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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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倒卖虚拟货币“洗钱”,“刑不刑”?

01案件详情2022年,小明在微信群收到一条链接“你想挣钱吗?”挣钱?犹豫一秒都是对“一夜暴富”梦想的不尊重!他当即打开链接,认真学习如何倒卖USDT(泰达币)赚钱,做好准备后,小明立即行动……小明先在甲平台以正常价格购买泰达币,再去乙平台,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市场价格:出售价格=7.3:8.0),有买家同意购买后,他操作多个网购账户,在多个商家下单数台苹果手机,通过代付功能,让泰达币买家支付手机款项。收到网购的手机后,小明再出售给线下手机专卖店,然后用出售手机所得继续购买泰达币,开始新一轮操作。几乎与此同时,小玲(化名)因被电信诈骗报警,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小玲被骗的资金走向似乎与小明有关……02案情解析火眼金睛的你们,相信已经看出来了,这种赚钱手段不寻常……其实,这是一起“洗钱”交易:在泰达币交易乙平台,小明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泰达币,诈骗分子以泰达币买家身份下单购买,小明按照“操作指南”,操纵个人及他人多个实名认证账户、在不同商家网购手机,并以代付功能让诈骗分子支付购机款。这样,诈骗资金就“安全”地汇入网购平台商家账户,诈骗分子手里的犯罪所得变成了泰达币,从而实现了“洗钱”目的;小明将泰达币高价卖出,购得的手机线下出售后也收获颇丰。仅仅一个月,小明通过这种方式,倒卖手机90余部,帮助诈骗分子转移资金80余万元,小玲等多名受害人被骗的钱款通过这种方式被转移。03法院判决承办法官认为,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卖出泰达币,且须通过网购手机、他人代付、卖掉手机回款等手段,显然不符合买卖常理,且操作流程繁琐、隐秘性强,基于小明的年龄层次、文化水平及知识结构,可以断定小明主观上“明知”其行为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转移犯罪所得,仍为虎作伥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小明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上缴非法所得15000元。案件宣判后,小明悔不当初、认罪认罚,写下承诺书,保证不再犯。04法官说法寿光法院丰城法庭副庭长、一级法官
8月8日 下午 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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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小事|执行法官卖货记

凡人微光,星火成炬。司法的道路上,一批批潍坊法院人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以“如我在诉”情怀办好民生“小案”,解决群众“难事”。潍坊中院微信公众号推出“凡人小事”栏目,讲述潍坊法院干警履职尽责,为民司法的故事,进一步激励全体干警忠诚履职、担当作为,为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执行法官卖货记“下面以竞买人首次提交的最高出价525000元为底价开始拍卖,单次加价幅度最高为5000元,价高者得”。随着拍卖会主持人、高密法院执行局法官胡文展的宣布,竞价开始。“750000元第一次,750000元第二次,750000元第三次,成交!”这是高密法院在高密市醴泉街道某工厂举行的变卖会现场,变卖物品为建筑所用的模板木方。事情还要从一起执行案件说起……“胡法官,根据判决书,建筑公司还欠我货款122万元,拖了半年了还没支付,严重影响了资金链,请帮忙想想办法吧。”胡文展法官接到了申请执行人杨某的电话。
8月7日 下午 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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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三优|昌邑法院:周末发放执行款 化解工人烦“薪”事

“感谢法院,我们的血汗钱要回来了!”“星期天还要来加班,谢谢法官们。”拿到劳动报酬的工人们脸上洋溢着笑容。8月4日上午,昌邑法院执行局利用周末时间,开展涉工人工资执行款集中发放活动,让工人不“忧薪”。上午9点,申请人陆陆续续来到法院领取执行款。从几百元到几千元,执行干警们逐笔核对申请执行人的身份信息、案款金额,耐心指导在场人填写领款单,整个发放过程井然有序。案情回顾昌邑法院在执行59名农民工与昌邑某公司、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的系列案件中,承办人了解到,该公司因经营不善已倒闭,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涉诉较多,土地、房产已抵押贷款且无力偿还,仅欠发工资数额就达100余万元,涉及80余名工人。多数工人年龄较大,对法律法规特别是执行方面的规定知之甚少。面对客观困难,案件承办人采取多种执行措施,首先约谈被执行人,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以资不抵债无力偿还为由无动于衷。后采取强制拘传措施,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强制带到法院。通过耐心沟通,承办人得知被执行人的土地厂房已租赁给案外人,每年有4万元租赁费,刘某某也在另一公司打工,每月6000-8000元工资。于是,办案人员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租金收益以及工资。同时与各申请执行人深入交流,以案说法,最终各申请人一致同意,当前条件下达成和解、陆续履行,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双方达成和解意向:被执行人每年用租金收益以及每月工资的一半用于偿还债务,半年一提取,半年一发放。至此,该系列案件达成和解,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来源:昌邑法院编辑:蒋梦晗审核:徐
8月6日 上午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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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中院召开上半年审判运行态势分析会暨工作汇报会议

8月1日上午,中院机关上半年审判运行态势分析会暨工作汇报会议召开。会议认真落实省法院上半年运行态势分析会精神,总结评议工作,分析形势任务,研究部署下半年工作。潍坊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成涛出席会议并讲话。会上,通报了中院机关上半年审判运行态势情况,中院各部门分别汇报了工作开展情况,分管院领导依次点评。会议组织对各部门工作进行评议。中院各部门汇报(左右滑动查看)院领导点评会议指出,上半年,中院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以“三强三优”专项活动为引领,以“能力作风深化年”为抓手,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服务大局更加精准有力,审判质效总体向好,队伍风貌更加昂扬,各项工作取得新的发展。会议要求,下半年,要坚持“争一流、争第一”,对照先进找差距,对照问题补短板,奋力推进各项工作实现新突破,为更好潍坊建设提供更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要加强政治建设。强化理论武装,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狠抓工作落实,坚持政治建设与业务建设一体推进,敢担当、善作为,不断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办案质效。要倾力服务大局。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深刻把握个案办理与社会治理的关系,落实请示汇报制度,努力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全面推进府院联动,在深化“法院+工商联”“法院+金融监管”基础上,推出更多重点领域联动机制。要加强执法办案。提高办案质量,统筹好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严格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强化实质解纷理念,通过全流程调解、释法说理、判后释明等途径,推动实现服判息诉、案结事了。加快办案节奏,院庭长要进一步压实办案责任,加强工作调度,带头办好案、多办案。强化条线指导,落实条线数据会商制度,常态化开展条线业务培训,提升条线管理水平和裁判质量。要加强作风建设。推行“知道就办、一办到底”工作机制,强化“如我在诉”“事经我手我有责、知道亦有责”等司法服务理念,持续提升司法作风。搭建12368营商环境诉讼服务热线,对全市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实行集中接听、统一受理、集约管理,持续提升诉讼服务水平。抓实“两张清单”,用好考核指挥棒,进一步提升广大干警积极性。狠抓正风肃纪,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纵深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中院领导班子成员、审委会专职委员、县级领导干部、机关全体干警参加会议。编辑:孙明欣审核:张
8月1日 下午 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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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特辑 | 刘宗泉:不同的“战场” 一样的坚守

鑫潍坊中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八一特辑
8月1日 上午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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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特辑 | 田茂圣:传承军人本色 胸怀为民初心

孔维军:退伍不褪色
7月31日 下午 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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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特辑 | 孔维军:退伍不褪色 续写新荣光

脱下军装,不脱军人本色;走出军营,仍是人民公仆。从橄榄绿到藏蓝,变的是衣服的颜色,不变的是为人民服务的初心。
7月30日 下午 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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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特辑 | 孙昭:坚守军旅初心 再创岗位辉煌

鑫潍坊中院党组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案说法|利用支付平台“先行垫付”规则诈骗,退赔并承担刑责!
7月30日 下午 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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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三优|安丘法院:判后答疑辨法析理,胜败皆服!

2024年6月28日,闫玉叶法官对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谭某赔偿原告刘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10万余元,被告宋某对谭某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作出后,闫玉叶法官主动进行判后答疑、释法明理工作,让当事人赢得明白输得心安,力促事心双解。基本案情2023年2月26日,被告宋某将其鸭舍钢结构施工工程承包给谭某,谭某雇佣了原告刘某等人进行施工。2023年8月18日,在施工过程中,刘某不慎从4米的高空坠落致右股骨骨折。刘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成,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谭某赔偿其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13万余元,被告宋某承担连带责任。审理过程中,闫玉叶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无奈因被告谭某不同意调解,调解未果。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被告谭某与原告刘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被告谭某应当对刘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钢结构工程施工需要有资质的企业方可进行,本案中宋某将钢结构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安全生产资质的谭某个人进行施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扣除宋某垫付款4.5万元后,判决被告谭某赔偿原告损失数额的80%即10万余元,被告宋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判后答疑判决作出后,闫玉叶法官先向原告解释说明了为何未完全支持其所有诉讼请求的原因,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及自我防护意识,施工过程中,其未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忽视劳动安全,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减轻被告谭某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其承担20%的责任。同时,闫玉叶法官还对扣除部分费用的依据和理由进行了详细说明,原告表示完全理解,并表示不上诉。因被告谭某系委托律师参与诉讼,闫玉叶法官联系律师就谭某承担的责任作了详细解释说明。下午18时发起判决书的电子送达,闫玉叶法官电话通知宋某及时签收判决书,并趁机向其作释法明理工作,就其为何承担连带责任从案件事实认定、法律明确依据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解释说明,并告知其不服判决有权提起上诉,经过闫玉叶法官的反复解释说明,宋某从开始的情绪激动到最终认识到自己发包行为的过错所在,并理解自己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和原因。被告宋某签收判决书后,立即通过手机支付了诉讼费,并向法官明确表示尊重法院、尊重判决,服判不上诉。目前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法官后语判后答疑是人民法院为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判决、裁定内容以及从法律上正确把握和对待裁判结果,针对当事人就证据采信、事实认定、裁判理由、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的疑问,由承办法官进行解释、说明的一种司法便民措施。虽然判后答疑不是一项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但是对于消除当事人的疑惑、减少上诉、增强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判后答疑看似可有可无,实则意义重大,通过向当事人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拉近了法院与群众的情感距离,让当事人清楚法院裁判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做到赢得明明白白,输得心服口服,这既是对当事人司法公正期待的最好回应,又能实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节约司法资源,彰显司法温情的目的。来源:安丘法院编辑:蒋梦晗审核:徐
7月29日 下午 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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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利用支付平台“先行垫付”规则诈骗,退赔并承担刑责!

