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同提示】2021年报编制需关注的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
2014年以来,财政部陆续修订或制定了基本准则和长期股权投资、合并财务报表、收入、金融工具、租赁等十项具体会计准则,目前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一项基本准则和42项具体准则以及15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构成。其中,新金融工具系列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等三大准则分别于2018年起分类分批执行,2021年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作为企业会计准则相关指引,财政部近三年陆续发布了收入、租赁、股份支付和PPP会计处理等准则或业务相关的5批应用案例,以及长期股权投资、收入、金融工具、债务重组等准则或业务相关的6批实施问答。针对资本市场会计主体执行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提供了监管指引。
近年来新修订或发布的会计准则、解释、应用案例和实施问答等概述如下:
注1:根据《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20】22号文)对非上市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产品、保险公司等作出了允许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非上市商业银行和资产管理产品可推迟至2022年1月1日执行,部分保险公司可推迟至2023年1月1日执行。
注2:2020年6月以来,财政部会计司在咨询留言栏目回复了多项准则执行过程中的实务问题。
一
《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2021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32号),对2021年年报编制工作做出了统一要求。内容包括充分认识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重要意义、编制2021年年报应予关注的准则实施重点技术问题,以及切实加强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认真扎实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要求。
通知要求,新收入准则执行过程中,企业不得通过随意调整收入确认方法提早、推迟确认收入或平滑业绩。如果企业在合同约定的各个里程碑之间向客户转移了重大的商品控制权,则很可能表明采用“已达到的里程碑”确定履约进度是不恰当的。对于每一项履约义务,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方法来确定履约进度,并加以一贯运用。部分行业如贸易、百货、电商等应特别关注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的判断,严格按照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新收入准则中关于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关于其他准则执行方面,主要要求包括:
1、企业取得的“云信”、“融信”等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不应当在“应收票据”项目中列示。
2、分摊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不得随意变更,除非企业因重组等原因改变了其报告结构,从而影响到已分摊商誉的一个或若干个资产组组合构成的情形下,才能将商誉进行重新分摊,但企业管理层应当证明该变更是合理的。
3、判断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时,不应仅以撤回或新委派董事、增加或减少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等个别事实为依据作出判断。4、企业不应仅以子公司破产、一致行动协议或修改公司章程等个别事实为依据作出判断,随意改变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5、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存货的,应当结合业务实质严格把握重新开发的判断,必须有确凿证据表明用于经营出租的房地产重新开发用于对外销售,通常该房地产应有诸如功能、性能变化等实质性的变化和重大的结构性调整。
6、评价持续经营能力时,评价结果表明企业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以及企业拟采取的改善措施,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企业对此应予以特别关注。
根据《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2号),需要特别关注的准则实施重点技术问题包括:
1、在疫情停工停产期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应当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承租人因疫情停业原因收到政府发放的、用于补偿其停业期间发生损失的租赁费补贴,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2、如果企业在合同约定的各个里程碑之间向客户转移了重大的商品控制权,则很可能表明采用“已达到的里程碑”确定履约进度是不恰当的,企业应当选择其他产出指标或其他方法来确定履约进度;
3、预期信用损失法相关模型和参数的调整应当有理有据,反映预期信用风险变化,重要模型和关键参数的调整应有专家论证并报董事会审批;企业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时新产生了应收账款或合同资产的,相应的预期信用损失应当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对可比期间的信息不予追溯调整;
4、承租人发生的租赁资产改良支出不属于使用权资产,应当记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企业支付的预付租金和租赁保证金应当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出(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
5、判断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时考虑的三个迹象,仅为支持对控制权的评估,不能取代控制权的评估,也不能凌驾于控制权评估之上,更不是单独或额外的评估;
6、企业不应仅以子公司破产、一致行动协议或修改公司章程等个别事实为依据做出判断,随意改变合并报表范围;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应当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正确抵销内部交易的影响,统一会计政策;
7、对于商业银行吸收的结构性存款,企业通常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不得记入“利息收入”科目;可以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项下增加“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项目。
二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就“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前两项内容自2022年1月 1日起施行,后一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IASB修订了原有试运行销售收入冲减固定资产成本的做法,明确要求按相关准则确认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和成本,解释15号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趋同。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运行销售属于日常活动的,在“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列示,属于非日常活动的,在“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列示。本项修订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但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企业利用财务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等平台将集团内部资金集中管理,实务中有些企业将其作为“其他应收款”列示,有些企业将其作为“货币资金”列示,导致会计信息不可比和报表使用者的误读。解释15号强调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列示。此外,为突出资金集中管理存款的特殊性,成员单位可以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目,在报表中单独列示。本项修订自公布之日(2021年12月30日)起施行。
