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0年第1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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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0年第1期要目
【专题:大型活动安全研究】1.重大活动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研究——以武汉市为例邵祖峰,尹晨(5)2.论大型赛事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处置——英国希尔斯堡事件的教训与启示刘龙(15)3.城市公共场所大型活动拥挤踩踏事故的风险评估与防控——基于事故机理的分析彭文静(22)【法学论坛】4.2019年中国刑法实施报告康均心(31)5.论盗骗交织犯罪的区分黄成(54)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律师有效辩护的实现路径申来津,孙蕴博(62)7.警务监控情境下公共领域隐私权研究王欢(70)8.事实诠释方法的立法运用及其规则设置张玉洁,江景星(80)
【网络安全与犯罪防控】
9.全球恐怖组织合作特征分析
——基于社会网络分析的视角
欧朝敏,郑建明(89)
10.南疆青少年犯罪原因探析及预防对策
韦性如,孜比布拉·司马义(97)
【刑事侦查研究】
11.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制度研究
何胤霖(104)
【社会治安治理研究】
12.特大城市社会风险恢复机制之法制优化研究
刘元刚,杨方能(114)
13.“枫桥经验”对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启示
王锋(126)
【公安管理与改革论坛】
14.新时代公安品牌的建设与发展路径研究
——以“漳州110”品牌建设为例
魏嘉珩,李 辉(133)
15.基于智能终端的网络社交媒体对公安队伍建设与管理的影响研究
周文慧(141)
16.公安绩效引入民事纠纷处理考核的障碍及其破解吴道霞,孙艳鑫(150)
【专题:大型活动安全研究】
1.重大活动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研究
——以武汉市为例
作者:邵祖峰;尹晨(湖北警官学院治安管理系)
内容提要:重大活动不同于常规活动,也与大型群众性活动、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之间存在明显差异,其内涵界定应有自身特点。重大活动隐藏着不同类型的治安风险,对传统常规治安防控体系产生冲击效应与检验效应。通过对武汉市重大活动治安防控经验进行梳理与研究后发现武汉市在重大活动的组织和治安防控的运用方面具有一定基础和优势。同时结合武汉市组织体系与常规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分析了新形势下武汉市在重大活动治安防控中可能存在的漏点,提出了武汉市在重大活动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应改进和强化的措施与建议。
关键词:武汉市;重大活动;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社会治安治理
2.论大型赛事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处置
——英国希尔斯堡事件的教训与启示
作者:刘龙(浙江警察学院警察体育部)
内容提要:大型赛事活动中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处置是各级公安机关赛事安保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在这方面,来自英国的一个负面案例值得我国警方借鉴;希尔斯堡事件是英国历史上最严重的球场踩踏事故,相关诉讼持续27年,广受社会关注,事件影响深远。在此事件处置中,英国警方暴露出制度防范偏差、外围把控不利、警力部署不足、组织决策失误、现场救援低效、事后逃避责任、舆论导向错误等严重问题。以此为戒,我国警方在预防与处置大型赛事突发事件时,应加强赛前安全保障布局,提升现场应急处突能力,完善办案问责制,做好涉警舆情引导工作,提高执法者综合素养,确保赛事活动安全有序开展。
关键词:希尔斯堡事件;大型赛事;突发事件;应急处突;应急预案
3.城市公共场所大型活动拥挤踩踏事故的风险评估与防控
——基于事故机理的分析
作者:彭文静(陕西警官职业学院)
内容提要:城市公共场所大型活动拥挤踩踏事故的发生、发展和演化有其规律性。依据风险理论和事故致因理论,从城市公共场所大型活动拥挤踩踏事故的致因机理及人群运动规律和事故发展演变规律方面分析发现,拥挤踩踏事故风险与场所聚集总人数、现场滞留人数、死亡人数及事故触发因子之间存在一定的函数关系,人群聚集是大型活动事故风险产生和发展演变的根源。应预先了解人群结构,严格控制人群流量与密度,及时疏导拥挤人群,提升人群安全能力,从人群管理方面加强对城市公共场所大型活动拥挤踩踏事故风险的防控。
