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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产研究机构博士生2019年度研究成果汇编(下)| 五四特辑

北大法宝 北大法律信息网 2021-07-07
编者按:北大法律信息网已推出23家法学核心期刊2019年度研究机构盘点,梳理并总结2019年法学研究机构的科研情况。值此“五四青年节”来临之际,隆重推出发文量排名前10的研究机构中的博士研究生在23家法学核心期刊的发文情况汇编。因篇幅所限,分上下两部分推出。上篇推送来自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五家院校的博士生研究成果。下篇推送来自华东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五家院校的博士生研究成果。按照高产机构博士生发文数量降序排序,同一机构按照核心期刊拼音降序。关注北大法律信息网微信公众号可查阅“高产研究机构博士生2019年度研究成果汇编(上)”。欢迎登录北大法宝法学期刊数据库查阅更多相关学术文章。

华东政法大学(15篇)

一、《东方法学》

1. 智能合约与私法体系契合问题研究(《东方法学》2019年第2期)

作者:蔡一博(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

内容提要:智能合约的产生、发展有其强大的制度经济学、网络经济价值的动因背景,而不只是昙花一现的代码程序应用,其创造了去中心化的新一代信任模式,重塑了传统交易习惯,抑制了技术应用的负外部性,但这些技术变革及产品应用给私法体系带来了挑战。通过对智能合约的技术解构和法律要点的分析发现,虽然其技术外观上显现自动执行、不可篡改等特点,但法律功能的内在要求上能够涵摄于现有的私法体系的调整范围。为了应对智能合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障碍,需要从智能合约的技术与法律的解构、私法应对规则、风险规制、技术迭代的四个维度进行体系化的梳理和回应,以期能够从该问题的再解释中寻找到未来发展的突破口。

关键词:区块链;智能合约;私法挑战;技术治理

2. 区块链金融:创新、风险及其法律规制(《东方法学》2019年第3期)

作者:崔志伟(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区块链的技术创新主要表现为分布式记账、非对称性加密及智能合约等,在金融领域的价值主要是能够助推数据信息共享、提高价值传输效率、增强信息安全和可信度、实现征信科学化,以及防范合同诈骗、票据诈骗及贷款类犯罪的发生。但其去中心化会对金融监管造成挑战,价值传输的匿名性也会助长洗钱、恐怖资助、涉外汇、网络敲诈等犯罪,增加取证、侦查的难度。对于虚拟货币和区块链不宜采取相同的监管政策,区块链金融需要在沙箱式监管下实现创新,监管部门主导完成风险的跟踪测试。金融监管的必需性决定了完全去中心化的公有链不宜适用于金融领域。对金融区块链的法律监管宜采取平台监管与业务监管并行模式,对于前者需要加强对平台运营资质及用户准入的身份审核,对于后者需要根据从事的业务功能划分监管权属。

关键词:区块链金融;去中心化;价值传输;法律监管

3. 基于区块链技术ICO行为之刑法规制(《东方法学》2019年第3期)

作者:王冠(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比特币、以太坊等流通性和可兑换性较强的高级虚拟货币,本质属性是数字货币。基于区块链技术ICO行为是指首次发行代币,向众多不特定网民募集比特币、以太坊等数字货币的行为。数字货币不是刑法上的货币,以数字货币为募集对象或发行新的数字货币作为回报的ICO行为,不构成刑法上的货币犯罪。数字货币不是非法集资行为的犯罪对象,因此ICO行为不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ICO行为可界定为以数字货币为对象的“准众筹”,不是证券行为,亦不能上升为证券类犯罪行为。实然层面上,“拉人头”和“收取入门费”式ICO骗取财物行为可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在区分投资者错误认识类型和程度基础上判断ICO行为也可以构成诈骗罪。应然层面上,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方式将ICO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中予以规制。

关键词:区块链;ICO;虚拟货币数字货币刑法规制

4. 区块链应用的不法风险与刑事法应对(《东方法学》2019年第3期)

作者:张庆立(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当前,区块链技术乃炙手可热的前沿科技,在计算机创新领域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大有呈现“区块链+”的发展趋势,其应用场景也呈现出以比特币为核心“三环扩散”的涟漪形态。尽管区块链技术本身具有中立性,但行为人以违法犯罪为目的,利用区块链技术的行为仍然可以评价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实践中,区块链技术正面临多重不法风险,其中,“圈钱”性质的不法行为(吸收研发投资和发行虚拟货币),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以区块链的名义行骗,涉嫌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传播勒索病毒索取比特币,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的牵连犯;利用比特币跨境逃汇、掩饰隐瞒不法资产,分别成立逃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或洗钱罪);利用虚拟货币开展网络传销,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值得注意的是:虚拟货币场外交易不具有可罚性,非法代币融资发行行为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侵财类犯罪中,建议由央行指定的机构参照域外市场价格认定比特币的价格;本人犯罪后又掩饰隐瞒的,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但成立逃汇罪。在程序法中,对羁押、取证、追赃等都有不同的要求,尤其是电子数据取证和区块链技术取证,应当予以关注。

关键词:区块链;不法风险;刑事犯罪;实体认定;程序法应对

二、《法律科学》

1. 论法律解释规则(《法律科学》2019年第3期)

