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令2021年第1号 | 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反制外国长臂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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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了商务部令2021年第1号——《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此次商务部颁布的新《办法》无疑将对如美国「实体清单」制裁在内的「不当域外适用」进行反制,它将授权中国政府官员发布命令,使相关公司不必遵守某些外国法律法规限制。
根据商务部颁布的这个《办法》,由于另一方遵守这些「外国法律与措施」而蒙受损失的中国企业,可以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纽约时报》的报道称,由于中国法院最终将对党负责,「这样的案件很可能会判中方原告胜诉」。
无论如何,显然,《办法》一定程度上应该会改变中美贸易过程中的规则。
保护正当合法权益 维护国际经贸秩序 权威专家解读《办法》
一、出台《办法》的主要考虑:
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制定公布《办法》,主要是为保护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一,出台《办法》是为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长期以来,有国家推行单边主义,除禁止本国人与有关国家间的经济往来外,还胁迫其他国家企业和个人停止与有关国家的经贸活动。这些行为违反了主权平等等国际法原则,阻碍了国际贸易和资本跨国流动,破坏了正常的国际经济秩序,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反对。
中国政府一贯反对单边主义。不当域外适用的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对中国企业的正常经贸交往造成了不利影响。为保护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出台了本《办法》。
第二,出台《办法》借鉴了国外立法经验。上世纪90年代以来,联合国通过一系列决议,要求废除对他国企业和个人强加的具有域外效力的单方面法律和措施。有关国家(地区)先后出台相关立法,拒绝承认这些外国法律和措施的域外效力,保护本国(地区)的正常国际经贸活动。我们在制定出台《办法》的过程中,充分参考借鉴了有关国家(地区)的做法。
第三,出台《办法》不影响中方承担的国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涉及外国法律与措施域外适用情形的,不适用本《办法》。中国政府一贯信守国际义务,将一如既往地认真履行相关国际条约。
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办法》实施中,维护正常的经贸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二、在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保护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方面,《办法》主要作了哪些制度安排?
《办法》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内容:
一是及时报告。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遇到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即禁止或限制其与第三国(地区)开展正常经贸及相关活动的,应在30日内报告。这种情形,法律上通常称之为“次级制裁”。(有关何为“次级制裁”可见末尾引申阅读)
二是评估确认。关于外国法律与措施是否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工作机制将结合各种因素,进行评估确认。
三是发布禁令。经评估确认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的,工作机制可以决定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发布禁令。
四是司法救济。因外国法律与措施的不当域外适用遭受损失的,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在国内法院起诉,要求予以赔偿。
五是处罚制度。对违反如实报告义务和不遵守禁令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罚。
《办法》的适用范围
具体报告流程
三、按照《办法》规定,将由工作机制评估确认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是否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请问具体如何评估?
《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建立由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具体事宜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工作机制将按照《办法》的规定,履行好相应的职责。
在评估和确认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是否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时,工作机制将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因素,依法审慎进行评估和确认。
四、根据《办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到外国法律及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影响时,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会提供哪些支持和帮助?
根据《办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从两个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一是提供指导和服务。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为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二是给予必要的支持。对根据禁令而未遵守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并因此受到重大损失的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支持。
五、《办法》中提及发布有关禁令,第一个禁令会很快发布吗?将涉及哪些具体的外国立法与措施?
《办法》本身不锁定特定国家,不锁定特定领域的特定交易。在《办法》实施过程中,工作机制将密切跟踪有关国家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的情况。如果存在《办法》规定的情形,工作机制将按照《办法》开展相关工作。
六、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针对外国法律与措施的不当域外适用,中国政府会采取哪些必要的反制措施?
中国政府一贯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等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反对借单边制裁损害他国的正当合法权益。
如果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的域外适用,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损害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中国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
七、出台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的规定是中国特有的吗?是否是国际社会普遍做法?
20世纪90年代以来,联合国通过一系列决议,要求废除各种对他国企业和个人具有域外效力的单方面法律与措施,呼吁各国不承认、不执行此类法律与措施。
“阻断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的不当域外适用并非中国独有。”欧盟、加拿大、墨西哥、阿根廷等国家和地区先后制定了阻断立法。例如,欧盟(欧共体)于1996年制定了《抵制第三国立法域外适用效果及行动条例》,并于2018年更新修订。
中国政府一贯主张,在国与国交往中,要遵守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中国同世界其他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一样,反对借有关法律与措施的不当域外适用损害他国的正当合法权益。《办法》的相关制度设计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做法是一致的。
八、《办法》是否会影响中国政府履行国际义务?
《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的外国法律与措施域外适用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中国政府一贯信守条约义务,认真履行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涉及外国法律与措施域外适用情形的,将不适用本《办法》。
最后
《办法》于此时出台,影响几何还有待观察。但另一个可能会比较重要的事情是,中国政府此前推出的「不可靠实体名单」是否会与《办法》联动操作,目前也还值得留意。
以下为《办法》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二〇二一年 第1号
《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王文涛
2021年1月9日
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对中国的影响,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法律与措施的域外适用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不当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的情形。
第三条 中国政府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等国际关系基本准则,遵守所缔结的国际条约、协定,履行承担的国际义务。
第四条 国家建立由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负责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的应对工作。工作机制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具体事宜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
第五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遇到外国法律与措施禁止或者限制其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情形的,应当在30日内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报告人要求保密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条 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是否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由工作机制综合考虑下列因素评估确认:
(一)是否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二)对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对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七条 工作机制经评估,确认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的,可以决定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发布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的禁令(以下简称禁令)。
工作机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中止或者撤销禁令。
第八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豁免遵守禁令。
申请豁免遵守禁令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申请豁免的理由以及申请豁免的范围等内容。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情况紧急时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第九条 当事人遵守禁令范围内的外国法律与措施,侵害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当事人赔偿损失;但是,当事人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获得豁免的除外。
根据禁令范围内的外国法律作出的判决、裁定致使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遭受损失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在该判决、裁定中获益的当事人赔偿损失。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为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对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一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禁令,未遵守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并因此受到重大损失的,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十二条 对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中国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
第十三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或者不遵守禁令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为报告有关情况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保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的外国法律与措施域外适用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引申阅读:什么是“次级制裁”?
以美国制裁体系为例,次级制裁适用于在美国贸易制裁方面不受到美国司法管辖的非美国实体。通常具有俗话说的“长臂管辖”性质。
这意味着:尽管该等非美国实体不受美国司法管辖,无需遵守美国贸易制裁法律,但其亦可能被美国政府施加次级制裁,导致的直接后果并不是如一级制裁那样受到民事、行政、刑事处罚,而是该实体本身(在少数情况下,连同该实体的高级管理人员)可能被OFAC列入《特别指定国民和被隔离人员清单》(List of 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and Blocked Persons,又称“SDN清单”)、被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of 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以下简称“BIS”)列入被拒绝实体清单、禁止美国管辖范围内的外汇交易、拒绝美国进出口银行向其提供援助、拒绝发放美国出口许可证、拒绝给予美国金融机构的某些贷款、禁止美国政府采购等。例如,在通常情况下,被列入SDN清单上的实体(即SDN实体)被禁止从事受美国司法管辖的交易(即:受美国司法管辖的交易包括该交易涉及美国实体、美国金融机构[2]或美元币种支付等含有“美国司法管辖连接点”的交易);此外,受美国司法管辖的实体亦不得与SDN实体进行交易,并被要求隔离(即冻结/扣押)该SDN持有的任何财产及财产利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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