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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视点 | 运用破产重整程序应对疫情对企业带来的困境

谷景生 李刚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22-07-10

2019年12月以来,我国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并迅速在全国蔓延。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启动应急预案一级响应。据报道,受疫情影响,29.58%的企业2020年营业收入下降幅度超过50%,58.05%的企业下降20%以上。同时,85.01%的企业维持不了3个月生存。[注1]除了中小企业外,甚至连很多大型企业在疫情爆发后,都可能被迫关门闭业。首当其冲的是餐饮、旅游、电影、交运、教育培训等行业,……简单估算,电影票房70亿(市场预测)+餐饮零售5000亿(假设腰斩)+旅游市场5000亿(完全冻结),短短7天,仅这三个行业直接经济损失就超过1万亿;[注2]跨境电商行业同样无法置身事外,虽然无明确数据统计,但是受供货和物流的影响,很多企业表示已经难以为继;其他实体行业也面临着无法开工,但还要支付各种费用的局面。


在疫情肆虐,企业被迫停产停业的情况下,不少企业出现了经营危机,出现了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等符合破产重整的法定情形。那么,由于疫情引起的危机,企业如何利用破产重整这一法定程序解决困境?对于符合破产情形的企业及其债权人,又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本文以破产重整程序为视角,望能为企业解决面临的困境提供一些参考。尚存在诸多不足之处,请多指正。

一、破产重整制度的积极意义

(一) 正确认识破产重整制度

目前大部分企业对于破产制度的积极意义了解很不充分,尤其是绝大部分的债务人,不到万不得已是绝对不能接受自己企业破产的,都将“破产”简单理解为“破产清算”,但是实际上破产最重要的意义在于破产重整制度的“保护”功能,充分合理的运用“破产重整”这一制度,对债务人、债权人来说都是一种“保护”。破产重整可以给部分虽然面临资金困难和债务问题而无力解决,但本身具有创新优势、前景可预期的企业,带来一定的喘息空间,通过重整焕发新的活力。


破产重整是2007年《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重整制度因其贯彻“企业拯救理念”已成为现代破产法的重要程序制度,它赋予了企业重生的机会,使破产法并不仅仅意味着企业的死亡,更意味着企业的涅磐。重整制度旨在对企业进行法律上的拯救。[注3]针对当前的疫情危机,如企业仅是由于疫情才出现的丧失清偿能力或盈利能力,又无法通过自身融资或与债权人和解渡过当前危机,申请进入重整程序也许可以成为一种从法律上解决危机的途径。

(二) 破产重整产生的积极效果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能够产生许多法律后果,对债务人来说,其积极效果主要有:


1. 单方决定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合同的继续履行与解除(参见《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重整程序中,管理人可以决定对债务人能够继续经营必不可少或有助于提高破产财产价值的合同选择继续履行,对负担沉重的合同进行否决,突破了合同法法定解除权只能由非违约方行使的规定。


2. 保全措施解除与执行程序中止(参见《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破产案件受理后,相关保全措施应予解除、相关执行措施应当中止,可以维护债务人财产的完整性。确保债务人企业在具备重整价值或继续经营的情况下,可利用现有财产尽快产生效益。


3. 民事诉讼或仲裁的中止与继续(参见《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已经对债务人提起的给付之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裁判生效后,债权人应当根据裁判认定的债权数额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统一受偿。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效缓解了债务人的诉讼风险和清偿压力。


4. 未到期的债权与附利息的债权的认定(参见《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破产案件受理后,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对附利息的债权则视为到期,其利息也停止计算。这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债务人的负债压力,尤其对于因民间借贷产生的高额利息可以有效得到控制。


5. 债务人自行管理与营业(参见《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对于申请破产,债务人的股东最担心的是丧失对企业的掌控,从而看着自己一手创办的企业走向消亡。但在重整程序中,经债务人申请而后经批准可以进行自行管理,而且为了继续营业形成的债权可能列入共益债务,可以充分发挥企业原来管理上的优势。


6. 重整期间特定财产担保权的暂停行使(参见《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大部分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为了资产利用的最大化,往往通过对企业主要资产抵押进行融资行为。破产案件受理后,在对企业的主要资产虽然设置了抵押的情况下,仍以有利于企业恢复生产经营为前提,限制抵押权人行使权利,最大程度保障企业重生。


7. 重整计划草案的分组表决(参见《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将债权人按不同标准分为若干小组,再以小组为单位进行分别表决,然后按各组表决的结果计算债权人会议表决的结果。这样可以通过设置不同的清偿标准与不同债权人进行沟通,即能有效保障同类债权人的利益,也有利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而且在目前的业务实践中,更可以通过预重整的方式,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即与债权人达成一致意见,大大提高了重整的成功率和缩短了重整的期间。

