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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报及社科类综合刊2020年第2期法学要目汇编

北大法宝 北大法律信息网 2021-09-15
编者按: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陆续推出2020年法学专刊、高校学报(法学文章)及社科类综合刊(法学文章)月度目录盘点。核心范围参考CLSCI、CSSCI(含扩展版)及北大中文核心评价标准。因篇幅所限,分期推送。29家法学核心期刊已分三期推送:要目汇编(一)要目汇编(二)要目汇编(三)本期推送高校学报及社科类综合刊共29家期刊2020年第2期法学要目。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20年第2期法学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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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


1.新时代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深层思考 

作者:许经勇(厦门大学经济学院)
内容提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在旧的经营制度瓦解的基础上重新构建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由三个要素组成:所有制主体是集体(发包方)、承包主体是家庭、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把土地所有权以外的权利赋予承包户,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转让权、收益权乃至抵押权长期归农户,让农户享有用益物权。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实现形式是多样化的,要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
关键词: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双层经营
【法律·社会】
2.电子商务法中删除权的法经济学分析 
作者:李晓安;王美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得企业、团体、个人都可能获取他人信息,而当代互联网的特性——海量的数据信息、快捷的计算速度以及巨大的储存空间使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尤为重要。国内外关于删除权的相关法律文本和司法实践已经有较多讨论展开,而从大国博弈、消费者选择和厂商行为三个视角对2019年电子商务法中有关删除权的合理性和前沿性做进一步探讨后,可开启另一认知路径。以法经济学理论和经济学原理进行论证分析后发现,我国需要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以确立删除权,而鉴于立法成本和紧迫性,可暂通过完善司法的方式,实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目的。
关键词:删除权;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法经济学分析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法学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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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


1.区块链信息服务监管对象研究

——以《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为中心


作者:贾翱(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区块链信息服务监管对象是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监管的基础和前提。《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管对象即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内涵。区块链信息服务监管范围较广,包括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所有信息服务活动,这有利于控制网络风险。区块链技术的含义缺乏准确界定,应出台技术标准并赋予法律效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提供者既包括“主体”也包括“节点”,为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的“组织”和“机构”也是重要监管对象。


关键词:区块链;区块链监管;区块链信息服务;网络监管


2.网络犯罪的特质性与立法技术

——基于“双层社会”形态的考察


作者:陈伟;熊波(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信息网络时代的技术规则渐趋渗透于现实社会,促使“网络社会+现实社会”这一“双层社会”形态的形成。在“双层社会”形态下,网络刑法立法面临着对象性质、行为模式以及危害程序认定的挑战。以现有的网络刑法的立法构造和构成要件的立法评价,仍无法完整契合网络犯罪的特质性。因此,网络刑法立法应当注重网络空间的“双层社会性”、犯罪行为的“技术多元性”,分别从网络犯罪行为的多元化、类型化样态,来塑造刑法立法的预防性规则和调和性规则,以逐一化解网络犯罪的特质性危害。
关键词:网络社会;“双层社会”;网络犯罪;刑法立法
3.论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机器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作者:彭景理(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智能机器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深度学习或无监督学习只是更为高级和智能化的算法,无法产生自由意志;对智能机器人不能进行自由意志的推定。智能机器人的行为欠缺刑法意义上行为的完整要素,其行为不具有刑法评价意义。智能机器人不具有内源性权利和感刑力,对其科以刑罚难以实现刑罚的报应和预防目的。与智能机器人相比,单位体现和最终实现的是自然人的意志,处罚单位是出于社会控制和社会治理的需要,这难以成为处罚智能机器人的合理根据。
关键词: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能力;自由意志;社会控制
4.公民个人信息分类保护的刑法模式构建
作者:董悦(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目前刑法对于公民个人信息采取了统一保护的立法模式,此种模式忽视了个人信息的内在差异,割裂了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关系,减损了资源配置效益,欠缺体系研究思维。因此,应当构建个人信息的分类保护模式:将个人信息按照状态区分为公开信息与非公开信息,按照性质区分为隐私信息与一般信息。出于对社会效益的追求,公开信息的利用利益优先;出于对信息自决权的尊重,非公开信息的保护利益优先。基于对隐私权的特殊保护,已公开的隐私信息原则上仍以保护利益为先,未公开的隐私信息的保护顺位优于未公开的一般信息。上述利益衡量结果可以围绕立法、司法、执法3个层面展开。立法方面,构建前置法的分类保护模式;司法层面,通过刑法解释方法实现分类保护;执法层面,建立和完善信息分类和筛选机制。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分类保护;信息保护利益;信息利用利益;利益衡量
5.论个人信息的私法定位与保护
作者:袁泉(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信息驱动型经济模式下,个人信息具有双边性特点,在个人端和企业端呈现出两种不同的价值形态,从而导致双方主体对信息形成了内容各异的权利诉求。此外,个人信息不具有归属效能、排除效能、社会典型公开性,无法成为独立的民事权利。在构建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时,不得以个人信息作为单一对象考量,而应立足于信息的生命周期,结合其在不同阶段的表现形态和价值样态。在个人端,配置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和财产权;在企业端,配置个人信息的财产权。
关键词:个人信息;双边性;信息生命周期理论;个人利益;企业利益
6.风险社会环境犯罪治理模式的调整与补充
作者:吴何奇(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这种“后发外生型”的社会转型往往让风险与矛盾聚集。环境风险是最具典型性的风险,以法治的方式防控环境风险、治理环境犯罪是结合道路实践与理论创新的理性逻辑。环境犯罪治理模式的调整是以肯定刑罚治理环境犯罪具有合理性为前提,针对环境犯罪刑罚中自由刑与罚金刑的不足而做出的改进;同时,环境犯罪治理模式的补充侧重于受损环境的恢复,以期实现惩罚与恢复的衔接。
关键词:环境风险;生态法益;刑罚;恢复性司法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法学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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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研究】


1.新承包法视阈下土地经营权信托的理论证成


作者:房绍坤;任怡多(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土地经营权予以法定化,实现了承包地“三权分置”的基本框架。通过探析三种形态下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属性,明确承包人及“四荒地”的土地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第三方的土地经营权属于债权,为土地经营权信托奠定法理基础。通过分析土地经营权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内容三要素,证明土地经营权信托具备现实可操作性。在充分结合理论渊源及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设计出土地经营权信托的具体运作流程,最终实现土地经营权信托的理论证成。


关键词:土地经营权;信托;用益物权;债权


【法学研究】


1.海商法价值的理论证成与实现路径


作者:胡正良;赵迪(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的价值问题是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法的价值是指引和调整法律内部具体规则的设置以及对特定的利益冲突进行衡量的重要参考因素。海商法的价值是海商法在调整特定的船舶关系和运输关系的过程中期冀以及保护的,表达或体现于海事法律规范之中,作为客体的海事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满足作为主体的人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海商法特殊的产生、发展背景,以及实践中形成的海事法律制度与规则,体现了海商法所期冀和追求的价值目标。安全、公平、效率不仅仅是海商法的价值目标,同时也是蕴含在海事法律制度和规则中的价值衡量与判断标准,对法官在个案中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了价值衡量的尺度与依据。司法实践中的海事法律适用,是海商法的价值目标及特定的价值评价与价值判断的实践过程与实现路径。


关键词:海商法价值;安全;公平;效率;海事法律适用


2.法制视角下我国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未来发展研究


作者:姜山;葛爽(东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


内容提要:十八大以来,法治文明和法制体系建设是我国未来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构建的基本要求和重要环节之一。当前,构建一个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体育公共服务法制系统势在必行,通过体系的完善来解决我国体育公共服务发展中出现的一系列法律问题。若以上症状不能及时解决,势必会影响到我国未来体育公共服务事业的法制化进程。同西方国家相比,我国体育公共服务法制体系的建设不够完善。将法治的核心理念融入我国体育公共服务领域中,通过加强法律的宣传、加快立法、加大执法力度等措施,加强我国体育公共服务的法制水平,以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体育公共服务法治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服务体系。在法制视角下对未来我国体育公共服务的学术研究,为我国体育公共服务在未来体系规划、政策和法治文明建设方面提供了理论上的借鉴与帮助;促进我国体育法治文明进一步提升,为我国的体育科学、体育教育、体育法学、体育产业等提供了强大的助力和支撑。 


关键词:法制体系;体育公共服务;法治文明;法制建设



《甘肃社会科学》2020年第2期法学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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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主持人:杨登峰教授


1.改革试验法治建设的主要问题与任务


作者:杨登峰(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内容提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改革要于法有据,但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基于此,《立法法》第13条对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部分规定的授权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基于这些规定,我国正式确立了先行先试授权制度,解决了改革试验中政策试验的合法性问题。但授权制度具有局限性,除授权主体、授权事项、授权程序等有待进一步明确之外,改革试验仍面临着试验路径与方法的选择、改革试验参与者的权利与义务、改革试验的决策与运作程序、改革试验的合宪(法)性审查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是先行先试授权制度所不能解决的。除此之外,我国立法领域常常推行的立法试验也属于改革试验的范畴,这更是上述先行先试授权制度所不能涵盖的。为此,我们需要在更大范围和更具体层面建构改革试验及其模式的准入或选择制度、完善改革试验授权的实施制度、明确改革试验参与主体的权责与义务、建构改革试验程序和合宪(法)性审查制度,以实现改革试验的全面法治化和有序化。


关键词:改革试验;立法试验;政策试验;改革试验法治;先行先试授权


2.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化的理论基础


作者:林秀芹(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


内容提要:国内外学界对商业秘密是否是一种知识产权一直存在严重的分歧。我国《民法总则》将商业秘密列为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2019年4月23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进一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但是,商业秘密能否成为一种知识产权?其知识产权化的理据如何?尚没有充分的讨论和论证。从商业秘密本质属性和保护路径的演变探寻,认为商业秘密可以成为一种知识产权。首先商业秘密是通过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其保护有利于促进创新,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基础,具有知识产权的“内核”;其次,历经数百年的演变,商业秘密不再是单纯的相对性权利,而是具有相当程度的对世性和排他性,与知识产权具有同质性。商业秘密权利人不仅可以对抗签有保密协议的合同相对方,而且可以对抗其他第三人。尽管商业秘密权利人不能阻止他人的反向工程和独立研发,但这并不能否认商业秘密权的排他性,只是影响排他性的范围和程度。此外,秘密性的存在是商业秘密财产价值的重要基础,而非其产权化的障碍。知识产权的客体——信息是否公开,不是判断一项权利能否成为知识产权的标准。


关键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化;财产权化


3.法律原则适用的涵摄模式:基础、方法与难题


作者:徐雨衡(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清华法学》编辑部)


内容提要:法律原则能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涵摄,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法律原则涵摄有利于实现法安定性、落实宪法原则并保证司法民主。法律原则并非实质理性法,而是形式理性法,因此法律原则可以适用涵摄。法律原则涵摄最重要的任务是发现大前提。首先,法院应确定个案事实满足了法律原则适用的前提,即不存在具体规则也无法通过法律方法发现法律规则,或具体规则的适用将导致严重不公。其次,在寻找大前提时,法院必须纳入法律之外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等实质性因素,同时参酌与个案相似的法律规则中立法者的价值考量,决定个案应适用的大前提。在这一过程中,法院承担详细证立其权衡过程的说明义务。再次,法院必须依循法律原则的指引,决定个案中应适用的法律规则。最后,法院运用一般司法三段论完成法律原则的涵摄。法律原则的涵摄因此具有双重三段论结构:从法律原则到法律规则,从法律规则到法律事实。这种结构可以确保司法活动中价值专断的最小化与实践理性的最大化。


