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同提示】2020年报编制需关注的会计准则及相关监管要求(下)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在经过2017-2019年大规模更新之后, 2020年进入了重要的实施阶段,新收入准则将在所有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2020年,财政部陆续发布了新收入准则应用案例、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及应用案例,还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征求意见稿)及修订后的保险合同准则。另外,证监会发布了新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54条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2021年初,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正式稿,财政部、证监会、交易所、国资委及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发布了关于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2020年报编制需关注的会计准则及相关监管要求》提示分为上下期,归纳了近三年发布且在2020年及其之后实施的主要准则及相关规定,并概述了2020年财政部及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发布的相关规定。
本期微信(下)主要介绍证监会发布《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54条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以及财政部、证监会、交易所、国资委及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发布的关于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序号 | 修订或新增的企业会计准则 | 发布 日期 | 实施日期 | ||
境内外同时上市及境外上市公司 | 其他境内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及证券公司 | 其他 企业 | |||
1 |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修订) | 2017年 3月31日 |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不含满足条件的保险公司】 |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不含满足条件的保险公司】 |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2 |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修订) | 2017年 3月31日 | |||
3 |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修订) | 2017年 3月31日 | |||
4 |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修订) | 2017年 5月2日 | |||
5 |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修订) | 2017年 7月5日 |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6 |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修订) | 2018年 12月7日 |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7 |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修订)注 | 2019年 5月16日 | 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 | ||
8 |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修订)注 | 2019年 5月9日 | 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 | ||
9 | 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 2019年 1月18日 | 2019年1月18日 | ||
10 | 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 2019年 4月30日 | 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 ||
11 | 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 | 2019年 9月19日 | 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 | ||
12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 | 2019年 12月10日 |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
13 | 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 2019年 12月16日 |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注:企业对2019年1月1日至准则实施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债务重组,应根据新准则进行调整。
财政部、证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于2020年度发布的规定:
微信期数 | 序号 | 应用案例等其他规定 | 发布 机构 | 发布 日期 | 执行时间/备注 |
上期 | 1 | 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 | 财政部 | 2020年 6月24日 | 自发布之日(2020年6月19日)起施行。企业采用简化方法的,可以对2020年1月1日至该规定施行日之间发生的相关租金减让根据该规定进行调整 |
2 | 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应用案例 | 财政部 | 2020年 7月1日 |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3 | 三项收入准则应用案例(第二批) | 财政部 | 2020年 7月17日 |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在2018年12月11日,曾发布了第一批五项收入准则应用案例 | |
4 | 三项收入准则应用案例(第三批) | 财政部 | 2020年 12月11日 |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5 |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 财政部 | 2020年 12月11日 |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6 |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修订) | 财政部 | 2020年 12月24日 | 2023年1月1日 /2026年1月1日 | |
