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实行分类改革的国企混改,未来困扰国企混改实践的主要有以下两个关键问题。第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使民资背景的战投激励相容,愿意参与混改?我们看到,对于如何使民资背景的战投愿意参与混改,激励相容的问题,中国联通和天津北方信托分别为基础战略性、央企的混改和竞争性领域、地方国企的混改提供了可能的解决途径,因而成为国企混改实践值得借鉴的两种混改实现模式(郑志刚,2020)。被誉为“央企混改第一股”的中国联通混改开创了中央国企和处于基础战略性行业的国企混改模式,被称为混改的“中国联通模式”。在引入中国人寿和BATJ等战略投资者后,联通集团持有中国联通的股份从60%下降到36.67%,但依然保持对中国联通的控股。来自国资背景的持股10%的中国人寿和持股6.1%的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则成为联通集团的“战略同盟军”。国资控股显然是由于中国联通所处的基础战略性产业的性质所决定的。那么,出资占比仅为5.18%和3.3%的腾讯和百度等是如何保护自身的投资者权益,实现经济学上所谓的“激励相容”,愿意参与中国联通的混改呢?2018年2月8日中国联通混改后的新一届董事会诞生。在规模为13人的董事会的8名非独立董事中,百度、阿里、腾讯、京东等战投分别委派了一名董事,实现了非实际控制人的所谓“超额委派董事”。例如,持股3%的百度拥有占比为12.5%的中国联通董事会8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的1名席位。其中李彦宏(后更换)、胡晓明等“商业明星”进入联通新一届董事会。中国联通由此开创了“股权结构上国资占优,但在董事会组织中战投占优”的混改模式(郑志刚,2020)。前者是由中国联通所处的行业特性和我国国企分类改革的原则决定的,而后者则通过上述保障投资者权益的公司治理制度安排实现了混改所引入的主要战投BATJ的激励相容。天津北方信托则开创了地方国企的典型混改模式。2018年11月20日,天津北方信托签约,通过受让50.07%的股权,引入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通瑞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益科正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三家民营企业新股东。原第一大股东国资背景的泰达控股股权稀释至17.94%,降为第二大股东。持股18.30%,以微弱优势成为第一大股东的日照钢铁获得推荐董事长的权利。我们看到,“不谋求控制权”的北方信托混改模式很大程度是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摆脱目前并非处于基础战略性产业的地方国企在财务和经营上出现的困境而不得不采取的务实举措。困扰国企混改实践的第二个关键问题是,产业集团如何转型成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在国企混改实践中,围绕目前履行控股股东职能的产业集团未来向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转型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模式。其中,最为常见的实现模式是委派董事参与公司治理。如果对照国企混改最初的顶层设计,上述实现模式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如何切实贯彻从“管企业”到“管资本”原则。资本是股东对企业的投入,强调流动性和增值性。“管资本”强调实现股东权益的最大化,即国资的“保值增值”,其核心是市场导向下的价值管理,不排斥,甚至鼓励能够带来效率提升的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的专业化分工。因而,从“管企业”到“管资本”需要思想破冰,观念转变。产业集团转型的第二种可能实现模式是,国资作为有限合伙人与民资背景的战投作为普通合伙人共同形成有限合伙构架。在以管资本为主的新一轮国资改革背景下,未来国有资本一个重要发展趋势就是投资的基金化。在有限合伙构架下,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由于在对出资人以有限合伙人的方式对投资风险进行隔离的同时,(负责投资管理)普通合伙人与(负责风险分担)有限合伙人的专业化分工带来了投资效率的提升,有限合伙构架成为股权投资十分青睐的组织形式之一。无论是股改后的格力股份还是上市暂停的蚂蚁集团事实上都是采用有限合伙构架形成公司的基本治理框架。在重钢的混改中扮演关键角色的“四源合产业发展基金”中,国资背景的中国宝武与民资背景的四川德胜在四源合产业发展基金中只是负责分担风险的有限合伙人,“四源合投资公司”作为“四源合产业发展基金”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能够代表四源合产业发展基金履行所控股的长寿钢铁,进而重庆钢铁的投票表决等实控人事务。而四源合投资公司则是由四家中外股东合资共同发起成立的。除了分别持股25%中国宝武钢铁集团全资子公司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和中美绿色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及持股24%的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美国著名私募股权机构WL ROSS公司持股26%成为第一大股东。