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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处理解析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文简称“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本文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下文简称“18号通知”)、《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下文简称“39号通知”)、《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下文简称“98号公告”)等规定,对保障金的计征、征收管理和减免优惠作介绍。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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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6月6日出台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称“《办法》”)。《办法》在专业术语的使用方面存在瑕疵,但瑕不掩瑜,《办法》对出台背景、出台意义、出台依据、适用范围、税前扣除凭证种类、税前扣除凭证与相关资料的关系等方面都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和解释,统一了税前扣除凭证的执行口径。实务中应将《办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有关规定相衔接。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时间的规定《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执行。企业在汇算清缴期满前允许扣除的金额“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应理解为该项支出属于发票开具的范围,且开票时间(对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本企业汇缴期满前。如果对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本企业汇缴期满后,则无需取得发票。二、关于税前扣除金额及时间的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是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支出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关于税前扣除的时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文明确指出,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正列举)外,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特殊情况例如,基于反避税的需要,防止企业通过虚提工资不发放之手段加大税前扣除金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允许扣除的工资必须实际发放。考虑到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期较长、提前预售、集中交付等特点,为了保证税款的均衡入库,《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房地产企业的预售房款必须在收到当期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应税所得,未来结转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时,作纳税调减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的“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中的“支出”是指“列支”,“支出真实”是指“会计确认的经济业务真实”,“实际发生”并非“实际支付”,而是指因固定资产已经使用、货物已经销售、劳务已经提供、租赁期已经开始、资金已经占用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归属于当期的成本(损益类)、期间费用、税金(指记入损益的税金)、损失等。三、未按规定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税务处理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关于应取得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符合规定的发票及其他外部凭证,下同)的有关规定,实务中应针对下列三种情形分别处理:1.企业在汇缴期满前应取得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应主动作纳税调整。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间(次年1月1日-5月31日)发现纳税年度允许扣除的金额应取得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应当要求对方补开、换开税前扣除凭证,如果能够在汇缴期满前取得补开、换开的税前扣除凭证,允许扣除,不作纳税调整。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办法》第十四条要求提供的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若未能在汇缴期满前取得补开、换开的税前扣除凭证,或者属于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税前扣除凭证又不能提供《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能够证实支出真实性资料的,暂不允许税前扣除,作纳税调增处理。2.企业在汇缴期满后五年内自行取得补开或换开税前扣除凭证的,允许追补扣除。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补开、换开的税前扣除凭证或者属于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税前扣除凭证但能够提供《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相关资料的,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追补期五年是指从支出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连续计算的五年。3.汇缴期满之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取得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并告知企业限期补开、换开期限届满仍未取得的,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被税务机关发现纳税年度已作税前扣除的金额应取得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由税务机关书面告知企业60日内补开、换开税前扣除凭证,企业补开、换开期限届满仍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或者属于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税前扣除凭证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未能提供《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相关资料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值得注意的是,一经税务机关告知限期补开、换开税前扣除凭证仍未取得被纳税调整的,不再适用追补期五年的规定。此外,凡是应取得而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未作纳税调整而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并且导致支出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的,即便是在追补期内取得了补开、换开的税前扣除凭证或被税务机关告知60日内取得了补开、换开税前扣除凭证,应从税款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四、案例分析(一)基本资料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用作补充流动资金,借款本金1000万元,借款期限三年,自公历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利率10%(未超过同期同类金融企业贷款利率标准),借款期满一次性还本付息1300万元。本例中,乙公司利息销售额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关于发票开具时间的规定,增值税发票应于2020年12月开具,因此,无论2020年12月31日是否收到利息,乙公司均需于2020年12月向甲公司一次性开具利息发票300万元。(二)问题1.甲公司办理2018年、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缴时,财务费用中列支的100万元利息,既没有支付,也没有取得发票,能否在税前扣除呢?2.如果2021年5月31日前仍未取得发票,乙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3.如果2021年5月31日前仍未取得发票,乙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利息支出已自行申报扣除,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三)解析1.甲公司2018年、2019年汇缴时的税务处理(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允许扣除的利息无需实际支付。(2)利息支出属于发票开具的范围,但发票开具的时间(2020年12月)在2018年、2019年汇缴期满后,因此2018年、2019年财务费用科目列支的利息,不属于“应取得发票”的情形。综上,甲公司2018年、2019年度发生的利息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不作纳税调整。甲公司的借款合同、收款凭据、利息计算清单等利息支出真实性的合法凭据应当留存备查。2.如果甲公司2021年5月31日之前仍未取得发票,则2018年、2019年、2020年各年度利息支出均不得在税前扣除,甲公司除需对2020年度利息支出100万元作纳税调增外,还需对2018年、2019年度的利息支出作追补调增。追补调增后,若能够在税款追补期限内取得补开发票,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追补期是指该项支出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连续五年,即2018年度、2019年、2020年利息支出扣除的追补期分别是2019-2023年、2020-2024年、2021-2025年,因此,如果2023年12月31日前能够取得补开发票,2018年度利息允许追补扣除,此后即便取得补开发票,也不得追补扣除。2019年、2020年的税务处理依此类推。3.如果甲公司2021年5月31日之前未取得发票,税务管理或稽查部门发现甲公司办理2018年、2019年、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自行申报扣除未作纳税调增处理,应当书面通知甲公司60日内补开发票,若能够在60日内取得补开发票,不作纳税调增;反之,若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仍未取得补开发票,2018年、2019年、2020年均需追溯调增,追溯调增后,即便是在五年追补期内取得补开发票,也不得追补扣除。文章原创,转载请标注本公众号二维码,谢谢!
201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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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重难点项目之七——高新技术企业