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网上购物正蓬勃兴起,各网购平台为服务消费者,纷纷推出“七天无理由退货”“极速退款”“先行垫付”等服务,极大满足消费者购买方便、退货退款迅速的需求。有的不法分子却盯上了“先行垫付”的售后服务规则。近日,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利用“先行垫付”规则实施诈骗的案件……案件详情小于热衷网购。2022年,小于在某网购平台购买日用品,因受极端天气影响,货物延迟送达,他通过支付平台投诉商家,支付宝(杭州)信息技术公司依据“先行垫付”规则将款项退给小于。后来,小于又收到了购买的日用品,但支付宝公司并未收回先行垫付的款项,小于由此认定“先行垫付”规则存在漏洞,计划以此获利。小于筛选出网购平台适用“先行垫付”规则的商户,然后下单购买加油卡、话费卡、超市电子购物卡等虚拟商品,收到货物后再谎称“本人未收到货物”,并在支付宝平台申请售后,要求先行垫付,支付宝公司依据“先行垫付”规则将款项退回后,小于又将收到的虚拟消费卡低价售卖、以此获利。因单一账户先行垫付款项有限额,小于先后网购30多个手机号、注册了104个支付宝账号,循环往复下单诈骗。2022年至2024年,小于以此谋利197759.4元,直至案发。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于利用支付宝售后规则,以编造的“未收到货物”为由,虚构本人财物受损的事实,致使支付宝公司做出垫付赔偿,且数额达到了巨大的标准,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决小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法官说法寿光法院丰城法庭副庭长、一级法官
7月25日 下午 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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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三优|青州法院“花卉法庭”:线上高效解纷 护航产业发展

近日青州法院“花卉法庭”采用线上方式快速调处一起企业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帮助原告从四川追回了拖欠的货款并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案情回顾水帘是花棚重要的降温设施,水帘的生产销售是青州花卉产业链条的重要构成,远销各地。三年前,青州一家贸易公司与四川一家农牧公司订立采购合同,农牧公司向贸易公司采购一批水帘及配件,贸易公司负责供货和安装。安装完毕后,经双方核算,货款共126万余元。不久,双方又订立补充合同,增加部分配件采购及货款。经贸易公司多次催要,农牧公司支付107万余元,余款20万余元未付。后贸易公司多次催要,农牧公司以各种理由拖欠不付。案件调解谭坊法庭收案后,将该案纳入“花卉法庭”受理范围,并考虑地域因素和双方意见,及时启动了线上的诉前调解程序,由调解员郝俊苓负责调解,法庭负责人徐宁法官跟进指导调解。郝俊苓初步了解到,双方对欠款事实没有争议,但农牧公司表示资金紧张,暂时难以支付欠款。对此,郝俊苓与双方多次电话沟通,站在维护合作关系和行业信誉的角度,引导双方互谅互让、协商处理。郝俊苓另向农牧公司说明,水帘今后的使用和维护可能还需要贸易公司的指导帮助,而且这一行业相互认识,如果欠款拖着不付、影响声誉,就很难再从青州采购质优价廉的水帘了。经过几次电话沟通和释法明理,农牧公司答应尽快凑钱,在一周内付清尾款。为督促农牧公司主动履行,在徐宁法官指导下,郝俊苓建议双方在调解协议中加入违约金条款,并对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后根据双方申请,“花卉法庭”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出具调解书,赋予了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随后,农牧公司按照协议时间支付了欠款。从受理纠纷到结清尾款,经过15天的时间,该起企业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以线上调解的方式实现了妥善化解。来源:青州法院编辑:蒋梦晗审核:徐
7月23日 下午 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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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三优|昌乐法院:案件执行“不息” 兑现“真金白银”

“我该怎么感谢您于法官,多亏您帮我拿到了我的赔偿款!”申请执行人丁某手握着10000元现金,激动地向执行干警于全龙表达着谢意。肇事致残拒赔
7月22日 下午 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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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中院举办案件评析交流座谈会

近日,潍坊中院妥善审理、成功执结潍坊某集团合同纠纷案,全额追回国有资产2亿余元。为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总结办案经验,激励广大干警比学赶超、创先争优,7月19日下午,潍坊中院组织召开“学有榜样·行有力量”青年干警学习交流座谈会。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成涛出席会议并讲话。会上,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张洁宣读了关于对潍坊某集团合同纠纷案办理过程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扬的通报。崔福涛、李金桦、崔恒心三位法官分别代表立案、审理、执行团队进行分享交流。(左右滑动查看更多)8位青年干警、5位新入职干警谈了认识体会。在听取大家发言后,李成涛院长指出,该案的成功办理是办案团队“争一流、争第一”成果的体现,是办案团队“依法依规、精益求精”职业精神的体现,是办案团队“能动履职、团结协作”良好作风的体现。希望广大干警积极学习借鉴经验做法,提高办案能力水平,为推动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大力量。要准确把握“大案”和“小案”的关系,强化“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理念,增强“如我在诉”意识,扎扎实实办理好手中的每一件小案。面对大要案要主动担当作为,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注重总结提炼,加强调查研究,力争推出更多精品案例、精品庭审、精品文书。要统筹好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强化质量意识,把“办好”放在第一位,力争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强化程序意识,严格遵循程序规则,让当事人在严谨的程序中感知公正。坚持实质解纷理念,强化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努力把纠纷化解在本环节、本层级。要练好内功,不断增强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不断提升沟通协调能力,运用多种思维,依靠自身能力把案件处理好。要学会巧借外力,加强协调配合,依法依规办理好案件。编辑:孙明欣审核:张
7月19日 下午 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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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三优|寿光法院:一键命令、24小时智能无感运行,“流程机器人”技术大幅提升执行质效

6月28日早晨7点半,执行法官于召祥来到办公室,照例打开已经运行了一晚上的“法官助手”,随即发现惊喜:昨晚22时许,被执行人刘某银行到账50000元,被连夜工作的“机器人”成功发现。随即执行款被扣划、过付,一起长达2年的民间借贷纠纷顺利执行完毕。其实这要归功于寿光法院24小时自动查控的“流程机器人技术”。◀什么是“流程机器人技术”▶“流程机器人技术”(RPA)是寿光法院执行局主导研发,能实现执行查控、信息协查、身份验证、节点提醒、管控反馈等智能化自动处理,可全面提升执行质效。自动获取信息,代替人工省却繁冗操作“流程机器人”利用数字执行系统,优化、改造执行工作流程,由人工智能按照法官权限、命令要求,自动完成指令接收、案件处理,通过数据运算和类型化处理,将待执案件生成汇总表,通过数字执行系统模拟人工操作,自动获取多个平台涉案信息,自动核对被执行人身份并验证,自动生成执行文书,省去了人工重复操作的繁杂和耗时,大幅降低操作差错和瑕疵风险,使执行工作更加精细化、规范化、简约化,实现了“以一当十”的效果。借助“机器人”,执行法官每人每天可节省3-4小时,可以腾出更多时间投入到现场调查、拘传拘留等强制执行工作中。智能查控解冻,一键命令自动无感运行针对财产查控效率、信息协查水平亟待提高的现实需求,以“人工智能助理”代替工作人员操作电脑软件、办案系统,全方位模拟人类与计算机的交互过程,根据执行法官的指令,智能指令各类软件系统处理线上执行事务,24(小时)×365(天)无感式、自动化运作,实现自动批量查询、自动计算冻结资金额度、自动批量冻结资金、提醒续冻、批量解冻等查控节点全流程事务性工作。目前,“流程机器人”技术已实现诉中保全、执前、首执和执恢案件全覆盖,财产查看效率提升50%以上,
7月19日 下午 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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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卫视聚焦昌邑法院:“模拟法庭”增体验 法治护航助成长

司法为民显担当潍坊法院顺利完成山东省2024年员额法官遴选笔试工作
7月12日 下午 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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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三优|高新法院:风雨执行不停歇 司法为民显担当

