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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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评论|洪浩:以庭审为中心,首要扭转控辩失衡之现状

【作者】洪浩,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学术委员会委员,湖北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8月初发生在广西来宾的“冯波案”庭审风波,法院拒绝律师携带电脑出庭的请求,并在律师未到场的情况径直完成庭审,由此引发舆情。这一事件反映出我国刑事诉讼亟待解决的一个典型问题,即如何保障律师庭审诉讼权利的实现。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我国的庭审结构由“超职权主义”向具有中国特色的“控辩式庭审”转变,但庭审的职权色彩依然浓厚,控辩地位长期失衡。究其原因,不外于侦查中心主义和案卷中心主义的持续影响。承载侦查结论的案卷对法官心证造成的预断,部分消解了庭审程式对于查明案件真相的决定性作用,法官倾向于把控庭审进展以检验和贯彻庭前阅卷结论,律师的庭审辩护难以发挥实质作用。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现庭审中心主义成为改革的阶段性目标。庭审中心主义要求阻断侦查结论与审判结论的直接关联,实现“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法官要超越控方合作者的形象,以中立身份平等对待控辩双方的证据和意见,尤其要保障律师的庭审诉讼权利,重视律师的庭审辩护意见。因此,推进律师庭审诉讼权利的实现,首先必须建构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结构模式。庭审中心主义下的有效辩护,核心是律师的庭审辩护应当对诉讼程序进程和案件实体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一方面,律师应当有在庭审中提出诉求和发表主张的机会;另一方面,律师的庭审辩护意见应当得到法官的实质重视。具体而言,在权利保障的内容方面,一个实质化的刑事庭审,为了实现有实效的律师辩护,应当重点保障律师在庭审中的发问权、举证权、质证权、发表意见权、申请通知证人出庭和调取新的证据权、申请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权等权利。而在权利保障的程序方面,对于律师的发言和发问,除有违法或故意扰乱庭审秩序的情形,法官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对于律师在庭审中提出的权利诉求,法官应当及时作出回应;对于律师提出的正当申请,应当以许可为原则,不许可为例外;法官拒绝律师程序请求的,应当详细说明理由。此外,在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除了要承担控诉任务外,还兼具法律监督者的角色,应当秉承客观义务,对法庭律师诉讼权利的保障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发现存在违法情况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当然,柔性的程序规定和检察监督并不足以保障律师庭审诉讼权利的落实,还应当引入有效辩护理念和程序性制裁措施,将法官不当限制律师诉讼权利而影响到辩护效果的归属为《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第五项和第253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之一,作为应当发回重审和启动再审的法定理由。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及最高法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等专门文件,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庭审中心主义下律师庭审权利保障的要求。但司法实践中,各省市区在平等保护律师庭审权利方面存在比较显著的地域差异,主要体现于各地法院自行制发的各类律师庭审权利保障规定。这种差异一方面来源于各地法治发展水平的不均衡,另一方面也与顶层设计的不足有关,现有规范对法条的重申较多,突破性的保障规定较少。而律师庭审权利保障方面法秩序的不统一,既影响律师的异地执业活动,也不利于我国律师辩护制度的良性发展。因此,需要由中央部门牵头,制定有关律师庭审权利保障的全国性专门文件,作为平等保护律师庭审辩护权的基础性标准。同时鼓励地方结合工作实际实行更高的保障标准,形成有利经验的,适宜的可以推广全国形成新的基础规范。当然,任何权利都有边界,辩护权也不例外。除了构建有效的权利保障体系,律师庭审权利的实现,也离不开律师自身对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的恪守。(原文刊载于《上海法治报》2023年9月1日B7版“学者评论”)责任编辑|徐慧审核|赵月樑关注我们1.点击关注2.扫描或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点分享点收藏点点赞点在看
202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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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论苑|郑戈:“机器人法官”的禁忌与展望

作者简介郑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导。由机器主导审判不合法在搜索引擎上输入“机器人法官”查询,得到的应用实例多来自中国,也有爱沙尼亚等少数其他国家。这是对我国“智慧法院”的一种误解。人工智能技术在我国只是辅助法官办案,丝毫没有取代法官或不受法官控制而自动化地做出司法裁判的迹象。尽管如此,“机器人法官”作为一个不严谨的炒作概念却屡屡被自媒体使用,比如,阿里巴巴在2019年“云栖大会”上发布的AI法官助理“小智”就经常被宣传为“机器人法官”。阿里达摩院的一位算法专家也构想了这样一种未来:“简单案件由机器主导审判,复杂案件由机器智能辅助法官审理”。这种构想只是这位技术专家的一厢情愿,因为审判权不是一个技术问题,而是宪法和法律问题。即使人工智能已经具备自主“审判”的技术能力,在不修改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的情况下,由机器来主导审判都是不合法的。而且,在我国并没有出现修改相关法律为人工智能自动化司法决策打开大门的导向。