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钬

其他

李仁钬 | 人民陪审员制度如何从理论走向现实——以消除“职业陪审”现象为例

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提高了陪审员的代表性、参审积极性,扩大了参审范围,但实践中诸如“职业陪审”“驻庭陪审”“陪而不审”等乱象仍然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政治、司法和社会价值。应通过落实“随机选任”、加强陪审员参审规范与保障、合理限制参审案件范围等方式恢复人民陪审制度的应然价值。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制度
2022年7月1日
其他

保持愤怒,直到法治实现,直到公正降临

01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可谓人神共愤。即使长期从事刑辩业务,打打杀杀也见了不少,看到视频还是感觉气血上涌,愤怒异常。尤其是了解到公安机关尚未完全采取措施,从头到脚更是被一股不安全感所萦绕。所以,脑子中的第一个想法便是: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和程序内,能用的手段都用上,能承担的责任都让他们顶格承担,若非如此,天理难容。这种愤怒很快就随着互联网的传播成了燎原之势。人们愤怒,女孩吃烧烤,拒绝性骚扰,竟然招来九个男人的暴打。人们愤怒,在同类遭受暴打时,竟然那么多人都袖手旁观。人们愤怒,正义的化身——公安民警为何在出警后也没有采取措施,过去一天,施暴者依然逍遥法外,还传言要和解。人们愤怒,受伤的明明是那几个女孩儿,为何还有人在指责她们不该晚上出去吃烧烤,不该拒绝、反抗。人们甚至愤怒,在这个人人都该愤怒的时候,为什么有人还在说保持冷静、理性、克制。……人们愤怒地呼吁,一定要严惩这九个施暴者,严查背后的保护伞。甚至有人在呼唤“严打”,提出要是来个“流氓罪”枪毙就好了。在网络上公开发表不当言论的政法大学学生也被学校警告处罚。就连往常一贯相对冷静、理性的律师同行也加入了愤怒的队伍,大呼“渣滓”、“社会败类”,情不自禁地用上了平时深受其害的“扫黑除恶”类词汇,论证这几个人应该如何充分的处罚。不得不说,人们如此愤怒,确为人之常情。正如网红法学教授所指出的:我们为什么对此类案件愤怒,因为我们都是血肉之躯,同情他人就是同情自己。我们希望法律能够保护我们,让我们不至于成为下一个热点事件的被害人,被人伤害与侮辱。因此,法律一定要捍卫人的尊严,倡导对人的尊重,任何物化践踏人格尊严的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谴责。02人们的愤怒已经取得了不菲的成果:河北公安机关不仅将九名犯罪嫌疑人迅速绳之以法,还提出要在唐山:全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回头看”。除此之外,唐山本地也出现多起举报、控告黑恶势力的新闻,并同样受到舆论广泛关注,相信公安机关也会作出处理。但更加可贵的是,人们的愤怒并不止步于此。光明日报通过一个多月内发生在唐山的多起社会事件——围殴女性、种地道歉、铁丝锁门,反思这条耐人寻味的逻辑链条背后是唐山社会治理的失效,法治的缺失,提醒疫情下更多的执法者、司法者、公共政策制定者应该敲响警钟。