为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全力保障涉民生案件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打击和震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近日,高新法院再次开展集中执行行动。◀执行一线▶在李某某与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毕某某未按期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李某某多次向毕某某催要借款无果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通过线上线下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多次电话联系毕某某,均未接通电话。7月4日,气象部门发布暴雨蓝色预警,室外雷雨交加。执行干警利用该时间在室内组织会议,就如何推动案件执行开展分析研判,研究下步执行措施。就在此时,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打来电话,提供了被执行人毕某某目前所处位置这一关键执行线索,并申请对毕某某进行司法拘留。接到执行线索后,执行干警冒着狂风暴雨,第一时间前往被执行人所在位置实施司法拘留,干警们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以最快速度赶往执行现场,在一处住宅发现被执行人毕某某。干警与毕某某多次沟通,充分向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但毕某某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后执行干警依法将其实施司法拘留。来源:高新法院编辑:蒋梦晗审核:徐
7月11日 下午 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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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三优|安丘法院:终本案件不终止,维护权益不“休眠”

“于法官,其实我们早就不抱有希望能执行到案款了,没有想到还能要回来这么多,真是太感谢你们了!”7月3日一大早,某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封某就来到法院,将一面印有“人民好法官,为民办实事”的锦旗送到安丘法院执行局终本维护团队执行干警于新艳、法警王子明手中。申请执行人某合作社和被执行人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李某偿还饲料款20余万元。在审理阶段,被执行人就未出庭,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东躲西藏,不出面、不履行。执行干警多方查询,在执行到位3.9万后,因李某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对案件依法采取终本程序。案件虽然“终本”,但申请人权益并未实现,案子转交到了终本维护团队手中。今年6月,申请人联系终本维护团队执行干警,称发现被执行人行动轨迹,执行干警第一时间赶赴辉渠镇将被执行人拘传至法院。到庭后,执行干警耐心向被执行人释法说理,劝解其主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拒绝沟通且态度强硬,拒不履行义务,多次劝解无果,执行干警依法对李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听说父亲被拘留后,李某儿子主动联系法院了解情况,在得知拒不履行生效文书判决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后,李某儿子表示愿意代父亲履行义务。7月2日,李某儿子来到法院,在执行干警的见证下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当场将15万元案款过付给了申请人,终本维护团队也在第一时间解除了对被执行人的拘留,案件顺利执行完毕。来源:安丘法院编辑:蒋梦晗审核:徐
7月8日 下午 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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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法院顺利完成山东省2024年员额法官遴选笔试工作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部署,2024年山东法院员额法官遴选考试于7月6日上午9:00正式开考,潍坊考区设在潍坊商业学校,全市法院153名干警参加了考试。潍坊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成涛担任主考,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张洁,市委政法委法治科长吴建全到考试现场进行巡考。本次考试由省法院统一部署、统一命题、统一阅卷,采取计算机考试方式进行。考试内容紧紧围绕政治理论、法学基础知识和审判实务,注重测评考生履行审判职责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潍坊两级法院高度重视此次法官遴选考试工作,潍坊中院专门成立法官遴选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省法院相关工作要求,精心制定遴选实施方案、考务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工作流程规范、责任分工明确,考试组织严密、协调顺畅有序,考试全程录音录像,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确保了遴选考试公开公正。下一步,潍坊中院将按照省法院要求,统筹做好员额法官遴选相关工作,选拔优秀人才充实法官队伍,不断深化法官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供稿:中院组织人事处编辑:蒋梦晗审核:张
7月6日 下午 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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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法院党支部工作经验交流座谈会召开

洁市人大常委会到潍坊中院反馈法官履职情况评议意见三强三优|寒亭法院:强制执行有力度
7月5日 下午 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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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三优|寒亭法院:强制执行有力度 雷霆亮剑促履行

“这是我的房子,拖拉机头也是我的,无论你们是哪个单位的,今天谁也不能把这四辆拖拉机头扣走!”执行现场,正在转移财产的案外人情绪激动、态度强势,拒不配合执行干警办理扣押手续,一时气氛剑拔弩张、执行陷入僵局……事情起因于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某机械加工公司从事农业设备销售,某农业装备公司多次购买其农业设备,截止2023年8月尚有17万余元货款未支付,经多次催要无果后,某机械加工公司提起诉讼并胜诉。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案件承办人陈想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司送达了相关执行文书,查明被执行人公司仅剩财产为4辆拖拉机头及一宗琐碎零件,放置于实际控制人王某老家。得知这一情况后,执行干警当机立断,决定先行扣押上述车辆。巧合的是,当4名执行干警到达该车辆存放地时,被执行人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的亲属(案外人)正在转移琐碎零件。4名执行干警上前亮明身份,了解情况,并制止财产转移行为。期间,反复阐明法律关系,说明其中利弊,王某亲属仍不予理睬、不予配合,反而强势阻碍执行,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始一幕。面对陷入僵局的形势和涉案财产随时被转移的风险,执行干警当即决定继续强制扣押涉案车辆,一方面,第一时间汇报现场情况请求支援,另一方面,继续稳住现场人员防止涉案财产转移。时间紧迫、形势逼人,寒亭法院当即启动执行预案,组织20余名执行干警现场支援。支援干警到达现场后,案外人将被执行人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的妻子及母亲叫到现场,试图阻止法院扣押。此时,扣押涉案拖拉机头的吊车及三大型托运卡车已经就位,就在吊车准备将拖拉机头起重装车的时候,王某妻子、母亲情绪激动,上前阻拦,并推搡执行法官阻碍执行。为维护法律权威,现场法警依法控制王某妻子,带离现场,其中三辆拖拉机头得以顺利装车。在扣押第四辆拖拉机头的时候,王某姐姐又上前阻拦,执行干警陈想反复阐明法律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分析利弊得失,最终王某姐姐放弃阻拦。一场持续了近六个小时的扣押行动,最终圆满解决。扣押拖拉机头经依法拍卖,申请执行人拿到了全部案款。执行结案后不久,申请执行人将写有“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的锦旗送到执行干警手中,表达对秉公执法、为民解忧、倾力执行的感谢。来源:寒亭法院编辑:蒋梦晗审核:徐
7月3日 下午 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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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到潍坊中院反馈法官履职情况评议意见

7月2日上午,潍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扈洪波带队,到潍坊中院就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部分员额法官履职情况的评议意见进行反馈,通报了履职评议情况,并就做好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潍坊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成涛参加会议。扈洪波指出,市中院对履职评议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履职评议工作取得积极成效。要充分认识开展履职评议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强化制度建设,既要抓好问题整改,也要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升办案能力和质量,全力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司法队伍,筑牢公平正义防线。李成涛表示,开展法官履职评议充分体现了市人大常委会对法院工作的重视支持、对法官的关心爱护。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确保人大监督落到实处。要坚持问题导向,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层层压实整改责任。要做好结合文章,把整改工作与党纪学习教育、“能力作风深化年”活动结合起来,与抓好审判执行工作结合起来,以评议促提升、改作风、提效能,为更好潍坊建设提供更为有力的司法保障。编辑:孙明欣审核:张
7月2日 下午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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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中院举办科级及以下党员进党校培训班

为进一步提升中院机关党员政治理论素养,近日,潍坊中院举办2024年市直机关第8期暨中院机关第1期科级及以下党员进党校培训班,40余名党员干警参加培训。本次培训采取“现场教学+理论教学”形式进行,组织党员干警赴王尽美革命事迹教学基地、臧克家故居和超然台政德教育教学点参观,集中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概论》专题讲座,参加潍坊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成涛讲授的党纪学习教育专题党课,并以小组为单位进行交流研讨。(左右滑动查看更多)通过此次培训,党员干警进一步丰富了理论知识,坚定了理性信念,提升了党性修养。大家纷纷表示,将以本次培训为契机,结合党纪学习教育,大力弘扬革命先烈精神,自觉传承红色基因,永葆党员先进性,立足本职工作,勇于担当作为,为潍坊法院高质量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供稿:中院机关党委编辑:孙明欣审核:徐
7月1日 下午 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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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三优| 潍城法院:法官合力调解 “两难”变“双赢”

“这下我们的问题彻底解决了,真要给你们点个赞,两位费心了!”近日,潍城法院成功化解了两起买卖合同纠纷衍生的执行案件,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原告山东某机械公司与被告某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插秧机30余辆,到货后未如期付清全款,原告遂将其诉至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在履行过程中,被告认为原告未完全履行双方约定的维修义务,拒付最后一笔货款,原告则坚称因被告丢失配件原因无法完成维修,双方矛盾再次激化,均前往执行局申请执行。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衍生出两起执行案件,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也浪费了司法资源。收到执行申请后,执行法官立即与审判法官沟通案件情况,考虑到若不妥善解决该案件,不仅不利于保障双方当事人权益,还会加剧矛盾,无法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效果,两位法官决定合力调解,从源头上彻底化解纠纷。敲定方案后,立即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庭,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从法理、情理、利害关系等多个方面耐心解释,经过一天的释法明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来源:潍城法院编辑:蒋梦晗审核:徐
7月1日 下午 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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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三优|高新法院:案外人强占涉案房产 破难题实现案结事了

