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鹏:中国共产党的国际法治贡献 | 法商研究20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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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实践和发展表明中国共产党是一个与时俱进、勇于创新的政党。中国共产党的国际法治贡献颇多、对国际法治的影响深远:中国共产党不断贡献国际法治新思想,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三个世界理论、和谐世界理念、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这一系列国际法治原则、理论和理念;始终坚持独立自主的国家主权观念和国家国际法律人格的独立与完整,努力营造独立自主的国际法治环境;通过不断增进对国际法体系的认同、采取务实的国际法治行动,坚持友善务实的国际法治基调;确立新的国际法治规范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参与国际法治改革推动全球治理;反对国际法适用的双重标准,以多元共识推进形成互利合作的国际法治格局。随着中国共产党将国际法治内容纳入党的建设规划,中国共产党的国际法治之路将更加自信和稳健。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国际法治;中共党史
目次 一、不断贡献国际法治新思想
二、营造独立自主的国际法治环境
三、坚持友善务实的国际法治基调 四、构建国际法治新规范 五、推进形成互利合作的国际法治格局 六、结语
成立于1921年的中国共产党自始就有明确的国际观念。中国共产党的奠基人李大钊、毛泽东等都密切关注着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问题。中国共产党对国际事务的立场始于对民族独立自主的追求和对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反对与废除。1945年董必武代表中国共产党参加联合国创立大会是中国共产党走向世界、走向国际法治舞台的一次重要展示。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探索出了“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继续同世界各国人民一道推动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事务立场。在外交中,是否擅长使用国际法、能否有效应用国际法,不仅对国际关系产生影响,而且事关国家形象和声誉。良好的国际法治声誉有助于“在国际层面减少不必要的质疑、担忧、疑虑甚至摩擦,为未来进一步发展营造良好的话语环境”。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保证了我国在国内国际事务基本思想和实践上的统一性和持续性。在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促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的互动融合方面,这种制度优势尤其明显。中国共产党的历史表明中国共产党对国际法治贡献颇多、影响深远。
一不断贡献国际法治新思想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与时俱进、勇于创新的政党,始终追求世界和平与发展,并根据时代的特征,提出了一系列国际法治的原则、理论和理念。20世纪50年代朝鲜停战前夕,中国共产党对国际局势的看法是,战争与和平是国际社会的主要矛盾。随着国际关系格局的发展,中国共产党对国际局势的判断也不断调整。1985年,邓小平在会见日本商工会议所访华团时指出:“现在世界上真正大的问题,带全球性的战略问题,一个是和平问题,一个是经济问题或者说是发展问题”。中国共产党对国际局势进行了精准的把握,也贡献出一系列国际法治原则、理论和理念来应对我们面临的以“战争与和平”或“和平与发展”为特征的国际局势。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三个世界理论、和谐世界理念、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均是中国共产党国际法治思想创新的典范。
(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1953年12月,周恩来在中国和印度就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的谈判中首次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在1954年《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序言中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确定为指导中印两国关系的准则。1954年《中印两国总理联合声明》不仅载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而且指出:“这些原则不仅适用于各国之间,而且适用于一般国际关系之中……在亚洲及世界各地存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然而,如果接受上述各项原则并按照这些原则办事……这些国家就能和平并相互友好。这就会缓和目前存在于世界上的紧张局势,并有助于创造和平的气氛”。此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获得了一系列国家包括社会主义国家和非社会主义国家的认可,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同。