女权主义者不仅将此事件作为性别议题进行传播,讨论,还迅速指出男权社会存在的针对女性的系统性、结构性的暴力,并提出了类似“男性可以为支持女权主义做到35件实事”这样的具体行动议程,无论如何,此次事件后,定然有更多的女性懂得如何保护自己,更多的男性懂得如何尊重女性。法学界人士,如清华大学法学院劳东燕教授不仅肯定了提升妇女权益的重要性,更强调:普通人路见不平拔刀相助需要制度加持。一方面加强社会治安,对恶霸流氓行为进行常态性打击,另一方面要通过准确适用正当防卫,鼓励见义勇为,支持民众面对违法犯罪活动可以挺身而出。律师同行在愤怒之余,也开始冷静地审视唐山地方司法机关的执法、司法行为。有的律师自始强调应该依法依规,准确适用法律惩处涉案人员,不可人为拔高。有的则在对后续的司法程序进行监督,比如对指定廊坊公安管辖是否恰当,如果公开、集体辨认现场是否合法。此时,人们的愤怒已经超越了对施暴者个体单纯的恨,已经窥见此事件背后法治的缺失,制度的缺陷,以及性别歧视等社会性问题的本质。至少河北唐山这一地一市将会因为人们的愤怒而再次迎来一场大地震,但这场地震将是人们期待的那种。03愤怒,本来是一种原始的动物情绪,体现的是对社会现象以及他人遭遇甚至与自己无关的事项的极度反感。在弱者遭受压迫,在强权带来不公的场景,愤怒不仅是一种自然的情绪表达,更是一种人性光辉的体现。但不可否认,愤怒作为一种相对不可控的公众情绪,也可能成为一把双刃剑。如果愤怒不是良善的人类情感的爆发,也可能沦为支配动物性的欲望,这种愤怒会让人们忘却道德、法治。这种愤怒,与绿衣男子因骚扰他人而被拒绝的“愤怒”又有何区别?愤怒也可能泥沙俱下,因为愤怒的表观都是一样的,这也难免有的人会煽动、利用善良人们的愤怒。比如,网络时代,可能就有人故意迎合这种愤怒蹭热点,博取名利。有熟悉自媒体的朋友说道,这一波事件又能催生一系列的带货的号。愤怒也可能缺少克制,尤其是在越来越多的普通群众加入到愤怒的队伍之中后。本身缺乏法治理念的网友,可能将愤怒对准无辜的人。比如烧烤店老板,那些换作谁也难拔刀相助的旁观者,还包括施暴者的子女。不仅是范围上,程度上愤怒也可能缺乏制约。同样的行为,甲实施了判处十年;而乙实施了,因为引起了公众的愤怒,便要凌迟处死。同样的愚蠢的言论,平时通过批判的方式即可辨别是非,因为公众愤怒,便要上纲上线,自然也不恰当。古往今来,为非作歹者最是对这种公众的愤怒闻风丧胆,但他们也学会了应对之策,比如通过挖墙角、掺沙子的方式,转移愤怒的焦点,弃车保帅,蒙混过关。有的明显应该通过法治的方式实现的正义,却美其名为了应对民众的愤怒,而采取非法治的方式解决。长期如此,只会令人们的愤怒走向徒劳。04公众的愤怒在某种程度上可说是惩恶扬善的动力。有人说,互联网的愤怒转瞬即逝,也有人说,互联网是有记忆的。无论如何,这次很多人都无比期待人们能够保持住这种愤怒。这种愤怒应该保持到施暴者被处罚,不作为者被处理,网络举报的类似案件被查出。这种愤怒应该保持到人们所提出的问题得到根本性解决,性别问题有根本性改善,法治问题有根本性的进步。不仅如此,这种愤怒还应该指向所有的不公。譬如,为何那么多类似的事件都得不到关注,会被404;为何很多举报、控告的案件以前都没有得到处理。为何这个当头,有人举报唐山本地犯罪行为,还要被打电话要求删除。为何同样在河北,衡水公安办理案件的律师会见权都得不到保障。为何中央三令五申,各地的防疫政策还是层层加码。如此种种。同时,这种愤怒应该准确、深刻,直指问题的核心。还要加入道德自省,尤其不要伤及无辜的人。要进行规范自省,时刻警醒应该用合法的方式惩戒不合法的行为。这种愤怒不仅要指向施暴者,还要指向过去造就施暴者的地方法治环境,指向未来非法治的执法、司法行为。保持愤怒,准确愤怒,深刻愤怒,直到问题解决,直到法治实现,直到公正降临。历史文章:建议将精神病司法鉴定设为死刑案件法定程序年终总结
2022年6月12日
其他