“感谢高新法院执行局的干警这么快就帮我们解决了腾迁难题!”近日,一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和买受人分别到高新法院向办案团队送来锦旗,对执行干警在办案中展现的为民情怀和过硬作风表示感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财金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商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办案团队依法对被执行人某商业公司位于高密市的一处房产进行司法拍卖,经过多次竞价,最终由某交运公司以最高价竟得。竞价成功后,买受人交运公司在办案人员协助下,顺利办理了房产产权过户手续,但在房产腾退问题上遇到了难题。原来是某餐厅长期占用该处房产进行经营,买受人多次与该餐厅负责人进行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餐厅也一直未搬离。收到买受人诉求后,办案人员多次赴高密市与餐厅负责人进行沟通,要求其依法搬离。餐厅负责人表示,被执行人商业公司尚欠其600余万元未还,无奈才占用该房产进行酒店经营,通过租赁房产的方式抵偿部分债务。另外,为装修餐厅也进行了投资,直接搬出损失太大,不同意搬出。后办案人员调查发现,该餐厅并未与被执行人商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买卖不破租赁”等法律规定合法占有的情形。一方面,办案人员再行与餐厅负责人进行沟通,告知其相关法律规定和不予腾迁的法律后果,并在现场张贴限期腾迁公告。另一方面,办案人员与申请执行人和买受人加强沟通,告知案件办理相关情况和餐厅方面有关诉求。经过办案人员多次调解,申请执行人和买受人同意给予某餐厅适当经济补偿,某餐厅也同意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离场。最终,该案件房屋腾迁工作顺利完成,涉案多方也均对法院工作表示满意。来源:高新法院编辑:蒋梦晗审核:徐
6月28日 上午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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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三优|昌乐法院:子时执行正酣,十年欠款终还

“感谢法院执行局的各位法官为我追回欠款,让你们加班到晚上11点多,真是过意不去,感谢大家啦!”拿到全部欠款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激动地表达着谢意。好意借款拒还,诉至法院维权该案源于一起民间借贷纠纷。2015年王某某向张某某借款20000元,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张某某多次催还未果后,便匆匆跟随他人外出务工,直至2023年将王某某诉至昌乐法院。王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判决王某某偿还借款20000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某立即申请了强制执行。穷尽执行措施,法警雷霆拘传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线上线下调查,未发现王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承办法官陈广华查阅卷宗后立即联系了张某某,但张某某无法提供王某某的财产线索及住所。就在案件执行即将陷入困局时,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现了王某某的婚姻登记信息。近日,执行干警顺藤摸瓜,经过多方努力找到了王某某丈夫,但其拒不透露王某某的去向。执行干警假意无功而返,实则留下张某某密切关注王某某丈夫踪迹。终于,在当天下午5点锁定了王某某位置。为了让张某某尽快拿到欠款,维护司法权威,执行干警当即以雷霆之势将王某某顺利拘传到庭。“善意文明”+“强制惩戒”,双剂齐下解难题在执行工作室,王某某拒不承认欠款事实,陈广华随即将判决书摆在王某某面前,并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敦促其自觉履行还款义务。王某某见状不得不承认欠款,但以各种理由拖延执行。张某某则坚持要求执行干警将其拘留。此时已临近晚上8点,考虑到案件标的额不大、容易执行到位,以及王某某孩子年龄小等因素,执行干警未急于办理拘留手续,仍然耐心地释法明理,还为其准备了盒饭,并重申被拘留的后果。经过一番教育,王某某主动承认错误,并打电话筹钱还款。晚上11时,王某某的丈夫送来了20000元现金。至此,该案圆满执结。来源:昌乐法院编辑:蒋梦晗审核:徐
6月24日 下午 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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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三优|安丘法院:一场善意的双向奔赴

“王法官,我曾经欠钱不还,但是你们没有难为我,还站在我的角度为我、为孩子考虑,我现在手头上宽裕了,第一时间来把钱还上。”近日,被执行人刘某将一面印有“秉公执法
6月21日 下午 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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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中院组织老干部开展“学先辈精神 做合格党员”主题党日活动

为进一步增强离退休老干部党性修养,丰富精神文化生活,6月19日,潍坊中院组织老干部赴诸城开展“学先辈精神
6月20日 下午 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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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三优|寿光法院:维护胜诉权益,强制清场又来了

6月13日上午7点30分寿光法院执行局26名干警迅速集结乘车至寿光市某综合楼开始清场行动2014年3月7日,王某甲(另案执行)、王某乙向孙某借款14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9月5日。借款到期后,孙某多次催要,王某甲、王某乙一直以没钱为由拒不偿还。后孙某诉至寿光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王某甲、王某乙返还原告孙某借款140万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两名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未履行还款义务,孙某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执行干警迅速查封王某乙名下某综合楼房屋,并依法进行拍卖,但两次竞拍均流拍,孙某申请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70万元抵顶部分案款及拖延履行的利息。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王某乙拒绝腾退。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并张贴腾退通知,为其预留了合理的腾退期限;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拒不腾退,法院决定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腾退。6月11日,执行干警前往腾退现场勘察,并根据勘验情况制定清场方案。6月13日,法院执行局组织实施清场行动。执行干警到达现场后,宣布清场纪律,并严肃告知被执行人切勿妨碍清场行动,否则将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若情节严重将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明白强制清场已成定局,主动配合搬家公司清理现场。
6月19日 下午 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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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三优|高新法院:小案不小办 调解促和谐

“没想到这么快就拿到了拖欠2年多的房租。感谢高新法院!感谢速裁三谭宁法官团队!”近日,高新法院速裁三团队成功调解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孙某主动将案件撤诉,并为团队寄来了感谢信,通过真挚朴实的文字表达了其对办案团队的感激之情。2022年,孙某将其一处房屋出租给李某,约定每月租金2000元,租赁期满后,李某仍欠孙某3000元房租未支付。孙某多次催要,李某均拒不支付,无奈,孙某今年4月将李某诉至法院。案件分配到速裁三团队,办案人员查阅相关材料后,确定了对这起小额诉讼案件先行进行调解的办案思路。办案人员开始电话联系被告李某,一周内拔打十多次电话,李某均未接听。办案人员没有放弃,坚持联系李某,终于拨通了电话,李某只说了句“我现在没钱交房租!”,便匆匆挂断电话。这起案件标的额仅3000元,办案人员深知“小案件”关系“大民生”。在之后一个月内,办案人员每天坚持给李某拨打电话寻求沟通。刚开始李某一直拒接电话,随着每日坚持不懈的电话联系,李某最终被团队做好调解工作的决心所打动,接听了电话并开始初步沟通。李某在电话中向办案人员讲明了自身目前经济状况,不是不想交房租,现在仍在外地打工,收入仅够维持生活。办案人员了解李某相关情况后,一方面告知李某偿还房租系其应尽义务,必须想办法筹措资金尽快偿还及如不按期偿还后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积极协调原告孙某给予李某一定的的宽限期。孙某在得知李某生活状况后同意给李某一个宽限期,让李某有充足时间筹集资金。李某在得知法院为案件调解付出的诸多努力后,一转消极躲避的态度,积极向亲友筹措资金,主动向孙某偿还了拖欠的房租。孙某收到房租后到法院进行撤诉,该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得以实质化解。来源:高新法院编辑:蒋梦晗审核:徐
6月6日 下午 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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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中院召开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