作者:杨铜铜(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法律解释规则是法律解释方法的基本构成要素,它为法律解释提供确切的思维路径指引,并为法律解释过程提供精细化的操作准则。倡导法律解释规则的适用,在于解决法律解释方法研究的哲学化、复杂化之问题,凸显法律解释规则的实践意义。为清晰地认识法律解释规则,需要从概念厘定、性质之辩、功能定位及研究旨趣等角度展开。当前法律解释规则研究,仍然存在着赋予法律解释规则思维指令性等问题,需要从法律解释规则的实质属性等角度予以纠正。建立在语言学与实质性解释规则分类基础上的具体适用,遵循了形式到实质渐进的解释路径,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

关键词:法律解释方法;法律解释规则;语言学解释规则;实质性解释规则

三、《法律适用(理论应用)》

1. 国际商事法庭诉讼费制度构建的经验与方向(《法律适用(理论应用)》2019年第21期)

作者:冯硕(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内容提要:国际商事法庭的诉讼费关系到国际争议解决的成本。在理论层面,不同法系背景下的讥讼费有着不同的性质定位。在我国,诉讼费本质上属于是对财政的一种补充,但这显然与以国际性、商事性和竞争性为特色的国际商事法庭难以契合,从内、外两方面都凸显出了制度脱节。从域外发展看,各国均根据本国国情构建了各具特色的国际商事法庭诉讼费制度。通过实证对比可以发现,我国现行国际商事法庭诉讼费制度存在交纳标准设定过于粗放、费用相对偏高的问题。因此,我国国际商事法庭诉讼费制度构建,要从机构定位、制度特色和本国国情入手明确制度构建的理念、原则和立场。可以选择原则加例外的“并入型”诉讼费模式,通过降低诉讼费交纳标准、细化诉讼费类型来满足全球商事主体的利益诉求。

关键词:国际商事法庭;诉讼费;诉讼成本;“一带一路”倡议

四、《法学》

1. 自杀行为“违法性”的双向证成——兼论自杀参与行为的刑事可罚性(《法学》2019年第2期)

作者:朱彦(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司法案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表明,自杀参与行为的可罚性是无可规避的现实话题,刑法对自杀行为的定性关系着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的认定,现有的“自杀合法说”以及“法外空间说”均不能为刑法处罚自杀参与行为提供理论依据。中西传统文化均反对率性自杀,自杀违反生命至上的伦理道德,从社会整体角度而言,也并非没有造成任何的法益侵害。对自杀行为的违法性诠释需要诉诸“规范违反说”背后的伦理基础。自杀的非理性因素决定了法律家长主义介入的合理性,这也是刑法可以对自杀行为进行否定评价的法理基础。然而,法律家长主义应当以普遍的公众意志为依据,并且应当限制在极为个别的领域内,即法律家长主义限制的是自我决定者本人的处分自由,应以善良风俗与处分的严重程度作为限制的依据。从“违法连带性”的法理来看,自杀参与行为正是借助自杀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得以处罚,但自杀行为因其自身的特殊性而未达到刑事可罚之“量”,从而不可罚。

关键词:自杀;伦理;法律家长主义;刑事违法性;刑事可罚性

五、《河北法学》

1. 刑事司法的“回应型”转向——寻求处罚实质合理性的基点(《河北法学》2019年第2期)

作者:崔志伟(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在我国当下刑法领域,首先需要完全消除压制型法因素;传统意义上的纯粹技术性的刑法教义学与自治型法是暗合相通的,将此思维模式带入刑事司法极易得出不合理结论、忽视个案正义。当下刑事司法中产生的引发舆论广泛质疑的案件,共同的症结就是没有处理好法的安定性(封闭)与实质合理(开放)的关系。回应型模式下的刑法教义学才能实现与刑事政策的真正融通、对公众认可和法感情的真实回应,这并非放弃教义学体系性、逻辑性的优势,而是作为出罪维度的补充。处罚的实质合理性能够成为法教义学自我检视、自我革新的内在动力。健康的刑法教义学知识体系应当是开放的、包容的、不断自我检视和更新的,能够不断回应一般之外的特殊、抽象之下的具体,进而实现个案正义。在构罪评价中需要:充分发挥法益指导构成要件解释的方法论机能;接受违法性评价中的“社会相当”;实现功能责任论及其对需罚性的具体回应。刑事司法实践与教义学知识是一个相辅相成的共进过程,后者需要保持足够的开放姿态以回应前者出现的新问题;前者又需要积极采纳最新的教义学知识成果,作用于裁判的依据和说理。

关键词:回应型法;刑法教义学;刑事政策;实质合理性;出罪

2. 监督过失型污染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判断(《河北法学》2019年第8期)

作者:李紫阳(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过失行为可构成污染环境罪的论断为监督过失型污染环境犯罪的考察提供前提条件。同时,独立研究本类型犯罪具有实践价值,能够为单位型与多过失主体型环境犯罪追责提供新的处置思路。由于受到传统因果论的影响,实践中常不区分归因及归责,径直进行因果认定一步判断,还常会忽略掉对监督过失型犯罪自身特点的考察。为正确认定本类型犯罪的因果关系,归因时应以条件说为主、疫学因果说等为辅对被监督者行为、监督者作为行为与环境污染结果间是否存在条件关系的判断,以监督义务的假定履行作为监督者不作为行为与环境污染结果间条件关系存在与否的判别标准。归责时以相当因果关系说为工具,对监督者“诱发”被监督者行为的相当性、被监督者行为的异常性及监督者行为与环境污染结果间关联性等问题进行推进判断。

关键词:污染环境;监督过失;因果关系;模糊罪过;单位过失犯罪

3. 修辞理论的实践转向及拓展研究——第十届法律修辞学会议述评(《河北法学》2019年第9期)

