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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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适用新公司法作出首例判决,认定数次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诸原股东应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

近日,海淀法院一审宣判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及第三人天和公司、仁和公司、钱某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法院认定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根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即使数次转让股权的原股东转让股权时均未届出资期限,但在受让人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诸原股东应依次就受让人未能足额缴纳的出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该案系新公司法施行后海淀法院首次认定数次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诸原股东应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
8月14日 下午 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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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找个靠谱的培训班?两起案例,帮您擦亮眼睛!

又是一年暑假期,不少家长为了“弯道超车”,给孩子们报名了各种培训班。但由于培训机构质量良莠不齐,不仅加重了家长的经济负担,也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还影响教育培训行业的整体发展。此时,务必擦亮眼睛,理性选择,避免落入陷阱。1孩子受伤谁负责?培训机构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小周妈妈给小周报名了跆拳道的暑假训练课。一天,小周由亲戚提前送至跆拳道馆,此时馆门已开,但大多数工作人员还未上报。小周被教练安排在馆内的垫子上玩耍。由于未到上课时间,教练未在旁边看管。小周看到放在一旁的护具,好奇之下将自己的手脚用护具缠住,不慎摔倒在地,造成右臂骨折,后送医治疗。治疗完毕后,小周父母就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诉至法院,要求跆拳道馆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179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周在事发时不满8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由亲戚提前送至跆拳道观众,跆拳道馆变成为小周的临时监护人,故应对小周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小周虽然系未成年人,但未尽到自我保护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跆拳道馆承担80%赔偿责任,小周承担20%赔偿责任。法官释法: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进入场所内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已发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被损害的权利。未成年人进入培训机构学习时,培训机构有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如果未成年人在培训机构受伤,培训机构须承担主要责任。另外,若未成年人受到培训机构以外人员的侵害,该第三人有过错时,第三人承担主要责任。而教育培训机构如果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法官提醒:《北京市青少年校外体育培训机构准入审查工作指南》明确了青少年校外体育培训机构的审查范围、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并对从业人员、场地、培训内容等提出具体要求。如室内培训不得使用居民住宅作为培训场所。不得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开展体育培训活动。线下体育培训机构开展青少年校外体育培训,开展培训教学的场地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等。家长在选择体育体能类教育培训机构时可以参照指南标准,选择有资质的正规培训机构。同时要提醒未成年人,一定要提高对危险的识别能力,量力而行。一旦发生意外,要收集和保存能够证明意外发生原因、经过、受伤情况的证据,如现场的视频、与场所经营者就事件经过通话的录音等。还要收集和保存涉及到具体赔偿项目的证据,比如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银行流水、护理费票据、护理人员收入情况、交通费票据、住院期间伙食费票据等证据。2培训机构跑路,家长仍须偿还贷款吴女士最近在走过公交车站或地铁通道,又或搭乘电梯时,总能看到琳琅满目的广告推销,各类短视频平台、公众号都充斥“洗脑式”宣传:“你的购物车里有你孩子的未来吗?”“你不培养孩子,我们就培养你孩子的竞争者”。这些广告引发了她的焦虑,觉得暑假不给孩子报班就是在浪费光阴、虚度时光,于是火速给孩子报了一个培训班。缴费时才发现单次课程费竟要1000元,就在吴女士犹豫之际,培训机构负责人说吴女士可以参加“买三赠三”的活动,买三节课赠三节课,他还可以帮助吴女士办理贷款,分期支付学费,吴女士大喜过望,对负责人言听计从,签署了消费贷款合同,向银行借款1万元,其中3000元用来支付培训费。结果孩子上了两节课,培训机构就人去楼空。吴女士认为培训机构没有完成教学约定,因此拒绝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却被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吴女士与银行之间签订的借贷合同成立,要求吴女士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及合并按合同约定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分期手续费、罚息、滞纳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女士与培训机构之间是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吴女士与银行是借贷合同关系,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相互混淆。吴女士可以另诉追究培训机构的违约责任。鉴于吴女士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合同签字也是其亲笔签名,故银行与吴女士的借贷合同合法有效。银行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享有按期收回贷款本金及手续费的权利。吴女士未依约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吴女士向银行清偿贷款本金1万元及分期手续费、罚息、滞纳金(从逾期之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合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法官释法: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合同关系是近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本案中存在两种不同的合同关系,合同的相对方不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吴女士不能因培训机构跑路而拒绝向银行偿还贷款。法官提醒:培训机构为稳定生源、维持开支,倾向于让家长一次性缴清全部费用。尽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已经作出只能提前收取3个月培训费用的规定,但是一些培训机构常常采取“多买多赠”等方法忽悠家长一次性缴纳大额费用,甚至有些机构诱导家长刷信用卡、办理消费贷款等,并刻意隐瞒贷款利率、风险提示,家长一不留神就落入陷阱。一旦培训机构跑路,孩子既上不了课,家长又拿不回钱,有的还要继续偿还贷款。一定要选择正规教育培训机构,培训机构的资质信息可通过教育部开发并管理的“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https://xwpx.moe.edu.cn/)进行查询。而且要警惕培训机构泄露家长及孩子的个人信息,不法份子以培训机构或子女为名向家长发送信息,骗取所谓的餐饮费、保险费、材料费等。总之,家长们要结合孩子兴趣爱好、学习成绩等具体情况,理性选择暑假培训班,从呵护孩子成长、培养创新能力等方面协调安排孩子的生活,才能让孩子过一个更具价值、更有意义的暑假。(文中人物均系化名)(图片来源于网络)文/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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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房屋上有债务,一名子女清偿后,其他子女该不该还?

张女士与张先生分别继承了父母遗留的房屋一套。2016年张女士欲出售其继承的房屋,但在向买受人办理产权过户时发现需先补交两套房子的超标款共计33万余元,其中张先生继承房屋的超标款为21万余元。因联系张先生未果,张女士自行缴纳了两套房屋的超标款,后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支付其所垫付的房屋超标款。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张女士的诉请。案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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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有多套房,主要遗产所在地在哪里?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的,通常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被继承人有多个遗产时,如何判断主要遗产所在地呢?
202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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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牟林翰虐待案一审宣判

2023年6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牟林翰涉嫌犯虐待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依法公开宣判,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牟林翰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同时判决被告人牟林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某(被害人之母)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3万余元。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被告人牟林翰与被害人陈某某(女,殁年24岁)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9月16日至2019年10月9日,二人曾在本市某学生公寓以及陈某某的家中、牟林翰的家中共同居住;2019年1月至2月,牟林翰、陈某某先后到广东及山东与双方家长见面。2019年1月起,牟林翰因纠结陈某某以往性经历一事,心生不满,多次追问陈某某性经历细节,与陈某某发生争吵,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陈某某,并表达过让陈某某通过“打胎”等方式以换取其心理平衡等过激言词。同年6月13日,陈某某在与牟林翰争吵后割腕自残。8月30日,陈某某在与牟林翰争吵后吞食药物,被牟林翰送至医院采取洗胃等救治措施,院方下发了病危病重通知书。2019年10月9日中午,陈某某与牟林翰再次发生争吵。当日下午,陈某某独自外出,后入住某公馆房间,服用网购的药物自杀,当日16时19分至22时30分,被告人牟林翰通过多种方式联系、寻找陈某某,后于当日22时55分将陈某某送至医院救治。2020年4月11日,被害人陈某某经救治无效而死亡。经鉴定,陈某某符合口服药物中毒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020年6月9日,被告人牟林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审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某因被害人陈某某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及丧葬费,共计人民币73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牟林翰符合虐待罪中的犯罪主体要件。牟林翰与被害人不但主观上有共同生活的意愿,而且从见家长的时点、双方家长的言行、共同居住的地点、频次、时长以及双方经济往来支出的情况可以反映出客观上二人已具备了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事实,且精神上相互依赖,经济上相互帮助,牟林翰与被害人之间的共同居住等行为构成了具有实质性家庭成员关系的共同生活基础事实,二人的婚前同居关系应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从辱骂的言语内容、辱骂行为发生的频次、时长、持续性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而言,被告人牟林翰对被害人的辱骂行为已经构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且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在被害人精神状态不断恶化,不断出现极端行为并最终自杀的进程中,被告人牟林翰反复实施的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行为是制造陈某某自杀风险并不断强化、升高风险的决定性因素,因此与被害人的自杀身亡这一危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综上,法院认为,被告人牟林翰虐待与其共同生活的同居女友,情节恶劣,且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应予惩处。综合考虑牟林翰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等因素,法院对其依法量刑。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某所提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被告人牟林翰一方已支付的20万余元医疗费应予以扣减;丧葬费中过高部分不予支持;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最终,根据医疗费的实际发生情况,以及丧葬费的计算标准,法院依法作出相应判决。公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宣判。部分人大代表、新闻媒体记者、被害人及被告人双方亲属等现场旁听。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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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发布2022年度遗嘱继承纠纷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

订立遗嘱需要符合哪些要求,存在哪些常见误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的打印遗嘱有何新规定?3月29日,海淀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年度遗嘱继承纠纷审判白皮书》,对2019年至2022年海淀法院遗嘱继承审判情况进行通报,并发布5个遗嘱继承纠纷典型案例。北京市人大代表贾斌、秦厉,海淀区人大代表王春亮现场参加。发布会由海淀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负责人、新闻发言人戴国主持。发布会上,海淀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叶舜尧首先介绍2019年至2022年遗嘱继承审判情况。叶舜尧表示,近年来,海淀法院受理的遗嘱继承纠纷呈现出案件数量涨幅较大、法律关系日趋复杂、遗产类型不断丰富等特点,特别是在民法典实施后,打印遗嘱、共同遗嘱及居住权等新类型法律热点问题不断发展,对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均产生较大影响。(扫码下载白皮书)“白皮书旨在充分梳理遗嘱继承纠纷的审判实践,总结当前审判工作的新特点、新问题,进而通过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为社会公众认识、使用遗嘱制度提供参考”,叶舜尧在发布会上说。结合白皮书情况,他还现场发布了《遗嘱订立注意事项》,对遗嘱订立的重要事项进行了提示。随后,海淀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五位法官、法官助理分别针对涉及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公证遗嘱、共同遗嘱以及居住权设立等典型案例进行讲解与释法运用说明。海淀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弓表示,本次白皮书的发布是在人口老龄化战略施行的大背景下,结合当前的社会实际,从基层法院审判实践出发所做的总结,旨在为人口老龄化战略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希望白皮书和典型案例的发布,能够最大程度地便利人民群众、让社会各界了解和使用遗嘱制度;同时,也能推动架构与社会各界共建共治共享的桥梁,为持续深入推进遗嘱继承纠纷诉源治理打下坚实的法治基础。代表聚焦北京市人大代表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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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立了遗嘱,为什么会没有法律效力?

李女士与史先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两女史梅、史芳及一子史涛。史先生去世后,李女士、史梅、史芳将史涛诉至法院,要求按遗嘱,将房屋中属于史先生的二分之一份额全部由李女士继承。由于“共同遗嘱”存在形式瑕疵,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房屋中属于史先生的二分之一份额由三原告与被告共同继承,每人各继承四分之一。案情简介三原告诉称,涉案房屋系李女士与史先生婚后购买,史先生在2014年8月就房屋立下遗嘱,说明该房产由李女士继承,故诉至法院。被告史涛辩称,以夫妻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也应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本案遗嘱缺少一方签字,并未生效,故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审理中,三原告提交的有史先生签名的《关于现住房继承的遗嘱》内容如下:5A号房屋系夫妻二人之共有财产,各拥有产权二分之一。二人近年再三斟酌,决定如下:一、此项房产为夫妻所共有,夫妻相互继承,即先辞世一方之产权自动转移到另一方名下,不启动子女继承程序。二、如夫妻皆已辞世,此房产由子女三人继承,各占产权三分之一。但该遗嘱立遗嘱人处仅有史先生一人签名。经法院询问,李女士明确表示该遗嘱系史先生个人的单独遗嘱,仅代表史先生个人的意愿。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史先生与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析出李女士一半的份额后,剩余的为史先生遗产。对于涉案房屋中史先生遗产部分的继承,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从形式上来看,案涉遗嘱确实符合继承法关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规定。但从具体内容来看,其并非史先生个人就其对涉案房屋所享有权利份额在其去世后如何继承的意思表示,而是其在与李女士再三斟酌后自身对于涉案房屋如何继承的意见表达。从行文的逻辑顺序来看,史先生在该遗嘱中不仅有如果其先辞世,则将其对涉案房屋的权利转移给李女士的意愿,而且也有在双方皆辞世后涉案房屋最终由子女三人继承的要求。应当说,在书写该份材料的时候,史先生并不能预知也必然无法决定其与李女士将来谁先辞世。故遗嘱中关于夫妻相互继承、先辞世一方的产权自动转移到另一方名下,以及双方皆辞世后涉案房屋由子女三人继承的意见表达,并非继承法意义上的公民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的遗嘱,而是一份附加了约束条件的遗产处理意见书。该意见书只有在李女士亦表示完全同意且始终予以确认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进而作为处理涉案房屋继承分割事宜的依据。而本案中,经法院询问,李女士坚持认为该遗嘱仅代表史先生的个人意愿,系史先生单独的自书遗嘱。换言之,李女士对史先生在该份自书材料中所表达的相关内容并不完全认可,亦不愿接受相关约束和限制。故在此情况下,三原告据此要求史先生对涉案房屋的遗产份额全部由李女士继承之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当予以支持,史先生对涉案房屋所享有的二分之一份额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法官说法本案涉及共同遗嘱的认定及效力判断问题。共同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遗嘱人共同订立一份遗嘱。实践中常见夫妻双方共同订立遗嘱,结果一方先去世,在世的一方因各种原因又打算变更共同遗嘱。关于共同遗嘱的效力问题,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第1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该规定实际上已经认可了经过公证的共同遗嘱的效力。然而,实践中更多的情形是,夫妻双方并未委托他人代写或者通过公证方式订立共同遗嘱,而是由夫或妻一方手写遗嘱全文,并由夫妻双方共同署名。应当说,我国民间有夫妻共同立遗嘱的习惯,订立共同遗嘱有利于保护配偶的继承权,使得配偶的生活不会因另一方的死亡受到更多冲击。鉴于夫妻双方所具有的特殊的婚姻关系,实践中,只要能够证明是夫妻双方共同参与共同遗嘱的订立,遗嘱内容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应遗嘱类型的法定形式要件,可以认定该遗嘱的效力。而本案中,史先生所立遗嘱虽然有共同遗嘱之内容表达,但李女士并未在该遗嘱上签名;且经法庭询问,其明确表示该遗嘱仅代表史先生的个人意愿。故在此情况下,李女士主张依据该遗嘱继承案涉房屋中史先生的全部权利份额之主张,明显依据不足,不能获得法律上的支持。(文中人物均系化名)文/
2022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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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宣判全国首例去除短视频水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因认为上海互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互盾公司)开发并运营的“视频去水印大师”App(下称涉案App)中提供的去除快手平台短视频水印的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快手公司)将互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互盾公司公开刊登声明,为快手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快手公司10万元经济损失及1万元合理开支。海淀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互盾公司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快手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案情简介原告快手公司诉称,快手App系短视频记录、分享社交平台,“快手”作为快手公司产品名称及其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用户从快手App中下载的短视频(下称快手视频)右下角和左上角分别显示快手图文标识及作者快手号水印(下称涉案水印),可让视频观看者知晓视频来源于快手公司从而增加其市场竞争力。而互盾公司开发并运营的涉案App,去除了属于快手公司重要竞争优势的水印,损害了快手公司的竞争力,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互盾公司辩称,涉案App的去视频水印功能并不针对快手视频,实际可以去除任何用户需要去除的视频内容。涉案App的开发者,不是去水印行为的实施者,其开发和运营涉案App的行为本身不侵权。互盾公司在涉案App下载页面中使用“快手”字样仅系对应用功能的描述,是正当使用行为,不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App是快手公司的产品,不会造成对快手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利影响。综上,互盾公司不同意快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水印包括快手图文标识及作者快手号水印,其中快手图文标志起到了标识视频剪辑制作服务提供者系快手公司的作用,可促进吸引快手App用户流量,提升该应用的影响力。作者快手号水印系短视频制作者主体身份的展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署名。对于快手公司而言,以此方式为用户署名,系表明涉案视频的权利人身份,可在一定程度上留存原创短视频用户并吸引潜在用户。快手公司作为快手App的经营者,有权决定涉案水印的标注方式和位置,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形下,其他经营者不应擅自改变此种标注。故快手公司对涉案视频标注涉案水印属于其经营自主权范畴,可就其他经营者破坏涉案水印的行为提出相应主张。而涉案App去除涉案水印,既割裂了快手视频与其生成平台快手App之间的关系,也割裂了快手视频与其作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影响了快手公司为其用户提供具有署名意义的水印自动生成服务。从此角度看,涉案App必然妨碍快手App的正常运行。此外,结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App去除视频水印服务存在正当使用的场景而具有实质性非侵权功能,涉案App系以较低的成本不当寄生于快手公司等其他经营者为之投入较高成本的视频平台,涉案App作为去除视频水印软件较大程度上降低了短视频侵权成本而鼓励了短视频搬运等侵权行为,现有证据未证明涉案App作为工具类软件具有其他提升消费者福利等社会公共产品的属性等因素,一审法院认定,互盾公司开发运营涉案App中的去除视频水印功能,既侵害了快手公司作为经营者的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亦不存在有利于提升消费者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正当理由,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行为。最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目前,该案尚在一审上诉期内。法官释法短视频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引流容易的特点,可以在较短时间为传播者带来较高的利益,因此,近年来以搬运原创短视频这一形式侵权的行为屡屡出现且屡禁不止。根据《2021中国短视频版权保护白皮书》,2019年1月至2021年5月,对10万原创短视频作者的作品进行监测,累计删除原创短视频盗版416.31万条;其中92.2%的独家作者和63.7%的非独家原创作者被侵权,平均每件原创短视频被搬运了5次。而去除附着于原创短视频之上的水印,客观上为短视频搬运这类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本案的宣判,对诸如涉案App的去除视频水印软件的开发运营者敲响了警钟,有助于打击短视频搬运等当前趋于泛滥的侵权行为,为高质量的短视频创作和传播提供动力。文/
202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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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了解“限高令”吗?法官喊你来答题!