7 |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 | 财政部 | 2021年 01月04日 |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8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征求意见稿) | 财政部 | 2020年 11月27日 |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提前执行 | |
9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 | 财政部 | 2021年 02月02日 |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本解释施行日新增的本解释规定的业务,企业应当根据本解释进行调整。 | |
下期 | 10 |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 | 证监会 | 2020年 11月 | —— |
11 |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 | 证监会 | 2020年 06月 | —— | |
12 | 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四部委发布《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 财政部、证监会等四部委 | 2021年 02月05日 | —— | |
13 | 交易所、证监局等监管机构关于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 交易所、证监局等 | 2021年 01月 | —— |
一、《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
2020年11月,证监会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内容涉及股权投资、企业合并、股份支付、金融工具、收入、非经常性损益等26类、53个具体问题。会计类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并非对会计准则的解释,而是针对具体问题如何执行会计准则的指导性意见,旨在推进会计准则在资本市场的有效、一致执行。监管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第1至8期)同时废止。概要(部分摘录)如下:
会计问题 | 适用会计准则的意见或监管口径 |
1-1 特殊股权投资的确认与分类 | |
一、附回售条款的股权投资 | 被投资方应分类为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投资方若对被投资方没有重大影响,应适用金融工具准则,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若对被投资方有重大影响,如果投资方实质上承担的风险和报酬与普通股股东明显不同,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如果投资方承担的风险和报酬与普通股股东实质相同,应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回售权应视为一项嵌入衍生工具,并进行分拆处理。持有股权投资期间所获得的股利,应按该股权投资的分类,适用具体会计准则规定进行处理。 |
1-2 重大影响的判断 | 重大影响的判断关键是分析投资方是否有实质性的参与权而不是决定权,其判断的核心应当是投资方是否具备参与并施加重大影响的权力,而投资方是否正在实际行使该权力并不是判断的关键所在。 投资方有权力向被投资单位委派董事,一般可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其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决策。 一般而言,在被投资单位的股权结构以及投资方的持股比例等未发生实质变化的情况下,投资方不应在不同的会计期间,就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作出不同的会计判断。 |
1-3 特殊事项下权益法的应用 | |
一、联营企业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 投资方不应当调整财务报表的比较信息。 投资方应以持股比例变更日(即联营企业的合并日)为界分段进行会计处理:在联营企业的合并日,先按照联营企业重组前的净利润与原股权比例确认投资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再以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基础,计算联营企业重组所导致的股权稀释的影响,并将该影响作为联营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变更日之后按照联营企业重组后的净利润与新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 |
二、因被动稀释导致持股比例下降时,“内含商誉”的结转 | 投资方因股权比例被动稀释而“间接”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下,相关“内含商誉”的结转应当比照投资方直接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即应当按比例结转初始投资时形成的“内含商誉”,并将相关股权稀释影响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
三、因股权被动稀释产生的损失 | 投资方首先应将产生股权稀释损失作为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的迹象之一,对该笔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 投资方进行减值测试并确认减值损失(如有)后,应当将相关股权稀释损失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借方,当资本公积贷方余额不够冲减时,仍应继续计入资本公积借方。 |
四、联营企业在未实缴出资时已发生亏损 | 如果根据合同条款具体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投资方需承担联营企业的亏损,即使其尚未实缴出资,投资方也应当在联营企业产生亏损的年度确认该义务,不应等到以后年度实缴出资之后再一次性确认。 |
1-5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认定 | |
一、家族成员之间转让股权形成的企业合并 | 一般情况下,家族成员之间的股权转让不能直接认定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除非基于交易的商业实质,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能够将家族成员之间转让股权的交易认定为“代持还原”。 |
二、新设主体取得集团内其他公司控制权的交易 | 新主体取得集团内其他公司控制权的交易能否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处理,取决于新主体的合并财务报表是作为原控股股东的延伸还是作为新控股股东的延伸。如果集团内部重组交易完全由原控股股东主导,无论其在一年内能否成功将新主体出售,该重组交易均不会被撤销,则新主体的合并财务报表作为原控股股东的延伸,按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处理较为合理。 |
1-6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 |
一、同时向控股股东和第三方购买股权达成的企业合并 | 合并方自控股股东购买股权,应当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处理;合并方自第三方购买股权,应当作为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处理。 合并方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比较信息时,在比较期间应只合并自控股股东购买的股权份额,被合并方的其余股权应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列报;合并日收购被合并方的其余股权时,作为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处理。 |