而WL ROSS公司擅长重组钢铁、煤矿、电信、纺织等行业破产企业,曾成功并购重组美国第四大钢铁厂LTV和美国钢铁巨头伯利恒钢铁,是重钢混改中的关键角色“四源合产业发展基金”背后的关键角色。事实上,我们可以把重钢混改案例中四源合有限合伙构架的形成理解为在国企混改实践中完成了股东权利实现方式新的创新。传统上,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对重大事项表决的投票权被认为是股东所享有的剩余控制权的集中体现,由出资比例决定的收益分红权被认为是剩余索取权的体现(Grossman and Hart,1986;Hart and Moore,1990;Hart,1995)。在“同股同权”构架下,股东按照持有股份的多寡,依据“一股一票原则” 直接在股东大会上完成投票;在“同股不同权”构架下,由于投票权的配置权重向创业团队倾斜,外部分散股东持有的是被稀释的“投票权”。面对日渐加深的信息不对称,把自己不熟悉的业务模式创新的表决委托给专业投票机构代理将受到越来越多股东的欢迎。而重钢混改采用的有限合伙构架一定程度上成为股东投票权代理的另类实现。在重钢混改采用的有限合伙构架中,负责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负责代表有限合伙公司履行所持有股票的股东的投票权,而有限合伙人则负责承担风险。这里普通合伙人代行的股东投票权对应的事实上是股东剩余控制权,有限合伙人负责承担风险对应的是股东剩余索取权。在有限合伙构架下,原本统一于同一股东的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股东权利履行实现了深度专业化分工。因而,在国企混改实践中,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也许应该借鉴主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公司的模式,围绕如何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围绕如何做强做大做优国有资本,主动充当母基金或是有限合伙人的角色,在国内外物色风险共担的一流专业基金管理团队作为普通合伙人。产业集团转型的第三种可能实现模式是,国资转化为优先股。被誉为“伪装了的债务”的优先股兼具债务和权益的特征。例如,在具有设定的清偿价值(每股500元),设置既定的股利(5%),优先股股东不具有表决权,以及机构投资者持有优先股股利税收减免等方面,优先股特别类似于债务;而在董事会有权决定不对优先股股东发放股利,以及优先股股利不能作为一项经营费用冲减税基,个体投资者持有优先股时股利属于应纳税的普通收入等方面,优先股又十分类似于普通股。优先股的突出特征是以法律明确规定的证券性质这一可置信方式向发行方做出承诺,不通过表决权的履行对实体企业具体经营管理事务加以干预。优先股的上述“回报稳定”特征将满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现实要求,而优先股股东“不具有表决权”的特征则保证市场化遴选产生和激励约束下的管理团队对于企业经营管理的话语权,成为企业经营者不断提升运营效率和盈利水平的硬约束和强激励,使国有资产监管体系从根本上实现从“管企业”到“管资本”的转化。转为优先股的国资并非从此无所事事,而是一方面通过减持和增持所持优先股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流向,另一方面则可以通过公司治理评价排名和协商扮演积极股东角色。目前,浙江省杭州市在一些改制企业中将国资设定为优先股,从而“突破按照股权多少安排法人治理结构的框框”,开始国资转为优先股的有益探索。
[1]Grossman S J, Hart O D. The costs and benefits of ownership: A theory of vertical and lateral integration[J].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86, 94(4): 691-719.[2]Hart O. Firms, contracts, and financial structure[M]. Clarendon press, 1995.[3]Hart O, Moore J.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Nature of the Firm[J].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90, 98(6): 1119-1158.[4]Kornai J. The Soft Budget Constraint[J]. Kyklos, 1986, 39(1): 3-30.[5]米尔顿·弗里德曼.自由选择[M]. 北京: 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8.[6]郑志刚. 国企混改的逻辑、路径与实现模式选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7]郑志刚,牟天琦,黄继承.存在退市风险公司的救助困境与资本市场的“预算软约束”[J].世界经济,2020,43(3):142-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