德州鹦鹉案 | 二审全案取保后裁定发回重审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今日上午,陵城区法院代德州中院向德州鹦鹉案两位当事人送达二审裁定文书,德州中院采纳了辩护人提交的程序性法律意见,认定一审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春节前夕,德州中院已经决定对段某某、王某某取保,两位当事人在被羁押一年半后重获自由,回家过年。【德州鹦鹉案】与团队承办的其他鹦鹉案件类似,两位当事人购买、出售的鹦鹉均是人工繁育品种,既非野生,也不濒危。当事人在繁育涉案鹦鹉时呕心沥血,悉心饲养,热爱、操心甚于养育子女,客观上保护并促进了鹦鹉物种的生存繁殖,并未任何实质的法益侵害性。
2022年2月21日
其他

李仁钬 | 2021年刑事法治回顾与面向公众的建议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施行昭示着当代刑事立法已经能动化、积极化,社会管理和控制日趋“刑事化”。互联网时代,公众越来越多通过舆论与刑事立法和司法产生互动,并由此催生了一系列立法条款和典型案例。在刑事法网日益扩张的社会,唯有主动参与,积极学习,随时预防,才能抵御无所不在的刑事风险。一、刑事法网的扩张2021年,刑事法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刑法修正案(十一)》于3月1日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新刑诉法司法解释》也于上半年发布实施。与此同时,最高院、最高检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加强了对电信网络犯罪、跨境赌博犯罪、虚假诉讼犯罪等领域的治理。企业合规不起诉试点,也成为刑事领域的实践和研究热点。《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开始施行当然,最引人瞩目的当属《刑法修正案(十一)》,该修正案对刑法条文修改颇多,增设了较多的轻罪,涉及未成年犯罪、安全生产犯罪、药品犯罪、金融领域治理、企业产权保护、公共卫生领域保障等方方面面。《刑法修正案(十一)》之所以新增如此多的条文,首先是为了回应新时代社会矛盾的发展和变化,民众对于社会转型期热点问题的关切;其次也反映出国家政策对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等领域的重视。从法律体系内部而言,则实现了与《民法典》《《生物安全法》等其他部门法的协调。例如,涉及未成年人犯犯罪方面,《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了个别下调,这是因为近年来出现了很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故意杀人的恶性案件,如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童案件,这些案件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刑法修订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民众保护被害人权利的关切。又如,在公共卫生安全领域,基于这一两年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经验、教训以及未来的需求,《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非法从事人类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犯罪等三类与涉及保障生物安全的犯罪。从刑法最新的修订来看,刑法立法呈现出明显的功能主义的特性,刑法在某种程度上有沦为“社会管理法”的倾向和危险,无论是新兴领域,还是传统领域的治理,都有诉诸刑罚的冲动。之所以呈现如此趋势,一方面是因为社会转型期问题较多,通过刑法保障相应领域的安全在某种程度上是当代中国社会治理的刚性需求。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国家刑罚权具有天然的扩张倾向,这种倾向与网络时代汹涌的舆论相互作用,便可能导致立法者忽略重刑主义的制度风险,忘却刑法的谦抑性,形成对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依赖。我们需要意识到的是,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手段,将部分危害行为犯罪化,在短时间内确能实现对社会民众相应行为的规范和指引,能够回应社会舆论的热烈呼吁。但入罪门槛变低,意味着法律惩罚功能相应加强,其人权保障机能便可能受到限制,长此以往,势必引发一系列负面的社会效应,很多暂时还无法预估。二、舆论与司法2021年,新冠疫情仍在继续,网络的发展却是一日千里,社会对流量可谓趋之若鹜。