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同时购买少数股东权益的交易中,少数股东作出的业绩承诺 | 对于少数股东作出的业绩承诺,在合并日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并将其作为少数股东权益购买对价的一部分;在后续资产负债表日的合并财务报表中,若该或有对价属于一项金融工具,则应根据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将其公允价值的后续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
三、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股权置换涉及的所得税问题 | 股权处置所得应当分为股权持有期间产生的利润和股权增值所得两部分分别考虑相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合并方应就该子公司股权与持有期间产生的利润相关的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并计入当期损益。针对股权增值所得部分,由于同一控制下股权置换交易属于权益性交易,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 |
1-7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或有对价 | |
一、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 | 购买方在购买日和后续资产负债表日确定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时,应当综合考虑标的企业未来业绩预测情况、或有对价支付方信用风险及偿付能力、其他方连带担保责任、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涉及股份补偿的,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应当以根据协议确定的补偿股份数,乘以或有对价确认时该股份的市价(而非购买协议中约定的发行价格)计算,并同时考虑上述因素。 或有对价公允价值的变化即使发生在购买日后12个月内,也不属于计量期间的调整事项,不应对购买日合并成本及商誉的金额进行调整。 |
二、以自身股份结算的或有对价的后续计量 | 购买方应当在购买日将该或有对价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随着标的公司实际业绩的确定,购买方能够确定当期应收回的自身股份的具体数量,则在当期资产负债表日,该或有对价满足“固定换固定”的条件,应将其重分类为权益工具(其他权益工具),以重分类日相关股份的公允价值计量,并不再核算相关股份的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
三、以标的公司少数股权结算的或有对价 | 当标的公司实际业绩确定时,将因或有对价确认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权益工具(其他权益工具),不再核算相关股份的后续公允价值变动;当购买方实际收到业绩承诺人补偿的标的公司少数股权时,应作为收购少数股东权益处理。 |
四、向股权转让方以外的标的公司其他股东支付业绩补偿 | 其实质是购买方为了获得标的公司股权而支付的对价,应作为企业合并的或有对价处理。 |
1-8 反向购买 | |
一、被购买的上市公司不构成业务的常见情形 | 一是上市公司通过一定的交易安排置出全部资产负债(即“空壳”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以持有的股权或资产认购上市公司向其定向发行的股票,成为发行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二是上市公司除现金和金融资产外无其他非货币性资产,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以持有的股权或资产认购上市公司向其定向发行的股票,成为发行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三是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置换,在上市公司向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出售其全部资产负债的同时,上市公司从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处购入其持有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上述两项交易的价款差额由上市公司向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定向发行股票进行支付,发行后非上市公司的股东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
二、注入上市公司的并非一个法律实体 | 在反向购买的定义中,并未要求会计上的购买方是一个法律实体,应该更关注其是否构成会计主体,不能仅因为会计上的购买方不是一个法律主体就判断交易不是反向购买。 |
三、涉及现金对价的反向购买 | 上市公司在反向购买中支付的现金对价,应在购买日作为合并主体对会计上的购买方(法律上的子公司)的原股东利润分配进行会计处理。 |
1-9 控制的判断 | |
一、委托、受托经营业务 | 在判断是否对标的公司拥有权力时,除日常运营活动相关的权力外,还应当考虑是否拥有主导对标的公司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的能力和权力。受托方仅能在较短或不确定的期间内对标的公司施加影响,不应认定受托方对标的公司拥有权力。 从标的公司获得的可变回报,不仅包括分享的基于受托经营期间损益分配的回报,还应考虑所分享和承担的标的公司整体价值变动的报酬和风险。 |
二、有固定期限的一致行动协议 | 一致行动协议带有期限,且期限结束后投资方不拥有对被投资方控制权的,很可能表明投资方无法对被投资方可变回报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如重大资产的购建、处置、重大投融资等)进行决策。这种情况下,投资方不具有主导对被投资方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的权力,不应因一致行动协议而认定对被投资方拥有控制。 |
三、非营利性组织 | 学校、养老院及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无法进行利润分配,也并不必然代表投资方无法获取可变回报。投资方需要结合非营利性组织的设立目的、对非营利性组织日常活动拥有的权力、享有的相关经济利益(例如产品销售利得、收取管理费、收取技术许可使用费等)等进行判断。 |
四、处于清算阶段的子公司 | 在主动清算的情况下,母公司对进入清算阶段的子公司能够继续实施控制,仍应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进入清算阶段子公司相关活动的决策权移交给破产管理人(非原母公司及其控制的主体)时,原母公司对其已丧失控制权,不应再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
1-10 集团内部交易的抵销 | |
一、集团内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 集团内公司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不应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应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将其作为一项资产列示;待房地产从该集团出售给第三方,在集团合并利润表中实现增值利得时,再将已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
