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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法律评论》2020年第2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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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法律评论》2020年第2期要目



【专题聚焦】

1.普通法令状与英国司法化国家治理路径的形成

汪栋(1)

2.中国先秦德治、法治及人性基础

姜登峰(16)

【经贸热点】

3.《蒙特利尔公约》在我国法院适用的实证分析

谢海霞(33)

4.规制塑料废物跨境转移的里程碑:《巴塞尔公约》修正案的影响

刘冰玉(47)

【学科前沿】

5.反向占有、取得时效、占据空屋运动与所有权积极行使义务

——兼论《魏玛宪法》第153条的历史根源

徐国栋(60)

6.道义逻辑、人工智能与法律

——霍菲尔德法律关系形式理论的应用

王涌(73)

7.金融司法制度的建构:正当性、路径与功能

王锐(84)

8.网络合同中伪契约条款的排除

夏庆锋(102)

9.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范的立法完善

丁茂中(120)

【经典译苑】

10.关于《一般数据保护条例》适用的地域范围的指南

敖海静(135)

【专题聚焦】


1.普通法令状与英国司法化国家治理路径的形成


作者:汪栋(山东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内容提要:中世纪英格兰的王权统一以政治均势博弈为历史背景。王室法庭在与封建法庭、教会法庭、地方公共法庭的司法竞争中,通过司法化令状、巡回审实现和教俗贵族、普通民众的直接互动,司法程序逐渐成为英国社会各方政治力量共同接受的国家治理方式。王权以起始令状作为技术工具不断拓展司法管辖权,以令状启动案件审判程序,对围绕土地占有而产生的大量案件,以及范围不断扩大的“国王诉讼”案件,进行分门别类的理性化管理。起始令状以节制、迂回的程序技术策略,于13世纪初完成了对封建私人性司法的公权化,以及对教会司法的世俗化,最终实现了普通法的统一。起始令状是英国司法化治理路径的开端,它不仅催生了土地法、侵权行为法与契约法等实体法,而且塑造了普通法“程序先于权利”的特殊品格。司法化令状通过“司法化治理”强化“直接统治与服从”的宪制关系,完成普通法的理性化,实现法治对实在法效力的直接性、明确性与普遍性的内在要求。


关键词:起始令状;均势政治;司法化治理;直接统治与服从


2.中国先秦德治、法治及人性基础


作者:姜登峰(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中国古代儒、法两家鲜明地提出德治和法治两种治国方式,并展开了激烈的论战。法家的法治思想在战国取得胜利,儒家德治思想在汉后成为显学。儒家以性善论作为实行德治的人性基础,而法家以性恶论作为实行法治的人性基础,两种对立的治国方略都在实践中发挥了彼此不可替代的作用,研究古代德治、法治两种治国模式对建立完善当代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示。


关键词:德治;法治;性善论;性恶论


【经贸热点】


3.《蒙特利尔公约》在我国法院适用的实证分析


作者:谢海霞(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准确地适用国际条约,增强裁判的公信力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自批准《蒙特利尔公约》以来,在《蒙特利尔公约》的司法适用上已经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逐步形成了我国的适用模式。但是,我国法院在适用《蒙特利尔公约》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不一致的做法,对于公约的优先适用和直接适用存在着路径依赖,在部分已经适用公约的案件中存在着对于公约的错误理解和运用。通过研究《蒙特利尔公约》在我国法院的适用实践,逐步制定出《蒙特利尔公约》在我国法院适用的指南,为其他民商事类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提供样板,最终制定出我国法院适用国际条约的指南,提高我国司法审判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关键词:蒙特利尔公约;直接适用;强制性;条约适用指南


4.规制塑料废物跨境转移的里程碑:《巴塞尔公约》修正案的影响


作者:刘冰玉(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内容提要:2019年5月《巴塞尔公约》缔约国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了《巴塞尔公约》修正案,标志着全球共同规制塑料废物贸易的决心和努力。该修正案将有助于更好地规范国际废物贸易并改善全球塑料废物的流通。修正案关于对塑料废物出口必须事先获得进口国的书面同意的规定将有助于增强全球塑料废物贸易管理和规制的透明度,并赋予发展中国家拒绝塑料废物进口的权利。此外,修正案还将有效倒逼并拉动塑料加工产业减少与限制塑料制品的出口和运输,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然而,《巴塞尔公约》及其修正案在规制全球废物贸易及跨境转移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规制标准的明确性以及执法的有效性等问题均使《巴塞尔公约》及其修正案在何种程度上减少或禁止塑料废物跨境转移的实际效果存疑。国际社会需要针对修正案制定国内配套实施措施,并通过提升各国对塑料垃圾分类及回收能力以从根本上解决全球塑料废物跨境转移危机。


关键词:《巴塞尔公约》修正案;废塑料跨境转移;塑料废物国际规制;“洋垃圾”禁令


【学科前沿】


5.反向占有、取得时效、占据空屋运动与所有权积极行使义务

——兼论《魏玛宪法》第153条的历史根源


作者:徐国栋(厦门大学法学院罗马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反向占有是英美法上的制度,取得时效是大陆法上的制度,两者的共性是鞭策所有人积极行使所有权,否则剥夺其此等权利。这种精神为《魏玛宪法》第153条所继承,它课加了所有权义务,其中包括积极行使的义务。二战后,占据空屋运动主要在欧洲发生,它是反向占有的一种具体形式,但凸显了该制度“劫富济贫”的方面。我国由于把购房当作一种投资方式,房屋空置率偏高,引入反向占有的猛药进行治理是一种可能的选项,但空置税的选项更加可行。反向占有、取得时效和空屋占领三个制度都以行为人欲望强、道德水平持中、资源供应不足为基础,一旦这三个要素发生反方向变化,这三个制度就可能发生失灵。这种失灵在日本的一些地方已成为现实。


