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视点 | 《资管细则》落地,私募资管进入监管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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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合称“《资管细则》”),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配套实施细则。《资管细则》的出台可以进一步推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健康发展,促进统一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资产管理团队将对《资管细则》的核心内容和亮点进行解读。
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改善以及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增速较快。因此,自2016年以来证监会持续完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监管规则。2018年4月27日,人民银行牵头制定的资管新规发布实施,证监会此次发布实施《资管细则》,既是落实资管新规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监管政策的延续。
《资管细则》适用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即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该等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同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特定目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参照适用《资管细则》。此外,考虑到证监会对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即QDII业务已有专门规定,因此《资管细则》的实施不对现有QDII业务模式产生影响。
此次《资管细则》通过具体规定,明确了各类私募资管产品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而信托财产所具有的独立性,是指信托财产有一种独立于其他财产的性质。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也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
因此,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的各类私募资管产品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第一,资管计划财产独立,即资管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第二,规定“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经营机构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明确经营机构应履行的各项主动管理职责;第三,在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名称,以及资管计划所持证券的权利行使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其区别于投资者所有的证券的相关要求,落实信托法律关系。
资管新规规定,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而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同时符合的条件包括以下五项:
相较与资管新规所规定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资管细则》是从“标准化资产”和“非标准化资产”的角度加以规定。这一细微变化,虽在概念上显得更加宽泛,但从定义上来看却明确、具体。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上述表格中第1至3项规定以外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通过设立专门的子公司进行投资,而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则不得投资。此外,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通过投资于上述表格中第6项规定的资产变相扩大投资范围或者规避监管要求。
此次出台的《资管细则》,不仅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可以聘请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为其提供投资顾问服务,还进一步明确了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顾问的种类范围以及要求条件,具体如下:
其中,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为新增加的主体,对比《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选择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担任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各类金融机构平等准入的政策导向逐渐明确。
但需要注意的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2号-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得为主要投资于非标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建议服务。”因此,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而言,其作为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服务的范围应当限于投资于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此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机构以及个人不得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此次《资管细则》细化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监管要求,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消除市场不确定性,实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存量资管业务平稳过渡。同时,有利于促进统一同类资管业务监管标准,进一步提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的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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