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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守文:贸易战、全球经济治理与经济法的完善 | 法宝推荐

【作者】张守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第三批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

【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文末附本期期刊法学要目)。该文全文共16787字,此推文为文章的摘编版。欢迎点击文末“阅读原文”登录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阅读全文。


论文创新点:该文选题前沿热点,架构宏大,论证充分,研究视角独特,观点创新,语言流畅精炼。该文着重探讨了防避和应对贸易战的两大路径,同时通过审视上述相互交织的两大路径,探索其中蕴含的重要理论问题。该文对促进国际贸易领域的相关制度协调,提升全球范围内的资源配置效率,保障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化解贸易战产生的负面影响,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全球经济治理规则的形成和实施,离不开各国国内法制度的创新和完善,其中,经济法的制度完善尤为重要。通过各国经济法制度的完善,来促进国际贸易领域的相关制度协调,并由此不断降低交易成本,提升全球范围内的资源配置效率,保障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化解贸易战产生的负面影响,尤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贸易战与全球经济治理的系统分析
   无论是防避贸易战的发生,还是应对已经发生的贸易战,都需要加强全球经济治理。目前,对于上述问题的讨论还较为零散,展开整体的系统考察甚为必要。


  从经济法学或法律经济学的角度看,波及深广的贸易战会对贸易自由、贸易便利等产生巨大负面影响,由此增加的交易成本,直接影响全球贸易的效率与公平以及国际经济秩序,为此,需要推进全球经济治理,加强多方面的制度协调,特别是各国与贸易相关的财政、税收、金融、产业、规划、竞争、消费者保护等诸多领域的政策和法律协调,以解决各国可能存在的涉及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关税壁垒、汇率管制、金融抑制、产业促进、发展规划、反垄断等方面的诸多问题。而上述的经济政策和法律的协调,最终仍需通过各国经济法制度的相应完善来落实,且必须符合法治原则。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税收制度和金融制度的协调历来令人瞩目,且成就斐然。事实上,二战后建立的前述三大国际经济组织主要集中于税收和金融领域。其中,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以及后来的世界贸易组织(WTO)更侧重于税收及与其相关的贸易问题的解决。由于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对贸易影响巨大,因此,GATT和WTO都致力于国际层面的法律协调,其构建的关税与贸易规则体系,作为全球经济治理的重要法律成果,对于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可谓功不可没。


  总之,防避和应对贸易战需加强国际治理,尤其应通过国际法律协调形成有效的规则,并在规则的基础上构建体现公平合理价值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尽管全球经济治理方面的法律协调有时难度较大,但还是应迎难而上。
我国经济法制度完善的历史考察——以税法制度为例


  (一)关税制度的持续优化


  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国际国内的诸多因素,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相对缓慢。为此,在改革开放之初的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进出口关税条例》和《海关进出口税则》;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于1987年通过了《海关法》;在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不久的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外贸易法》。上述与关税、外贸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历经多次修改,有力地促进了对外开放,推动了对外贸易的发展,对于依法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开放领域的不断扩大,我国已深度融入世界经济,进出口贸易大幅度增长,关税制度亦需相应完善。而2001年加入WTO,则为我国完善关税制度和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提供了重要契机。在不断推进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我国在商品领域的市场化率已经非常高,政府定价已被限制在很小的范围,这有助于在国际贸易领域体现市场原理、公平交易原则;同时,我国还通过不断降低关税水平,进一步扩大进口,来推动本国经济发展与国际贸易的平衡。自加入WTO以来,我国的关税水平不断下降,所涉及的税目或税号也不断增加,非关税壁垒的限制亦不断减少[11](P227),为实现贸易的自由化、便利化提供了重要支撑,使我国多年位列世界贸易首位,体现了关税制度完善的巨大实效。


  我国关税制度的完善,既体现了对全球经济治理的重要规则——WTO相关规则的落实,也体现了我国结合自身实际的制度创新。从全球范围看,各国将WTO的相关原则或具体规则适当转化为国内立法,并持续推进相关规则的实施,都会有助于推动各相关国家的经济发展,增进全球经济治理的实效。因此,对WTO的规则及其在各国的落实应持肯定的态度,这对于在法治框架下解决贸易纷争非常重要。


  总之,关税制度的完善,应充分体现效率与公平、自由与秩序等价值,以促进贸易的自由和效率,体现公平贸易和相应的贸易秩序。因此,与关税配套的其他商品税制度,如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制度,亦应与其保持相同的调控方向,这也是对全球治理规则的重要落实。