6月5日上午,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会上,潍坊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绍军通报2023年度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情况,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宋宗明发布潍坊中院与青岛中院共同会签的《关于开展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源头、链条治理跨区域司法协作的框架协议》,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迟文文发布典型案例。据通报,2023年,潍坊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扎实推进改革创新,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推进全市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为更好潍坊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一是立足审判主业,筑牢生态环境保护司法防线。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加大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民事案件审判力度,促进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2023年,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1284件,其中审结污染环境、滥伐林木等各类刑事案件80件,依法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民事案件813件,审结涉环境资源行政案件391件。二是完善司法机制,全面提升环境资源审判效能。深化环资审判“三合一”改革,积极推进巡回法庭(工作室)建设,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完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共设立巡回法庭(工作室)11处,建立府院联动协作机制8个,与生态环境局联合建立“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制度,接待企业200余家。三是延伸司法职能,修复受损生态推进共同治理。秉承“谁破坏、谁修复”的工作思路,综合运用劳务代偿、增殖放流、补植复绿等方式,全方位立体式修复生态环境,共设立司法修复基地8处。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苗头性、多发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11份。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作用,全市法院共有3件案例入选2023年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1件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下一步,潍坊法院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打击与修复并举,全面推进生态修复司法实践,深化府院联动,推动协同治理、系统保护,为美丽潍坊建设贡献更多司法力量。据介绍,近年来,青岛、潍坊两地查获、审理多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案件,涉案植物大多通过两地花卉交易市场进行流转,花卉交易市场已成为该类犯罪的枢纽。为此,两地法院共同签订了《关于开展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源头、链条治理跨区域司法协作的框架协议》,旨在提升生态环境和野生植物资源的司法保护力度,促进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会上,发布了10件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包括秦某某等四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宋某与刘某等四人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等,充分体现了全市法院依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为环境资源保护贡献司法力量的坚定决心和有力作为。编辑:安
6月5日 下午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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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目录案例一:秦某某等四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先修复后判决,将惩治性与恢复性司法理念有机结合案例二:张某甲等四人非法捕捞水产品,钟某某等六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环境资源侵权中遵循谁侵权谁担责谁赔偿谁修复原则案例三:张某某等四人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应受严惩案例四:赵某某、邱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滥伐林木损害生态,刑责民责均要承担案例五:李某某等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捕猎、买卖画眉鸟行为破坏生态平衡及多样性,惩治犯罪同时积极督促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案例六:宋某与刘某等四人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噪声导致养殖鸡死亡,侵权人应赔偿损失案例七:刘某甲与刘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民事案件审理中积极适用绿色原则充分发挥经济效能保护农民利益案例八:孙某甲与孙某乙、韩某某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案——大棚建设相邻方应注意保留适当距离及合理高度案例九:某村民委员会与贾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承包期内发包人收回承包土地应有法律明确规定原因案例十:吴某甲与吴某乙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因结婚户口迁出本村、在新居住地未分配承包地的“外嫁女”,此前在本村的承包地被征收的,仍旧可以取得补偿费用案例一秦某某等四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先修复后判决,将惩治性与恢复性司法理念有机结合【基本案情】2020年6月份,甄某某(另案处理)联系王某某(另案处理)处理其存放在外地公司北院内的固体废物,王某某又联系吴某某(另案处理)将危险废物拉至吴某某所找的库房存放,之后因村民举报,王某某联系甄某某拉回部分危险废物,剩余286桶危险废物因包装破损,无法运输。王某某遂联系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被告人薛某某处理该286桶固体废物,并支付处理费用。后被告人薛某某又联系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被告人苑某某处理该批固体废物,并支付处理费用。被告人苑某某于2020年10月8日将该批固体废物运送至青州市某苗木种植场内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被告人秦某某处理,并支付其处理费用。因气味重,被举报后怕被查,2020年10月11日被告人秦某某遂联系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被告人吕某某,后该二被告人将上述286桶固体废物运至临朐县某地一处空场处放置、倾倒,部分桶破裂后大量固体废物液体流出,严重污染环境。【裁判结果】临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吕某某、苑某某、薛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非法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调解,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秦某某、吕某某、苑某某、薛某某连带赔偿临朐县某街道办事处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费用、检测鉴定费用等共计人民币35.1万元;甄某某赔偿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费用、检测鉴定费用3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甄某某自行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修复被污染的土壤、恢复原状,修复方案报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审核、备案,并保证限期治理完毕并验收合格,如被告人甄某某不履行对涉案土壤进行修复的责任,则需向当地检察机关缴纳涉案土壤修复费用、环境监理服务费、修复效果评估费等共计人民币36万元。鉴定费用由秦某某、吕某某、苑某某、薛某某共同负担。相关部门对涉案土壤修复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典型意义】临朐县法院实行先修复后判决,将惩治性与恢复性司法理念有机结合,将修复效果作为案件办理考量因素,引导污染者主动修复被污染的土壤,推进环境污染综合治理。为彻底解决判决后执行难题,法院因地制宜召集检察、环保、街道办共同商讨、研究可执行方案,经多方协商,最终确定被告人自行认领应急处置费用数额,由被告人自行聘请有资质的机构修复被污染的土壤,由环保部门聘请监理机构对修复过程进行监督,检察、环保依职权全程参与修复过程的监督、检察,修复完毕后由检察机关聘请第三方机构及专家对修复结果进行验收,环保部门商请上级部门对验收结果进行评估,整个修复过程法院全程参与,实现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从“我管”到“都管”的转变,形成了环境污染治理的合力。经司法鉴定及评审专家评审,涉案被污染的土壤已经满足第二类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认定土壤修复工作已经完成。修复工作圆满结束后,法院依法对各被告人定罪量刑,实现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案例二张某甲等四人非法捕捞水产品,钟某某等六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环境资源侵权中遵循谁侵权谁担责谁赔偿谁修复原则【基本案情】2022年5月以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徐某某四人为了获取利益,明知潍坊峡山水库为禁渔期,多次驾驶渔船非法捕捞水产品并对外销售。其中,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2.8万公斤以上,非法出售获利28万余元。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张某乙分别分得14万余元。被告人张某丙伙同徐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1.7万公斤以上,非法出售获利17万余元。被告人张某丙、被告人徐某某分别分得8万余元。2022年5月以来,被告人钟某某、高某甲、范某某、张某丁、高某乙、刘某某明知徐某某、张某甲等人非法捕捞白鲢鱼、花鲢鱼等水产品仍然予以收购。【裁判结果】坊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等四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被告人钟某某等六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水产品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刑罚。被告人张某甲等四人的行为还应当在非法捕捞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等四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优先用于支付渔业资源损害修复费用,并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指导及监督下购买与涉案价值相当的水产苗种并在峡山水库水域内增殖放流,如不履行则承担渔业资源损害修复费用,同时在市级以上媒体就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典型意义】本案是潍坊市辖区内首起在内水非法捕捞案件,也是首起打击峡山水库非法捕捞行为的刑事案件,峡山水库位于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素有“齐鲁第一库”美誉,是潍坊市主要水源地和胶东地区调蓄战略水源地。一段时间以来,峡山水库非法捕捞行为时有发生,政府及时发出通知通告禁止非法捕捞,公安、渔业等部门开展集中清理活动,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该案的焦点在于渔业资源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的认定。法院从环境资源侵权的责任承担原则出发,谁侵权谁担责,结合行为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明确了赔偿责任主体,合理分配赔偿责任,确保渔业资源修复有依据、有保障、有效果,确保判项能执行、赔偿能履行、环境能修复。同时充分发挥了法院在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中的关键作用,为后续非法捕捞案件的审理确定了原则和方向,起到了审结一件案,教育一批人的效果,引导广大群众保护好青山绿水,让峡山这座因湖而生,由绿而兴的良好生态城镇更美更绿。案例三张某某等四人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应受严惩【基本案情】2022年8月某日,张某某与王某某、任某某、张某四人在未获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猎区和禁猎期,使用强光手电等工具,在安丘市某镇狩猎野生中华蟾蜍479只,造成204只野生中华蟾蜍死亡。另,2022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与王某某合伙多次在潍坊安丘、高密等地非法狩猎野生蟾蜍360余斤,720余只,价值7.2万余元,出售给马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获利。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非法狩猎共获利人民币7110余元。【裁判结果】安丘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张某、任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任某某、张某均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自愿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故均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任某某、张某在禁猎区和禁猎期,使用强光手电等工具狩猎野生中华蟾蜍,侵害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了当地生物多样性,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非法行为与本案野生动物资源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任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被告人张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同时判令被告张某某、王某某、任某某、张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人民币20400元,并在其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所在地省级以上媒体上对其非法狩猎行为及所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害后果公开赔礼道歉。【典型意义】野生动物具有生态、资源双重属性,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对改善自然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域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在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同时,依法判决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并赔礼道歉,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功能,彰显了依法严厉打击滥猎乱捕违法行为的强有力态度,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强大震慑。本案亦能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环保意识、责任意识,注重生态环境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案例四赵某某、邱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滥伐林木损害生态,刑责民责均要承担【基本案情】2022年3月份,被告人赵某某、邱某某合伙购买他人种植的白杨树73棵(其中4棵已被他人砍倒),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杨树69棵。经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检测,被砍伐树木蓄积合计49.5立方米。经专家评估,被告人赵某某、邱某某滥伐林木的行为造成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费用为2153.4元。因评估产生专家评估意见费5000元。【裁判结果】坊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邱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判令被告人赵某某、邱某某连带支付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2153.4元、鉴定费50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就其滥伐林木的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典型意义】林木作为一种自然资源,不仅具有财产属性,还具有涵养水源、固碳释氧、保育土壤、生态多样性保护、净化大气环境、森林抗氧、林木养分固持等生态功能,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基本屏障。我国采取林木采伐许可制度。本案中,被砍伐的林木虽已被户主重新种植,但通过树苗移栽方式进行生态修复,自开始修复至移栽完成,且需待移栽树木根系相对稳定,在此期间,生态服务功能受损,故法院判决二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鉴定费,以最大程度补偿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同时,二被告人在新闻媒体赔礼道歉,既有助于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又能够对群众起到警示作用,强化公众保护环境的法治意识。案例五李某某等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捕猎、买卖画眉鸟行为破坏生态平衡及多样性,惩治犯罪同时积极督促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基本案情】
6月5日 下午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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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三优|安丘法院:法官温情调解暖人心 多年抚养纠纷终破冰

近日,安丘法院景芝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司法保障。案情回顾张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2008年,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父亲王某抚养,但因女儿与父亲一起生活存在诸多不便,后一直跟随母亲张某生活。期间,张某曾要求王某支付孩子学费和生活费,王某均拒绝。现女儿即将面临中考,各方面花费越来越高,仅靠张某的收入不足以支撑其生活,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同时要求王某按月支付抚养费。法官调解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陈奇凡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核实案件相关情况。为实质化解矛盾纠纷,最大程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他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针对孩子的抚养费问题久争不下,情绪十分激动。张某认为自己供养女儿不易,王某作为父亲,未尽到相应的义务,说起来全是怨气;王某则认为孩子长期跟随母亲生活,与自己的关系逐渐疏远,心里很不是滋味,不愿支付抚养费。陈奇凡一方面从法理上向王某释明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方面的法律规定,同时站在一个父亲的角度,对王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学习、生活等多方面进行分析,从而让王某认识到给付抚养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另一方面也向张某陈述了王某的困难,希望张某能够理解对方的难处。在陈奇凡耐心疏导下,王某逐渐认识到其有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张某也体谅到王某的不易,同意降低部分抚养费。最终双方打开心结,约定变更抚养关系,女儿由张某抚养,王某按月给付抚养费,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事后,为感谢陈奇凡法官的倾情调解,王某将锦旗送到了法官手中。法官寄语爱是联系父母和孩子的桥梁,孩子的成长需要父母用心关注、真情付出。在抚养费纠纷、监护权纠纷等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中,首要考虑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物质基础,在处理抚养费纠纷时,既要做好法律释明,又要注意方式方法,减少离婚及抚养费争议对孩子的情感伤害,通过调解化解抚养费纠纷,更有利于维系亲情,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来源:安丘法院编辑:蒋梦晗审核:徐
6月4日 下午 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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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车货一体还是车货分离——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理解异议引纠纷,法院如何判?