关键词:司法三段论;法律原则涵摄;德沃金;阿列克西;形式理性法


4.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源

——基于评价立场、效力层次与规范模式的论证


作者:王俐智;孙学致(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总则》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制度和规则进行了重大的调整,但个别法律规范之间仍然存在矛盾之处,其根本问题是对法律行为效力根源的认识不清。针对法律行为效力根源,理论上有“意志说”“法律说”和“信赖说”。法律对法律行为的效力评价主要是否定性评价,而当事人的意志对法律行为的效力评价则是肯定性评价,后者才有可能成为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源。法律行为的效力应当包含拘束力、履行力和强制力三个层次,通过法律行为(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分、有效与无效的区分可知,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源中的“效力”指向的是履行力,履行力的效力根源是意志。公法强调“法无授权即禁止”,公权力的效力根源是法律;私法的规范模式区分权利和自由两种,法律行为的规范模式属于自由的规范模式,法律处于消极的角色。


关键词:法律行为;效力根源;意志;法律;履行力


5.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视角下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整合


作者:林艺芳;张云霄(湘潭大学法学院,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现代侦查技战法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国家监察与反腐败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存在于刑事诉讼程序中,也存在于国家监察程序中。但是,二者在适用前提方面具有迥异性。一方面,两种不同程序中“认罪认罚”的内涵存在区别。另一方面,在监察程序中,被调查人欲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除了进行认罪认罚以外,还应具备其他四种情形之一。由于适用前提的不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不同程序之间进行衔接和转化时,难免会出现不协调之处。监察机关的认罪认罚从宽建议可能通过直接或者转化等方式对刑事诉讼程序产生影响,而这两种情况皆可能存在程序上的断裂性。正因如此,当前有必要就职务犯罪案件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重新整合,以统一适用前提、弥合程序裂缝。我国应当以《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参照,明确《监察法》中“认罪认罚”的内涵;构建监察材料的诉讼证据审查机制,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监察证据进行审查;加强监察程序被调查人权利保障机制,对其进行权利告知、适用律师帮助权和签署具结书;并规范监察刑诉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衔接机制,由人民检察院对认罪认罚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量刑建议。


关键词:认罪认罚;职务犯罪;刑事诉讼;监察程序


6.职务犯罪中的洗钱问题及对策建议


作者:高连城(甘肃省监察委员会)


内容提要:职务犯罪通常伴生洗钱行为。惩治腐败,既需要严厉打击职务犯罪,也需要严厉打击其下游的洗钱犯罪。对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查办的153起职务犯罪案件的实证分析显示,职务犯罪洗钱行为表现多样、分布广泛、危害严重。与此形成反差的是,我国《刑法》《反洗钱法》等法律制度及监管机制在打击职务犯罪洗钱行为方面还存在诸多困境,主要包括洗钱犯罪罪名分散,上游犯罪范围过窄,未将上游犯罪人“自洗钱”行为纳入洗钱犯罪主体,证明犯罪主体主观“明知”门槛过高,对反洗钱义务规定和特定非金融机构范围规定不明确,反洗钱法律体系不完善,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等。结合反腐败斗争形势任务发展需要,并借鉴国际公约和国际社会经验,提出以下对策建议:修订《刑法》和《反洗钱法》,完善反洗钱法律体系和健全联动监管,精准发现打击,双边多边合作机制。


关键词:反腐败;职务犯罪;洗钱罪;刑法;反洗钱法


7.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刑法检视与反思


作者:高丽丽(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的刑事强制医疗制度以实施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经法定程序鉴定其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且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精神病人为对象,以强制其接受治疗为手段,以预防其再次犯罪为目标。作为一种法律后果,刑事强制医疗制度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处于较重要的理论位阶,从刑法理论本源来看,刑事强制医疗制度是刑事近代学派目的刑主义下特殊预防的产物,是对防卫社会价值的贯彻,在刑法的机能上,刑事强制医疗制度是对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机能的动态协调。作为一种保安处分方法,刑事强制医疗制度需要规范适用,在具体的理论适用上,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要妥洽处理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在两个法律之间实现协调适用。


关键词:刑事强制医疗;特殊预防;法益保护;人权保障;保安处分


《广东社会科学》2020年第2期法学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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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论汽车经销商的缔约欺诈及惩罚性赔偿
作者:冉克平(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因汽车经销商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控制能力悬殊,缔约过程中经销商对消费者负有一定范围内的明示信息告知义务与默示信息告知义务。前者源于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及交易习惯;后者应在汽车经销商可归责性与消费者合理期待的框架之下,从消费者缔约目的、对汽车基本现状的影响、经销商获得信息的成本以及消费者合理期待等方面予以权衡判断。汽车经销商欺诈的构成仅限于故意要件,不包括所谓“过失欺诈”。为避免“退一赔三”致使经销商与消费者的利益严重失衡,应对“消法”第55条进行目的性限缩,结合汽车瑕疵的类型、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以及是否存在产品缺陷等因素,依据不同标准计算汽车经销商缔约欺诈的惩罚性赔偿额。
关键词:信息告知义务;欺诈;缔约过失;PDI检测;过失欺诈;惩罚性赔偿
2.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忘恩负义”之构成——《民法典(草案)》第663条第1款第1项的规范分析
作者:尹志强;马俊骥(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草案)》第663条第1款第1项属于受赠人“忘恩负义”的情形之一,该项规定源于《合同法》第192条第1款第1项且未作实质改变。对于何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理论界有不同观点,司法实践中亦存在模糊性。对此,应当综合考量相关因素进行合理解释。构成“严重侵害”,受赠人主观上应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但无需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侵权行为亦可构成“严重侵害”,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评价是否达到“严重”的程度。另外,“严重侵害”可以表现为不作为的方式,特定情形下第三人的侵害行为亦可引发赠与人撤销权的行使,侵害的客体不仅包括人身权益还包括财产权益,且侵害的对象不限于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与赠与人具有密切感情关系之人亦应包括在内。
关键词:赠与合同;受赠人;撤销;忘恩负义;严重侵害;规范分析
3.见义勇为行政确认的判断标准
作者:张晨原;宋宗宇(重庆大学地方立法研究所,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见义勇为的行政确认中,行为主体应当不具有救助的作为义务,但合同约定、先行行为与危险共同产生作为义务的人员在特定情形下仍得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应当面临正在发生的人身损害危险,但行为人并无危险且贡献较大时视为存在危险。行为应当有利于他人,应当满足主客观同时利他。行为结果应当弱化,包括被救助人受益、加害人与被救助人遭受损害的弱化。被救助人受益的弱化是指不要求救助行为必须成功;加害人损害的弱化要求损害不超过必要限度;被救助人存在损害时不影响见义勇为的确认,除非救助人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
关键词:见义勇为;无作为义务;义务排除;危险性;利他性;结果弱化
4.信息不对称视域下植入式广告的法律矫正
作者:郑勇(中山大学法学院,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植入式广告的目的在于促销商品或服务,是一种典型的商业广告。隐蔽性是植入式广告的根本性特征。植入式广告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植入式广告的广告主、广告公司、广告发布媒体基于这种信息不对称明显侵犯了广大消费者权益和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我国对植入式广告的有效法律规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总体上采取原则放开、例外禁止的监管模式;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制度;经营者的归责原则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植入式广告既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又是市场问题。我们应该综合运用广告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治理。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植入式广告;隐蔽性;商业误导;信息披露;无过错责任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法学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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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1.我国《著作权法》中公有领域的立法构造


作者:李建华;梁九业(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内容提要:公有领域作为著作权制度的基础与核心,是著作权法体系完善所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著作权在全球范围内的非理性扩张与公有领域规范的缺位致使公有领域在司法实践中日趋呈现出式微态势。为满足著作权纠纷裁判实践对公有领域规范的现实需求,应在考察域外著作权法中公有领域立法例的基础上,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之立法价值与目标、立法体例、利益平衡、政策立场等要素,在《著作权法》中增设公有领域的立法条款。公有领域的立法条款能够为著作权的合理保护提供一套相对完善的外部逻辑裁判工具,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著作权法体系,为深化对著作权保护机理的认识和良性司法裁判机制的建构提供新的思路和视角。
关键词:著作权法;公有领域;著作权扩张;立法目标
2.个人破产中的程序选择模式问题研究
作者:郭东阳(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清算程序与重整程序二元双轨立法例下,个人破产立法中存在自由选择与程序受限两种模式的差异。两种程序模式的对比分析表明,选择受限模式更有利于实现个人破产的预期立法目的。为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利益和债务人利益,我国未来立法应采用选择受限模式,即在申请破产清算时确立一个判断债务人偿付能力的收入标准,如果债务人的月收入水平高于该法定收入判断标准,则应驳回破产清算申请。
关键词:个人破产;清算程序;重整程序;自由选择模式;选择受限模式
3.民间放高利贷行为入罪问题探讨
作者:赵秉志;李昊翰(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高利贷虽然对经济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存在损害借贷人合法权益、滋生违法犯罪、扰乱金融秩序等社会危害性。目前学界对放高利贷行为是否应当犯罪化存在争议,现行刑法典对此也未明确,这就造成司法实践中对放高利贷行为惩治存在障碍。考虑到放高利贷行为适用非法经营罪存在问题,建议在《刑法》中增设放高利贷罪,对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放高利贷行为进行惩处,以体现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关键词:高利贷;非法经营罪;放高利贷罪
4.超越阅卷:司法信息化背景下的刑事被告人数据访问权研究
作者:郑曦(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刑事诉讼中辩方享有阅卷权,是实现辩护的基本保障。然而,司法信息化变革给原有的阅卷权制度带来了巨大冲击,使其无法实现原有的制度目标,于是引入被告人数据访问权取代原有的阅卷权制度,从保障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维护程序正义、确保实体真实的角度看,均有正当性和合理性。由于数据访问权与阅卷权既有相似之处又有区别,这为以数据访问权代替阅卷权提供了可能性。在确立被告人的数据访问权时,应注意权利主体与协助者的关系,权利运作方式如对象范围、行使方式、成本分担,以及权利的必要限制等问题,以实现其与刑事诉讼其他制度的协调。
关键词:司法信息化;阅卷权;数据访问权;被告人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法学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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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丛】


1.我国刑事二审审理方式的异化与回归


作者:郭天武;卢诗谣(中山大学法学院/粤港澳发展研究院;中山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刑事诉讼法本身的法律属性尚处于欠缺状态,其原因是刑事诉讼法缺乏整体结构的自洽性认知。义务性刑事诉讼规则在结构上可以视为由刑事诉讼行为模式和违反的程序性后果两个相互联结的部分组成,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违法行为是不符合刑事诉讼行为模式的行为。刑事诉讼法具有实体真实、程序法定和法律和谐三项目的,它们是具体选择程序性后果应对程序性违法应当考虑的方向。刑事诉讼行为可以分成三组:实体形成行为、程序形成行为和裁判行为;职权行为和非职权行为;绝对无效行为和相对无效行为。参考以上三项目的和三组行为分类,分析义务性刑事诉讼规则、程序性违法行为和程序性后果的逻辑关系,构建框架图,还原刑事诉讼法应有的自治面貌。