中国不仅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而且积极将该原则作为处理各种国际事务、解决各种国际争端的指导性原则。例如,在处理边界争端时,中国政府即主张“把解决边界问题同推广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结合起来,主张和平谈判,反对诉诸武力、反对扩张主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对以《联合国宪章》为代表的当代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的补充和发展。《联合国宪章》虽然强调国家不论大小主权平等,但并没有强调国际关系的相互性。由于强权政治和国际秩序中不合理因素的存在,国际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国家权利与义务脱节的现象,甚至面对强权政治、霸权主义、单边制裁却无可奈何。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所倡导的“相互”关系,不仅有助于防止某些国家在国际关系中谋求特权,而且有助于保护中小国家的基本权利免受侵害,“既代表了亚洲国家对国际关系的新期待,也体现了各国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国际法治精神”。六十多年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经成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为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新型国际关系作出了贡献。
(二)三个世界理论
1974年2月22日,毛泽东在会见赞比亚总统卡翁达时,提出了三个世界理论,认为中国属于第三世界。“新国家的兴起,第三世界的形成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关系——也就是当代国际关系的一个主要特点。这个特点必然反映在当代国际法上。”中国明确地把加强同第三世界国家的团结与合作作为自己对外政策的重要内容。1974年4月10日,邓小平在联合国第六届特别会议上全面阐述了三个世界理论,指出:“从国际关系的变化看,现在的世界实际上存在着互相联系又互相矛盾的三个方面,三个世界。美国苏联是第一世界。亚非拉发展中国家和其他地区发展中国家是第三世界。处于两者之间的发达国家是第二世界”。1982年8月21日,邓小平在与联合国秘书长德奎利亚尔会谈时指出:“中国的对外政策是一贯的,有三句话……第三句话是加强同第三世界的团结和合作……为什么现在我特别强调第三世界这一点,因为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对第三世界有特殊意义……有切身利益的第三世界是真正维护世界和平、反对霸权主义的主力……”中国的开放不仅面对发达国家也面对发展中国家,中国与其他第三世界国家的交往已经由单纯的资金援助转向以互利为基础的经济、技术等多方面合作。中国与其他第三世界国家已经成为维护公平正义的国际法治秩序的重要力量,不仅使国际法发生量和质的变化,而且极大地影响了国际法治的发展方向。
(三)和谐世界理念
2005年9月15日,胡锦涛在联合国成立60周年首脑会议上首次提出了和谐世界理念。2005年12月6日温家宝在法国巴黎综合理工大学的演讲再次重申了和谐世界理念。和谐世界理念的内涵可以综合概括为:以开放包容的思维,追求人与人之间的和睦、国与国之间的和平、人类与自然的和谐,通过对话与合作谋求共存共赢。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我们主张,各国人民携手努力,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并对“和谐世界”的政治、经济、文化、安全、环保等国际秩序指向做了比较全面的阐述。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和平不要战争,要发展不要贫穷,要合作不要对抗,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由此,和谐世界理念成为中国共产党行动纲领的一部分。和谐世界理念的提出是中国共产党时代观认识上的新飞跃,表达了中国对世界的善意,即力争避免冲突,在一个和平、合作的环境中寻求相互协调、彼此支持,实现共同发展。和谐世界理念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有了更深入具体的阐释和分析,即在国际法上要求主权平等、文明多样、持续发展、民主法治。
(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
作为一个为劳苦大众谋利益、为人民谋幸福的政党,中国共产党不仅在国内治理中注重国内人民的发展问题,在国际治理中同样注重人类发展问题。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增进人类共同利益。”2015年9月28日,习近平在第70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时的讲话指出:“我们要继承和弘扬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从风险和挑战入手,推动世界各国团结一致,应对困难和问题,一起迈向一个更为光明美好的未来。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涵进行全面深刻的展开,以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包容开放、清洁美丽为主要标志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不仅向世界展示了中国共产党对国际法治标准的规划,也向世界说明了中国国际法治理想的核心内涵。