法院在执行某案件时,对被执行人A公司及其时任法定代表人张三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此后,张三以其不再担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由,要求解除对其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张三应当通过下列哪种程序主张该项请求?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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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棱访谈丨张鹏:为平安生活守望正义底线

上千个刑事案件的历练积累丰富的审判经验粉碎恶势力团伙维护国法尊严为平安生活守望正义底线他就是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海淀法院首届审判业务专家张鹏△采访人郑凯文1请介绍一下您在海淀法院工作的经历?我是2005年7月份到海淀法院工作,到现在已经有15年了,15年间我一直在刑庭工作。2005年7月起我在刑一庭担任书记员,2008年8月成为助理审判员,开始独立办案。2013年我来到了刑二庭,办理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的案件。2016年3月我又回到了刑一庭,2019年5月机构改革时,刑一庭和刑二庭合并,但15年的海法工作经历中,我一直没有离开过刑庭。2刑事审判关系生杀予夺,您常常说“刑事无小事”,您是怎么理解这句话的呢?这句话还是我刚进法院分到刑庭的时候,当时听到朱军庭长讲的第一句话就是“你到刑庭来,应该天天铭记一个事情就是刑事无小事”。实际上,如果在刑庭工作上几个月或者半年的时间,应该就能深刻理解这句话的含义。比如,刑事判决书上的日期、刑期的起算日期和刑满释放的日期要计算准确,如果计算错误了,要么是超期羁押,要么是私放人犯。刑事审判关系到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追究,是代表国家来审判,刑事审判不光是生杀予夺,同时还要处置财产,一旦定罪,那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对于他的家庭都有很深的影响。所以,如果没有强烈的责任感,我觉得是绝对做不好刑事审判的。3在面对疑难复杂案件时,您通常会如何处理,有哪些心得和体会呢?对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能力不是一蹴而就的。从书记员、法官助理开始就要善于学习,善于从你的师傅和其他同事的审判工作中学习他们分析处理案件的思路、方法和技巧。同时,要提升自己的知识储备并不断更新。现在有很多网络案件,可能对原先的知识结构和传统的刑法理论带来了极大的挑战,所以有必要在工作过程中去学习相关的知识,并把知识运用到案件审判中。这个过程不是照猫画虎,不要机械运用,而是要逐渐形成自己独立的思维,独立的想法。最终还是需要把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与实际审判规范、审判技巧融会贯通。4您审理了不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乏遇到各种问题,您是如何驾驭好庭审的呢?最受外界关注的可能是庭审,但要办好一个案件不仅仅是庭审本身,做好庭审的功夫实际上在庭审之外。案件受理之后,需要仔细地阅卷,发现这个案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比如证据方面、法律定性方面,其中有没有可能引发舆论风险等。因此,在开庭之前,对所有的问题都要全面的关注,换言之,要养成一个系统和全面的考虑问题的习惯。实际上,往往是一些不起眼的小问题,最终发酵起来成为一个大问题。因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与我们关注的焦点可能不同,如果庭审准备不充分或驾驭庭审的能力不够强,则有可能给案件审理带来负面的影响。作为审判长驾驭庭审,首先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开庭时要有足够的自信,将庭审组织得井然有序。对于突发事件,要有处理的预案。在庭审过程中,要平等对待参与诉讼的各方当事人,保证各方的意见都能够得到充分的阐述,有意识地引导当事人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陈述,对于庭审节奏的把握要有张有弛,张弛有度。5您撰写的张艳超等人寻衅滋事案荣获了第九届金玫奖获奖文书,您认为该如何撰写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呢?首先,要有充足的法律知识储备,对于案件的论述及行文的语句,不要故作高深,要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法言法语的基础上尽量通俗地把理说好。在论理的同时,一定要有逻辑顺序,先讲什么、后讲什么、讲几个方面,在写之前要把基本框架构建好。张艳超案件是一个有组织的犯罪案件,在写这种文书的时候,首先是要把基础事实搞清楚,在表述的时候也要准确到位,要结合法律规定,把基础事实反映出来的有组织犯罪的基本特征反映出来。这样犯罪组织整个轮廓、特征和危害性就跃然纸上,不仅让业内人士,而且让广大的人民群众从判决书上看到对犯罪组织的认定是有理有据,有法可依的。此外,要在尊重客观事实和证据基础上,要投入自身的感情来写判决,投入感情不是用感情代替理智和证据,也不是过度的带有感情色彩,而是在写的判决过程要对犯罪组织和危害性表达到位,这样才能深入的揭露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危害性。同时,大部分法官都是学文科出身,在处理涉及技术类等高科技犯罪的时候,需要更新科技方面的知识,这样在认定罪与非罪的时候才有充分的理由进行论证。6您希望有一位怎样的法官助理做助手呢,他需要具备哪些素质?对于一名好的助理,首要需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在各方面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同时还要有事业心,将法官助理岗位当成自己的事业来做。法官对于助理的指导可能是指点一些方式方法,但更多的还是需要助理自己来领悟,所以需要助理积极主动思考,同时要积极去落实。此外,作为一个法官助理,考虑问题一定要全面,要有前瞻性,这也是成为法官必要的素质。最后,法官助理还要有足够的抗压能力,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法官助理面临着从刚毕业的大学生到法院工作人员的转变,之后也面临着由助理向法官的转变,这就需要助理学会自己来担当,学会决策决断,以及前面所说的“刑事无小事”,做事要谨慎。除了基本的事务性工作做需要的素质外,助理还需要办事有逻辑性,能分清楚轻重缓急。对于刑庭的法官助理来说,除了当事人及其家属之外,还要跟公安和检察院等其他国家机关打交道,在工作过程中要坚持待人接物的规定,坚定自己的立场,坚持依法办事,坚持廉政底线。7作为刑事法官,除了正常的审判活动外,您还坚持参与案例的撰写以及调研活动的开展,您是如何发掘案件中的亮点的?这个问题与每个人的知识结构和兴趣点相关。有时候案件中的亮点并不在案件本身,法官要去关注社情民意,关注国家的大政方针。在审判活动之外撰写案例、开展调研是对个人能力的提升,也是对自身审判经验的一个归纳和总结。如果没有归纳和总结,缺乏思考,就很难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办理案件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也无法体现。撰写案例、开展调研,不仅能再现法官审判过程中的心路历程,还能将法院的判决向社会进行传播,让社会大众看到法院对于犯罪行为的态度,起到指引的作用。这也是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的体现,如何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我觉得写出更多高质量的案例和高水平的调研也是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方面。8当前各种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众多,而且更新速度很快,年轻法官很容易出现知识盲区,您对于掌握新知识有什么好的建议吗?法官审案的前提是知晓法律,但客观上确实可能存在知识盲区,这就需要我们积极主动地学习,在互联网信息时代,要获取相关的资讯是很容易的事情。从一个问题入手,有意识地扩展学习的广度和深度。这也需要个人拿出大量的时间来学习,但只要有付出,就会有收获。9成为审判业务专家,除了您个人的努力外也离不开组织的培养,您能分享下海淀法院对您的影响吗?对于院里的新人,您有什么样的寄语?成为审判业务专家,确实是海淀法院给我的一个殊荣,我感到非常荣幸,取得这个荣誉离不开海淀法院这样一个优秀的环境和平台。自我我入院起,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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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棱访谈丨秦硕:乘风破浪 依然少年

曾经破解复杂疑难更曾办结热点大案将司法向教育延伸促法庭与课堂转换延续三十年少审路为社会挽回少年的明天她就是海淀法院首届审判业务专家秦硕△采访人宋小盟1请您简要介绍一下在海淀法院的工作经历,都办过哪些类型的案件?我是2001年大学毕业来到海淀法院的,到岗就是在刑一庭,直到2012年竞岗到未审庭,我在刑一庭工作了整11年。那个时期的刑事审判庭是按照程序划分的,刑一庭专门办理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作为那时的年轻法官之一,庭室领导为了提高我们的业务能力,会让我们涉猎各类案由,刑事审判的基本功都是在那时练成的。2012年下半年,我来到未审庭工作,开始了我的“未审”生涯,到今年整8年。未成年人审判也是从刑事审判中起家的,所以适应起来并不难。但在2013年,当时的未审庭开始实行涉未刑事、民事案件综合审判,这个转变是一个挑战,刑事思维与民事思维有很大不同,但是当我们把审判思路转化成以儿童利益为原则时,很多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所以对于涉未成年人审判这个领域,专业化理念是核心。涉未成年人案件无论什么类型都会涉及一个或者多个未成年人,其实解决的是未成年人的成长问题。2从法官的角度来说,您希望拥有一位怎么样的法官助理做助手?他需要具备哪些素质?我个人觉得,法官助理就像是法官的孩子。我可以教会他如何做好庭前准备、如何驾驭庭审、如何释法说理,但是未来真正做好法官,除了过硬的业务能力,还需要正直,以捍卫法律的尊严;需要敬业,以完成繁重的工作任务;需要善良,愿意为保护弱小挺身而出;需要坚毅,能够应对来自各方的压力。我觉得不管拥有一个怎样的法官助理,只要我们的目标都是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工作就可以非常顺畅。
2021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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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棱访谈 | 王志勇:走群众路线,做人民法官

扎根涉诉信访领域走访30多省市用双脚一寸寸拉近法治与人心的距离创设四体工作法首开司法云救助他就是海淀法院首届审判业务专家王志勇△采访人李天博1十一年前,您来到涉诉信访这样一个相对“冷门”工作岗位,当时您遇到的最大的困难是什么?又是如何克服的?相对于审判执行部门,涉诉信访部门在法院的确是一个比较“偏冷”的部门,在一些法院甚至被当做“养老”的部门。对于11年前的我来说,首先要解决的是如何在这个岗位上找到自己的存在感和价值。实际上,涉诉信访处理的主要是那些穷尽所有司法程序仍不能解决的“骨头案件”,涉及的往往是最普通老百姓最切身的利益,因此,这个部门实际上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部门。将“转办”变为“专办”这个“无奈”情况下“无意”的“创新”,让我拥有了这个平台。不再只做“第二传达室”,而是亲自办案,直面矛盾,勇于担当,有所作为。当一起起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纠纷得以化解,一个个问题得以解决,信访办开始了起飞前的滑行,我个人也从信访群众中感激的目光中获得了满满的成就感和幸福感。2您总结创立了“一二三四多”信访工作法,将“接访”转变为“走访”,这的确会为自己增加非常大的工作量,您认为“走访”价值是什么呢?涉诉信访工作解决的不仅是裁判如何“落地”的问题,更是如何“入心”的问题。而“入心”的前提是“知心”。因此,办理涉诉信访案件,只坐在办公室里是不行的,必须卷起裤腿走到群众身边。只有真正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才能掌握案件的第一手材料,从而查明案情及其背景情况;才能体会当事人的生活甘苦和心路历程,从而理解其所思、所为的原因理由;才能传递满满的诚意,拉近与人民群众的感情,取得信访人的理解和信任,打通交流的渠道,找到化解矛盾、纾解心结的方法。此外,通过这些走访,也帮助我重新审视、思考了中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理论、理念,更加全面、深刻地认识了我国的国情,对于我自己也是一次反思、磨砺、领悟、洞穿人生的修行。32017年9月,您被授予“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称号,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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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棱访谈丨杨德嘉:深耕知产沃土,廿载持续知新

从事知产审判近二十年办案千余无一错案拥有英语专业八级水平将前瞻性思考融入审判专业是品质的担保判决是法官的名片他就是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海淀法院首届审判业务专家杨德嘉△采访人李园园1您的知识产权审判经验十分丰富,请您分享一下知识产权审判方面的经验与体会?我赶上了知识产权飞速发展的时代,知产审判从“阳春白雪”逐渐走近大众视野,知产案件数量经历了从一年百十来件到轻松破万的增长过程,案件类型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身为知产人,要迅速适应变化,以奔跑的姿态,主动迎接挑战,特别是那些层出不穷的新型、疑难案件。司法裁判对于市场主体甚至整个行业都有着重要意义,法官要把案件办漂亮,就必须用文书说话,而只有在专业上追求极致、精益求精,做出的判决才能经得起时代检验。2如何成为一名优秀的知产法官?成为一名优秀的知产法官要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入门”。成为一名合格的知产法官,要做到“3+300”。3是指沉心积淀三年,而不能急功近利。300是指300件案子,写出300个判决,不是调撤或者串案,而且要涵盖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各种类型。要走出舒适区,通过刻苦努力才能真正入门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第二步是“进阶”。要想成为优秀的知产人、法官、专家型人才,要有超常的学习能力和超常的付出,特别是一定要有发自内心的强烈感情来推动自己坚持不懈地追求,投入120%到150%的精力去钻研知产审判,甚至可以说从来都不让自己进入舒适区,但同时内心永远是快乐且满足的,让自己始终处于一种奋进状态之中。对于一名知产人、知产法官来说,思考与写作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审判中的问题在不断更新,不管是合格的知产人还是优秀的知产人,思考和写作能力必须过硬。因此我们鼓励庭里全员参与调研、参与写作,要善于把思考的东西通过文字表达出来,最好是形成独特而又精准的表达。3您认为学习与审判工作之间存在冲突吗?您有什么兼顾学与工的经验?“学”与“工”的关系,本质上是“知”与“行”的关系。“工”与“学”之间,并不存在真正的矛盾。相反,二者应当是相辅相成的。民事审判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在今年开展了17期“知产知新”业务学习活动,平均每次时长在三个小时以上,这对于面临着案件数量不断增长,案情更加疑难复杂的我们来说,确实是不小的“负担”。期间,也有同事对密集地学习、研讨是否会挤占开庭、结案的时间提出过看法。但是这几年坚持下来,大家通过“知产知新”这个平台来交流经验、提出问题、集思广益、统一认识,逐步在法律适用、程序规范、证据认定及类案指导方面积累了宝贵的知识财富,并最终运用到了日常审判工作中,为高效、高质地完成结案任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大家能够看到效果,感到受益,所谓“工学矛盾”的问题也就不复存在。有句俗话叫“磨刀不误砍柴工”,我觉得在理。4“知产知新”是知识产权审判庭的特色学习平台,您对“知产知新”的发展有何想法?庭里能提供给干警的,一方面是和谐简单的工作环境,这是基础保障;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是精进扎实的专业本领。希望每一位干警在知产庭贡献力量的同时,也都能够有所收获,这是核心保障。“知产知新”是知识产权审判庭的特色学习平台,也是庭内年轻法官的培养阵地。知产知新平台主要有两大优势:一是提高知识分享的效率。“知产知新”改变了我们法院传统“师父带徒弟”式的培养模式,从团队提升的角度避开了传统师父带徒弟模式效率不高、内容重复、受益范围窄、水平难以保证的劣势。每一次“知产知新”我们都可以集思广益,避开个人短板,这对年轻法官和助理的整体业务水平的提升是有好处的。二是务实的解决实务问题。每一次“知产知新”的目标其实都非常明确,我们是抱着解决办案问题的目的来总结办案经验,做到了“从实务中来,到实务中去”。这种务实,在过去有效的推动了案件裁判标准的统一和疑难复杂案件的解决,在未来也将进一步发挥它在提升我们审判质量和业务水平方面的优势。在“知产知新”中,既有疑难复杂案件的集中研讨,也有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的集中学习,平均两周一次的“头脑风暴”,带领着庭内的年轻干警快速成长。2017年至今,民五庭的“知产知新”业务学习已经举行了62期,共讨论175个问题,形成了18万余字的会议记录。这是一个不断积累的过程,让大家都能够在研讨中掌握新知识,在审判中练就真本领。只有具备了真实力,才能在关键时刻展现出来。而我要做的,就是带领大家厚积底蕴,追赶前行,共同将“海淀知产”金字招牌发扬光大。5作为民事审判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的负责人,您对庭室的管理理念是什么?我的理念是在集体发展中充分考虑个人的特点,发挥个人的专长,让每一位同志都能够找到归属感、获得感,使个人的发展与集体同步。集体的发展离不开每一个个体,集体的成就凝结着每个人的汗水,但与此同时,我们也需要看到,没有集体、团队的发展,个人即使再努力也很难获得真正的、长远的成功。所以我们必须把个人的成长与集体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我希望通过对每个人的观察、了解,去发现他们不为人知,甚至自己都没有意识到的优势和特长,鼓励他们充分展示和发挥,由此得到认可、建立自信、赢得尊重。每个人有所成长,必然汇聚为集体的成长;每个人有所收获,也必然会使集体收获满满。6对于有志成为审判业务专家的后浪们,您有何建议?年轻干警想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想要有所建树,要处理好分内事与分外事、大事与小事这两个关系。分内事与分外事是从分工的角度来说的。每个人首先应当做好自己的分内事,但这只是基本要求,是底线。若想有更快的能力提升和更大的发展空间,就不可避免地要关注分外事,甚至主动承担分外事。比如我们这几年新入院的法官助理,要想成长为合格的法官,除了完成每天辅助办案的各项工作之外,还需要阅读大量的专著,撰写大量的调研、信息、专业论文等,此外还得对经历过的案件进行深入的思考、消化。在当前工作任务繁重的情况下,要想在每天分内的8小时工作时间内完成这些积累,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我们想尽快成长起来,使自己更加优秀、出众,就只能靠8小时之外的时间去读书、写作、思考,获得成长所需的积累。这看似是分外事,但其实也是成长过程中的必经之路。我们每个人都是怀着一番抱负来到海淀法院的,也都憧憬着在这里实现自己的职业理想。胸怀大志、想办大事固然是好的,但在时常仰望星空的同时,一定要确保自己能够脚踏实地,避免夸夸其谈、志大才疏。大事的成就离不开小事的积累。具体到工作当中,就应当从我们的每一次庭审、每一份文书、每一本卷宗做起。庭审是否规范,文书说理是否充分,卷宗是否合格,乃至语句是否通畅,标点符号是否正确……这些看似琐碎、繁杂的小事,恰恰是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要不屑于做这些小事,不屑于关注这些小事。小事做不好,早晚要出大事。我们把这些小事做好,把基础打牢,再谈如何成就大事、实现理想,才是有源之水、有本之木。把自己的根深深扎在土壤里,紧紧拥抱大地,才能真正做到不惧风雨。编辑/海淀法院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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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棱访谈丨马千里:精雕细琢 研精毕智