关键词:公共场所;大型活动;拥挤踩踏事故;人群管理;风险评估;风险防控
【法学论坛】
4.2019年中国刑法实施报告
作者:康均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的伟大日子。70年来,在中国的刑事法治建设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中国刑法学在始终恪守重视基础理论的总结、创新与完善的基础上,亦更加主动地回应社会现实关切的热点、疑点、难点问题,彰显出鲜明的时代特色,凸显出刑法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功能,弘扬了新时代我国刑法学鲜明的问题意识与自主意识。相较以往,2019年度刑事犯罪在涉众型、风险型、科技型等领域较为突出,呈现出涉案金额巨大、危害面广、手法多样且不断翻新等特点。2019年度刑法实施报告主要将以下七个板块作为研究重点:新中国成立七十年刑事法治和刑法理论的变迁与反思、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与完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人工智能时代刑法挑战的前瞻应对、互联网金融领域腐败犯罪治理防范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体适用问题及民刑交叉、行刑衔接等问题。
关键词:刑法实施;正当防卫;“扫黑除恶”;人工智能;互联网金融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民刑交叉;行刑衔接
5.论盗骗交织犯罪的区分
作者:黄成(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根据欺骗是为窃取创造条件还是诱导交付,何者对财产转移起决定性作用,可以对盗骗交织犯罪作第一层过滤。再根据被害人控制意识与控制可能性的有无,又可将交付型盗骗交织犯罪分为纯正交付型和不纯正交付型。在纯正交付型盗骗交织犯罪中,起决定作用的是欺诈隐瞒行为,被害人理应辨明真伪但陷于圈套,交付归根结底是缘于欺诈而作出,未脱离骗取的本质,采用“处分意识不要说”以诈骗罪论具有合理性。个别情况下还需考察被害人对于事实之真伪是否具有实质性审核判断义务,若有实质性审核判断义务但因没有认识或者预见到而交付当属受骗,不构成被利用的工具;不具备此义务而作出的交付则属于被利用的工具。“偷换二维码案”中的处分人只是依照交易习惯或者惯例而行动,没有实质性审核义务,事实上与机器无异,因而属于被利用的无意识的工具。“收购水稻案”与“收购废铝案”的被害人本身有处分全部财产的意思,行为人通过做手脚的方式使其对财物的数量和价值发生错误认识从而少支付价款,属于欺骗他人免除债务型诈骗。盗骗交织犯罪只有一个行为对财物转移占有起决定性作用,当属一罪,按照想象竞合处理会不当加重行为人的责任。
关键词:盗窃罪;诈骗罪;实质性审核判断义务;推定完全的处分意识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律师有效辩护的实现路径
作者:申来津;孙蕴博(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
内容提要:律师的有效辩护是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得以正当运行的必要条件,是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帮助其与检察机关进行量刑协商,为其争取最大限度量刑优惠的关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的辩护效果不甚理想。为了实现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有效辩护,需要厘清司法实践中律师有效辩护的现实阻碍,并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特有的程序机制,通过适当转变律师的辩护策略、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建立控辩平等的量刑协商程序以及完善律师辩护权利的救济机制等措施,来推动实现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有效辩护;值班律师;量刑协商;控辩平等
7.警务监控情境下公共领域隐私权研究
作者:王欢(湖北警官学院学报编辑部)
内容提要:信息技术的发展促使隐私权保护标准从实际的隐私期待发展为合理的隐私期待并最终转为关注公开的透明度和信息的适度收集。传统的公私二分法以“场所”为标志划定隐私权边界,无法解释并满足公共领域生成的隐私权保护需求。面对警务监控情境中对个人隐私权的不当侵袭,可结合语境完整性理论,形成动态的公共领域隐私权概念,并通过对公共领域个人行为的类别化处理,排除、限制或视情境规制警务监控措施,从公民层面采取隐私权保护步骤,从警务层面构建警察权控制模式,辅以适当性规范和传播流动规范,实现对公共领域隐私权的有效保护和对监控权不当侵袭的有力防御。
