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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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通过微信转账和收钱事实,能否认定卖淫嫖娼?

嫖娼没有抓现行,事后被抓警局怎么办?首先,微信转账记录可以作为有金钱往来的证据,但如果没有聊天记录,只是单独的转账,不能证明其他任何东西。所以到警局后,警察会问你的各种细节,然后按手印,录像。一般警局是必须要拿到足够的证据,才能坐实你的违法行为,对你进行处罚的。如果的确有嫖娼的违法行为,即使没有被现场抓住,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转账记录/小姐口供等)也是会被治安处罚的。当然具体何种处罚是由公安机关来决定的,个人认为一定要积极坦白交代,防止事情继续扩大,否则到后期不好收场。在我国,嫖娼不构成犯罪,是违法行为,一般只是拘留或者是罚款,情节较轻的教育一下也是有可能的。如果是已经谈妥了价格并且付了金钱等财物,但是还未发生性关系的。第一次进行卖淫嫖娼,但是认错态度较好,表示悔改或是有其他的特殊原因,属于较轻情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那么问题又来了,我不承认还能认定吗?这里就涉及到卖淫嫖娼案件的认定标准问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3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其中在嫖客拒不承认的情况下,就是这里所讲的没有本人陈述的情形,根据本条规定,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仍然可以处罚。这里的其他证据,具体到卖淫嫖娼案件而言,就是转账记录(证实金钱为媒介),小姐陈述(证实发生性关系),有的情况下还可以让小姐辨认(辨认笔录),此外再结合生活经验,例如二者的关系、女方是否以卖淫为业,嫖客是否对转账记录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等等,完全是可以定案的。从实践的层面看,大量案发的嫖客被事后处罚。那些自认为拒不陈述、企图蒙混过关的想法往往是行不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在卖淫嫖娼案件中还是体现得较为明显的。法院案例:仅通过微信转账和收钱事实,能否认定卖淫嫖娼?案号:(2020)鲁15行终41号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茌平县公安局在查处“张某容留她人卖淫案”过程中,查明2019年04月05日17时左右,原告王某1在茌平县××××村张某租赁的出租房内嫖娼,并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支付嫖资150元。庭审中,被告提供了作出了茌公(振兴)行罚决字【2019】3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安行政处罚卷》卷宗资料。原告称被告超期办案,经查被告有延长办案期限的审批记录;原告称被告恶意扣押原告三个多小时,违反办案程序,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不予认可。庭审后被告又提供了王某1与张某微信号交易150元、张某与卖淫女四六分成、原告与张某交易150元2分钟内张某随即转给卖淫女明珠(李某)90元的相关证据,尽管原告以被告提供证据超出举证期限,不予质证,但该组证据系被告从张某容留他人卖淫罪刑事卷宗中提取,且已经公检法核实与涉案卷宗材料互相印证,足以认定原告嫖娼的事实。经审查被告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依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为证明被诉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向一审法院提供了对当事人王某1的询问笔录,证人张某的询问笔录、微信交易记录等证据。根据上述证据,被上诉人认定2019年04月05日17时左右,上诉人在茌平县××××村张某租赁的出租房内嫖娼,并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支付嫖资150元。被上诉人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张某的询问笔录及微信号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是对之前证据的一种补强。上诉人向张某微信转账150元后2分钟内,张某即按照四六分成向卖淫女明珠(李某)转账90元。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嫖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上诉人振兴派出所于2019年6月20日受案,2019年8月5日对上诉人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019年8月14日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并于同日向上诉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正确。END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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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嫖娼被警方处罚,却未获单位处分?单位回应

日前,浙江丽水一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嫖娼被警方行政拘留,此后却未获单位和纪委的处分,招致群众质疑。5月31日,该单位回应称,当地纪委正在对涉事者进行调查,单位将根据纪委调查结果进行处理。5月30日,浙江丽水的李女士向极目新闻记者反映,今年3月29日,时任丽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人防办)一下属单位干部的张某(化姓)因为嫖娼被当地警方抓获,被处以行政拘留三天的行政处罚。距离事发已近两个月,张某却依然在单位上班,没有受到单位或纪委的任何处分。行政处罚结果(图片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李女士认为,张某作为事业单位的干部,也是一名党员,在因嫖娼被处罚后,根据我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理该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当地有群众曾就此事数次向当地纪委举报,但张某似乎未受到任何影响。5月30日,极目新闻记者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查询到《张某卖淫嫖娼案》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信息显示,2022年3月29日晚,在丽水市莲都区某小区房屋内,卖淫女正准备向张某提供性服务时,民警至现场将张某抓获到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警方决定给予张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李女士介绍,该信息中提到的张某就是她所反映事件的当事人。记者查询发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5月30日,极目新闻记者电话联系上张某,表明身份和采访意图后,张某立即挂断了电话。丽水市纪委一位潘姓工作人员向极目新闻记者介绍,此事需要向他们单位联系,但未提供相关联系电话。记者致电丽水市纪委举报电话反映了此事,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有群众举报此事,纪委在受理之后会向举报人进行反馈。由于保密性的要求,纪委不便告知记者相关案件的处理进度和情况。丽水市人防办一位程姓副主任向记者证实,张某确是他们单位工作人员,目前在正常工作。丽水市人防办另一工作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单位已经知晓此事,当地纪委已立案调查此事,调查结果尚未出来。等纪委调查结果出来,单位将依据党纪国法按程序对其进行处理。END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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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嫖娼拍不雅视频,强行发生关系后抢走数千元嫖资,构成什么罪?