他用敏锐细心的心求真务实案件来势汹涌依然静水流深他用丰富的审判经验印证无数次挑灯夜战他为自己挑选最繁杂的疑难是敢闯敢拼的青年模范他就是海淀法院首届审判业务专家马千里采访人:秦婧然Q1请简要介绍一下您在海淀法院的经历?我于1998年7月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法专业毕业,之后来到海淀法院工作,先是在山后人民法庭作为书记员工作了四年半,2003年2月来到民一庭,2004年10月任助理审判员开始独立办案,2011年来到我院新成立的劳动争议审判庭任副庭长,2015年任劳动争议审判庭庭长。2017年1月到山后人民法庭任庭长,2019年5月机构改革之后我到民事审判二庭(劳动争议审判庭)任负责人至今。我的经历比较简单,大学毕业后一直在海淀法院,一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Q2您的民事审判经验丰富,您认为怎样才是一名好的民事法官?民事案件有独特的审判特点,在我看来,民事审判更加讲究平衡,审判过程中要去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解决矛盾、化解纠纷为最终的目的。当然,商事、知产、行政等案件也是为了解决争议,但是民事案件中这方面的特点更加突出,所以我觉得一名好的民事法官办案不能机械化。比如离婚纠纷中,法官可能需要把更多的精力放在调解上,要充分考虑一些判后问题,比如子女抚养问题,离婚后双方居住地点问题等。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文化水平、法律素养各异,所以,与当事人沟通是民事法官需要花更多精力的一项工作。很多老百姓在庭审中会掺杂一些特别朴素的观念,他们希望在庭审中表达和诉说,比如继承案件中到底谁对父母尽了更多的赡养义务等等。所以,作为一名民事法官,如何对待当事人,如何让当事人恰当的表达也很重要。如何对待当事人实际上跟法官处理问题的心态有关,从我的工作经验来看,对待当事人还是要做到耐心细致,切忌命令式的沟通,要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官在耐心的倾听,让当事人体会到法官也是老百姓。所以,好的民事法官都具备很强的识人本领,通过与当事人的沟通,能够了解当事人深层次的诉讼目的。Q3从法官的角度来说,您希望拥有一位怎样的法官助理做助手?他需要具备哪些素质?现在的助理和书记员确实有很多事务性工作,比我们当书记员的时候工作量会大得多。但是成为法官之前必然要经历一个从助理到法官的过程,我认为助理阶段最重要的是要培养好的工作习惯。一、应知应会的知识和技能必须掌握。可能会有一些助理觉得每天重复没有技术含量的工作而有所倦怠,但是良好的工作习惯需要从小事开始养成,以后自己作为法官也要带助理和书记员,所以助理应该趁这个阶段掌握审判各个环节的知识和技能,不断积累经验。二、珍惜与当事人沟通的机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与当事人沟通,一方面可以积累审判经验、丰富社会阅历,提升心理素质;另一方面,在遇到一些突发情况时,要去学习审判员和其他同事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在做助理的阶段进行充分演练。只有具备了处理问题的能力、跟当事人沟通交流的能力、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才能独立办案,这些是在书本上学不到的,需要在助理这个阶段通过实战去积累。三、助理应该多研读一些裁判文书。有的时候案例指引并不能够体现一个案件的全貌,助理在校对判决的过程中不要机械化的校对,而是要通过校对学习法官的裁判思路,校对判决本身就是一种积累。Q4在您看来审判工作与调研学术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在这方面有哪些心得和经验?审判工作和学术调研之间如果说存在矛盾的话可能还是时间精力上会有一些冲突,但本质上两者是不矛盾的。有的助理和书记员会说找不到写作的切入点,实际上每个案子都有可以挖掘的点。可能有些案子看起来比较常规,但是里边涉及的法律问题并不简单,是值得去深入研究的。所以我觉得在审判工作中还是需要带着问题意识,有意识的去挖掘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有了问题意识,接下来就要确定一个研究方向。现在案件类型纷繁复杂,进行深入研究就要确定好问题方向,集中精力,这也是为什么现在强调专业化审判的原因。确定了方向,找好了问题,之后就是要动笔训练提升自己的写作能力,这是一个需要长期坚持,慢慢积累的过程。Q5如何写好裁判文书?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应该具备哪些要素?一审裁判文书很重要的一个任务是查明事实。对于事实查明部分,有的新任法官在面对复杂案件时可能会觉得无从下手,实际上在当事人提出比较繁杂的诉讼请求的时候,可以先将诉讼请求进行分解,一项项提炼出争议焦点,化繁为简。所谓“诉审合一”就是以当事人诉讼请求为核心,围绕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判,将复杂问题分解,每一项诉请都有一个对应的查明情况,就不会觉得很混乱了。对于本院认为部分,如果遇到比较复杂或者双方争议比较大的案件,一方面是需要平时对于法律知识、法学理论的积累,另一方面也需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查询资料查询类案去研究。我认为对裁判文书的基础要求就是让一个不了解案件情况的人阅读文书之后能够清楚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在案件量比较大的情况下,我对自己的要求就是每一篇裁判文书都能在平均水平上,而优秀裁判文书是在平均水平之上的一个升华,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精力去打磨。Q6作为审判业务专家,对于院里的年轻人,您有哪些寄语?我觉得在现在的审书模式下,年轻同志还是需要向师父、前辈学习。如果你的师父是一位经验型法官,那么你应该学习他做当事人工作的能力以及他们的判断力。有些年轻法官在遇到案子后总是非常纠结,把握不好裁判的方法,而经验型法官对案件争议、对当事人承受能力的判断一般是非常准确的。如果你的师父是一位学理型的法官,那么你就要跟他学习深厚的法学功底。面对案件时,法官需要了解案件所涉及的所有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尽量不要遗漏,以案件促学习,在案件的基础上也能更加深入灵活的掌握专业知识。相关链接:丹棱访谈丨张钢成:法律不仅是办案的依据,更是心中的正义丹棱访谈丨李盛荣:道阻且长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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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棱访谈丨杨靖:案无大小 躬身为之

十九年来你用言行给予示范优秀法官的成长离不开与时俱进、自我挑战主审北京首例破产和解案也曾调和家长里短案无大小、躬身为之的专注催生出审判知识结构的完善他就是海淀法院首届审判业务专家杨靖△采访人黄妍妍1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您在海淀法院的工作经历?我1994年6月大学毕业后到海淀法院工作,被分配到当时经济审判一庭,即后来的民三庭工作;在民三庭工作18年后,2013年1月到复兴路人民法庭工作,5月到东升人民法庭工作;2017年1月到民二庭工作,2019年5月又回到机构改革后的民事审判三庭(破产审判庭)工作。2民事和商事领域您都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在您看来,民事审判和商事审判有哪些不同呢?在我看来审理民商事案件的不同,主要体现在裁判理念上,民事案件主要是各类侵权纠纷案件和婚姻家庭类案件,民事案件裁判注重公平、合理。对当事人有无过错或无过错情况下应否承担责任的认定,要综合考虑案件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在依法裁判的同时,需要在情、理、法中寻找一个利益平衡点,还要考虑对社情民意的引领,确立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所以,民事审判对法官化解纠纷矛盾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商事案件主要是合同类纠纷,商事审判着重于依据既定的交易规则,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承担的违约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商事案件的裁判主要是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并不侧重于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随着社会经济、交易形态的发展,需要商事法官掌握许多新兴领域和行业的专业知识。3在面对疑难复杂案件时,您通常会怎么处理,有什么样的经验和心得?审理案件首先是要有明确的审理思路,如果思路不清晰,就会影响案件的审理效率和质量,如何确定正确的审理思路,建议年轻法官学习一下邹碧华法官的《要件审判九步法》;其次,是由繁到简,要将疑难复杂的案情提炼出简要、明晰的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的争议点,从而更有针对性去解决疑难复杂问题;最后,要借助外力,确定问题所在后,一方面要检索相关案例、生效法律文书,了解相关的专业知识;另一方面要加强案件研讨,通过法官会议或向有经验的法官请教来帮助自己裁判案件。事实上,很多疑难复杂案件的裁判往往都是集体智慧的结晶。4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法律法规不断更新,在案件中常常会遇到知识盲区,您对办理新类型案件、快速掌握各类新知识有什么建议?现在重新回到商事审判工作,我发现原有的知识储备已不适应当前的审判工作需要,很多新类型案件出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也比原来更新不少。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我认为,面对繁重的审判任务,还是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强化学习,带着审判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去学习、去思考,并将学习思考的成果与同事分享、求证,以保证案件裁判的质量。同时,要多办案、多总结,相同类型的案件办多了,就能够总结出类案的裁判思路,从而巩固各类新知识的学习成果。5您撰写的裁判文书曾连续两年获评全市优秀商事法律文书一等奖,撰写优秀裁判文书方面您有什么秘籍呢?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应该具备哪些要素?每个法官都有自己的裁判文书写作风格,各个专业审判领域也有各自的文书写作风格,文书体例规整、层次分明、论证严谨,是每一份裁判文书都应具备的基本特点。至于优秀的裁判文书,我个人认为主要是裁判结果对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重大案件的裁判具有一定指导意义。这类案件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简出效率、繁出精品”中的精品案件,这就需要法官在日常办案中,遇到此类精品案件时,认真审理并对裁判结果充分论证后再制作裁判文书。对于撰写裁判文书,建议年轻法官多看一些优秀裁判文书,在办案初期可以尽量模仿同类型案件优秀文书的体例、架构及文字表述方式来撰写,在形成一定之规后,再根据自己总结的经验打造自己的写作风格。再者,裁判文书的撰写一定要注重细节,目前很多文书论证部分比较充分,但是内容架构散乱、使用语言文字不规范、不严谨,影响了文书的制作质量。6从法官的角度来看,您希望有一位怎样的法官助理做助手?他需要具备哪些素质?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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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棱访谈丨陈昶屹:董道不豫 素履以往

入院15年来他先后从事民事、知产、商事审判工作审结各类案件4000余件其中绝大部分是疑难复杂案件将博士、博士后研究期间的所学投入审判实践思考不止笔耕不辍他就是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海淀法院首届审判业务专家陈昶屹采访人:李偲偲Q1请您简要介绍一下在海淀法院的经历,都办过哪些类型的案件?2005年3月,我到海淀法院实习,7月正式入职,目前已入职15年,先后在民一庭、复兴路法庭、中关村法庭从事一线审判工作,拥有在民口、知识产口、商口等不同审判口的工作经历,办理过民事类的网络人格权、医疗、建工、房地产、拆迁、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各类普民案件,办理过知产类的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各类知产案件,办理过买卖合同、借贷合同、承揽合同、公司、保险等多类商事案件,目前已经审理了4000多起各类案件,其中不乏多起全国、全市首例案件及全国十大案件等知名案件。Q2从法官的角度来说,您希望拥有一位怎样的法官助理做助手?他需要具备哪些素质?在当前司法改革进程中,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是一项起到司法改革工程四梁八柱作用的重要改革,其中法官助理是人员分类改革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在当前法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的配置结构中,如果可以把法官比作审判团队的前锋的话,我想把法官助理比作“中场发动机”,他们是保证团队高效运转的重要一环,所以我希望拥有一位具备“中场发动机”角色素质的法官助理做助手,他应当具有有效衔接法官与书记员各项工作的基本素质,否则三个人的团队有可能出现“三个和尚没水喝”的情况。一是基本的政治素质,包括正确的政治信仰及价值观,司法为民的政治情怀,吃苦耐劳的基本品格,这是基础中的基础;二是基本的法律及管理素养和积极的学习习惯,这是对法官助理在知识结构、知识储备及知识更新的基本要求;三是高效的执行力和主动态度,这是法官助理执行法官在案件审理及案件管理方面的指令的基本素质,如果对法官指令的执行采取敷衍塞责、拖拖拉拉、消极应付的态度,算不上合格的法官助理;四是良好的团队沟通与协作能力,这是法官助理在审判团队中发挥上传下达、沟通桥梁、进程推动、流程衔接等方面的基本素质。当然,对优秀法官助理素质的要求会很多,但前面这四项基本素质是成为合格法官助理的基本要求。Q3在案件审理中,有时会发生当事人情绪激动的情况,您有什么庭审控制的小窍门吗?面对庭审中的突发情况,您有什么处理原则吗?控庭能力是法官的基本能力和素养,这需要智慧、经验和训练,庭审控制的准备应该是时时刻刻的,我有个习惯就是将法庭规则及民事诉讼法中的常用法条准备在庭审记录本中,以备不时之需。“有备无患、依法处置”这是法官处理此类情况的基本原则,“有备无患”就是平时要将应对当事人闹庭的日常预案及知识管理做好,要将针对个案阅卷过程中对案件及当事人的基本判断及处置方案准备好,要将法庭的录音录像设备日常运行状况检查好,要与法警及安保同志的应急演练准备好;“依法处置”首先是要控制好自己及法官助理的情绪与言语,避免己方的不当行为造成处置的被动。其次是要稳住当事人的情绪,不采取进一步刺激和激化矛盾的行动,比如,当事人情绪激动时,庭审暂停,稳定情绪之后再发言;倾听当事人的诉求,耐心做好解释与释明工作,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应当予以保障;对当事人的过激行为、刁难行为甚至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法庭规则或民事诉讼相关规则,在告知的情况下依法处理,做到不卑不亢,违法必究,不轻易放纵当事人违法破坏法庭秩序的行为。Q4如何写好裁判文书?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应该具备哪些要素?海淀法院有很多优秀法官写了很多优秀的裁判文书,写好裁判文书可以说是法官的看家本领,因为裁判文书是法官的作品和业务名片。写好裁判文书也是需要很多的积累和训练才能达到一定境界的,不是一蹴而就。我拜读过很多优秀法官的优秀裁判文书,受益匪浅,写好裁判文书是我作为法官的前进方向,我也还在努力中,在此只能发表一些浅见。我觉得,要写好裁判文书必须具备相应素养和能力,主要包括政治素养、全局与世界视野、司法为民的情怀以及价值判断与选择能力、案件检索与取舍能力、法律分析与解释能力、逻辑推理与展开能力、文字表达与说服能力等等方面的素养和能力。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应当具备政治方向正确、价值取向明确、事实查明清晰、法律适用准确、文字表达精炼、法理情兼具等基本要素。Q5作为一名经常“跨界”的审判业务专家,您在“跨界”前期会着手哪些准备,以便迅速适应新的工作内容?在“各界”审判业务领域我永远只是一个“小学生”,审判业务专家是我努力的方向。由于工作需要,我先后在民事、知产和商事三个业务口从事审判工作,在不同业务口都学到了各口法官前辈们的先进经验,感谢院党组给我提供这么好的学习机会和平台。对于所谓的“跨界”,我是既期待又惶恐,所以也会做一些前期准备,现在进入了大数据时代与知识管理时代,为我们学习新领域的知识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可以通过学习各业务口的经典在先判例、调研报告、学术论文及审理指南、审理规范等材料快速了解各业务口的日常做法和审理思路,通过法官会议机制与法官们一起研讨案例、请教审判经验、总结审理规范,实际上这是一个很好的案件研讨咨询与经验总结分享的平台,例如,中关村法庭就一直通过“中关思享”业务学习平台与法官会议机制培训与指导了不少与我一样需要“跨界”学习的法官。Q6随着案件数量激增,审判庭干警大多数时间都沉浸在案山卷海中,没有太多精力去做调研宣传工作,您认为调研宣传与从事审判工作之间会有冲突吗?您对调研宣传工作有怎样的经验分享呢?调研宣传与审判工作之间会在时间精力上有一些冲突,但是二者在相互促进的功效发挥上是不冲突的。因为案件是一座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金矿,调研宣传工作其实就是一项点石成金的重要工作,只要你发现挖矿的乐趣和成就感,就会对此乐此不疲。大家在审判工作中处处留心,将审判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无论是当事人遇到的维权困境,还是法律适用中的问题,抑或审判流程机制中的问题,都在审判工作记录本中记上一笔,甚至将自己办案中的感受、感想甚至灵光一闪的思路都记录下来,在审判工作之余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梳理分类,当事人维权过程中的问题可以做外宣进行普法宣传,法律适用问题可以统计分析、案例分析、学术论文等专题研究,审判流程机制中的问题可以做规范梳理与机制建构等研究,这样就不会有宣传及研究素材匮乏的问题。我们真是躺在一座座“富矿”上,只要你愿意,这些矿藏随时都可以转化成对国家、对人民、对工作都具有很高的现实价值的成果。Q7当前,法律法规更新很快,新类型案件又不断涌现。面对一些没有先例可循的案件,年轻干警容易出现知识盲区,你对于快速掌握新知识有什么好的建议吗?这个世界唯有变化是不变的,所以对于变化和更新不要有恐惧。知识更新是常态,而且在新时代知识加速知识更新更是新常态。当前,快速掌握新知识是我们每个人都面临的共同难题,我建议采用“思维养成、方法引导、逻辑归纳、及时阅读、重点记忆”的方法应对。法律思维是知识谱系大厦的框架,在及时阅读新法律法规及案例规则之后,要善于发现背后的理论原理,根据理论原理进行检索与归入,及时补充到前述框架之中,对于新旧差别、规则更新等重点问题要重点记忆,这样就可以快速掌握新的知识,并应用于日常案件审理之中。正所谓万变不离其宗,这就像自己的大脑里有一个无限大的书架,新书来了之后,就可以根据其内容、功能等逻辑分类,然后分门别类地放到书架对应的位置当中,既便于记忆也便于查找。分类与归类是快速分析掌握新知识并融入既有知识体系中最便捷的方法。Q8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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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棱访谈丨李盛荣:道阻且长 行则将至

