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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家法学核心期刊2019年度高产作者研究成果汇编

北大法宝 北大法律信息网 2021-07-06
编者按:北大法律信息网已推出23家法学核心期刊2019年度作者盘点分析,梳理并总结2019年作者的研究情况。2019年度,23家核心期刊共发文2227篇,作者1677位。其中文章量6篇以上的作者有10位,共75篇文章。文章量为11篇的1位(姜涛教授);文章量为10篇的1位(王利明教授);文章量为8篇的2位,分别是刘艳红教授、张明楷教授;文章量为7篇的2位,分别是陈兴良教授、高圣平教授;文章量为6篇的4位,分别是陈瑞华教授、刘宪权教授、杨立新教授和周新副教授。欢迎登录北大法宝法学期刊数据库查阅更多作者相关学术文章。

一、发文11篇(姜涛教授)


1.“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的合宪性思考(《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2期)

内容提要: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是单纯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二是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处罚。立足于宪法上的平等原则检视,若将单纯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的理由,解释为保护被害人或其他因交通事故可能发生的民事诉讼请求权,则会产生单独加重处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而不处罚其他犯罪逃逸行为所带来的不平等保护疑问。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这一规定违反宪法上的平等原则,则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处罚的根据也不存在,需要立法予以废除。同时,在教义学上寻求问题的解答方案:如果行为人单纯交通肇事后逃跑,没有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则并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致人重伤或死亡后逃逸,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能加重处罚;如果行为人把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抛弃致人死亡或把被害人撞到一个隐蔽的位置逃逸,则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关键词:交通肇事后逃逸;逃逸致人死亡;合宪性控制;平等原则;不作为义务来源

2.刑法溯及力应全面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东方法学》2019年第4期)

内容提要:我国目前已经形成刑法、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五位一体”的刑法规范体系。理论界以往就刑法溯及力问题坚持的逻辑论,存在严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重大疑问。作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子系统,刑法溯及力旨在实现人权保障,这是刑法溯及力理论的价值起点。刑法溯及力理论应从逻辑论转向道理论,强化一种包容刑法、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在内的广义刑法,这些刑法规范具有裁决的效力,都存在溯及力问题。当这些刑法规范相互之间出现“新法、旧法”之间的适用冲突时,都应当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进行处理,坚守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关键词:刑法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广义刑法;人权保障;逻辑论 

3.行为不法与责任阻却:“于欢案”的刑法教义学解答(《法律科学》2019年第1期)

内容提要:于欢案引发的争议为区分不法与有责提供了新契机:不法是依据法律的行为规范进行的评判,必须受罪刑法定原则之明确性的约束,违法阻却事由是法律激励的行为,不应当承认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有责是根据法律的裁判规范进行的评价,必须受罪刑法定原则之价值性的约束,责任阻却事由是法律宽恕的行为,可以承认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于欢的行为并非法律激励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但于欢在遭受辱母等侵害时实施过当防卫,并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具有责任阻却事由,应当宣告无罪。

关键词:不法;有责;于欢案;防卫过当;期待可能性 

4.抽象危险犯中刑、行交叉难题的破解——路径转换与立法创新(《法商研究》2019年第3期)

内容提要:刑法中抽象危险犯的增加带来刑、行交叉问题,并导致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界限不易界定的法教义学难题。刑罚阻却事由作为附条件不处罚事由,把犯罪认定置于犯罪后行为人的行动中予以再评价,着力探讨不具有预防必要性的情况,有利于激励行为人犯罪后以自身的合作实现被破坏法益的恢复,亦能以刑罚手段与非刑罚手段之间的“互为条件”建构,实现刑罚与行政处罚之间的有效衔接,从而有效破解抽象危险犯中刑、行交叉带来的法教义学难题。刑罚阻却事由诠释了刑法立法有关责任设定的多维视角与功能诉求,其在抽象危险犯中的适用体现为:以限制刑法的不当扩张为着眼点,以应罚性与需罚性的区分为基础,把行为人犯罪后的危险消除行动作为评判其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

关键词:抽象危险犯;刑罚阻却事由;违法相对性论;法教义学;刑法谦抑性 

5.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定义的个别化解释(《清华法学》2019年第1期)

内容提要:针对刑法总论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抽象规定,身份说、功能说与复合说均无法为国家工作人员定义提供合理解释。以“公务”概念之差别性界定和国家工作人员中“国家”之涵义分析为基础的“区别的功能说”,强调行为的法益侵害可能性决定国家工作人员定义,而不是以先验的国家工作人员定义决定行为之法益侵害可能性。由于分则具体个罪保护法益不同,国家工作人员定义亦有不同“坐标”: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罪涉及的是国家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内部关系,与依法行政原则无关,应采取限缩的功能性定义;贿赂罪与渎职罪涉及的乃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外部关系,立足于依法行政的需要,应采取扩张的功能性定义,其中,对贿赂罪应采取最大扩张的功能性定义。妨害公务罪在于保护国家强制性任务之贯彻,宜采取最大限缩的功能性定义;作为加重处罚要素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实质不法内涵,但不纯正的身份犯并没有,因而亦应采取最大限缩的功能性定义。

关键词:国家工作人员;区别的功能说;公共事务;职务犯罪

6.基于明确性原则的刑法解释研究(《政法论坛》2019年第3期)

内容提要:当前刑法理论对刑法之明确性与含糊性的混淆及刑法之明确性判断的简单化建构,不利于明确性原则在解释论中的运用。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的要求,明确性原则应发展一种解释论判断标准,立法者即使不得已适用抽象性概念,也应该满足“刑法规范的意义能够被理解”“可以使被规范约束者预见”“可经由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等加以确认”三大要件,并以法律人的理性标准进行判断。以此原则审视,刑法的抽象性包含刑法的模糊性与刑法的含糊性两种类型,刑法的模糊性属于明确性原则的最低限度要求,而刑法的含糊性违背明确性原则,前者应该通过体系解释、目的论解释等予以具体化,而后者则由于违背明确性原则,应借助合宪性解释宣告无效或通过立法方式予以修正。

关键词:明确性原则;合宪性解释;合类型解释;一般人标准;刑法解释 

7.从定罪免刑到免刑免罪:论刑罚对犯罪认定的制约(《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4期)

内容提要:免除处罚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并无预防的必要性,司法实践中的定罪免刑并不具有正当性,把被告人贴上犯罪标签会带来严重的消极影响,带来司法实践中的“和稀泥”,也无助于实现刑罚目的。免刑免罪立足于以刑制罪理论,主张当行为人的行为应当免除处罚时,就不具有刑事政策意义上预防的必要性,这是预防刑视域下的无罪判断,应当成为刑法中的罪责阻却事由。当代刑法解释论应当重视刑事政策意义上预防的必要性,确立免刑免罪的解释理念。免罪免刑需要公、检、法等机关在不同诉讼环节分别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与无罪判决等处理结论。

关键词:免刑免罪;以刑制罪;标签理论;预防刑;责任刑

8.正当防卫限度判断的适用难题与改进方案(《中国法学》2019年第2期)

内容提要:正当防卫成立要件是司法审查的指南而非限制,我国现行正当防卫立法采取适当说,司法实务往往对防卫限度采取唯结果论立场,导致不法与有责判断混淆,带来司法实务中倾向于故意犯罪或防卫过当的偏误,对此,今后需要在司法与立法层面予以改进。司法实践当坚持“必需说”的基本教义,重视正当防卫的个别化情景判断。同时,立法需要对正当防卫条款进行修正:一是基于“法律不强人所难”的法理,对防卫过当进行二分,区分需承担刑事责任的防卫过当与不需承担刑事责任的防卫过当,前者即保留现有规定,后者则增加行为人在“高度恐惧、慌乱、愤怒”等期待不能情况下实施防卫过当的,属于责任阻却事由,不承担刑事责任。二是适当明确防卫过当的具体类型,明确不同法益、不同情景下的防卫限度之判断标准个别化。