关键词:反向占有;取得时效;占据空屋运动;所有权积极行使义务


6.道义逻辑、人工智能与法律

——霍菲尔德法律关系形式理论的应用


作者:王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1913年霍菲尔德发表了《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法律概念》一文,发现了“法律概念的最小公分母”,并建立起法律关系的形式理论。时经一百年,其价值与生命力更为凸显。本文比较了其与冯·赖特的道义逻辑思想,阐述了霍菲尔德的法律关系形式理论对于道义逻辑的发展的重要意义。本文认为,霍菲尔德的术语,表面上是自然语言,它们选自美国司法裁判文献中常用的法律术语和概念,但严格地说,它已经超越了自然语言,上升为一种人工的符号系统,是一套法律的符号逻辑。霍菲尔德的概念矩阵符合格鲁勃标准,它必然成为法律人工智能领域的本体论。A - 霍菲尔德语言就是一项重要尝试。霍菲尔德的术语体系将影响未来的立法技术,成为一种极具革命性的符号系统。


关键词:道义逻辑;人工智能;A - 霍菲尔德语言;法律关系形式理论;本体论


7.金融司法制度的建构:正当性、路径与功能


作者:王锐(国家法官学院民商事审判教研部)


内容提要:金融司法制度是人民法院为行使金融案件裁判权而确立的专业化审判组织制度、专业化法官培养制度、司法功能、指导原则、司法程序、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当代金融司法制度的建构具有正当性,体现为作为经济现象与社会现象的金融均需要司法因应。我国金融司法制度发展经历了经济审判时代、大民事审判时代与后金融危机时代三个阶段,最终在顶层政策设计与基层司法经验供给汇流、专业化组织建设“硬件”与司法智慧积累“软件”契合,辅之以人工智能与科技助力的基础之上,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司法制度。金融司法制度的功能在于实现个案正义、维护金融公平,加强金融治理、防范金融风险,以司法智慧与司法经验推动金融立法与规则完善。


关键词:金融司法制度;金融社会学;路径;功能


8.网络合同中伪契约条款的排除


作者:夏庆锋(国际关系学院)


内容提要:网络合同具有显著的效率性和自动性。随着互联网经济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服务商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将未经用户真正同意的伪契约条款混入合同正式文本中,进而侵害用户的知情权、隐私权等权益。伪契约条款的存在隐藏了当事人对同一格式条款的不同理解甚至相反观点,使无辜用户面临更多的不对称风险和责任,甚至限制了用户订立网络合同的自由权利。过度增加网络服务商的提示说明义务只会导致更多的无用条款“淹没”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重要条款,反而加剧当事人之间的缔约不平等。因此,应利用共同意义分析方法来解决网络合同中存在的伪契约条款问题,并通过充分交流的合作规范来推断当事人的真正合意。


关键词:网络合同;伪契约条款;格式条款;合意冲突;共同意义分析方法


9.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范的立法完善


作者:丁茂中(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现行《反垄断法》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规范所作的规定存在以下四个立法问题:第一,立法宗旨的体现方式不协调;第二,支配地位的内化标准过于糅杂;第三,相对优势的制度确认比较模糊;第四,抗辩事由的立法表述明显多元。对此,从最为理想的角度来看,立法应当采取以下四项措施进行完善:首先,将规制对象严格限制在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经营行为上;其次,直接确立市场结构标准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上的基础性地位;再次,明确否定相对优势地位理论在我国反垄断法中的制度应用;最后,对合理原则在反垄断法上的立法表述统一改用“没有正当理由”。


关键词:市场支配地位;竞争规制;行为规范


【经典译苑】


10.关于《一般数据保护条例》适用的地域范围的指南


作者:敖海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2018年5月,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正式生效,极大地改变了有关数据保护的国际法律格局。此后,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GDPR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问题。而就非欧盟国家而言,尤为关注GDPR的域外效力。在这个意义上,正确理解和澄清规定了GDPR适用的地域范围的第3条的含义就成为至为关键的研究议题。然而众所周知,对于GDPR的解释和实施,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EDPB)及其前身——第29条工作组——所发布的指南最为权威。2018年11月16日,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一般数据保护条例〉适用的地域范围的指南》(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于2019年11月12日发布了修订后的正式官方版本,十分详尽地阐释和澄清了确定GDPR适用的地域范围的标准。在全球经济和互联网愈发开放融合的背景下,GDPR也将对中国的相关数据保护实践产生重大影响。中国的跨国企业等主体在启动GDPR合规项目时,首先需要评估的事项就是哪些数据处理活动将受到GDPR的约束。正如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所说,本指南对于欧盟境内外的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非常重要,他们可以据此评估其是否需要遵守GDPR。


关键词:GDPR;适用的地域范围;机构标准;目标标准;代表


《经贸法律评论》系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正式批准创办的法学理论期刊。本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主办,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经贸法律评论》编辑部编辑。本刊为双月刊,逢双月18日出版,国内外公开发行。


责任编辑:李泽鹏

审核人员: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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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法律评论》2020年第1期要目

《经贸法律评论》2019年第5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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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法律评论》2019年第2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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