扎根民事审判二十载每段经历都留下深深足迹法官回访、行业校正为区域治理增添创新活力骨龄鉴定、专家勘验刨根究底解开技术之谜她就是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海淀法院首届审判业务专家李盛荣△采访人王晓丹1请您简要介绍一下在海淀法院的经历,都办过哪些类型的案件?我在海淀法院民事庭、商事庭、劳动争议庭、知识产权庭都工作过,承办过大量民商事、劳动争议、知识产权案件。2从法官的角度来说,您希望拥有一位怎样的法官助理做助手?他需要具备哪些素质?法官助理可以说是法官的“预备役”,一名法官助理在成长的过程中要逐步确立明确的目标,并不断地训练自己。我更愿意与一名主动工作、大胆工作的法官助理相互配合,希望他(她)勤于思考,从多角度了解这个工作的实质并提出自己的观点甚至质疑。同时我希望助理们了解这份工作永远与琐碎相伴,所以处理多头任务是面对这个工作必备的能力,能从繁琐中发现规律、解决问题才是关键,而往往思考问题的方法也是从这些看似无序的积累中获得的。3在案件审理中,有时会发生当事人情绪激动的情况,您有什么庭审控制小窍门吗?面对庭审中的突发情况,您有什么处理原则吗?在面对情绪激烈的当事人时,法官和助理、书记员们要冷静对待、相互配合。对于哄闹法庭的当事人要马上请法警介入处理,避免发生意外。对于仅仅是情绪失控的当事人要给他一定宣泄的时间和空间,再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沟通和引导。法官这个工作,永远是和人打交道的工作,而且永远不可能回避冲突,所以不回避矛盾、审书全力配合、准确判断问题、抓住矛盾焦点都是很重要的,这些是法官必备的能力,是磨炼积累出来的。4如何写好裁判文书?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应该具备哪些要素?优秀的裁判文书在格式规范的基础上,首先应当具备的要素是展开事实清楚、证据分析论证充分、层次分明;其次立论清晰、说理充分、法律逻辑顺畅;再次语言文字规范洗练、结构完整紧凑。5作为一名经常“跨界”的审判业务专家,能否请教一下您在“跨界”前期会着手做哪些准备,以便迅速适应新的工作内容?每一次“跨界”对我来说都是很好的学习机会,我很珍惜这种人生际遇。一般来说我并不急于进入新的领域,我会先承办一些新庭室的常规类案件,熟悉这个领域的普适性规则,同时会阅读大量案例、判决以及专业书籍补齐短板,通过法官会以及与同仁的交流获得更多可借鉴的经验。感谢这些年与我共事过的领导们与同事们,是他们一直在给予我帮助和能量。6随着案件数量激增,审判庭干警大多数时间都沉浸在案山卷海中,没有太多精力去做调研宣传工作,您认为调研宣传与从事审判工作之间会有冲突吗?您对调研宣传工作有怎样的经验分享呢?如果仅把调研当做任务来完成,那肯定会和审判工作有冲突。如果把调研当做对自己工作的总结与展现,还是会有一些法官自愿自发去做这个工作。我们总是会在工作中寻找意义,有的时候,写一篇论文、案例或者一本专著,也许和撰写一篇判决、解决一个纠纷一样有意义,可能只是一个问题的不同侧面。撰写的过程肯定是辛苦的,甚至是痛苦的。我讲一个我自己的经历,记得2017年我写《劳动争议司法观点集成》的时候,正值我右脚骨折,当时编辑催稿催得很急,我每天给自己规定了完成4000字的任务,每天只能把腿横架在书桌底下的小椅子上,最终在年底完成了任务,书也顺利得以出版。这个经验的分享有苦有甜,但我想人有的时候就是要突破舒适区,我们共勉吧。7当前,法律法规更新很快,新类型案件又不断涌现。面对一些没有先例可循的案件,年轻干警容易出现知识盲区,您对于快速掌握新知识有什么好的建议吗?大数据的时代已经到来了,这是一个知识分享的时代,所以有很多平台可以利用,诸如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中国应用法学数字化服务系统等平台,法官们一定要提高熟练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类案检索和案例研究的能力。最高院也专门出台了《关于统一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就是要加强培养法官检索的能力和适用法律的能力,大家要有意识地加强自我训练、完善知识结构。此外,年轻法官要多向成熟的法官们学习,特别要利用好庭内法官会议、口内专业法官会议以及审委会这几个平台,多交流、多探讨、多思考、多实践。8作为审判业务专家,对于院里的年轻人们,您有什么样的寄语?道阻且长,行则将至。希望大家保持职业理想,不丧失期待和热情,每个人都能找到工作和生活的原动力。相关链接:丹棱访谈丨张钢成:法律不仅是办案的依据,更是心中的正义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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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棱访谈丨张钢成:法律不仅是办案的依据,更是心中的正义

专注耕耘20多年办理大量疑难民商事案件持续探索裁判方法积淀研究成果培养审判骨干他就是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海淀法院首届审判业务专家张钢成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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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审判业务专家|张鹏:行远自迩 厚积薄发

第五届“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第三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2021年开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副庭长张鹏的名字,频频出现在获奖名单里。荣誉背后的张鹏,是一位能在几百本卷宗前坐到深夜的刑事法官,是一位能在庭审现场“镇住”黑恶势力的审判长,更是一位会逐字逐句精研裁判文书的“作者”。精耕刑事审判16年,张鹏信守着第一天披上法袍时的承诺:既执法槌,就须做出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公正判决,写出严谨周密的裁判文书。因为办案和文书不仅面向个案当事人,更面向全体公众,面向刑事司法的未来。司法为民、慎始敬终,“北京审判业务专家”张鹏“行远自迩,厚积薄发。为平安生活守望正义底线“扫黑除恶不走过场,国徽全程见证,你怎样为平安生活,守望正义底线。”2020年7月,为加快推进“四个高地”建设、推动全面发展奠定人才基础,海淀法院隆重表彰海淀法院首届审判业务专家,这是给张鹏的颁奖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张鹏共审理了3件涉恶案件,均已审结,涉及被告人29名。(2018)京0108刑初2644号,是张鹏荣获第三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的裁判文书,该案是张鹏审理的扫黑除恶大要案之一——恶势力团伙张艳超等17人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一案。“不扫黑除恶,完善社会治理无从谈起。”在134本案卷中,张鹏看到了让他骇然的事实:在石河营村,靠暴力起家的“村霸”张艳超不过30出头,却敛得了财、养得了打手、做得了全村的主。他们在实际未出资的情况下强行与他人“合作经营”;强占已出租的土地,威胁、恐吓正在进行正常耕种的工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让一人顶罪,事后用一辆车和“第一打手”的地位让事情顺利“翻篇”......长期笼罩在阴霾中的石河营村村民,已经开始对法律产生怀疑:“无论怎么查,都查不到张艳超吧?”这样的声音让张鹏痛心,黑恶犯罪作为有组织性犯罪,认定被告人参与个罪可以遵循通常的审判标准;但相比于一般参加者而言,组织、领导者危害性更大,但他们往往不会出现在案发现场,甚至用一个眼神就可以下达指令。“如果‘顶罪’一再成功,如果组织、领导者始终逍遥法外,那被害人对黑恶势力的恐惧和对法律的怨气会越来越大。”面对事实证据,张鹏分析证人证言和同案犯供述,结合买卖合同、土地租赁协议、事后谅解协议等诸多客观性证据,组成闭合的证据链条,固定犯罪组织的形态和架构。一旦发现疑点,他就第一时间联系控辩双方进行核实。第一次庭前会议,他开了2个整天。平时,他也常常翻案卷、看证据直到凌晨,电话也打了上百通,“对任何一个证据你都不能浅尝辄止,而是必须寻根究底,如果不能明确恶势力团伙的分工层级,尤其是对组织领导者作出公正的判决,那恶势力的根就除不了。”扫黑除恶案件审理的另一个难点在于被告人对法庭的轻视——“法庭就是走个过场!”庭前会议上,“每个人说话之前,都会不由自主地抬眼看看张艳超的表情。”此时,对证据的全盘掌握化为张鹏控制庭审的底气,他提前和看守所做好沟通,对于如何关押,如何安排警车和暂看室等,都做了详细规划,并合理安排发言顺序,避免串供。在庭前会议的扎实基础和合议庭的稳定控制之下,法庭审理高效进行,比预想中快了一天。“法庭一方面是依法审判的场合,另一方面,审判过程本身必须让黑恶势力认识到,国家政权和法律威严绝不容挑衅。”“黑恶犯罪的非法控制特征体现了它的根本危害性,就是隔离了党与群众之间的血肉联系。”获评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张鹏更加笃定了自己的信念:寻根究底、除恶务尽,捍卫法律尊严,守护基层平安。以工匠精神锤炼精品裁判“如切如磋,如琢如磨,其斯之谓与?”张鹏对待文书的态度恰是如此。“把案件办成铁案不是终点,要让每份判决经得起推敲,并发挥出它的教育和示范意义。”判决是法官张鹏的工作内容,更是他将法律精神、法律逻辑运用于现实生活的艺术作品。他不断从过往的优秀判决中汲取营养,“事实表述清晰、用语严谨、详略得当、层次分明、逻辑统一,是文书最基本的要求。”张鹏时常提醒自己“三不要”——不要故作高深、不要晦涩艰深、不要孤芳自赏,“要在法言法语的基础上尽量通俗地把理说好。”一篇好的判决,不仅要让当事人服气,让同行认可,更重要的是让人民群众中看得懂、信得过。张艳超案判决长达96页、66424字,虽不是他写过最长的判决,却称得上是职业生涯中的难度top3。11起犯罪事实、214组证据,深夜的办公室里,张鹏熟悉每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性格特点,知道每份证据材料在卷宗中的具体位置。大前提、小前提,法律原则、法律规则,他在脑海中画出一条条逻辑链,再落实到每字每句,“对用词的严谨性、论据的准确性、论证逻辑的周延性都要反复琢磨、推敲。”张艳超案是一个有组织的犯罪案件,下笔时,张鹏要求自己首先要准确表述案件事实,清楚展现犯罪组织的轮廓、特征和危害性。在尊重客观事实和证据基础上,张鹏会适时投入感情,“并非用感情代替理智和证据,而是要将黑恶犯罪的危害性向全体公众表达到位。”最终,张艳超案判决获得海淀法院第九届“金玫奖”优秀裁判文书评比第一名、“2020年北京法院优秀裁判文书网上互评活动”三等奖、第三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张鹏也完成了作为法官的自我挑战——把高难度的判决,写成优秀的判决。立足审判,张鹏从不曾停止书写和思考。办完张艳超案,他撰写的《司法审查认定“恶势力犯罪组织”的要点及思路》获评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三等奖。他和法官助理计莉卉撰写的《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王欣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对互联网领域犯罪定罪量刑、推动互联网行业环境规范进行了专业分析和思考,入选《刑事审判参考》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典型案例。论文曾获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三等奖,多篇案例被《刑事审判参考》《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等刊物刊载。参与的调研课题获得北京市法院调研成果一等奖,提出的建议被相关司法解释所采纳......“撰写案例、开展调研,不仅能再现法官的心路历程,还能将法院的判决向社会进行传播,让大众看到法院对犯罪行为的态度,看到违法犯罪的后果。这也是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方式。”“厚积薄发”方能“下笔有神”。除了深厚的刑诉法学专业基础和多年办案的积累,张鹏始终保持着“空杯心态”,坚持自我学习。“一些新型案件可能会对原先的知识结构和传统刑法理论带来挑战,所以必须学习相关领域的知识,在此过程中逐渐形成独立的思维,把法律规定、法学理论与实际审判规范、审判技巧融会贯通。”面对高科技犯罪、金融犯罪等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张鹏要求自己和团队成员每天深入学习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查阅各地相关案件的裁判文书,在碎片时间通过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学习业务知识。除此之外,他还时常阅读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著作。在他的带领和督促下,张鹏审判团队被评为海淀法院模范审判团队,张鹏也用专家型法官的“工匠精神”,将刑事司法打造成了一门精密而充满美感的艺术。用实际行动践行为民初心2005年刑诉法学硕士毕业后,张鹏来到海淀法院,从刑庭书记员慢慢成长为刑事审判专家,“刑庭无小事”的教导一直伴随着他。“定罪量刑是大事,判决书上的日期、刑期的起算日期和刑满释放的日期也绝对不是小事,如果计算错误,要么是超期羁押,要么是私放人犯。哪出了错对当事人和他们的家庭影响都很大。”无论是简单案件还是疑难复杂案件,张鹏都要求自己拿出全部的注意力和责任心,“时刻牢记,法官是代表国家在审判。”“如履薄冰”办好每一个案件,不仅是对当事人负责。刑事审判事关国家安全稳定,“公正司法、惩恶扬善,让人民群众感到安全、幸福”,就是他作为一名刑事法官始终不变、最朴素的初心。2011年1月,刘社会等四人组织残疾人乞讨案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是2006年刑法新增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罪名后,北京市首例以该罪名被起诉的案件。被告人刘社会家境贫寒,就和自己的家人商量出一条“生财之道”———从河南老家找到被害人盛某等四名会拉二胡的盲人,以到北京赚钱为由将其带至北京,采用殴打、辱骂、言语威胁等方式迫使四名被害人长期进行乞讨活动,并以此非法牟利。当时,独立办案三年的张鹏是此案的审判长。庭上,一名被告人称“公诉人念的全都不对!”张鹏在保障其诉讼权利的同时,对其陈述中出现的关键信息结合其他事实证据及时追问。经审理,法院以组织残疾人乞讨罪分别判处了被告人刘社会等四人2年2个月至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处人民币1.5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开庭时要有足够的准备和自信,要平等对待各方,保证意见能得到充分的阐述。还要有意识地引导当事人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陈述。”张鹏以出色的庭审把控能力完成了此案的审理,并承办了全市首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首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等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审理案件需要站在社会的角度上去思考。在城市发展、建设的过程中,如果违法犯罪的行为不被打击,那么人民的生产生活都无法保证。心中没有安全感,还何谈安居乐业、科技创新?”因此,张鹏要求自己不时走出法台和书斋,将司法正能量更广泛地传播到基层,“在加强和改善社会治理中,法官大有可为。”他积极参加扫黑除恶普法活动,向公安等单位发送司法建议,督促相关管理部门、机关、组织及时整改,堵塞漏洞,建立长效机制;赴高校、企业等单位讲授普法课程。在办案中,他注重对被害人和基层群众进行释法和安抚,告诉他们要相信国家、相信法律,一定还社会一片朗朗晴空。2020年新冠疫情突袭,海淀法院全院上下在遵守疫情防控规定的前提下,坚持工作不停摆,以司法保障疫情防控。海淀法院刑事审判庭(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在防控疫情的同时,坚定维护区域安全稳定,打击涉疫犯罪,快审快判制售假劣医疗用品等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21件,“北京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及郑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入选最高法院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作为队伍中的一员,白天,张鹏和同事一起保障刑事审判的正常进行,依法从严从快审理数起涉疫刑事案件,对虚构具有口罩、体温枪等防疫物资供货能力,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诈骗案件作出公正审判。晚上,他积极投入社区防疫工作中,共参加社区值守7次,并用业余时间撰写了3篇案例和多篇普法宣传稿件。2020年,张鹏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155件,审结128件。从法台到讲台,从办公室到街头巷口,张鹏始终牢记,“我们是祖国安定,人民安居乐业的守护者。”“我将继续不断学习,在审判业务上寻求新突破,让这份荣誉永不褪色。”张鹏获得的荣誉,脱胎于专业素养撑起的强大气场,来源于持之以恒的精益求精,也将因他始终不改的为民初心,而更加熠熠生辉。文/海淀法院
2021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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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手”诉“抖音”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索赔500万元