IASB修订了亏损合同在判断时所使用的成本概念涵盖的口径,要求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应当采用全口径成本而非增量成本,即企业履行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解释15号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趋同。本项修订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对在首次施行本解释时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本解释,累积影响数应当调整首次执行本解释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应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三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
2021年2月2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对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相关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中关于“五、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如何处理”的内容同时废止。未允许提前执行。
与《解释2号》相比,《解释14号》与《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2号——服务特许权协议》(IFRIC 12)趋同。社会资本方在PPP项目资产建造和运营阶段的收入确认等方面与新收入准则协调一致,社会资本方将建造服务(含建设和改扩建)发包给其他方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定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进行会计处理,确认合同资产。此前《解释2号》明确要求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解释14号》强调社会资本方确认应收款项的前提是收取可确定金额对价的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
对仅因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的变更,《解释14号》要求先判断变更前后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在经济上是否相当,若在经济上相当时,企业无需评估该变更是否导致终止确认,也不调整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账面余额,而应当参照浮动利率变动的处理方法,按照仅因基准利率改革导致变更后的未来现金流量重新计算实际利率,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后续计量。若同时发生了其他变更,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评估其他变更是否导致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对仅因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的租赁变更,《解释14号》要求先判断变更前后未来租赁付款额的确定基础在经济上是否相当,若在经济上相当时,不适用租赁变更的规定,而应当按照仅因基准利率改革导致变更后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并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若同时发生了其他变更,应当将所有租赁变更一并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有关租赁变更的规定。
2020年12月31日前开始实施且至本解释施行日尚未完成的有关PPP项目合同,未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本解释。社会资本方应当将执行本解释的累计影响数,调整本解释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2020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基准利率改革相关业务,未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2021年8月10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PPP项目合同社会资本方会计处理实施问答(11个)和应用案例(3个)。PPP会计处理应用案例包括无形资产模式、金融资产模式和混合模式三个案例。
对于社会资本方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在相关建造期间确认的合同资产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项目中列报。对于社会资本方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相关建造期间发生的建造支出应当作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进行列示。除上述情形以外的社会资本方在PPP项目建造期间发生的建造支出,应当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进行列示。
集团合并范围内甲公司(发包方)自政府方承接PPP项目,并发包给集团合并范围内的乙公司(承包方),企业集团编制合并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有关规定对内部交易进行抵销,以体现企业集团整体对外提供的建造服务收入和成本。如甲公司作为主要责任人的,从企业集团角度看,在会计处理上需要抵销发包方成本和承包方收入等;如甲公司作为代理人的,从企业集团角度看,在会计处理上不存在需要抵销的发包方成本和承包方收入等。
四
准则应用案例
截至目前,财政部共发布5批准则应用案例,涉及收入、PPP会计处理、租赁准则及股份支付准则等准则或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1、判断员工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受让股份属于代持行为通常需要考虑下列证据:(1)受让前应当明确约定受让股份将再次授予其他激励对象;(2)对再次授予其他激励对象有明确合理的时间安排;(3)在再次授予其他激励对象之前的持有期间,受让股份所形成合伙份额相关的利益安排(如股利等)与代持未形成明显的冲突。
2、确定授予日时,“企业与职工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或条件已达成一致”应确定了股权激励对象及授予股份数量。
3、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实质是公司赋予员工在满足可行权条件后以约定价格(授予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员工可获取行权日股票价格高于授予价格的上行收益,但不承担股价下行风险,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存在差异,为一项股票期权。其公允价值包括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通常高于同等条件下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对应股份的公允价值。
4、“大股东兜底式”股权激励计划中控股股东承担了员工因股票价格下跌而产生的损失,属于企业集团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交易;控股股东交付现金的金额与甲公司股票价格下行风险相关,该股份支付属于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的交易。
5、公司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属于可行权条件中业绩条件的非市场条件。公司应当合理估计未来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的可能性及完成时点,将授予日至该时点的期间作为等待期
五
准则实施问答及咨询问题答复
(一)准则实施问答
截至目前,财政部共发布6批准则实施问答,涉及收入、借款费用、金融工具、租赁、债务重组准则等14个准则或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部分内容概要如下:
1、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企业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尚未向客户履行转让商品的义务而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中的增值税部分,因不符合合同负债的定义,不应确认为合同负债。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收入准则中关于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在取得时通常已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土地使用权不满足借款费用准则规定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定义。