关键词:刑事二审;审理方式;开庭审理;庭审实质化


2.走向自治的刑事诉讼法


作者:印波(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刑事诉讼法本身的法律属性尚处于欠缺状态;其原因是刑事诉讼法缺乏整体结构的自洽性认知。义务性刑事诉讼规则在结构上可以视为由刑事诉讼行为模式和违反的程序性后果两个相互联结的部分组成;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违法行为是不符合刑事诉讼行为模式的行为。刑事诉讼法具有实体真实、程序法定和法律和谐三项目的;它们是具体选择程序性后果应对程序性违法应当考虑的方向。刑事诉讼行为可以分成三组:实体形成行为、程序形成行为和裁判行为;职权行为和非职权行为;绝对无效行为和相对无效行为。参考以上三项目的和三组行为分类;分析义务性刑事诉讼规则、程序性违法行为和程序性后果的逻辑关系;构建框架图;还原刑事诉讼法应有的自治面貌。


关键词:刑事诉讼行为;义务性刑事诉讼规则;程序性违法行为;程序性法律后果


3.粤港澳大湾区湿地保护的协同治理法制化

——以生态系统功能和服务的提升为目标


作者:李丹(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了加强湿地保护和修复的要求。基于粤港澳大湾区内湿地保护的特殊性和差异性,对其既要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角度进行整体保护,也要从生态系统服务的区域性角度进行协同保护。粤港澳三地对湿地的分割式保护不利于发挥大湾区内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效益,对湿地的差异性保护不利于促进大湾区内湿地生态效益的公平性。粤港澳大湾区湿地整体保护与协同治理的目标是提升粤港澳大湾区的生态系统功能和服务,但现阶段难以通过区域统一立法、框架法或是示范法的方式实现,其最优的法制路径是合作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构建跨境湿地的协同保护制度。


关键词:湿地保护;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系统;环境立法;协同治理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法学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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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专栏】


1.论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


作者: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未来我国民法典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完善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就个人信息民事责任的主体,应当统一使用"信息控制者"的概念。立法上应当规定侵害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类型众多,在证明被告是否实施了加害行为时,应当采取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由法官结合案件事实并综合考虑相应的因素加以确定。侵害个人信息给受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无法证明时,应当适用法定数额的赔偿。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侵权责任;信息控制者;民法典


2.知情同意原则抑或信赖授权原则

——兼论数字时代的信用重建


作者:姚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知情同意原则在医疗领域、个人信息保护领域被认为是公认规则,意在实现与加强个人自决,但是此种自决与人们的风险认知、数据利用的客观规律存在矛盾与冲突。实践中,个人与平台的用户协议以及司法实践都将知情同意转化为同意授权,而在普遍是陌生人交往更多于熟人交往的数字社会关系中,个人授权远悖离其信赖本意。如若仅将知情同意看作是一种法律技术规则,而并不考虑其所适用的现实基础、制度特征和风险分配,则无法实现制度功用。事实上,在无法找到替代规则的前提下,更应考虑对制度进行重新解释与改造,补足其实现基础与条件,重建一种信任和信用场域,从而实现知情同意与授权的制度初衷。


关键词:知情同意;信赖授权;风险分配;信用;信任


【经济法】


3.平台格式条款的强制披露规制完善研究


作者:宁红丽(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平台经济环境下,强制披露仍是格式条款规制的重要手段。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将符合法律要求的披露与相对人实际阅读并理解作了等同处理。鉴于强制披露对实质合意的形成作用有限,此处理方式与实际效果并不相符。实践中平台服务协议篇幅甬长,措辞专业难懂,提请注意的方式单一且被过度使用,导致出现了严重的"显著信息非显著"现象。应对强制披露的运作方式及其实际功能进行重新评价,谨记强制披露的制度初衷是为了改善消费者的信息权,而非为经营者提供一个特别的"商业避风港"。当前强制披露发挥的主要功能主要体现为鼓励竞争和便于政府主管部门展开行政监管。为了促进市场竞争和改善消费者福利,应从改善披露方式、对格式条款展开公平性评价,创立格式条款的"黑名单"和"灰名单"等立法规制以及发挥市场监管机构的信息中介功能等方面,对电商平台格式条款展开有效规制。


关键词:格式条款;强制披露;黑名单;灰名单


4.论保险争议诉讼外解决模式与我国的选择

——基于比较法的分析


作者:娄宇(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比较法的视野中,保险争议诉讼外解决模式有三种:以英国为代表的独立第三方解决模式,以日本、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依托行业协会的解决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法庭诉讼内嵌模式。每一种模式都与该国的政治和司法体制、诉讼文化、法律技术与传统、社会经济发展程度密切相关。需要在对我国的司法制度、诉讼传统、保险行业发展水平进行综合考量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独立第三方解纷模式严重依赖政府公权力,不利于机构精简和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离,法庭诉讼内嵌式模式的成本较高,不利于保险消费者维权。发挥保险行业协会在资金和专业人员储备方面的优势,建立以行业协会为依托,但又独立于行业协会的诉讼外解决模式应当作为我国未来的选择。


关键词:保险争议;诉讼外解决模式;比较法;模式选择;启示


《江西社会科学》2020年第2期法学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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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子语类土地法专题】


1.城镇化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影响及其应对


作者:韩松(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内容提要:城镇化的发展极大地影响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带来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主体、权能内容、行使方式、实现目的等多方面的变化。为因应这一变化,应当在现阶段实行集体成员不因其进城落户而丧失集体成员资格和进城落户集体成员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宅基地的政策,但从最终实现进城落户集体成员的城镇化考虑,也应适时建立市民化集体成员资格的强制退出机制;应当建立以户为单位的农民集体成员权行使机制及其委托代理机制;应当正确处理土地三项改革中村组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应当在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中将管理权能的行使转向经营管理为主。?


关键词:城镇化;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成员资格;集体成员


2.征地补偿中财产权实现之制度缺失及矫正


作者:高飞(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


内容提要:在我国征地补偿实践中,对于财产权的保护存在征地补偿标准低、征地补偿方式单一和征地补偿款难到位的现实困境,导致该问题的主要根源在于征地补偿观念混乱、农地发展权理论缺失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等弊端。为确保财产权实现,征地时应突出土地补偿的财产性,并贯彻市场化的补偿观念,而对于安置补偿则应强调其社会保障性质,让国家承担更多的责任;同时,引入农地发展权理论,充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价值,实现农民集体的土地权益;此外,将农民集体改造为特别法人,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和利益实现的组织形式及法定程序,从而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反映农民集体的利益追求。?


关键词: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方式;征地补偿观念;农地发展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3.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法实现

——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中心


作者:单平基(东南大学法学院;东南大学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研究基地)


内容提要: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虽经《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但需从解释论视角阐明如何具体适用。承包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经营权融资担保,并未形成新的土地经营权,应解释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设定担保权。土地经营权的债权定性,不影响其既可设定抵押,亦可采用质押形式实现融资目的。土地经营权抵押可使经营权人继续占有、使用农地,契合将所获融资投资农地经营的法目的。土地经营权质押以转移土地经营权证为要件,本质是权利质押,不会钳制土地经营权人对农地的实际经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客体的抵押权的实现,建议采用强制管理形式,在保障债权实现的同时,防止农户失地。以土地经营权为客体的抵押权或权利质权的实现,则可直接适用担保物权实现规则。


关键词: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抵押权;权利质押


【法学研究】


1.论生物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的法律性质


作者:陈宗波(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生物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是生物学、法学和计算机科学等领域的新生事物,随着生物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协同发展,它已经全面进入人类的生活和生产活动。然而国际上和各国对于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的法律调整还处于空白状态。对此,一种观点认为,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应被定性为遗传资源,进而可以通过《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来加以保护。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并非《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中的遗传资源,不适用该两项公约调整。基于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的生物信息学分析以及对国际法律规范的解读,可以发现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在性质上属于遗传资源,可适用《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从而终结其法律调整的空白状态。国内亦需完善相关立法,加强对遗传信息的保护。


关键词:遗传信息;遗传资源;《生物多样性公约》;《名古屋议定书》


2.生物特征识别信息商业应用的中国立场与制度进路

——鉴于欧美法律模式的比较评价


作者:商希雪(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针对生物特征识别信息的唯一识别作用及其经济价值,法律应合理平衡公民数据安全与生物技术产业发展、公共管理效益、个人生活便利之间的多方利益冲突,并同时促进生物识别技术的创新发展。由此,在个人信息分级分类保护制度建设中,生物特征识别信息有其专门的规则构建路径,包括规范文件形式、文本整体框架、具体规制对象、技术保护要求、技术工具监管等方面。关于生物特征识别信息的收集与应用的具体规则设计,我国制度建构进路应围绕四个维度探讨:一是法律规范体系的结构化安排;二是规制框架的样本参照方案;三是立法内容的多维规制层面,涉及企业安全责任、市场交易规范、信息主体权利等方面;四是提前的司法救济模式。


关键词:生物特征信息;生物识别;人脸识别;生物特征识别数据;生物特征识别信息


3.论生态补偿制度的二元性


作者:辛帅(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引发生态补偿中生态损害减轻行为的前置性环境保护义务有普遍环境保护义务与特殊环境保护义务两种类型。前置性义务的二元性导致生态补偿制度的二元性。生态补偿制度应被区分为普遍义务生态补偿和特殊义务生态补偿两种类型。二者在前置性环境保护义务属性、基本原则、法律关系主体、内容、是否包含经济补偿等若干法律属性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对二者法律属性差异的准确认知可以为生态补偿制度设计与实践提供有效的法律框架与法律分析工具。


关键词:生态补偿;普遍义务生态补偿;特殊义务生态补偿;生态系统服务付费


4.论国家级新区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


作者:王晓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保障。现阶段,国家级新区机构设置的类型分为政府型、管委会型、政府与管委会合一型三种,其中,管委会在机构设置过程中容易产生随意化与行政化等非规范现象,因而亟需通过法定化的方式加以解决。国家级新区机构设置法定化所涉及的问题,主要围绕新区管委会的组织定位是否明确、新区机构设置的法规范供给是否充分,以及新区机构设置的法定密度是否适当这三方面内容展开。为实现新区机构设置向规范化、法定化方向转变,需明确新区管委会为政府派出机关、确立以行政任务为导向的机构设置标准、重构新区机构设置的程序要素、以数字化形式提升新区机构设置规范的明确性。