因认为在第三方APP中搜索“快手”二字,置顶搜索结果为“抖音短视频”,快手开发及运营主体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将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50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原告快手公司诉称,其系知名短视频移动应用软件“快手”的开发及运营主体,从商标权人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获得了“快手”商标的独占使用权。经多年运营,“快手”移动应用已经成为国内最著名的短视频移动应用平台之一,拥有极高的用户量及知名度,涉案商标在相应领域内也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快手公司发现在第三方应用商店“360手机助手”内输入“快手”二字,出现的搜索结果第一条并非“快手”产品,置顶搜索结果竟然为“抖音短视频”APP,并且在应用程序名称右侧显示有“推广”标识,点击该搜索结果即可完成“抖音短视频”应用程序的安装及正常使用。经应用商店公示及“抖音短视频”《用户服务协议》约定,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为“抖音短视频”的开发及运营主体。原告快手公司认为,被告将“快手”设置为付费关键词的行为,利用了其公司在春节期间斥巨资推广运营产品的契机以及“快手”商标知名度,对自身产品进行推广宣传,且因双方产品功能高度相似,相关网络用户本欲通过搜索“快手”搜索相关产品,但搜索结果却被链接到“抖音”所运营的产品,因此使得快手公司提供的产品与其注册商标之间的特定联系被削弱,从而实质上损害了快手公司获取的商标专用权,因此构成商标侵权。此外,被告的行为客观上导致希望下载安装“快手”的网络用户在第三方应用商店中搜索程序名称时,却在搜索结果第一条得到“抖音短视频”的安装链接,从而增加了“抖音”产品获取用户的机会,减少了本应属于“快手”的用户数量,损害了其合法利益,该行为属于典型的混淆他人商品名称的“食人而肥”和“搭便车”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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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鹏:“扫黑除恶刑事审判,是一项光荣而特殊的使命”

每当回忆起2019年10月1日观看国庆七十周年阅兵式和群众游行的感受,刑事法官张鹏都不无感慨,“看着群众游行的欢快有序,感受着祖国的繁荣富强,我心中有一种特殊的光荣感和使命感。”近几年,张鹏确实身负一项光荣而特殊,且与国家安定繁荣密切相关的使命——“扫黑除恶”刑事审判。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后,扫黑除恶案件逐步进入审理阶段。张鹏担任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一职,办案12年来已审理了北京市首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北京市首例组织残疾人乞讨案、北京市首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刚入不惑之年的他刑事审判经验丰富、处事果断、雷厉风行。扫黑除恶接力到审判这“最后一棒”时,办理大要案的任务落在了他的身上。寻根究底除恶务尽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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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9点起,海淀法院在电话那边等你!

前言为了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海淀法院现已暂停现场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工作。您可以通过线上、邮寄等方式,办理立案、提交材料、申诉信访事宜。具体方法点击可见: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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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工作方式的通告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工作方式的通告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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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安排的公告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审判执行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要求,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我院审判执行工作有关安排公告如下: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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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无接触办理”,点我了解!

疫情防控期间,为了保护您的身体健康,如果您需要办理诉讼服务相关事务,建议您通过北京法院诉讼服务微信公众号、微律师服务平台、拨打12368热线或通过海淀法院自主立案服务号、北京海淀法院诉讼和执行服务号办理相关诉讼服务事项。如果您是律师,可以使用微律师平台办理线上诉讼服务事项。北京法院诉讼服务微信公众号微律师服务平台“微律师”功能介绍“微律师”联系法官功能介绍12368热线01什么是12368?为减轻群众诉累,畅通民意渠道,2014年12月2日,北京法院开通12368人工语音诉讼服务热线(以下简称12368热线)。您只需拨打12368,按9转至北京法院就可以得到热线为您提供的诉讼咨询、联系法官、案件查询等服务。0212368热线服务时间24小时热线服务不打烊!北京法院12368热线有人工语音和自助语音两种方式,具体服务时间为:人工语音从早9时至晚17时开放,全市三级法院56名座席员以饱满的精神状态为您提供热心、耐心、诚心、细心、真心的热线服务。自助语音全天24小时开放。海淀法院自主立案服务号立案无需上法院!打开手机微信,关注“海淀法院自主立案服务号”,通过“人脸识别”“OCR文字识别”等技术,当事人足不出户即可实现网上身份验证、上传资料、审核、缴费等全套立案程序。北京海淀法院诉讼和执行服务号找法官不用上门,一个微信公众号就能办理!通过北京海淀法院诉讼和执行服务号,您可以联系法官、查询案件、提供线索,乃至进行举报。对于您的留言,法官将及时回复。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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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说2019 | “一多六N”:年结11214起知产案件,个中亮点看这里!

2019年过去了我很怀念她用“数说2019”打开这段回忆吧年度关键词:保护知识产权2019年,海淀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案件11214件,建立“双线提升”机制,为区域“创新雨林”生态体系建设提供法治保障。现在,让我们一起回过头来盘点盘点,2019年海淀法院知产审判的各项成绩单!一场新闻发布会:展现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成果报告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前夕以“加强保护知识产权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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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说2019 | 海法365天,就看这张图!

1月6日,在海淀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海淀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邵明艳向大会报告工作。过去一年,全院干警怎样“只争朝夕,不负韶华”?一张长图,向您展现海淀法院的2019!工作思路.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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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说2019 | 结案29498件 “硬核”执行交上精彩答卷

2019年过去了我很怀念她用“数说2019”打开这段回忆吧年度关键词:执行2016年到2018年,用三年的时间,我们打赢了“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2019年,海淀法院的执行法官们马不停蹄,巩固成果,创新机制,交出了新时代的精彩答卷。2019年7月24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以“1号文件”的形式印发《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
2020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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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说2019 | 依法行政,我们漫画谈

连续14年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印发普法手册1000册,为行政机关授课12次、组织行政机关旁听庭审14次,受众1700余人。”“
2020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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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说2019 | 海淀法院与代表委员的170次相逢

2019年过去了我很怀念她用“数说2019”打开这段回忆吧年度关键词:代表联络2019年,海淀法院联络工作始终坚持“走出去”、“请进来”、“面对面”的工作方式,畅通代表监督渠道,搭建代表互通平台,自觉接受监督,主动向人大代表汇报工作。全年共组织三级代表委员联络活动20余次,累计邀请代表委员共计170余人。联络活动包括旁听庭审、征求意见、参加新闻发布会、参与现场执行等形式,受到了代表委员的广泛好评。14月2日,海淀法院邀请市人大代表王小兰等参加涉互联网商事审判案例白皮书发布会。24月17日,海淀法院邀请代表参加涉特许经营权案件白皮书发布会。34月23日,海淀法院民五庭邀请区人大代表参加新闻发布会,介绍近五年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情况,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45月4日,海淀法院邀请市人大代表雷达担任“海法新声代”歌唱比赛评委。55月8日,海淀法院邀请代表参加“首审责任制”推介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65月30日,区人大常委会调研海淀法院“多元调解+速裁”工作。76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来海淀法院调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87月11日,海淀法院邀请代表参加新闻发布会,通报推进破产审判工作,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情况。97月25日,海淀法院邀请全国人大代表见证现场执行。108月14日,海淀区政协副主席胡淑彦及政协委员和相关部门一行20人到海淀法院执行局调研“破解执行难”工作。118月22日上午,海淀法院邀请代表旁听“高铁霸座”案件庭审。128月22日下午,海淀法院邀请代表参加“在传承中成长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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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说2019 | 扫黑除恶 晒晒我们的成绩单

全年共审理涉黑涉恶案件16件103人审结11件79人中关村电子市场强迫交易案张艳超恶势力团伙案在全社会形成强大的震慑力受理全市首例由基层法院办理的刘建军等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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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孟凯锋法官荣获全国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老赖“捕手”孟凯锋的故事他面向央视直播镜头,在近千万网友见证下发布执行悬赏公告。次日,悬赏对象主动投案。海淀执行首现央视直播,法官面向镜头发布悬赏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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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审结全国首例域名解析服务商侵权纠纷案

因认为域名解析服务商未及时停止对侵害商标权网站的解析服务造成损害扩大,并拒绝披露域名注册人信息,原告阿鲁克股份公司(ALUK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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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宣判全国首例网盘服务商怠于采取屏蔽措施被判侵权案

近日,海淀法院宣判了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百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和合理开支3万元。据了解,该案是全国首例判令网盘服务提供商因怠于采取屏蔽措施制止用户侵权分享热播电视剧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同时也创下了全国类似案件判决赔偿额的最高纪录。案情简介原告:用户利用网盘分享影视作品,被告未采取措施原告优酷公司诉称,其经授权依法享有热播影视作品《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下称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自涉案作品在卫视首轮开播后,虽经优酷公司发送预警函及78封权利通知邮件,仍取证到11000余条百度网盘用户利用网盘服务侵权分享涉案作品视频文件的链接。百度公司未及时断开侵权链接并删除视频文件、未对反复侵权用户及时采取封禁等措施,亦未采取技术手段屏蔽用户上传、存储、分享涉案作品视频文件,应承担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百度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900万元和合理开支3万元。被告:文件系用户上传,分享行为与百度网盘无关被告百度公司辩称,涉案作品视频文件是百度网盘用户自行上传到其个人账户中,不能要求百度公司查看并进行处理;百度网盘的分享功能是向用户提供的一种私密分享,而将分享链接发布微博等平台上是用户的行为,与百度网盘的分享功能无关,且案件审理过程中百度公司已断开了全部涉案链接;优酷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和开支过高。法院经审理认为优酷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用户利用百度网盘服务将视频文件上传至服务器、生成链接分享至其他网站或网络平台进行传播,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即直接实施了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百度公司在收到通知后未及时断开全部涉案链接,亦未及时对重复实施侵权行为的用户采取封禁等限制措施,存在一定主观过错。同时,考虑到百度公司接到通知后虽陆续断开侵权链接,但在涉案作品首轮播出的近一个月内侵权链接却呈倍速式增长,结合百度网盘服务的性质、方式、引发侵权可能性的大小及其具备的信息管理能力,百度公司有能力却未采取屏蔽措施制止用户分享涉案链接,导致了相应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均已上诉。法官释法: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百度公司是否明知或应知用户利用百度网盘服务创建链接、对外分享涉案作品视频文件却未采取或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及侵权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标准等。第一,关于是否在收到通知后及时断开了涉案链接法院认为,设置“通知-删除”规则的目的,在于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控制范围内尽可能制止用户侵权的损害后果扩大。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判断是否“及时”,应当根据最终的实际效果进行判断,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能力范围内采取相应措施后,是否仍存在较为严重的侵权和较为明显的损害后果。相关版权管理部门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参考性,但鉴于个案之间在服务模式、链接数量、作品类型、市场价值、紧急程度等方面可能存在巨大差异,故不宜“一刀切”式地将“24小时内”作为考量是否及时断开链接、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过错的唯一因素。对此,一方面可以通过涉案链接的数量判断,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涉案链接传播涉案作品的次数评估。本案中,百度公司收到涉案通知后于当日断开的链接约占64%,两日内断开的链接约占78%,三日内断开的链接占91%以上,三日后断开的链接约占8%(其中超过一周仍未断开的链接占不到2%)。尽管百度公司在收到相关通知后当日即予以断开的涉案链接达到64%,但并未对没有断开其余链接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并举证证明,且从制止侵权的实际效果看:在总计11000余条的涉案链接中,可以侵权传播涉案作品持续超过24小时的有近4000条,持续超过两天的有2000余条,持续超过三天的有近千条,持续超过一周的仍有百余条。由于当时正值涉案作品的热播期,而相关证据显示该作品的知名度及其在各视频网站的点击量亦足以反映其受公众关注和欢迎的程度,结合涉案链接总量以及不断出现大量新的涉案链接等情形可以推断,前述链接在被断开之前,极有可能已吸引了数量可观的网络用户浏览、下载涉案作品,造成较为明显的侵权损害后果。然而对于每条链接分别对应的浏览、下载涉案作品的次数以及累计总次数,本案中却缺乏证据证明,致使法院根据现有证据难以对侵权规模和损害后果做出较为准确的判断。对此,优酷公司作为被侵害的一方,虽无法获得涉案链接传播涉案作品的具体数据,但在举证能力范围内尽力提交了其他证据证明其所受损害严重,已在相关事项的证明上形成了相应优势。而百度公司作为百度网盘的运营者,理应掌握上述相关数据。在此情况下,对于其断开链接已足够及时、未导致明显损害这一争议事项,百度公司既有能力提交相关数据予以证明,亦负有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然而其自始至终并未向法院提交任何相关证据,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和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证明情况,认定百度公司在收到通知后并未及时对全部涉案链接采取断开措施,放任部分涉案链接持续、大量传播涉案作品,致使侵权范围和规模进一步扩大,应对由此导致的损害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关于是否应当采取屏蔽措施制止侵权收到通知后及时断开侵权链接,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免于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否则,即便及时断开,往往也会使侵权用户、权利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陷入“侵权-通知-断开-再侵权-再通知-再断开”的往复循环之中,难以有效制止用户的持续侵权和权利人损失的扩大。因此,除及时断开链接外,网络服务提供者还应积极采取与其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引发侵权可能性的大小以及其所具备的信息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的合理措施。本案中,尽管百度公司接到通知后陆续断开侵权链接,但在涉案作品首轮播出的近一个月内侵权链接却呈倍速式增长:在首轮播出后的第一个十日为近1000条,在第二个十日进一步增长到1300余条,而在接近首轮播出尾声的第三个十日更达到了超越此前总和的4000余条。因此,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认定百度公司应当却怠于采取屏蔽措施制止用户分享涉案链接,导致了相应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首先,百度公司具备相应的信息管理能力等条件,百度网盘的服务性质、技术特点、运营方式、用户使用情况及相关处理经验等决定了百度公司有能力对用户对外传播的涉案视频文件与涉案作品的相关性做出判断。其次,采取屏蔽措施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运用MD5值校验、视频指纹比对、关键词屏蔽等业内常规技术制止用户分享侵权链接,无论从现有技术水平还是日常应用成本角度看,均不会使百度公司面临难以克服的技术障碍或不合理的成本负担,更不会导致百度网盘因此无法正常为用户提供服务,影响运营和发展。再次,采取屏蔽措施对实现有效制止侵权具有必要性,百度公司若将事后停止措施(及时断开链接)与事先预防措施(制止分享链接)结合使用,可以明显遏制用户侵权结果的产生和扩大,大大减少权利人损失,同时也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自身承担侵权责任的风险,从长远来看亦更加有利于实现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著作权人的利益平衡。最后,采取屏蔽措施并不会对百度网盘用户的利益造成不合理的损害,现有的技术手段及其应用水平足以避免因采取合理的预防侵权措施致使用户不能对其享有合法权利的内容进行正当分享的“误伤”情况大量出现,而用户反通知机制亦可以起到查漏补缺的作用。因此,合理地对侵权传播进行屏蔽更加有利于平衡网盘用户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也更加符合法律法规的制定目的。应予明确的是,上述必要措施所针对的是百度网盘用户创建链接对外分享涉案作品的侵权行为,而非优酷公司所主张的上传、存储涉案作品相关文件的行为。原因在于:在用户未将涉案视频文件以创建分享链接的方式提供给公众之前,均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在不能排除部分用户经合法授权或出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等目的而依法使用作品的情况下,一概阻止用户存储或要求百度公司删除已有的相关文件,有可能不合理地影响、限制部分用户对涉案作品的合法、正当使用,损害相关公众的利益。故对于仅享有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优酷公司而言,其所提出的有关制止百度网盘用户上传和存储相关文件,以及将百度网盘服务器中已存储的涉案视频文件予以删除的诉讼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未获得支持。第三,关于是否应对重复侵权的用户采取必要措施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权利人的通知或者其所提供的网络服务的模式,知道或应当知道哪些用户在重复、大量地实施侵权行为,则应采取对用户限制部分使用功能甚至停止服务的必要措施。百度公司作为百度网盘的经营者,根据涉案链接中含有的用户uk值等其所掌握的相关信息,应当知道哪些用户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以及相关的时间、数量、是否存在反复侵权等具体情况。然而该公司既缺乏针对侵权用户如何采取相应措施的明确标准和机制,亦直到距首轮播出后近三个月的2017年4月21日起,才对重复实施涉案侵权行为的期间基本与涉案作品首轮播出时间相一致的8个用户陆续采取限制视频分享、封禁等限制使用或停止服务的措施,对其中5个用户采取措施的时间更是迟延至2018年4月以后。导致这些用户的侵权行为在被其放任的状态下得以持续和反复发生,造成了优酷公司损失的扩大,故其应依法对该扩大部分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尽管双方均未提交足以证明优酷公司实际损失或百度公司侵权获利具体数额的相应证据,但现有证据及以下情节,仍可对赔偿数额的估算和裁量提供相应的依据:第一,涉案作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第二,涉案侵权行为发生期间正值首轮播出及随后一段期间的热播期,且随着播放进度呈现出不断增长之势,足见侵权规模之大,损害后果之严重;第三,在总计11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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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怡口蓮”和“怡口莲”竟然不是一回事!