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中国共产党在传承和发展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提出的当代构建国际关系与世界秩序的新理念。自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还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进行细化,相继提出了“上海合作组织命运共同体”“亚洲命运共同体”“中非命运共同体”“海洋命运共同体”“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等,使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治理念更富有实践意义。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已被载入联合国的一系列决议和其他国际组织的一系列法律文件之中,成为国际法的一部分。
“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既是在新时代的重大发展,又是一脉相承的。”这些原则、理论和理念丰富了国际法治的内涵,为国际法治的发展带来了新鲜血液,形成了新动力。中国共产党不仅不断提出鲜明进步的国际法治原则、理论和理念,而且力图言行一致、戒除空谈,走向实际操作。2020年9月21日,习近平在联合国成立75周年纪念峰会上指出:“践行多边主义,不能坐而论道,而要起而行之,不能只开药方,不见疗效”。这既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鲜明的实践性在中国共产党国际事务举措中的体现,也是“慎思、明辨、笃行”这一中国古代优秀传统文化精神在现代国际关系中的映射。
二营造独立自主的国际法治环境
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这些国际法治原则、理论和理念都建立在国家独立自主的基础之上。没有独立自主,“不珍惜自己民族的独立,国家是立不起来的”。独立自主,是一个国家具有独立国际法律人格、平等参与国际法治的基本前提。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独立自主的国家主权观念,坚持国家国际法律人格的独立与完整,在国际社会营造独立自主的国际法治环境,推动构建公平正义的国际法治秩序。
(一)坚持独立自主的国家主权观念
中国共产党一直强调党和国家在外交政策中的独立自主。独立即不依附于任何其他国家的力量,自主即内政和外交不受控于外在的权力。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主张民族独立,要求自主思考中国的现实问题与未来前途。例如,1922年中共二大提出党在“现阶段的革命纲领即最低纲领应当是……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的完全独立……”又如,李大钊曾通过译介国际法的著述说明领事裁判权的非法性,毛泽东通过观察抗日战争的格局深刻地看到了其反对帝国主义的伟大意义。1949年以后,《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虽然经历过多次修改,但关于民族独立、国家自主的主张从未改变。1956年中共八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坚决反对帝国主义国家对我国的侵略行为……并同情世界上一切反对帝国主义和反对殖民主义的斗争。”1969年中共九大通过的《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坚决……同全世界无产阶级、被压迫人民、被压迫民族团结在一起……为在地球上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使整个人类都得到解放而共同奋斗。”1973年中共十大通过的《党章》增加了“反对大国沙文主义”的内容。1982年中共十二大通过的《党章》明确指出:“坚持同全世界无产阶级、被压迫民族、被压迫人民共同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我国同世界各国的关系……按照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发展我党同各国共产党和其他工人阶级政党的关系。”自此,“独立自主”的概念直接出现在《党章》中。1992年中共十四大修改的《党章》两次提到独立自主,即“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按照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发展我党同各国共产党和其他政党的关系”。自此,《党章》以固定的话语明确了“独立自主”在中国共产党执政纲领中的地位。对国家主权的强调、对独立自主的不懈追求,是中国共产党国际法治的底线思维。它意味着一方面守住中国自身的最基本国家利益,另一方面始终尊重其他国家的最基本利益;既珍惜和保护自己的独立人格,也尊重他国的独立人格和自主决策。这一底线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的,只有坚持这个底线,才有可能讨论国家之间的合作和共同发展的问题。
(二)坚持国家国际法律人格的独立与完整