江苏苏州一名男子在校攻读硕士研究生时,通过微信招嫖到酒店嫖娼,用手机拍摄现场不雅视频,还打耳光掐脖子强行与对方发生关系,事后抢走对方数千元嫖资,还踹门入室实施盗窃,最终被判刑14年。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他的“三宗罪”。这名男子叫袁松(化名),今年26岁,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案发时在苏州某大学攻读硕士研究生。2020年6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载有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法院的一份刑事判决书,其披露称,2018年10月19日凌晨,正在读硕士研究生的袁松在微信上与他人联系好以25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后,与女子王某在苏州城北东路一酒店见面。当天凌晨2时左右,两人来到姑苏区桐泾北路该酒店一房间里,袁松将王某手机抢去强行关机,将2500元交给她后开始发生关系。在此过程中,袁松将安全套拿掉,于是王某拒绝与他发生关系,他遂以被子蒙头方式迫使王某继续发生关系。当天上午11:30至12时左右,袁松持手机现场拍摄不雅视频时,遭王某拒绝,并拒绝与他发生关系,这时袁松遂以扇耳光、言语威胁的手段迫使她就范,同时持手机不断拍摄。事发后,王某称,当天凌晨,她经中间人介绍至该酒店,与一穿黑衣的男子(即袁松)卖淫嫖娼,约定价格为2500元包夜再加200元车费,来到酒店后,因手机被袁松拿走,她感到不安全不想做了,但对方表示等做完了会将手机归还给她,她同意继续做,后来发生争执时,对方用被子蒙她的头并压住,她被压了好一会儿,感觉快要断气了,怕被闷死只能同意。做完后,对方不让她离开,她想到差点被闷死,没敢说要走。到了清晨5点左右,她想找机会逃走,但对方总跟着她,还将手机放在枕头套里,至其无法离开。她说,醒来后,对方又要求与她发生关系,期间拿出手机录视频,她不同意,对方把手机放下后,不停扇她耳光,她一有反抗对方就很重地扇她耳光,被打得头脑一片空白很害怕,她想用床头柜上的座机打服务台电话,两次都被他抢去,后来他还把电话线给拔了。她听到外面有人在说话,便呼喊“救命”,他就把电视机音量调高,还把内裤塞在她嘴里,让她发不出声音,同时还强行与她又发生关系,一边录视频,还扇耳光,她被打得受不了想起身离开,被硬拉回去,结束时他还抢她的身份证看,被夺回。从房间出来下楼后,她曾经有求救的想法,但考虑到自身有违法行为,担心被处罚就放弃了。网图/图文无关袁松则称,当晚他先将200元转给了王某,进入酒店后他怕对方玩仙人跳,就要求都把手机放在桌子上,后来他把手机拿过来想拍视频,她便抢过去放在床边,后来他打了她十来个耳光,打过之后她一直喊疼,他不想让她喊,就把她的内裤塞进她嘴里。退房后,当天中午12:30左右,她开车离开了。此外,法院还查明,2018年10月22日晚上8时左右,袁松在苏州一舞厅搭识女子张某后,谈好以30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大约40分钟后两人来到姑苏区城北东路一酒店房间内,他将3000元现金交给张某后发生关系,期间又发生打耳光、拍视频等情形,迫使张某继续与他发生关系。直至10月23日下午2:40左右退房前,袁松多次以这样的方式强行与张某发生关系。事后,张某称,袁松趁她接电话时,抢走她的手机并挂机,她想夺回却被对方翻身骑在身上打耳光,随后他用双手压住她的双手,她在床上挣扎、反抗,但没有成功。他又打她耳光,还说让她不要动,乖乖听话就不打。他用这个姿势压住她身体和双手很久,放开后又要和她发生关系,还两手轮流扇她耳光,她被打得头昏脑涨,他拿出手机拍不雅视频,她说不能拍并伸手挡镜头,他拨开她的手扇她耳光,并威胁不让拍就打,她很害怕只能答应,但要求不要拍她的脸。她说,他趁她洗澡时将她手机、钱包藏起来,她讨要时,他不耐烦地又扇她耳光,打完之后又强迫与她发生关系,因她用手遮挡拍视频,又被扇耳光。在他睡觉时,她想逃跑,但一方面手机、钱包被藏起来找不到,另一方面衣服在他身边,怕穿衣时惊醒他,就没敢跑。他睡醒后在沙发上盘腿坐着,要她穿着舞厅工作的吊带裙跪在他面前,还让她做一些动作,她不同意,又被打了两耳光,只能敷衍给他做了一遍。当天下午,他才让她离开,她想报警,但考虑到报警后自己要受到处罚,事情还会被家里人知道,也担心被拍的视频会被对方放到网上,就没有报警。法院还查明,2018年10月25日晚上,袁松又在一舞厅搭识女子汪某,谈好以30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当晚9时左右,两人又来到该酒店发生关系,在袁松持手机拍摄视频时,汪某拒绝,袁松遂打她耳光。后来,袁松又要她拍摄脱衣服视频,她拒绝后,他将她压在床上连续扇耳光。2018年10月26日13:30左右,双方离开该酒店后,汪某打电话报警称被强奸。接警后,警方调查发现嫌疑人系此前因盗窃被取保候审的男子袁松,便电话通知他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原来,2018年9月16日晚上,袁松来到苏州市姑苏区某地,以踹门入室手段窃得5960元、购物卡2张(余额519.34元)、家乐福购物卡1张(余额500元)、当事人唐某的身份证1张等物品,盗窃数额合计价值6979.34元。他被抓获后,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羁押审查,次日被取保候审。案发后,赃款赃物均已追缴并发还给事主唐某。这次接警后,2018年10月30日,袁松被刑拘。警方调查发现,袁松当初还将女子王某包内的2500元嫖资劫走,同时还将汪某包内的3000元嫖资及她自己的200余元现金劫走,他的行为涉嫌抢劫罪。案发后,警方从袁松处扣押赃款3400元。苏州市姑苏区检察院指控袁松涉嫌犯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5月8日,该院受理后,因涉及个人隐私,分3次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该案于2020年2月3日中止审理,后于2020年6月5日恢复审理。那么,袁松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袁松及其辩护人认为,他与3名女子均系正常的卖淫嫖娼行为,他手机视频中反映的打耳光、塞内裤等行为均系他为了寻求性刺激,拍摄视频是为了自己欣赏,即使她们不同意拍摄视频,不代表她们不同意与他发生关系。法院审理认为,强奸罪的核心是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关系,该案的背景确实存在卖淫嫖娼关系,3名女子对此亦予以确认,故最初她们基于自己所从事的职业与袁松发生关系均系自愿,而接下来袁松的行为则改变了原本正常的卖淫嫖娼关系。这3起案件具有高度相似性,即袁松在正常卖淫嫖娼过程中,要求3人满足他特殊癖好,在遭拒绝后,他即以语言威胁、蒙头、扇耳光等手段,迫使她们与他继续发生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2020年6月12日,法官一审宣判称,袁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六千元。END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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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付给女主播40万元,被警方认定为嫖娼!男子将公安局告上法庭

陈某与民航陕西机场公安局咸阳机场分局其他一审行政案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9)陕0404行初12号
202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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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教授:涉嫌卖淫嫖娼人员是否应该被通报?

之前,有“钢琴王子”之称的李云迪因涉嫌嫖娼一事被“平安北京朝阳”的官方微博向社会通报,“一石激起千层浪”,此事一时间成为公众关心的热点话题。除了大众感受中的“震惊”“想不到”之外,人们不禁思考,官方是否应该向社会通报此行政违法事件?一、官方通报于法无据,涉嫌行政违法公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是“法无授权不得为”。然而,遍查《治安处罚法》,无一处规定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权向社会进行通报。不仅如此,该法第6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第112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第5条第2款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请问,这种惯常的“通报”做法究竟依的是何法?如果向社会通报,其家人必然知悉,有可能导致家庭破裂,家庭不和谐,能“增进社会和谐”吗?立法的意旨又如何能实现?所谓的“公开”,应当是执法程序的公开,并非是与案件调查、处理无关的向社会的公开。《民法典》第990条在“人格权编“中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第991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李云迪虽涉嫌行政违法被处罚,但其作为公民的人格权并没有被剥夺,依然享有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尊严。在刑事诉讼中,有一项举世公认的原则,即“无罪推定”原则,也就是涉嫌犯罪的被追诉人在罪行最终被法院确定有罪之前,在法律上被假定为或者被视为无罪,目的是给涉嫌犯罪的人以人道待遇,保障其不因被追诉而被当成犯罪人对待。李云迪嫖娼一事若有确凿证据证实,也只是行政违法,其社会危害性明显小于刑事犯罪。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遭到行政处罚后,其还享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救济权。这意味着行政处罚决定并非终局决定。一旦李云迪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会受到司法审查,完全有推翻原决定的可能。如果对一项尚未确定的处罚决定进行公开通报,不仅不符合类似“无罪推定原则”,而且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行政权独大的现状难以受到控制。二、官方通报不符合宪法原则和“比例原则”,损害公民各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所谓“人权”,就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不论行政违法人员还是犯罪人,概莫能外。在现代风险社会,隐私权是人格权或曰人格尊严的基础,理应成为人权的核心内容之一。根据法理学的基本原理,权力的实现也同时伴有义务的履行。由此决定了人权保障理应成为公权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对行政违法行为的通报显然不符合人权保障的精神,损害了公民的人格尊严。比例原则被称为公法上的“帝王条款”,也就是“必要性原则”或者“最小侵害原则”。行政处罚作为一种“不得已的恶”,不应过度行使,且对违法人员造成的损害应当与违法行为相称。一个性质并不严重的违法行为却要使行为人付出惨痛代价:家庭可能破裂、社会评价降低、被行业联合“封杀”。并且这些不利后果很大程度上是公开“通报”导致的。这就促使我们不得不思考实践中流行的通报制度的弊害。在全球有包括德国、荷兰等国在内的88个国家已经承认卖淫嫖娼行为合法化的时代背景下,我国有无必要对嫖娼人员给予如此严厉的处罚,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可以说,公开“通报”对行为人造成的社会惩罚,不亚于行政拘留和罚款所带来的痛苦。嫖娼导致的“道德污名化”,使得行为人为人所不齿,几乎被整个社会乃至家庭所抛弃。这就是“通报”超出行政处罚本身的“溢出效应”。南非法官在一则判例中曾言:“所有被拘捕和起诉的人员都有权利获得警察对他们的基本尊重。但任何发生在拘捕和起诉过程中超出这个范围的对尊严的侵犯,都不能归咎于法律,而应该归咎于执法的方式。”有学者已经指出:对卖淫嫖娼行为的法律处罚本身很难符合“罪罚相当”的比例原则。由于卖淫嫖娼受到的社会污名化,公开处罚本身就会产生比处罚更大的后果。比如,一般的卖淫嫖娼作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被抓后的实际“惩罚效果”与它的社会危害性和可罚性是不成比例的,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卖淫嫖娼行为所承载的道德污名化。被抓后身败名裂,也造成了更多反社会的人,即“社会敌意”。而且,对家庭关系的破坏也往往是抓的问题,而不仅是嫖的结果。“一个把所有不雅行为都曝光在众人面前的社会必定是道德瓦解的社会”“如果这些行为发生在同意的成年人之间,其本身并不具有外部性,而执法者的干预恰恰会使之曝光于公共领域,对公共道德、家庭和社会秩序产生不见得正面的影响。”基于此,有学者指出:大张旗鼓抓嫖和宣传,弊大于利,在我国即使不能做合法化处理,也应当寻求更侧重保护个人隐私、更尊重人格尊严的执法方式。我们在为李云迪深感惋惜的同时,我们也失去了一位优秀的钢琴家和他带给我们的音乐享受。这也许也是一种社会损失吧!三、法治政府建设需要行政执法人员切实树立人权保障理念我国正在推进依法治国,并提出“依法治国首先就是依宪治国”。宪法是公民权利的大宪章。如果我们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不能牢固树立“人权保障”的理念,法治政府和法治国家永远不可能建成。既然我们的执政理念是“以人民为中心”,那么就不能流于口号,应当落实在具体行动中。前几年,某市发生了机动车司机之间的争执和厮打事件,被害女司机的违章记录和开房记录都在网上被曝出。另一市的某国有大型企业的中层干部开车时摸了一下副驾驶位置上的女大学生,刚好被安装的监控录像拍摄下来,后来该视频在网上流传。该事件被称为“摸奶门”事件。网路曝光后,该驾驶人员被迫离开原就职单位,家庭几近破裂。当地公安执法的公信力受到广泛质疑。这显然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即能接触个人隐私的公职人员有关。因此,在网络信息时代,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如何保护个人隐私是一个重大的时代课题,也是对广大公职人员的严峻挑战。
2022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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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组织卖淫中“代聊手”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2019年1月至6月,谭某结识王某、吕某,由后者帮助其在网上招揽嫖客。王某、吕某分别雇佣赵某、董某帮其网络代聊,并通过微信把代聊获得的时间、地点、价格等发送给谭某,由谭某发送给其管理、控制的卖淫女,多次组织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谭某分得嫖资后按约分成给王某、吕某。王某、吕某再分成给“代聊手”赵某、董某。案发后,上述人员悉数归案。公诉机关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分歧】组织卖淫中“代聊手”赵某、董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第一种意见认为,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控制他人卖淫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代聊手”在组织卖淫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认定为组织卖淫罪的从犯。第二种意见认为,“代聊手”不对卖淫活动策划、指挥、管理和控制,仅在外围实施提供招嫖信息的协助行为,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第三种意见认为,“代聊手”为卖淫者寻找、招徕、介绍嫖客,从事居间介绍的淫媒行为,促成卖淫目的的实现,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实施了管理、控制卖淫活动的组织行为。组织行为包括对卖淫活动具有管理、指挥、策划、安排、调度等的实行行为。“代聊手”的行为性质与组织行为不同,对卖淫女未形成控制力,对卖淫活动不具备管理权限,仅协助组织者实现犯罪意图或利益目的。组织者利用“代聊手”提供的有价值的交易信息,安排其管理、控制的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2.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人与卖淫行为不发生直接联系,对卖淫活动与否无支配权。“代聊手”根据组织者的指示在外围实施其他辅助行为,如为组织者发布信息、推荐、接待等。其作用在于推荐和搜集“招嫖”信息,为卖淫活动的进行和延续提供便利,属于组织卖淫活动中的帮助行为。“代聊手”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情形,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予以评价。3.介绍卖淫是替卖淫者寻找、招徕、介绍嫖客的淫媒行为。介绍者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从卖淫者处获得报酬。介绍者与卖淫者关系密切、利益牵连,通常形成固定联系。“代聊手”主观上不知晓卖淫者的情况,客观上不服务于卖淫者,不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构建联系,亦不直接从卖淫者处获取费用,仅单一为卖淫活动的组织者提供讯息服务,属于组织者的“下线”,不符合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END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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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KTV酒水消费营业额允许并要求店内存在卖淫行为如何定性?

