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法律研究(第1卷)》正式出版 | 新书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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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提出的一项海陆统筹、东西兼顾、覆盖面广、包容性强、惠及全体参与方的宏大构想。它涵盖政治、经济、法律、外交、地区安全等诸多领域,旨在促进亚洲、欧洲和非洲各地基础设施的完善,致力于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复合型的互联互通网络。如今,“一带一路”倡议从愿景到行动、从规划到实施,地理范围已突破亚洲、非洲和欧洲地区,合作领域也在不断扩大,不仅推动了全球治理理念的多重创新,还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国际合作的理论基础。
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将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恪守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外交政策宗旨,坚定不移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同各国的友好合作,推动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一带一路”倡议秉承求同存异、兼容并包的思想,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正是中国扩大开放、推动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实践。从“绿色丝绸之路”到“健康丝绸之路”“智力丝绸之路”,从“数字丝绸之路”到“冰上丝绸之路”“空中丝绸之路”……多条纽带合作联动,为沿线国家乃至全世界的共同发展繁荣注入了推动力量。“一带一路”倡议提出至今,不仅得到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积极响应,也获得了许多非洲、拉丁美洲国家以及部分西方发达国家的肯定和认可,已经成为当今世界规模最大的合作平台和最受欢迎的公共产品。截至2019年10月,中国已与137个国家和30个国际组织签署197份“一带一路”合作文件。“一带一路”也进入了国际话语体系,被写入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安理会的相关决议。
在全球区域贸易协定蓬勃发展的今天,跨区域贸易协定所占比重日益增大。“一带一路”倡议事实上就是跨区域贸易协定发展的一种特殊进路。它意味着中国不再单纯是区域经贸规则的被动接受者,而更多的将是区域经贸规则的参与者与缔造者。同时,“一带一路”倡议也是中国发展区域经济合作的重要体现。一方面,原有区域经贸规则将不可避免地对中国对外经济活动施加影响和约束;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的提升,中国参与区域经贸规则重构的内在客观要求日益强烈,而构建“一带一路”经贸规则正是中国不断融入世界舞台并提升话语权的有效举措。
近些年来,世界经济增长低迷,全球化进程受阻,国际形势正在发生着重大变化。英国“脱欧”、美国“退群”,“逆全球化”思潮不断抬头。2020年初又爆发了肆虐全球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世界各国联手抗“疫”。2020年3月26日,习近平主席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特别峰会上表达了中方坚决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愿同各国分享防控有益做法、开展药物和疫苗联合研发的意愿,并承诺将向出现疫情扩散的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帮助公共卫生体系薄弱的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能力。这场突如其来的疫情再次表明,我们生活在同一个地球,世界各国命运相连、休戚与共,人类社会本就是命运共同体。“一带一路”倡议所强调的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既体现了中国愿意与世界各国一道,携手努力、同舟共济、共渡难关的大国责任和担当,更彰显出“一带一路”倡议所着力构建的以命运共同体为合作目标的国际关系新秩序的强大生命力。
“一带一路”建设是一项长期并且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仅涉及经济、贸易、投融资、能源、交通等各个方面,还涵盖国际法治、国际政治、国际关系、国际反恐、争端解决等诸多领域。“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不仅需要政治、经济等解决方案,更加需要法律解决方案。基于此,我们经过长时间的思考和协商策划,依托上海政法学院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培训基地这一平台,联合上海全球安全治理研究院全球化法律问题研究所、中国“一带一路”(上海)协同创新研究院以及上海市法学会“一带一路”法律研究会,于2019年10月组织编写《“一带一路”法律研究》。本书旨在搭建一个融“科学研究、政策建言、舆论引导”等为一体的开放式平台,期望各领域的专家学者可以从不同角度阐释、分析和研究“一带一路”法律以及相关领域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法律保障。
刘晓红上海政法学院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目 录
通向人类命运共同体之路:“一带一路”与国际法何力“一带一路”法律合作理念:法律共享与方式多元曹荠;任际“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贸规则之中国方案殷敏;黄思圆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法律风险防控研究 岳树梅;黄秋红多边开发银行反腐败制度:世界银行与亚投行的比较视角顾宾