作者:俞海涛(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法律修辞学是一门实践学科,应关注新时代的实践背景,回应新时代的社会需求,同时关注历史文化传统和地方特色。法律修辞学需要经历一场转变,即从修辞技巧的战术研究迈向思维方式的战略研究。同时需要警惕修辞的喧宾夺主现象,探寻法律概念的修辞意义,注重借鉴多种理论资源,关注修辞生发的社会环境。此外还需注意从法律修辞与法律解释、法律修辞与法律逻辑、法律修辞与法律语言、法律修辞与法美学等多视角、多维度来拓展法律修辞学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法律修辞学需要一个实践智慧的立场。

关键词:法律修辞;法治思维;法理思维;法治战略;实践立场

4. 论可撤销的动机错误之构成要件——兼评错误“二元论”与“一元论”(《河北法学》2019年第10期)

作者:高鹏芳(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以德国为代表的民法错误制度采“二元论”,将错误区分为意思表示错误和动机错误,并确立了动机错误一般不可撤销的原则。以意大利为代表的错误“一元论”则不对错误进行区分,统一规范错误构成要件。两种理论和立法体例各有利弊。我国立法在解释“重大误解”时,应兼采两者之长,承认将错误二分的合理性,对动机错误可撤销的例外情况适用“一元论”的立法模式予以规制。动机错误原则上不可撤销,仅当其与法律行为的成立存在重要因果关系、或相对人对动机错误的产生存在过错时,动机错误才具有可撤销性。交易上重大的性质错误、使他人纯受益行为中的动机错误以及构成行为基础的双方动机错误可以被列举为动机错误可撤销的情形。

关键词:动机错误;错误“二元论”与“一元论”;可撤销;构成要件

六、《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1. 论中国古代专职法官在战国时期的出现(《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2期)

作者:黄海(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无论是在何种法律文化当中,专职法官之出现都是需要认真探讨的重要现象。中国古代的专职法官虽然本质上只是依托于政治权力的官僚机构之一员,但其出现却仍是中国特有法律传统的一大进步。关于中国专职法官的出现时间,传世文献与出土文献的记载存在很大矛盾,这应该是因为传世文献当中包含着后世之人追溯前代时的想象。中国古代专职法官出现的时间当在集权社会初成的战国时代,他的出现与战国时期社会形态的变迁存在紧密的联系。具体而言,专职法官出现的原因,正在于宗族社会之解体和集权社会之形成所造成的司法事务数量剧增。

关键词:专职法官;司寇;宗族社会

2. 论民法视域中的法律规避行为——以“民生华懋案”为例(《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3期)

作者:张新(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司法实践中,对法律规避行为的识别习惯流于“表象”,导致大量行为被认定为法律规避,但其中诸多与规避行为无涉,或可归入意思表示解释范畴,或可归入虚伪行为领域。法律规避行为之构成须满足当事人之间存在真实意思或合意、行为不符合规范之要件、实现相同经济上效果、违反规范意旨四项要件。效果论上,“避法行为都是无效行为”是一个伪命题,在避法行为的效果判定上,司法实务应当由“一律无效模式”转向“同等对待模式”。

关键词:法律规避行为;构成要件;法律效果;同等对待

七、《政治与法律》

1. 受贿罪罪刑配置问题之反思与消解(《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9期)

作者:张金钢(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如何妥当配置受贿罪的罪刑体系,不仅是刑法理论界争论不衰的议题,更是关乎受贿罪惩治预防效果的实务难题。当前我国受贿罪的罪刑体系配置条款存在诸多缺陷,同时因为我国《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背立法规定,提升受贿罪的入罪门槛,导致数额模式的不当回归,容易带来罪刑评价不足、罪责刑失衡的问题,不利于有效预防、公正量刑和刑罚目的的实现。应构建以情节为中心的法定刑评价模式,同时以受贿人违背职责义务程度作为情节轻重的标准;实现受贿罪刑罚设置的独立化;转变治理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理念。在以保障人权、打击犯罪为最高宗旨的刑法领域,受贿罪的罪刑配置应做到立法协调合理、司法衔接有序、量刑科学公正。

关键词:受贿罪;罪刑配置;《刑法修正案(九)》;情节中心论

八、《知识产权》

1. 商业秘密与员工基本技能的区分及冲突解决(《知识产权》2019年第7期)

作者:朱尉贤(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从公共政策角度说,商业秘密宽保护能够保证雇主的投资得到回报,避免“搭便车”,从而使得雇主更加从容地加大投资,促进创新。而对商业秘密保护加以适当限制,员工就能够利用其基本技能、知识和经验为不同雇主工作,从而促进员工自由流动、信息自由流动和市场竞争。因此,商业秘密保护必须在两者之间求得平衡,使雇主与员工的利益都得到保障。正确区分商业秘密与员工基本技能是平衡双方利益的第一步。无论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现雇主无权对员工的先前技能和员工在工作期间非利用雇主物质条件创造的信息主张商业秘密,员工在工作期间提出的笼统的工作目标和概念都属于员工的基本技能,无法与员工基本技能区分且雇主无法证明为其商业秘密的宜认定员工的基本技能。平衡双方利益的第二步是解决商业秘密与员工基本技能的冲突。明示的保密协议是解决冲突的最佳途径。反不正当竞争路径和默示保密义务路径是其有益补充。

关键词:商业秘密;员工基本技能;保密义务;反不正当竞争;冲突解决

中国社会科学院(10篇)