文章来源:刑事备忘录▼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戳“阅读原文”
202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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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嫖娼时意外点到自己媳妇,心态爆炸酿成血案!

说谎看似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很多人认为有时候说一些不痛不痒却能让自己摆脱困境的谎言,是无伤大雅的,甚至还有人会觉得说谎其实也是一种谋生或社交的手段。可能一旦说谎成性,那就没有信誉可言了。本案讲述的就是一起为了圆一时的谎言,不得不用更多的谎言来遮盖,结果夫妻间酿成惨案,以悲剧收场的案件。深夜自首的女人2015年3月7日,山东一女子满身狼狈,双手染血的踉跄着,走进了警察局,她的声音极为沙哑,她跟值班民警说自己杀了人。问清了具体情况和地址后,警方带着女子立即赶到了事发房间,只见房间地板上倒着一个瘦弱的男子,有血迹流到了地板上,作为凶器的水果刀掉在餐桌旁。警方上前探查,发现男子并没有死,还有微弱的呼吸,于是立即拨打了急救电话。经过医护人员的努力,男子暂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是目前没有苏醒,不能进行询问。现场的警员在乱作一团的房间里进行了调查取证,找到了女子报案时说的丈夫用来要勒死她的粗麻绳。后经过法医检查,该尼龙绳两端有女子丈夫的DNA,带血的部分经检测属于报案的女子,对比后,绳索与女子颈部伤痕吻合。荒唐的家庭生活据女子交代,她叫王芳(本案中人名均为化名),与丈夫李东结婚三年了,但是夫妻关系非常不好。结婚不到一年,两人就各过各的了。王芳说,自己和丈夫是在酒吧结识的,当时自己明面上是酒水推销员,但实际上,却在暗地里偷偷卖淫。李东外形条件比较好,又舍得花钱,在对方有意追求下,王芳也就答应了对方的要求。王芳当时觉得李东老实,早些成家也好离开这些杂乱的地方。但是婚后不久,王芳就发现李东其实也不是表面上看起来这么老实。李东不但没钱,脾气不好,还吸毒。当初追求王芳,也是觉得对方涉世未深,娶回去能照顾家。两人相互都说了谎,带着虚伪的面具走到了一起,但不久后就原形毕露了。至此之后,虽然同住一个屋檐下,但却像陌生人一样互不干涉。各怀心思的假面夫妻虽然夫妻双方都发现了对方最想隐藏的秘密,两人感情破裂,但非常奇怪的是,这两人极为默契的都没有纠结对方的错误,而且谁都没有提出离婚。据王芳自己说,她不离婚是为了回家的时候有个交代,因为自己多年在声色场所谋生,老家早有传言说她在做皮肉生意,而和李东结婚则可以很好的掩盖自己的真实情况。至于李东为什么不离婚,大概是已婚的身份更不容易让人怀疑,毕竟在外人面前他营造的是上有老下有小的人设,这种人很难有人怀疑他会吸毒。最尴尬的相遇3月6日,李东和一群朋友去KTV消遣,喝得醉醺醺的时候,有人推门进来问他们是否需要特殊服务,因为都是男人,他们就同意了。之后来人拿出手机,给他们展示不同女孩儿的照片,问他们喜欢哪一种,可以随意选择。之后按照各自选定的结果,来人就把打扮得花枝招展的姑娘们送进了包间里。包间里灯光昏暗摇曳,醉醺醺的李东根本没看清眼前的姑娘长什么样,直接就往怀里拽,结果对方一开口,他发现居然是自己的妻子王芳。虽然两个人早就名存实亡了,但是在这种地方碰见,还是非常尴尬的,李东借口不舒服就离开了包间。意难平酿血案次日,李东看着睡到下午才醒的王芳,衣衫不整的在屋子里晃来晃去,突然就想起了昨天KTV里的一幕,瞬间气不打一处来。他觉得王芳名义上还是他的妻子,可是每天对自己不闻不问,反而是打扮得妖艳至极地去伺候外面那些不知道哪儿来的野男人,就越发郁闷。越想越气,李东忍不住就冲王芳说了几句不堪入耳的话。王芳听后瞬间暴怒,和李东大吵起来。之后骂累了,王芳坐在沙发上,一边看电视一边生闷气。嘴上说不过,但心里非常生气,李东走进屋里将捆东西的麻绳取出来,趁王芳不注意狠狠地勒住了对方的脖子。王芳大惊,奋力挣扎。由于李东长期吸毒,身体早就垮了,几番厮打之下就落了下风,挣脱束缚的王芳抄起身边的水果刀就捅向了李东,之后就跑到了警察局。律师观点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卖淫、嫖娼在我国受到法律的禁止,属于违法行为。卖淫嫖娼会传播性病,梅毒,乙肝,艾滋病,等等传染性疾病。王芳涉嫌了卖淫,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王芳行为已经涉嫌到故意伤害罪。END
2022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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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因嫖娼被拘留,将公安局告上法庭:我是在发展线人!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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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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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放了我,我给你1000元,你去嫖娼!”--起诉书披露细节