关键词:正当防卫;责任阻却事由;必需说;适当说;法律不强人所难

9.社会风险的刑法调控及其模式改造(《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7期)

内容提要:转型时期社会风险的增加及其复杂性格局,带来刑法发展中犯罪化扩张的态势,刑法立法预防与控制社会风险的意图明显。我国刑法由回应到预防功能性转变的根源是风险刑法,这既使罪刑构造呈现“四化”发展态势,又使法教义学出现“五新”发展特色。面对这种态势与特色,刑法理论如何摒弃以风险社会证成风险刑法的简单化逻辑,把集体法益的科学保护代入风险刑法,分析与论证风险刑法带来的模式转变及成因,理性看待风险刑法“既回应社会安全之需求,又一并带来刑法风险”的法治悖论,是刑法理论的重大命题。风险刑法的理论定位和方法选择的方向是,重视“法益保护+刑法的谦抑性+后果考察”的犯罪化根据,提倡二元化犯罪模式创新,对集体法益进行限缩解释,以此消解自身带来的刑法风险,构建一种具有生命力的新模式。

关键词:风险刑法;刑法调控;社会风险;集体法益;二元化犯罪模式

10.网络型诈骗罪的拟制处分行为(《中外法学》2019年第3期)

内容提要:处分行为是诈骗罪的教义学核心,被骗人信以为真并“自愿”处分财产是诈骗罪有别于盗窃罪的关键。随着线上支付的发展,诈骗罪的行为构造发生变化,由此带来诈骗罪之处分行为的教义学更新:在非金融机构网络支付的情况下,诈骗罪由传统的二人转模式转向行为人、被骗人、被害人的三角诈骗模式,以财物的占有之转移为主轴,被骗人与被害人是分离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才是关键性被骗人,这种转移占有不是占有的弛缓,需要被骗人具有假定的处分意识。被骗人对财产的转移占有应当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完成为标志,这种支付是犯罪的实行行为。基于预设的同意之法理,被骗人必须有处分权限,这种处分权限是区分盗窃罪的间接正犯与三角诈骗的关键。三角诈骗其实是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并无单独强调的必要。

关键词:诈骗罪;处分行为;处分权限;三角诈骗;非金融机构网络支付

11.刑事立法的宪法边界(《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年第6期)

内容提要:刑法与宪法之间的密切关联及我国刑事立法目前存在的不当犯罪化扩张现象,要求打通刑法学与宪法学的“任督二脉”,提倡一种宪法刑法学。刑事立法科学化必须尊重法律体系内在的规律,以宪法与刑法之间的功能性位阶为前提,强化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对刑法扩张的反向排除,不仅要求立法者在刑法修正中增加新罪名或扩大个罪的犯罪圈时,把属于公民行使基本权利的行为阻却在犯罪之外,而且因犯罪设定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影响巨大,立法者对有关犯罪的规定应遵守比例原则和构成要件明确性原则,同时,基于程序正义的要求,实现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回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关键词:刑事立法;犯罪化;人权原则;比例原则;基本权利


二、发文10篇(王利明教授)


1.论受害人自甘冒险(《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2期)


内容提要: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第954条确认了自甘冒险规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该规则没有严格区分自甘冒险与受害人同意,且将其作为免责事由,缺乏对构成要件的严格限制,需要作出进一步的完善。尤其是考虑到自甘冒险情形的特殊性,应当将其适用比较过失规则,而不宜简单地将其规定为免责事由。此外,关于自甘冒险活动中组织者的责任,也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而确定组织者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并应当承担责任。


关键词:自甘冒险;过失相抵;免责事由


2.民法典物权编应规定混合共同担保追偿权(《东方法学》2019年第5期)


内容提要: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在权利属性上属于法定追偿权而非代位追偿权,连带责任理论、法定债权移转等不能替代混合共同担保中的追偿权,由于混合共同担保具有实现公平价值、分散风险、鼓励担保、防止道德风险等功能,因此,民法典物权编应对此加以明确肯定。在追偿权的具体行使上,追偿份额的确立原则上应予以平摊,特定情况下需按比例确定,且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份额的确立只能行使一次,以避免发生循环追偿现象。


关键词:民法典;混合共同担保;追偿权;公平


3.违约中的信赖利益赔偿(《法律科学》2019年第6期)


内容提要:违约中信赖利益赔偿制度的产生是合同法的新发展。信赖利益赔偿的理论基础在于,充分救济非违约方的损失,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协作关系,并保护交易安全。违约中的信赖利益赔偿主要适用于履行利益模糊难以计算、一方不履行直接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因违约方的欺诈导致非违约方的信赖利益损失超出了履行利益的损失等案件。在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并存时,二者不能得到同时赔偿,而只能择一主张,且信赖利益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履行利益赔偿。


关键词:信赖利益;履行利益;违约救济;损害赔偿


4.情事变更制度若干问题探讨——兼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第323条(《法商研究》2019年第3期)


内容提要:在民法典中承认情事变更,首先应当参酌可预见程度标准、获益标准、影响广泛性标准、外部性标准、风险防范标准,将其与商业风险予以区分。《民法典合同编》不宜将不可抗力排除在情事变更的事由之外,但在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形下应当允许当事人选择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的法律效果。《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关于继续谈判义务的规则需要进一步完善,应当明确规定遭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应及时要求继续谈判,继续谈判须遵循诚信原则,违反继续协商义务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关键词:民法典;情事变更;商业风险;不可抗力;继续谈判义务


5.民法典编纂与中国民法学体系的发展(《法学家》2019年第3期)


内容提要:民法学理论体系的发展与民法典编纂相互促进、密不可分。民法学研究所形成的民法学理论体系,对民法典编纂具有体系构建、概念和术语的确立、制度安排和规则设计的作用。民法典编纂将促进民法学学科的体系化、价值体系的完善、民法学研究的发展、现代化和法律解释学的体系化发展。中国民法学的主体性意识,即问题导向意识、本土意识、实践意识、时代意识和创新意识,在民法典编纂中得以提升。民法典编纂推进中国特色的民法学理论体系的发展,包括民法价值、民法内容、民法体系、民法解释学和民法方法多元化发展。


关键词:民法典编纂;民法学体系;价值体系;主体性意识


6.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同时行使之质疑(《法学评论》2019年第2期)


内容提要:《民法典分编(草案)》(二审稿)第331条第2款关于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同时行使的规定具有独创性,但其合理性存疑。本文认为,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制度功能上的差异是同时行使的理论障碍。二者同时行使导致制度功能、适用对象、行使范围的混淆,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并不相同,也难以同时行使。虽然两种保全措施的行使效力存在差异,但这并非撤销权的制度缺陷,而是该制度的内在要求,不宜通过同时行使规则而予以改变。


关键词:代位权;撤销权;同时行使;民法典


7.论民法典物权编中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清华法学》2019年第3期)


内容提要:我国现行《物权法》虽然规定了预告登记却并没有明确规定预告登记的效力。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物权编有必要全面规定预告登记具有保障债权实现的效力、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限制物权处分的效力、确定权利顺位的效力。预告登记具有对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对标的物进行处分的效力,但抵押权的预告登记不能产生优先受偿效力。由于预告登记的效力涉及物权的变动、物权效力以及各个物权之间的优先顺位问题,在物权法中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关键词:预告登记;保障债权实现;限制处分;顺位保全


8.数据共享与个人信息保护(《现代法学》2019年第1期)


内容提要: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数据共享现象日益普遍。数据共享是一种重要的数据利用方式,也是数据流通和数据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数据共享中的个人信息仍然属于信息权利人的权利,与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行为一样,数据共享也应当获得信息权利人的授权。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在规定个人信息权利时,应当规定数据共享规则,数据共享规则的设计应当妥当平衡数据流通与信息主体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在具体设计数据共享规则时,应当在区分不同个人信息类型的基础上,设计信息主体的授权规则。