一、《比较法研究》

1.议会主权体制下的司法审查权及其限度——以英联邦国家为分析对象(《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5期)
作者:朱学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传统观点认为,司法审查具有反民主的属性,无法和议会主权体制共存。事实上,自20世纪80年代起,部分英联邦国家尝试将两者融合,通过制定宪章或权利法案,建立起“弱司法审查制度”。在规范层面,宪章或权利法案对司法审查权的定位并不清晰,这为法官的自由探索留下了空间。在实践层面,可以把法官的行为模式概括为“有限度的司法能动”。一方面,他们积极利用宪章或权利法案赋予的权力,拓展司法审查权的边界;另一方面,法官也会有意识地进行自我约束,避免在司法能动的方向上走得太远。这种行为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反多数难题”,对我国发展合宪性审查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司法审查;反多数难题;议会主权;有限度的司法能动;权利保障
二、《法律适用(理论应用》

1.当前法治领域社会思潮探析(《法律适用(理论应用》2019年第21期)
作者:姬忠彪(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内容提要:深刻把握当前法治领域社会思潮的新变化、新特点,对于增强忧患意识、做好法治实践工作、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当前,法治领域社会思潮呈现出社会诉求从追求个体利益层面向追求社会整体价值层面演进,社会公众朴素正义感强烈,对政法机关“疲软执法行为”不满,期待国家“兜底”承担“无限责任”等诸多新变化、新特点。这些变化、特点的成因较为复杂,既有国际环境发生深刻变化的因素,也有当前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的因素,等等。因应这些新变化新特点,立法机关要高质量立法,促进良法善治,政法机关要协同作战、综合治理,同时还要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加强舆论引导能力。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社会思潮;现状成因;实践启示
三、《法学》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何入法——一个立法学的分析框架(《法学》2019年第9期)
作者:王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是当前以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立法工作的重点与难点。要完成此项任务,立法者需从立法理论中寻求指导,从以往的立法实践中汲取经验。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是一切立法活动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入法入规也应以此为基准。作为整体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含着三个不同层面的价值观要求,不同层面的价值观进入权利义务性规范和影响个体行为的方式应当有所差异,并借助不同的立法技术予以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重点领域往往也是立法难点所在,为确保所立之法最大限度地实现立法目的,立法者应灵活运用“宜粗不宜细”的立法策略,借助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之间的衔接转换,推动“立法修法规划”中部署的各项任务稳步落实。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法原则;立法技术;立法策略
四、《法学家》

1.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规则的制度重构(《法学家》2019年第6期)
作者:朱开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随着网络著作权侵权形势的不断严峻,为了打破著作权法定性原则产生的责任追究困境,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规则应运而生。我国现有的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规则体系在科学性和完整性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亟须对其加以制度重构:一方面应当坚持归责体系的一元化制度设计路径,摒弃“避风港规则”等免责规则的适用;另一方面应当厘清共同侵权理论指导下的著作权帮助侵权规则和教唆侵权规则的区别,并通过将《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规则作为制度接口和适用依据,明确著作权侵权替代责任的独立价值。
关键词:著作权间接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避风港规则”;共同侵权责任;侵权替代责任
五、《河北法学》

1.侦查过程中偶然监听所得材料的证据能力(《河北法学》2019年第2期)
作者:王嘉铭(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内容提要:监听的不确定性使得侦查机关在合法监听过程中往往意外获得其他案件的犯罪材料。对于偶然监听所得的材料,美国联邦法承认其可采性,但需获得法官的认可;德国法未作规定,但学说与实务主要以“可得监听的罪名”与“关联性”标准进行判断。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未对偶然监听所得材料的证据能力作出规定。对于偶然监听所得的另案材料,如果该“另案”属于法律规定的可得监听的罪名或者与被监听的本案具有关联性,那么笔者认为,该材料可以具备证据能力。
关键词:偶然监听;监听;另案;证据能力;侦查
2.论专利权用尽规则区别适用理论(《河北法学》2019年第2期)
作者:张晓(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学术界和实务界均有将专利权用尽规则区别适用于经专利权人同意而售出的专利相关产品的理论。在我国,主要有三种区别适用理论,一是根据商品与专利关系进行区别适用的理论,认为专利权用尽规则仅适用于专利商品和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商品,不适用于专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商品或专用于专利商品的零部件产品;二是根据是否有限制性条款进行区别适用的理论,认为专利权用尽规则仅适用于买卖双方在出售产品时没有约定使用限制的情形;三是根据产品销售的地域进行区别适用的理论,认为专利权用尽规则仅适用于在境内销售的商品。这三种理论各有其比较法依据,但并不符合权利用尽规则的立法目的,并且会造成市场活动的不确定性。我国应建立专利权用尽规则与专利侵权规则联动的机制,将专利权用尽规则与专利侵权规则挂钩。这既符合立法逻辑,也符合立法目的,并且给市场活动提供了应有的法律确定性,有利于促进商品经济发展。
关键词:专利权用尽;默示许可;区别适用理论;限制性条款;平行进口
3.立法前合宪性审查的制度建构——以英联邦国家为考察对象(《河北法学》2019年第11期)
作者:朱学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为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在“议会至上”体制下,部分英联邦国家建立起立法前合宪性审查制度体系,政府和议会均被要求承担合宪性审查责任。实证研究表明,由于存在诸多制度设计缺陷,以及政党政治作用下“内阁反制议会”的权力关系,立法前合宪性审查在英联邦国家的效果并不理想。这为我国发展合宪性审查制度提供了经验和教训。在制度层面,可以将合宪性审查的制度链条延伸至立法起草阶段,进一步明确政府对立法草案的合宪性审查义务。以建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为契机,强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合宪性审查能力,同时要辅之以必要的事后合宪性审查机制。在政治层面,通过完善党的领导为合宪性审查提供政治保障。这将是我国推动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的一条可行路径。
关键词:立法前合宪性审查;英联邦;议会至上;不一致报告;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五、《现代法学》