  (二)涉外企业所得税制度的不断改进


  吸引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它与涉外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确立和实施直接相关。在改革开放之初,在缺少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经验、整体立法严重不足的背景下,我国分别于1980年、1981年制定了三部涉外所得税法律,体现了国家对此类立法的高度重视。上述立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际共通的原理和原则,标志着我国开始融入全球经济,也为后来签订各类税收协定乃至条约、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随着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在确立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前一年(即1991年),将原来有关涉外企业的两类所得税制度整合为一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的所得税制度的统一。这既符合国际惯例,又能够有效保障相关企业的公平竞争。我国在加入WTO后,又于2008年统一了涉外企业所得税与国内企业所得税制度,解决了长期存在的内外有别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的问题,实现了内资与外资企业的国民待遇。


  在上述涉外企业所得税制度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我国从1983年至今,已同107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对所得和财产进行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方面的协定,这些协定以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和OECD)的范本为基础,是我国与相关国家参与国际经济治理的一种重要形式。此外,基于国际经济领域“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日益突出的现实,OECD于2013年发布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着力推动该问题的解决。我国已于2017年签署了《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


  总之,考虑到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的密切关联,在完善与贸易相关的商品税(特别是关税)制度的同时,还应关注与投资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改进。毕竟,在贸易战的背景下,当相关主体的国际贸易受阻时,极可能转而进行国际投资,因而需要研究两者之间的替代与互补以及相关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三)税收征管制度的逐步健全


  上述的关税制度和涉外企业所得税制度都与税收征管制度直接相关。我国税收征管制度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而逐步健全的。在1984年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后,为了加强税收征管,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国务院于1986年发布了《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在我国确立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并于我国加入WTO的2001年对其进行较大修订。在《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后续修正中,不断吸纳和体现了国际税收的通行理念和价值。


  随着我国不断融入世界经济体系,税法制度对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技术转让的影响日增,使税收征管问题变得日益重要且复杂。为此,我国加入和签署了涉及税收征管的多项国际公约和税收协定,并在国内的税收征管立法中不断融入国际税收征管规则的相关内容。


  另外,我国同107个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也大量涉及税收信息交换、防止税收逃避等内容,由此形成的日益严密的税收协定网络,对于保障国际税收秩序的公平性甚为重要。基于市场经济原理和全球治理规则,严格而有效的税收征管,有助于各国依托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公平地获取税收收益,从而有助于防止贸易战及其引发的其他经济战和法律战。随着全球范围内各类区域一体化的发展“、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落实,还会有更多形式的税收征管国际合作,因为无论是整体上的全球经济治理还是局部的区域经济治理,税收征管制度的协调都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四)国内整体税制的与时俱进


  上述的关税制度、企业所得税制度以及税收征管制度,都是随着改革开放以及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不断深化而日益完善。在发生贸易战的特殊情况下,多边的国际法律协调及相关规则的形成会更为困难,要有效应对贸易摩擦所带来的相关问题,需要相关国家通过国内经济法制度的调整,不断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从而主动解决本国的问题。


  经由减税降费的整体税制安排,直接影响市场主体营商环境的优化。在世界银行对营商环境的排名中,我国从2018年的第78名大幅提升到2019年的第46名,这与相关经济法、行政法等制度的完善密切相关。只有不断夯实制度基础,苦练内功,确保法治环境的不断优化,才能有效促进经济发展,更好地解决贸易战所带来的诸多问题。


  其实,通过减税降费来减轻市场主体的负担,不只是我国的税法实践,在其他国家也被普遍采行。在各项成本高企的时代,如何降低公共物品的价格、使市场主体承担适度的税收成本,也是在全球经济治理方面应考虑的重要问题。这无论对于应对贸易战,促进各国国内经济的健康发展,还是对加强全球经济法律协调,都具有重要意义。


  当然,除了上述税收制度外,诸如财政补贴制度、金融扶持制度、产业促进制度、竞争规制制度等各类经济法制度的完善,对于有效落实全球治理规则及弥补其不足,对于推动本国经济发展,从根本上防避贸易战,促进有效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形成,同样具有重要影响。


  在完善国内经济法制度的过程中,还要关注与国际贸易相关的国家安全、贸易管制、域外适用或长臂管辖等问题,防止相关权力或制度的滥用,切实遵循全球市场经济或公平贸易的基本规律。因此,不能把对抗常态化,应从市场经济应有的分工、合作、共赢的原理出发,基于法治的、理性的、长远的目标,推进国内经济法制度以及其他相关制度的真正完善。