关键词:数据共享;个人信息;民法典


9.论我国民法典中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规则(《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8期)


内容提要:我国《商标法》已经规定了侵害商标权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仍有必要规定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的一般规则。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只是作为损害赔偿的例外而适用,为了防止该制度被滥用,有必要通过明确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且客观上必须构成情节严重,并通过赔偿数额的限制,作为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的限制,从而保障我国民法典中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规则的准确适用。


关键词:民法典;惩罚性赔偿;故意;情节严重


10.论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分离(《中国法学》2019年第1期)


内容提要: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体例的重大创新,在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中是否应当规定人格权请求权,以及如何规定人格权请求权,是我国人格权立法需要解决的重大疑难问题。笔者认为,人格权请求权的独立性是其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分离的基础,人格权请求权的产生与发展是人格权制度重要的发展趋势;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是其二者分离的原因;充分有效保护人格权是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分离的目的。笔者并对民法典草案中有关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分离模式的立法选择作出了探讨。


关键词:人格权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典制定


二、发文8篇(刘艳红教授、张明楷教授)
(一)刘艳红教授


1.“法益性的欠缺”与法定犯的出罪——以行政要素的双重限缩解释为路径(《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1期)

内容提要:犯罪是侵犯或威胁法益的行为,法定犯是单纯违反禁止规范的犯罪,是对国家规定的单纯不服从,并没有实质地侵害法益,其在法益侵害性的问题上存在先天不足。没有法益作为判断可罚性的理论支撑和限缩作用,导致其出罪机制不畅以及司法实务中法定犯的日益口袋化。针对法定犯有别于自然犯的这一特性,基于法定犯构成要件要素主要为行政要素,即表达的是对行政法律法规的保护与强调而非刑法自体恶的要素,为弥补法定犯法益性欠缺所导致的法益甄别与限制刑法处罚范围作用的欠缺,宜对法定犯中的形式性与实质性行政要素进行双重限缩解释,以建立法定犯有效的出罪渠道,实现刑法处罚范围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关键词:法定犯/自然犯;法益行政要素;出罪

2.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的反智化批判(《东方法学》2019年第5期)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技术热潮的再度兴起,使得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空前繁盛,但当前研究出现了违反人类智力常识的反智化现象。概念附会现象严重,不少成果只是基于“AI+法律”的任意性组合,“泛人工智能化”研究正在产生大量学术泡沫;制造人工智能研究中的“假问题”或误将司法适用问题当作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中的元问题,理论创新方向值得怀疑;将对策与科技问题当作理论与学术问题,离开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与方法,使得人工智能的研究日益滑向不可知论。人工智能并未对法律基础理论、法学基本教义提出挑战,受到挑战的只是如何将传统知识适用于新的场景。法学研究应该避免盲目跟风,走出对人工智能体的崇拜,回归学术研究的理性轨道。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学;反智化;法教义学

3.《监察法》与其他规范衔接的基本问题研究(《法学论坛》2019年第1期)

内容提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可以分为初步建构与全面深化两个阶段。以《监察法》的出台为主要标志,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第一阶段”任务基本完成。目前,我国正处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第二阶段”,即全面深化阶段。在该阶段,腐败治理处于新的拐点,国家监察体制实际运行的过程中相继出现“以罚代刑”、“纪法混淆”等现象,深刻地折射出“法法衔接”以及“纪法衔接”不畅的问题。因此,为建构高效能、高质量的反腐败机制,必须认真处理好《监察法》与其他法律规范、党纪监督与国法监察之间的基本关系,清除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过程中的法治障碍。

关键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深化阶段;法法衔接;纪法融合

4.职务犯罪案件非法证据的审查与排除——以《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之衔接为背景(《法学评论》2019年第1期)

内容提要:《监察法》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监察委员会的独特性及相关立法的宏观性引发了《监察法》与新《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衔接新问题。非法证据的排除依据在于“自白任意性规则”,对于以刑讯逼供、威胁、非法拘禁等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应当“强制性排除”,对以欺骗引诱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以及重复性供述应当予以“裁量性排除”。职务犯罪案件非法证据排除涉及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的外部配合与制约关系,应摆脱“调查中心主义”、强调“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审查实质化,更加注重发挥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检察监督职能,并同时保障被《监察法》迟滞到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等辩护权,不能降低对证据审查的要求。

关键词:职务犯罪;非法证据;法法衔接;调查中心主义;证据审查实质化

5.法定犯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之实践展开——以串通投标罪“违反招投标法”为例的分析(《清华法学》2019年第3期)

内容提要:刑法理论自提出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概念之后,并未结合(具体)法定犯的特殊性做有针对性的发展。以串通投标罪等为代表的、刑法条文未规定违反何种国家规定的法定犯,如何理解并确定其构成要件要素,在理论和实务中存在争议。根据法定犯的原理,立法预设前提以及司法实践的判决,宜增加“违反招投标法”作为串通投标罪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以从法教义学角度强化对法益的保护,并增加罪刑法定原则在法定犯领域的体现度。“违反招投标法”作为串通投标罪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之确立,是一个具有穿透力的话题,它意味着在其他类似立法例的法定犯中,“违反……规定”同样为其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基于刑法教义学的构成要件理论,以及法定犯与自然犯的本质区别,探讨并发展以串通投标罪为代表的法定犯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理论,对于避免法定犯日益沦为口袋罪,丰富法定犯及构成要件理论与实践,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法定犯;串通投标罪;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6.网络爬虫行为的刑事规制研究——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为视角(《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11期)

内容提要:网络爬虫在其被使用以来的二十余年时间里,之前被人们视为没有问题的中立技术,如今被人们视为“道德上可疑的并可被视为违法”的技术。结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具体领域和行为,情境化地探讨网络爬虫行为违法性及其刑事规制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网络安全法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确立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合法性原则,以及网络爬虫领域规范爬虫行为的行业规则即爬虫协议(Robots协议),是判断爬虫行为形式上非法的重要标准。对爬虫行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是否构成犯罪还应从实质上加以判断。行为人在权限许可范围内使用爬虫行为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采取爬虫行为非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等行为,不构成犯罪。通过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形式入罪与实质出罪双重机制,可以合理实现对网络爬虫行为的刑事规制。

关键词:网络爬虫;合法性原则;爬虫协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形式判断;实质判断

7.网络犯罪的刑法解释空间向度研究(《中国法学》2019年第6期)

内容提要:社会空间能够形塑法律事实和法律概念。网络空间的社会性使网络犯罪的事实和概念得以出现和生成。网络犯罪具有计算机作为犯罪对象、计算机作为犯罪主体和计算机作为犯罪工具三种类型。网络犯罪是对传统线下犯罪的进化:由于网络空间中的虚拟性、平台性、智能性、复制性,刑法的空间效力面临虚置危险,犯罪的行为主体转向网络平台,犯罪的行为构造发生松动重组,刑罚的裁量基准愈加重叠多样。对此,刑法应当兼顾立法技术和解释能力。在解释论上,一要认知网络本质,二要重视案件事实。隐喻既是事实分析方法,也是法律解释思想:通过将陌生的线上事物转化为熟悉的线下事物,使案件事实向法律规范靠近;通过释放法律关于线上事物的隐喻含义,将法律规范向案件事实拉近。

关键词:刑法解释;网络空间;传统线下犯罪;网络犯罪;隐喻思想

8.论法定犯的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中外法学》2019年第5期)

内容提要:法定犯的刑法条文设置“违反国家规定”这一要素有直接规定、间接规定与没有规定三种模式。其中,对于没有规定这种模式,可否如同前两种模式那样援引相关国家规定并据之判断行为的违法性尚需研究。基于法定犯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双重特性,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法定犯的内部结构和处罚范围以及司法实务出发分析,刑法条文中未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法定犯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深入探讨法定犯的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有助于寻找法定犯的违法性判断的前置法,理解法定犯单纯不服从(而非侵害法益)的违法性实质,对于化解法定犯口袋化的困境,推动构成要件理论的精细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定犯;违反国家规定;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双重违法性;构成要件理论