与此同时,公众也越来越多地通过网络舆论参与刑事司法。在网络信息时代,公众确实有了更多的“话语权”,足不出户,便可通过“转赞评”参与“断案”,甚至影响到司法。例如,大案刑辩2021年承办的“阿里性侵案”和“货拉拉女乘客坠亡案”,在案发第一时间,公安机关基于最初的判断,均认为不构成犯罪,没有刑事立案,也没有采取强制措施,最后都是汹涌的“舆论”迫使司法机关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导致当事人受到追诉。又如“错换人生28年案”,失散多年的骨肉团聚本应是令人开心的事,然而部分网络舆论为了蹭热点和流量,制造“偷换”概念,引发了这起长久不息的舆论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网络空间的失序。2021年9月6日深夜,槐荫区检察院宣告王某文不构成犯罪,王某文随后获得自由事实上,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公众通过“舆论”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实现民主法治的应有之义。公众往往可以基于网络讨论呈现出充满人文关怀和朴素正义感的“民意”,这些“民意”在某种意义上正是司法裁判所追求的“社会效果”。因此,司法和舆论进行互动并无不可。例如备受关注的“毒贩母亲案”、“男子盗窃韭菜案”。“毒贩妈妈”李芳因帮一名代购者代收了海外购买的氯巴占,被控“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网友大声疾呼,要求无罪释放。大案团队承办的鹦鹉类案,如2021年的江西(鹰潭)鹦鹉案、金华鹦鹉案等,媒体和公众都表达了对于“人工繁育”和“野生”之区别的直观认识。毫无疑问,舆论的参与必将有利于司法机关重新审视其司法行为的合理性。但另一方面,公众舆论也非常容易走向极端,并且往往是“重刑主义”的,如吴谢宇弑母案,由于挑战了我国“百善孝为先”的伦理,几乎人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而未考量吴谢宇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动机到底如何。这种极端的特征在不全面了解案情的情况下表现得尤为严重。其实,之所以出现此类问题,最根本的原因不在于公众是否凭个人喜好“断案”,关键在于司法机关能否保证司法独立性,严守罪刑法定的原则和程序公正的底线,而不受到错误“舆论”的支配。如果司法机关做到公正司法,及时有效回应公众质疑,有些“错误言论”必然不攻自破。“正确言论”也可与司法形成良性互动。三、走近刑法,远离刑罚有人曾说,中国的民营企业家不是在监狱就是在去监狱的路上。在采取积极主义刑事立法观的风险社会,又有谁能保证可以绝对置身事外?可能在不经意间刑事风险就会从天而降,搞不好还能不知不觉登上热搜。为了最大程度规避无往而不在的刑事风险,公众还是有必要不断提高刑法素养,按照刑法的规范去合理安排自身的生产和生活。当然,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去衡量民众的刑法素养如何才算完善,这个问题本身便具有相对性。对于传统的自然犯罪,一般民众都知道“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因为这些朴素的正义观念已经融入我们的文化传承和日常生活。但对于社会转型时期的法定犯罪,莫说是普通民众,即使是法科学生,甚至律师、专家学者,也未必对其研究、实践领域外的刑法知识完全掌握。至于如何提高民众法律素养,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公民是否能够民主、平等、充分地参与到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法治环节,政府是否履行了保障公民参与法治环节的各种义务。试想,如果每个公民都能够切实参与到立法的讨论,能够对执法、司法活动进行监督,能够在政府、律师、学者开展、参与的普法活动中学习法律,何愁民众刑法素养不完善?但现实中,人民群众进法庭旁听都受到了极大的限制,本取得世界性成就的庭审直播却开始受到大幅限制,裁判文书大量下架。这些现象折射出一个我们不愿意承认的现实,那便是提高民众刑法素养并未被作为相关部门的首要考量。对于我们个人而言,最直接的提升刑法素养的方法还是主动参与刑法学习活动,尤其是关注所从事工作领域刑事法规的最新动向,同时对社会热点案件保持密切关注,偶尔到法院旁听,观看庭审直播。通过这些途径,我们可以“走进”刑事司法,但却可以最大程度远离刑罚的风险。2021年,刑事法治的发展似乎预示着“刑事你”愈发简单,即使没有一百种方法——疫情、网络与刑事立法、司法的不确定性确乎让我们的生活弥漫着风险。2022年,愿刑事法治发展取得新的进步,希望每个人都可以“走近”刑法,但远离从天而降的刑罚。大案刑辩团队联络方式邮箱:xuxinlaw@163.com电话:17801230311助理微信:13224927018
2022年1月31日
其他