1.《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中“个人信息自决”的规范建构及其反思(《现代法学》2019年第6期)
作者:谢远扬(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次审议稿)》中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严格贯彻了“个人信息自决”这一基本原则,其具体规范建构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的各项要求。但“信息自决”这一理念产生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鉴于时代的变迁,单纯的“信息自决”原则已经无法满足当代个人信息保护和信息产业发展的需要。本文试图通过对相关社会背景和法律规范变迁的梳理,说明“个人信息自决”原则的局限所在,并结合“场景理论”找出影响个人信息保护强度的关键要素,为《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相关规范的修改以及司法实践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词:《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个人信息自决;场景理论
六、《政法论坛》

1.认真对待公众舆论——从公众参与走向立法商谈(《政法论坛》2019年第6期)
作者:王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公众舆论能否为立法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立法者又当如何看待并利用公众舆论?长久以来,人们在看待该问题时,缺乏清晰的判断和立场。理性认知公众舆论同民主立法之间的关系,首先需要揭开公众舆论的面纱。恰当理解公众舆论的概念,当从语用学出发。在对“公众”“公众舆论”等概念进行历时性考察后可以发现,公众舆论并非大众舆论。公众舆论也不等同于民意调查结果。公众舆论之真不取决于所涉事件之真,而是有赖于反复的、自由的、开放式的商讨。以此检视,当前我国的公众参与立法制度难以发挥凝聚、形成、表达公众舆论的功能,需充分借助互联网技术打造公众舆论的孵化器,促动公众参与立法制度向立法商谈转型,实现立法议程同公众舆论的对接。
关键词:公众舆论;公共领域;公众参与;民主立法;立法商谈
七、《政治与法律》

1.弱司法审查是中国实施宪法的蹊径吗——“合宪性审查工作体系化”的提出(《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4期)
作者:朱学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公众舆论能否为立法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立法者又当如何看待并利用公众舆论?长久以来,人们在看待该问题时,缺乏清晰的判断和立场。理性认知公众舆论同民主立法之间的关系,首先需要揭开公众舆论的面纱。恰当理解公众舆论的概念,当从语用学出发。在对“公众”“公众舆论”等概念进行历时性考察后可以发现,公众舆论并非大众舆论。公众舆论也不等同于民意调查结果。公众舆论之真不取决于所涉事件之真,而是有赖于反复的、自由的、开放式的商讨。以此检视,当前我国的公众参与立法制度难以发挥凝聚、形成、表达公众舆论的功能,需充分借助互联网技术打造公众舆论的孵化器,促动公众参与立法制度向立法商谈转型,实现立法议程同公众舆论的对接。
关键词:公众舆论;公共领域;公众参与;民主立法;立法商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9篇)

一、《当代法学》


1.宪法如何安顿家——以宪法第49条为中心(《当代法学》2019年第5期)


作者:唐冬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现代社会中“家庭”的形态与功能正在悄然变化,但家庭仍然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构成单元。宪法应当如何定位家庭的地位和功能,如何在现代社会构建以家庭为根基的良性法秩序,是宪法理论应当持续关注的重要课题。在学理上,围绕我国宪法中“家庭受国家的保护”之基本规范,形成了宪法原则说、制度性保障说和宪法权利说等宪法解释学说,但相关学说存在规范内涵诠释不精确、家庭的宪法定位狭隘和理论分析框架过度简化等局限。借鉴“事物本质”或“哲学进路”的思考范式,宪法上“家庭受国家的保护”的规范目的应当是确认家庭的涉法性、保护家庭积极社会功能及抑制其消极社会功能;规范的价值基础是个体自由、家庭伦理和公共利益的协调;相关制度的展开应当在个体、家庭和国家之间合理配置权利和义务。家庭的三大制度包括基于个体自由选择权的家庭建构制度、基于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家庭维持制度、基于家庭与外部主体间权利义务的家庭主体性制度。同时,家庭在实现基层群众自治以及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应当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家庭;宪法秩序;制度性保障;精神文明建设


二、《法律科学》


1.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专利法规制——理论争议、实践难题与法律对策(《法律科学》2019年第5期)


作者:刘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出现,使专利法面临着诸多方面的挑战。理论层面,鉴于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的缺失,无论是以洛克劳动学说和黑格尔人格学说为代表的“自然权利论”,还是以实现利益最大化为基础的“创新激励论”,都无法为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专利保护正当性提供充分的理论证成。实践层面,由于相关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专利法规制中,则存在着在可专利性判断标准的失灵问题、获得专利保护后的权责分配问题以及进入公有领域后的风险控制问题等一系列实践难题。因此,有必要通过引入人工智能作为技术“发明人”的制度设计、创立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可专利性标准、构建人工智能生成专利技术的权责分配规则、设置人工智能生成现有技术的风险防范机制等法律对策,消除理论争议并化解实践难题,以此实现专利法对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有效规制。


关键词:人工智能;专利法;技术方案;可专利性;专利权属


2.恐怖主义行为认定的行刑衔接机制探究(《法律科学》2019年第5期)