江西南昌,初中文化男子朱某某翻墙进入江西**学院寻找猥亵目标,后发现被害人戴某某进入教学楼五楼卫生间,遂跟随进入,并在厕所内对戴某某实施猥亵行为:采用捂住被害人嘴巴、口头威胁、用手殴打的方式强行推摸被害人大腿和臀部,并要求被害人为其口交。机智的被害人戴某某为躲避其继续猥亵,提出拿人民币1000元给其嫖娼,被告人同意后和被害人下楼取钱......此前,朱某某曾因偷拍他人隐私、侵犯他人隐私、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被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次。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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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夜情”与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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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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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男子酒后“拼单”嫖娼,轮流享受卖淫女服务,事后女子报警

因为现在社会发展的特别快,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变得越来越好,大多数人在满足自己的日常生活所需之后都会想方设法去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所以这几年很多娱乐类型的场所也发展的非常不错,迅速兴起的同时也完全不愁客源问题。正因为现在很多娱乐场所迅速兴起,一些不法分子便瞄准这些娱乐场所,想通过这些娱乐场所来从事违法活动,以此来获得不法收入。比如最近这些年卖淫嫖娼的违法活动就一直屡禁不止,尽管国家一直在大力打击,对很多不法分子作出了严厉惩罚,但依然有个别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做出错误的行为,而一旦他们做出这些错误行为,等待他们的必将是国家的严惩和法律的惩罚。据相关媒体消息了解,最近某地三名男子酒后拼单嫖娼,轮流享受失足女服务,事后女子报警,目前4个人都被当地警方抓捕归案。这次案件中的这三名男子都是老乡,三个人虽然都在同一个城市工作,但因为工作的原因不能经常聚在一起,最近终于有时间的他们就聚在一起吃饭喝酒。等他们吃完饭喝完酒出来的时候已经凌晨1:00,其中一名男子便表示三人可以一起去找个乐子,其他两人瞬间秒懂,同意了这名男子的提议。三名男子决定拼单嫖娼,一人拼了100块钱,随后其中两名男子去当地的一家宾馆内开好房间,另一名男子独自去当地一家按摩店和按摩店老板商量,以300元的价格将其中一名失足女带走。一开始这位失足女以为服务的只有这名男子,但等到了宾馆的房间内才发现还有另外两人,当时她就想离开酒店,但其中一人却把门堵住。尽管这名女子在当时提出需要加钱,但对方却不管她,3人强行与她发生了关系,等到第2天的时候这名失足女觉得自己吃亏便拨打了报警电话。当地警方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赶往现场,将涉案的三名男子以及这名失足女依法抓捕归案,并且顺藤摸瓜将按摩店的老板也一同抓获。在接受审讯的时候这名失足女表示因为生活艰难,她一个人来到这个城市打工不容易,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只能从事这样的工作。之前她与别人交易的过程特别顺利,但这一次与这三名男子交易时却遭到对方强行发生关系,她觉得特别吃亏便选择了报警。目前三名男子因为涉嫌嫖娼以及强奸被依法刑拘,而这名女子也因为卖淫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被依法刑事拘留,但她举报有功,会得到从轻处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和处理中,等待他们的将是国家和法律对他们的严惩以及制裁。我们在生活中一定要恪守自律,严格要求自己,千万不要知法犯法,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在发现这些违法犯罪的行为和活动时一定要拨打有关部门的电话,积极举报,一起营造一个正能量的社会。对此你们有何看法呢?END
2022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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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付钱,不是嫖娼?”

判例要旨卖淫嫖娼,一般是指异性之间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因此,卖淫嫖娼应当满足金钱交易以及性服务两个构成要件。本案中,是否存在金钱交易(支付嫖资)是判断原告是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否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关键。本案中,被告历城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多次询问证人于某,但其在询问笔录中对是否支付嫖资的陈述不一致,于某在出庭作证时明确表示其支付的1212元是酒水钱;经审查王某的询问视频,其未承认收取钱款、存在金钱交易。因此,仅凭于某的手机转账记录不足以证实原告或者相关人员存在金钱交易(支付嫖资),被告历城分局认定“原告与王某发生有偿卖淫嫖娼违法行为”证据不足,其作出历城公(山大)行罚决字[2020]330**号行政处罚决定未能达到法律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判例文书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行
202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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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女约男子再次开房 男子受不了反抗报警

湖北黄石,李某通过软件与24岁女子袁某约定性交易,承诺3000元包夜。两人见面李某称先支付500,次日再付余下。但凌晨李某以下楼借充电宝为由溜走。袁某又与男子石某约嫖,却意外怀孕了。她要求石某付钱打胎,但石某只有300,两人想敲诈一把李某。袁某新注册账号再次约见李某至宾馆。两人将李某压在床上,用打火机灼烧其左手,威胁李某支付当初的2500元。李某发抗中报警。这起案件中最傻的就是女子袁某,不但被李某骗,而且被石某骗取抢劫。现在好了,李某成为被害人,而女子和石某则因为涉嫌刑事犯罪要接受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李某来说只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即可,最多就是行政拘留五天,并且罚款几百块。因为嫖娼行为在我国并不属于刑事犯罪。但是对于女子袁某和石某来说,他俩就构成刑法中的抢劫罪,只是抢劫未遂而已。有人说,是李某不讲诚信,少付2500元溜走才导致女子要钱,不能怪女子。前文说道,我国禁止卖淫嫖娼,因此所有此类违反法律的约定都是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都不得要求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也就是说李某不给钱,袁某也不能要。本案中,袁某和石某在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下,即便是采用殴打、打火机烧等方式索要当初的2500元,也是构成抢劫罪的。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使得他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交付财物的行为。石某和袁某采用捆绑、火烧等方式恐吓李某,企图要走当初的2500元,此时已经构成抢劫罪。只是因为李某剧烈反抗,并报警导致两人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能实现抢走2500元的目的,因此属于抢劫罪的未遂。因此,两人构成抢劫罪,只是因为袁某已经怀孕,在量刑上可以从轻处理。END
202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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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两高发布新修订《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典型案例+解读)

导读:2021年12月3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何莉、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安翱、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郭立新出席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图为发布会现场。胥立鑫
202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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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被拘留的日子,知乎网友分享

今天在网上闲逛,发现知乎一个热门帖:嫖娼被拘留的日子。看完大受震撼,觉得很有必要分享出来,希望大家引以为戒。以下是原文:事后一个月,还是决定和各位男同胞分享下嫖娼被拘留的日子,引以为戒。本人是96年的,谈过两个女朋友,后面可能觉得自己累了,然后身边同事都是30多岁的,经常跟我提去洗脚什么的,后来就一发不可收拾,中间我就不一一道来了,直接进去主题吧。事情是4月发生的,自己找的客服介绍的,会发照片,资料给你选,本人选的是18岁的一个东北妹子,价1.8k左右,2次。然后一个月后,那个妹子被抓了,jc通过审讯,拉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直接去公司把我带走的(自己手机删转账记录没有用的!),他们直接跟你说你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和谁发生什么,然后确认你身份,把你带走。那天和我一起的差不多有5、6个,都是一个妹子拖出来的。中午1点jc直接去公司提人,然后拉着你做核酸检测,再然后给你做笔录,笔录基本jc已经帮你想好了,只问你关键的问题,然后按手印,录指纹录虹膜,进透明的玻璃房等审讯结果,度日如年啊!我比较幸运,当天晚上2点就被送到拘留所了,有的哥们在里面直接坐一晚上。当jc找到你的时候,会直接收你手机,让你解锁,各种翻,然后在把你送到拘留所前几分钟给你给家里通知下,然后带手铐,上车拉走。本人是在上海,运气不好吧,遇到了jc刚好冲指标的时候。进去先站一排,脱的一丝不挂,检查身上有没有藏东西,然后给你一个马甲,一个小塑料凳子,一个勺子,因为我是晚上进去的,进去直接给我安排了床位躺下了。我说下里面的环境吧,大概15平一个房间,住17人左右,高峰可能20多人,里面只有四个床,按设计是每个床睡2人,所以里面睡觉都是横着睡。一个床睡4个,里面床单被子差不多半年以上没洗过,各种异味,然后每晚都需要排班,通宵值班,一般是4个人,9点到12点,12点到2点,2点到4点,4点到6点半。里面有一个厕所,但是你上厕所是当着十几个人的面上,可能很多人都不习惯上厕所有人看着,拉不出来,那种感觉都懂。简单说下里面的伙食和每天的安排吧,在里面没有任何娱乐的东西,而且拘留期间24小时都是在房间,没有电影里说的放风。6.30起床,洗漱,静坐,等到7.10吃早饭,早饭就是一碗白粥,静坐,8点多左右会看一集教育片(犯罪类),静坐,打扫卫生,10点多做早操。11点吃中饭,中饭其实伙食还行。我简单说几个菜吧,肉沫豆腐是里面最好吃的,然后就是西芹炒肉,西红柿炒蛋之类的。12点开始睡午觉,13.30起床,静坐,看一集教育片,周一到周五会发水果吃(香蕉或者苹果),看两集教育片(周六周天下午放的是电影),静坐。大概4点吃晚饭,看一集财经类的节目(30分钟左右),静坐,6点开始洗澡,没有热水,6点半会放新闻,7点开始放两集电视剧,当时看的是大江大河,9点上床睡觉。这里我要说的是,除了睡觉时间,其他时间不准在床上或者坐着,静坐的时候不能随便走动,但是可以和别人聊天,我那个监室,90%是嫖娼,年纪基本在30多,一般都是拘留10天,不罚款。里面还有很多我个人认为难受的细节,我就不分享了,毕竟手机不离身的人,有洁癖或者其他的个人习惯,在里面真的很难受,度日如年不足以表达里面时间的漫长。
2021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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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抓嫖娼“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程序违法,公安败诉