年终总结 | 刑辩,肩住自由的闸门

元旦前夕,江城寒潮,朔风猎猎,夜空雨雪,东湖之畔,更添凛冽。放眼窗外,昔日夜夜笙歌之地,行人三三两两,羽绒裹身,口罩遮面,埋头疾行。方知严冬已至,又逢岁终。独居书房,案卷相伴,沏茶一杯,回望辛丑。2021,于我而言乃是人生节点,上承书斋,下启刑辩。半年中美中心线上课程,一篇武大学位论文,廿载求学之途,暂告终了。加入“大案刑辩”,东奔西走,辩冤白谤,为权利而斗争,终于启程。从此,自由是肩上重担,法治是胸中块垒,正义便在办理案件的朝朝暮暮。1进入团队半载,虽为助理,却也在惊心动魄的刀尖之舞中分享了不少个案推动法治的非凡意义与惊喜。阿里王某文涉嫌强制猥亵案,舆论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性质敏感,挑战丛生。团队律师如履薄冰,寸土必争,不分日夜的开展全方位辩护,逐渐揭开迷雾,还原真相,最终实现逆转,王某文在侦查阶段“无罪释放”。作为助理全程参与案件研究、文书撰写,亲眼见证了刑辩律师及时、有效介入案件,纠正司法机关以舆论定案之不当倾向的重要性,以及通过辩护工作扭转舆论、司法与女性权利保障的错位趋势的法治意义。金华鹦鹉案,团队动物案件类案辩护的又一经典案例,历时一年半,四次庭审,在2021年最后一个月,终于圆满解决,两位因喜爱而买卖人工繁育鹦鹉的当事人均先后取保候审,重获自由。有幸参与本案研究、庭审和沟通,深切感受到机械司法之害,以及辩护律师捍卫自由之不易。辩护若要成功,专业、智慧和勇敢缺一不可,团队协作必不可少,类案辩护果然大有可为。房山枪案,案发北京,仿真玩具枪被认定为“枪支”,司法机关定性虽与常识相悖,却无公众监督,全靠技术辩护。检察机关建议量刑十年以上,经团队律师细心质证,有力辩驳,终于打掉非法证据,一审判决五年以下,实现有效辩护。参与办理此案收获良多,能力提升颇为显著,尤其明了:有效辩护离不开有效的法律检索,有效的质证和有效的文书写作。2以中国之司法现状,“利维坦”悬崖勒马,刀下留人,实非刑事辩护之主旋律,争取权利的道路往往充满坎坷和荆棘,叹息、无奈、愤懑或许才是刑辩律师的常态。咸宁张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二审案,作为律师助理参与的第一个案件。轻罪案件,“纠结”日久,依然维持。痛心刑法没能守住谦抑性的底线,当事人在某种程度上成为疫情初期以刑事手段治理疫情的牺牲品。淮安传销案,创业女青年赶上了电商和网红的风口,因销售化妆品日进斗金,不料遭遇异地执法。虽经营良好,亦无任何受害人,却被认定为“诈骗型”传销,罚没资产数亿,努力半年,终未能“虎口夺食”。参与办理诸多案件均有趋利性执法的共性。武汉远成案,湖南慈利公安公然宣称“办案为搞钱”,因而联合河南睢县、湖北黄石公安机关违法管辖,异地办案。因律师介入,睢县、慈利法院均以无管辖权退卷,黄石检察院则直接不予接收,以实际行动“承认错误”,但纠错之路依然漫漫无绝期。办案人员被留置的早已不在少数,但主责机关仍在推诿塞责,案件久押不决,当事人无故停产停业,这种知错不改的傲慢让律师和当事人均无言以对。最高司法机关三令五申,不得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而地方司法机关却啪啪打脸。青岛卢某某案,因建筑工程纠纷,遭老赖告状,公安机关欲以“恶势力”打击债权人,刑讯逼供,乱入人罪,好在审查起诉阶段便摘掉帽子,并排除了一半的罪名,如今二审已发回重审。