关键词:国家级新区;行政机构设置;国家机构组织法;依法行政


《理论探索》2020年第2期法学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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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1.当代中国语境中的法治革命
作者:姚建宗(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当代中国进行的法治建设是一场具有深刻意义的法治革命。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革命的历史构成当代中国法治革命的重要历史背景,改革开放及其新阶段构成法治革命的现实背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构成法治革命的政治背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构成法治革命的法治背景与直接动因。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形成法治革命的基本维度,观念与精神革命、价值与原则革命、规范与制度革命、国家治理革命成为法治革命的核心主题,思想革命、思维方式革命、生存方式与生活方式革命则构成法治革命的主体意涵。法治革命和包含着法治革命的“社会革命”始终彼此支撑、相互塑造而共同融合在一起,它们始终处于进行时之中。
关键词:法治革命;社会革命;国家治理;主体意涵
2.委托—代理视角下《劳动合同法》的完善
作者:张青卫(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作为委托—代理表现形式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在劳动关系领域较为普遍。从委托—代理视角来看,《劳动合同法》存在如下不足:一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过于宽泛,难以规制劳动者的道德风险;二是试用期制度不尽完善,难以防范劳资双方在特殊情形下的逆向选择;三是裁员方面的“优先留用条款”福利性较强,不利于留用优秀的劳动者。建议立法机关在修改《劳动合同法》时,不再将“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同时,将劳动者离职后再次被招用到原用人单位,且工作内容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形作为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例外,并且规定试用期可以因劳动者停止工作进行医疗而中止。最后,赋予工作表现优异或者对用人单位的经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人员以优先留用资格,并在相关人员之间设定合理的顺序位阶。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委托—代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
3.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构建
作者:冯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是推动法治建设的重要方式。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的基本要求,要求准确厘定评估对象的边界,全面贯彻法治化的目标导向,提供具有纵向稳定性和全国适用性的统一标准。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的总指标从整体上锚定了指标体系的考察向度和价值取向;将目标层下位的系统层考察面向优化为市场环境、法律环境、生态环境、软环境等4个一级指标;根据系统层一级指标的内涵将其分解为11个二级指标(因素层),再进一步分解后最终形成28个三级指标(指标层)。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的基本框架搭建完成后,要通过试评估活动检验其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为开展全国性评估提供必要准备。
关键词:法治化营商环境;指标体系;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


《求是学刊》2020年第2期法学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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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关注:国家安全与治理】


1.生态文明入宪视阈下生态安全法治保障体系建构论


作者:张震;张义云(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部门宪法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国家生态安全的维护亟待生态安全法治保障体系的建构。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与生态文明入宪作为生态安全法治保障体系建构的两个基本支撑点,是生态安全法治保障体系建构从政治性与法治性角度得以诠释和推行的关键,也是中国问题立场指导之下的彰显,二者各具特色和功能。生态安全法治保障体系的建构既要明确理念指引,也要把握原则遵循,更要重视制度实施,同时,还应该认识到实践层面的短板和理论层面的难题。


关键词:生态文明入宪;生态安全;法治保障体系;总体国家安全观


【新兴权利法律问题研究】


2.认真对待理由

——关于新兴权利之分类、证成与功能的分析


作者:朱振(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实践推理的意义上,法定权利提供了一种排他性理由或决定性理由,而其他性质的权利主张并不具有这一意义上的规范力。这种规范性力量在表面上源自于权利的制度属性,在深层次上来自于社会价值的支撑。辩护新兴权利主要是辩护一项要求可以归属于某个既有基本权利的子集,而在探求一个有价值的要求是否为权利时,我们需要先寻找构成那个基础权利的内在理由,而内在理由的运作方式也和法定权利理由的规范效力关联在一起。此外,价值的社会依赖性决定了其现实化需要通过制度管道,而权利正提供了现代社会几乎最重要的制度管道。价值与权利是互惠的,双方之间不存在单向的决定关系。


关键词:权利;规范性;互惠性


3.共享经济下网约车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王磊(黑龙江大学;黑龙江大学信息与网络中心)


内容提要:当前的网约车监管规范,在事前准入环节对参与运营的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设置不合理的高标准,极大地抑制了网约车的发展。从法学理论角度而言,因网约车市场之不完善而选择限制其发展的规制路径,究其因由促使法学界思考应如何完善网约车市场的问题。基于此,应在尊重共享经济内在规律的前提下,充分运用大数据收集和分析功能,以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终极目标,通过政府与相关网络平台合作,最终实现对网约车的全方位善治监管。


关键词:共享经济;网约车;立法监管;规则构建


4.智慧城市背景下居民自治的发展困境与法律应对


作者:夏永梅(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与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智慧城市建设进程中,在智能技术的加持和利益相关性增强等因素的影响下,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呈现出民主参与度显著提高、居民话语权重新分配、社区多元利益格局加速形成等新样态。智慧城市背景下居民自治的发展面临三重困境:一是相关立法滞后于智慧城市建设,居民身份认定标准不一、民主参与和监督机制缺失以及法律法规适用范围不清;二是社区居民利益共识与价值共识达成的难题和空间分异的风险;三是重“管控”、重“维稳”、重“数据”的网格化管理与居民自治发展的失衡。智慧城市居民自治的现实困境向社区自治法治化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应当以“维权”和“善治”为价值取向,通过权利保障精细化、协商自治制度化和监督机制具体化完善社区居民自治制度,为基层自治的良性运行提供法律支撑。


关键词:智慧城市;居民自治;协商自治;网格化管理;法律应对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法学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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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研究】

1.论全球金融治理体系的“多元一体”构建
作者:李国安(厦门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全球金融利益分配与博弈是全球金融治理体系构建的核心,也是现行全球金融治理体系存在治理主体和治理法制碎片化、治理体制缺乏有效的国际协调与合作、国际金融组织的权责机制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公平与不合理等弊端之根源。尽管新兴经济体为全球金融治理秩序的修复进行了一系列有益尝试,但区域性与辅助性的基本定位决定了其无法对现有全球金融治理体系形成实质性挑战。国际社会应树立"共同发展"的全球金融治理理念,凝聚已有治理机构和治理法制的长处,沿循国际政治与法律的路径,构建"多元一体"的全球金融治理体系。
关键词:全球利益博弈;“多元一体”;全球金融治理体系
2.论WTO对安全例外条款扩张适用的规制
作者:丁丽柏;陈喆(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兴起背景下,部分WTO成员扩大安全例外条款适用范围的问题日益凸显。WTO争端解决实践确立了争端解决机构对成员援引该条款行为的管辖权,并就"基本安全利益"及"国际关系紧急情况"的适用作出阐述,对规制该条款的扩张适用具有积极作用。但WTO争端解决实践仍未形成对成员自裁决权的有效约束,非传统安全的适用问题尚待厘清,同时缺乏对成员措施实施的"必要性"审查,使安全例外条款仍存在被滥用的风险。为更好地解决部分成员任意扩张适用安全例外条款的问题,中国应积极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交第三方意见,建议其在与该条款有关的案件中采用严格的解释方法,并推动成员在WTO改革中对条款文本进行修改。
关键词:WTO;安全例外条款;自裁决权;非传统安全
3.CPTPP下过境货物知识产权的执法规则——法理解读及中国应对
作者:韩秀丽;翟雨萌(厦门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过境国如何行使其边境执法权,对过境国以及进出口国相关利益将产生直接影响。CPTPP将过境货物纳入了知识产权的执法范围,这将维护进出口国的公共健康利益并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实践中因过境国对过境的仿制药品执法而引发争议。但是,CPTPP并未明确启动过境货物的知识产权执法的条件,也未明确权利人向主管机关申请知识产权执法的对象是否包括过境货物。因此,CPTPP的规定存在阻碍过境货物正当通行的可能性,未能有效协调过境国和进出口国利益。我国目前并非CPTPP的缔约国,但是在"一带一路"倡议下,过境运输是我国与沿线国家跨境贸易的重要运输方式,同时我国也是过境贸易的枢纽,有关过境货物的知识产权执法规则会对我国产生较大影响。为避免争议的发生,我国可以援引WTO规则和过境自由原则,在WTO框架内主张自身权利且要求CPTPP缔约方明确相关条款的内涵。此外,我国在订立区域贸易协定和完善国内法时,应当秉持协调过境国和进出口国利益的理念,填补有关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规则的空白、细化具体条款,并且关注CPTPP的溢出效应。
关键词:CPTPP;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规则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法学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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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政策实证研究】
1.认罪认罚从宽主体性协商的制度构建
作者:刘军;潘丙永(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
内容提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基本上获得了成功,然而司法实践中却缺乏更高理念的指导,忽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主体性,轻视正义与效率的位阶关系,导致刑罚功能的紊乱,尤其是会极大地削弱刑法作为行为导向的功能。刑事司法模式价值多元,存在主体性协商的需求,主体性哲学为如何对待犯罪人和诉讼当事人提供了道德依据。刑事诉讼程序的设置与制度建构应当以人为目的,尊重诉讼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主体地位,不断强化自我选择和自我决定的能力,在持续的选择中不断地进行自我完善。为此,认罪认罚从宽主体性协商需要从协商主体、协商启动和协商内容等方面深化改革,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主体性协商;制度构建
2.法律实践与规范的背离:基于聋哑人犯罪从宽量刑的实证检验
作者:胡昌明;赵忠荀;马铁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家法治指数中心;西南财经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四川省法治量化与信息工程重点实验室)
内容提要:法律明确规定聋哑人犯罪可以从宽处罚,但是这一规范在司法实践中是否严格适用却存在争论。通过借助因果推断的倾向得分匹配法,对1060份裁判文书进行研究,并针对聋哑人这一量刑情节,就实验组(聋哑人)和对照组(健全人)量刑的差异进行对比分析后发现,在控制了犯罪数额、法定量刑情节的影响后,聋哑人犯罪从宽处罚这一规定在轻罪的判决中没有得到充分体现,法律实践与法律规范存在一定程度的背离。这与聋哑人犯罪从宽处罚属于授权性规范、法官量刑存在心理定势、聋哑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缺位及审前羁押时间较长有关。
关键词:量刑差异;司法实践;聋哑人犯罪;倾向得分匹配法
【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3.私人复制的竞争合理性——以Sony案、Napster案为例
作者:郭雪军(清华大学法学院;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内容提要:私人复制的竞争合理性可以从Sony案、Napster案为例进行挖掘和分析。在Sony案,著作权人通过销售预先灌录的录像带打败了私人录制。Napster案及以后的发展表明,著作权人并非是通过诉讼而是通过市场竞争打败了私人下载。案例及娱乐业近年的商业实践表明,在禁止未经授权的商业复制、私人上传以及责令网络服务商承担合理过滤义务的前提下,私人复制不但不会给著作权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而且能够体现出竞争合理性。这种合理性表现在私人复制提供了适度的竞争激励,促使著作权人更加快速地适应技术创新和实施产品升级,还可以给消费者带来更多的选择和方便。我国音乐市场的商业实践为这个结论提供了有力的验证。
关键词:Sony案;Napster案;私人复制;竞争
【乡村振兴研究】
4.社交新媒体与城郊村法律事务的公共参与
作者:荆月新(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城郊村的“两委”选举、土地征用与占用、劳动纠纷等法律事务常能引发村民的公共参与,社交新媒体的功能性介入从中起到了信息扩散、人员动员、利益协商、意见整合的功能。上述功能是社交新媒体所打造的“网上家园”功能的延伸。作为“网上家园”的社交新媒体为人们提供了情感寄托、压力纾解以及信息交流的支撑平台。与此同时,以乡土社会的行为模式和价值标准为内容的“村落共识”,也借此平台得以延续,并成为人们在法律事务公共参与当中统一思想、协调行动的观念基础。社交新媒体在城郊村法律事务处置当中的功能与影响,不仅关涉城郊村的社会治理,且将最终投射于整个乡村治理的法治化进程。
关键词:社交新媒体;城郊村;法律事务;网上家园;村落共识
【学术纵览】
5.法治话语体系构建中的法律方法研究——2018年中国法律方法论研究报告
作者:孙光宁;吕玉赞(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
内容提要:法治话语体系并不仅仅是纯粹观念认识的问题,它还具有法律方法论的“实体性”内容。2018年正式进入了法律方法研究的新时代。法律方法研究开始自觉分享法教义学的操作范式,从而迈向了一条精细化和理性化的道路。法律方法理论研究不仅整体转向了中国法治实践,而且法律人工智能作为一种新的法律方法也得到了国内学者的集中关注。在自觉回应中国法治实践的过程中,部门法研究完美展现了法教义学与法律方法论的亲缘性,并且立基于中国法治实践反思性地建构了本土化的微观法治话语体系。
关键词:法治话语体系;法律方法论;法教义学;法律解释;法律人工智能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法学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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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与大数据专题】