(二)张明楷教授


1.对向犯中必要参与行为的处罚范围(《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5期)

内容提要:片面对向犯中的必要参与行为的处罚根据与处罚范围,是一个重要问题。立法者意思说为不处罚片面对向犯的必要参与行为提供了线索,也为判断处罚某种必要参与行为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提供了体系解释的依据。但是,立法者意思说具有不明确性,需要同时采用个别的实质说,即需要从违法与责任两个方面寻找实质理由。对任何一种必要参与行为的可罚性,都可以乃至需要根据立法者意思说与个别的实质说进行审视,既可能以立法者意思说限制实质说的处罚结论,也可能以实质说限制立法者意思说的处罚结论。立法者意思说的运用,与刑法分则的立法体例与具体规定密切关联,并非简单地判断必要参与行为是否具有定型性或者是否逾越了最小必要限度,而是要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方式进行具体判断。必要参与行为侵害了参与者本人的法益时,该行为当然不成立共犯,但是,在必要参与行为侵害的是公共法益、复杂法益或者选择性法益时,需要依照共犯的处罚根据判断其是否成立共犯。

关键词:对向犯;必要参与行为;处罚根据;处罚范围

2.防卫过当:判断标准与过当类型(《法学》2019年第1期)

内容提要:认为《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了特殊正当防卫的观点,既缺乏理论根据,也导致司法实践将正当防卫认定为防卫过当;应当认为,第20条第3款只是注意规定,即只是提示性规定了防卫不过当的情形。对于第20条第2款所规定的“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不应当区分为行为限度与结果限度两个要件,而应作为一个要件并进行综合判断。对于被侵害人利益的优越程度,应当根据第20条第3款的提示性规定得出结论:(1)不法侵害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的,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防卫行为没有过当。(2)不法侵害属于其他普通犯罪行为,即使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的,一般也不属于防卫过当。(3)防卫行为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法侵害人造成轻伤的,不可能属于防卫过当。就具体案件主张防卫过当的司法人员,应当善于倾听和采纳“不过当”的结论与理由;对《刑法》第20条进行文理解释,可以得出防卫过当包括质的过当与量的过当的结论;量的过当具备防卫过当减免处罚的实质根据,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判断标准;过当类型

3.宪法与刑法的循环解释(《法学评论》2019年第1期)

内容提要:宪法学与刑法学的本体都应当是解释学,而不是立法论;宪法的基本目的是保护人权,刑法也致力于限制国家机关对公民自由的干涉,宪法与刑法都是公民的大宪章;不管是什么意义上的合宪性解释,都需要在宪法与刑法之间进行循环解释。原则上讲,刑法的所有问题都有可能被转化为宪法问题并加以处理;合宪性解释既对刑法具有重要意义,也对宪法具有重要作用。既存在源于宪法的刑法原则,也存在源于刑法的宪法原则。从刑法的角度解释宪法可以发现,罪刑法定主义、法益保护主义、责任主义是源于刑法的宪法原则。从宪法角度解释刑法,不仅使刑法解释多了一个新的视角和有效的解释路径,而且有利于根据宪法对刑法进行违宪判断;对空白刑法规范、终身监禁、剥夺言论自由以及没收财产都需要进行违宪判断。

关键词:合宪性解释;宪法;刑法;循环解释

4.骗取贷款罪的构造(《清华法学》2019.05)

内容提要:各地司法机关对骗取贷款罪的处罚范围不统一,总的来说扩大了本罪的处罚范围;但刑法理论提出的限制处罚范围的路径,也未必合理;明确骗取贷款罪的构造,对于合理确定本罪的处罚范围具有重大意义;骗取贷款罪不是行为犯,而是结果犯,其中的“结果”是指“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不是构成要件结果,也不是客观的超过要素,有其他“严重情节”不是构成要件要素或者整体评价要素;只能将“重大损失”与“严重情节”归入客观处罚条件;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不能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删除刑法关于“严重情节”的规定;司法机关应当按照诈骗犯罪的构造认定骗取贷款罪,并依照刑法对贷款诈骗罪的规定确定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行为,进而合理限制本罪的成立范围。

关键词:骗取贷款罪;结果犯;客观处罚条件;贷款诈骗罪

5.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处罚条件——《刑法》第196条第2款的理解与适用(《现代法学》2019年第2期)

内容提要:司法实践不当扩大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范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正确理解《刑法》第196条第2款所规定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体系地位;“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既不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责任要素,也不是仅具有语感意义,而是客观处罚条件。恶意透支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发卡银行催收后予以归还的,虽然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但因为缺乏客观处罚条件,不能给予刑罚处罚;透支后产生不归还的意思因而未归还的,以及透支后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归还的,原本就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后,在提起公诉前或者一审判决前由持卡人或者保证人全部归还的,应当不起诉或者应当免予刑事处罚;客观处罚条件的法律效果适用于所有的犯罪人,而不应当将“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行为人排除在外。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客观处罚条件;具体适用

6.电信诈骗取款人的刑事责任(《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3期)

内容提要:就电信诈骗而言,在通常情况下,只要被害人将资金汇入行为人所指定的账户,就应当认定为诈骗既遂(如果被害人在24小时之内可以取消转账或前往银行止付的,则经过24小时之后为诈骗既遂)。在事前没有通谋的情况下,取款人在电信诈骗正犯者既遂后实质性终了之前帮助取款的行为,不能成立诈骗罪的共犯,只能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反复帮助特定同一电信诈骗正犯者套现、取款的行为人,即使表面上没有语言、文字的事前通谋,也能够成立诈骗罪的共犯。换言之,虽然第一次取款行为仅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在事实上形成心理默契的情况下,后面的取款行为应当成立诈骗罪的共犯。取款人连续为同一特定电信诈骗正犯者取款,前面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后面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共犯的,应当作为包括一罪处理,认定为诈骗罪(但不能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数额计入诈骗数额),不实行数罪并罚。

关键词:电信诈骗;取款人;共犯;罪数

7.论缓和的结果归属(《中国法学》2019年第3期)

内容提要:结果归属可以分为三种类型:通常的结果归属(客观归责)、严格的结果归属与缓和的结果归属。将他人自杀死亡的结果归属于行为人的引起行为,就是典型的缓和的结果归属。缓和的结果归属具有两个特点:一是结果归属的条件缓和,即尽管不符合通常的结果归属条件,但仍然将结果归属于行为人的行为;二是结果归属后的刑事责任追究比较缓和,即虽然将自杀死亡结果归属于行为人的引起行为,但并非令行为人承担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只是使行为人承担相对较轻犯罪的刑事责任或者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缓和的结果归属具有中国特色,在当下有其存在的原因与理由,不能以德国的客观归责理论为标准否定中国的缓和的结果归属现象。相反,一部分缓和的结果归属现象可以得到维持,与此同时,也要从构成要件的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责任方面对缓和的结果归属现象进行适当限制,并禁止基于缓和的结果归属对行为人适用加重的法定刑。

关键词:缓和的结果归属;类型;因果关系;主观责任

8.共同正犯的基本问题——兼与刘明祥教授商榷(《中外法学》2019年第5期)

内容提要:共同正犯是客观存在的一种参与形态,不管是采取单一制正犯体系,还是采取区分制共犯体系,都不应否认共同正犯概念;共同正犯包括实行共同正犯与共谋共同正犯,否认共谋共同正犯的观点并不可取;共同正犯与正犯具有明显区别,最广义的共犯包括正犯(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从犯)四种参与形态,而不是只有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三种形态;就身份犯而言,如果非身份犯在犯罪中起到了主要作用,与有身份者“共同”引起了构成要件结果,也能成为共同正犯;所谓“部分行为全部责任”,是指即使共同正犯者没有实施构成要件的全部行为、没有直接造成构成要件结果,但由于其行为与全部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且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主要作用,也要使之对全部结果承担正犯的责任。