“一带一路”与经贸研究
“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外能源合作路径探索张鹏飞绿色“一带一路”:海外期待与中国认知田新文基于数字贸易保护主义视角下金砖国家数据限制性政策及其保护程度评估研究伊万·沙拉法诺夫;白树强
“一带一路”与国际关系研究
“一带一路”倡议的制度实践:进程、特征与启示王明国“中巴经济走廊”升级版:地区连接的枢纽肖建明
“一带一路”国别研究之俄罗斯
俄罗斯能源投资法律风险环境研究——能源投资争端视域祝宁波;王晓伟“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企业投资俄罗斯农业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童友美
Contents
【Legal Research on the “Belt and Road”】
The Road to Community of Shared Future for Humankind: the “Belt and Road” and International Law
He Li
The “Belt and Road” Legal Cooperation Concept: Legal Sharing and Diverse Methods
Cao Qi, Ren Ji
Chinese Solution of 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Rules along the “Belt and Road”
Yin Min, Huang Siyuan
Research on Taxation Legal Risk Prevention of Chinese Enterprises in the “Belt and Road”
Yue Shumei, Huang Qiuhong
The Anti-Corruption Law of the Multilateral Development Banks: A Comparative Study of World Bank and AIIB
Gu Bin
【Trade and Economic Research on the “Belt and Road”】
Exploration of China-foreign Energy Cooperation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Belt and Road”
Zhang Pengfei
The Green “Belt and Road”: Overseas Expectation and China’s Cognition
Tian Xinwen
Research on Data Restriction Policies and Assessment of it’s Protection Degree in BRICS Countri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igital Trade Protectionism
Ivan Sarafanov,Bai Shuqiang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Research on the “Belt and Road”】
Institutional Practices of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Process, Characteristics and Revelation
Wang Mingguo
The Upgrade of China-Pakistan Economic Corridor (CPEC): Regional Connectivity Hub
Xiao Jianming
【Country Research on the “Belt and Road”: Russia】
The Legal Risk Environment on Russian Federation’s Energy Invest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ussian Energy Disputes
Zhu Ningbo, Wang Xiaowei
Legal Risks on Chinese Companies Investing in Russian Agriculture and its Prevention Under the “Belt and Road”
Tong Youmei
卷首语
“一带一路”建设是中国扩大改革开放、推动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主动应对全球形势深刻变化、统筹国内外两个大局的重大决策。它的提出意味着中国不再单纯是区域经贸规则的被动接受者,而更多的将是区域经贸规则的参与者与缔造者。
《“一带一路”法律研究(第1卷)》紧跟全球经贸治理的新趋势,收录了12篇热点前沿文章,主要聚焦“一带一路”法律问题,还涉及“一带一路”与法律有关的其他问题,涵盖经贸研究、国际关系和国别研究等。
一、“一带一路”与法律研究
复旦大学法学院何力教授在《通向人类命运共同体之路:“一带一路”与国际法》一文中提到在中国面临TPP(Trans 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等国际法困境时,“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最好的应对方式。“一带一路”倡议抛弃了传统国际政治中的国家利益竞争的陈腐观念,体现了共享共赢,互惠互利,带动从中国到欧洲的陆路与海路沿线相对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发展。“一带一路”倡议对于国际金融法和国际贸易法都有着重要影响。在国际金融法方面,由于“一带一路”以及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建设顺利开展,极大地改变了国际金融法既有格局,使中国在该法律领域的话语权有所提升;在国际贸易法方面,“一带一路”的推进解决了海关法的障碍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律规则的障碍,使得亚欧大陆桥得以打通,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国际贸易法。