裁判要旨: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现因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有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提供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这些辅警为维护公共安全,有基本的执法权,但有别于人民警察,其没有独立的执法权。基本案情:2019年3月4日11时08分,许安某步行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贸易一路进入一无名休闲店内,与案外人熊XX约定以100元一次的价格发生性关系,双方使用避孕套发生性关系后安某向熊XX支付100元现金,安某于11时16分许离开休闲店。经开公安分局沌阳派出所民警当日对贸易一路视频巡查,该派出所民警在附近将安某控制后于11时24分将其带回贸易一路的休闲店内。民警在对现场向安某及案外人熊XX进行询问的过程进行了全程摄像,安某当场自认使用避孕套与案外人熊XX发生了性关系,性交易的价格为100元一次。经分别询问,安某与案外人熊XX均承认当天嫖娼卖淫的违法事实,经开公安分局认定安某实施的行为系嫖娼行为,分局分别对两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期限自2019年3月4日至2019年3月14日,已执行完毕。安某对武公(开)行罚决字〔2019〕108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同年4月2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于同年4月3日向安某作出并邮寄送达《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同日向经开公安分局作出并邮寄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经开公安分局于同年4月17日向市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因案情复杂,市政府决定延长审理期限30日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延期审理通知书》。2019年7月1日市政府作出武政复决[2019]第16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经开公安分局作出的武公(开)行罚决字〔2019〕108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安某仍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被告经开公安分局作出的武公(开)行罚决字〔2019〕10835号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撤销被告市政府作出的武政复决〔2019〕第166号行政复议决定。原审法院认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经开公安分局负责其辖区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定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市政府对安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具有行政复议的职权。本案中,经开公安分局认定安某的违法行为属于嫖娼行为,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市政府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受理安某的复议申请,经过法定程序在复议期限作出武政复决[2019]第16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市政府的行政复议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原告安某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安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被上诉人经开公安分局有放水养鱼、钓鱼执法、串供交易之嫌。首先,案件证据城市监控视频显示,被上诉人已对涉案休闲店进行实时监控,知晓上诉人进出休闲店的准确时间,但未直接抓捕,视为钓鱼执法;其次,案件证据城市监控视频显示,被上诉人在上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与案外人熊XX单独相处近7分钟,且无证据证明该期间发生的具体情形,即为暗箱执法、串供交易,甚至制造涉案避孕套。二、本案事实不清,处罚程序违法。首先,被上诉人提交的第一组证据的3、4,第二组证据的2、3,第三组证据的10均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予排除;其次,被上诉人的承办民警与城市监控视频中的办案人员并不一致,并非涉案执法行为的经办人,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八十二条的规定;最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威胁引诱,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关于对涉案避孕套是否需要鉴定属于自由裁量的表述,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经开公安分局辩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二、被上诉人所有的执法过程均是公开的,不存在执法人员引诱其进行嫖娼的情形。三、上诉人所称被上诉人暗箱执法和采取威胁和欺骗等非法手段没有事实依据。被上诉人市政府辩称:被上诉人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事实清楚,程序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各方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本院审理期间,被上诉人经开公安分局向本院提交了办案民警和辅警的身份证明。二审认定的事实与原审判决基本相同。本院认为,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执法权时,必须遵循行政规范,对直接影响行政相对方重大权益的行政行为实行严密的行政控制,以法定的形式设置若干程序规则和制度来控制监督行政权利的运行,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体现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即是由实体法与程序法共同组成,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程序进行了专门制定。上述法律和规章均规定: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现因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有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提供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这些辅警为维护公共安全,有基本的执法权,但有别于人民警察,其没有独立的执法权。本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除书证材料以外,还提交了城市监控视频和询问时的录像及截图等视听资料。结合两者比对可看出,被上诉人经开公安分局在执法过程中,大多为辅警参与,在对上诉人安某实施抓获过程中,其城市监控视频所呈现的内容与被上诉人提交的两份“查获经过”以及“现场笔录”中载明的办案民警或检查人员均有出入,同时被上诉人的“询问笔录”上载明的“询问人”也与录像的内容不相符,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等的规定。被上诉人在查获、询问、检查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不符合行政程序规范要求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上诉人对此提出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信和确认,被上诉人市政府的复议决定和原审法院未对被上诉人经开公安分局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程序进行严格审查,其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2行初257号行政判决;二、确认被上诉人经开公安分局作出的武公(开)行罚决字〔2019〕108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被上诉人市政府作出的武政复决[2019]第16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各50元,由被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和被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武汉市人民政府各负担人民币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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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用冥币骗炮,算强奸还是诈骗?

【案例】孙某丈夫两年前去逝,由于孙某没有一技之长,也没有多少文化,难以找到理想的工作,累的活又不愿意干。一天,和几个姐妹闲聊了,其中一个告诉他可以快点赚钱生意。孙某想想自已还年轻,该攒点钱,于是将上小学的女儿送到乡下姥姥家照料,自已在家干起了卖淫的勾当,有人专门为其介绍客人,从中抽利,孙某通过微信与客人取得联系,领到自已家中交易。2018年8月一天,有人给孙某介绍了一个大老板刘某,孙某见到刘某果然不一般,一身笔挺的西装,掖下夹着一个大大钱包,对孙某说,我让我的司机回去了,其实刘某是坐公交车来孙某家的。进门聊天中,刘某有意无意地打开钱包,露出厚厚一沓子钱,孙某一看遇上了大生意,自已也装得好象对钱无所谓的样子。没等孙某开口,刘某就说,五千元啦,顺手从钱包拿出一个厚厚的信封,放在桌子上。孙某也不好意思现场清点(经验不足?粗心大意?),两人就开始发生性关系,完事后,刘某突然接到一个电话,告诉孙某,我的司机来接我,公司有一份协议要签,并让孙某躺好不要送,自已匆匆穿上衣服,快速离开孙某家,快速跑到附近公交站溜了。孙某穿好衣服起床,美滋滋地打开信封,一看竟全是冥币,后孙某报案,被强奸。警方调取当时时间段附近监控,很快锁定了无业青年刘某。本案有原形,但情节与本案例有出入,笔者对原案件有关情节进行了增删,去除了不便于描述的情节,增加了便于分析的论证的情节。其实过程大家完全没有必要去追问,笔者将本案归纳为:刘某用五千元冥币(非假币)骗孙某与其进行性交易。以下笔者结合案例,根据相关刑法原理,展开分析,如有不当,敬请指正;如有不同观点,敬请讨论。刘某不构成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的犯罪,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违反上述任一方式,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就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为强奸行为。通俗地说,妇女发生性关系时,必须完全自愿。本案中,孙某与刘某发生性关系时,孙某很清楚与眼前的这个男人发生性关系,孙某之所以心甘情愿地与一个陌生人发生性关系,基于这个人给了她一大笔钱,因此,在孙某与刘某发生性关系时,并没有违背孙某的意志,因此,本案中,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实际上孙某的动机被骗,动机被骗了,否认强奸罪的成立。因此,本案中,刘某不构成强奸罪。有观点认为:虽然刘某不构成强奸罪,但构成诈骗罪。刘某不构成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从客观行为方式来看,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因果进程,刘某也有诈骗的责任,但,诈骗罪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财产物,不包括其他非法利益,本案中,刘某骗取的是孙某的性利益,不能用财产价值来衡量,性利益不诈骗罪侵犯的法益。多说一点,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为想象竟合关系,本罪也符合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但招摇撞骗罪侵犯的法益就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如性利益可以成为本罪侵犯的法益,而诈骗罪则不可以。退一步讲,本案中,刘某如果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本案中,完全可以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刘某不构成诈骗罪。那么,刘某不是使用了冥币吗?是不是可以使用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呢?刘某不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为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意味着假币一旦流转于市场环节,就会对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造成破坏。也就是说假币有可市场流通的可能,才能侵犯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如果完全不可能在市场流通的假币,根本不可能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也就不可能构成犯罪。本案中,刘某使用冥币与孙某性交易,冥币根本不具有假币值属性,也就是说冥币根本不存在在市场中流通,作为一般人都知道冥币只是烧给死人用的,因此,冥币不能视为持有、使用假币罪中的假币。本案中,没有假币的存在,因此,刘某根本不可能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双方的行为为违反治安管理的卖淫嫖娼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2021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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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男人会选择嫖娼?