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吉百利英国有限公司起诉怡口莲(厦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一审认定怡口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怡口莲公司停止侵害吉百利公司“怡口蓮”系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吉百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43万余元。案情简介原告:被告商标与其高度近似,极易混淆原告吉百利公司诉称,吉百利公司是全球最大的糖果公司之一,在中国拥有“怡口蓮”系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怡口蓮”品牌是糖果领域的世界性知名品牌。被告怡口莲公司生产、销售和宣传标有“怡口莲”商标的巧滋脆夹心米果,该商标在字体、设计风格等方面均与吉百利公司的“怡口蓮”商标高度近似,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怡口莲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目前“怡口莲”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此外,怡口莲公司将“怡口莲”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具有攀附吉百利公司良好商誉的故意,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怡口莲公司生产的“巧滋脆夹心米果”产品的装潢与吉百利公司“怡口蓮喜事莲莲巧克力夹心太妃糖”产品的装潢亦高度近似,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该行为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怡口莲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0万元。被告:商标使用有合法基础,产品包装区别较大被告怡口莲公司辩称,不同意吉百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怡口莲公司的“怡口莲”商标虽然于2019年9月20日被宣告无效,但有效期间的使用行为具有合法基础,不具有可归责性。怡口莲公司的“怡口莲”商标使用的“米果”与吉百利公司商标使用的“糖果”不属于类似商品,怡口莲公司未与吉百利公司商标进行傍靠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未损害吉百利公司的合法权益。怡口莲公司在主营相关类别拥有已经核准注册的“怡口莲”商标,企业的商号主要识别部分与商标一致符合商业惯例,企业的设立登记合法合规,并未攀附吉百利公司的商誉,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吉百利公司的“怡口蓮”太妃糖构成知名商品以及产品的装潢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该装潢属于行业惯常设计,亦非法律意义上的“特有装潢”,怡口莲公司米果产品的包装设计整体有较大的区别,已经尽到了合理避让的义务,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怡口莲公司不存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吉百利公司要求的赔偿经济损失、消除影响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一审判决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怡口莲公司停止侵害吉百利公司“怡口蓮”系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吉百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43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诉“怡口莲”标识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对吉百利公司享有的商标权的侵害;怡口莲公司使用“怡口莲”作为其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怡口莲公司在其生产的巧滋脆夹心米果产品上使用的装潢是否与吉百利公司生产的怡口蓮喜事莲莲喜糖的装潢构成近似,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构成侵权,怡口莲公司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1.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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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永和豆浆”四个字,赔了3万!

因认为某餐馆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餐馆门头招牌及餐具上使用“永和豆浆”,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侯马市紫金山北街逸香缘饭店及“美团”运营商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逸香缘饭店赔偿经济损失14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被告逸香缘饭店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商标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及合理开支3000元。案情简介原告:被告饭店擅自使用自己的商标,侵害其商标权原告永和公司诉称,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系涉案商标的专用权人,其将上述商标的独占使用权授予永和公司,许可使用期间为2014年4月7日至2024年2月27日。永和公司发现逸香缘饭店未经其合法授权,擅自在其经营的“永和豆浆”餐馆(以下简称涉案餐馆)的门头招牌及餐具上突出使用涉案商标中的“永和豆浆”这一显著文字部分,并且在三快公司运营的网站“美团”(以下简称涉案网站)可以查询到逸香缘饭店相关信息,商户名称为“永和豆浆”,此种行为容易使消费者混淆商品和服务来源,侵害永和公司的商标权,故二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二者均无侵权行为被告三快公司辩称,涉案网站的信息由商户自行提供;且其作为平台,仅承担通知删除义务,而其在收到起诉状前对被诉侵权行为并不知情,收到起诉状后已立即将涉案商户信息下线,故不同意永和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逸香缘饭店辩称,逸香缘饭店使用“永和豆浆”字样,是因为黄豆的来源是永和县,目的是向顾客说明其豆浆是用纯正的永和大豆磨制而成的;豆浆是商品通用名称,永和是地名,永和公司无权禁止他人使用;逸香缘饭店实际开业七个月,没有盈利还略有亏本,永和公司在侯马市无加盟店,故亦无损失,永和公司要求的经济赔偿和合理开支没有依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永和公司提交的第1194号公证书记载的商标注册证、《授权证明书》,其对涉案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有权以自己名义针对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根据公证书记载以及逸香缘饭店自认,涉案餐馆系逸香缘饭店经营,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涉案餐馆的门头、餐具等应系其所使用。据此,逸香缘饭店在其门头和餐具等处使用“永和豆浆”字样,在餐具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稻草人头像,系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商标,且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逸香缘饭店上述行为侵害了永和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永和公司据此请求逸香缘饭店停止在涉案餐馆门头招牌、餐具上停止使用“永和豆浆”字样和“稻草人头像”,并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法院予以支持。逸香缘饭店辩称豆浆是商品通用名称,永和是地名,永和公司无权禁止他人使用,因其豆浆使用的黄豆来自永和县,故其使用“永和豆浆”属正当使用。本案中,“豆浆”确为通用名称,“永和”是县级行政区划的地名,永和公司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但基于如下理由,法院认为逸香缘饭店使用“永和豆浆”字样并不构成正当使用:第一,表明涉案餐馆出售的豆浆使用的是永和县的黄豆有多种表述方式,并非必须要使用“永和豆浆”字样;第二,逸香缘饭店在门头和餐具等处使用的“永和豆浆”字体与涉案商标中的“永和豆浆”字体相同,此行为并非标识黄豆来源所必需;第三,逸香缘饭店除使用“永和豆浆”字样外,还在餐具中使用了与涉案商标近似的“稻草人头像”图形。因此,逸香缘饭店关于其使用“永和豆浆”字样系正当使用的辩称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逸香缘饭店另提出的关于其对涉案门头的使用系基于与店铺所有权人签订的《租赁协议书》的辩称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采纳。关于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鉴于永和公司未举证证明其经济损失以及逸香缘饭店的违法所得,法院将综合考虑因素酌情判定赔偿数额。据此,法院依法酌情判定经济损失赔偿额为3万元,永和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法院不予全部支持。关于合理开支,永和公司提交了相应的律师费和公证费发票,但无法证明为本案支出,考虑到诉讼中永和公司确提交了公证证据,法院将本案合理开支酌情判定为3000元,不再全额支持永和公司的诉讼请求。关于永和公司主张的涉案网站中的侵权行为,根据三快公司的说明,该网页仅系信息展示页面,而无法进行实际交易,且无法确认该信息的具体上传者;在逸香缘饭店不认可该信息系其上传,且永和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信息系逸香缘饭店上传的情况下,对永和公司就逸香缘饭店在涉案网站中的被诉侵权行为提出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至于三快公司是否应当就此项被诉侵权行为承担责任,鉴于永和公司仅对三快公司提出下线涉案商家的诉讼请求,而三快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状后已经将涉案商家下线,故法院不再对此进行评判。最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往期回顾花3万学搭讪,这课教的是不是违背公序良俗的“PUA”?因为代购食品没中文要赔偿,有的赔了,有的没赔,区别在哪?人家的问答别随便转!这案子“知乎”告赢了转载人“25万”手镯鉴定仅八千,原告“不满意”为何还感谢法官?借出钱时怎么做,能让被赖账的风险最小?健身时器械倒了,还砸了人,这责任算谁的?“升降车位”撞了别人的车,车主停车公司谁担责?
2019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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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3万学搭讪,这课教的是不是违背公序良俗的“PUA”?

找女朋友,有人靠感情,有人靠付出,有人靠“套路”。近年来,一门被称为“PUA”的“学问”成为少数人趋之若鹜的“把妹圣经”。据悉,“PUA”全称Pick-up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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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十点,“鉴定管理人”上门“查噪音”

来到检测现场——一家超市,海淀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刘超准备开始今天的最后一项工作。在与双方当事人稍作寒暄后,他看了一眼表,时针指向了十点。这一眼并不是偶然为之。在今天要做的这个检测里,时间十分重要。这是一起因为噪音引发的诉讼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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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代购食品没中文要赔偿,有的赔了,有的没赔,区别在哪?

随着大众经济水平的日益增长及对物质生活产品消费需求的不断丰富和多样化发展,代为购买海外产品即代购这种新型消费模式愈发蓬勃和壮大。由于代购消费的特殊性,经营者和消费者在这个过程中都面临着诸多法律问题。经营者应当符合何种资质方可进行代购,其经营行为又应当如何受到规制?消费者应当如何核查代购产品的质量优劣,发生纠纷又应当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海淀法院法官将通过两起案例解析代购的具体形式及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代购店铺买国内现货法院判决支持十倍赔偿李先生在淘宝网的店铺“好东东免税店”购买新西兰进口柠檬味润喉糖蜂蜜蜂胶糖果25袋,支付价款3233元。2017年3月12日,店铺从店铺所在地广州市番禺区发货,李先生于2017年3月15日签收货物。后李先生发现涉案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没有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材料、添加了蜂胶这一不能在普通食品中添加的原料。故李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店铺退货退款并支付十倍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店铺虽然标注为“全球购认证商家”,但其销售给李先生的诉争食品系“国内现货”,李先生与店铺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店铺作为经营者,销售涉案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涉案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添加了蜂胶,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法院判决店铺承担退货退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责任。法官释法:本案属于代购中的“国内现货”形式。代购者从国外购买后将商品在其网站上公开上架销售,此时代购者已经取得了现货商品的所有权,其销售给购买人的行为实际上是转卖行为,其与购买人之间形成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故经营者在此种情形下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代购过程中,双方一般借助互联网进行沟通,对于此类聊天记录,消费者应当妥善保管,必要时进行相应的网页公证。对于商家宣传的产品的品牌、质量等关键性要素应当仔细核查,切勿盲目相信而上当受骗。对于代购的产品,消费者往往只能提交购物发票的复印件,这些发票属于非原始票据,很可能会导致消费者处于不利的地位,所以消费者在代购过程中应当详细了解代购商家具体的购买过程等详细信息,对于购买凭证等票据应当积极主张要求。委托代购奶粉又说没中文判决不支持退货退款郑先生通过淘宝网向佳好公司购买了婴幼儿奶粉6罐,支付1000.39元,其中含进口税106.39元,后发现佳好公司的产品没有中文标识、标签及中文说明书。郑先生称佳好公司无证据表明佳好公司系受郑先生委托购买食品并直邮,实际仍是买卖合同关系。现郑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佳好公司退还货款及税费1000.39元,同时退还婴儿奶粉6罐,并赔偿原告8940元。被告佳好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不是买卖合同关系,是跨境代购而形成的委托合同关系。其公司是淘宝网上的跨境代购电商,不是涉案商品实际销售方,因此双方形成委托代购合同关系。原告自行从境外(保税区)代购商品,应对商品承担法律责任,与其公司无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以快递方式将相应商品自保税区直接邮寄给原告,因此被告的行为具有代购性质,双方成立委托合同关系。涉案商品系原告委托被告进行代购、经邮寄途径以原告个人名义报关进境、在合理自用范围内的自用物品,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无就该类物品包装上印制中文标签的要求,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就涉案商品退款退货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因原告和被告之间并无买卖合同关系,在双方的合同关系中,原告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被告亦非经营者,故原告要求被告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支付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公证费及公告费的主张,法院一并不予支持。法官提醒:本案属于代购中的“海外直邮”方式。跨境电商作为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方式,其与传统的进出口贸易确有一定区别,消费者在订购时应当向跨境电商公司提供完整、准确的个人信息,跨境电商以消费者个人名义向海关报关、纳税。跨境电商在上述交易模式下提供的系代买服务,与购买人之间应成立委托合同关系。所以消费者购买境外产品时,务必要明确自己究竟采取的是何种消费方式,是直接向商家购买产品而建立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委托商家代为购买而建立委托合同关系。另外,对于商家的具体身份信息应当谨慎核实,代购商家多为海外留学生、网站店铺等,发生纠纷后,消费者难以确定维权对象,这也导致法院产生送达的难题,消费者个人将承担不利风险。往期回顾人家的问答别随便转!这案子“知乎”告赢了转载人“25万”手镯鉴定仅八千,原告“不满意”为何还感谢法官?借出钱时怎么做,能让被赖账的风险最小?健身时器械倒了,还砸了人,这责任算谁的?“升降车位”撞了别人的车,车主停车公司谁担责?共同生活34年,养父母却要解除与养子的收养关系......拿到户口就离职,会有什么不良后果?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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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的问答别随便转!这案子“知乎”告赢了转载人

因认为新浪微博“大神说”(曾用名“知大神”)未经许可擅自转载“知乎网”问答,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博主阮某、深圳蜂群互动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认定阮某、蜂群公司侵害了智者天下公司就涉案问答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智者天下公司经济损失8千元。案情简介原告:擅自转载问题及回答,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智者天下公司诉称,其作为“知乎网”的运营主体,经授权享有“在和男生交往中,你有哪些建议、经验或教训?”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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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万”手镯鉴定仅八千,原告“不满意”为何还感谢法官?

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还特别感谢法官?这件“奇怪”的事情近日发生在北京海淀法院。究其原因,原来是法院推出了一项新模式:“联合委托”鉴定。帮助当事人实现“提速降费”。打官司输赢固然重要,但如果参与过诉讼,就会知道,最令人难以忍受的其实是案件“久拖不决”——特别是案件中需要鉴定评估,那时长有时真令人抓狂。严女士就为此做好了准备。严女士涉及的是一起交通事故纠纷。该案中,严女士称被告韩先生撞坏了自己的翡翠手镯,该手镯为朋友赠送,价值不菲,估计在20到25万元左右。但韩先生对这一价值并不认可。由于严女士无法提供相关的资质证书,双方当事人也无法对手镯材质和手镯价值达成一致意见,本案只能启动鉴定程序。按照正常的委托程序,该案应先委托质量检测类机构对手镯的材质进行评价,再委托评估类机构对手镯的价值出具鉴定意见。如此一来,当事人要交纳5000元左右的鉴定费用,最少还要等待将近80多天才能拿到结果。这个成本,对于一起并不复杂的案件来说实在“划不来”。怎么能够既提速又减少当事人的成本呢?法官决定打破常规鉴定方式。在对市高级法院鉴定机构名册进行梳理后,法官根据机构的资质、能力及背景,筛选出符合鉴定条件的两家机构。由于该案涉及到玉器,既要定质又要定价,能否同时进行?得到对方肯定答复后,法院同时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进行材质鉴定、北京市京价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价格评估。受委托后,两家鉴定机构仅用了30天就共同出具了鉴定意见书,鉴定费也因此减少了20%。在鉴定意见书中,鉴定机构对手镯材质及价值同时出具结果:材质为翡翠,受损前价格为8千元,受损后为1百元。“既然鉴定意见说明了镯子的价格,我也认可。”严女士对于手镯的价值有些失望,但是当她了解到法官为自己的案子所做的努力后,由衷地表示感谢:“总说司法为民,平时也感觉不到,但这次打官司,特别明显感觉到法官是站在咱们的立场上,真情实意地帮助当事人解决困难。”严女士算了笔账,要不是法官创新了鉴定模式,自己不仅要多跑路,时间上、金钱上付出的也会更多,而从结果上看,很可能得不偿失。“为这样的法官点赞!”(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往期回顾借出钱时怎么做,能让被赖账的风险最小?健身时器械倒了,还砸了人,这责任算谁的?“升降车位”撞了别人的车,车主停车公司谁担责?共同生活34年,养父母却要解除与养子的收养关系......拿到户口就离职,会有什么不良后果?对广场舞引发互殴的案件,法院判决......干货!三起案例,教你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暴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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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钱时怎么做,能让被赖账的风险最小?