3、评估确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对于同一金融资产组合,集团和子公司对其管理该组合的业务模式的判断通常一致。不能仅因存在出售情况或者出售超过一定比例而认为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不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会计上将永续债作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处理,不一定对应适用税务上的利息或股利政策,反之亦然。不能仅因资产负债表日后交易情况认为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合理,并进而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不能仅因资产负债表日后交易情况认为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合理,并进而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利率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上浮动20%”的贷款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银行收回已核销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贷款,可采用简化处理,即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企业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向其他企业提供的委托贷款、财务担保或向集团内关联企业提供的资金借贷等进行减值会计处理时,应当将其发生信用减值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对不同阶段的预期信用损失采用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得采用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的简化处理方法。企业持有的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定义的结构性存款,通常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列示。
4、租赁变更导致租赁期缩短至1年以内的,承租人应当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部分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记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企业不得改按短期租赁进行简化处理或追溯调整。租赁付款额按照设备年运营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属于可变租赁付款额,但该可变租赁付款额取决于设备的未来绩效而不是指数或比率,因而不纳入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承租人发生的租赁资产改良支出不属于使用权资产,应当记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企业支付的预付租金和租赁保证金应当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出,支付的按租赁准则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相关的预付租金和租赁保证金应当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当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租赁期为1年的租赁合同时,不能简单认为该租赁的租赁期为1年,而应当基于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判断可强制执行合同的期间以及是否存在实质续租、终止等选择权以合理确定租赁期。如果历史上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存在逐年续签的惯例,或者承租人与出租人互为关联方,尤其应当谨慎确定租赁期。企业在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后确定租赁期为1年的,其他会计估计应与此一致。例如,与该租赁相关的租赁资产改良支出、初始直接费用等应当在1年内以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5、在签署债务重组合同的时点,如果债务的现时义务尚未解除,债务人不能确认债务重组相关损益。在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中,权益工具是指根据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体现为股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债权人和债务人还可能协议以一项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的复合金融工具替换原债权债务,这类交易也不属于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的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以存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不应作为存货的销售处理。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存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其他收益”科目。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债务重组是在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中达成的交易,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通常与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相等,且通常不高于放弃债权的账面余额。
6、外币预收账款和预付账款均不满足货币性项目的定义,属于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产生汇兑损益。
7、投资方执行新准则的时间早于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因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而仅对2021年财务报表的期初数进行调整的,投资方在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当相应调整其2021年财务报表的期初数,并在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
8、不符合固定资产资本化后续支出条件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在发生时应当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9、集团公司新设一家子公司注入现有其他子公司或业务构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该新设公司合并报表应当追溯至自比较期最早期初开始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即使比较期最早期初早于该新设公司的成立日,但应不早于被注入的其他子公司或业务处于最终控制方控制的时点。该新设公司的个别报表期初日为其成立日。
10、企业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的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计入“其他收益”科目;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11、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企业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二)咨询问题回复
2020年6月以来,财政部会计司在咨询留言栏目回复了多项实务问题。部分回复概要如下:
1、套期关系下买入期货初交保证金时,应当作为其他应收款处理。
2、企业进口商品所交纳的反倾销税应当计入所购商品的成本。
3、“合同履约成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履行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按照该准则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企业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毛利不在该科目核算。
4、通常情况下,对企业持有以备经营出租的空置建筑物或在建建筑物,如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将其用于经营租出且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的,即使尚未签定租赁协议,也应视为投资性房地产。
5、非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的情况下,建造期间的土地使用权摊销金额应计入在建工程。
6、出租人将发生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初始直接费用根据租赁标的资产不同,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会计科目,租赁期内按照与租赁收入相同的确认基础分期计入相应成本费用等损益科目。
7、合同虽然约定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及转让租用场地使用权,在租用场地建设临建必须经过出租方同意且依法办理相关临建审批手续,但这些条款不影响判断租入方是否有权主导租赁资产使用的权利。
8、在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当采用与收回资产或清偿债务的预期方式相一致的税率和计税基础。
9、在确认可转债负债成分公允价值时,不考虑债券转股的可能性,将负债部分全部现金流量折现。
10、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36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等专栏,这些专栏分别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或者贷方,不涉及月末结转。