案情简介2023年9月28日,某运输公司为其所有的半挂牵引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货物运输定额保险(限额为20万元),保险期限为2023年10月7日至2024年10月6日,被保险人为该运输公司。2023年10月27日,该公司司机周某驾驶公司投保车辆运输货物时,刮碰限高杆导致货物掉落受损。该运输公司向货主赔付完毕后,于2023年11月7日,向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理赔,保险公司拒不赔付并出具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认为: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范围是车辆所载货物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或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导致的直接损失,在上述范围内由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本案事故中,涉案车辆没有与其他物体发生碰撞,而是车辆所载货物与限高杆发生碰撞导致货物损失,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该运输公司不服,诉至寿光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保险公司赔付其因车辆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总计20780元。法院审理该涉案保单第十二条之特别约定第一款:“本保单仅承保保单列明车辆运输的货物因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或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释义:1)碰撞是指运输工具在运输中与该运输工具以外的其他物体直接相撞,或在静止(如停靠等)状态下受到该运输工具以外的运动物体直接相撞……”。某保险公司因此辩称:本事故涉案车辆没有与其他物体发生碰撞,而是车载货物与限高杆发生碰撞导致货物损失,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按照通常理解,涉案车辆的主要功能是装载货物,货物运输过程中货车和货物可视为统一整体,且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本次事故情形为货物刮撞限高杆还是车辆及货物一同刮撞限高杆,若将该事故情形排除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外有悖常理,故对该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最终,判决该保险公司赔偿该物流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9780元(货损17280元+施救费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法官说法单
6月3日 下午 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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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法院2023年度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促发展——潍坊中院组织开展全市法院岗位练兵活动潍坊中院组织干警赴潍南县委红色廉政文化教育基地开展警示教育
6月1日 上午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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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能力 转作风 促发展——潍坊中院组织开展全市法院岗位练兵活动

为提升全市法院干警综合素能,锻造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高素质专业化法院队伍,根据省法院“三强三优”专项活动安排和岗位练兵活动部署要求,5月28日,潍坊中院组织开展全市法院岗位练兵活动现场风采展示评审。潍坊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成涛出席并讲话,市人大、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有关负责同志,中院特约监督员参加活动。今年4月份以来,全市法院结合“能力作风深化年”活动,按照“立足岗位、紧贴实战、注重实效”的要求,区分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以及司法警察岗位,设置庭审录像抽查、裁判文书评审、案例分析评审、现场答辩、现场草拟庭审提纲和裁判文书、全流程网上办案操作、公文写作及警务保障实战演练等不同环节、不同类别的练兵科目,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各科目练兵现场通过前期练兵科目评选,全市两级法院12名干警脱颖而出,参加了现场风采展示评审。他们立足各自岗位实际,结合工作事例,分别讲述了办案经验、辅助办案心得、工作感想收获等,全面展示了潍坊法院干警的风采。现场风采展示(滑动查看更多)李成涛院长在点评讲话中强调,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是推进法院干警队伍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建设的有力抓手,要进一步积累经验、增强本领,以岗位练兵促进提升实际司法能力和水平。要加强练兵学习,聚焦“五种能力”深化岗位练兵,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把练兵融入日常工作,干中练、练中学。要知责担责尽责,把岗位练兵与“能力作风深化年”和党纪学习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坚持学以致用,立足实战、躬身实践,切实将所学所知转化为司法能力,把练兵成果转化为工作成效。干警们纷纷表示,岗位练兵活动是一次综合业务能力大检验、大练兵、大比武,通过岗位练兵,全面提升了自身的岗位技能、综合素质和司法能力,实现了以练促学、以练促改、学以致用的目的。在今后的工作中,将锚定“争一流、争第一”的目标,聚焦“公正与效率”主题,强化技能锻炼,增强业务本领,提升作风能力,为全市法院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中院在家班子成员、县级领导干部、干警代表参加活动。编辑:刘楠楠
5月29日 下午 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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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中院组织干警赴潍南县委红色廉政文化教育基地开展警示教育

为进一步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加强全面从严管党治院,深入开展警示教育,5月27日,潍坊中院组织全体干警分两批到潍南县委红色廉政文化教育基地开展警示教育。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成涛参加活动。在展馆宣誓墙前,全体党员干部重温入党誓词,用铮铮誓言表达了为党的事业奋斗终身的坚定信念。在展馆一楼,大家依次参观了抗战潍南、解放潍南、建设潍南、钢铁潍南、血色潍南、光耀潍南等主题内容,深入了解了潍南县委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建国初期的光荣历史,深刻感受了革命先烈的爱国情怀。随后,展馆解说员引导大家来到二楼,参观了“唤醒”“警醒”“觉醒”“践行”四个主题展厅,通过剖析典型案例,提醒大家严于律己、守住底线、不碰红线,筑牢廉洁思想防线。通过学习教育,全体干警接受了一次深刻的党性洗礼,进一步提高了清正廉洁的政治觉悟。干警们纷纷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牢记初心使命,时刻紧绷廉洁自律之弦,为法院高质量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供稿:中院督察室编辑:蒋梦晗审核:张
5月28日 下午 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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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中院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

5月27日下午,潍坊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成涛主持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常委会扩大会议、全省领导干部会议和市委常委会扩大会议部署要求。会议强调,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是全省工作的总指引、总航标,也为我们做好法院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前进方向。我们要深入学习好、贯彻好,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统一到上级部署要求上来,持续深化改革创新,推动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会议要求,要坚持高站位谋划,牢牢把握司法改革正确政治方向。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准确把握司法改革为民导向,在解决实践问题中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机制创新。要坚持能动履职,全力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聚焦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不断优化司法服务,精准保障本地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以高质量司法保障更好潍坊建设。要坚持品牌引领,全力打造司法服务乡村全面振兴“潍坊样板”。既要发扬基层首创精神,鼓励探索创新,又要注重挖掘、总结创新举措和鲜活经验,让潍坊法院品牌更加响亮。要坚持筑牢防线,纵深推进党纪学习教育。深入理解和把握党纪学习教育的重大意义,结合“能力作风深化年”,丰富学习载体形式,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心走实。要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司法服务金融高质量发展会议精神,为全市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化解提供司法支持。中院领导班子成员、县级领导干部以及各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编辑:孙明欣审核:张
5月27日 下午 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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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亮生活—潍坊法院民法典普法宣传进行时

今年5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来的第四个“民法典宣传月”为广泛传播民法典知识阐释民法典精神潍坊法院组织开展民法典普法系列宣传活动营造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潍坊中院为进一步增强群众的法治意识,推动全社会关注和参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根据市委依法治市办工作安排,5月23日上午,潍坊中院与多家单位在市人民广场联合开展“民法典宣传月”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集中宣传活动。此次活动中院布展区以“学好用好民法典
5月24日 下午 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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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法案例】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触犯刑法,判刑!

交通运输领域要求相关从业人员需持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有的从业人员想要走捷径,盲目相信“不需考试即可拿证”的说辞,通过熟人或网络“购买证件”,殊不知已经构成刑事犯罪……案件详情2020年9月,因工作需要,邹某从网上购买1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同年10月王某通过邹某购买1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2021年4月至6月期间,邹某、王某以同样手段先后为黄某、唐某等5人购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两人非法获利3500元。在常规道路交通运输执法中,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王某的从业资格证系假证,至此案发。法院审理寿光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邹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王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法官提醒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系国家机关证件,除通过正规培训考试外,无其他获取“捷径”,网上所谓“下证快”“包过检”等标语,并承诺不用考试就能办证的,都是诈骗!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是犯罪,须负刑事责任,切勿心存侥幸心理,企图通过购买假证蒙混过关,最终触犯法律红线。来源:寿光法院编辑:蒋梦晗审核:徐鑫三强三优|昌乐法院:房屋租赁起纷争
5月22日 下午 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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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三优|昌乐法院:房屋租赁起纷争 倾力调解化矛盾

✦•✦红河法庭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将儒家文化精髓“和为贵”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以优秀传统文化引导群众定分止争。近日,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得以妥善化解,让濒临破碎的亲情关系得以弥合。案情回顾该案原告何某与被告王某系同村村民,且为亲戚关系。双方于2016年7月上旬签订租赁合同,由王某租赁何某的沿街房开店经营,租赁费每年4500元,一年一结算,但未约定具体交费时间。后两人将2018、2019年的租赁费调整为4000元。2018年至2023年,王某于每年年初向何某微信转账租金。2024年2月下旬,王某搬离,双方终止合同。后何某向王某索要2016年下半年、2023年、2024年的租赁费共7000多元。王某则称租赁费已付清,只因何某计算时间为阳历,按照阴历计算的话都已付清。其中,2016年下半年租赁费的2000元为现金交付,并提交了取款记录。该纠纷经村委、社区多次调解未果。案件调解2024年4月23日该案开庭审理。庭前调解时,何某与王某对租赁时间和租赁费用交付情况争执不休。承办法官发现,两人面对对方提出的新情况、新意见,不断向在庭外的妻子进行“请示汇报”,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双方妻子。鉴于此情景,承办法官将双方妻子也纳入调解工作中。为充分让到庭人员和出庭人员都能参与纠纷的审查和调解,承办法官把双方到庭人员集中到法庭门口,将此作为调解场所,让大家一起摆事实、讲道理、看证据、听录音,各抒己见谈看法,就地摆起了调解说理的“龙门阵”。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通过梳理证据、述说质证,对2023年租金已无争议,但对2016年和2024年的租赁费还是各执己见,调解陷入僵局。何某之妻的一句“钱短情长,双方亲情比钱更重要……”让承办法官看到了希望,于是抓住机会向其讲道理、说情谊、释法律,劝大家“以和为贵”。最终何某同意放弃存在争议部分,将数额予以确定。同时在承办法官的劝导下,王某及其妻当即付清调解确定的款项,何某撤回起诉。事后承办法官又从情理入手,劝导双方当事人珍惜亲戚情谊,互谅互让。双方均表示不再提及此纠纷,消除嫌隙,重归于好。典型意义司法连着民生,每个案件都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红河法庭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通过一场“情深义重”的“龙门阵”,引导当事人敞开心扉,充分表达自身诉求,利用调解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弥合了双方当事人在情感、认知上的分歧隔阂,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编辑:蒋梦晗审核:徐
5月20日 下午 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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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三优|寿光法院:强制清场,兑现胜诉权益