叔想跟大家说无论什么理由,在中国的国土上嫖娼就是违法
2021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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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嫖娼不付钱,能不能认定为强奸罪?法律允许要回嫖资吗?

【案例】小李到某地游玩时,无意中认识了失足女性小红,两人约定以5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可是两人发生性关系之后,小李发现刚才付过房间费用后,自己只有300多元,便提出把手里的钱都给小红。小红觉得自己吃了亏,便要求小李必须给500元,不然就报警告他强奸。小李非常气愤,觉得刚才还风情万种的美女,突然变得蛮不讲理,一怒之下索性一分钱也不给了,穿上衣服直接走人。小红看到之后,直接拨打110报警。那么小李的行为,算不算强奸罪呢?(以上内容,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仅作普法使用。)【解析】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小李嫖娼不付钱的行为,不算强奸罪。强奸罪的认定是强迫、胁迫女性发生性关系。而小李和小红完全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女方愿意性交易,男方愿意付出金钱,两人在发生性关系时,并没有违背女性的意志,所以说两人的行为属于卖淫嫖娼。有人会问了,如果说属于卖淫嫖娼,小红能不能要回嫖资呢?如果是正常的商品交易,一方违约的话,完全通过诉讼来解决,要求对方支付未付款项。可是卖淫嫖娼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无法要回来。
202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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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屡次向嫖娼人员索要钱款行为如何定性?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往期精彩回顾“嫖娼合法化”论调当休矣“打飞机”究竟算不算卖淫嫖娼?司法解释这样说....为啥“包二奶”不违法,嫖娼却违法?▼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戳“阅读原文”
2021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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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合法化”论调当休矣

近日警方就某公众人物嫖娼所发布的情况通报,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随后,从警方通报合不合法,到隐私权要不要保护,公众人物该不该就此“一棍子打死”等各种观点产生了激烈碰撞,而“嫖娼合法化”的旧调也被重新谈论起来。
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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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飞机”究竟算不算卖淫嫖娼?司法解释这样说....