作者:张丽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恐怖主义行为因情节不一可区分为恐怖主义行政违法行为与恐怖主义刑事犯罪行为,我国对其认定采取的是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双轨制”的模式。虽然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在社会危害性程度上有本质的区别,但是二者也存在密切的内在联系,在恐怖主义认定的实践和理论中都具有行刑衔接的必要性。由于存在立法价值选择上重安全轻自由、反恐立法体系组织上重形式轻实质的倾向,导致出现反恐对象指向不明、立法体例合理性欠缺、执法司法程序衔接不力的问题,影响了反恐工作的公正与效率。对此,应从理念导引、形式与实质并重的法律保障方面建构恐怖主义行为认定的行刑衔接机制。


关键词:恐怖主义行为;行政认定;司法认定;行刑衔接


三、《法学》


1.公安协助配合监察事项范围之限缩(《法学》2019年第8期)


作者:唐冬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监察法》初步确立的公安协助配合监察机制除了未对协助配合内容和程序作细致规定外,对协助配合事项范围的设定也可能存在较为宽泛的问题。这一范围是否适当,事关监察机关的权能完整性以及公安机关的职能负担。学理上多聚焦于协助配合内容具体化和程序机制构建,而对协助配合事项范围这一先决问题没有予以必要关注。对现有协助配合事项合理性加以证成的两种代表学说即“强制力量缺乏说”和“警监分离说”都有不足。前者忽视了监察机关实际应具备但因监察组织构建不完整而未充分表达出来的执行权能;后者则采用有缺陷的警察权概念,误解了我国警察权的分散配置逻辑,过度强调了“决定性权力”和“执行性权力”分离的权力制约功能。问题的根源在于《监察法》似乎在某些方面延续了过去行政监察权的“弱权能”取向,未充分表达出监察机关的宪法定位,致使协助配合事项范围过宽。从监察体制改革的精神和宪法对监察机关的定位来看,监察机关应具备相对完整的执行权能。为此,应对现有协助配合事项范围作限缩性理解,通过设置监察警察逐步回归监察机关本来应有的“强权能”取向。


关键词: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协助配合;权力制约;监察法


四、《法学评论》


1.执行难的民刑交叉治理路径反思——以终本程序与拒执罪关系为切入点(《法学评论》2019年第2期)


作者:李声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作为执行难的刑事治理路径,拒执罪承载着民刑程序价值抉择之重,全面破解执行难的司法改革恰合执行退出的终本结案模式,急剧压缩拒执罪适用空间。改革由此拓宽拒执罪追诉方式,却未反思终本适用阻碍拒执罪程序根由及方式改变的消极影响。本文基于执行难的民刑交叉程序治理难题,以案释法,从管辖利益、诉讼价值和证明责任视角,阐释程序治理症结及根由,借鉴域外国家在拒执罪和执行退出机制关系立法的有益经验,并提出相应制度性建构设想。


关键词:终本;拒执罪;管辖利益;司法价值;证明责任


五、《河北法学》


1.隐藏型商事避法合同的裁判转向与解释路径——以售后回租合同为研究范本(《河北法学》2019年第11期)


作者:袁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售后回租作为融资租赁的典型形式之一,其与借款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在实务中常遭混淆,且常与避法行为相勾连。当前司法裁判主以法释[2014]3号第1条和第2条为主要裁判依据,结合“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属性加以区辨。对于涉及该类的避法行为,司法裁判思路应逐步从“效力否认”向“行为识别”转变。对此,我们仍应坚持以探求当事人真意为基本方向,通过补充的合同解释,借助语境还原来实现“假设的当事人意思”。


关键词:融资租赁;避法行为;商事合同解释;假设的当事人意思;语境还原


2.新中国70年暂行法立法的回顾与前瞻(《河北法学》2019年第12期)


作者:靳海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暂行法产生自新中国建立之初,并在我国法律体系形成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暂行法发展历程的考察,暂行法立法数量增减与改革进程具有密切联系,可以证明暂行法是调节改革与立法关系的一种重要立法形式。依据立法数量的变化,暂行法发展可划分为萌芽、激增、首次下降以及下降缓和等四个阶段。各时期暂行法都有不同的存在原因,并在主体、内容、程序与法的构造等方面表现出各自特点。暂行法总体上形呈现出立法主体扩大与制度空间扩展、立法内容差异化、立法程序公开化与科学化、法的构造不断进化等趋势。暂行法历经七十年发展,立法实践有余但规范程度不足的问题凸显。欲实现暂行法“依法立法”的目标,维护法制统一,可通过限缩立法主体、限制立法权限、限定立法程序、完善法的构造等方式,实现暂行法的规范化发展。


关键词:暂行法;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法的构造


六、《政治与法律》


1.精准扶贫信息法律制度再造(《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1期)


作者:余海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当前作为国家用以判断、衡量、监测和监督精准扶贫目标是否实现的精准扶贫信息制度,面临着难以制约帮扶政府主体虚构帮扶相对人作为“贫困户”身份的信息、难以用较低成本“精准”获得帮扶相对人收支信息、难以约束帮扶政府主体虚构帮扶信息、难以用较低成本“精准”获取帮扶全过程信息等困境。精准扶贫实践中关于“好人”与“坏人”论断的两种流行观点对此并不具有很强的解释力,产生困境的深层次原因在于精准扶贫多层级委托方与代理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不同行动者之间的利益和偏好不一致。精准扶贫信息法律制度应当以经济人假设作为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通过为精准扶贫各方行动者设计可实施的制约和激励机制,理性规范精准扶贫信息的调查、收集、制作、复核和备案等环节的行政关系,以实现该制度的预期目的。