1.区块链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法律性质

——由Token持有者切入


者:陈吉栋(上海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TheDAO事件暴露出区块链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主体性界定的重要意义,而切入点是Token持有者,这一切入点的选取符合技术特征并具有积极意义。“公司说”不符合DAO平台将所有人与管理人合二为一的技术特征;“准组织”说尚未解释“准”的法释义学含义及其适用效果;只有“合伙企业说”具有合理性。区块链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具备主体性,可以形成独立于Token持有人个人意思的总意思,以Token持有人账户为基础,具备自有财产,以合约和共识机制为基础,具备组织性要件,这可以满足准则主义的程序要件。区块链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符合联合经营和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要件,是合伙企业。在目前阶段,合伙成员间责任的承担,可适用联营制度,由Token持有各方分别承担。
关键词:区块链;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代币;智能合约;合伙型联营
【法学研究】
2.论粤港澳大湾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作者:宋锡祥;张贻博(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粤港澳大湾区是支持港澳融入中国整体发展的国家级战略,同时又联结沟通了“一国两制”与“一带一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作为粤港澳大湾区制度建设的重要部分,是大湾区营商环境的核心要素之一,其构建和实施直接受到体制差异、区域特性、法域多元、市场主导等因素的实际影响,其成效也直接影响着湾区内的交易成本与投资者的决策取向。未来大湾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和完善,应当在多层次法律依据的基础上,通过分期目标和不同路径加以实施,并且要解决好民商事判决在湾区内的自由流动、域外法的有效查明以及调解协议的效力与执行等问题,推动我国多元纠纷解决理论与实践的国际化进程,为提升我国在区域与全球治理方面的国际话语权提供宝贵经验。
关键词:粤港澳大湾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一国两制”
3.德国土地抵押权证券化
作者:王志勤(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
内容提要:德国土地抵押权在日耳曼习惯法与罗马法的融合发展中逐渐形成了由担保抵押权、流通抵押权和土地债务并存的土地抵押权体系。为了融通资金,从法律制度设计上逐渐增强了土地抵押权的独立性和流通性。当具有一定独立性和流通性的土地抵押权和证券技术相结合后,德国土地抵押权证券化迅速发展起来,并影响了整个欧洲大陆。从历史上看,德国土地抵押权证券化选择了两条道路并行,即直接证券化和间接证券化,两者几乎是同时产生、相互渗透、相互促进、交错发展的,在法律实践中逐步完善并走向国际,最终使不动产(含土地)抵押债券成长为欧洲乃至世界上最大的债券市场之一,为德国农业经济作出了不可低估的贡献。
关键词:土地抵押权;独立性;债券;直接证券化;间接证券化


《思想战线》2020年第2期法学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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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刑事案卷与文字关系的历史及启示——基于清代案卷材料运用的考察
作者:牟军;朱慧(云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清代,官方制作的案卷材料尤其口供笔录之所以得到普遍运用,并渐成一种惯习,于文字记录的案卷材料所具有的独特作用有着密切关系。清代案卷材料统一文字的使用,消除了各地区域性方言、族语、俗语等对案情信息传递、理解和接受所带来的障碍。成文的口供笔录既有对他人陈述的自然记录形成的供状,又有对他人口头陈述加工基础上所形成的招状。后一种材料是运用文字组织、加工和整理案件信息的功能,对他人口述事实在格式和内容上的再"创造",虽存在运用的一定风险,但总体上仍能保持基本的真实性,其证据的利用价值在于书写应遵循的文法句式。清代案卷材料的官僚属性,决定了材料的可信赖性。从借鉴历史经验的角度看,当代中国刑事案卷的有效运行,首先在于完善刑事案卷的制作规范。
关键词:刑事卷证;文字;清代
2.我国部分民事案件当事人妨碍诉讼心态之缘、型、纠
作者:胡思博(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诉讼心态是社会观念的写照,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和延续关系。我国部分民事案件当事人在当前社会观念下,存在妨碍诉讼的不当心态,表现为一味追逐个人实体权益之目标下的程序效益忽略、逐利性诉讼动机下的诉讼态度摇摆、虚假诉请和证据的广泛存在、精准诉讼不能下的投机性宏观诉讼,以及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消极不配合、与其他诉讼参与者的利益博弈等,使得诉讼目的发生扭曲、诉讼价值无法正确体现,且审判权对此常难以有效规制。为此,从司法审判的角度说,法官可以对诉讼价值进行观念性引导、对诉讼程序进行国情性改造、对诉讼规则进行技术性指导。同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科学合理运用心态审判技巧,以此推动当事人的诉讼心态向健康、积极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民事诉讼当事人;社会观念;诉讼心态;引导与规范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法学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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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1.准确认定黑恶犯罪的方法论思考


作者:何荣功(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准确认定黑恶犯罪是依法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要求。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的实际情况和其在整个违法犯罪构造中的地位决定了对其范围的认定应坚持限制节制的立场。黑恶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与认定不能偏离其本质,应注意区分“保护伞”与一般性帮助和保护行为的界限。准确认定黑恶犯罪还应重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科学界定黑恶犯罪“参加”行为的含义与范围。实践中司法机关应避免以非刑法用语取代刑法规定。


关键词:扫黑除恶;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宽严相济


2.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模式之变革


作者:戚建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主导目标、行政保护基础、行政保护作用、行政保护方式、行政保护对象、行政保护政治哲学观念等变项上,私益导向型行政保护与公益导向型行政保护的内容分别是:维护知识产权人的法定权利与维护和促进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知识产权属于私权与知识产权是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和竞争力的关键要素;解决纠纷、查处违法侵权行为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调解等与行政指导、行政补贴、行政扶持、行政信息公开、行政预警、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知识产权生命周期中的权利分配阶段与知识产权生命周期的所有阶段,特别是权利增值阶段以及消极国家观与积极国家观。私益导向型行政保护面临着难以解释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关公共权力不断扩大的现实,也难以预测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实践发展的挑战。公益导向型行政保护是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是经济新常态下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基本工具,也适应了知识产权领域的“放管服”改革需要。公益导向型行政保护对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要求在于:需要深化对知识产权行政法制的研究,知识产权法基本结构需要调整,后民法典时代我国当制定知识产权基本法。


关键词:知识产权;公益导向型;私益导向型;行政保护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0年第2期法学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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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税收征管合作问题研究


作者:崔晓静(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双重征税及逃避税是两岸经贸交往中无可回避的问题。由于缺乏税务合作的法律制度保障,两岸税收征管合作实践处于相对停滞阶段。《两岸税务合作协议》为两岸在税收信息交换、税收追索协助、文书送达、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和税收饶让等领域的合作提供了法律基础。考虑到两岸税收征管合作面临的客观困境,两岸应当尽快启动《两岸税务合作协议》的批准程序,并结合《BPES多边公约》等最新国际条约修改完善《两岸税务合作协议》相关内容,提升两岸税收征管合作的水平和效率。此外,两岸可以考虑以海峡西岸经济区为切入点,推进先行先试,为推动两岸税收征管的务实合作开创条件、积累经验,共同助力两岸经济税收互惠共赢发展。


关键词:税收征管合作;《两岸税务合作协议》;《BEPS多边公约》


2.论刑事诉讼法与国家监察休制的衔接


作者:施鹏鹏;马志文(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监察体制改革催生了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这两部法律的衔接并非仅在技木层面进行简单的对接与协同,而面临着深层次的内在诉讼价值冲突协调。监察法强调刑事司法的“犯罪控制价值”,而刑事诉讼法力求“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内在价值的冲突让程序机制的衔接变得更为复杂,涉及“侦查”与“调查”的区分与衔接、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衔接、强制措施衔接、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衔接以及认罪认罚程序的衔接等。从政治效果看,“乱世用重典”的刑罚观可在短期内发挥震慑作用,形成不敢腐的氛围,但长远之计还应构建“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举的稳定制度,汪重反腐的可持续性及程序正当性。


关键词: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程序衔接;打击犯罪;保障人权


3.“套路贷”犯罪罪数认定问题探析


作者:梅传强;张嘉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套路贷”犯罪触犯的基本罪名是诈骗罪。由于“索债”行为的多样性,同时又可能触犯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或绑架等十余种罪名。认定罪数既要立足于法益保护,坚持全面评价,又要注重人权保障,禁止重复评价,还要符合认知规律,做到整体评价。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立虚假债务后,通过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非法“索债”,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择重罪处罚;通过虚假诉讼非法“索债”的,择重罪从重处罚;通过暴力、胁迫、绑架等直接“索债”的,诈骗行为升级为抢劫、绑架等重度侵财犯罪;在侵财犯罪之外侵害被害人其他法益,构成犯罪的,数罪并罚。


关键词:“套路贷”;罪数认定;择重罪处罚;数罪并罚


4.论常态市场中的个体工商户制度


作者:童列春(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个体工商户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实践中创造的一种经营主体制度,是我国数量最大的一类市场主体,其生命力在于契合中国社会的“家文化”特色。个体工商户虽然得到各级法律确认,但存在过股性、非规范性疑惑,有些地方推动“个转企”。个体工商户利用天然信用纽带,组织协调成本低,针对性满足市场需要,利于吸纳就业和均衡财富,易于分散和消化经营风险,在低端市场中具有竞争优势。在常态市场中,应该尊重当事人的理性选择,适应市场的层次结构需求,维护市场主体的完整生态,慎重推行“个转企”。


关键词:个体工商户;“个转企”;无限责任;常态市场


5.民国刑事诉讼法上的微罪不起诉制度


作者:朱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20世纪20年代,起诉便宜主义逐渐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中得到确认,也很快被民国立法者所接受。在民国刑事诉讼法上,微罪不起诉制度是起诉便宜主义的集中体现,这项制度于1928年《刑事诉讼法》中首次得到确立,此后历经多次修改,在检察官作出微罪不起诉处分的考量因素和具体程序等方面得到了完善,但其适用范围则一直比较有限。在实践层面,微罪不起诉在民国时期的适用率始终偏低,因此很难充分实现其应有的价值。


关键词:民国;微罪不起诉;起诉便宜主义;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


6.论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的规制

——以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为框架


作者:丁霖(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


内容提要:面对日益激增的环境风险,立法规制局限、司法规制消极、行政规制乏力,难以规制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更增加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难度。现代化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构筑的政府、企业、社会公众三元主体结构,为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制提供了新的框架。在此三元结构框架下,以传统行政理论为基础,可以形成行政自制、协商规制、社会规制,共同作用于环境行政全过程,规范并制约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的行使。


关键词: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制;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协商规制;社会规制


《浙江社会科学》2020年第2期法学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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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研讨:人格权:宪法与民法的对话】


1.民事权利与宪法权利:规范层面的解析

——兼议人格权立法的相关问题


作者:姜峰(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事权利与宪法权利都保护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等法益,但因调整的法律关系有别,在约束对象、规范强度、权利内容、权利目的上都明显不同,所以民事权利不是宪法权利的“具体化”。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最高效力,仅针对与其有共同约束对象的法,而非所有的部门法;宪法权利中的“自由”“平等”价值也有特定含义,不能平移至民事关系。厘清两类权利的边界,也有助于理解我国当前民法典人格权编存在的若干问题。


关键词:民事权利;宪法权利;具体化;人格权


2.定义人格权可能吗?