国家具有独立与完整的国际法律人格是独立自主原则在国际法治中的体现。20世纪20年代“在中国正在进行着由帝国主义分子策划和支持的内战”,1924年9月22日李大钊在“不许干涉中国”协会组织的国际大会上发表演说,明确指出:“现在各种军人省长之间都在你争我压,然而,这个斗争不是军人省长之间的斗争,而是帝国主义列强之间的斗争”,揭露了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事实。在1949年以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里,世界处于冷战的状态。但即使是在复杂、剧烈对抗的冷战时期,中国共产党也没有放弃独立自主的原则,中国始终保持着独立与完整的国际法律人格,从来没有把国家领土主权、内外事务决定权交给其他的国家,从来没有出让自己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20世纪50~60年代,中国共产党为维护国家主权的完整与美国和苏联进行斗争。例如,在1955~1957年日内瓦中美大使级会谈上讨论台湾问题之时,“美国无理要求中国接受在台湾地区有单独和集体防御的权利,并必须首先宣布不对台湾使用武力”。美国的这一主张是为其“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论调提供基础。中国坚决反对美国的这一主张,表示:“中国政府愿意同台湾当局谈判,用和平的方式解放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实现祖国统一。但是,这属于中国的内政,美国无权干涉,不能成为中美会谈的议题。中美之间关于相互放弃使用武力的外交谈判,必须导致美国在台湾地区的武力威胁解除,中国不能承认美国侵占台湾的现状”。为维护中国的领土完整,中国人民解放军于1958年8月23日炮击金门,捍卫国家主权完整。正因为中国共产党的努力,国内外国际法学界公认“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又如,20世纪50年代,当苏联提出要建立长波电台、联合舰队的时候,中国表示:“即使中国的技术能力落后,我们也不愿意与苏联进行合作经营”。“毛泽东曾数次质问苏联的大使和领导人,中国到底有没有主权?”在中国的极力坚持之下,苏联最终放弃了这些计划。1989年,针对美国对中国内政的再一次干涉,邓小平在会见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时指出,“国家关系应遵守一个原则,就是不要干涉别国的内政。中华人民共和国决不容许任何国家来干涉自己的内政”。这些主张和行动为中国确立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中国不仅不容他国干涉自己的内政,也不主张干涉他国内政,同时对于新生弱小国家的独立自主高度珍视。基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国共产党一贯坚持反对霸权主义,反对干涉他国内政。在核问题上,与一些国家采取经济制裁等恣意干涉手段不同,中国一方面高度重视亚洲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另一方面尊重朝鲜和伊朗的国家独立自主与国际法权利,主张以和平谈判的方式来解决核问题。不干涉他国内政,尊重他国的自主选择,是中国共产党在国家发展道路上“推己及人”理念的反映,也是“子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一中华传统优秀文化思想在国际法治领域的投射。
(一)增进对国际法体系的认同
中国共产党是具有先进性的政党,善于接受先进的法治思想和经验。中国共产党通过不断增进对国际法体系的认同来践行国际法治。
第一,加入国际组织。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在成立之际即与联合国联系,要求参与联合国的系列活动,经过一系列的努力,根据1971年联合国第2578XXVI号决议,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得以恢复。此后,中国与国际劳工组织、万国邮政联盟等国际组织的关系也迅速恢复。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世贸组织)。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加入世贸组织既是一个通过国际法治来促动和改进国内法治的过程,也是一个提升党的执政能力、治理水平、治理结构的演进过程。江泽民指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中国将严格遵循国际通行的市场规则,实行公开、透明、平等的贸易和投资政策,进一步推动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一个稳定、发展、进步的中国,将为促进世界和地区的和平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通过加入一系列国际组织,中国的国际法治之路越走越广阔。
第二,参与和倡导国际立法。1949年之后,中国共产党不仅积极利用国际法宣示和维护中国的权利,通过法律方式实现中国的政治诉求和利益表达,而且通过参与和倡导国际立法,去关注和解决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问题。中国缔结或加入了大量的政治、经济、军事等领域的条约,其中仅双边投资协定的缔结就多达一百多项。2001年6月15日,中国参与创建了上海合作组织。上海合作组织已成长为地区和平、稳定发展的建设性力量,有力地维护了地区稳定,在安全领域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成员国先后签署了一系列维护地区安全的法律文件,地区治理的法律法规不断健全。中国还主导了亚太地区规模最大、最重要的自由贸易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谈判和缔结。2020年达成的《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不仅是双边的合作,而且是欧盟各成员国与中国的合作,也是传统经济强国与新兴经济国家携手推动全球化的切实举措,是中国为国际法治贡献的新成果。通过参与和倡导国际立法,中国不断推动国际法治建设走深走实。