关键词:共同正犯;必要性;类型;性质;处罚原则


三、发文7篇(陈兴良教授、高圣平教授)
(一)陈兴良教授


1.从对合共犯论到阶层共犯论(《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5期)

内容提要:共犯论是犯罪论的特殊问题,它只能在犯罪论体系的框架内解决。根据阶层犯罪论,共犯论是围绕着三阶层的体系而展开的,无论是共犯处罚根据中的因果共犯论、违法共犯论和责任共犯论,还是共犯对于正犯的从属性程度,即夸张从属形式、极端从属形式、限制从属形式和最小从属形式,都和三阶层之间具有密切关联。而对合犯罪论,以主客观相统一为中心建立的犯罪论,对于共同犯罪的阐述也只能是从共同犯罪行为和共同犯罪故意这两个方面进行论述,不能充分发展出深入和复杂的共犯理论。我国存在一个从对合犯罪论到阶层犯罪论的演变过程,在共犯论上同样出现了从对合共犯论到阶层共犯论的转变。

关键词:阶层犯罪论;阶层共犯论;对合犯罪论;对合共犯论

2.刑民交叉案件的刑法适用(《法律科学》2019年第2期)

内容提要: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交叉的案件,此类案件容易混淆民事不法和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因此,应当从理论上进行深入的研究,为司法实践正确区分民事不法和刑事犯罪提供刑法教义学的根据。在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案件的犯罪认定,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分别处理:(1)形式看似民事法律行为,实质上属于刑事犯罪行为;(2)形式上看似刑事犯罪行为,实质上属于民事法律行为;(3)刑事犯罪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交织。民法是形式思维,强调法律关系。但刑法与之不同,具有实质判断的性质。因此,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时候,应当注意民法和刑法在法律思维方法上的差异。

关键词:刑民交叉;民事不法;刑事犯罪;法律思维方法

3.他行为能力问题研究(《法学研究》2019年第1期)

内容提要:他行为能力是一个在刑法理论中存在重大争议的概念,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确定他行为能力在犯罪论中的体系性地位。行为论的观点认为,他行为能力属于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行为的问题,应在行为论中考察他行为能力。不法论的观点认为,他行为能力是违法阻却事由判断的根据之一,应在不法论中考察他行为能力。责任论的观点认为,他行为能力是责任非难的根据之一,应在责任论中考察他行为能力。他行为能力是行为人选择实施其他行为的可能性,其与意志自由一体两面,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为的成立要素。通过否定他行为能力的存在,可以排除行为的存在,从而否定犯罪的成立。因此,行为论的观点是正确的。

关键词:他行为能力;意志自由;行为论

4.互联网帐号恶意注册黑色产业的刑法思考(《清华法学》2019年第6期)

内容提要:如何在刑法上惩治恶意注册黑色产业,已成为当前我国刑法理论应当面对的问题。互联网恶意注册黑色产业可以分为三个环节:上游行为、中游行为和下游行为。恶意注册黑色产业链上游行为是指为恶意注册黑色产业提供注册所用的信息和资料、程序工具和技术支持等。中游行为是指利用从接码平台处取得的手机号和验证码以及打码平台获得的图像验证码识别,利用公民信息、自动化运行工具和突破安全保护措施的工具,完成整个注册过程和养号过程。下游行为是指出售恶意注册的账号,以及利用恶意注册的账号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在我国刑法中,互联网账户的恶意注册行为本身并没有规定为独立罪名,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通过法律解释,对互联网恶意注册黑色产业的上述三种行为按照现有刑法规定进行惩治。

关键词:互联网恶意注册;黑色产业;互联网犯罪

5.投机倒把罪:一个口袋罪的死与生(《现代法学》2019年第4期)

内容提要:投机倒把罪属于经济犯罪,而经济犯罪与一个国家的经济体制存在密切的关联性。从1949年到1979年,我国没有制定《刑法》,但在有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中,却对投机倒把罪做了规定,成为当时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惩治破坏计划经济体制的投机倒把行为的主要根据。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了投机倒把罪,但对投机倒把行为没有具体规定,主要是通过司法解释进行规定,因而投机倒把罪具有口袋罪的特征。随着从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投机倒把罪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化。尤其是1997年《刑法》废除了投机倒把罪,代之以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仍然保留了口袋罪的特征,利用《刑法》第225条第4款关于其他非法经营行为的兜底规定,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不断扩张非法经营罪的范围。从投机倒把罪到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演变,可以视为是我国《刑法》70年历史变迁的一个缩影。

关键词:投机倒把罪;非法经营罪;口袋罪;堵截构成要件

6.正当防卫的司法偏差及其纠正(《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8期)

内容提要: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对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其他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存在较大的偏差,主要表现为正当防卫与普通犯罪的混淆以及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混淆。之所以发生这种情况,原因在于对正当防卫性质缺乏正确认识,此外,还与维稳观念和案件考评机制密切相关。为解决正当防卫的司法偏差,应当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并且通过指导性案例和司法解释等方式,形成正当防卫的司法规则。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司法认定;司法规则

7.注释刑法学经由刑法哲学抵达教义刑法学(《中外法学》2019年第3期)

内容提要:我国刑法学是随着1979年刑法的颁布而重建的,迄今已经40年。在过去的40年中,我国刑法学经历了由注释刑法学到刑法哲学,再演进为刑法教义学这三个阶段。注释刑法学采用解释方法对刑法条文进行阐述,在1979年刑法颁布之初,对刑法的司法适用提供了学理指导,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是我国刑法学恢复初期的知识形态。注释刑法学缺乏理论深度和广度,在这种情况下,刑法哲学成为我国刑法学发展的一个突破口。刑法哲学采用哲理分析方法,对刑法进行价值评判和体系建构,提升了我国刑法学的理论水平。在我国1997年刑法颁布以后,随着德日刑法教义学的引入,我国刑法学界开始接受刑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并以我国刑法规范为中心,进行教义学分析,由此形成我国教义刑法学的知识形态。刑法教义学与刑法哲学处于不同的知识层面,而从注释刑法学提升到教义刑法学,才是我国刑法学40年发展的主要成果。

关键词:注释刑法学;刑法哲学;刑法教义学

(二)高圣平教授


1.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效力判断的解释基础——基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分歧的分析和展开(《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1期)

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大多通过界定《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性质(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来判断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效力。此一裁判进路有其局限性,一则强制性规定的二元化区分无法涵盖私法上的越权规范;二则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首先应解决的是该行为的效果是否归属于公司,其次才有合同效力判断的讨论空间,两者并非同一问题。从规范目的看,第16条是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的法定限制来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利益。法定代表人越权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首先应以《合同法》第50条为基础判断该行为是否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未尽审查义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其法律后果应当类推无权代理的规定予以处理,即对公司而言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

关键词:公司担保;法定代表人;规范性质;法定限制;越权代表

2.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与民法典物权编编纂——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法商研究》2019年第6期)

内容提要:在“三权分置”所引发的承包地产权结构调整中,不存在“土地承包权”这一权利,民法典物权编应当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用益物权类型,无须将其改造为“土地承包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仅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取得和保有的财产权利,其主体范围相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更为狭窄。在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目标之下,应明确登记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变动的法律意义,将其定位于对抗要件,由当事人参酌具体情事选择是否登记。承包农户供作融资担保的土地权利仍然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的实现,不宜采取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变价的方式,而只能采取强制管理或收益执行的方法,就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价款优先受偿。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三权分置”;登记对抗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3.宅基地制度改革与民法典物权编编纂——兼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法学评论》2019年第4期)