恰恰相反,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发布的《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提出的五项基本原则中包含“辅助审判原则”,明确指出要“坚持对审判工作的辅助性定位和用户自主决策权,无论技术发展到何种水平,人工智能都不得代替法官裁判,人工智能辅助结果仅可作为审判工作或审判监督管理的参考,确保司法裁判始终由审判人员作出,裁判职权始终由审判组织行使,司法责任最终由裁判者承担。各类用户有权选择是否利用司法人工智能提供的辅助,有权随时退出与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的交互。”由此可见,“机器人法官”在我国只是部分自媒体和数字科技企业采用的修辞或营销策略,与人工智能技术在我国法院系统的实际应用情况完全不符。“机器人法官”为何是一种禁忌那么,为什么我国和世界上其他国家一样拒绝将哪怕是简单案件的审判交给机器去进行自动化处理呢?为什么机器人法官是一种禁忌呢?原因大致有这么几点:首先,人们认为只有人才能设身处地地理解他人,具有同情心和同理心,因此才能够以公平的方式将情、理、法适用于具体社会事实情景中的案件。机器不具备实现“正义”的能力,因为正义取决于事实与规范之间的人性链接,而不是在海量数据中找出事实与规范关联的统计学规律。其次,这种统计学规律可以呈现以前的人类决策将规范适用于事实情境的模式,因此它是以数据化的人类决策为前提的。如果人类决策逐渐被机器的自动化决策所取代,那么机器学习就连训练数据都没有了。如果机器最终学习的是自己先前生成的数据,那么“学习”的过程就变成了毫无增益的反刍,最终归于简单的重复,而这种自我复制不仅无法与人类价值对齐,而且丧失了一切“智能”。第三,恰恰因为目前主流的人工智能编程模式(即深度学习)可以在海量人类行为数据中发现人类无法发现的隐含范式和规律,它可能一般化、固化和强化人类社会中已有的偏见、歧视和认知偏差。例如,已经有大量的经验研究表明,美国各州法院在刑事案件量刑过程中广泛采用的再犯可能性评估系统(COMPAS)在评估黑人被告的再犯可能性时普遍存在错误肯定(false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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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评论|王新宇:包容“熊孩子”是美德也是法律底线

【作者】王新宇,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自从动车“掌掴”事件之后,有关“熊孩子”出没公共场合的讨论不绝于耳,乃至上升为“厌童”现象的是非之争。对热点事件的关注和讨论,是人的社会本能,因为每个人都可能身陷其中。但在严格意义上,能否包容“熊孩子”在公共场合出没甚至嬉闹和是否“厌童”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前者是社会问题,后者则是心理问题。只不过,当带着自己的经验和智识对社会问题给出评论和建议时,会反映出个人的价值判断,某种意义上而言,也是一种自我心理投射。评断如何对待熊孩子,其实也是在评断如何对待幼年的自己,虽然不是每个成年人都有个“熊孩子”,但每个人都曾经是个“熊孩子”。心理学有一句名言:“幸福的人用童年治愈一生,不幸的人用一生治愈童年”。这句话的深邃之处,在于揭示了童年几乎决定了每个人的一生。按照成长规律,人不可能在母胎里长到18岁才去面对外部世界,童年是人类在外部世界成长的必经阶段。人类低幼年时期对外部世界的感知,会像刻录机一样刻入头脑和潜意识,影响着人的精神和心理。外部世界,是由每一个人参与建构的。如何建构外部世界人的行为准则,是按照年龄或者其他标准分区隔离,还是接纳每一个社会成员、积极营造每个人都能容身其中的社会环境?这不仅是以行为准则为底线来构建基本秩序,还意味着这是在共建每个人的生存环境,故而应该具有“幼吾幼”“老吾老”的道德追求。
202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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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航典礼•海上讲坛|王利明:强化人格权保护 促进宪法全面实施

讲坛嘉宾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博导,“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全面实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强化人格权保护,促进宪法全面实施,将宪法法律关于各项人权的保护性规定从纸面上的权利转变为现实生活中的权利,是制定和实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一项重要任务。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民法典》第1条即开宗明义地强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整个人格权编都是依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确立的;同时,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的人格权编的制定以及实施,又是保障宪法贯彻实施的重要举措。强化人格权保护是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重要举措《宪法》第33条第3款确认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2004年3月14日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成为核心的宪法原则,标志着中国人权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人权成为一项指导我国立法、司法和执法的最高宪法原则,对中国的法治建设起到重大的促进作用。习近平强调,民法典“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实现人民充分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奋斗目标。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当今世界,争取人权、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发展人权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共识,并成为当代法律关注的重点,对人的尊重和保护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我国民法典充分反映这样的时代精神,全面彰显人文关怀。