关键词:精准扶贫;信息制度;困境;精准扶贫法律制度


七、《知识产权》


1.网站屏蔽制度的国际发展及本土化构建(《知识产权》2019年第7期)


作者:周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网站屏蔽作为打击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严厉手段,虽长期存在争议,但也不断被各国通过立法认可并完善。2018年网站屏蔽制度在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国的发展表明,网络版权侵权行为亟需加强规制。我国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猖獗已久,但因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制衔接不畅,极易被侵权人规避。网络版权侵权行为愈演愈烈,不仅给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还会影响知识产权的创造与发展。我国应当立足网络版权产业的发展,选择性借鉴网站屏蔽的适用要件、适用分类以及动态延伸规则,构建科学化、系统化的制度体系。


关键词: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网站屏蔽;言论自由


吉林大学(8篇)


一、《当代法学》


1.民法体系语境下民事客体理论的权利思维(《当代法学》2019年第1期)


作者:何松威;李建华(吉林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事客体理论与民法体系的演变具有密切联系,从法学阶梯体系到学说汇纂体系,民事客体始终需要在民事权利的体系关系中理解。民法体系语境的回归意味着民事客体理论从物化思维转向权利思维,而在权利思维下民事客体的对应主体是具体民事权利,既非民事权利人也非抽象权利类型,所以民事客体应当回归具体民事权利的发生体系语境,具有衔接民事权利与现实世界之间关系、不同民事权利之间关系的作用,而以此为基础展开的民事客体理论可以为商事权利、知识产权等新型私权提供体系路径。


关键词:民法体系;民事客体;有体物;权利思维


二、《法律科学》


1.论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中农户资格权的法律表达(《法律科学》2019年第1期)


作者:刘国栋(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现行法中并没有“农户资格权”的概念,导致实践中对农户资格权的认知形成“成员权说”和“宅基地使用权说”两种对立的学说。立基于农户资格权的功能负载,其应定位为一项具有身份性的财产权利,即行使受权利主体身份影响、受次级用益物权限制的宅基地使用权。在内容上,其依然具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包括获得宅基地的使用费、征收补偿、有偿退出宅基地、监管宅基地的利用。在立法论层面,应舍弃“农户资格权”的称谓,坚持“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表述,并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收益”权能。


关键词:三权分置;农户资格权;宅基地使用权


三、《法律适用(理论应用)》


1.中国特色司法文明建设的探索与实践——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的改革实践为视角(《法律适用(理论应用)》2019年第1期)


作者:赵春晓(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巡回法庭是中国特色司法文明的重要载体。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的改革实践为视角展开分析,认为巡回法庭不仅本身就是司法文明的产物,而且作为司法改革的“排头兵”和“试验田”,为建设司法文明提供了一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在司法机构文明、司法制度文明、司法管理文明、司法思想文明等方面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关键词:司法文明;巡回法庭;司法理念


2.《跨国界承认和执行与破产有关判决的示范法》与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法律适用(理论应用)》2019年第19期)


作者:雷雨清;王欣新(吉林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当前我国已同时成为世界第二大外国投资目的国和对外投资国,企业涉及跨国界破产案件的数量日益增多。但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跨国界破产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中关于外国破产判决承认和执行的规定过于简略,在许多方面不具备可操作性。2018年7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颁布了《跨国界承认和执行与破产有关判决的示范法》,对与破产程序紧密相关判决承认和执行的范围、程序、理由、救济等问题做出了专门规定。该法凝结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员的集体智慧,对我国与国际规则迅速接轨,加强在跨国界破产领域的国际合作,完善我国现有承认和执行规则有重要借鉴作用。本文对其进行分析,并由此提出我国现有规则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跨国界破产;承认和执行外国破产判决;与破产有关判决;联合国《跨国界承认和执行与破产有关判决的示范法》


四、《法学研究》


1.刑事证据标准与证明标准之异同(《法学研究》2019年第4期)


作者:熊晓彪(吉林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内容提要:证据标准用于对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主要包括对证据能力、要件证据及必要附属证据的审查判断;证明标准是对案件事实的综合评价,主要涉及证据标准的审查,证据证明力强弱、要件事实融贯性证成与否以及案件整体论证强度的评估。证据标准虽属证明标准评价的第一项内容,但不能因此将二者等同。证据标准与证明标准在具体内容、是否依存于特定诉讼构造、审查判断主体和评价方式、功能及法律效果等方面都存在实质性区别。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统一证据标准是切实可行且必要的。相反,统一证明标准不但违背了其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功能和价值,而且这一统一不可能真正实现。未来,应打破证据标准与证明标准一元化格局,构建二元评价模式。


关键词:证据标准;证明标准;要件证据;统一证据标准


五、《河北法学》


1.数据可携权的欧美法律实践及本土化制度设计(《河北法学》2019年第8期)


作者:付新华(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据可携权是欧盟GDPR创设的一项新兴数据权利,旨在增强个人数据控制权,促进个人数据的自由流动和企业的创新与竞争。美国对数据可携权持较为审慎的立场,主要依靠企业的行业自律和自主探索。我国有数据可携权本土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数据可携权本土化面临的障碍,可通过一定的法律适用调整进行化解。数据可携权属于人格权的范畴,是个人信息权的子权利。我国应结合公民的需求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当借鉴欧美的相关立法和司法经验,对数据可携权进行本土化的制度设计。


关键词:数据可携权;数据可携;GDPR;本土化;个人信息权


六、《政法论坛》


1.电子诉讼制度建设的观念基础与适用路径(《政法论坛》2019年第5期)