二、集团内交易中产生的单方计提的增值税 | 由于税项是法定事项,在集团内部企业间进行产品转移时,进项税抵扣的权利已经成立,原则上不应抵销,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体现为一项资产。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并抵销出售方对有关产品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与购入方相应的存货账面价值时,该部分因增值税进项税额产生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可以确认为一项递延收益,并随着后续产品实现向第三方销售时再转入当期损益。 |
1-12 集团内股份支付 | |
一、母公司向子公司高管授予股份支付时,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股权激励费用的分摊 | 母公司向子公司高管授予股份支付,在计算子公司少数股东损益时,虽然子公司的股权激励全部是由母公司结算,子公司少数股东损益中应包含按照少数股东持股比例分享的子公司股权激励费用。 |
二、受激励高管在集团内调动 | 应根据受益情况,在等待期内按照合理的标准(例如按服务时间)在原接受服务的企业与新接受服务的企业间分摊该高管的股权激励费用。即谁受益,谁确认费用。 |
三、非控股股东授予职工公司股份 | 集团内股份支付,包括集团内任何主体的任何股东,并未限定结算的主体为控股股东;非控股股东授予职工公司的权益工具满足股份支付条件时,也应当视同集团内股份支付进行处理。 |
1-13 一次授予、分期行权的股份支付计划 | “一次授予、分期行权”,即在授予日一次授予给员工若干权益工具,之后每年分批达到可行权条件。每个批次是否可行权的结果通常是相对独立的,即每一期是否达到可行权条件并不会直接影响其他几期是否能够达到可行权条件。在会计处理时应将其作为同时授予的几个独立的股份支付计划。 |
1-14 与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 公司应根据期末的股票价格估计未来可以税前抵扣的金额,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此外,如果预计未来期间可抵扣的金额超过等待期内确认的成本费用,超出部分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而不是计入当期损益。 |
1-15 按总额或净额确认收入 | |
一、零售百货行业联营模式下的收入确认 | 联营模式下,顾客直接在供应商的专柜购买商品,在此之前,商品的所有权归属于供应商,供应商有权主导商品的销售活动,并获取销售商品的经济利益,也承担因商品滞销或打折销售等造成的损失。相反,在商品销售给顾客之前,百货商场不能决定如何销售这些商品,不能自行或者要求供应商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也不能禁止供应商把商品用于其他用途。 因此,特定商品在销售给顾客之前由供应商控制,供应商有权主导商品的使用并获取其经济利益;百货商场并未取得商品的控制权,其身份是协助供应商销售特定商品,应被认定为代理人,按照净额确认收入。 |
二、以购销合同方式进行的委托加工收入确认 | 公司应根据合同条款和业务实质判断加工方是否已经取得待加工原材料的控制权,即加工方是否有权主导该原材料的使用并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例如原材料的性质是否为委托方的产品所特有、加工方是否有权按照自身意愿使用或处置该原材料、是否承担除因其保管不善之外的原因导致的该原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是否承担该原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是否能够取得与该原材料所有权有关的报酬等。如果加工方并未取得待加工原材料的控制权,该原材料仍然属于委托方的存货,委托方不应确认销售原材料的收入,而应将整个业务作为购买委托加工服务进行处理。 |
1-16 重大融资成分的确定 | 公司从事光伏发电业务,作为发电收入对价组成部分的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补贴款收取时间与公司并网发电并确认发电收入的时间间隔可能超过一年;公司从事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与销售,作为新能源汽车销售对价组成部分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款的收取时间与公司销售新能源汽车并确认收入的时间间隔可能超过一年。如果相关事实和情况表明,导致该时间间隔的主要原因是国家有关部门需要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且该时间间隔是履行上述程序所需经历的必要时间,其性质并非是提供融资利益,可认为公司取得的前述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款和新能源汽车补贴款等款项不存在重大融资成分。 |
1-17 区分合同负债和金融负债 | 企业收到的合同价款中,分摊至奖励积分的部分(无论客户未来选择兑换该企业或其他方的商品),应当先确认为合同负债;等到客户选择兑换其他方销售的商品时,企业的积分兑换义务解除,此时公司应将有义务支付给其他方的款项从合同负债重分类为金融负债。 |
1-18 风险投资机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的分类 | 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可将其持有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在初始确认时,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处理,仅是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对于这种特定机构持有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的特殊规定,不能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
1-19 嵌入衍生工具的分拆与计量 | 企业在与供应商签订大宗商品购买合同时会约定延迟定价条款(如定价机制为装船后第4个月的大宗商品伦敦市场的现货交易价格),延迟定价条款使企业进口贸易中所需支付的金额随着未来所挂钩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变动,属于嵌入衍生工具。在商品的控制权转移前,延迟定价条款与商品待执行采购合同紧密相关,因而无须拆分;而在商品的控制权转移后,企业需就该商品确认存货及相关应付账款,延迟定价条款与主合同(应付账款)不紧密相关,应从主合同中拆分并作为衍生工具单独核算,或者将延迟定价条款与主合同(应付账款)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
1-20 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 | 对于上市公司因破产重整而进行的债务重组交易,由于涉及破产重整的债务重组协议执行过程及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上市公司通常应在破产重整协议履行完毕后确认债务重组收益,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上述重大不确定性已经消除。 |
1-2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性质与分类 | 对于上市公司在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债务,在其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与债权人达成的债务重组交易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不能据以调整报告期资产、负债项目的确认和计量。在报告期资产负债表中,债务重组中涉及的相关负债仍应按照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前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协议等约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