基于“两大路径”的理论拓展


  (一)国家竞争理论与发展理论的提炼


  国家竞争有多种形式,贸易战是其突出体现。事实上,今天的许多发达国家在历史上都曾先强调重商主义、贸易保护主义,再基于本国的经济发展阶段和自身利益,对外推行自由贸易。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通过有效的全球治理,增进国际合作,已成为各国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通常在一国的国内法层面,主要关注企业竞争、地方政府竞争等问题,而在全球经济治理中则更关注国家竞争问题,包括财政竞争、税收竞争、金融竞争、产业竞争等,并通过形成有效的全球经济治理规则来规范和约束国家竞争,使其不至于影响全球的经济秩序,并有助于保障全球经济的效率与公平。基于国家竞争的上述实践和相关研究,应进一步提炼国家竞争理论。


  国家竞争是推动国家发展的重要路径。在各国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不仅要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本国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还要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在参与全球治理的过程中,推动全球治理的现代化,实现各国的共同发展与繁荣。从经济法维度看,任何国家都不应滥用自身优势地位或经济优势,通过贸易战或其他类似方式阻碍或限制相关国家的发展,否则就是不公平的国家竞争,就应被追究责任。


  (二)实现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理论的贯通


  贸易战、全球经济治理等问题的研究,都涉及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的相关理论,只有将两类理论融会贯通,才能有效解决相关复杂问题。因此,应将经济法的相关理论、原理,扩展适用于国际经济法领域,从而使国际层面的法律或相关规则的形成具有国内法的理论基础。从历史上看,既往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在理论和制度上都是相对独立地发展,如果对两者之间的相互影响研究不足,就会妨碍其理论的互鉴和制度的互补。而一旦将经济法的相关理论扩展适用于国际经济法领域,实现两者的有效贯通,则会有助于区分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形成有国内法支撑的国际经济法理论和制度体系。


  经济法的调整需要处理好一国层面的政府与市场关系,关注国内法上一国政府的独立决策、自定规范;而在贸易战的应对以及相关全球经济治理中,则需要协调多国甚至全球层面的政府与市场关系,更关注国际法上多个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协调决策、协定规范,以及由此对效率与公平、自由与秩序、安全与发展等基本价值的影响。


  在优化国际经济法理论和制度、构建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过程中,应关注或适当吸纳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相关经济法原理和制度,这更有助于实现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理论贯通,并推进国家经济治理和全球经济治理的全面优化。

结论


  本文着重探讨了防避和应对贸易战的两大路径:一个是通过在法治框架下促进国际层面的法律协调,推动相关规则的形成和实施,从而加强全球经济治理;另一个是通过将国际规则在经济法层面的落实,以及在国际规则缺失的情况下加强国内经济法的创新,从而实现经济法的完善。上述两大路径相互关联,相互促进。


  在前述探讨中,还贯穿着系统—历史的分析主线。一方面,全球经济是一个大系统,全球经济治理尤其应体现系统思维,兼顾各国的具体情况,通过创新和完善相关治理规则,解决世界经济的结构失衡问题,在分工与合作、合作与竞争中实现全球经济的稳定发展;另一方面,无论是经济全球化抑或全球经济治理,都是一个历史的过程,相关的博弈及规则形成,都要历史地看待,而观察相关制度变迁的历史,更能发现国际法与国内法,或者国际治理规则与经济法之间的紧密联系。为此,本文先是从系统分析的维度,说明贸易战与加强全球经济治理的内在关联,继而从历史分析的维度,说明全球经济治理与加强经济法制度完善的相互影响,从而进一步揭示国内经济法制度对实现全球经济治理的重要影响。


  此外,审视上述相互交织的两大路径,还可以发现其中蕴含的诸多重要理论问题。其中,国家竞争理论与发展理论的提炼,以及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理论贯通尤为重要。事实上,贸易战已是和平时期国家竞争的极端表现,促进国家之间的公平竞争和正当竞争,维护全球的经济运行秩序,保障全球的公共利益,事关全球经济的稳定与繁荣,影响人类的福祉。因此,需要形成有效的规则,对国家的竞争行为加以规范,并在此基础上提炼相应的国家竞争理论。同时,由于国家竞争与国家发展直接相关,因此切实保障国家的发展权和发展利益,提升其发展能力,并提炼相应的发展理论,是非常值得研究的重大问题。


  上述的国家竞争与发展,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下展开,这对于全球经济治理和国内经济法制度的完善非常重要。其实,在前面探讨经济法制度完善的过程中,隐含着几个重要时间节点,分别是改革开放之初、确立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之后以及加入WTO前后,这些时点先后相继,体现了相关税法制度不断回应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的过程,对于揭示中国的财政法、金融法、竞争法等各类经济法制度的变迁历程同样是适用的。在当前全面推进改革和法治的过程中,不仅应提炼前述的国家竞争理论和发展理论,还应进一步关注相关的法治理论。而法治和法治理论也是贯通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经济法学与国际经济法学的重要纽带。