作者:张兴美(吉林大学行政学院)


内容提要:电子诉讼是以诉讼为本质,运用信息技术,对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法律交往方式的线上再造,它与智慧法院或者互联网法院是不同层面的概念。电子诉讼的制度建构应当坚持以当事人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强化诚实信用原则约束,功能等值式的进行。信息技术的进步性赋予了电子诉讼在诉讼效益、司法公开、接近正义等方面的比较优势。而信息技术的局限性会对私权保障、诉讼仪式性和直接言词原则造成冲击,这构建了电子诉讼适用的限度。电子诉讼的适用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程序选择权的运用会受到主体类型或诉讼行为类型的影响。在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前提下,法院应当在必要限度内,发挥诉讼指挥权,规范引导电子诉讼适用。


关键词:电子诉讼;诉讼价值;诚实信用;程序选择权;直接言词


七、《政治与法律》


1.代驾侵权责任相对二元论的提出与证成——基于282件相关案例的考察(《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7期)


作者:姚桐(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广义的代驾即为他人驾驶,指驾驶人与使用人主体分离,驾驶人部分或全部为了使用人利益驾驶的情形。通过对代驾侵权案例的实证分析可以发现,代驾存在多种类型,同时存在大量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关于代驾责任的传统理论即传统二元论对“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解释不同,导致适用混乱。相对二元论通过考量被代驾人对代驾人的“人身支配”强度和“相对利益”大小,在代驾关系类型化的基础上提出可操作性的责任认定规则,且与现行法规范一致。依据相对二元论,代驾人的相对利益越大,受到的人身支配越弱,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和份额越高,甚至使代驾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关键词:代驾;侵权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支配;相对利益


武汉大学(4篇)

一、《东方法学》


1.以“权利束”视角探究数据权利(《东方法学》2019年第2期)


作者:闫立东(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据在当今社会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影响着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近年来,对数据权利的研究蓬勃发展,逐步明确了数据权利包含人格权、财产权、国家主权三大类权利的基本趋势。虽然有此趋势,但是研究过程中仍然存在着权利研究相互割裂,缺乏联系,没有形成数据权利内部统一价值标准与规则的问题。应当借以“权利束”这一概念,通过有效“束点”,确定“权利边界”的方法,以数据权利束的视角对数据权利进行研究。明确其以数据权利为基础,集合多元主体、多种权利的事实。规范数据权利束内的权利组成与权利边界,阐明数据权利束的价值内涵。以数据权利束的价值内涵和权利价值观作为指导,形成数据权利束内在权利位阶,以此形成一种数据权利束确权、归集与保护之范式。


关键词:数据权利;权利束;数据权利束;权利价值;权利位阶


二、《法学评论》


1.国有企业法律规制与政治规制:从竞争到融合(《法学评论》2019年第6期)


作者:陈晓华(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正确处理“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是新时代国企治理的关键问题。这一问题在法学领域的映现就是国有企业法律规制和政治规制的关系问题。以《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一系列有关法律规范形成的法律规制和以党政方针、党内规定等政策文件形成的政治规制在国企内部形成二元规制模式。长期以来,法律规制与政治规制体系难以形成有效的理解和沟通,否认甚至排斥这种规制竞争,这对国企改革的理论和实践造成了极大的认识论障碍。在商事公司法制度供给与国有企业公共性特征下的制度需求形成错配的情况下,以加强党对国企领导的政治规制模式成为弥补法律规制不足的必要手段。然而,政治权力存在强制性、扩张性等特点,因此必须构造两种规制模式的耦合机制。党的领导进入公司章程以及《监察法》的制定反映了政治规制通过合法程序“嵌入”组织内部的行动,以实现两种规制模式的融合。


关键词:国企;党的领导;社会系统论;规制竞争;规制融合;政治规制


三、《河北法学》


1.全球海洋治理:历史演进、理论基础与中国的应对(《河北法学》2019年第7期)


作者:王阳(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


内容提要:全球海洋治理是海洋政治和法律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这一发展历程经历了从权力维度的海洋控制到权利维度的海洋分配,再到责任维度的海洋治理的过程。其中,全球治理和“公地悲剧”是全球海洋治理的理论基础。为实现全球范围内的人海和谐,中国应当突破海洋领域的政治思维而强调责任意识,超越单一的海洋管理而着眼多元共治,摆脱对于海洋法律制度的被动接受,而立足于主动塑造适应中国国际地位并与承担国际责任相匹配的国际海洋法制度。


关键词:全球海洋治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自由;国家主权;全人类共同利益


四、《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1.信息技术能力的阶层分化与弱势保护(《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3期)


作者:刘诗琪(武汉大学中国中部发展研究院)


内容提要:因信息技术资源分配不均导致的信息技术不平等,与城乡、区域、代际、阶层等不平等相互交叠,形成对部分群体的权利排斥和限制。在理论上应确定技术能力作为信息技术平等的元点,据以确证资源配置是否导致技术能力弱势这一判断基准,厘清信息技术资源的市场化分配与基于平等的立法干预的界限,为立法在回应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信息技术不平等时提供宪法标准。作为系统回应,须在宪法价值指导上,以技术能力平等作为立法的基本导向;在宪法权利安排上,确立技术帮助权作为立法的权利基础;在宪法程序设置上,依托公民参与立法的政治权利赋予技术帮助权的具体立法内涵。


关键词:信息技术不平等;权利排斥;技术能力弱势;技术帮助权


-END-

本文来源 | 北大法宝法学期刊研究组
责任编辑 | 李泽鹏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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