辽宁省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曹荠研究员和辽宁大学任际教授则聚焦“一带一路”法律合作理念。在《“一带一路”法律合作理念:法律共享与方式多元》一文中深入探讨法律合作理念的共享要义和法律合作方式的多元化。他们认为“一带一路”的法律合作理念是新的法律协调的建构理念,它改变原有的法律观念,是“一带一路”倡议发展保障的新的价值观。同时,“一带一路”的法律合作理念是“一带一路”合作进程中运用法律以及进行具体法律合作的法律宗旨和法律基础;“一带一路”需要运用和加强法律保障,因为法律可以提供无法替代的、具有有效性的参照规范,可以在实际上运用法律规则来规范经济贸易问题,法律制度可以有效促进“一带一路”的合作。因此,法律合作理念将会产生对于“一带一路”整体性体制运作的重要影响。
在“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推进中,中国首届国际进口博览会的成功举办与自贸区的积极建设,对于构建“一带一路”国际经贸规则的需求更加紧迫。“一带一路”国际经贸规则的构建对于“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殷敏教授及其研究生黄思圆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贸规则之中国方案》一文中认为,构建“一带一路”国际经贸规则的重点应在于保持“一带一路”国际经贸规则与其他自由贸易规则、进口博览会规则的一致性,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其他领域包含于“一带一路”国际经贸规则中。在构建经贸规则的同时应逐步扩大沿线国家和地区范围,加快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自由贸易协定的签订,同时构建“一带一路”的争端解决机制,这样才能更好地具体落实和深入发展“一带一路”倡议。
西南政法大学岳树梅教授及其研究生黄秋红在《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一文中,通过分析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时面临的税收风险现状和主要风险类型,探讨我国国内对外投资的相关税收规定和对外缔结的税收协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他们认为,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背景下,除企业自身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做好风险防范筹划之外,国家也应当尽快完善国内税收法律制度和促成与其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税收协定,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更好的相关税务服务和更有力的法律保障,以此保障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北京外国语大学顾宾副教授在《多边开发银行反腐败制度:世界银行与亚投行的比较视角》一文中通过对亚投行与世界银行就反腐败制度进行比较,对多边开发银行的制裁机制的禁止行为、调查制裁程序、制裁措施的种类等进行了深入研究。亚投行制裁机制是一套框架,而非复杂细致的法律制度。这套机制的某些地方还需要丰富和细化。随着业务发展,亚投行不断积累经验;在与同类机构的合作学习过程中,制裁机制将不断修订和改进。这一过程将是交流互鉴的过程,人们由此期待并欢迎亚投行为多边开发银行制裁机制做出新贡献。
二、“一带一路”与经贸研究
兰州工业学院张鹏飞教授在《“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外能源合作路径探索》一文中对“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外能源合作的现状和制约中国能源贸易的不利因素进行了透彻的分析。他认为,中国本身就是一个贫油、少气、富煤的能源依赖型国家,并且由于能源进口风险、能源运送风险等问题的影响,导致中国能源安全无法得到保障。而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旨在共同打造开放包容、普惠共享的能源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通过“一带一路”桥梁积极实施政策沟通,能有效地提升区域能源安全保障水平,实现区域能源市场深度融合,促进区域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发展,从而保证中国能源的供应。
全球经济可持续发展面临困境与挑战,中国适时提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携手应对人类面临的各种风险挑战,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得到了世界各国响应。在全球市场结构与贸易格局转型优化的大背景下,“一带一路”建设的可持续推进为绿色“一带一路”的体系建设与平台打造提供了难得的契机、巨大的潜力和广阔的空间,不仅为全球生态环境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也为沿线国家共同发展、构建绿色命运共同体提供了强劲动力。湖北科技学院田新文教授在《绿色“一带一路”:海外期待与中国认知》一文中提出绿色“一带一路”要求我们在“一带一路”建设的基础上,以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坚持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原则,围绕沿线国家可持续发展问题,共同推动多领域交流与合作,从而提升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的绿色化发展水平。然而国际问题的复杂性以及沿线各国绿色发展的紧迫性,使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也面临诸多困境和挑战。当然,绿色是“一带一路”建设的底色,持续推进符合当今世界的发展潮流。中国政府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一带一路”建设打造可持续的绿色命运共同体,促进绿色“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与交流并构建全球共享治理体系,推动绿色“一带一路”不断发展。