4月24日早上8点寿光法院38名执行干警抵达台头镇某村开始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沿街房进行强制清场案件详情2020年7月,王某与郑某、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寿光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郑某、刘某返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5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两被告一直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立案执行后,执行干警多次敦促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后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寿光市台头镇某村村委东侧沿街房,因两次竞拍均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76万元抵顶全部案款及拖延履行的利息共计63万元,差额13万元统一交付法院。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张贴腾退通知,为其预留了合理的腾退期限;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拒不腾退,法院决定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腾退。强制清场4月15日,执行干警前往腾退现场勘查,并根据勘验情况制定清场方案。4月24日,寿光法院执行局组织实施清场行动。执行干警到达现场后,被执行人郑某、刘某及家属情绪激动,拒不配合清场工作。司法警察立即控制现场,严厉告知妨碍执行的法律责任,被执行人迫于法律威严、执行震慑,同意自行清理现场。清场行动全程公证、录音、录像、制作笔录,当天下午5点顺利完成清场,法院将腾退后的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抵顶后差额约13万元,申请执行人将其转至法院账户,法院依法进行了处置,案件顺利执结。来源:寿光法院编辑:蒋梦晗审核:徐
5月15日 下午 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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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三优|昌乐法院:执行干警耐心释法明理 诚信男子主动替母还债

送款上门显温情市人大常委会到潍坊中院评议法官履职情况
5月13日 下午 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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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到潍坊中院评议法官履职情况

5月7日,潍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扈洪波带队,到潍坊中院对法官履职情况进行评议。潍坊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成涛参加有关活动。期间,召开民主测评会,组织对被评议的10名法官进行民主测评,并与有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了解工作情况。开展法官履职评议工作是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创新举措,对于提升办案质效、促进司法规范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潍坊中院高度重视履职评议工作,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积极配合开展履职评议,确保履职评议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同时,注重做好“后半篇文章”,把履职评议中发现问题的整改与党纪学习教育、“能力作风深化年”活动相结合,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提高法官履职能力,对照发现的问题和意见,举一反三、建章立制,以评议促提升,以评议改作风,为更好潍坊建设提供更为有力的司法保障。编辑:秦建刚
5月8日 下午 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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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三优|诸城法院:倾力执行为46名职工解“薪”愁

当“燃”有我|潍坊中院开展“五四”青年节主题活动潍坊中院、潍坊市人社局联合召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
5月6日 下午 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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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中院 当“燃”有我|潍坊中院开展“五四”青年节主题活动

为纪念“五四”运动105周年,凝聚青年共识,汇聚青春力量,激励广大青年干警踔厉奋发、挺膺担当、不懈奋斗,4月30日下午,潍坊中院组织机关青年干警开展“五四”青年节主题活动。参观“使命·担当”主题展馆在潍坊市党史教育馆“使命·担当”主题展馆,青年党员干警们面向党旗进行庄严宣誓,用铮铮誓言表达了作为一名共产党员的永恒初心和坚定信念。在讲解员的引领下,干警们依次参观了主题展馆的四个展厅,重温了潍坊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时期的沧桑历程和历史成就,感受为民务实、勇于担当的情怀。“青春中院·当‘燃’有我”健步走暨环保志愿服务活动干警们沿着鸢都湖沿岸开展健步走暨环保志愿服务活动,大家精神抖擞、步伐坚定,在徒步过程中沿途捡拾垃圾,助力环保公益,展现了青年干警昂扬向上、积极进取的精神风貌。活动结束后,大家纷纷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牢记初心使命,传承五四精神,勇于担当奋斗,为潍坊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贡献青春力量!编辑:蒋梦晗审核:徐
4月30日 下午 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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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中院、潍坊市人社局联合召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