武汉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采购合同清清楚楚地约定了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合同纠纷如何解决,公安机关非得安个诈骗罪名,未果,又换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虽有明文规定,检察院依然执意将其与其他人员分案处理,交办下级机关,试图控制审级。本案一审据以定罪的关键证据之一竟是武汉某理工大学在读学生参与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此还不够,二审检察院还想再改诈骗罪,荒诞地如同儿戏,让人无奈,让人气愤,让人哭笑不得。3刑事辩护关乎生命与自由,尤其是命案辩护,有时不得不直面生死或生不如死。大案团队素来善于也乐于为人伸冤,求助之家属不计其数,人力有限,唯有经研究确系冤案且具有典型意义的方才伸以援手。半年来,已在参与办理的便有三起申诉案件,内心均确信无罪。江苏周练案,被害人和被告人双双喊冤,可谓千古奇观。家属时常联系,开口便是哽咽,闭口皆是“跪谢”,似是安慰我,又像是自我安慰,谈及尚无进展,便道知晓难度大,实在心酸。密云徐振江案,最高检前主任法医专家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尸检报告均可证明徐振江妻子坠桥系自杀或意外,绝非被推、拽坠桥致死,此案现最高检正在审查之中,参与办理以来,几乎每周电话最高检,只有少数可接通,均答复正在办理之中。甘肃张刚反杀案,因疫情原因,尚未完全启动。小伙子在拾刀反抗五人追砍时,对方一人重伤死亡,便被判无期,始终坚持申诉,拒绝减刑。为了沉冤昭雪,重获自由,昔日小伙子,如今老大叔,以小学文化,自学刑法,撰写文章,对张明楷等学者关于正当防卫的观点了如指掌。这半年,因缘际会,还参与了全国知名的“吴谢宇弑母案”的办理。此案关涉家庭、教育、伦理、心理健康、精神病司法鉴定以及死刑适用等诸多问题。办理此案时,难免遭受内心折磨,无论当事人如何罪大恶极,无论其是否确系精神病人,但此时此刻均是鲜活却濒死的生命。时常怀疑,真能通过剥夺生命证明生命的可贵?4投身刑辩时间不长,但因团队资源丰富,培养全面,所见所闻所办理案件已不在少数,除上述案件外,这一年正在参与办理的还包括广州方某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南昌齐某某涉嫌玩忽职守案,均是公司或单位职工被强行追究不应追究之责,承受不应承受刑罚之重。通过办理案件,愈发觉得,刑辩律师面前的,正是鲁迅先生曾面对的“闸门”,闸门之外是生,是自由,闸门之内是漫无边际的冤屈、绝望。律师介入案件时,这门大抵是即将或已经关闭了,我们要做的便是竭尽所能,去肩住这道重如千钧的自由之门,让被冤枉的人通过这门去清白的生活,让有罪的人也能透过这门窥见程序公正之光明。但这扛门的工作着实不轻松,不仅需要专业的技能,高度的智慧,还需要绝对的勇气和耐心。因为,刑辩律师自己并不能奔向自由,他还要在门下直面门前冷落,光暗交错;他还要在春日不知所之的季节里直面严冬将至。2021年,所思所为,所失所得,自非一文所能详述。学业、工作之外,个人生活亦有翻天覆地之变化,便不再赘述了。2022年,不提前夸海口。只希望踏踏实实,竭尽所能,多救几个人。个人方面,争取把终身大事搞定。预祝大家元旦快乐!
2021年12月29日
其他