1-22 权益性交易 | 权益性交易除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与主体之间的交易外,还包括不同所有者之间的交易,且后者多为合并财务报表层面不同所有者(母公司与子公司少数股东)之间。 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东、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捐赠、债务豁免等单方面的利益输送行为,由于交易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发生,且使得上市公司明显的、单方面的从中获益,因此,应认定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上市公司在判断是否属于权益性交易时应分析该交易是否公允以及商业上是否存在合理性。上市公司与潜在股东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应比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 |
1-23 政府补贴收入的性质和确认条件 | |
一、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 | 新能源汽车厂商从政府取得的补贴,与其销售新能源汽车密切相关,且是新能源汽车销售对价的组成部分。新能源汽车厂商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款项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将其确认为收入,并根据中央和地方的相关补贴政策合理估计未来补贴款的金额。 |
二、政府补助以应收金额计量的条件 | 判断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应着眼于分析和落实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的“确凿证据”,例如,关注政府补助的发放主体是否具备相应的权力和资质,补助文件中索引的政策依据是否适用,申请政府补助的流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经履行完毕补助文件中的要求,实际收取资金前是否需要政府部门的实质性审核,同类型政府补助过往实际发放情况,补助文件是否有明确的支付时间,政府是否具备履行支付义务的能力等因素。 |
1-24 区分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 企业不应简单将会计估计与实际结果对比认定存在差错。如果企业前期作出会计估计时,未能合理使用报表编报时已经存在且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导致前期会计估计结果未恰当反映当时情况,则应属于前期差错,应当适用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方法;反之,如果企业前期的会计估计是以当时存在且预期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为基础作出的,随后因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而变更会计估计的,则属于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适用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 |
1-25 现金流量的分类 | |
一、因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而取得的现金 | 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因票据贴现取得的现金在资产负债表中应确认为一项借款,该现金流入在现金流量表中相应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相关现金流入则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后续票据到期偿付等导致应收票据和借款终止确认时,因不涉及现金收付,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不得虚拟现金流量。公司发生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购买原材料等业务时,比照该原则处理。 |
二、定期存单的质押与解除质押业务 | 如果定期存单本身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其质押或解除质押不会产生现金流量;如果定期存单本身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被用于质押不再满足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定义,以及质押解除后重新符合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定义,均会产生现金流量。 |
1-26 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 | |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款 | 非经常性损益判断标准中的定额定量标准侧重于此项政府补助是否属于国家持续的产业政策扶持,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如果公司收到的增值税退税与其主营业务密切相关、金额可确定且能够持续取得,其能够体现公司正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则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
二、因重组标的业绩未达承诺确认的业绩补偿和计提的商誉减值 | 正常经营情况下,企业取得业绩补偿款不具有持续性,应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同时,因并购重组产生的商誉,其减值与企业的其他长期资产(例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减值性质相同,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应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
三、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发生的中介机构服务费 | 并购重组是企业的正常经济活动,涉及的资产也属于经营性资产,券商、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费用是发生此类交易的必要合理支出,不应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
四、募集资金使用之前产生的定期存款利息 | 募集资金在使用之前产生的定期存款利息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
五、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 如果产生资金占用费的业务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并非临时性和偶发性,该资金占用费可不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
