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培新:境外输入压力增大,赖账者道义与法律双输 | 聚焦疫情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上海市法学会 Author 罗培新
【原标题】境外输入压力剧增,赖账不付者,道义与法律双输,将开启人生的至暗时刻
· 疫病横行,中国没关大门,把方便留给了世界,辛劳留给了自己;
· 境外输入,压力日增,法治必须成为最硬的那块挡板。因为,没有制度约束,人性弱点将被急剧放大。
· 特殊时期,法治意味着节制、让渡与牺牲;境外人士,没有任何理由予取予求;
· 赖账不付者,将触发民事诉讼、行政处罚、信用联动惩戒、限制出境或者责令限期离境等法律后果;
·匆匆行文,不为谴责,只为救赎。救赎失败,法治会自动开启“老赖”人生的至暗时刻。
多次催缴,不予回应,拒绝支付
疫情愈演愈烈。截至2020年3月24日24时,全球累计确诊422354例,其中,境外累计确诊340504例,三天增加了十万多例。
一个数字格外刺眼:中国的境外输入确诊数攀升至474例。
以上海为例。3月24日这一天,新增19例境外输入性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累计报告境外输入病例94例,还有多例境外输入性疑似病例。
更令人担忧的是,多地已经发现了关联病例。
上海,这座承载着无上历史荣光的全球城市,与其他口岸城市一样,当下异常忙碌。
近日,一份账单在微信群里流传:
截至3月23日,我国某口岸城市境外入境人员已发生欠费43人,欠费金额40.83万元,其中12人部分缴纳,31人拒绝支付。欠费金额从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最低为608元,最高为97651元。欠费人员来自美国、西班牙、法国、英国、加拿大、奥地利等国,还有澳港台及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国人。
以上信息,只是源于该口岸城市的收治部门,全国还有数万甚至数十万人的隔离费用,则不在此列。
该口岸城市的公共卫生临床中心说,对欠费人员多次催缴,对方就是不予回应,拒绝支付。
这钱,必须付给那座城市。
40余万,对于任何口岸城市而言,或许都只是沧海一粟。然而,少收了这笔钱,疫情防控的千里之堤,将溃于这一小小的蚁穴。
“破窗效应”,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更为重要的是,赖账不付者,辱没了道义和对这个国家应有的尊重。
法平如水,中国所有的口岸城市,都应当、而且也有能力收回这笔钱。
道理千条万条,依法依规是第一条。
而讲法之前,先说说道义。
大门不关,方便留给世界,辛劳留给自己
2020,疫病横行,开启了全球至暗时刻。
经过全国人民艰苦卓绝的努力和付出的巨大牺牲,疫情得以控制,全国新增病例多日清零。
然而,境外疫情却愈演愈烈。特别是3月12日世卫组织宣布新冠肺炎已构成“全球性流行病”(pandemic)后,确诊人数以几何级数量攀升。单单美国纽约州,确诊人数就超过了25000人。
在世界范围内,仅仅3月24日这一天,就有英国查尔斯(Charles)王子、被誉为“病毒猎手”的美国利普金(Walter Ian Lipkin)教授、哈佛大学校长劳伦斯·巴考(Larry Bacow)夫妇等知名人士,确诊感染新冠病毒。
封城与锁国,减少人员跨境流动,已然成为时下全球抗疫的普遍选择:
3月10日,意大利宣布“锁国”;
3月12日,美国宣布暂停英国之外的欧洲航班;三天之后,又禁了英国与爱尔兰的航班;
3月17日,欧盟峰会召开,宣布对欧盟以外人员入境实施旅行限制等多项措施;
3月20日,加拿大宣布,当日深夜关闭加美边界,禁止不必要的人员流动;
而日本,甚至在3月6日就早早宣布已经发出的旅游与商务签证作废……
曾经在美加边境关闭后,看到国内有一则幸灾乐祸的评论“美加的友谊小船说翻就翻”,心里很不是滋味。这关乎科学,无关友谊。
环球同此凉热。
在3月12日世卫组织宣布“全球性流行病”之后,我国如果调整签证政策,减少境外人士入境,当属于法有据。在国际法上,直接适用的条款有二:
其一,《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14条规定:“各缔约国同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经由空中航行传播霍乱、鼠疫……以及各缔约国随时确定的其他传染病。”根据该条规定,我国有权对经由空中航行而产生的疾病传播采取管控措施。
其二,《国际卫生条例》第43条规定:“本条例不应妨碍缔约国按照其国家有关法律和国际法之下的义务,执行为了应对特定公共卫生危害或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采取的卫生措施。”只要这些措施对国际交通造成的限制、以及对人员的损害或干扰,不应大于可合理采取并能实现适当地保护健康的其它措施。