生活中,亲朋好友免不了有资金往来的需求,孩子出国留学需要钱、购房交首付需要钱、买车需要钱、重大疾病需要钱……很多时候都需要资金周转一下。出借的人借出去,碍于面子不好意思要钱;借款的人出于各种原因没能及时还钱,一来二去因为钱的问题导致感情疏远、不再联系的情况时有发生,谈钱不伤感情的事情只是很多人的愿望,今天让海淀法院法官来教教你借钱怎么借才安全。借钱讲究啥?信用最重要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良好的信用是获得资金的最根本保障,对于亲朋好友提出的资金需求,最好先了解一下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做好事前的预防。2015年底的一天,孟女士在坐公交回家的时候,正好碰见她的发小云女士。发小相见自然开心,问问家长里短之后互相留了联系方式。没过几天,发小云女士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孟女士借款7万元。孟女士也没多想,毕竟是发小,就痛快的答应下来。云女士向孟女士出具借条,载明借款7万元整。孟女士碍于面子一直没有向云女士要这笔钱,时间长了也没见云女士主动联系孟女士还钱的事儿,孟女士还是拨打了云女士的手机,却不曾想,云女士的手机不是占线就是停机,再也联系不到她了,孟女士无奈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处云女士向孟女士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经法院向云女士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孟女士提供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最终支持了孟女士的诉讼请求。法官释法在日常资金往来时,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是是否要出借借款的重要考虑因素。出借人应当对借款人近期财务状况/债务偿还情况等事实有所了解,再作出是否出借资金的决定,万不可基于对借款人的原有印象、情谊等因素作出决定,最终导致出借资金面临风险。借钱咋证明?肯定要凭证俗话说“打官司讲究证据”。如果出借人多次向借款人催促还款,借款人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最终的途径往往是到人民法院起诉,出借人免不了需要证明其出借借款本金的事实,怎么举证是在诉讼过程中让百姓头痛的一个问题。阳先生与许先生系朋友关系,许先生因其公司资金周转需要,提出向阳先生借款120万元的需求,基于朋友之间的信任,阳先生与许先生签订借款协议。借款协议中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约定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公司作为保证人,借款合同中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借款协议有阳先生、许先生签字及公司盖章。借款到期后,阳先生多次主张借款,但许先生及公司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拒不偿还,阳先生无奈诉至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阳先生为证明其出借本金的事实,提供了借款协议、出借借款时签字的照片及银行转账记录,但没有证据可以证明阳先生给许先生转账的事实。最终,法院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无法证明借款本金交付情况而驳回其诉讼请求。法官释法自然人借款合同中交付借款本金是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关键事实。即只有证明出借人将借款本金交付给借款人时,合同才成立并生效,借款人逾期还款方构成违约责任。在出借资金时,最好选择银行、网络转账等给付方式,转账凭证、业务回单上能显示出对方姓名/账户等信息为佳;以现金方式出借时,应当避免大金额现金出借,同时应当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载明收到借款的事实、金额、日期等内容,以便未来发生纠纷时用于证明交付借款事实。借钱有利息?那可不一定在审判实践中,大部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在借条、借据中并不写明利息,而在发生纠纷之后,出借人的本金无法及时收回,便主张该借款要计算利息,利息到底要不要写上?翟先生与杨先生系朋友,杨先生因生意急需一笔钱,用于周转,于2018年3月达成借款协议,借款协议中约定:借款金额50万元,借款期限为5天,并约定违约金10万元,但未约定借款利息。签订协议后,翟先生于当日将借款本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出借给杨先生,杨先生收到借款本金后向翟先生出具收条,载明收到借款50万元。借款到期后,杨先生仅偿还20万元,翟先生多次向杨先生要剩余30万元的欠款,但杨先生以各种理由不还,翟先生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杨先生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从借款之日起算之杨先生付清之日。翟先生向法院提供借款协议/银行转账凭证/收条等证据,经法院合法传唤杨先生,杨先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最终法院支持了翟先生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但利息并没有全部支持,只是支持其逾期还款的后的逾期还款利息。法官提醒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首先,按照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利息,区分为借期内利息与逾期利息两类。借期内利息是指借贷双方在借款期限内约定的按照一定利率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是指因借款人未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偿还借款,对借款到期后以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某一利率及时间段计算出的利息。《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29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自逾期还款之日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自然人之间约定了借款利息(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在起诉后,可以主张借款人承担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如果自然人之间没有约定借款利息的,在起诉后,仅可以主张借款人承担逾期利息。对于逾期利息的利率认定,如果自然人之间约定了借期内利率,可以适用借期内利率,若果自然人之间没有约定借期内利率,可以主张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因此,在出借人借款时,应当考虑借款人的信用、出借资金安全情况等因素确定是否约定借期内利率,作出有利于出借资金安全的决定。往期回顾健身时器械倒了,还砸了人,这责任算谁的?“升降车位”撞了别人的车,车主停车公司谁担责?共同生活34年,养父母却要解除与养子的收养关系......拿到户口就离职,会有什么不良后果?对广场舞引发互殴的案件,法院判决......干货!三起案例,教你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暴惊!买过的保健品能退费,竟是新型诈骗!
201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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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时器械倒了,还砸了人,这责任算谁的?

郑先生在健身房健身时,恰逢李先生在旁边使用龙门架做引体向上,龙门架突然倒塌将郑先生砸倒导致胸椎骨折。因健身房以李先生不当使用龙门架为由拒绝赔偿,郑先生遂将会员李先生和健身房诉至法院,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健身房赔偿郑先生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3.5万余元。案情简介原告:健身时被砸伤,被告应担责原告郑先生诉称,2018年9月5日19时许,其在健身时被龙门架倾斜砸伤,经医院确诊第12节胸椎粉碎性骨折及胸椎有骨裂。健身房以会员李先生不当使用器械等各种理由不予赔偿。因至今无法工作、需要护理,故诉至法院,要求会员李先生、健身房共同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15万余元。被告:各自均无错,不应担责被告健身房辩称,郑先生在受伤后曾向公司出具书面说明,表述为“当时李先生在不当使用器械”,李先生作为直接侵权人因不当使用器械导致郑先生受伤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健身房在郑先生受伤后及时联系送医,并垫付了5万余元的医疗费,已尽到义务。被告李先生辩称,健身房作为专业健身机构,应当提供足够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场地、器材,应当对健身器材及相关设备设施的位置摆放、固定、使用、防止倒塌、维修维护等有充分地考虑、提示和注意,保障健身人员生命安全。但事实上健身房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当时其没有不当使用龙门架,架子倒塌后有其他健身会员说“早就说晃动了让修理,一直都晃动怎么还用”。法院经查明事发时视频显示,龙门架摆放在区域中间位置,李先生正在龙门架上引体向上健身,此时龙门架底端倾斜倒塌。健身房未举证证明事发时龙门架上有警示标志。事后,龙门架被摆放在墙角,并贴上了警示标志。事发当晚,郑先生被送至医院救治,并于15日后出院,出院时诊断为胸椎压缩性骨折,医嘱3个月内需24小时护理,加强营养,1年后手术取出固定物。另有证人出庭作证称,之前作为健身房会员使用时发现架子有问题,提出过两次整改健身器械问题,但没有整改,一直出事后才在健身架上贴上注意事项、注意安全的标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先生和健身房主张李先生不当使用龙门架,构成侵权,但未能举证证明其使用龙门架健身的行为系不当使用,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可以认定,健身房龙门架摆放位置不当,器械底端未固定,具有重大安全隐患,且无证据证明对健身人员进行了提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郑先生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全部合理损失。最后,法院判决健身房赔偿郑先生医疗费、住院期间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3.5万余元。往期回顾“升降车位”撞了别人的车,车主停车公司谁担责?共同生活34年,养父母却要解除与养子的收养关系......拿到户口就离职,会有什么不良后果?对广场舞引发互殴的案件,法院判决......干货!三起案例,教你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暴惊!买过的保健品能退费,竟是新型诈骗!与丈夫吵架后为泄私愤连撞8车,“路怒女司机”获刑6年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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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车位”撞了别人的车,车主停车公司谁担责?

近年来,作为节省停车空间、改善市容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自动升降停车位已经日渐普及,其与普通停车位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可人工操作升降,但在提供了便利的同时,也更容易引发纠纷。近日,海淀区某小区业主王先生停车后返回自动升降车位取物品时,恰遇该小区业主张女士操作相邻车位,导致王先生车辆受损。后王先生起诉要求张女士赔偿其车辆维修费用。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张女士赔偿王先生车辆维修费7473.5元。案情简介原告:张女士未确认车位安全情况下抬升车位,致其车辆损坏原告王先生诉称,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立体车位B23是其固定车位,2017年12月6日20:00左右,其车辆正常停放入位后,其父亲打开副驾驶车门取东西时,B22车位车主张女士在未确认车位安全情况下操作车位抬升,导致王先生车辆副驾驶门严重变形。事后王先生多次与张女士及停车公司负责人协商,张女士拒不承担其车辆维修费。现要求张女士及停车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14947元。二被告:各自无过错,不应担责被告张女士辩称,王先生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对车辆的损坏没有任何过错。自己按正常程序启动车架,出现情况后,立即停止车架运行,尽可能减少车辆损失,不应支付车辆维修费。王先生父亲对车辆损坏负有责任,应由其承担维修费。车库车架是停放车辆的地方,不应在车架上取东西。且没有观察周边车架状况,在车架上打开车门,并且打开的角度过大,直接延伸至旁边的车架位置,是导致车辆损坏的直接原因。只有车门打开越过中心隔断到旁边黄线上方,才有可能发生事故。自己的车辆停在整体车架前有大灯警示,王先生父亲不可能看不到,却并未制止。另外,停车公司作为车架的管理公司,应尽到管理责任,但该公司未在车库中公示车架操作规程、方法及安全警示,是在事故发生两周后才挂上操作提示的牌子,证明停车公司认识到自身的过错。王先生在4S店整体更换车门造成费用增大,远超出此次事故范畴。被告停车公司辩称,张女士无权申请公司作为被告,公司不是适格的被告。公司作为车场的管理单位尽到管理和告知义务,停车注意事项牌匾张贴公布在停车设备场地十分明显的位置。王先生一方在存车后在车辆内逗留,张女士在操作设备时未观察车位四周人员车辆情况而发生意外。双方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与公司无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及张女士系海淀区某小区的业主,王先生与张女士均应了解相关注意事项,即下车后关好车门,严禁在设备逗留,存取车前观察存取车位四周人员、车辆情况,避免发生意外。根据双方陈述及事发时的视频,张女士在存车前没有观察车位四周情况,在操作停车位抬升过程中致使王先生车辆损坏,张女士对此存在一定过错。王先生的父亲忽视车辆安全注意事项,在车辆入位后返回车内取物品,过程中打开车门角度过大,越过相邻车位停车黄线,自身对此事故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停车公司作为停车管理公司,已张贴注意事项,尽到了自身管理职责,不存在过错。综上,法院根据王先生、张女士过错程度,判定二人各承担50%的责任,即张女士赔偿王先生维修费7473.5元。张女士提出停车公司应承担责任且王先生维修费用不合理,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最后,法院作出前述判决。法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损害他人财产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停车公司在停车场张贴了相关注意事项,尽到了管理和告知的义务。张女士在存车前没有观察车位四周情况,在操作停车位抬升过程中致使王先生车辆损坏,王先生的父亲在车辆入位后返回车内取物品,过程中越过相邻车位停车黄线。因此双方对此事故发生均存在一定过错,法院综合考虑二人的过错程度,判定二人各承担50%的责任。自动升降停车位车主在使用自动升降停车位的过程中,要做到下车后关好车门,严禁在设备逗留,存取车前观察存取车位四周人员、车辆情况,避免发生意外。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在自动升降停车场醒目位置悬挂注意事项,尽到管理和告知的义务。往期回顾共同生活34年,养父母却要解除与养子的收养关系......拿到户口就离职,会有什么不良后果?对广场舞引发互殴的案件,法院判决......干货!三起案例,教你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暴惊!买过的保健品能退费,竟是新型诈骗!与丈夫吵架后为泄私愤连撞8车,“路怒女司机”获刑6年为了再婚,父亲起诉儿子腾房,法院怎么判?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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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34年,养父母却要解除与养子的收养关系......

因表示与养子无法共同生活,潘先生夫妇将养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案情简介原告:现与被告关系恶化,已严重影响身心健康原告潘先生夫妇诉称,夫人金女士因身体原因不能生育,夫妻双方于1974年5月领养亲戚的11岁儿子即被告潘海涛(化名),1974年5月9日在派出所办理了领养手续。领养后,夫妻二人尽心尽力抚养,现养子与夫妻二人关系恶化,严重影响了二人的身体健康和精神健康,现已无法共同生活。被告:与原告家庭和睦,养父母被人偷偷接走被告潘海涛辩称,其与潘先生夫妇共同生活43年,期间家庭和睦,亲戚邻居同事有目共睹,口碑很好;潘先生于1980年12月突然患有半身不遂,至今38年长期卧床不起,多种老年疾病缠身,其与母亲共同精心照顾生存至今实属不易;潘先生夫妇于2017年7月27日被人偷偷接出医院后失踪,经多方打听才得知二人被表侄女送到了养老院。庭审中潘先生夫妇主张对养子潘海涛尽到了抚养义务,潘海涛现已成年,现双方关系恶化,如果继续保持收养关系会对潘先生夫妇造成身心打击,且主张解除收养关系后免除被告的赡养义务。潘海涛表示与潘先生夫妇共同生活了43年,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潘海涛主张潘先生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依据其提交的医院《诊断证明书》,该证明系2013年记载,距现在已达5年时间,不能证明现在潘海涛无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依据潘先生提交的其在2017年医院的入院记录亦不能表明潘先生无民事行为能力,故法院对潘海涛上述主张不予认可。潘海涛在2017年7月28日将潘先生夫妇居住房屋上锁以及挂失银行卡的行为均表明潘先生夫妇与潘海涛之间关系恶化,后居住于养老院亦表明其二人不愿接受潘海涛尽赡养义务;同时,潘先生夫妇亦表示解除收养关系后不需要潘海涛尽赡养义务。综上,法院认为现潘先生夫妇年事已高,与养子潘海涛关系恶化,如继续维持收养关系会对老人身心造成影响,且潘先生夫妇明确表示免除潘海涛尽赡养义务。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往期回顾拿到户口就离职,会有什么不良后果?对广场舞引发互殴的案件,法院判决......干货!三起案例,教你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暴惊!买过的保健品能退费,竟是新型诈骗!与丈夫吵架后为泄私愤连撞8车,“路怒女司机”获刑6年为了再婚,父亲起诉儿子腾房,法院怎么判?在租车平台租了辆路虎没给租金,法院判决:还!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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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场舞引发互殴的案件,法院判决......