第三,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一国在其国内法中并入和转化国际法规范,是其履行国际法律义务的体现。中国虽然在宪法层面没有规定国际法在国内的地位,但是对于重要的国际法规范,中国一贯主张积极将其纳入国内法制体系。早在1952年中国就宣布接受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其中的一些条款提出保留。这种积极认可条约并且审慎地提出保留的做法,表达了中国认真履行国际法律义务的庄严态度。中国在国际经贸领域、反恐领域、交通通信领域并入和转化国际法规范的比例很高,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的开放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特别是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前后,依照世贸组织协定对大量的相关国内法规定进行了修订。通过国内法并入和转化国际法规范,中国努力践行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共融互动。
(二)采取务实的国际法治行动
“中国在国际上有特殊的重要性,关系到国际局势的稳定与安全。”“我们要厉行国际法治,毫不动摇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国际局势风云变幻,在情势复杂、于我不利时,需要我们在波诡云谲之中韬光养晦、有所作为,既保持高度的战略定力,又形成明确的工作方向,由此保证参与形成的国际法律规范与框架有利于本国的经济社会规划与目标,也有利于国际社会的安全和发展。例如,在朝鲜战争停战后,为了争取有利于建设的国际和平环境,中国参加了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由中、苏、美、英、法等国参加的讨论朝鲜问题和印度支那问题的会议。在这次会议中,中国促进实现印度支那停火,达成了恢复印度支那和平的协议和三个停战协议。这次会议是中国通过大型国际会议争取和平协商解决重大国际争端的首次尝试和运用多边外交的开端,这次会议使亚洲局势和国际局势得到缓解,中国南部边陲的安全也得到保障。在面对国际争端时,中国坚持明是非、明确底线,同时在措施上保持克制。例如,在20世纪50~60年代的中印领土争端之中,中国首先采取协商和克制的立场,根据毛泽东的提议,中国政府于1959年11月7日建议两国武装部队立即从实际控制线各自后撤20公里。印度拒绝了中国的这一建议。1960年4月,周恩来亲赴印度新德里与印度总理尼赫鲁商谈,也未取得任何成果。在印军发动武装进攻、危及中国主权的情势之下,中国边防部队奉命于1962年10月20日实行自卫反击。中国在取得实质性胜利之后,依然保持了克制和忍让的态度,主动撤军,表明中国以和平谈判解决边界问题而反对以武力改变边界现状的一贯立场。时至今日,中国解决中印领土争端的这一立场仍未改变。中国虽然主张“主权问题是不能谈判的”,但顾及地区稳定和发展,也采取灵活的策略。例如,中国以“一国两制”的方针解决香港和澳门问题,既旨在保持香港和澳门两地的繁荣稳定、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和传承,也考虑了中国与英国、葡萄牙的外交格局。对于中国与周边国家的海洋争端,中国政府坚持“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方针,推进互利友好、寻求和扩大共同利益的汇合点。
自1949年以来,中国从未对外主动发动战争,主张以和平的方式解决国际争端,致力于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中国共产党以极大的战略定力和务实的作风,以稳定的社会局势应对国际风云变幻,既维护了国家尊严和核心利益,也促进了地区和世界和平与发展以及国际法治环境的持续与改进。这一点在21世纪以来的世界格局中更为凸显。
(一)确立新的国际法治规范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
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提出“一国两制”的方案来解决台湾、香港和澳门问题,并顺利地实现了香港和澳门的回归。“一国两制”的核心内容是“一个中国;两种制度;高度自治,自己管理自己;和平谈判,和平统一”。解决香港、澳门问题的实践证明“一国两制”既体现了“实现祖国统一、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性,又充分考虑到香港、澳门等地的历史和现实,是推动祖国和平统一的创造性方针,在国际社会中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进入新世纪,中央政府继续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按照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办事……牢牢掌握宪法和基本法赋予的中央对香港、澳门全面管治权……把坚持‘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异、维护中央权力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保障香港和澳门社会各界利益、支持香港和澳门开展对外交往和反对外部势力干预香港和澳门事务有机结合起来。”2020年6月3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进一步从国家层面健全了中央对香港全面管治权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是中央行使对香港全面管治权的一个具体体现,是“一国两制”事业的重要里程碑。“一国两制”是中国共产党的伟大创举,“是中国为国际社会解决类似问题提供的一个新思路新方案,是中华民族为世界和平与发展做出的新贡献,凝结了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的中国智慧” 。