11、对于当期直接免征的增值税,企业无需进行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免征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企业无需进行账务处理。对于当期计提后直接减免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企业应当冲减相关费用或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12、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外派到本公司的员工工资支出应列入子公司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对已退休人员发放的福利属于应付职工薪酬。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企业为职工个人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作为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在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确认相关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13、因发生事故导致的向客户赔款,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十九条的应付客户对价。
14、如企业与客户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EXW贸易条款,也下了订单,但企业尚未发货、也未收款,但是客户写了一份承担货物风险及所有权的声明函,在这种情况下,仅凭 “承担或无风险及所有权的声明函”并不能作为收入确认的唯一依据。
15、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金融商品(如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
16、无论期货投资企业的商品期货作为套期工具且适用于套期会计准则,还是不作为套期工具适用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手续费等交易费用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并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17、企业处置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时,无需将之前年度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结转至投资收益。
18、地方教育费附加应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19、企业缴纳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应计入管理费用。企业缴纳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应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20、“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指“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中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等相关规定,已经计入“管理费用”的部分。
21、企业应当将所捐赠自产产品的成本、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22、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收回同业存单款项,属于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即非调整事项。如果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已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基于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计提了信用减值准备,不能因资产负债表日后交易情况认为已计提减值存在不合理,并进而调整上年度财务报表。
23、企业缴纳的残疾人保障金计入“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
六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
2021年1月4日,财政部、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20〕22 号),就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日期、监管资本过渡安排、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应用等问题进行了规范。适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1号)的非上市企业、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的资产管理产品和符合《财政部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财会〔2017〕20号)中关于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条件的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日期可以推迟。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在新冠肺炎疫情下应用预期信用损失法,应当重点关注下列问题:
1、在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的前提下,企业应用的预期信用损失法应当反映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在评估未来经济状况时,既要考虑疫情的影响,也要考虑政府等采取的各类支持性政策。
2、企业应当加强对预期信用损失法下使用模型的管理,定期对模型进行重检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修正。考虑疫情引发的不确定性,应当适当调整模型及其假设和参数。在确定反映疫情影响下经济状况变化的多种宏观经济情景及其权重时,应当恰当运用估计和判断。包括适时调整经济下行情景的权重、考虑政府支持性政策对借款人违约概率及相关金融资产违约损失率的影响等。无法或难以及时通过适当调整模型及其假设和参数反映疫情潜在影响的,企业可以通过管理层“叠加”进行正向或负向调整。企业应当规范管理层“叠加”的运用和审批。
3、因借款人或客户所在的区域和行业等受疫情影响程度不同,可能导致贷款、应收款项等金融资产的风险特征发生变化,企业应当考虑这些变化对评估信用风险对应相关金融资产所在组别的影响,必要时应当根据相关金融资产的共同风险特征重新划分组别。
4、银行等金融机构因疫情原因提供临时性延期还款便利的,应当根据延期还款的具体条款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等分析判断相关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是否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
5、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披露确定预期信用损失所采用的估计技术、关键假设和参数等相关信息,并重点披露各经济情景中所使用的关键宏观经济参数的具体数值、管理层“叠加”调整的影响、对政府等提供的支持性政策的考虑等。
另外,根据“财会〔2021〕2号”,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加强对准则实施过程的流程控制和动态管理,完善预期信用损失法的治理机制和管理措施,改进信用风险评估方法,及时、充分识别预期风险,按规定计提信用风险减值准备。预期信用损失法相关模型和参数的调整应当有理有据,反映预期信用风险变化,重要模型和关键参数的调整应有专家论证并报董事会审批。
七
准则新规对企业财务报表项目和格式的主要影响
除新收入、新金融工具、新租赁准则以外,上述准则新规对企业财务报表项目和格式的主要影响概述如下:
八
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
2021年12月24日,证监会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内容涉及收入、金融工具、企业合并、非经常性损益等14个具体问题。每项具体指引包括三部分内容:交易事项背景及具体的会计问题、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具体问题适用会计准则的意见或监管口径。
具体参见往期致同解读: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
往期回顾
【致同提示】2020年报编制需关注的会计准则及相关监管要求(上)
【致同提示】2020年报编制需关注的会计准则及相关监管要求(下)
【致同解读】证监会发布《2020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致同提示】2019年度财务报表需关注的会计准则新规及相关要求
致同法规快讯——2018年年报审计需关注的会计准则新规(适用已经执行新准则企业)
【致同解读】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
【致同解读】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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