在全球化经济发展之下,数字贸易保护主义浪潮不断兴起。金砖国家作为当今世界发展速度最快的经济体之一,对此既面临着机遇也面临着挑战。随着网络合作和数字贸易日益成为金砖国家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范畴,政府和消费者对数据与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已产生了一系列合理的担忧。各国政府对数字贸易的保护意识不断加强,因而通过提出一系列数据限制性政策实施数字贸易保护主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伊万·沙拉法诺夫博士和白树强教授在《基于数字贸易保护主义视角下金砖国家数据限制性政策及其保护程度评估研究》一文中详细介绍了金砖国家数据限制指数指标体系与评估方法,并对金砖国家数据限制指数评估结果进行了比较分析,发现在金砖国家数据政策、中介责任、内容访问措施及其影响上各金砖国家存在较大差异。在数字产品贸易所带来的越来越大的发展机遇中,当前金砖各国存在的许多数据限制性政策措施除了提供必要的国民经济稳定有序发展条件之外,将有可能成为金砖国家实现经济发展飞跃的绊脚石。
三、“一带一路”与国际关系研究
随着“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的成功举办和定期化,探讨“一带一路”的制度建设以及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的不断机制化具有重要的价值。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王明国教授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制度实践:进程、特征与启示》一文中借鉴建构主义有关国际关系研究的实践转向的研究成果,把国际实践与国际制度结合起来,提出了一种新的实践类型:“制度实践”。通过制度实践的视角,可以深入探讨“一带一路”倡议的机制化进程、主要特征及其对于构建新型全球治理体系的启示价值。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逐步推进和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的不断机制化,中国的相关制度实践不仅夯实了“一带一路”的全球治理制度基础,更重要的是为全球治理体系的改革提供了启示。
“一带一路”项目开展以来,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加入其中。“中巴经济走廊”是新时代中巴合作的标志性工程,也是“一带一路”的重要先行先试项目。许多中国公司与巴基斯坦政府合作,开发能源基础设施和铁路基础交通、经济特区以及瓜达尔港相关项目,为巴基斯坦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福祉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西华师范大学肖建明副教授在《“中巴经济走廊”升级版:地区连接的枢纽》一文中提及,“中巴经济走廊”不仅是巴基斯坦内部的连通纽带,也是整个地区连通的纽带。在改善基础设施,促进互联互通的核心愿景下,“中巴经济走廊”能够将中国、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伊朗、阿富汗和中亚国家连接在一起。同时,“中巴经济走廊”将建成一个开放走廊,吸引包括沙特阿拉伯、伊朗等中东国家和欧洲国家在内的第三方的参与,让这一走廊变成一条国际走廊,在区域间互联互通的同时,还能够促进整个地区人民的繁荣。
四、“一带一路”国别研究之俄罗斯
作为全球最大的能源出口国之一,俄罗斯“能源立国”战略和相关经济政策及经济论坛中达成的政府间与企业间协议都大大推动了我国对俄罗斯在能源领域的投资。然而俄罗斯能源投资法律环境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华东理工大学祝宁波副教授和莫斯科大学外籍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欧洲研究中心研究员王晓伟在《俄罗斯能源投资法律风险环境研究——能源投资争端视域》一文中提出对俄罗斯能源投资存在的风险:俄罗斯能源投资的宏观法律环境中存在国际层面法律术语模糊、监督执行机制弱、国内能源法律体系庞杂、法律变化快、联邦和地方法律不统一、执法环境较差等问题。此外,还存在政府对能源投资管控严格、限制过多等政治风险以及经济干预过多、经营成本较高等风险因素,制约境外企业投资俄罗斯能源产业。而这些风险可能导致外国政府—俄罗斯政府间争端、外国投资者—俄罗斯政府间争端、外国投资者—俄罗斯私人主体间争端。因此,在中俄开展能源合作过程中,加强对俄罗斯相关法律风险环境中风险因素的分析与预测,并根据警情及时实施风险管理措施是企业最直接、最主动的应对风险环境的手段。
上海圣瑞敕律师事务所童友美律师在《“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企业投资俄罗斯农业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一文中提出农业投资与合作是我国实践“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企业对俄罗斯农业投资区域集中在远东和西伯利亚地区,农业投资范围以种植业为主,全产业链投资成为趋势,对俄罗斯农业投资主要为绿地投资模式,土地租赁、投资建厂、合资合作是主要形式。而目前,俄罗斯国内特殊的政治、经济、社会和自然风险环境相互作用使得在其国内的农业投资法律风险环境较为复杂,且风险可预测性变弱。赴俄罗斯进行农业投资企业在市场准入阶段、农业投资运营阶段、退出阶段皆面临着各种风险。而面对这些风险,我国政府应建立俄罗斯农业投资风险预防评价体系以及加强磋商力度,建立磋商机制;同时企业自身要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加强管控体系建设。
《“一带一路”法律研究》编辑部201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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