六、房地产企业出售项目公司股权产生的处置损益 | 具体分析时,公司应穿透该股权形式,根据项目公司所开发基础资产的性质和类别,分析该项转让是否与公司常规业务相同。通常而言,基础资产在合并财务报表可能的资产类别包括存货(开发成本、开发产品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等。如果公司常规业务是房地产项目开发完成后出售,则通过转让股权方式把一项待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和部分开发成本一次性出售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当作为非经常性损益,这与公司处置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等长期资产适用的判断类似。 |
七、企业集团中关于非经常性损益的判断 | 在界定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时,对于企业集团内的损益项目应基于单独公司进行判断。例如,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取得某项收益与其日常经营业务无关,被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该项收益并不能因为合并范围内有子公司存在相关经营范围而被重新认定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
具体解读参见:
【致同解读】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内容提示(一)
【致同解读】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内容提示(二)——股权投资和企业合并相关问题(1)
【致同解读】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内容提示(三)——股权投资和企业合并相关问题(2)
【致同解读】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内容提示(四)——股权投资和企业合并相关问题(3)
【致同解读】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内容提示(五)——股份支付
【致同解读】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内容提示(六)——收入
二、《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
2020年6月,证监会发布新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修订后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共54条,增加了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首发申报前制定并准备在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主要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申请首发企业信息系统核查和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等五项解答。
问题26中,要求充分论证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合理性;对设定服务期的股份支付,股份支付费用应采用(此前为“可采用”)恰当的方法在服务期内进行分摊。问题27中增加工程施工业务在新收入准则下的处理要求。问题28中,增加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在预期信用损失法下的计提要求;明确发行人不应以历史上未发生实际损失等理由而不计提坏账准备。
三、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四部委发布关于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2021年2月5日,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2号),对2020年年报编制工作做出了统一要求。内容包括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重要意义、编制2020年年报应予关注的准则实施重点技术问题,以及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要求。
其中准则实施重点技术问题中,需要特别关注的包括(部分):在疫情停工停产期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应当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承租人因疫情停业原因收到政府发放的、用于补偿其停业期间发生损失的租赁费补贴,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企业在合同约定的各个里程碑之间向客户转移了重大的商品控制权,则很可能表明采用“已达到的里程碑”确定履约进度是不恰当的,企业应当选择其他产出指标或其他方法来确定履约进度;判断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时考虑的三个迹象,仅为支持对控制权的评估,不能取代控制权的评估,也不能凌驾于控制权评估之上,更不是单独或额外的评估;企业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时新产生了应收账款或合同资产的,相应的预期信用损失应当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对可比期间的信息不予追溯调整;承租人发生的租赁资产改良支出不属于使用权资产,应当记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企业支付的预付租金和租赁保证金应当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出(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预期信用损失法相关模型和参数的调整应当有理有据,反映预期信用风险变化,重要模型和关键参数的调整应有专家论证并报董事会审批;对于商业银行吸收的结构性存款,企业通常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不得记入“利息收入”科目;企业不应仅以子公司破产、一致行动协议或修改公司章程等个别事实为依据做出判断,随意改变合并报表范围;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应当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正确抵销内部交易的影响,统一会计政策;可以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项下增加“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项目。
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年报审计时,应当切实贯彻落实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和方法,重点关注货币资金、收入、存货、商誉、金融工具、企业合并、关联方交易、持续经营等领域,保持职业怀疑,有效识别、评估和应对因舞弊和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按照审计准则相关要求,严格执行函证等审计程序,如果利用专家工作,应着重评价专家工作的恰当性,确定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确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保证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