民法典作为保护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充分落实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宪法精神,饱含爱民、护民、利民、惠民的情怀,强化人权保障、促进民生改善、推进民业兴旺、实现民风文明,成为充分关心人、爱护人、保障人的尊严的基础性法律。在各项人权中,人格权特别是生命健康权是排在第一位的人权,是最高的人权,隐私、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也是重要的人权,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充分回应了时代的需要。民法典人格权编全面维护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构建了更加规范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让每个人生活得更体面、更有尊严,有效落实了宪法关于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原则精神,更好推动了包括人格权在内的人权保障事业发展。强化人格权保护是落实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保护的重要路径《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宪法》第37条、第38条关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保护的规定,既是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所规定的各项人格权的基本法依据,其本身也是人格权法的重要渊源。《民法典》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在总则编第五章关于民事权利的列举中,将人格权放到各项民事权利之首。单独设立人格权编,将之前法律中关于人格权的分散规定集中展现,对不够具体的加以具体化,对社会生活中亟需规范而没有规范的予以明确,还将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已作规定并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但尚未上升到法律的规则纳入,体现时代性和体系性。在具体规则层面,人格权编列举了各项具体的人格权,拓展了既有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增加规定了新的人格权益类型,例如,在第990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实现了对人格权的兜底保护。同时,全面规定了各项人格权的权利内容、权利边界以及对应的行为人义务,加强了对人格权的预防和救济。综上,《民法典》人格权编无疑有助于我国进一步加强对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保护。人格权编规则的可司法性可以解决宪法保障人权原则的司法适用问题宪法的基本原则高度概括、抽象,必须借助人格权法使其具体化。在我国,宪法不具有可司法性,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法官不能在具体的民事案件中直接援引宪法裁判民事案件,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必须通过立法转化为具体民事权利,方能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裁判规范。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4条规定:“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从该条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宪法基本权利不能直接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裁判依据。当然,法官可以援引宪法作为说理的理由,2016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正文第七部分的“裁判依据”中明确规定:“裁判文书不得引用宪法……作为裁判依据,但其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可以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通过制定《民法典》人格权编和人格权编规则的可司法性,将宪法保障人权的原则和制度落地,就能够成为维护宪法根本法、最高法的重要机制。人格权编为合宪性审查提供了必要的、具体化的规则基础合宪性审查是维护法律体系统一性的重要保障。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必须建构在宪法的基础上,形成统一的合宪性法秩序,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实施宪法、约束公权力、保障宪法实施的重要机制,且已经为许多国家的宪法实施经验所证实。合宪性审查是完善宪法实施监督机制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这就意味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履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不能使宪法监督权闲置。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合宪性审查在机构和职责安排上实现了突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宪法室也正式成立,为常委会等履行宪法方面有关职责提供保障。虽然《民法典》本身也是合宪性审查的对象,合宪性审查的直接依据是宪法,但《民法典》人格权编以宪法为依据制定,是对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以及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保护规定的具体化,人格权编的具体规定使得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价值真正得到落实,使得宪法基本权利的内涵和外延更为明确,从而为宪法的合宪性审查提供了具体的标准。