内容提要:宅基地制度改革旨在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基础上,激活宅基地的财产价值。为反映试点改革成果,民法典物权编应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性法条中增加收益权能,同时,为坚守宅基地居住保障功能,并使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得以顺利开展,还应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属性。宅基地使用权虽因审批而设立,但仍应强调登记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物权变动的法律意义,以为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和抵押提供技术前提。基于宅基地确权颁证尚未做到全覆盖的现状,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变动宜采登记对抗主义。宅基地使用权应具有融资担保能力,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现一般应采取收益执行的方法,以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收益清偿债务。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三权分置”;登记对抗主义;收益权能

4.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后的承包地法权配置(《法学研究》2019年第5期)

内容提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强化乡村振兴制度性供给的重要方面,也是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出发点。在“三权分置”政策的指导下,2018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将承包地的产权结构确定为“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其中前者派生出后者;原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以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重构为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具有身份属性的用益物权,承包方可以出租(转包)、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为他人派生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是市场化的财产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债权,经登记的土地经营权具有类似于物权的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均可充任抵押财产,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上之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权人仅得以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价款优先受偿,不得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变价受偿。

关键词: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三权分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

5.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与民法典物权编编纂——兼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物权编(《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2期)

内容提要:《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将“三权分置”政策传达为“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其中土地经营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民法典物权编应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用益物权种类,无须改称为土地承包权,也无须增设土地经营权。现行法上“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被界定为土地经营权,如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仅限于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构成的承包农户。不同的流转方式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仅有出租(转包)、入股以及类似方式才能产生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实现之时,只得采取强制管理的方法,以土地经营权的收益清偿债务。

关键词:“三权分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

6.土地经营权制度与民法典物权编编纂——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现代法学》2019年第5期)

内容提要:土地经营权既可派生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派生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其所反映的是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具有类似效果的形式所体现的农用地利用关系。在承包地“三权分置”所引发的承包地产权结构调整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权利,各有其主体资格和权利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和转让不发生派生土地经营权的效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享有的利用承包地从事农业生产的权利也不表达为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但不同类型的土地经营权所受保护的程度存在差异,其中经登记者具有类似于物权的效力。土地经营权的不动产利用权性质,决定了其为不适于出质的财产权利,其上所设定的担保物权应属抵押权。为维系不动产(权利)抵押权物权变动规则的一致性,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应采登记生效主义。

关键词:土地经营权;承包地“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登记生效主义

7.未登记不动产抵押权的法律后果——基于裁判分歧的展开与分析(《政法论坛》2019年第6期)

内容提要:不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不设立,但仅此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针对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健全的实际情况,在不动产抵押权未登记系因登记部门原因的情形下,该不动产抵押权具有不得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该第三人仅限于抵押当事人之外就标的财产具有物权利益的人。在抵押合同有效、不动产抵押权未设立的情形之下,抵押人未尽登记义务,构成违约行为,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继续履行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亦可以就主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以抵押财产的价值为限,向抵押人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抵押人已经向抵押权人提出协助办理抵押登记的请求,而抵押权人未予以协助的,构成受领迟延,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抵押人的责任。

关键词:未登记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义务;受领迟延;违约责任;补充责任


四、发文6篇(陈瑞华教授、刘宪权教授、杨立新教授、周新副教授)

(一)陈瑞华教授


1.论国家监察权的性质(《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1期)

内容提要:监察机关对全体公职人员行使监察权,这是我国监督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通过预防和惩治腐败来对公职人员实施的专门性监督。在国家宪法层面上,各级监察委员会属于对公职人员行使监督、调查和处置职能的国家监察机关。监察机关不仅要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调查,而且其调查所取得的证据材料还可以直接在刑事诉讼中被作为证据使用,监察机关的调查权具有侦查权的性质和效果。监察机关的留置措施在取代“两规”方面取得了一些法治进步,但仍然属于在正式的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之外,兼具刑事强制措施和隔离审查措施的特殊调查手段。监察法在加强被调查人的权利保障方面取得了一些进步,但仍然存在诸多方面的缺憾。未来,对惩治腐败与保障人权加以兼顾,对于监察机关的权力进行有效的约束,仍然是一项重大的法治课题。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监察权;监察机关;调查权;留置;权利保障

2.企业合规制度的三个维度——比较法视野下的分析(《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3期)

内容提要:建立一种有效的合规计划,已经成为西方企业进行内部治理的重要方式。我们可以将合规管理与业务管理、财务管理视为当代公司治理的三大组成部分。但是,西方企业之所以在建立合规计划方面具有强大的动力,是因为合规在刑法上具有多重激励机制,也就是,建立有效的合规计划可以成为涉嫌犯罪的企业寻求不起诉、作出无罪抗辩、获得减免刑罚乃至与监管机构签署暂缓起诉协议的重要依据,企业由此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也正是在这种刑法激励机制的作用下,西方律师业逐渐发展出来一种重要的合规业务,将独立的合规调查、对监管起诉的应对以及合规计划的打造作为这种业务的基本内容。只有将企业合规同时视为公司治理的手段、刑法上的激励机制以及律师协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业务,才能对其形成一种完整的理解。

关键词:合规计划;公司治理;刑法激励机制;暂缓起诉协议;合规调查

3.刑事诉讼的公力合作模式——量刑协商制度在中国的兴起(《法学论坛》2019年第4期)

内容提要:通过引入量刑协商机制来对被告人认罪认罚发挥激励作用,是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主要创新之处。这一机制对于吸引被告人认罪认罚和接受速裁程序,促进被告人认罪案件得到快速处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检察官滥用权力、被告人被迫认罪、值班律师无法提供有效法律帮助以及法官司法审查流于形式等一系列制度缺憾。在关注这一制度进一步改革的同时,还应对控辩协商制度在我国所面临的观念障碍给予足够的重视。而正是这些价值观念上的冲突和困扰,才使得我国的量刑协商机制只能在较小范围内发挥作用。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协商;实质的程序正义;值班律师;司法审查

4.刑事辩护制度四十年来的回顾与展望(《政法论坛》2019年第6期)

内容提要: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四十年来的发展,可以被梳理成五条线索或脉络:一是律师从“国家法律工作者”向“法律代理人”的转变,律师职业伦理随之从原有的注重公益义务走向对忠诚义务的强化;二是律师辩护阶段从原有的“法庭辩护”逐步走向“全流程辩护”;三是从原有的注重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走向保障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四是从原有的律师参与诉讼走向“律师有效辩护”;五是在辩护权利的保障机制上引入律师权利救济机制和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在上述五个方面,刑事辩护制度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也存在深层的制度问题,更存在着进一步改革和发展的空间。

关键词:刑事辩护制度;法律代理人;全流程辩护;法律援助;有效辩护;权利救济;风险防控

5.刑事对物之诉的初步研究(《中国法学》2019年第1期)

内容提要:在被告人逃匿或死亡案件中确立违法所得没收制度,标志着一种刑事对物之诉机制在我国得到确立。而在被告人到场案件中引入对物之诉机制,不仅可以有效地限制法院在涉案财物追缴方面的自由裁量权,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活动创造条件,而且符合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理念,可以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要构建刑事对物之诉机制,就要调整对物之诉与对人之诉的关系,确定对物之诉的程序模式。与此同时,在引入一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理论的基础上,需要对被害人参与对物之诉的方式作出恰当的制度设计,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诉讼地位给予适当的安排。在刑事诉讼中引入对物之诉机制,将使涉案财物追缴成为独立的诉讼标的,促成司法裁判形态的多元化,并使得涉案财物追缴程序被纳入诉讼化的轨道。

关键词:涉案财物追缴程序;对人之诉;对物之诉;独立性对物之诉;附带性对物之诉

6.行政不法事实与犯罪事实的层次性理论——兼论行政不法行为向犯罪转化的事实认定问题(《中外法学》2019年第1期)