2013年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超越传统“中心-地缘”的治理模式、开创“1+N召集人”的治理模式,是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是中国共产党新时期国际法治的新贡献。为激活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动力,中国进行了灵活多变和富有建设性的制度性努力,体现了中国对于提供国际公共物品的制度担当。中国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一带一路”倡议的法律文件。从现代国际法的角度看,“一带一路”倡议是一种国际合作的新形态,也是全球治理的新平台和跨区域国际合作的新维度,同时也确立了国际法治的新规范,在现代国际法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一带一路”倡议秉持的“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丰富了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带一路”倡议坚持和倡导的“包容和谐”“文明宽容”“求同存异、兼容并蓄、共生共荣”深化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内涵;“一带一路”倡议弘扬的“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丝路精神拓展了国际合作原则的具体形式;在“一带一路”倡议下设立的“国际商事法庭”“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进一步夯实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一带一路”倡议的实践,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持,但现有国际金融机构的资金供给有限,很难为“一带一路”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提供资金保障。在此背景下,中国相继主导成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丝路基金、新开发银行并确立制度基础,为以金融促发展、建构更为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确立了积极的规范。
(二)积极参与国际法治改革推动全球治理
联合国是最重要的国际法治力量。中国在恢复联合国席位后的一段时间里,对联合国工作的参与并不全面。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改革开放的全面和深入,中国开始重视并全面参与和支持联合国工作,不仅是联合国的受益者也是贡献者。中国十分重视联合国的改革。2000年9月6日,江泽民在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上明确提出中国对联合国改革的立场,指出:“安理会的扩大应遵循公平的地域分配原则,首先解决发展中国家代表性不足的问题。安理会改革应该反映大多数会员国的意志,才经得起历史的考验。为了做到这一点,全体会员国应该进行耐心讨论,争取达成协商一致”。2005年,中国政府发布的《中国关于联合国问题的立场文件》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中国对联合国各领域改革的看法和主张:改革应有利于推动多边主义,提高联合国的权威和效率,以及应对新威胁和挑战的能力;改革应维护《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特别是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争端、加强国际合作等;改革是多方位、多领域的,在安全和发展两方面均应有所建树,特别是要扭转联合国工作“重安全、轻发展”的趋势,加大在发展领域的投入,推动千年发展目标;在安理会的改革方面,要坚持地域平衡的原则,特别要优先增加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权。
有经济联合国之称的世贸组织确立了一系列的国际贸易规则,在国际贸易治理上扮演重要角色。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在积极履行入世承诺的同时也积极参与多哈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在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抬头、经济全球化遭遇波折、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受到严重挑战的背景下,中国支持对世贸组织进行必要改革,帮助世贸组织解决当前危机、回应时代发展需要,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2019年5月13日,中国向世贸组织提交了《中国关于世贸组织改革的建议文件》,指出改革需要解决的最重要的问题是个别成员阻挠上诉机构成员遴选、滥用国家安全例外措施和单边措施;并从解决危及世贸组织生存的关键和紧迫性问题、增加世贸组织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相关性、提高世贸组织的运行效率、增强多边贸易体制的包容性四个领域提出了世贸组织改革的行动建议。2019年6月28日,习近平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四次峰会上的发言指出:“我们要加强多边贸易体制,对世界贸易组织进行必要改革。改革的目的是与时俱进,使得世界贸易组织能够更加有效地践行其开放市场、促进发展的宗旨。改革的结果应当有利于维护自由贸易和多边主义,收窄发展鸿沟”。2021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第12篇(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开拓合作共赢新局面)第42章(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第1节(维护和完善多边经济治理机制)提出:“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改革,坚决维护发展中成员地位。