导读:广东高院认为提供手淫服务无罪,公安局反驳称是卖淫;北京警方认定“打飞机”属色情服务,上海法院对此持不同意见……全国公检法竟为“打飞机”争论不休,而法院究竟为何认为“打飞机”不算卖淫?公安局以后还要不要管?卖淫这一“灰色地带”里又藏有怎样的司法尴尬与利益纷争呢?“打飞机”究竟算不算卖淫刑法对“卖淫”的具体指向不明现行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都有规定,但是现行刑法及其司法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没有对“卖淫行为”作出具体界定,也没有任何一条明文将“打飞机”等色情服务归入“卖淫”之列。即使1991年9月第七届全国人代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法律性质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国务院1993年9月发出的行政法规性质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也未见卖淫嫖娼的定义。那么,究竟何为“卖淫”?百度百科将其定义为“为获取物质报酬(金钱、礼物等),以交换的方式有代价地或有接受代价之约地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的性行为”。如果将性行为狭义地认为是性器官的结合,那么手淫、口交、肛交等,并不是性器官的结合。当然,还有一种看法是,性行为旨在满足性欲和获得性快感而出现的动作和活动。因此,在一些法学家的论述中,已经将卖淫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满足不特定对方(不限于异性)的性欲的行为。按照这种说法,“卖淫”则显然包括了手淫、口交、肛交等。法院:“打飞机”不属于刑法认定的卖淫行为佛山中院认为,被告人及证人证言等证明涉案场所只提供“打飞机”“洗飞机”“推波飞机”三种手淫服务。根据刑法学理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的对方发生性交、实施类似性交的行为,不包括单纯为异性手淫、女性用乳房摩擦男性生殖器的行为。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有关介绍、容留妇女卖淫案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称,介绍、容留妇女为他人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故该三种手淫服务不属于《刑法》第六章第八节中组织、强迫、引诱、容留卖淫之“卖淫行为”。警方:“公安部批复”中明确将手淫列为卖淫嫖娼行为警方人士介绍,2001年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指出: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属于卖淫嫖娼行为。警方对卖淫行为一般处以治安处罚,但对组织者予以刑事处罚。即便在法院系统,对此类案件也有不同判决面对同类案件,法院对手淫究竟属不属于卖淫犯罪的认定和判决也并不统一。在近年类似案件审理中,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呈现“两极分化”。支持定罪方面,2004年福州福清法院审理的汤某等涉嫌按摩店手淫服务案,法院认定手淫服务属卖淫,被告人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2010年上海市徐汇法院审理的徐某涉嫌发廊手淫服务案,亦认定容留卖淫罪。在江门法院最近认定一宗组织卖淫罪,亦认定手淫服务属于卖淫行为。判决无罪方面,2008年重庆市黔江法院审理的庞某涉嫌会所色情按摩案协助组织卖淫罪未获认定。判决认为,会所提供的女性按摩男性性器官的行为,我国法律没明确将其规定为卖淫行为,按照刑法规定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认定为卖淫行为。正方:“打飞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立法机关对“打飞机”是否属卖淫尚无法律规定或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的《法学大字典》对卖淫罪的解释是:女性为获取报酬而与其它男性进行非法性性交活动行为。对于“卖淫”,《现代汉语词典》的定义是,卖淫是妇女出卖肉体,男性玩弄女性。现行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都有规定。但是,现行刑法及其司法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没有对“卖淫行为”作出具体界定,更没有对“手淫行为”是否属于刑法上的卖淫行为作出具体界定。地方性法规同样也没有明确地界定“卖淫”何谓卖淫嫖娼,至今未有权威的定义,在执法中也是争议不断。一些地方性法规力图对卖淫嫖娼作出解释:《贵州省禁止卖淫嫖娼的规定》第2条规定“凡以索取财物为目的与男性发生性行为的是卖淫行为;以给付财物为条件与卖淫妇女发生性行为的是嫖娼行为。”;《大连市惩治卖淫嫖宿活动的规定》第3条规定:“妇女以营利或收取财物为目的,与男性发生性关系,是卖淫行为。男性以给付财物为手段,与卖淫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嫖宿行为。”;《湖南省禁止卖淫嫖娼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卖淫,系指女性以谋取财物为目的,与男性非法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嫖娼,系指男性以给付财物为手段,与女性非法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太原市惩治卖淫嫖宿活动的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指卖淫、嫖宿是:妇女以收取财物为目的,与男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男性以给付财物为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些地方性法规对卖淫嫖娼所下的定义大同小异——男女以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而上述法规也并没有明确界定“卖淫”。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打飞机”确实不属于犯罪行为中国立法法明确规定:犯罪和刑法只能制定法律。也就是说,一个人或单位是否犯了罪,定什么罪,判处什么刑罚,只能由法律规定。广东法院认为组织妇女进行“打飞机”、“胸推”等服务,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最高法未将手淫、“胸推”等行为纳入到卖淫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公安部的“批复”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也算不上部门规章,只是一个“批复”,不能作为认定罪与非罪的法律依据。既然关于手淫是否属于卖淫没有法律依据,那么根据刑法“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的规定,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是正确的。反方:手淫属于卖淫亦有理论依据传统意义上的“卖淫”,被认为需有性交或至少需要双方性器官的接触。但随着色情行业的发展,性交之外的特色服务陆续出现。然而,这些色情服务和传统的“卖淫”其实实质相同。组织卖淫罪设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下,如果认为传统的卖淫妨害了社会管理,那么提供手淫服务,也可以说是起到了同样的效果。同时,组织卖淫罪的立法要义在于禁止一切有伤风化的淫媒行为。卖淫人员把自己的身体提供给他人,进行性交易,满足性目的,也不再仅仅以性交为内容,还包括了类似性交的其他色情服务,这其中当然也包括“打飞机”、“口交”等,这也应当得到刑法应有的评价。如果认为组织手淫后果也很严重,那么将手淫等纳入卖淫范畴,以组织卖淫罪追究组织者的刑事责任,完全符合立法精神。法律不应该是僵死的文字,而是具有生命,随时空因素变化而变化的行为规范。如果固守狭隘的性行为理论,一味强求必须是性器官的结合,无视其他学科对性行为的认识,是机械地执行法律。“打飞机”就算不犯罪,但未必不违法公安机关已经将手淫理解为卖淫行为在卖淫的定义不明时,公安机关已经将手淫理解为卖淫行为。据了解,早在2001年,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就被公安部认定为卖淫行为。2001年2月28日,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4号2001年2月28日)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性关系作了广义的解释,不限于异性之间的性交,而包括与性有关的行为;也不限于异性之间与性有关的行为,还包括同性之间畸型的性行为。目前,各地公安在执法中,都按这个批复对按摩店的色情服务者和组织进行处罚。“打飞机”即使未被定罪,也有可能遭到治安处罚按照2001年公安部的批复,以盈利为目的的手淫等不正当性关系行为,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这实际上是说,对于有偿色情服务行为,不能定罪也要进行治安处罚。广东南海这三位被告人无罪释放,不意味着他们的行为不违法,不需要接受处罚。公安机关同样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他们进行行政处罚,也就是罚款甚至拘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认为,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按罪刑法定原则,此类行为不认定为犯罪。但此类行为明显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具一定社会危害性。法律模糊背后的利益纷争与司法尴尬部分公安“卖淫扩大化”执法部门“随意”执法作为查处卖淫嫖娼的主力公安机关,由于有公安部的鼓励性批复,也有民众的舆情支持,很多地方至今在公开做法上,对色情服务查处得很严厉,有的甚至以避孕套认定卖淫嫖娼,有的对娱乐场所有罪推定、随意检查,干扰正常经营,有的甚至侵犯人格,肆意羞辱涉嫌色情服务人员。但在暗地里,一些公安却对卖淫场所纵容、保护,有的地方官员也默许。这正是社会共识未确立、法规也模糊的后果。公权的“随意”难免造成对私权的践踏在一些中小城市,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卖淫的界定比较模糊,一些地方的公安执法,都将男女之间涉及经济往来的性行为定性为卖淫。一些基层派出所,甚至把男女两人共处一室,认为是卖淫行为。更有甚者,因为一句聊天中的闲话,便认定一对小学女生是卖淫女,而之后法院出具的鉴定证明显示,两名女生处女膜完整。前不久郑州“实习生抓嫖误打女警”事件,也是公权力的滥用使普通人受到了伤害。在中小城市公安机关实际执法过程中,一般对卖淫的惩罚是以罚款为主,拘留和劳教为辅。一基层派出所所长透露,抓获一次卖淫罚款5000——20000元不等,一些派出所甚至将抓获卖淫人员的罚款当作经济收入的来源。对于那些家里穷,拿不出罚款,态度不太好的卖淫者,才会采取拘留或劳教。去年爆出的西安警察与站街女联手“钓鱼执法”,更是说明“抓嫖”已经成为一些地方公安机关的“摇钱树”。这也成为公安机关将卖淫行为扩大化的原因之一。司法公信力流失罪与非罪由法官自由裁量手淫服务经常作为治安案在公安机关结案,进入刑事诉讼的案例比较罕见。而在进入刑事诉讼的案例中,既有定罪的,也有判决无罪的。由此可见,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下,各地司法标准也存在严重分歧,一些法官认为“打飞机”算卖淫,一些认为不算,这也可以说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由于现实的复杂与变化,刑法只能表达立法精神和给出大概区间,而在区间中找出最合理的标准,就只得由法官来“自由裁量”。那么,为了避免法官在各自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认识不一,导致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在“同案不同判”和“选择性适法”所带来的司法不公中流失,就应规范自由裁量权,应避免运动式规范,不断的出台法律解释、司法解释,统一断案尺度。司法应对何为卖淫作出解释针对各种卖淫擦边球,目前最具可行性的解决方案就是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何为卖淫。至今,刑法本身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均未对刑法中的“卖淫”作出明确界定,更未明确将“卖淫”限定为提供性交的行为,造成该领域“同案不同判”的情况颇多,因此,在法律规定并不是十分明确,而各地司法标准存在严重分歧的司法现状下,司法机关进行司法时,有必要适应社会发展,结合现实语境,对相关法律用语作出符合同时代一般社会观念和刑法精神的解释,否则,将陷入机械司法的困境。此外,最高院也有必要就当前该领域“同案不同判”的状态,尽早制定相关司法解释,解答具体法律适用问题,以实现司法统一、司法权威。这不仅将有效的限制公权的滥用,也将保护私权不再蒙冤。刑法意义上“卖淫”概念的理解(“刑事读库”公号整理)2017年,周峰、党建军、陆建红、杨华(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审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做出的理解与适用中明确:关于如何理解刑法意义上的“卖淫”一词,理论界有一定的争议,司法实践中争议更大。认识相对一致的主要有:(1)对传统意义上的提供性交服务并收取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卖淫。(2)男性也可以提供卖淫服务。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男性也存在为获取物质利益而与不特定的女性发生性关系的现象。将此现象理解为卖淫,已经得到了立法和司法的肯定。1979年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强迫妇女卖淫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决定》将强迫妇女卖淫罪细化为组织(他人)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罪,将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也修改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并增加规定了引诱幼女卖淫罪。1997年刑法修订时,采用了《决定》中关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表述。(3)肛交、口交应当列入卖淫的方式。这既是对传统卖淫概念的突破,也能被大众所认同,在男男可以卖淫、女女可以卖淫的现实情况及法律规定下,肛交、口交显然是同性卖淫的主要方式,且异性卖淫也可采取肛交、口交的方式。三者的共性都是一方生殖器进入另一方的体内,均属于进入式性活动。并且,从传播性病的角度看,此三种方式,均可引起性病的传播。争议最大的是提供手淫等非进入式而是接触式的色情服务能否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卖淫?对此,各地理解不一,学界争议也不小。起草小组经广泛调研,充分论证和协商后,仍未能取得一致意见。但是,公安部曾经于2001年2月18日作出公复字[2001]4号的《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该批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这一批复能否作为认定刑法意义上卖淫概念的依据?我们认为,刑法上卖淫的概念,严格说属于立法解释的权限范围,不宜由司法机关做出解释。但是,司法实践中应当明确如下几点:第一,司法解释未对卖淫的概念作出解释,属于权限原因,但这并不影响各地司法实践的处理。第二,行政违法不等同于刑事犯罪,违法概念也不等同于犯罪概念。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不等同于构成犯罪。前述公安部的批复,依然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和相关行政诉讼案件的依据,但不能作为定罪依据。行政法规扩大解释可以把所有的性行为方式都纳入到卖淫行为方式并进行行政处罚,但刑法罪名的设立、犯罪行为的界定及解释应遵循谦抑性原则,司法解释对刑法不应进行扩张解释。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刑法意义上的卖淫,应当依照刑法的基本含义,结合大众的普遍理解及公民的犯罪心理预期等进行认定,并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据此,不宜对刑法上的卖淫概念作扩大解释,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手淫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卖淫”,因而对相关行为就不宜入罪。第三,在目前情况下,也不能将刑法意义上的卖淫局限于性交行为,对于性交之外的肛交、口交等进入式的性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卖淫。第四,待条件成熟时,应当建议由立法机关作出相应解释或由立法直接规定。END
2021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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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包二奶”不违法,嫖娼却违法?