二、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如何应对债权人对其提起的破产申请

(一) 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的条件

债权人“具备到期债权人身份”即可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如何理解“具备到期债权人身份”?达到以下两条标准:债务人企业对申请人的到期债权人身份不持异议;申请人持有到期债权文书。凡符合以上两点的各类到期债权人均能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其中还包括国家债权人、职工债权人。

(二) 如何应对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

对主营业务良好且疫情发生前资金流正常,但仅因疫情影响造成短期的资金困难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债权人申请其破产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的债务人异议程序,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并做好如下工作:  


1. 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首先,要提供能够准确反映企业在出现疫情之前财务状况、资金状况、经营状况正常的相关资料,如:资金证明、新签订的业务合同、职工社保情况、征信情况、涉诉情况等;其次,收集省、市、县(区)为了应对本次疫情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尤其与企业有直接关系的政策文件,并与相关部门沟通及时享受政策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2. 以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事由进行抗辩。针对本次疫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问题答记者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明确了当前我国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其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注4]各地地方人民法院也出台了相关措施,如:“杭州破产法庭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审判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应严格审慎把握破产原因认定,一般不予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对该类企业的破产清算申请”等。


3. 积极协商。第一时间采取和债权人积极协商沟通的方式,取得债权人的理解并达成和解。

三、因疫情导致企业产生破产原因,债务人运用破产重整自救

对于具有创新优势、前景可预期的企业,在通过自身努力并充分利用目前国家和地方为应对疫情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后,仍然无法恢复正常经营的企业,应采取主动申请破产重整的方式,利用法定程序减免债务、继续经营、引入资本、进行重组等,让企业转危为安。重新实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使企业快速重生,以此减少由于疫情产生的部分社会问题。


债务人申请破产时,一般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 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2. 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名单;3. 债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4. 财产状况说明,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情况等;5. 债务清册,列明债权人名称、联系方式、住所、债务数额、债务形成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6. 债权清册,列明债务人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和债权形成时间;7. 有关财务会计报告;8. 债务人涉及的担保情况;9. 债务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执行情况;10. 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拟安置职工基本情况、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稳定因素评估及主要应对措施等。债务人为非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债务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后依法应对职工的补偿方案;11. 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12. 债务人股东会、股东大会、开办人或者其他依法履行出资人义务的人同意申请破产的决议文件,但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股东会、股东大会、开办人或者其他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无法履行职责的除外;债务人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应当提交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申请破产的文件;13. 债务人申请重整的,应提交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评估材料;14. 债务人申请和解的,应提交和解协议草案。[注5]其中最为主要的是债务清册、担保情况、职工安置方案、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评估。作为债务人企业,应早做准备工作,对企业是否具有重整价值进行详尽的分析和论证,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


综上,无论是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或清算,还是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如仅仅是由于疫情引起债务人企业出现破产原因,建议债权人与债务人尽量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化解纠纷。具体而言,1. 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协商达成债务清偿和解方案等方式共同度过艰难时刻。2. 呼吁政府相关部门灵活调整政策,对于企业应缴纳的费用允许缓缴或者部分给与减免。3. 采取灵活办公与薪酬政策,对于不同工种人员,灵活制定疫情期间的薪酬标准,兼顾企业和员工利益,落实员工带薪休假制度的同时,建议延长的假期及推迟开工的期间内按一定比例支付基本薪酬而非强制工资,减少企业因负担过重而在复工后加大裁员的现象。[注6]另外,即使人民法院受理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债权人、债务人也可以通过自行和解、破产和解等制度,来维护各方当事人权益。


覆巢之下,安有完卵?若企业仅因疫情出现了破产原因,政府、债权人、职工等都要尽力帮企业度过难关。

注释及参考文献:

[1] 朱武祥,刘军,魏炜.995家中小企业调研:85%的企业账上现金撑不过3个月.[J].中欧商业评论.2020-2-5

[2] 任泽平.疫情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分析与政策建议.[J].资产界.2020-2-1 http://www.zichanjie.com/article/799917.html

[3]《美国破产重整制度及破产法第十一章解读》,来源:http://news.hexun.com/2009-05-29/118145435.html

[4] 详见: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问题答记者问。

[5]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6] 任泽平.疫情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分析与政策建议.[J].资产界.2020-2-1 http://www.zichanjie.com/article/799917.html

作者简介

谷景生

国浩石家庄办公室合伙人

业务领域:民商、金融、保险、破产等

邮箱:gujingsheng@grandall.com.cn

李 刚

国浩石家庄办公室律师

业务领域:企业破产、金融财税、诉讼执行等

邮箱:ligang@grandal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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