司法鉴定乱象几时休 | 武汉理工在读学生参与司法鉴定,竟然还被采信

天下苦司法鉴定乱象久矣!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鉴定机构超范围执业,违反程序鉴定,错误鉴定,虚假鉴定,违规收费……种种违法违规乱象可谓层出不穷,因此造成的冤假错案也与日俱增。对此,专家、学者和律师纷纷撰文揭露,呼吁司法机关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同时加强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管理。司法行政部门也三令五申,强调要对司法鉴定行业严加清理、整顿。然而,实践中的乱象仍然超出想象,有的甚至已经不是合法与否的问题,而可谓荒唐至极了。近期,江城某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已经达到初级人民法院对单个罪名能够判处刑罚的天花板。(已上诉)该法院据以认定被告人生产、销售的生产设备为“伪劣产品”的关键证据便是一份所谓的《技术鉴定报告》。该技术鉴定报告盖有“武汉理工大学”印章,由邱某某等四人署名,技术鉴定报告还有若干份附件,也由几乎相同的人员署名,但落款却是另外两家未知公司印章。一审时,辩护律师提出质疑,认为武汉理工大学和邱某某等人均不在湖北省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名册之中,不具备鉴定资质。侦查机关为此又补充了几人身份说明。这才得知,署名四人中的邱某某原来是武汉理工大学交通学院教师,有道路与桥梁工程专业背景,第二人则系前武汉理工大学员工,出具鉴定报告时已是校外某公司项目经理。而另外两人在出具鉴定报告时,竟然只是武汉理工大学在读专业研究生。
2021年12月23日
其他

建议将精神病司法鉴定设为死刑案件法定程序

近日,“吴谢宇弑母案”因知名律师徐昕接受委托介入,并表示将在二审阶段提请精神病司法鉴定而再度引发舆论关注。据此前报道,吴谢宇有两个亲属患有精神病,其“弑母”之动机和行为也极为反常,本人还曾多次尝试自杀,很多网友猜测,吴谢宇可能患有精神疾病。也因此,继邱兴华杀人案、杨佳袭警案、张QQ杀人案等重大异常死刑案件之后,死刑案件中的精神病司法鉴定问题再度进入公众视野。一精神病与精神病司法鉴定其实,当代国际社会对于精神病的理解已经历了颠覆性的转变。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等国际人权文书,包括精神病在内的各种“残疾”已经不再被视为一种“疾病”,而更多地被理解为一种“残疾人”(persons
2021年10月22日
其他

初入刑辩之门

转眼又是九月,与以往20年都不同的是,这回再也不必匆匆忙忙地赶回校园了——二十载求学生涯已于两个月前告一段落。过去七八年,上下求索,跌跌撞撞,专业上把理工、人文、社科都学了一圈,思想上也被左中右洗礼了一番,工作上更是把企业、社会组织、公检法走了个遍。最后发现,或许还是只有刑辩能够契合个性,能勾起灵魂深处关于追寻公平与正义的热情。研一时,因《无罪辩护:为自由和正义呐喊》一书认识了徐昕老师,并被徐老师书中所描绘的那惊心动魄的刀剑之舞深深感染,于是励志要以为人辩冤白谤为业。当时,还经常和武大法学院几位也致力于刑事辩护的同学戏言,以后每个人都要出一本“无罪辩护”。因学业繁忙,几经波折,又是两年,直到毕业季,才终于怀着忐忑而激动的心情向徐老师发送了“大案刑辩实习计划”申请信,承蒙厚爱,当晚便得到了肯定的回复,因而有幸得以成为“大案刑辩”团队的一员,至今已经四个月。昨晚,我看到了参与办理的第一个刑事案件的二审裁定书。准法律援助案件,上诉后介入,当事人被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审判实刑一年,现在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案情参见:法庭上的“纠结”
2021年9月3日
其他

法庭上的“纠结” | 全国首例“陪诊获刑”案旁听记

庭审最后阶段,检方表示庭后会继续核实病历问题,审判长在张某做完最后陈述后宣布休庭。旁听席上,张某之子通过何律师向审判长递交了两百人签字画押请求法院改判张某无罪的请愿书。
2021年5月17日
其他

为生命和自由而辩——读徐昕《无罪辩护》

前日,终于如愿以偿,入手徐昕教授《无罪辩护:为自由和正义呐喊》,真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自然手不释卷,废寝忘食,当即开启了一场关于自由与正义的震撼心灵的思想旅程。
2019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