关键词:警务监控;隐私权;公共领域;隐私期待;技术侦查;社会治理
8.事实诠释方法的立法运用及其规则设置
作者:张玉洁;江景星(广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广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事实诠释方法的立法运用,为立法提供了客观依据,也避免立法者陷入假想式立法的困境。从立法实践来看,我国立法者将事实区分为制度事实、社会事实和拟制事实,并采用事实诠释方法实现了三种事实的规范性转化。为了增进事实诠释方法的科学运用,我国应当建立事实诠释方法的立法运用规则,将规范可能性作为立法事实诠释的方法论基础,重视规范价值性在立法事实诠释方法运用中的法益保护功能,通过社会实证材料与事实诠释方法的结合式运用,推动立法的科学化。
关键词:立法事实;事实诠释方法;假想式立法;立法运用规则
【网络安全与犯罪防控】
9.全球恐怖组织合作特征分析
——基于社会网络分析的视角
作者:欧朝敏;郑建明(国防科技大学系统工程学院)
内容提要:运用社会网络分析方法,从整体结构、“小团体”、核心节点以及时间演化四个方面分析全球恐怖组织合作网络的结构特征,可以发现:合作已然成为恐怖组织间的发展趋势;合作网络具有无标度网络特征;网络内部派系分化明显;随着时间推移,网络规模不断扩大,整体联系降低,但节点的聚集程度上升。在制定打击恐怖主义措施时,应注意发动信息战,破坏恐怖组织间的合作;打击合作网络的集散节点,抑制网络的快速发展;分化瓦解合作网络,形成小规模的“派系网络”;依据打击合作网络的性能要求,选取合作网络的特征节点作为打击目标。
关键词:全球恐怖组织;反恐怖主义;合作网络;社会网络;集散节点;派系网络
10.南疆青少年犯罪原因探析及预防对策
作者:韦性如;孜比布拉·司马义(新疆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新疆大学绿洲生态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内容提要: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政府密切关注青少年犯罪并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来预防青少年犯罪,但青少年犯罪态势依然较为严峻,成为国家治理的一大难题。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加强对青少年犯罪及原因实证研究,并提出针对性对策尤为重要。以新疆南疆青少年为研究对象,通过资料分析法和实证调研法研究发现:影响南疆青少年犯罪的因素包括家庭环境、经济条件、学校教育和社会风气。为此,国家及有关部门可以加大对南疆地区的扶贫力度、创新社会管理制度、鼓励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并重及加强司法机构与社区监督机制,以防控青少年犯罪。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社区预防;社会帮教;联防联控;南疆
【刑事侦查研究】
11.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制度研究
作者:何胤霖(四川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已经出现了实体功能有限、程序功能异化以及衍生检警矛盾等诸多流弊的情况下,学界仍然致力于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的理论构建,始终忽略了自行补充侦查所具有的理论与实践上的价值,原因在于我们对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认识存在偏差。自行补充侦查并非旨在为公安机关的侦查提供“帮手”,而是需要强调其“监督者”与“引导者”的角色。对于完善补充侦查制度来说,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具有关键意义,更重要的是,自行补充侦查制度亦为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履行、审判中心主义的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以及当前检警关系的改善所必需。
关键词:自行补充侦查;检察官客观义务;审判中心主义;检警关系
【社会治安治理研究】
12.特大城市社会风险恢复机制之法制优化研究