也就是说,根据《国际卫生条例》,中国有权在特定条件下调整签证政策、禁止航空器入境,但要符合“穷尽其他救济”原则,即如果采取其他强度更低的措施也能达到维护公众健康的目的,即不能采取该措施。但这基本上取决于缔约国自身的自由裁量。
难得可贵的是,在保留着闭关选项的前提下,中国仍然以一种昂扬的开放姿态,接待着来自世界各国的民众。
北京、上海等口岸城市,以极大的勇气与担当,把方便留给了世界,辛劳留给了自己。
从以下两张3月17日的流程图看,巨大资源的投入,精细的管理与服务,不计回报的付出,无不令人击节赞叹!
以浦东为例,从3月份以来,集中隔离观察点从6个增加到3月21日的23个,共投用8093个房间,累计隔离了12086人,数天前这一数字仅仅为5000人。目前集中隔离观察点还在不断增加之中。
机场、口岸、社区、公共卫生中心……高强度、满负荷、正能量,这些奋战在第一线的工作人员,担得起我们所有的赞誉!
然而,人力物力终有承压极限之时!
面对正在爬坡的境外疫情,如果有一天,我国像国外那样,宣布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境外人士入境,想必会像蜻蜓掠过平静的湖面那样,不会惊起任何惊诧的波澜,国际社会当抱以同理心的理解!
因为,我们为守住笃信的道义,付出过艰辛而可贵的努力!
面对来势凶猛的疫情,法治必须成为最硬核的力量。道理至为简单:
缺乏刚性约束,人性的弱点将被急剧地放大。
如果将“抑制疫情”当成一种产品的话,它既不是查验品,也不是体验品,而是一种信任型产品。而只有法治,才能维系这份信任。
通俗说来,产品大致可分为三类:
查验型,像白菜、大蒜等农产品,你可以看看它是否有虫眼,有的话,表明农药用得少,比较可靠。这种用肉眼可以识别的产品,称为查验型产品,交易成本很低,不需要政府太多的监管。
体验型,像电影、音乐等娱乐产品,光听别人说没用,只看广告也不行,你得亲自去观看或收听,因为每个人的体验均大不相同。对于这种产品,政府要做的监管也不多,看看内容方面是否有违负面清单即可。
信任型,像证券等产品,公司在千里之外,既无法用肉眼查看,也无法亲自去体验公司治理。你买入证券,完全是出于对发起人及高管的信任。对于这种产品,政府要管的可多了,强制性信息披露,处罚违法高管和实控人……这都是政府要干的事。
疫情防控,要对付的是病毒,以及病毒的中间宿主——人。病毒无法用肉眼查看,携带病毒者甚至长时间没有任何症状,根本无从体验,要抑制病毒,只有一个办法: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
而这些,都有赖于法治保障下的信息与信任。
因而,强制性的信息披露,以及由此建立的信任非常重要。
说得直白一些,对于境外来华人员:
所有人,都要如实填报信息;所有的人,在遵守管控措施方面,都值得被信赖。
要维系这份真实与信任,除了法治,别无他途。
在疫病横行、危机降临时,法治的要义在于,节制、让渡与牺牲。
我们必须节制欲望、将部分权利让渡给政府,必要的时候付出金钱和自由的代价。
稀松平常的欲望,在危难时期,如不加以节制,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恶果。
澳洲跑步女(在京不遵守隔离规定,擅自不戴口罩在小区跑步),德国红酒男(隔离期间要求安排红酒与咖啡),英国洋女婿(在居家隔离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不愿接受集中隔离)……引发了一波又一波的众怒,“跑步女”被公司开除,并被责令限期离境……
刘慈欣在《三体》中说,文明的第一要义是生存。或许是岁月静好的日子久矣,很多人以为,生存唾手可得。
天下时局,已然大变。
欧洲疫情震中西班牙和意大利,医疗资源遭受挤兑,在这些国家的某些地区,甚至对病人进行选择性治疗。65岁以上的老人,被直接拔掉呼吸机,要让给45岁以下的年轻人……家属的苦苦哀求,浑然无法打动医护人员……
当然,最大的牺牲,则来自医护人员。她们的努力付出,汇聚成一首首无言的悲歌。
除了节制、让渡与牺牲,我们还需明白,除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员外,无论来自何方,境外人士须一体接受属地国法律的一体管辖。这是通行规则。
此种规则很好理解。病毒不分国界,管控措施当然不能因人而异。我国所有法律中所称的“个人”,都没有限缩为中国公民,而是泛指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和非中国公民。
违反法律规定,将承担同样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信用惩戒也同样一体适用。
拒不缴纳费用,同样将面临严峻的后果。
欠账拒付,属于不服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将面临三重法律责任:
其一,行政责任
接受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强制治疗并付费,这是境外人士的法定义务。拒不付费,当属“不配合依法采取的措施”,将触发行政法上的后果,依据极为充分:
第一,《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6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4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至于收费,上海市于3月15日已经发布通告:境外回国人员输入病例中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医疗费用原则上由患者个人负担。参加了商业健康保险的人员,由商业保险公司按合同支付。全国各省这方面的规定已然趋同。其国际法上的依据,则是《国际卫生条例》第40条。
其二,民事责任
道理简单不过:公示在先,强制缔结医疗合同,费用自理。治疗产生的费用,构成了公共卫生中心的债权,境外人士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履行给付义务。
其三,信用责任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2020年2月7日起施行)第11条规定: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这里所称“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之“等”字,应属“等外等”,即包括其他违反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应当被载入失信记录的行为,赖账不还,属于典型的失信行为。
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30条,对失信主体,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相关联的事项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二)在财政资金资助等政策扶持中,作相应限制;(三)在行政管理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化措施;(四)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五)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措施。也就是说,拒不缴费的境外人士,在中国将处处不便,甚至寸步难行。
问题来了,说了这么多,境外人士就是不付,则又当如何?
法律设定了两种实现路径:
其一,行政途径。由卫健部门作为公共卫生中心的主管部门,责令境外人士限期(例如,十天或者半个月)向卫生中心给付账款,这是一种行政命令。如果境外人士逾期拒不履行,则卫健部门可以请求公安部门协助,将其处以警告、拘留及罚款等行政处罚。
此外,卫健部门还可以援引《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即“被监管部门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但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信息”为失信信息,将该境外人士列入失信名单。
其二,司法途径。市公共卫生中心作为债权人,依据账单向所在地基层法院申请支付令。由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关系简单,法院可以通过简易程序做出快速裁决。债务人在境内有财产的,可以查扣以清偿债务,没有财产以供强制执行且债务人拒不配合的,债务人构成失信行为,触发限乘高铁、飞机、限住宾馆等惩戒措施。
当然,如果公共卫生中心因忙于治病救人,无瑕主张司法程序,主管部门可以代其申请支付令,或者账单经过公证后即具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
另外,由于公共卫生中心所垫付的是财政资金,作为一种替代选择,检察机关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最后,根据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可以注销境外人士的工作许可,并责令限期离境。对于急于离境但没有偿付债务的境外人士,同样可以依据该法,以及法院对于“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的人员”不予出境的个案决定,不准其出境。
也就是说,走或者不走,都由不得他了。
交钱吧,赖账不付者,道义与法律双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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