我国还积极参与多个新兴领域的全球治理,推动改革全球治理体系中不公正不合理的安排。面对金融危机,中国提出国际金融体系改革的中国立场和中国方案,强调国际金融改革应加大金融监管、推动国际金融组织改革、鼓励区域金融合作、改善国际货币体系。面对日益严重的气候变化和《巴黎气候变化协定》面临的挑战,中国主张遵守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主张《巴黎协定》应该有利于凝聚全球力量、鼓励广泛参与,有利于加大投入、强化行动保障,有利于照顾各国国情、讲求实务。而对于各国关注的全球互联网治理,中国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的变革,并主张坚持“尊重网络主权”“维护和平安全”“促进改革开放”“构建良好秩序”的原则。总之,中国主张“提高国际法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国际规则有效的遵守和实施,坚持民主、平等、正义,建设国际法治”。中国共产党推动国际法治改革的立场是以维护和平和促进发展为目的,以公正合理为方向,同时要保障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一)反对国际法适用的双重标准
在国内法治环境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国家林立的国际社会,国际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法律适用的平等性。1945年美国主导的《中美英三国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是构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秩序的法律基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凭借其经济和军事实力,在全世界实行霸权主义政策和双重标准,建立了一套符合西方发达国家利益的国际法治体系,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则被排除在国际法治话语体系之外。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在国际法治的建设中与西方发达国家进行艰苦的斗争,努力地推进互利合作的国际法治格局的构建,不仅使国际法治的参与者不断拓展,而且使国际法规范的内容趋向公正合理。对于一些国家在国际事务中实行国际法适用的双重标准,中国共产党明确表示这不符合国际法治的要求。例如,针对反恐问题,习近平指出:“国际社会必须携起手来,按照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以及其他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进一步加强反恐合作,特别要注重标本兼治,不搞双重标准”。针对网络安全,习近平指出:“我们应该坚持维护和平安全,网络空间不应成为各国角力的战场,更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温床,维护网络安全不应有双重标准”。针对人权问题,习近平指出:“中方不接受人权‘教师爷’,反对搞‘双重标准’”。2017年1月18日,习近平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的演讲中指出:“法律的生命也在于公平正义,各国和国际司法机构应该确保国际法平等统一适用,不能搞双重标准”。2020年9月21日,习近平在联合国成立75周年纪念峰会上表达了对双重标准的摒弃态度,指出:“大国更应该带头做国际法治的倡导者和维护者,遵信守诺,不搞例外主义,不搞双重标准,也不能歪曲国际法,以法治之名侵害他国正当权益、破坏国际和平稳定”。以霸权主义实行国际法适用的双重标准,主张所谓的“美国例外主义”或“美国利益优先”,是对国际法治赤裸裸的破坏,最终将危及世界和平与发展。
(二)以多元共识推动形成互利合作的国际法治格局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越来越多的问题具有全球公共性,这些全球公共问题不是哪一个国家可以独自解决的,需要国际社会共同面对和解决。合作是文明的基础,也是国际法治的基础。但基于霸权的合作不利于文明和国际法治的发展。有共识才有互利的合作,分歧和偏见则往往导致冲突。因此,要解决全球公共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摒弃各种偏见、加强沟通、增进互信、妥处分歧、聚焦合作、谋求互利。多年来,中国共产党整体推进大国、周边、发展中国家外交和多边合作,形成了“更富包容性和建设性的全球伙伴关系”,构建起了“覆盖全球的伙伴关系网络”。