作者:刘元刚;杨方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铜仁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内容提要:特大城市社会风险恢复机制应包括善后恢复机制、调查评估机制、救助补偿机制、规划重建机制等多方面内容,然而当前我国特大城市在社会风险恢复环节并没有完全契合法治发展要求,在其运行机制中存在诸多合法性危机。通过梳理、总结和借鉴美国、日本的特大城市社会风险恢复机制的建构及其法治化之成功经验,可从行政法视角提出健全和优化我国特大城市社会风险恢复机制相关法律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总体思路和具体方案设计。
关键词:特大城市;社会风险;恢复机制;法制优化
13.“枫桥经验”对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启示
作者:王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枫桥经验”作为我国政法战线上的一面旗帜,一直服务于努力化解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等各个领域矛盾纠纷的社会治理实践。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支撑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举措,对现代社会治理模式具有迫切的需求。“枫桥经验”作为一种从传统社会迈向现代社会的社会治理创新方式,跨出传统社会治安治理领域,在创新型国家建设中发挥了促进理念转变、矛盾化解、社会创新基础建设等积极作用。
关键词:枫桥经验;创新型国家;科技创新;社会治理;矛盾化解
【公安管理与改革论坛】
14.新时代公安品牌的建设与发展路径研究
——以“漳州110”品牌建设为例
作者:魏嘉珩;李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政治工作与管理学院)
内容提要:公安品牌建设对于公安机关提升工作效能,推进公安业务工作以及公安队伍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福建“漳州110”就是人民警察服务人民的典范品牌。“漳州110”品牌三十年来创立了“以人民为中心,做人民的保护神”的品牌形象。“漳州110”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牢固树立品牌的“护旗意识”;立足自身职责职能,积极改革警务运行模式,提高自身的工作效能;改进服务方式,建立主动服务、科学服务模式;注重公安品牌的形象建设,构建了优良的公安品牌形象。这些也对我国公安品牌的建设与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发意义。
关键词:公安品牌;“漳州110”;公安工作;公安改革
15.基于智能终端的网络社交媒体对公安队伍建设与管理的影响研究
作者:周文慧(湖北警官学院公共基础课部)
内容提要:基于智能终端的网络社交媒体具有传播的广泛性和即时性、传播主体的个性化和多元化、传播形式的多样性和丰富性等特点。公安机关在基于智能终端的网络社交媒体传播中的表现形态丰富,呈现出以微博为载体的“平安”系列政务微博、以抖音为载体的系列政务视频、以企业微信为载体的系列政务微信、以微信公众号为载体的系列政务微信和民警个人微信,体现了发布内容的权威性与时效性、发布形式的多样化与生动性、发布场景的生活化与日常化、信息接受对象的明确性与广泛性等特点。基于智能终端的网络社交媒体运用对公安队伍建设与管理的启发主要体现为:提高科学站位,明确互联网思维在公安队伍建设中的定位;加大公安机关在网络社交媒体上的宣传力度,丰富公安工作宣传的类型与内容;加强涉警舆情的处置,提高防范风险意识;充分利用网络社交媒体,开展公安队伍内部建设等。
关键词:智能终端;网络社交媒体;公安队伍建设;社会治安治理
16.公安绩效引入民事纠纷处理考核的障碍及其破解
作者:吴道霞;孙艳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与犯罪学学院)
内容提要:公安绩效考核在推进公安机关队伍建设、维护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秩序方面具有建设性意义,但现有考核体系未涉及对民事纠纷处理的考核。在公安绩效考核中引入民事纠纷处理考核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可作为公安机关资源分配与人事管理的重要依据,有助于民事纠纷的减少和良好社会环境的形成,亦有助于民主政治的加强与高效型政府的建立。面对引入的理论和实践障碍,应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对民事纠纷处理情况进行考核”,通过建立“分级管理、目标匹配”的民事纠纷考核内容与标准、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民警法律素养、合理运用考核结果等措施予以可行性配适。
关键词:公安绩效考核;民事纠纷处理;公安改革;服务型政府;警察权;警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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