——《人格权编草案》“四审稿”第990条第1款评述


作者:刘练军(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内容提要:《人格权编草案》“四审稿”第990条第1款,作为一个法律定义条款并不合适。在形式上,它并未达到法律定义的逻辑形式要求。在内容上,它尚未揭示被定义项即人格权的规约内涵。人格权不仅仅是一项民事权利,更是一种受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人格权的公私二元权利属性,决定了民事立法不宜“单方面”地为之下定义。域外国家民法典制定的历史经验也表明,一旦在法典中以法律定义的形式界定人格权,不但无益,而且有害。因为以捍卫人格尊严为旨趣的人格权,理应是一个开放结构的特定权利类型。再完美的人格权立法定义,都将是束缚司法者救济人格权的枷锁。在定义人格权问题上,立法者不能不三思而行。


关键词:人格权;定义;民法典;宪法


3.人格权法定的宪法之维与民法典编纂


作者:曹相见(山东农业大学泰山法治研究院)


内容提要:人格权法定存在两种不同语境:一是立足于人格权类型、边界的明确,二是着眼于人格权的权利基础。人格权法定的肯定论多强调前者,否定论则主要从后者出发。事实上,人格权的基础既非民法赋予,也不是来源于宪法:宪法规范存在多种类型,人之尊严、人权不是宪法权利,而是实证权利的价值基础,其与民事权利仍然泾渭分明。从立法技术上看,人格权法定既有可能也有必要。民法、宪法对人格权采取了不同的类型技术,标准在于个人受义务主体侵害的可能性;民法人格权与宪法人格权均具有开放结构,但新生民事权利仅对宪法权利具有类型联想意义。在人格权类型和边界的界定上,“民法典(草案)”取得了重要成绩,但仍应作出相应修改。


关键词:人格权法定;民法宪法关系;人格权类型化;民法典人格权编


4.《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的宪法学省思


作者:骆正言(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开放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人格权立法不仅是民法学界的事情,也与宪法学有关。因为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价值基础,人格权最早又是从宪法规范衍生出来,民法典人格权规范的设定要符合宪法的精神。从宪法视角看人格权立法可以发现,近现代的“人格权”概念与古罗马时期表示人的主体资格的“人格”概念没有实质联系。人格权是个人自由建构、自由维持和自由展现其人格(或个性)的权利,是在人性尊严(人格尊严)之下,和平等权并列,并作为宪法列举的特别人格权之补充的概括权利。从宪法视角看《民法典》人格权立法,在姓名权方面,应将姓名登记和变更规范列入行政立法的范围;在肖像权方面,应将肖像制作权纳入肖像权的范畴,并将公众人物作为肖像权的抗辩事由;在名誉权方面,应将内在名誉(或名誉情感)列为名誉权的保护对象,并把对抗性言论作为名誉权的抗辩事由;在隐私权方面,应注意给予个人最核心的私密领域以绝对保护,并为隐私侵权设定相应的抗辩事由;而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也应在兼顾大数据经济的前提下,要求信息收集者对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


关键词:《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宪法学;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法学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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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1.代理商佣金利益保护制度的证立与展开


作者:雷兴虎;刘浩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江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代理商作为类型化的商事代理人在交易实践中的重要性与日俱增,但我国现行的能够适用于代理商的立法却并未对代理商佣金利益保护有所涉及,这势必有碍于代理商积极性的调动和商事代理纠纷的妥善解决。从制度构建的必要性来看,基于代理商在委托关系存续期间对委托人的依附性以及委托关系终止后佣金利益损失的客观性,代理商佣金利益保护制度的构建在我国意义重大。在内容构造上,代理商佣金利益保护应以确保代理商佣金取得为核心,从委托关系存续期间代理商佣金权的保障、委托关系终止时任意终止权的程序性限制以及委托关系终止后代理商佣金补偿请求权的确认等三个方面展开。


关键词:代理商;佣金权;预告期;佣金补偿请求权


2.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司法认定与裁判路径

——基于222份民事裁判文书的分析


作者:宋宗宇;丁磊(重庆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对近年来侵害知情同意权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法院对责任构成要件的认定存在较大出入。为准确区分医疗伦理损害责任与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应按以下路径裁判:其一,以取得患者同意为依据判断违法行为,患者对此承担举证义务;其二,适用过错推定责任,遵循损害、因果关系、违法行为、过错依次判断的顺序;其三,采纳合法替代行为抗辩理论,采用以同意为基础的法律因果关系判断方法;其四,违反"知情同意"原则是对身体权的损害,侵害不真正意思决定机会不是侵权责任法保护范畴,不应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第5、11、17条分别存在违反逻辑改变举证责任、鉴定范围认识不清、权利性质判断不当等问题,应予修改。


关键词:患者知情同意权;违法行为;过错推定;法律因果关系;精神损害


3.“想象竞合”情形下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机制


作者:黄先雄;张少波(中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的一项基本原则。当出现"想象竞合"情形时,应如何适用法律、如何确定管辖权,目前我国法律未作规定。实践中通行的处理模式是,以同类行政处罚作出的时间为标准,确定后作出的处罚决定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该处理模式无法实现行政立法目的,难以发挥行政处罚功能,破坏平等对待原则。就"想象竞合"时如何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我国台湾地区、德国均确立了"择一重处"原则,并规定了相应的管辖权确定规则。借鉴域内外成熟立法经验,我们可以增加行政处罚立案询问环节、明确"择一重处"原则、增加补充处罚制度、构建协商决定管辖权机制等,以完善"想象竞合"时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机制。


关键词:一事不再罚;想象竞合;时间在先原则;择一重处原则;协商管辖


4.律师扰乱法庭秩序的惩戒:困境与纾解


作者:印波;王瑞剑(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律师扰乱法庭秩序会受到律师惩戒制度的规制,惩戒措施包括司法权领域的实体性制裁与程序性制裁、行政权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律师协会的纪律处分。现有的律师惩戒制度呈现出一定程度的惩戒权力配置混乱、惩戒权力行使恣意以及惩戒审查程序不足等困境。域外制度经验为中国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些基本规律参考。缓解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律师惩戒困境,需要坚持律师独立性原则、惩戒措施合比例原则以及正当程序原则,着力从惩戒权力的重新配置、惩戒权力的规范化以及惩戒程序的司法化加以纾解。权力的配置以职业自治与法庭秩序管理为主线,权力的规范化以划定惩戒次序与保障辩方权利为依托,程序的司法化则以审查程序与救济程序的完善为要旨。


关键词:律师惩戒;扰乱法庭秩序;程序司法化


《中州学刊》2020年第2期法学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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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功能定位与路径选择


作者:张璐(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与环境行政监管不力之间并非此消彼长的关系。在现代环境法框架内,司法介入与行政监管之间应该形成权力制衡与功能互补的关系,中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应以此为基本的功能定位。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本质属性在于回应针对环境问题的生态利益诉求,生态利益诉求可分为私益性的和公益性的两个基本类型,这决定了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展开路径。回应私益性的生态利益诉求,应拓展传统环境侵权诉讼的功能,识别和回应以“美好“为取向的私人生态利益诉求。回应公益性的生态利益诉求涉及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位,应确保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与环境行政监管形成竞争关系,并使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聚焦于对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督促。


关键词:环境司法专门化;环境行政监管;生态利益诉求


2.公安机关治安管理中训诫的规范性思考


作者:高一飞(广西大学君武学者、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训诫,将训诫解释为警告的具体表现形式缺乏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中适用训诫,违背了“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是法外处罚、超越职权的行为,在司法上应当认定为可撤销的行政行为。从依法执法、依法行政的角度看,对于以往以及未来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中适用训诫,可以通过四个途径使其规范化:一是通过立法将训诫直接规定为行政处罚措施;二是在立法将训诫规定为法定治安处罚措施之前,清理相关解释性文件,防止将训诫扩大解释为警告的表现形式;三是行政机关对已经作出的训诫进行自我纠错;四是审判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依法撤销违法训诫。


关键词:训诫;警告;超越职权;行政诉讼;多维规制


3.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要求及其实现路径


作者:叶蕤(北京大学法学院,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从中国实际出发,树立辩证思维和统筹思维,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抓手,实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关键词:全面依法治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总目标;实现路径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法学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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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1.新型人格权价值共识度的司法判断


作者:徐钝(江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人格权体系具有开放性,社会发展需求使得新型人格权不断生成,新型人格权纠纷不断涌现,而司法实践中法官也常陷入司法确权与否的两难困境。为解决这一难题,新型人格权司法确认标准判断体系亟待建立,而其价值共识度是这一判断体系中的核心要素。从权利来源正当性、权利客体重要性、权利形态公示性、权利领域受侵害性和权利类型独立性五个层面构建其价值共识度的司法判断体系,以期能为相关纠纷司法实践提供可检验、有说服力的理论参照,从而夯实新型人格权司法论证的理论基础,强化相关纠纷司法裁判的可预见性。新型人格权确权范式可以归纳为权利嫁接型、权素扩张型、一般条款解释型和权利宣示型四种类型,不同确权范式产生不同价值共识度要求,其中权利宣示型确权范式对价值共识度要求最高,往往是对法官司法能力和智慧的重要考验。在具体司法判断时,既要根据每个层面价值共识度对新型人格权进行分析性评测,又要结合确权范式类型差异对其价值共识度进行整体性判断。


关键词:新型人格权;实践困惑;价值共识度;司法判断;确权范式


2.有限责任公司涉章决议中的股权保护

——基于对公司法人理论的思考


作者:李响(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伴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的施行,公司章程在公司法人治理中的地位进一步得到提升。但现代性条件下股东、公司法人以及外部社会之间的张力尚存,且现有法人理论不足以支撑公司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实践。为更好地规范涉章决议以避免其侵害股东权益,仍需进一步发掘我国公司法人理论。从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共同体中的特殊性权利义务出发,在公司法人差异化,章程、股东权类型化的前提下实现股东合法利益的最大化。


关键词:公司章程;法人;决议;股东权利


3.被执行股权价值保护的窘境与破局


作者:丁磊;宋宗宇(重庆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与域外发达国家不同,诚信缺失在我国股权执行领域表现尤其明显,股权价值非正常减少现象时有发生,最常见的便是控股股东将公司财产赠与第三人使得股权价值贬损。现行规制前述现象的法律制度内容体现为债权人撤销权、恶意串通之合同无效、法人格逆向否认、第三人侵权责任规范框架下的事后救济方法。前述制度存在保障力度差、适用耗时久、发挥作用滞后等问题,也导致司法资源被过多占用。其根本原因是立法不完善,包括股东债权人保护理念不周、忽视股权价值与公司财产密切相关、轻视控股股东等主体决策行为对股权价值的不利影响,以及现行制度规范本身的局限性及交叉性。程序法与实体法相辅相成,民事权利的实现,离不开程序法的保障。创设公司重要财产权利限制程序及增设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诚信承诺的事前防范手段,设立大额资金流出汇报制度和设置资产变动审查环节的事中控制措施,完善事前、事中、事后三维度的被执行股权价值保护体系,以执行攻坚助推社会诚信建设。


