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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收费新规:本月起,未入住空置房物业费不超过70%
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城区各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2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实施《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质量等级标准和收费基准价。住宅物业服务项目包括: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等五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等级从低到高,最高为五级(基准价及服务内容详见附件1)。住宅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分别选择项目等级组合确定,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项目收费的总和。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在公布的基准价上最高上浮不超过30%(具体上浮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审定),下浮不限。三、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时间,为已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未入住或暂未使用的毛坯房;已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经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房屋水、电、气等使用记录)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尚未入住或未使用的全装修商品住宅的空置房交纳物业服务费时,物业服务费按不超过70%交纳。四、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的已购车位物业服务费、装修服务管理费、装修垃圾清运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五、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人与建设单位完成物业承接查验移交完毕后的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质量等级、物业服务内容报市住建局备案,同时将具体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报市发改委备案审查。物业服务企业在具体收费时,服务质量等级不得低于备案等级,收费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六、其他未明确的物业服务收费事项,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271号)规定执行。七、本通知适用于市本级城区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执行。执行期间国家、省如有新的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