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分享 | 新冠肺炎(NCP)疫情期间税收优惠政策对比解读
● 疫情期间税收优惠政策依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2.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 涉及税收优惠的范围(目录)
一、生产类企业
二、运输类企业
三、困难行业企业(四大行业)
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
五、疫情捐赠
六、个人补助、奖金税收优惠
一、生产类企业
(一) 优惠税种:企业所得税,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 优惠税种:增值税,可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二、运输类企业
优惠税种:增值税,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三、困难行业企业(四大行业)
优惠税种:企业所得税
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
优惠税种:增值税
(一)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二) 生活服务
(三)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
五、疫情捐赠
(一) 境内捐赠优惠税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
1. 企业所得税
2. 个人所得税
(二) 境内捐赠优惠税种: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在疫情期间,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如医用防护服、医用护目镜和眼罩、医用口罩、消杀用品、负压救护车、红外体温计等用于防疫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 境外捐赠优惠税种: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六、个人补助、奖金税收优惠
优惠税种:个人所得税
(一)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 参与疫情防控人员
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 其他个人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阴帆超 国浩太原办公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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