4月30日上午,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召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会上,潍坊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绍军发布《潍坊法院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白皮书》(2021-2023年),市人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明发布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情况,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康恒武、中院未审庭庭长宋宗明联合发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中院三级高级法官张国良主持发布会。据介绍,2021至2023年,潍坊两级法院积极推进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共审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15955件,审结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案件1141件,有效维护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恶意欠薪犯罪,共审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6件。创新优化审判工作机制,成立集中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合议庭或审判团队,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实施繁简分流,高效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凝聚“调裁一体”合力,加强司法和行政对接,强化劳动人事争议裁审有效衔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目前,全市法院共对接调解组织131家,599名特邀调解员驻院常态化开展调解工作。坚持民生优先,开辟保障劳动者权益绿色通道,对欠薪等侵害劳动者权益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共执结涉农民工工资案件1554件,到位金额7000余万元,及时高效兑现劳动者胜诉权益。注重延伸职能,及时为劳动者和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提炼总结典型案例,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指引。据通报,2021至2023年,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聚焦劳动者权益保护和营商环境优化,不断提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所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35242件,涉及劳动者37601人,为劳资双方挽回经济损失12.62亿元。针对劳动争议纠纷的新特点、新趋势,加强源头治理,注重宣传预防。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服务和青年仲裁员志愿者联系企业机制,做到宣传在前、预防在先。强化协商调解,注重多元化解。印发《潍坊市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推动企业建立沟通对话机制。推进基层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建成全省标准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8家、全国金牌调解组织1家。开设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工作站,先后提供咨询解答次数12588次,帮助贫弱群体依法维权13177人次。完善速裁机制,注重提质增效。深化仲裁立案登记制改革,实现当场立案、当场组庭排庭、当场通知当事人,维权群众在开庭审理前一次性领全开庭文书,等待时间由15天缩短为半小时。会上,发布了10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包括聂某某、徐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潍坊某物流公司不服工伤认定案,范某某与潍坊某集团公司竞业限制案等,涉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等,充分体现了法院和人社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发挥职能作用,为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特别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出的积极贡献。供稿:中院未审庭编辑:孙明欣审核:徐
4月30日 下午 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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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中院、潍坊市人社局联合发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1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聂某某、徐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基本案情】2008年8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聂某某、徐某某夫妇经营鞋厂,拖欠任某等20余名工人工资达人民币40万余元,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上述劳动报酬。2013年6月7日,高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被告人支付任某等工人被拖欠的工资,二人在指定期限内仍不支付,高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将该案移送高密市公安局。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聂某某、徐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高密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某、徐某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处罚。故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聂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一审宣判后,聂某某、徐某某提出上诉。潍坊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该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恶意欠薪犯罪、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该案被告人在未支付20余名工人工资的情况下,逃匿至外省且关闭通讯工具予以躲避,劳动部门已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送达至聂某某经营的鞋厂,聂某某、徐某某未收到该文书不影响其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该案被告人在外逃匿数年,最终被抓获归案,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体现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恶意欠薪犯罪的鲜明态度,警示用人单位或个人不要心存侥幸,务必及时支付劳动者报酬,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2货运交通运输领域中挂靠关系工伤保险责任的认定——潍坊某物流公司不服工伤认定案【基本案情】胡某系朱某招聘的驾驶员,朱某与潍坊某物流公司签订《车辆挂靠经营合同》,将朱某所有的一重型货车挂靠在潍坊某物流有限公司对外经营,胡某没有缴纳工伤保险。挂靠期间,2021年11月27日,胡某在驾驶该重型货车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9:50宣告死亡。胡某的亲属以潍坊某物流公司为用人单位申请工伤,当地人社部门认定胡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视同工伤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潍坊某物流公司对该工伤认定决定不服,认为胡某不是其单位人员,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决定。【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潍坊某物流公司与朱某签订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可以证明朱某将其个人购买的重型货车系挂靠在潍坊某物流公司对外经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中,朱某车辆挂靠在潍坊某物流公司经营,朱某所雇佣司机胡某因工死亡,其工伤责任应由挂靠单位即潍坊某物流公司承担。朱某聘用的司机胡某在驾驶该重型货车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发病当日死亡,对该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胡某的情形符合上述规定,应予认定为工伤。因此,对于潍坊某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潍坊某物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挂靠经营在货物运输领域较为常见,个体车主挂靠在有营运资质的公司开展运输,实际雇主和用人单位不一致,被雇佣人员在工作中受伤的,雇主与挂靠单位往往互相推脱。本案是货运交通运输领域中挂靠关系工伤保险责任认定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明确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因此,因被挂靠方未为驾驶员缴纳工伤保险,应当由被挂靠方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该规定明确了挂靠情形下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具体承担方,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对于明确挂靠关系中被挂靠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提升挂靠关系中各方的法律责任意识,避免用工风险,具有典型示范指引意义。3普通劳动者无需履行竞业限制条款——范某某与潍坊某集团公司竞业限制案【基本案情】范某某于2006年3月入职潍坊某集团公司从事电工工作。2012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及自离职之日起两年内,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到与本公司生产或经营同类或类似产品,从事同类或近似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或近似产品、从事同类或近似业务,否则赔偿违约金50万元。后范某某离职,从事网约车司机工作,双方产生劳动争议,范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50400元。仲裁委员会裁决后,范某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本案中,虽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竞业限制作了约定,但范某某在离职前从事电工工作,系普通工作岗位人员,不负有保密义务,故范某某不属于竞业限制规定中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的范围。并且,潍坊某集团在山东仅有四家企业,本身对劳动者就业范围的限制较小,也没有证据证实竞业限制的约定对范某某的就业选择产生了影响。因此,范某某的该项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典型意义】虽然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该劳动者作为普通工作岗位人员,不负有保密义务,故不属于竞业限制规定中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的范围,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也无需支付补偿金。4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投资入股”而规避劳动关系——李某某与某健身公司劳动争议案【基本案情】李某某于2018年7月10日入职某健身公司,任职经理岗位,期间接受公司的用工管理,李某某的日常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分红,某健身公司为李某某缴纳社会保险。某健身公司为激发员工的积极性,鼓励员工投资入股并享受分红,李某某向某健身公司缴纳股份款50000元,并签订《合作协议书》,但未进行股东登记注册。协议书除约定分红比例为10%外,还约定:李某某因主观因素主动退伙,股本不予退还,如在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时,李某某不承担债务。2023年6月,因某健身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李某某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后,李某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虽“投资参股”但并未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进行股东注册登记而成为公司股东,其仍在原岗位继续提供劳动,接受某健身公司的管理,并以劳动报酬作为其稳定生活来源。同时,鼓励李某某“入股”系为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且李某某不需要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务(风险),因此“投资参股”属于内部激励政策,属于一种职工福利,此行为实为广义上的股权激励行为,股权激励分红属于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李某某对某健身公司的人身及经济附属性并未发生实质性转变,双方之间仍为劳动关系。某健身公司应当足额支付李某某劳动报酬、未休年休假工资、防暑降温费、经济补偿金并退还股份款50000元。【典型意义】用人单位为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肯定劳动者的成绩,会鼓励劳动者投资入股或者将股权作为福利分配于劳动者,以增强用人单位的凝聚力和劳动者的主人翁意识,此种模式有利于劳资关系稳定,共享经济增长的成果。劳动者投资持股后,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不可一概而论。评价劳动关系应结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仍然具有明显的人身、财产及组织隶属性特征来认定。如果劳动者投资入股后仍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仍以劳动报酬作为其稳定收入来源,劳动者不需要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务(风险),则投资参股属于内部激励政策,属于职工福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从属性未发生实质转变,双方之间依然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双方之间应为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调整。5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意外险不免除工伤赔偿责任──任某某、孟某某与某信息技术公司工伤待遇案【基本案情】任某某、孟某某之子任某于2019年1月入职某信息技术公司。2019年10月31日,任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并已认定工伤。某信息技术公司未为任某缴纳社会保险,仅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平安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赔偿了35万余元。后双方因赔偿事宜产生争议,任某某、孟某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后,任某某、孟某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不因投保意外伤害险而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据此,本案中,某信息技术公司作为投保人为任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该保险的受益人只能是任某或其近亲属。任某在工作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用人单位以投保人身份主张在赔偿款中扣除意外伤害保险金,相当于变相成为该保险受益人,有违立法目的,依法不予支持。【典型意义】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了商业意外保险后,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因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是基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赔偿,保险受益人应为劳动者或近亲属。用人单位主张扣除保险金,实质上系主张享受保险受益人的权利,没有法律依据。保险公司虽然已经进行了赔付,但并不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仍应当支付相应赔偿。6劳动法责任不因签订劳务合同而规避——张某与某物业公司经济补偿案【基本案情】张某于2022年10月1日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23年6月1日,该物业公司无理由将其辞退。张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800元。某物业公司辩称,其与张某签订的是劳务合同,系到期终止合作,并不需要任何另外的理由。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张某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裁判结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某物业公司自愿签订的《劳务合同》,是有效合同。对于合同性质的认定,并不能简单地以合同名称为准,更应当根据合同内容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即依据合同双方所约定的权利义务来判断。该《劳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资待遇等内容,具备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条款,符合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该合同已经得到实际履行,其在名称及其他事项约定上的瑕疵,并不足以否定双方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形成劳动关系的事实。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4月30日 下午 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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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中院举行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暨党纪学习教育读书班

4月29日,潍坊中院举行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暨党纪学习教育读书班,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内容,开展集中学习、专题辅导和交流研讨。潍坊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成涛主持会议并讲话。读书班期间,市纪委监委驻市法院纪检监察组组长、中院党组成员王峰贵作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专题辅导,介绍了《条例》修订的重大意义,重点阐释了《条例》新修订内容和亮点,引导党员干部准确把握《条例》重要内容,切实增强纪律意识、筑牢纪律底线。会议强调,要坚持逐章逐条学,学出绝对忠诚的政治品格。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准确掌握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增强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全市法院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要坚持联系实际学,学出严负其责的主动担当。聚焦工作重点,准确把握党纪学习教育的目标要求,增强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群众、防范化解风险的本领;聚焦“能力作风深化年”活动部署,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目标,切实做到学有质量、学出成效。要坚持知行合一学,学出服务大局的实干实效。深入践行司法为民作风,落实公正司法要求,在党建业务融合、多元解纷、特色法庭等工作上实现新突破,以高水平履职加快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为更好潍坊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潍坊中院机关及各基层法院全体干警收听收看了专题辅导。中院班子成员、县级领导同志、各部门负责同志、青年干警理论学习小组成员代表参加集中学习和交流研讨。供稿:中院机关党委编辑:孙明欣审核:赵明海情系劳动者
4月29日 下午 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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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系劳动者 法在你身边——潍坊中院联合高新法院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五一”国际劳动节将至,为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劳动者的法治意识,4月26日下午,潍坊中院联合高新法院,走进十甲农贸市场开展“情系劳动者
4月28日 下午 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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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中院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

4月26日上午,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会上,潍坊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绍军发布《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服务保障“品牌潍坊”建设的意见》,民三庭庭长祝卫华发布《2023年度潍坊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三级高级法官张国良主持新闻发布会。《关于依法服务保障“品牌潍坊”建设的意见》主要内容《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保护激励创新为核心,以服务“品牌潍坊”建设为重点,以协同培育、保护更多潍坊知名品牌为根本,推进“品牌潍坊”建设形成合力,助力企业健康发展。《意见》共分4项17条,《意见》强调,要突出保护重点,着重加强对潍坊知名标识、核心技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力度,促进潍坊特色品牌、自主创新技术驱动发展,助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创新和保护,推动潍坊特色产业发展及历史文化传承。要完善制度保障,加大对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惩处力度。通过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证据披露及证明妨碍规则等,加大违法成本,利用民事、刑事手段,从严惩处侵权假冒,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协同,形成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加强与公安、检察、市场监管、文旅等部门的衔接配合,集聚“品牌潍坊”建设合力,推进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提升服务保障“品牌潍坊”建设的整体效能。1“ZS”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某机械有限公司【案情摘要】原告与被告同为交通工具行业的经营者。原告成立于1995年,是国内研发、制造摩托车等产品的知名企业;“ZS”既是其企业字号亦是其注册商标,“ZS”牌摩托车在同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告成立于2012年,主要生产销售挂车,被告单独且突出标注“SZ”字样,以“SZ”作为关键词进行百度搜索,搜索结果中出现了原告及被告的相关链接,被告的链接亦系宣传、销售拖车、挂车。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4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与原告“Z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似的产品上,使用与该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误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存在某种关联,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被告的企业名称虽系合法注册,但其作为登记在后的相同行业的经营者,应当知晓原告及“ZS”品牌在同行业的知名度,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予以规避,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但在百度搜索中以“SZ”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搜索结果显示被告以“SZ”字号宣传和销售拖车、挂车及相关农用机械。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截取了原告“ZS”品牌的流量,可能会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双方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导致本来想与原告合作的相关公众选择与被告合作,不合理地利用原告的流量获得交易机会,客观上增加了己方商业机会而减少他人的商业机会,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当庭判决: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且被告于判决当日主动履行。【典型意义】本案系案结事了实质化解矛盾纠纷的典型案例,取得了“胜败皆服”的良好社会效果。本案涉及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等多项权利冲突,厘清双方各项权利的范围和法律界限,实现和谐共赢是关键所在。本案裁判一方面重视保护知名品牌,打击“傍名牌”“搭便车”的不诚信行为,另一方面也重视对民营企业等小权利主体的保护,引导其合法规范使用已依法注册的企业名称和商标,诚信经营,降低企业竞争成本,实现了大品牌与小权利的和谐共赢,后被告规范使用已取得的合法权利,致力于打造自身品牌,深耕技术创新,自身品牌红利日渐突显。本案的妥善处理,为推动市场主体品牌的培育和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2“雪尼尔休闲裤”
4月26日 上午 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