四、交易所、证监局等监管机构关于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2021年1月14日,上交所发布了《关于做好主板上市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科创板上市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2021年1月15日,深交所发布了《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各地证监局(陕西、吉林、山西、江苏、北京、深圳等)也发布了《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0年年报相关工作的通知》。
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重点关注:收入确认与计量、合并财务报表范围、股权投资和金融资产分类与确认、资产减值、资产处置损益、公允价值计量及非经常性损益认定,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真研判交易的商业实质和业务流程,正确运用会计准则。审计重点领域包括:疫情相关风险评估、内部控制设计及执行评价,以及会计估计、信息系统、重大非常规交易、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审计等。深交所还要求年审会计师应当关注上市公司是否通过收入确认、(关联)资产交易、变更会计政策或估计、应计提不计提或大额计提资产减值、前期大额资产减值在当期转回等方式调节收入、利润及资产。
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的,公司应当在年报中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年审会计师应当就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是否符合规定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对于前期已经存在的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于本次年报披露前完成资金清偿和担保解除工作,并在本次年报披露时专项披露占用担保情况、占用资金清偿和违规担保解除情况,年审会计师应当出具专项审核意见。深交所要求,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的上市公司,应当尽快完成资金清偿和担保解除工作,启动相应内部追责,并及时披露有关情况;同时,还应当编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偿情况、违规担保解除情况的专项说明;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上市公司,存在第一大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也应当填写专项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与年报同时披露。
证监局要求,事务所应在业务承接、人员委派、质量控制复核、分歧解决等关键流程加强质量管理。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以问题为导向,加强风险评估、会计估计、信息系统、重大非常规交易、非标意见恰当性等重点风险领域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
重点风险 领域 | 重点关注事项 | 特殊要求 |
(1)风险评估 | 恰当评估疫情相关重大错报风险; 充分考虑疫情对销售、采购、成本结转、资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重要流程的影响 | |
(2)会计估计审计 | 充分识别管理层利用会计估计变更操纵利润的迹象; 对于大额资产减值,检查减值所依据的信息是否存在夸大疫情影响的情形; 对于或有事项及预计负债,检查管理层是否根据未决诉讼目前状况审慎判断上市公司可能承担的支付义务; 对于会计估计变更,检查管理层是否刻意混淆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并将检查范围扩大到受变化影响的其他会计估计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 江苏证监局: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应计提不计提资产减值、利用前期计提的应收账款、存货等大额资产减值在当期转回进行不当利润调节等问题。 |
(3)信息系统审计 | 加强对被审计单位数据库及业务信息的检查,充分识别被审计单位利用篡改数据、刷单等手段进行舞弊的情形,恰当评价业务数据的可靠性、信息系统的可信赖程度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 |
(4)重大非常规交易审计 | 保持合理职业怀疑,准确判断交易实质,充分评价交易的商业合理性,复核重大交易涉及的会计估计是否存在偏向,执行会计分录测试。 | 江苏证监局: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应计提不计提资产减值、利用前期计提的应收账款、存货等大额资产减值在当期转回进行不当利润调节等问题。 |
(5)审计意见 | 恰当判断非标事项对2020年财务报表是否具有重大、广泛影响; 充分披露非标事项及其影响,以及审计机构作出重大性、广泛性判断的依据; 严格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出具非标意见专项说明,并形成相应底稿备查。 | |
(6)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 | 严格按照执业准则和《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9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等勤勉尽责执业,注意结合上市公司及其环境、内部控制情况恰当识别和评估资金占用方面的重大错报风险和舞弊风险等 | 陕西证监局:对大股东股权高比例质押、“存贷双高”、大额银行定期存单、大额理财产品、预付账款账龄长等公司,保持高度关注。 鼓励对存在大额银行定期存单等重点银行账户实施现场函证程序 |
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监局要求,质量控制复人应全程参与高风险类项目的重大错报风险、关键审计事项、非标意见事项、审计意见类型等重大事项的讨论,并充分复核有关工作底稿,恰当出具复核意见。分歧解决方面,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严格按照准则要求审慎判断分歧事项性质及影响,恰当发表专业意见。
深圳证监局特别提醒,对于上市公司在香港等境外设立销售平台、资金平台、开立账户等所形成的大额资金的安全性、是否被设定抵押担保等,审计机构也应充分关注。各审计机构应基于上市公司境外业务的整体规模、占比等,审慎评估境外业务风险;对识别为重点审计领域的境外业务实施充分的审计程序,如聘请了独立第三方机构或者国际成员所配合审计的,应对其是否具有胜任能力、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进行充分的复核和验证等;如对已实施现有审计程序仍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应考虑审计意见的恰当性。
江苏证监局将对通过确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收入、突击确认利润、资产交易、政府补助、捐赠、关联交易、变更会计政策或估计等方式虚增收入、利润及资产等情况予以重点审核。
陕西证监局要求充分关注金融业、房地产业、医药业、环保业等行业风险,受疫情影响大的零售、旅游、餐饮等特定行业公司,债务违约风险高、境外业务占比高、业绩异常波动以及面临退市风险、存在业绩承诺等特殊业绩需求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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