嫖娼和“包二奶”,很多人认为并没有什么区别,都是以钱财为媒介而进行性交易的行为,只不过一个是短期零售,一个是长期批发,两者都会对社会稳定,家庭稳定造成危害,后者更甚。但现实却是,嫖娼行为会受到严厉打击和处罚,但“包二奶”却不会受到严厉打击和处罚,甚至某些贪官、企业家还都以“包二奶”为荣,不“包二奶”反而会被耻笑。有人提出,嫖娼和“包二奶”都是双方的自愿行为,即然“包二奶”无罪,那么嫖娼也应该像“包二奶”一样——无罪化。嫖娼是基于生理需求的行为,这可以理解,而“包二奶”虽是道德问题,却不可容忍,因为一些贪官的“包二奶”行为,必然损害到纳税人的利益。比如江苏连云港女辅警案,众多高官被拉下马,其中一个派出所所长竟能随便拿出100万给女辅警和解,他的钱从何而来?难道就凭他当所长的工资收入吗?平头百姓嫖娼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将受到严厉处罚,罚几千元,还要通报家人和单位,而“包二奶”虽有违道德,却并不违法,甚至涉及到党员干部时更是只涉嫌违纪,风头过后,啥事也没有。今天,我们就从社会学角度来分析一下,两者之间到底有什么联系和区别,为什么一个违法,而另一个却不违法?01、什么是嫖娼和“包二奶”?嫖娼:指男性为了满足生理上的性刺激或性欲望,通过钱财交易而发生的性交、口淫或手淫等行为。“包二奶”:指已婚男士瞒着配偶,与婚外异性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涉及钱财往来的行为。02、嫖娼与“包二奶”的相同点都涉及性行为。不管是嫖娼还是“包二奶”,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发生性关系或变相性行为。都涉及钱财。在嫖娼中,嫖客一方需要向对方支付嫖资以获得服务;而“包二奶”中的男子则需要通过赠送房、车或零花钱等方式,来与异性维持这段不正当男女关系。03、嫖娼与“包二奶”的不同点主体不同。男士都可以成为嫖客,无论是否已婚;“包二奶”的一方则必须为已婚男士,若未婚那也就无从谈起。对象不同。嫖娼的对象可以是异性,也可以是同性(即鸡奸行为);“包二奶”的对象则一定是异性即女士,已婚女性包养男性的行为,在社会上被称为“包二爷”。特定性不同。嫖娼绝大部分发生在不特定的异性或同性之间,即每次的交易对象都不一致,当然也不排除长期与特定对象之间进行卖淫嫖娼,但这是极少数;但在同一时期内,“包二奶”行为中的双方则具有相对特定性。交易方式不同。嫖娼一般为双方临时性的行为,实行按次交易;“包二奶”的男士一般会一次性给付对方相当价值的金钱或财物,且两人的关系维持时间较长。04、嫖娼违法而“包二奶”不违法的根本性原因目的不一致。卖淫嫖娼行为中,嫖客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变相)性行为满足自身性刺激或性欲望,而卖淫女的目的则是通过提供性服务以获取嫖资,即以营利为目的;“包二奶”中的男士并非单纯为了与对方发生性关系,而女方也非单纯为了获取钱财,两人之间还存在情感和精神上的交流。危害性不同。一是卖淫嫖娼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很容易发生不洁性行为,极易传播梅毒、淋病等性疾病,而“包二奶”的对象具有相对特定性,传播性病的概率低得多;二是卖淫嫖娼涉及到金钱利益,在这过程中更容易衍生出强迫卖淫、强奸、抢劫、盗窃等其他犯罪行为,”包二奶“中的双方关系相对单纯,最多涉及到感情问题。侵害法益不同。卖淫嫖娼违背了公序良俗,妨害主管机关对社会秩序的管理和维护;“包二奶”虽也违背了善良风俗,但主要是情感和道德问题,其违背的是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END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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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迪被拘背后,人大教授:中国究竟有多少“小姐”?什么样的男人容易嫖娼?

导读:最近,有知名艺人李云迪涉嫌嫖娼被行拘。今日分享社会学家潘绥铭关于男性接受性服务的研究文章,仅供参考。中国,究竟有多少“小姐”?文/潘绥铭(任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所长、社会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来源/节选自《中国性革命》、一个时代的纪录01男人接受性服务1.发生率在各种多伴侣性交中,收费的性服务(商业化的性交易、嫖娼卖淫)一直被认为是最容易传播艾滋病的。(尽管中国的预防工作在这方面投入得最少。)那么,社会实况究竟如何呢?在20-64岁的男性总人口中,承认自己在一生中曾经与“性服务小姐”(暗娼、性工作者,以下简称为小姐)发生过性交合的人占6.4%。按照年龄组来看:40岁(含)以上的男人中,只有1.5%的人这样做过;而39岁(含)以下的男人中却达到11.2%;在35岁(含)以上的男人中,只有3.6%的人这样做过;而35岁以下的男人中却达到11.9%;其中最高的是25-29岁的人,高达12.7%之多。如果只看城市男性的话,那么35岁(含)以上的人里只有5.5%接受过性服务;而35岁以下的人里却有12.5之多,也就是大约8个男人里就有一个曾经接受过收费的性服务;其中,25-29岁的人也是最多,高达16.5%,也就是大约6个男人里就有一个。2.社会意义这意味着什么呢?许多人可能又要大声疾呼“救救青年”或者愤怒声讨“男人有钱就变坏”。可是,首先请不要忘记:作为一般女性,男客(找过小姐的男人、男客)的妻子或者女同居者,再次传播给其他男人的可能性只有5.5%。其次,请不要忘记:男客们不仅可能把艾滋病带回家来,更可能传播给性服务小姐。否则,那些刚刚走出农村的、小到未成年的、往往是在性产业里被“开处”的“小姐”,她们的艾滋病难道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为什么我们总是更容易把她们看是第一传播源,而不是第一受害者?第三,男客里,谁更加危险?是那些“大款”。按照主要职业来分类,在那些形形色色的男性厂长、经理、老板们当中,接受过性服务的比例是最高的。他们这样做的可能性,是城市中的男性体力劳动工人的10倍,是各种农村男劳动者的22倍!可是,他们肯定会觉得冤枉,因为其中许多情况是为了“应酬”。那么谁被“应酬”了呢?恐怕更多的是那些可以出租权力的人。这些男人之所以更加危险,还不仅仅在于他们“先嫖起来”;更在于他们同时最可能成为性传播的最主要的“桥梁人群”。这是因为,他们更容易倚权杖势地与更多的“二奶”、“小蜜”、“情人”发生性交;甚至可以更容易地和更多地强奸手下的各种女性。这种“性的阶级霸权”表现为:他们平均有过6.41-6.27个其他性伴侣,是工人的1.95-2.60倍,是农民的2.87-3.37倍。3.接受性服务的详细情况在男人们所找过的小姐当中,有13.7%的女性是“二奶”,而不是标准的性服务小姐。调查数据还表明:在那些接受过性服务的男人里,有39.2%的人是发生在调查之前3个月以内,在6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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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的党员必须一律开除党籍吗?

基本案情陈某,中共党员,某县某局副局长。2016年10月,县纪委对陈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经查,2016年2月,陈某先后2次在县某宾馆分别与卖淫女李某、周某发生性关系,并支付2人嫖资各1000元。同月某晚,陈某与朋友在茶楼打牌,每把输赢达500余元,陈某本人共赢5万元。
202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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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迪涉嫖娼被拘留!解密 “朝阳群众”为啥这么凶?

文章来源:都市快报、@平安北京朝阳、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等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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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刑事、司法三种拘留,哪个会留案底?2021年统一回复!

分别是什么意思?这三种拘留有什么区别?哪种拘留会留下案底呢?今天一次全讲清楚了!三种拘留的定义刑事拘留指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罪该逮捕现行犯罪分子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为了防止他们逃跑、自杀、毁灭证据或者行凶报复,而又由于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的情况下,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这种措施不具有任何处罚的性质,但拘留期间可折抵相应的刑期。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治安拘留。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在一定时间内拘禁留置于法定处所,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方法。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处罚中最重的处罚。司法拘留指对妨碍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秩序的行为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这种措施既是诉讼强制措施,又兼有一定的处罚性质。三种拘留的区别01强制对象不同刑事拘留的对象仅限罪该逮捕的现行或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人员;司法拘留的对象指具有妨碍诉讼、妨碍审理、妨碍执行,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阻碍执行公务以及哄闹冲击法庭行为的人员。02决定的机关不同公安机关决定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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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陌生男女同睡一张床,如何认定有卖淫嫖娼?

王某与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行
2021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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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仙人跳”背后操作流程揭秘(警示教育)

法官表示,从目前的案件情况来看,当“枪”使的卖淫女获得了应有的惩罚,但幕后的组局者却很难被查获。犯罪手法的高度相似,不得不让人推测,他们背后是否有更大的犯罪网络。对这些幕后组局者的打击其实更加重要。
2021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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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仙人跳”可以报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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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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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不明显的强奸案,判断双方言词的可信度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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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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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多久?判几年?吴某凡涉嫌强奸刑法科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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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