内容提要:我国刑法确立了大量以行政违法为前提的罪名。司法机关要认定这类犯罪事实,就应同时确认行为人构成行政不法事实和“特定构成要件事实”。根据行政处罚与犯罪的包容性原理、两种处罚后果的阶层性理论以及两种事实错误的成本理论,我们将行政不法事实与犯罪事实视为处于两个不同位阶的法律事实,两者无论是在证明对象、调查取证的方式、对非法取证的救济上还是在事实认定标准上,都存在着实质性的差异。按照这一理论,法律对行政证据向犯罪证据的转化要施加严格的限制,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罚认定结论对于刑事司法机关并不具有预决的效力。当然,在一些特定的场合下,基于效率、便利等实用性的考虑,也可以确立层次性理论的若干例外。

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犯;行政不法事实;犯罪事实;层次性理论

(二)刘宪权教授


1.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主观罪过的认定(《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4期)

内容提要:对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主观罪过的研究和准确认定,有利于防范人工智能技术风险,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进步。研发者设计以实施犯罪行为为主要目的的智能机器人时,对于智能机器人造成的一切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其主观罪过应被认定为直接故意。研发者设计以实施非犯罪行为为主要目的的智能机器人时,对于智能机器人造成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当研发者违反了注意义务且有刑法明文规定时,其主观罪过应被认定为犯罪过失。应根据智能机器人的“智能”程度分“直接过失”、“管理过失”、“监督过失”三种类型来确定研发者犯罪过失的认定标准。

关键词:人工智能;研发者;犯罪故意;犯罪过失;认定标准

2.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责任演变:昨天、今天、明天(《法学》2019年第1期)

内容提要:普通机器人、弱智能机器人、强智能机器人分别是普通机器人时代、弱人工智能时代、强人工智能时代的产物。从非智能到智能、从弱智能到强智能的“进化”史,其实是一部机器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逐步增强、人之意识与意志对“行为”的作用逐渐减弱的历史。人与机器人在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上的此消彼长的变化,从根本上影响着刑事风险的样态与刑事责任的分配。在普通机器人时代,经电脑编程后的普通机器人可以成为诈骗类犯罪的对象;在弱人工智能时代,应为弱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者和使用者设定相应义务,明晰二者的刑事责任承担路径;在强人工智能时代,强智能机器人能够在自主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独立作出决策并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将其作为刑事责任主体,并针对其特点设立特殊的刑罚处罚方式。人类社会正处于承旧时代在前、启新时代于后的弱人工智能时代,回顾、梳理、展望人工智能与刑事责任的昨天、今天与明天,不仅可能,且意义重大。

关键词:人工智能时代;刑事责任;普通机器人;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

3.对强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否定说的回应(《法学评论》2019年第5期)

内容提要:弱人工智能机器人不能成为刑事责任主体,但是会对刑事责任的转移或者分配产生影响。对于强智能机器人是否应具有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刑法学界主要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不同观点。坚持否定说的学者所持的理由存在缺陷和误区,当前对强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地位之探究并非在做无用之功。强智能机器人与现有刑事责任主体的差别不应成为否定其刑事责任主体的理由;“强智能机器人不具有自由意志”的论断无法得到证明;因处罚不能而否定强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观点属因果倒置;强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确立不会成为现有刑事责任主体推卸刑事责任的理由。将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强智能机器人作为刑事责任主体不仅有其合理性,且有利于发挥刑法的机能。

关键词:强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肯定说;否定说;缺陷和误区

4.人工智能生成物刑法保护的基础和限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6期)

内容提要:弱人工智能时代下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具备了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的要求,应赋予其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排他性保护。刑法规定著作权犯罪主要保护的是著作财产权。在将相关自然人作为人工智能生成物所承载的著作财产权主体的基础上,对行为人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著作权犯罪行为给予刑罚处罚具有合理性,也符合刑法规定著作权犯罪的立法目的。应基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特点,给予其低于自然人创作的作品的保护,以保证文化市场中利益分配的均衡。对此,可从司法和立法两个方面,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刑法保护设立合理的限度和途径。而强人工智能时代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刑法保护会发生深刻的变化:即对人工智能生成物与自然人创作的作品会予以相同程度的保护,且涉人工智能生成物犯罪的主体会涵括智能机器人。

关键词: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作品;智能机器人

5.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的路径(《现代法学》2019年第1期)

内容提要:在弱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机器人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内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实际上是研发者或使用者行为的延伸,应当由研发者或使用者承担刑事责任。与传统犯罪相比,研发者或使用者之间的刑事责任分配会随着智能机器人“智能”的增长而有所不同。智能机器人“智能”的增长还会影响对行为人量刑的轻重,甚至可能影响对行为人行为的性质判断。智能机器人在自主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超出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时,应将其作为刑事责任主体进行刑罚处罚。此时,智能机器人不能和研发者成立共同犯罪,但有可能和使用者构成共同犯罪。

关键词:人工智能;机器人犯罪;刑事责任;刑法规制;共同犯罪

6.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共同犯罪的认定(《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4期)

内容提要:一般主体可以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教唆犯和帮助犯,符合法律规定且未违反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前提是与特殊主体之间存在事前通谋。建议行为中涉及的未公开信息包括涉及交易投资具体信息的投资决策信息以及涉及证券交易、变动等影响价格的监管信息和行业信息。明示、暗示中的“示”是指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的行为,“明”和“暗”是关于未公开信息是否明确告知而言的。暗示排除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之间存在事前通谋。从实然的角度分析,私募基金从业人员不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主体,从应然的角度分析,应当通过修法的方式将其纳入该罪主体范围。基金从业人员之间利益输送的行为不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

关键词:未公开信息;共同犯罪;私募基金;利益输送;事前通谋

(三)杨立新教授


1.侵权责任法回归债法的可能及路径——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修改要点的理论分析(《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2期)

内容提要: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在一审稿的基础上进行了重大修改,第二章由“责任承担”改为“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条文强调调整的是造成损害的救济责任,侵权责任构成增加损害要件,扩大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保护范围,增加新的免责事由等。这些新的修改,都意味着我国侵权责任法即将迎来一个重大变革,即回归债法而成为侵权损害赔偿法。这一回归的路径是从《民法总则》在“民事权利”一章把侵权行为的后果规定为债权开始的,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的修改将使侵权责任法回归债法,将形成侵权请求权归属于债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归属于民事责任的双重体制,这不仅有助于实现侵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固有请求权的分离,形成结构严整、类型清晰的民事权利保护请求权的体系,更有利于建立内容完整、体系和谐的债法体系。

关键词:侵权责任编;债法;损害赔偿法;请求权

2.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逻辑结构的特点与问题(《东方法学》2019年第2期)

内容提要:经过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首次审议的《民法典分则各编(草案)》的人格权编,在激烈的争论中终于面世,并且向全国公开征求修改意见,不仅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们的充分肯定,而且也得到了公众舆论的好评。这部法律草案植根于中国独特的实践土壤,总结了《民法通则》实施以来确认人格权、保护人格权的丰富经验,结合时代发展的需要,对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整部草案的逻辑结构严谨、和谐,既与《民法总则》的一般性规定相一致,又与民法分则其他各编相关内容相一致,且自身体系完整、自洽,重点突出,是一部比较成功的法律草案。该编目前还存在部分逻辑上的不足,例如将人格权编规定在分则的第三编,与《民法总则》第2条与第五章规定民事权利类型的顺序不一致等,在下一步的修订中应当进一步解决。

关键词:民法典;人格权编;逻辑结构;人格利益;人格权

3.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规则检视(《法学论坛》2019年第3期)