关键词:股权价值保护;债权人撤销权;恶意串通;法人格逆向否认;假查封;扣押;冻结;诚信承诺


4.稳定币Libra的风险与规制路径


作者:邓建鹏;邓集彦(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Facebook的稳定币Libra项目,引起各国金融界和监管机构的关注和警惕。Libra在技术成熟度、稳定性、安全性、应用场景等方面均占有优势,也将带来种种潜在风险,增大各国外汇管制难度,弱化各国货币政策实施效果,增加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难度。对此,中国监管机构应首先明确Libra稳定币的法律属性。其次,中国要调整监管手段及外汇管理的具体方式。最后,有区块链与数字货币技术研发实力的互联网巨头可尝试发行与人民币1∶1挂钩的稳定币。监管机构制定出台相应法律政策前,可先行指导和推动上述商业巨头自己创生稳定币的治理规则。在中国互联网巨头探索稳定币发行的成熟经验和商业模式基础上,由中国央行加以借鉴,最后搭建法定的数字货币发行体系。


关键词:区块链;稳定币;金融监管;监管沙盒;Libra


5.论数字货币的私法性质

——以日本Bitcoin.Cafe数字货币交易所破产案为中心


作者:罗勇(重庆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字货币,是一种具有财产性价值属性的电磁记录型数据。数字货币在其依存的区块链体系中所彰显的与不特定者之间的支付对价性、与法定货币之间的互换性、使用电子信息处理系统进行转移的在线转移性等特点,得以从数据说的角度,将其作为一种数据性财产权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对其私法性质进行讨论。有鉴于我国民法总则已将数据纳入保护客体的范畴,数字货币作为数据之一种,理应成为一种新型法律客体,在得到法律理论支撑的基础上获得保护。


关键词:数字货币;私法性质;数据说;财产权属性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法学要目

(CSSCI扩展版/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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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文明与法律发展】


1.论私法的法理与法理的私法


作者:范进学(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发生学意义上,法理与私法之间具有最紧密的内在逻辑与外在勾连关系,首先罗马私法的发展与完善深受古希腊罗马自然法之法理的深刻影响,正是古希腊的正义思想孕育了罗马人的个人权利思想,从而为罗马私法提供了基本的个人权利范式与私法的基本原则;其次斯多葛学派自然法思想孕育了罗马人普遍适用的更高级的理性法与人人平等的观念,为罗马私法的普遍性与法律上人人平等原则奠定了基石。近代私法典的编纂则是十七八世纪古典自然法法理的写照与体现。进入20世纪之后,私法发展受到现代法学流派如自由法学、目的法学、利益法学、社会法学等法理思想的深刻影响,进而形成现代民法或私法。而私法自身也同样蕴含着深刻的法理,其中,法律人格构成法学的核心概念。


关键词:法理学;私法;法理;法律人格


2.中国司法改革七十年的逻辑与进路


作者:郑涛(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司法改革是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进程深受社会转型的影响。新中国建立70年来,中国司法改革经历了制度重建、恢复发展、技术改革和体制改革四个阶段。新中国建立初期的司法重建构筑起中国政法体制的基本框架,并成为后续改革的出发点和着眼点。经过改革开放之后的恢复发展,21世纪中国司法改革进入全面深化时期,从局部分散化的技术改革向全面顶层性的体制改革迈进。尤其是中共十八大以来,以司法责任制建构为目标,以法官员额制改革和人财物省级统管为抓手,司法改革在去地方化、去行政化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未来改革,应继续坚持党的领导,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基础上,通过整体布局和先行试点有序推进,从而实现更大程度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建国70年;司法改革;转型中国


3.“错误出生”的侵权样态与法律规制


作者:王歌雅;张小余(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过错医疗行为产生的“错误出生”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已愈加典型,而立法规范的不足导致司法裁判疲软,使得该类案件的结论认定存在诸多差异与矛盾。通过分析“错误出生”侵权之诉的司法实践样态,探讨其侵权构成要件,从违法性、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过错四个维度,归结“错误出生”案件裁判的问题指向。在综合分析不同完善路径现实应用的基础上,建议以司法解释形式有效规制“错误出生”,明定概念内涵及违法行为类型、明断侵犯的权利基础、明辨牵涉的纠纷主体、明晰损害赔偿范围、明彻因果关系链条、明确责任归责原则及免责情形,以补救司法裁决不足、完善司法救济措施,从而整肃裁判乱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司法统一。


关键词:“错误出生”;侵权样态;生育选择权;法律规制


《河南社会科学》2020年第2期法学要目

(CSSCI扩展版/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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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民法典合同编对可撤销合同变更权的有限保留


作者:侯国跃;何鞠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总则》没有沿袭《民法通则》《合同法》就可撤销合同变更权设置明文的传统,但在解释上否定变更权的依据并不充分。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和变更权并非同一权利。保留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权不仅未违反意思自治原则和平等原则,而且还可缓和撤销权行使引发的僵化后果,进而符合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特定的适用空间。在民法典合同编以追求市场经济繁荣发展为立法侧重的背景之下,在合同编优先于总则编适用的原则之上,保留可撤销合同中的变更权也具有可行性。可撤销合同中的变更权之制度构造,应合理协调和平衡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显失公平、欺诈、胁迫而生撤销权时,应同时肯定这些情形所生的变更权;但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并非任一方合同当事人故意导致,故在该情形之下不宜赋予当事人合同变更权。


关键词:民法典合同编;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变更权


2.美丽中国建设背景下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完善


作者:钟瑞栋;杨静(温州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治化营商环境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编纂民法典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工程,理当成为美丽中国建设的奠基石和助推器。《民法总则》确立的绿色原则必须贯彻和体现于民法典各分编的具体制度和规范配置之中。因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制定,必须以绿色原则为指引,在厘清生态环境损害法律概念和明确环境侵权行为类型的基础上,细化多因一果环境侵权的责任划分与责任承担,确立生态环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制度创新和规范的合理配置实现侵权责任编的“绿色化”,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关键词:美丽中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绿色原则;生态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法学要目

(CSSCI扩展版/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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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时代监察改革深化的法治逻辑


作者:王建国;谷耿耿(郑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新时代围绕监察权所展开的一系列政治体制改革,是党和国家基于历史经验结合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情所进行的重大变革。无论是从权力地位、职权范围还是权力行使方式来看,八二宪法第五次修正案所确立的监察权同传统意义上的行政监察权有着本质的区别。传统权力监督机制的不完善、现代法治限制公权力的价值追求以及实现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命题彰显了当下中国监察体制深化改革的必要性。坚持党的政治领导、遵循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契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路径赋予了监察改革的正当性。进一步深化监察改革需要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着力设计监察权独立行使的限度、监察权反腐败全覆盖与人权保障、监察权同其他国家权力有效衔接的法治化路径。
关键词:监察改革;监察权;法治逻辑
2.CPTPP税收措施规则解析及中国应对
作者:崔晓静;陈镜先(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CPTPP第29章第29.4条对税收措施作出了规定。在处理自身与税收条约的关系时,CPTPP确立了税收条约优先原则。CPTPP对税收措施的规制是有限的,第5款明确了对进出口产品采取的税收措施应遵循的规则,第6款明确了对投资、跨境服务贸易和数字产品采取的税收措施应遵循的规则,第7款涉及禁止履行要求规则对税收措施的规制,第8款涉及征收与补偿规则对税收措施的规制。中国应当对相关条款进行仔细研究,为加入CPTPP的谈判做好充分的准备。
关键词:CPTPP;区域贸易协定;税收措施;中国
3.“红色通缉令”追逃的本土化价值及制度构想
作者:武晓艺;陈永生(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红色通缉令作为国际刑警组织的一种临时性法律诉讼文件,是国家展开境外追逃、反腐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红色通缉令是以国际范围的“逮捕证”形式流通的,可以用于逮捕并引渡罪犯,但并不具有对成员国的强制效力。从法理层面来看,我国目前存在《引渡法》不够健全、《反腐败法》长期缺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可操作性欠缺以及刑事司法制度较难与发达国家进行衔接等困难。建构契合中国语境的“红色通缉令”追逃策略能有效降低境外追逃成本,促进国家法治长效发展。具体而言,要建立犯罪资产分享制度,厘定资产分享的法律依据和具体比例,完善资产分享的配套措施;同时对《引渡法》进行修订,确保与发达国家制度相衔接,并建立配套制度体系,提升红色通缉令的执行率和执行效率。
关键词:红色通缉令;境外追逃;犯罪资产分享;《引渡法》
4.美国校园欺凌的防治策略及借鉴
作者:刘冬梅;薛冰(河南师范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内容提要:美国的校园欺凌立法较早,具有相当完备的校园欺凌规制体系,在校园欺凌防治上取得过许多成功经验。在校园欺凌的应对上,采取零容忍政策,设立校园警察,注重疏导干预,严惩欺凌者及其同伙。在校园欺凌的预防上,建立校园欺凌官方网站,设置反欺凌课程,制定校园安全计划,评估校园欺凌状况,营造校园安全氛围,加强学生课堂合作,以提高学生反欺凌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我国可借鉴其有益经验,加快校园欺凌专项立法进程,完善校园欺凌规制,强化学校防范责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多方联动有效沟通,正向转变旁观者,保护受欺凌者人格尊严。
关键词:校园欺凌;综合防治;法律规制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20年第2期法学要目

(CSSCI扩展版/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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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抗灾与新型开放经济专栏】


1.国际商事合同不可抗力条款对“新冠肺炎”疫情适用法律分析


作者:龚柏华(复旦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2020年年初中国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可能引发一系列的国际商事合同纠纷。国际商事合同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直接影响着新冠肺炎疫情能否适用及如何适用。在纠纷解决时需对涉案国际商事合同适用法律进行识别。适用国际条约(如CISG)、中国合同法的不同情况下,新冠肺炎疫情能否构成具体案例情景中不可抗力或艰难情势需要具体分析相关法律问题和事实情况。尽管我国法院在处理非典事件涉及不可抗力的实践可做参考,但非典事件与本次新冠肺炎有明显的不同。在分析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国际商事合同纠纷时要着重考虑具体事件与合同不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国际商事合同当事方不能笼统地以新冠肺炎疫情事件为不可抗力而当然地认为其违约责任可以免除。 


关键词:不可抗力;艰难情势;国际商事合同;新冠肺炎


【法学论丛】


2.欧盟国际投资规则的源与流


作者:董静然(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贸易谈判学院)


内容提要:欧盟在其近年来的国际投资协定谈判中,提出了不少对国际投资规则进行革新的内容。中国为应对将来中欧自由贸易协定谈判,除了分析欧盟国际投资规则本身之外,更应该对欧盟国际投资规则的形成与发展趋势有清晰的把握。欧盟投资规则的形成受到《里斯本条约》的影响,在发展过程中欧盟法院又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欧盟的国际投资规则发展面临着一致性问题的影响。欧盟如何协调内部投资规则的冲突,如何协调欧盟与欧盟成员在外部的国际投资仲裁中的主体地位等问题都将影响着欧盟国则的发展,更影响着中国应对中欧双边贸易投资规则的谈判策略。


关键词:欧盟国际投资规则;共同商业政策;欧盟法院;规则的一致性


3.论投资者股权转让对投资仲裁管辖的影响


作者:孙颖(澳门科技大学国际法)