  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密切相关性,在既往关注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制度互补的同时,还应推进两者的理论贯通。如能在国际经济法中适当体现或融入国内经济法的原理,则国际治理就会有更多的国内法基础,从而更易于被各国接受,进而有助于解决贸易战以及全球治理方面的诸多问题;同时,如能将国际经济法的一些重要原理引入经济法研究,则对于国内的经济法治建设亦会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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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法学要目


1.贸易战、全球经济治理与经济法的完善


作者:张守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育部长江学者)


内容提要:贸易战是和平时期国家竞争的极端表现,是国内外高度关注的重大现实问题。对贸易战的防避和应对,离不开相互关联、相互促进的两大路径:一是通过在法治框架下促进国际层面的法律协调,推动相关规则的形成和实施,加强全球经济治理;二是通过将国际规则在国内层面的落实,以及在国际规则缺失的情况下加强制度创新,实现经济法的完善。当国际法律协调难度较大时,加强国内经济法的制度完善更为重要。此外,还应关注与国际贸易相关的国家安全、贸易管制、域外适用或长臂管辖等问题,防止相关权力或制度的滥用, 切实遵循全球市场经济或公平贸易的基本规律。对上述两大路径的解析有助于从经济法维 度提炼国家竞争理论、发展理论,实现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的理论贯通,更好地处理全球化、市场化与法治化的关系,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全球治理体系的完善,促进和保障全球经济的繁荣和稳定。


关键词:中美贸易战;全球经济治理;经济法;法治;新发展理念;学科体系


论文创新点:该文选题前沿热点,架构宏大,论证充分,研究视角独特,观点创新,语言流畅精炼。该文着重探讨了防避和应对贸易战的两大路径,同时通过审视上述相互交织的两大路径,探索其中蕴含的重要理论问题。该文对促进国际贸易领域的相关制度协调,提升全球范围内的资源配置效率,保障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化解贸易战产生的负面影响,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2.新时代监察法学理论体系的科学建构


作者:秦前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育部长江学者,《法学评论》主编);石泽华(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传统法学理论并没有“国家监察法学”这个概念,新时代条件下应在国家监察法学层面开启监察法学理论研究及其学科建设的新篇章。监察法学如欲在现有学科体系中取得恰当地位并对改革实践发挥应有的理论指引和纠偏作用,必须形成整全严密的理论体系、科学完善的研究方法和独具特色的内容,其中尤为重要者乃是理论体系之科学构建。未来监察法学的体系建构,应当以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监督原则、民主集中制和公职人员廉洁义务为理论基点,以监察法治原理(包括合法性原则、民主正当性原则、功能优化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为理论指导,以监察基础理论、监察法律制度和监察实践应用等为研究对象,以监察法与监察法治、监察权(力)与监察权利、监察主体与监察对象、监察行为与监察责任等为基本范畴。


关键词:监察法学;学科体系;国家监察制度改革;监察法治原理;监察法学基本范畴


论文创新点:本文围绕监察法学理论体系建构这一重大问题,从国家监察法学与行政监察学的关系厘清出发,指出监察法学学科存续的理论基点是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监督原则、民主集中制和公职人员廉洁义务,创造性提出以“监察法治原理”作为监察法学研究和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指导,并将其拆解为“监察法治四原则”(合法性原则、民主正当性原则、功能优化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在此基础上,总结归纳出监察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监察基础理论、监察法律制度和监察实践应用等三类,进而提炼概括出监察法与监察法治、监察权(力)与监察权利、监察主体与监察对象、监察行为与监察责任等四对监察法学基本范畴。文章还提出以“监察行为”为线索开展后续研究的设想。


3.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刑法基础理论述评


作者:孙国祥(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大学经济刑法研究所,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


内容提要:改革开放催生了经济刑法并使之成为一个重要的刑法理论研究领域。梳理 40 年来经济刑法学研究的渊源流变和学术积累,可以管窥其起步、繁荣和不断深入的演变。在肯定经济刑法研究取得丰硕成果的同时,我们需要正视经济刑法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即经济刑法基础理论的学理根基不足,理论尚缺乏学科独立的自信和学界的认同。展望未来,经济刑法应该成为新时代刑法理论研究重点关注的领域。经济刑法研究本身也需要因应时代的变革,处理好消化吸收与理论创新的关系,建构基础意义的经济刑法理论范畴,形成脉络清晰的经济刑法学知识体系。