(1)A107041表基本信息中删去了原2014年版申报表中“是否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是否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收到有关部门处罚的”、“是否发生偷骗税行为”行次;
2018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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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税协金融行业税务代理培训班(2017/8/24-8/20) 学员问题解答(一)

请问:上述情形能否作为一个清算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因为地产企业认为可以作为一个项目清算,清算税负超过当地平均标准;但税务机关认为应按照清算规程的要求,作为三个项目进行清算,分歧较大。
2017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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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为科技创新呐喊

税收优惠载着助推科创的满腔热血而来,能否起到实效,关键在于落实。我们需要将优惠落实到真正搞科研的企业、真正深耕研发的人员,不能被假高新、虚研发、伪人才骗取了国家的优惠政策,致使国家税款变相流失。
2017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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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收 税政助行

科技成果量化科技人员个税可递延
201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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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的所得税处理

②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2017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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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的商业模式及税务处理

对于商户而言,应仅就向消费者收取的金额缴纳增值税,商户向第三方支付收取的金额应理解为商户为第三方支付提供的市场推广服务而取得的收入,由商户应向第三方支付开具市场推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增值税。
2017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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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的主要税收问题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2017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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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二)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该纳税人当年度的境外所得应在中国补缴个人所得税6970元,B国缴纳税款未抵扣完的50元,可在以后五年内该纳税人从B国取得的所得中的征税抵扣限额有余额时补扣。
2017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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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涉外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如下:
2017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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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地产大利好,营改增政策大礼包——财税[2016]140号文件解读

本条明确了所有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执行口径一致。执行该条款应从以下四方面把握:
2016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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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送股、转股、派息——个税、增值税税基如何确定?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201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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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疑难问答

需要注意的是,限制性股票禁售期内,发生股本溢价转增股本的,需要相应调整“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与“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若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还需调整“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
2016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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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划转税收优惠助力集团公司资产重组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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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号公告操作要领

根据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文件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2016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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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成本费用票据管理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按“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税目征收增值税,因此,向拆迁公司支付的拆迁费用,应取得建筑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201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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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股权激励税务会计诠释

境内居民企业,且公司所属行业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适用非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
201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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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赠预付卡:可休矣!为国家税务总局点赞!!

税务处理: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等缴纳增值税,同时并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01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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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四)

个人转让使用过的2016年4月30日之前购入的商业用房,应按售价扣除买价后的余额按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若不能提供购房发票,但能够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能否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据?
2016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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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增值税若干问题

根据该规定,从事建筑服务的企业发生包工包料的混合销售业务,无论货物成本占比高低均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反之,工商企业销售自产或外购货物并提供施工服务的混合销售业务,一律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201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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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易混淆的营改增税目一览

文化创意—会议展览服务(注:酒店代办会议涉及的住宿、餐饮、场地及相关配套服务按一项行为处理)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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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二)

但如果是促销活动中赠送食用油、饮料,则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执行,即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需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201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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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一)

答:无产权的车位,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开发公司向业主赠送车位是以购买房屋为前提,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无偿赠送,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不征增值税。
2016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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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处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性质上不同于证券投资基金,故现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无法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现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分析各方的税务处理:
201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