内容提要:国际投资中投资者往往通过转让股权以求更充分地保护其投资利益,但由于股权转让往往导致投资者国籍或投资合同主体的变更,因此会对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构成要件产生影响。国际投资仲裁中因请求依据的不同可分为条约请求和合同请求,两者管辖构成的要件也会有所区别。条约请求权下,股权转让主要对属人管辖要件产生影响,尤其发生在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而进行“国籍挑选”的情况下。合同请求权下,股权转让后对仲裁合意效力的影响成为确认管辖权的关键,而仲裁庭对于“仲裁条款自动转移”理论的不明确态度导致了对该问题的裁决不一致。对于因股权转让而导致投资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瑕疵,保护伞条款的存在可使合同之诉转化为条约之诉从而扩大投资仲裁管辖权。这虽然给投资者提供更多保护,但也加重了东道国承担的义务,有违国际投资仲裁制度中的公平或平衡原则,需要加以解决与完善。


关键词:投资仲裁;股权转让;属人管辖;仲裁合意;保护伞条款


4.中央银行数字货币法律问题探析


作者:于品显(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


内容提要:金融科技的进步,从早期的硬币和纸币到卡支付、电子货币、移动支付,以及比特币等加密货币的出现预示着金融和货币体系发生重要变革。加密货币与法定货币有着高度的相似性。这种功能相似性可能会给中央银行带来多重挑战,包括中央银行对基础货币发行的垄断权、价格稳定、支付系统的顺利运行、货币政策的实施,以及银行和金融体系的稳定等。面对这些挑战,央行开始探索和试验发行中央银行数字货币(CBDC)因此,需要研究中央银行发行CBDC的原因、潜在影响、CBDC的主要模式和流通渠道,以及是否使用、如何使用分布式账本技术等问题。发行CBDC还面临着一系列法律挑战,解决此类法律挑战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修改多部法律法规。


关键词:中央银行数字货币;加密货币;中央银行;分布式账本技术


《国际商务研究》2020年第2期法学要目

(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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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


1.我国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司法认定之演进及反思


作者:张韬略;阴晓璐(同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涉外定牌加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在国际条约和我国国内法上没有直接的规定。我国司法机关早期以商标权地域性为基础,认为受托方加工相同产品、贴附相同商标并交付至境外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后来逐渐转变态度,认定受托方的行为属于“非商标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非商标使用”虽然为认定受托方不构成商标侵权提供了理论便利,但与常识相悖,也难以自洽。在面对日益复杂的涉外定牌加工案件时,以该理论全面替代混淆性判断,无法精细平衡涉外定牌加工委托方和商标权人之间的利益。我国法院近年考察涉外定牌加工受托方的必要审查注意义务,则是将涉外定牌加工受托方定位为商标侵权的帮助者,这与其倡导的“非商标使用”思路自相矛盾,进一步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应限制“非商标使用”理论的适用,回归传统的商标侵权认定。


关键词: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商标使用;混淆


2.论国际投资仲裁中第三方资助披露问题


作者:范冰仪(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第三方资助不同于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第三方资助,应对其进行专门研究。披露是规制第三方资助的关键。国际投资仲裁中关于第三方资助披露的规则呈现出缺位和模糊的总体特点。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第三方资助的受资助方基本均为申请人。由相关案件可知,现行实践与规则并不适配。实践中,披露的发起一般经由被申请人请求或仲裁庭要求,被申请人要求披露的原因常见于利益冲突和透明度,仲裁庭对披露要求的拒绝一般基于对披露程度的考量。将规则与实践对比分析可知,规定仲裁庭要求披露的时间,严格把控第三方资助的披露程度,是完善国际投资仲裁中第三方资助披露规制的可行路径。


关键词:披露;第三方资助;国际投资仲裁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法学要目

(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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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1.南非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法律体系发展动态及其启示


作者:李一丁;邹玥屿(贵州大学法学院;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


内容提要:作为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极其丰富的国家之一,南非尤其重视本国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法律体系的创设、实施和完善,现已创设《宪法》为纲领、生物多样性相关政策为前提、《国家环境管理法》为指导、《国家环境管理:生物多样性法》为依托、生物勘探相关规则为辅助的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法律体系。不论从体系机构、制度设计还是实施效果来看,上述法律体系都被认为是全球生物多样性领域国别立法典范。以"生物勘探"为主要行为模式的南非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法律体系具有"分阶段规范""双协议保障""重许可管理""多主体参与"等特点,这些特点也推动南非生物遗传资源生物勘探活动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鉴于南非生物遗传资源法律体系现状和法制实践的成效及经验,我国生物遗传资源获取管制立法应借鉴该国分阶段管理方式,引入生物勘探许可制度理念和内容,注重实质惠益分享和推动生物遗传资源获取活动信息公开。


关键词:南非;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法律体系;发展动态及启示


2.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路径


作者:张怡歌(郑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当下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存在功能界定不合理、缺乏高层次统一规范、案件甄选标准模糊、诉调对接中调解期限与诉前保全期限衔接不协调、缺少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配套制度等问题。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合理定位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功能,合理建构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具体制度,明确法院对调解的指导、协助职能,快速高效地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关键词: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功能;理论逻辑;实践路径


《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法学要目

(北大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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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检察视野下老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问题研究
作者:曹化(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内容提要: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我国的人口平均寿命不断延长,老龄化社会已经到来。我国的人口老龄化是在社会正处于变革、转型时期到来的,社会变革、转型,人口老龄化导致的社会生活愈发复杂,社会矛盾逐渐凸显,以及老年人自身的生理和心理变化,势必会对老年人的社会行为产生深远影响。当前,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犯罪问题日渐突出,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社会问题。确立老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对于提升老年人犯罪案件办理质效、形成老年犯系统化保护及救助体系尤为重要,有必要在老年人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引入社会调查制度。更多还原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社会调查;检察
2.中国—东盟法定数字货币合作法律机制的构建
作者:刘珈利(云南大学)
内容提要:传统上,中国—东盟以双边货币互换合作机制为基础,在跨境贸易与投资结算及货币监管合作领域取得了稳健的发展。法定数字货币的推进使得跨境贸易与投资的结算不再依赖主权国家传统货币,其跨境流动性、可追踪性、外部公平性能有效降低传统货币的信用风险、同时增强监管时效,为促进中国—东盟跨境贸易自由化与投资便利化提供了契机。目前中国—东盟货币互换机制的困境、金融危机救助机制无体系、货币合作监管体系薄弱将阻碍法定数字货币在中国—东盟区域的合作。为此,以中国—东盟自贸区为平台推进法定数字货币在双边货币互换机制下适用、加强法定数字货币合作的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法定数字货币合作监管机制建设是构建中国—东盟法定数字货币合作的关键举措。更多还原
关键词:中国—东盟;法定数字货币;合作法律机制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法学要目

(CSSCI扩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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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治理”专题】


1.“后真相”语境下中国抗疫的话语维护


作者:侯耀文(中国人民大学)


内容提要:西方一些媒体对中国抗疫以"宣扬价值、贬低事实"的"后真相"叙事逻辑,制造了大量抹黑中国的虚假新闻和攻击中国的疫情话语,对中国人民的抗疫形象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他们以"后真相"话语的傲慢与偏见,针对新冠病毒疫情防控炮制出了"中国经济崩溃论""中国制度缺陷论""中国负责论""中国阴谋论""WHO偏袒中国论"等言论。这些无视和抹黑中国抗疫真相论调的背后,是西方国家以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偏见、零和思维、冷战思维、西方中心主义打压中国的霸权逻辑,其本质意图就是要从根本上否定中国制度、中国道路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后真相"语境下,应建构和维护中国抗疫话语,揭示西方媒体以偏概全的片面"真相",以价值相对主义捏造虚假事实的主观"真相"、利用具有煽动性的名称来抹黑中国的人造"真相"以及对疫情发展态势进行主观预测的未知"真相",凸显中国抗疫故事的客观性,让真相得以澄明和再现。


关键词:“后真相”;2019新型冠状病毒;意识形态;中国道路


2.重大疫情防控中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作者:时诚(西南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是统筹推进疫情防控的内在要求。在重大疫情防控中,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技术被广泛运用于疫情监测分析、病毒溯源、患者追踪、人员流动、社区管理等联防联控的各个方面,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使用、泄漏、贩卖的风险大大增加。为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不受非法侵害,重大疫情防控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应当采用公法与私法并重的综合性保护方式,只有当信息处理者经过同意授权、采取匿名化措施或者按照其他法定方式处理个人信息时,才应承认信息收集、使用行为的合法性。我国应加快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建立突发事件与疫情防控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明确规定突发事件与疫情防控中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原则、个人信息的保护方式、个人信息的保护限度等内容。


关键词:个人信息;疫情防控;数据抗疫;信息保护;信息使用


3.多边平台创建与平台型治理:地方公共卫生应急体系优化的对策


作者:刘家明;胡建华(江西理工大学)


内容提要: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下,优化地方公共卫生应急体系,转型治理模式,提升治理能力已成为后疫情时期的必然之路。从多边平台理论视角和实践可行性来看,我国地方政府优化公共卫生应急体系的基本策略应以创建公共卫生应急多边平台并推行平台型治理为主。最简单实用的平台创建方法是平台网络延展模式,我国地方政府可以把公共卫生应急平台创建在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官网上,实行四级政府卫生应急体系的信息联网。同时,注重用户管理、信息管理、推广宣传与互联互通等平台运行及管理的环境建设。平台建设与平台型治理的前提、基础和关键是开放公共卫生应急事务的相关治权并向多元相关利益主体赋权释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地方公共卫生应急平台的主办方,是多边平台的创建者、治权授予者、规则安排者、用户召集者,通过安排治理规则、施展外部联络、运用创价工具、进行平台管制等策略来整合资源、匹配供求、促进互动,推动多边用户积极参与治理和监督,激发多边用户的治理创新,提升平台合作质量和公共卫生应急治理效能。


关键词: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多边平台;平台型治理;平台创建;治权开放


4.基于多元主体共在与信息即时公开的新冠肺炎疫情网络舆情的思考


作者:赵耀;王建新(华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内容提要:伴随着新时代网络空间中的信息辐射、舆论发酵以及政府、民众、媒体等多方群体和多种因素的介入与影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网络舆情正在经历着蔓延发展和持续演化。根据疫情的发展态势和网络舆情的发展走势,可将此次疫情的网络舆情分为从刺激到触发的潜伏期、从聚合到扩散的爆发期、从变异到应激的波动期和从失焦到回落的消解期四大阶段。同时,作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冠肺炎疫情的网络舆情具有突发性形成、多主体参与、病毒式扩散、复杂性内容和持续性影响五大特点,分别表现为即时发布下的难以预测、全民关注下的众声喧哗、技术赋权下的裂变传播、信息泛滥下的真假同构和疫情难消下的舆情发酵。面对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网络舆情,政府有关主体采取的应对措施中既有可圈可点的优良方法,也有值得深思的不足弱项。在总结本次疫情中已经发生的网络舆情和预测未来将要发生的网络舆情后,应从三大层面进行发力与改进,即:加强网络舆情早期的监测与预警,提升预判能力;做好网络舆情中期的处理与引导,聚焦舆情痛点,优化网络舆情治理;注重网络舆情末期的恢复与反思,建立长效机制,谨慎应对网络舆情。这是这场网络舆情战场上的疫情防控阻击战带给我们的深刻认知和宝贵经验。


关键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网络舆情;信息公开;多元主体


-END-


本文来源 | 北大法宝法学期刊研究组

责任编辑 | 李泽鹏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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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核心期刊2020年第2期要目汇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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