要“摒弃意识形态偏见,共同走和平共处、互利共赢之路”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我们主张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各国政治上应相互尊重,共同协商,而不应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经济上应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而不应造成贫富悬殊;文化上应相互借鉴,共同繁荣,而不应排斥其他民族的文化;安全上应相互信任,共同维护,树立互信、互利、平等和协作的新安全观,通过对话和合作解决争端,而不应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反对各种形式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2017年12月1日,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高层对话会上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世界各国人民的普遍参与。我们应该凝聚不同民族、不同信仰、不同文化、不同地域人民的共识,共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业。”中国共产党准确把握了世界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趋势,对全球化的世界有敏锐的观察和明晰的风险意识,并在此基础上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合作共赢,推动改革全球治理体系中不公正不合理的安排,探索全球治理新模式。“我们推行‘一带一路’建设不会重复地缘博弈的老套路,而将开创合作共赢的新模式;不会形成破坏稳定的小集团,而将建设和谐共存的大家庭。”全球问题的管理和治理,国际法治是一条不可或缺的途径。真正的国际法治应是全球相互依赖并促进国际合作的国际制度化。在一个以互利合作的国际制度为本位的法治国际社会中,国家应该是“道德上守信用、行动上负责任的”,而不应为一己私利“背信弃义、反复无常”。
中国共产党的国际法治观是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并随着时代主题与国际事务环境的变化而迭代更新,随着国际关系的演进而不断完善。中国的国际法治观,以中国自身的独立自主为起点,以对国际法规范的认同和期待为准绳,旨在促进国际法治秩序的健康稳定发展,在反对霸权主义和国际法适用双重标准的基调下推进国际合作,实现互利共赢。这种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和法制化的观念,塑造着国际关系的法律基础,也树立起中国的国际地位。中国共产党参与国际事务、应用国际法和推进国际法治所积累的最重要的历史经验是:基于客观的事实情况,以温和的心态、法治的思维、理性的方式处理国际关系与国际法问题。这种方式不仅有利于国家发展,也有利于国际环境的改善。中国共产党的国际法治贡献不仅提升了中国的影响与能力,而且改进了世界的格局与面貌。在不断探索的过程中,中国越来越明确地步入全球治理的核心地带,越来越深入和全面地参加国际法治的构建。中国共产党以静克动、顺时求变、积极参与、有所做为的立场和决心获得了越来越多的认可和支持。这标志着中国为国际法治的发展所提供的思想和制度具有引领性,将文明多样、包容互鉴、共商共建共享、互利共赢的国际关系凝聚为一种法治结构,必定会将全球法治带入一个新的时代。
在全球化时代,国际法治与治国理政息息相关。中国共产党厉行国际法治的态度成为中国推进涉外法治的重要方面,为统筹兼顾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建设法治中国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好国际经济、政治、社会事务……更好维护和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形成公正合理的国际规则体系。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推进对外法治宣传,讲好中国法治故事。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正式明确地将国际法治内容纳入党的建设规划,对党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与时俱进和勇于担当,也明确了未来中国共产党的国际法治方向和目标,中国共产党的国际法治道路和步伐将更加自信和稳健。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1.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党的领导”理论陈柏峰(3)2.中国共产党的国际法治贡献何志鹏(12)3.关联维度的法治中国及其话语意义陈金钊(26)【法治热点问题】4.电商平台自治规制体系的反思与重构——基于《电子商务法》第35条规定的分析金善明(41)5.风险立法的公私法融合与体系化构造宋亚辉(53)6.困境企业预重整的法律规制研究徐阳光(67)7.论政府介入企业合规管理的风险及其防范郑雅方(80)【法学争鸣】8.刑事程序性法律后果新论王敏远(92)9.悬赏广告“合同说”之再构成——以《民法典》总分则的协调适用为中心姚明斌(107)10.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论杨华(120)【法学论坛】11.我国司法理论中“人民”的多重意涵研究邵六益(134)12.“人格物”权利冲突的构成机理与裁判之道冷传莉(146)13.行政协议认定标准探讨王瑛(160)14.我国有组织犯罪刑事规制体系的检视与重构——基于有组织犯罪集团向企业化发展趋势的思考蔡军(175)15.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制度探究刘泊宁(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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