内容提要: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规定网络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的基础上有了重大进展,重申了网络侵权责任一般规则,完善了避风港原则的通知规则的具体规范,补充规定了避风港原则的反通知规则并规定了具体规范,明确了适用红旗原则的主观要件,将使我国的网络侵权责任规则形成完善的规范体系。侵权责任编草案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将与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网络交易产品或者服务侵权责任一道,构成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与网络有关的侵权责任的类型体系。侵权责任编草案的这些规定是成功的,但还存在若干不足,应当在侵权责任编草案的编纂中使之进一步完善,创建我国完善的网络侵权责任规范体系。

关键词:侵权责任编;网络侵权责任;规则

4.电子商务交易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规则(《现代法学》2019年第2期)

内容提要:《电子商务法》第41-45条规定了电子商务交易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规则,除了第41条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之外,第42-45条规定的是电子商务交易领域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规则,包括“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在“避风港”原则中,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的侵权行为享有通知权,一经行使,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即发生相应的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等义务;错误行使通知权的,不仅自己要承担侵权的补偿性赔偿责任或者惩罚性赔偿责任,而且对方即平台内经营者产生反通知权,以对行使通知权的行为予以反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负有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等义务,知识产权权利人享有投诉或者起诉的权利。适用“红旗”原则的要件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了侵权行为而不采取必要措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帮助行为,应当与平台内经营者共同承担侵权连带责任。

关键词: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避风港”原则;“红旗”原则;反通知

5.共同饮酒引发醉酒死亡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界限(《法律适用(理论应用)》2019年第15期)

内容提要:共同饮酒引发醉酒死亡,同饮者未尽法定救助的作为义务,应当承担不作为的侵权责任。共同饮酒原本为生活中的人之常情,但在特殊情况下,同饮者应负必要的法律义务。在审理这类案件中,必须掌握好三个法律适用界限:一是引发醉酒死亡的共同饮酒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的界限,二是共同饮酒的不当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失的界限,三是共同饮酒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界限。其中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力规则,是确定共同饮酒引发醉酒死亡侵权责任范围的基本依据。

关键词:醉酒死亡;侵权责任;同饮者;法律适用;界限

6.合同变更禁止推定规则及适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年第6期)

内容提要:合同变更禁止推定,是指当事人变更合同的意思表示须以明示或者默示的但不含糊的方式为之,当事人未以这两种方式表达合同变更意愿的,禁止根据某种事实推定当事人存在变更合同主观意愿的规则。我国《合同法》第78条和《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第333条规定了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推定为未变更的规则,是禁止推定规则的内容之一,但还应当对合同变更禁止推定规则从正面加以肯定。合同变更禁止推定规则包括四层基本含义:一是合同变更须以明示的方式进行约定;二是合同变更虽然未明示、默示但不含糊的更新意图属于默示的合同变更意思表示;三是任何推定合同变更主观意图的做法都是违反法律的;四是合同变更不得推定规则对主体的拘束效力。

关键词:合同变更;禁止推定;意思表示;明示方式;默示方式;民法典

(四)周新副教授


1.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从宽的实践性反思(《法学》2019年第6期)

内容提要:关于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从宽,我国不少试点单位探索出一些值得总结的经验,同时也反映出若干共同的特点。借助多种实证研究方法,进一步总结认罪认罚前提下量刑从宽的实践状况,尤其是反思其中的不足,包括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从宽事由比较单一、律师对从宽结果的影响程度偏低,等等。通过分析与认罪认罚相关的积极因素、消极因素,立法者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来完善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从宽规则:第一,确定认罪、认罚、从宽的基本内涵,综合分析各种从宽、从重处罚的情节;第二,确立层级化的梯度从宽体系,适应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四大阶段的实践需要;第三,由公检法司共同参与制定适应的量刑指南,注重规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量刑;量刑指南

2.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实践性反思(《法学论坛》2019年第4期)

内容提要: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区分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的前提下,针对试点实务中暴露出的若干难题,立法者应当摆正值班律师与被追诉人的关系。考虑到一般意义的辩护理论很难被直接套用到值班律师制度中,我们可以借鉴协同性司法理念中的沟通、合作因素,进一步拓宽协同性辩护的应用范围,探讨协同性法律帮助的适用性,在充分保证被追诉人自主行使辩护权的积极性的基础上,确定值班律师负有协助被追诉人了解、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法律后果的职能定位,引导辩方内部进行及时的有效的互动并形成一致的意见,实现认罪认罚案件的有效法律帮助。

关键词:认罪认罚;值班律师;协同性司法;协同性法律帮助

3.论认罪认罚案件救济程序的改造模式(《法学评论》2019年第6期)

内容提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推行之初就彰显着在维护公正的基础上提高诉讼效率的价值追求,而司法实践中被告人滥用上诉权的现象却未得到有效缓解,增加了司法负担,消解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高诉讼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此,理论与实务界提出了检察院抗诉模式、限制上诉权模式和突破上诉不加刑原则模式,以期破解部分地区上诉率较高的难题,然而这三种不同的救济程序改造模式均有其局限性。认罪认罚案件救济程序的改造需要考虑公正与效率的平衡,注重人权保障的实现,可以在选择程序简化模式的同时,完善值班律师制度、控辩协商程序以及司法责任制,从而保障认罪认罚案件救济程序的良性运行。

关键词:认罪认罚案件;救济程序;检察院抗诉模式;限制上诉权模式;突破上诉不加刑原则模式

4.公安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实证审思——以G市、S市为考察样本(《现代法学》2019年第5期)

内容提要: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过程中,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工作是不可或缺的一环。根据调研结果,允许公安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方案有利于提高侦查效率和保障诉讼权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实践成效,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障碍和困扰:前者是指多层程序下的案件压力与办案时间的无形分割压缩;后者则是被倒逼的高羁押率与虚假认罪的风险。以上因素都使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效果难以达到预期目标。对此,破解之路在于,应当精简办案程序、改革“刑拘直诉”制度、搭建认罪认罚与取保候审的联动机制、设置从宽规则的层级化体系、构建虚假认罪的判断与预防机制等。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拘直诉;社会危险性

5.我国检察制度七十年变迁的概览与期待(《政法论坛》2019年第6期)

内容提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检察制度经历了成立与撤销、恢复重建、深化改革等发展阶段,并伴随着检察改革的深入推进日趋完善。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回顾70十年来的检察改革,可以发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体系得以健全,其法律监督理念顺应司法实践发展、法律监督内容得到优化、法律监督方式更具效力;检察权运行体系得以完善,办案组织与团队建设、业绩评价与责任追究机制、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改革探索促进了检察权的良性运行;检察机关的管理体系也产生变迁,内设机构改革、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员额制改革等提升了检察机关对机构与人员的管理质量;检察队伍专业能力获得提升,检察人员任职培训和职业道德建设不断发展,现代科技也发挥了助推作用。未来检察改革需要继续在塑造“四大检察”与“十大业务”的检察新格局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完善各项改革举措,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关键词:检察制度;检察改革;法律监督;检察权

6.审查逮捕听证程序研究(《中外法学》2019年第4期)

内容提要:我国逮捕实践中存在的批捕率高、羁押量大等问题,很大程度上为现行审查逮捕模式所致。审查逮捕作为一种司法性质的职能,不但应由司法机关行使,更应以司法化的方式行使。在我国刑事司法语境下,检察机关负责审查批捕存在理论与制度上的正当性。基于此,改革的关键在于将检察机关所进行的封闭式、行政化的逮捕审查引导至诉讼化轨道,以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为辩护权的行使架设平台。目前,我国部分地区正在推进的审查逮捕听证程序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域外保释听证的司法实践,亦为逮捕司法化改革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有益经验。推进审查逮捕听证程序建设,应当在总结试点成效、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革新办案理念,确立检察官居中听审、侦辩两造对抗的诉讼结构,由检察官遵循客观中立的要求进行审查,并赋予被追诉人相应的救济权利,以此构建我国审查逮捕的正当程序。

关键词:审查逮捕;听证程序;司法化;人权保障;捕诉合一

-END-

责任编辑:郇雯倩
审核人员: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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