关键词:经济刑法;经济犯罪;集体法益;刑法基础理论;新时期;改革开放


论文创新点:1.回溯历程,资料丰硕。本文通过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经济刑法研究的文献梳理,描述了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刑法基础理论研究的脉络,提纲挈领地总结了经济刑法基础理论研究中突显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为经济刑法理论发展提供了丰富扎实的基础资料。2.观点新颖,论证严谨。本文基于经济刑法基础理论研究存在的问题,结合时代变革,创造性地提出对经济刑法基础理论研究未来走向的展望,提出经济刑法必须契合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逻辑,在基础理论研究、犯罪论体系选择、逆“非犯罪化”趋势把握、规范解释方法形成、单位犯罪、刑罚体系构建等方面深耕细作,形成清晰的经济刑法学知识体系。


4.个人信息保护中“同意”规则的规范构造


作者:陆青(浙江大学法学院,意大利Annuario del Contratto期刊,浙江省案例法学研究会)


内容提要:权利人同意是个人信息处理的正当性基础之一,同意既可能构成合同等交易行为的给付内容,也可以是单纯表达对他人商业利用不法性的排除。两者分别体现了权利人对其个人信息的积极和消极控制。同意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意思表示,因此对同意规则的规范构造可以从意思表示的方法(包括明示、默示,原则上不包括沉默)和实质要求(包括意思自治、知情同意和弱者保护)加以展开。主张任何信息在收集、使用上都必须得到用户(明示)同意,或者相反,主张一般信息都可以通过默许同意的方式取得用户授权,都是不可取的。同意的例外规则需要再整合,特别是根据个人信息主体要求签订和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信息无须适用同意规则。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数据保护;同意规则;意思表示;大数据时代;新兴权利


论文创新点:本文针对个人信息保护中“同意”规则的设置问题,通过对本国法现有规范的梳理整合,在明确个人信息数据主体的同意为意思表示的法律性质的基础上,结合现有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基本规范构造,在同意的方式和实质要求层面,结合欧洲相关条例的规范内容进行比较研究,从而提出我国法上如何立法和司法完善同意规则的基本思路。文章最大的特色在于从解释论出发,在传统民法一般规则和个人信息保护特殊领域之间进行规范上的整合梳理,将比较法的发展融入到本国法的背景下进行更深入思考。


5.国家治理新趋势:民意与法治的融合

——以“滴滴案”和“刘海龙案”为切入点


作者:高启耀(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


内容提要:“滴滴案”与“刘海龙案”的处理结果体现了国家治理新趋势,即民意与法治的融合。舆论与个案的关系不能等同于民意与法治的关系。民意的三重向度体现了从目的价值向理性价值的质的飞跃,国家治理是一个以目的价值为起点来追求理性价值并回归目的价值作为检验标准的动态过程。民意与法治融合的理性价值应从实现实质正义、增强国家公信力和发挥法治建设成果的导向作用三个层面展开。我国应遵循整合舆论、提炼民意、完善法治、反馈社会的逻辑顺序构建舆情联动机制,充分尊重舆论所反映的民意对国家治理的科学价值,保障法治建设体系完整、全面、协调,增强法治自信,同时应权衡这一个案矫正机制的弹性限度。


关键词:国家治理;民意与法治;舆论与个案;舆情联动机制;滴滴案;刘海龙案


论文创新点:法治建设与社会一般认知水平无法完全契合,因而社会上存在将舆论当民意、个案当法治的现象。个案结果是社会群体感知法治成果的直观途径,互联网时代,舆论的积聚效果更加明显。在理论上,笔者体系化展开民意的三重向度,并归纳其中包含的目的价值和理性价值。因为国家治理是一个以目的价值为起点来追求理性价值并回归目的价值作为检验标准的动态过程,故而民意与法治的融合应从实现实质正义、增强国家公信力和发挥法治建设成果的导向作用三个层面展开。在实践上,笔者提出遵循整合舆论、提炼民意、完善法治、反馈社会的逻辑顺序构建舆情联动机制,既要维护法治成果的规范性、制度性、统一性,又要及时实现个案矫正,提升法治建设的公信效果。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为双月刊,由创办于1930年的《国立武汉大学社会科学季刊》发展而来,是我国最早出版的学报之一。《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一直是CSSCI核心期刊,2012年获得国家社科基金第一批资助,2013年获得“湖北十大名刊成就奖”,2014年获得国家社科基金资助期刊考核“优秀”,2017年、2015年获得全国“百强社科期刊”。

责任编辑:张文硕
审核人员: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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