这就有助于防止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防止公权力机关对个人的人格权及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侵害,真正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而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维护宪法权威。进入新时代,踏上新征程,我们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实施好《民法典》,强化人格权保护,促进宪法全面实施,谱写全面依法治国新篇章。执行编辑:朱非责任编辑:徐慧审核:赵月樑关注我们1.点击关注2.扫描或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点分享点收藏点点赞点在看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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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讯观察|时隔四年姗姗来迟?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日施行

疫情以来,快递样本做“基因检测”颇为盛行,遗传信息滥用或泄露风险加剧。新形势下,作为国际“硬通货”的创新药研发也涉及遗传信息的国际合作。自2019年《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出台,时隔四年,科技部发布《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将于7月1日起施行,将为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再加一层保护屏障。时隔四年出台的现实合理性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晨光在接受本报《新法讯》采访时表示,新形势下,各国均给予创新药研制大力扶持,但创新药研制不能闭门造车,就像新冠疫情中的疫苗研发,不能仅以国人的数据为根据,需要更广泛的临床试验数据,这就要求创新药甚至仿制药的研发、生产和流通在更大的国际或跨国平台上进行。“实施细则”充分考虑到了实际需求和我国从制药大国向制药强国跨越的制度保障,在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前提下,该管要管住、该放的要切实放开,制定了适应药品行业发展和创新需求并符合科学规律的相关条文,将为我国药品行业的发展和创新药的研发生产提供可靠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上海市法学会生命法研究会会长、上海政法学院教授王康表示,“实施细则”时隔四年才推出,并非姗姗来迟,而是受多个客观因素影响。2020年通过的《生物安全法》作为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基本法,也是“实施细则”制定的基本依据。今年初国家科技伦理治理、科技体制改革方案基本确定及《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出台后,制定“实施细则”更有现实的合理性。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卫生法研究中心主任许中缘教授也表示,《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后,医药行业研发过程又产生了诸多实践问题。《生物安全法》颁布后,面对新冠疫情,如何在加强人力遗传资源信息方面合作与安全保护是“实施细则”所要考虑的基本问题。此次“实施细则”对于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人类遗传资源保护更为全面,操作更为具体,流程更加科学。细化伦理审查标准和措施人类遗传资源在开发和使用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合理现象,诸如“基因编辑婴儿”事件、遗传信息被滥用或泄露、未经许可传递出境等。“实施细则”细化了人类遗传资源利用活动的伦理审查要求。王康表示,过去的伦理审查机制不完善,尤其是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独立性不足,出现“走过场”或伪造伦理审查结论的情形。“实施细则”对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提供了细化的伦理审查标准和措施,在国际合作方面还要求通过合作双方各自所在国(地区)的伦理审查。关键是要在法律层面切实保障伦理审查委员会开展伦理审查的科学性、独立性、公正性和透明性。许中缘则表示,实践中存在部分外方单位确实无法提供所在国(地区)伦理审查证明材料的情况,影响了国际合作的积极性,致使部分境外已批准药物的引进速度缓慢。因此,“实施细则”细化了相关的伦理审查制度,允许此种情况下外方单位提交认可中方单位伦理审查意见的证明材料。重申知情同意保护患者权益有遗传疾病家族史的孕妇孕检时,或许会被建议去产前遗传咨询门诊做基因检测,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基因研究中,生物样本的商业化和利益归属、研究结果的个人和家庭披露以及样本的未来使用和重新同意等问题则使传统的知情同意程序更加复杂。对加入癌症或其他疾病的基因组研究的患者而言,涉及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权益也应当被重视和尊重。“实施细则”再次重申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尊重和保障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权益,并强调应按规定获取书面知情同意,确保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许中缘表示,在信息采集中,需要与《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的规定衔接。人类遗传资源属于信息、数据问题,由于这些法律规定有不同的管理主体,涉及到权责问题,需要进一步进行科学配置。王康则表示,建议未来在行政许可、国际合作制度等的操作层面提供更为具体的指引。同时,还应继续加强对人类遗传资源、基因科技方面的科普,教育引导公众形成合理的认知。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