杨先生称其路过某广场时,发现跳舞人因放音响发生争执,其路过帮忙解围却遭打,故将跳舞的马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检查住院手术费、后期鼻子扶正修复手术费、前期检查手术误工及生活交通费、赔偿后期手术误工费等3.8万余元。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马先生赔偿杨先生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6千余元。案情简介原告:自己劝架反被打伤原告杨先生诉称,2018年8月13日晚上8点多在木樨地桥下,两队人在那里跳舞,因放音响的老头老太经常发生争执影响大家跳舞,多人劝说均无果,他路过时好心上前说和,不料却与马先生发生争议并厮打起来,后被众人劝开,回家后发现满脸血迹,自己在家用药止痛。当晚他没有报案,过几天后发现伤势未见缓解。于8月17日报了警,8月18日经拍片诊断,鼻子多处骨折。被告:未发生身体接触被告马先生辩称,平时都在木樨地桥下跳舞,当日有个老太太用音响在放音乐,他站在那里聊天,杨先生抖了一下绑着音响的车把手,看到老太太差点摔倒就上前扶了,杨先生一句话没说双方就动手了,后被围观者拉开。到家后发现有受伤。事发几天碰到了面,但对方表示不想再提此事。一个月后派出所通知他去并说杨先生构成轻伤。事发当天,杨先生把其推倒了,其还手并没有打到杨先生,再无身体接触,杨先生所述发生纠纷的时间不对,要求的赔偿也与其无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对于纠纷发生的时间和马先生是否造成杨先生身体损害说法不一。首先,关于纠纷发生时间,马先生在派出所接受询问时表示事件发生在2018年8月中旬,杨先生则明确说为2018年8月13日,马先生在庭审中所述时间与其询问笔录不一致,但其并未向法院提交能够支持其陈述的相应证据,故对于马先生关于纠纷发生时间的陈述法院不予采信。其次,关于是否存在损害行为,马先生在接受派出所询问时表示其向杨先生脸部打了三四拳,但认为没打到脸,结合杨先生的受伤部位和各方陈述,足以确信杨先生的受伤系马先生造成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应当确定该事实存在。故法院认定杨先生的损害后果与马先生的殴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另需要指出的是,杨先生与马先生所发生的纠纷属于互殴行为,双方均具有过错,且在发生口角后杨先生首先对马先生实施了殴打行为,故法院认定杨先生对于自身的损失应承担70%的责任,马先生承担30%的赔偿责任。对于杨先生的损失,就医疗费,杨先生提了医疗费票据,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超出票据金额而未举证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就后期医疗费和后期误工费,由于该费用尚未发生,法院不予支持。就误工费和交通费,杨先生虽未提交证据,但其确因受伤导致无法工作,且就诊必然发生一定的交通费用,其主张的数额合理,法院予以支持。杨先生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其计算的天数有误,法院予以纠正。最后,一审判决马先生赔偿杨先生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6462.4元。往期回顾干货!三起案例,教你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暴惊!买过的保健品能退费,竟是新型诈骗!与丈夫吵架后为泄私愤连撞8车,“路怒女司机”获刑6年为了再婚,父亲起诉儿子腾房,法院怎么判?在租车平台租了辆路虎没给租金,法院判决:还!抄袭怎么认定,会有什么后果?论文抄袭的法律问题,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30分钟在线调解,这案子没来法院就结了!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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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北京海淀法院“治赖”有高招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原标题《“执行+”海淀法院“治赖”有高招》这是李某拒不腾退房屋案的材料,我认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请王警官审查一下。如果您认为案外人是恶意提出异议,您可以投保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法院就能继续拍卖房屋。执行大厅有工商银行服务点,只要办理‘案款直通车’服务,就可以通过电子账户查看案款情况并领取现金警务室、保险、银行……不要怀疑,你来到的确实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为了让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最方便快捷的保障,海淀法院创新推出“执行+”模式,借助社会力量,广泛开展联动,疏通执行梗阻,取得了良好成效。执行+公安打击拒执很“硬核”“因为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需要跟我们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听明白了吗?”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某村的房屋腾退现场,态度嚣张的赵六(化名)面对突然出现的民警,也慌了神。两天前,他还坐在法院判决应归还给哥哥所有的院子里,大声叫板执行法官:“我就等着你强制执行呢,我瞧瞧你怎么强制执行,你动一下试试……”这原本是一个大家庭的析产纠纷,申请人赵三(化名)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弟弟赵五(化名)和赵六霸占的数间房屋,这些房屋已由法院依法判决归他所有,两个弟弟应腾退归还。但赵六却不把法院判决当回事,还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租住在山区平房里的赵三,为此不时拨通承办法官孟凯锋的电话,他不知道,孟凯锋已将涉拒执罪的线索材料转交到了民警手中。今年3月15日,孟凯锋法官再次找到赵六,跟他一起来的,还有海淀公安分局的3名民警。赵六被民警带走后,孟凯锋迅速开展房屋腾退工作,赵三终于能回到自己的房子里居住,原租户也愿意跟新房东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此时的赵六,已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逮捕。“2018年11月,海淀法院与海淀公安分局合作成立执行警务室,一改过去我们要一趟趟跑公安的局面,它让拒执罪的侦查、移送工作有了制度保障,侦办周期大大缩短。”海淀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毛金柯说。在这家北京法院建立的首个执行警务室里,来自海淀公安分局法制支队的两名民警专门负责统一接收海淀法院向海淀公安分局报送的协查被执行人信息,并集中收集、审核海淀法院移送的涉拒执罪案件材料。对于审查认定符合拒执罪条件的,海淀公安分局将及时向海淀检察院移送提起公诉。在海淀法院移送的70件涉拒执罪案件中,已有22人被刑拘,15人被逮捕。除涉拒执罪办理外,为破解执行工作“找人难”的问题,海淀法院与公安机关建立联动机制,由公安机关采取临控措施协助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对藏匿于人海中的“老赖”进行精准打击。截至目前,海淀法院向海淀公安分局报送协查被执行人1100多人,接到情报反馈600多条,成功在宾馆、网吧和洗浴中心等场所找到80多名被执行人;在铁路公安配合下,在北京各火车站及苏州、西安等外地火车站成功截获100多人。执行+保险继续执行没商量李先生与被执行人邹某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法院审理后判决邹某偿还借款本金410万元及相应利息。因邹某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李先生遂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阶段,法院查封了邹某名下房产,但案外人翟某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并在异议被驳回后,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拖欠欠款至今已达5年,由于案外人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子可能还要再耗时一年,对于申请执行人权益保护非常不利。”执行法官杨哲说,在案件办理中经常遇到类似情况。但是,这一次,执行程序并未因此陷入僵局。今年5月24日,海淀法院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就“继续执行责任保险”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在北京首次推出打击“老赖”拖延执行的司法责任险产品。活动当天,李先生在现场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成为首位投保“继续执行责任保险”的申请执行人。李先生投保后,保险公司向法院出具《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保函》。依据该保函,法院将依法恢复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评估、拍卖程序,从而加快执行案件的变现流程。更让李先生激动的是,一个月后,涉案房产在京东司法拍卖平台成功上拍,他终于有望拿回拖欠5年的欠款。海淀法院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在实现申请人权益有效保障的同时,还让失信被执行人的“保险”不再保险。高某,自2015年起就陆续在多起案件中被申请强制执行。然而,经法院多次传唤,高某均拒不到庭接受询问,执行法官也无法查到有价值的财产线索。随后,孟凯锋想到了保险领域,在向几家大型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后,保险公司的查询结果很快陆续反馈到法院。让法官意外的是,高某竟有十几张保单,且近几年也未曾断交保费。孟凯锋对保险单核查并综合考量后,决定向保险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保险公司解除与高某的5份保险合同,并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的可得财产性权益。至此,高某隐匿在保险领域的财产终被查控。据海淀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贾柏岩介绍,继续执行责任保险的推广适用,实现便民利民的同时,为解决“老赖”恶意拖延、逃避执行提供了新思路;创新执行工作机制,为攻坚财产处置难题开辟了新路径;引入社会资源,充分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性,为破解执行难集聚了新力量。执行+银行案款直通车到家“执行+公安”“执行+保险”更多是解决执行难的实质难点,然而很多人想不到,案款执行到位后,在发放环节,也会遇到问题。6月26日,75岁的刘大妈终于盼到执行法官打来的电话,借出去多年的钱执行回来了。法官通知刘大妈领款,需要填写开户行,这可让刘大妈犯了难,她实在想不起来了,就给身在国外的儿子打电话,可她儿子也不清楚具体信息。刘大妈向法院讲述困难后,执行法官称可以试试网上提款。随后,刘大妈的儿子按照法官的指导,很快帮母亲完成网上验证、网上提现。据了解,像刘大妈一样受到困扰的申请执行人不在少数。在过去,申请人想要领取案款,需要准确填写户名、银行账号、开户行名称等一系列收款账户信息,而只要有一个名称、一个数字存在错误,就会直接导致发款失败。尽管这样严格的程序设置是为了保障执行案款安全,但也不可避免地对申请人造成不便。解决刘大妈困惑的,正是海淀法院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近期联合推出的“案款直通车”服务平台。在申请执行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务时,自然人申请人可登录“北京海淀法院诉讼和执行服务号”“工行北京”微信公众号,填写个人身份信息、上传身份证件,并以手机短信及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任意一行一类银行卡完成账户信息有效性验证,整个过程仅需几分钟即可完成。在案款执行到位后,执行法官将在两个工作日内启动案款发还程序,通过“一案一账号”系统将案款发还至申请人的验证账户内。据海淀法院执行局局长马民鹏介绍,近年来海淀法院先后与北京市出入境管理局、北京市车管所、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海淀区房管局、海淀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等单位建立联动机制,实现司法业务的专人对接、优先办理和及时反馈,极大提升了房屋查封、股权冻结、边控措施等司法协助业务的效率。贾柏岩说,海淀法院将继续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取得的成果,进一步探索创新,积极健全联动机制、引入专业力量、发挥信息化优势,不断向着“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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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在法官接待日进行扫黑除恶普法宣传活动

近日,海淀法院山后法庭副庭长周志辉至西北旺镇司法所开展第159期法官接待日活动。为进一步加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识黑、反黑、扫黑的能力水平,周志辉法官本次法官接待,除了开展常规法律咨询之外,另携扫黑除恶普法宣传材料,在接待室摆开展示台,为前来咨询的群众、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及各村调解员开展了一场生动的普法宣传活动。当日,前来咨询的群众一进入咨询室,就被摆在会议室里的宣传海报所吸引,在法官开始接待之前,咨询群众站在海报前,仔细阅读着相关宣传内容。周志辉法官一坐上咨询台,前来咨询人员就你一言、我一语提出了问题,“法官,我们平常也就为了家长里短的事起纠纷,这个扫黑除恶的活动与我们有什么关系啊”,“法官,咨询看了内容,我觉得我朋友有个借贷的事可能就与黑恶势力有关系,一会儿你给我讲讲”。“好好,我先就今天大家咨询的法律问题解答完毕之后,再就大家关心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大家做解释”,周志辉法官说完,就今天前来咨询的群众提出的涉拆迁的农村宅院拆迁利益分割、小区内发生的道路侵权等问题从法理、法律规定、司法程序、诉前调解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解答。在接待完毕法律咨询之后,周志辉法官将印有“扫黑除恶,弘扬正气”内装普法材料的小蓝袋子发放给前来咨询的群众、镇司法工作人员和各村调解员,就什么是黑势力和恶势力等常见的黑恶事例典型案例有哪些一一进行讲解,同时侧重乡村常见的涉黑现象、人员和表现向大家进行了分析,就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法律常识和政策方针进行了介绍,列明举报途径,鼓励大家积极检举,让黑恶势力无处遁形。听了周志辉法官的讲解之后,大家纷纷表示扫黑除恶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表示也要把今天收获的知识讲给家里人和朋友们听,提高扫黑除恶的意识和参与度。扫黑除恶,离不开广大群众的理解和参与。法官们开展扫黑除恶普法活动,对于进一步加强群众对这项活动的认识、理解及实际参与起到了有效推动,海淀法院将进一步采取各种形式加大扫黑除恶工作力度。系统自带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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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买过的保健品能退费,竟是新型诈骗!

高价购买保健品被骗,为隐瞒子女不想报警?购买的保健品不好用,挂念销售贴心不想追究?保健品销售业整体下行,隐匿其间的骗子偃旗息鼓?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一起针对老年人的保健品退费诈骗案件,揭开了以退费为由骗取手续费的新型保健品诈骗黑幕,犯罪团伙中三人被判刑。买了不合格保健品,有人通知可以退费了2019年1月8日上午,82岁的老人秦琴家座机响起。一位自称某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询问她是不是秦女士,并告诉她最近查封了很多生产不合格保健品的公司,她在购买名单上,请她去核实情况并办理退费。询问了秦女士家地址后,对方表示明天一早来接她。次日清晨,司机和给其打电话的男子如约而至。两人和秦女士向亦庄附近的酒店驶去,并引荐了领导“杨主任”。杨主任称他们组织了“保健品联盟”,联合业内近千家单位,每家出资五十万,把钱退给之前买保健品受骗数额较大的人员。秦女士回忆自己应该购买了接近200万元,杨主任告诉秦女士,这样的大额退款要收10%的手续费。秦女士说没钱后,杨主任打电话查询秦女士的购买数额,告诉她记录数额是160万元,如果没钱,可以先交5万元手续费,先退50万,一周后退款到账。秦女士打算刷卡时,杨主任说不能刷卡,只能取现。随后,杨主任在纸上留下了自己的联系方式和单位名称、地址,吩咐司机和会计带着秦女士回家取回存折。12时左右,三人到银行取出五万元现金,交给会计后秦女士拿到了一张收条。会计告诉秦女士,收据两天内会寄到,让其注意查收。后秦女士没有收到收据,也没有收到退赔款,联系杨主任时,已经不知所踪。黑卡、删除记录、遮挡号牌:侦查与反侦察被骗后,秦女士没有报警。报警的是76岁的胡先生。就在秦女士被骗前1个月,胡先生因相同手法被骗走3.28万元。然而侦查的过程并不顺利。胡先生能提供给警方的线索和秦女士类似,几个手机号码,一张字条,一个酒店地址。手机号码经查,均未经实名注册,且已经停止使用;纸条上姓名、工作单位、地址不实;关于车辆型号、车牌号,胡先生说没有记清楚;酒店的名称、房间号,也记不清,只知道是在酒店二楼;银行取款录像,没有嫌疑人的清晰照片。后经过两个月的排查走访,警方发现线索,最终在丰台区青塔区的出租屋内将犯罪分子李某抓获。被抓获后,李某拒不认罪,其银行卡内无存款,后公安机关根据手机内的聊天记录,找到和李某联系的宋某、刘某等四名涉案人员。一组信息卖2万,销售说“关系好,你别提我”案件在宋某处出现突破。宋某在侦查及庭审中供述,他和李某之前都是销售保健品的,2018年底,李某联系其,说某不合格保健品被曝光后卖不动了,没有组织买保健品的活动,没有地方卖保健品,国家管控力度也加大了,很多人转行了。李某告诉宋某,有人向他提供了客户信息和来钱的方法,问宋某要不要参与。这个方法就是秦女士遇到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以退保健品费用为由,骗取手续费。开始的时候,宋某并不敢参加,只向李某提供了曾向其购买过保健品的被害人姓名、住址、电话、家庭情况、购买数量等信息,并特意叮嘱,“老太太很好说话,和我关系很好,你别提我”。两天后,李某转给宋某2万元,告诉这是他三分之一手续费。如此容易且快速的方式,坚定了宋某的信心,宋某正式入伙成为了“杨主任”。李某向宋某传授了更多犯罪手法,比如适当遮蔽车牌、谈价方式、及时删除信息等;对于不能删除的转账记录,李某团伙约定,一旦被抓获,就说是玩百家乐产生的赌债。在宋某处,公安获取了更重要的物证:一本被害人登记本。就是根据登记本,公安机关找到了秦女士等5名被害人,查证诈骗金额23万余元。获刑,涉案钱款大部分退赔根据证据及在诈骗中的参与情况,公诉机关最终对实施诈骗的李某、宋某和提供信息的刘某提起公诉。庭审中,李某、宋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刘某则称自己不知情,只是给了李某保健品购买人的信息,李某给自己的钱是赌债。然而从二人手机中恢复的聊天记录证明,刘某不但知情,而且积极指导李某的诈骗行为。考虑到三人多次诈骗老年人财物,法院经审理后,最终以诈骗罪判处三人五年、三年、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不等罚金。宣判后,三人均未上诉;侦查及审理过程中,三人陆续退赔人民币21万余元,目前正在等待发还中。法官释法保健品退费诈骗不是新类型案件,该种手法在此前的保健品诈骗中伴生出现过,但频率较低。罪犯既有将受害人信息转卖他人实施诈骗的,也有由售者自己实施后续诈骗的情况,但像本案中出现的,犯罪手法纯熟、反侦察能力强、犯罪链条完整的情况,还是值得重视。老年人、尤其是有支付能力的老年人,一直是保健品诈骗的重灾区。本案中的全部被害人,在此前都曾遭受过保健品销售诈骗或纠纷,但或是为隐瞒子女,或者子女不想父母担忧,都没有选择报警,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也为后续被骗埋下了诱因。因此我们重申以下3点:第一,销售能治疗疾病的保健品的,属诈骗;第二,以办理保健品退费或赔偿收取手续费的,属诈骗;第三,被骗后及时报警,有利于打击犯罪、挽回损失。(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文中配图均来源于网络)往期回顾与丈夫吵架后为泄私愤连撞8车,“路怒女司机”获刑6年为了再婚,父亲起诉儿子腾房,法院怎么判?在租车平台租了辆路虎没给租金,法院判决:还!抄袭怎么认定,会有什么后果?论文抄袭的法律问题,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30分钟在线调解,这案子没来法院就结了!欠款未还被银行列为“失信”,算侵犯名誉权吗?够“硬”够专业!这是一份让我们理直气壮“拉票”的判决
201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