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连发16条征地公告,涉及郭巷、城南、越溪等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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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吴中连发16条征地公告
涉及郭巷、城南、越溪等片区!
部分征地公告截图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郭巷街道黄潦泾社区范围内集体土地面积0.1478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地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的情形,拟用于交通运输用地。
二、征收范围
郭巷街道黄潦泾社区境内。(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三、拟征地公告期限及工作时序
(一)本公告公示期限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二)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开展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
(三)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区政府根据调查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示30日。必要时,将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并重新公告。
(五)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将及时落实有关费用,并组织有关部门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四、其他说明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修建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郭巷街道集体范围内集体土地面积0.7646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地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的情形,拟用于交通运输用地。
二、征收范围
郭巷街道集体境内。(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三、拟征地公告期限及工作时序
(一)本公告公示期限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二)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开展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
(三)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区政府根据调查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示30日。必要时,将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并重新公告。
(五)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将及时落实有关费用,并组织有关部门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四、其他说明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修建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郭巷街道双浜社区范围内集体土地面积0.2742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地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的情形,拟用于公共事业用地。
二、征收范围
郭巷街道双浜社区境内。(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三、拟征地公告期限及工作时序
(一)本公告公示期限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二)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开展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
(三)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区政府根据调查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示30日。必要时,将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并重新公告。
(五)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将及时落实有关费用,并组织有关部门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四、其他说明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修建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郭巷街道集体、徐浜社区范围内集体土地面积2.1854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地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的情形,拟用于公共事业用地。
二、征收范围
郭巷街道集体、徐浜社区境内。(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三、拟征地公告期限及工作时序
(一)本公告公示期限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二)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开展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
(三)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区政府根据调查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示30日。必要时,将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并重新公告。
(五)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将及时落实有关费用,并组织有关部门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四、其他说明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修建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郭巷街道独墅湖社区、姜庄社区、双浜社区范围内集体土地面积2.8080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地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的情形,拟用于交通运输用地。
二、征收范围
郭巷街道独墅湖社区、姜庄社区、双浜社区境内。(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三、拟征地公告期限及工作时序
(一)本公告公示期限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二)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开展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
(三)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区政府根据调查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示30日。必要时,将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并重新公告。
(五)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将及时落实有关费用,并组织有关部门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四、其他说明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修建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城南街道东湖社区范围内集体土地0.4143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地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的情形,拟用于交通运输用地。
二、征收范围
城南街道东湖社区境内。(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三、拟征地公告期限及工作时序
(一)本公告公示期限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二)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开展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
(三)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区政府根据调查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示30日。必要时,将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并重新公告。
(五)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将及时落实有关费用,并组织有关部门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四、其他说明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修建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横泾街道泾峰社区范围内集体土地0.0814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地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的情形,拟用于公共事业用地。
二、征收范围
横泾街道泾峰社区境内。(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三、拟征地公告期限及工作时序
(一)本公告公示期限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二)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开展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
(三)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区政府根据调查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示30日。必要时,将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并重新公告。
(五)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将及时落实有关费用,并组织有关部门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四、其他说明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修建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越溪街道溪上社区、珠村社区范围内集体土地0.3613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地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的情形,拟用于交通运输用地。
二、征收范围
越溪街道溪上社区、珠村社区境内。(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三、拟征地公告期限及工作时序
(一)本公告公示期限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二)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开展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
(三)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区政府根据调查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示30日。必要时,将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并重新公告。
(五)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将及时落实有关费用,并组织有关部门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四、其他说明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修建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越溪街道珠村社区范围内集体土地0.2261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地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的情形,拟用于交通运输用地。
二、征收范围
越溪街道珠村社区境内。(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三、拟征地公告期限及工作时序
(一)本公告公示期限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二)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开展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
(三)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区政府根据调查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示30日。必要时,将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并重新公告。
(五)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将及时落实有关费用,并组织有关部门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四、其他说明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修建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越溪街道溪上社区范围内集体土地0.0168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地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的情形,拟用于交通运输用地。
二、征收范围
越溪街道溪上社区境内。(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三、拟征地公告期限及工作时序
(一)本公告公示期限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二)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开展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
(三)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区政府根据调查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示30日。必要时,将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并重新公告。
(五)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将及时落实有关费用,并组织有关部门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四、其他说明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修建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越溪街道龙翔社区范围内集体土地0.0622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地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的情形,拟用于交通运输用地。
二、征收范围
越溪街道龙翔社区境内。(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三、拟征地公告期限及工作时序
(一)本公告公示期限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二)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开展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
(三)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区政府根据调查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示30日。必要时,将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并重新公告。
(五)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将及时落实有关费用,并组织有关部门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四、其他说明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修建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越溪街道珠村社区范围内集体土地0.6316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地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的情形,拟用于公共事业用地。
二、征收范围
越溪街道珠村社区境内。(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三、拟征地公告期限及工作时序
(一)本公告公示期限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二)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开展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
(三)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区政府根据调查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示30日。必要时,将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并重新公告。
(五)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将及时落实有关费用,并组织有关部门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四、其他说明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修建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越溪街道木林社区范围内集体土地0.3429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地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的情形,拟用于基础设施用地。
二、征收范围
越溪街道木林社区境内。(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三、拟征地公告期限及工作时序
(一)本公告公示期限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二)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开展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
(三)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区政府根据调查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示30日。必要时,将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并重新公告。
(五)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将及时落实有关费用,并组织有关部门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四、其他说明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修建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越溪街道珠村社区范围内集体土地0.0153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地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的情形,拟用于公共事业用地。
二、征收范围
越溪街道珠村社区境内。(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三、拟征地公告期限及工作时序
(一)本公告公示期限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二)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开展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
(三)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区政府根据调查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示30日。必要时,将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并重新公告。
(五)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将及时落实有关费用,并组织有关部门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四、其他说明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修建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越溪街道珠村社区范围内集体土地0.5291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地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的情形,拟用于公共事业用地。
二、征收范围
越溪街道珠村社区境内。(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三、拟征地公告期限及工作时序
(一)本公告公示期限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二)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开展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
(三)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区政府根据调查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示30日。必要时,将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并重新公告。
(五)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将及时落实有关费用,并组织有关部门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四、其他说明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修建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越溪街道珠村社区范围内集体土地0.2966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地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的情形,拟用于公共事业用地。
二、征收范围
越溪街道珠村社区境内。(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三、拟征地公告期限及工作时序
(一)本公告公示期限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二)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开展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
(三)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区政府根据调查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示30日。必要时,将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并重新公告。
(五)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将及时落实有关费用,并组织有关部门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四、其他说明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修建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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