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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典的编纂”专题推荐 |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104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Author 吕忠梅等
主持人语: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民法典为其他领域立法法典化提供了很好的范例,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研究启动环境法典、教育法典、行政基本法典等条件成熟的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列入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表明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已进入立法机关的工作日程。法典编纂作为国家法治建设重大决策,需要有扎实的理论研究基础和充分的学术共识作为支撑。自2017年以来,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组织了环境法典编纂的研究工作,经过反复研究,以“适度法典化”共识为基础,形成了《环境法典专家建议稿(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该“草案”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目标与逻辑主线、以生态环境为基石概念与法律关系主线,按照“总则—分编”构造展开。通过提取“公因式”作为总分体系的经典表达,总则在分编中具有普遍适用特性,无疑是环境法典中最为重要、最为核心的构成部分。课题组经过反复研究和多次讨论,“草案”拟定的环境法典总则包括“一般规定”“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基本制度”三部分。本专题四篇文章主要是对“草案”总则部分立法理由的论证与对具体构造的阐释,以为环境法典编纂提供学理支撑和具体方案。我和田时雨博士后合作完成的《环境法典编纂何以能——基于比较法的背景观察》,从比较法角度对于环境立法“何以成典”进行深入探究,从各国环境法典编纂的经验教训中发现国家目标之于法典编纂的重大意义,诠释适度法典化编纂思路中的体系性与实践性,为中国环境法典编纂提供借鉴,也为展开总则论证和设计提供相应背景。丁霖博士后的《论法律秩序视角下环境法典总则一般规定的构建》从环境法典总则一般规定的基本功能出发,阐明了环境法典总则一般规定依据宪法所确定的建设“美丽中国”国家任务,以社会、经济、生态三位一体可持续发展为价值追求,以“生态环境”概念的界定明确环境法典的调整范围,构建多元共治体系下的环境法律关系的基本思路。陈海嵩教授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规范构造与法典化表达》一文,站在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历史进程的高度,阐释了“生态环境治理”一章的“生态环境监管体制”+“党委与政府、企业、公众的职权、权利与义务”(1+3)逻辑理路,为环境法典规范主体行为提供基本依据和指导性原则。周骁然老师的《论环境法典总则编基本制度的构建理路》一文,分析论证了环境法基本制度的规制目标和规制逻辑,以“整体观”方法体系和体系化方法确保基本制度规范的合规律性和可实施性,根据“继受完善型”和“改革确认型”不同制度类型的特点,确定总则中环境法基本制度规范的设计方案。环境法典的编纂,需要学界提供更多的理论支持。期待本组文章的发表能引起更多的专家学者关注环境法典的编纂,有更多的专家学者就环境法典的编纂问题展开深入的研究和争鸣!01环境法典编纂何以能——基于比较法的背景观察
作者:吕忠梅(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田时雨(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中国环境法典编纂提上日程,研究环境立法“何以成典”至关重要。对环境法典、草案及其编纂背景进行比较观察,可以发现各国在环境法典编纂上分享着相似的动因,编纂过程中的经验教训从不同侧面印证了国家目标之于法典编纂的重大意义,最终形成的环境法典对于良法善治的贡献价值主要取决于其体系性与实践性。为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编纂环境法典也当以此为鉴。
关键词:环境法典编纂;比较环境法;环境法体系化;国家战略目标
02论法律秩序视角下环境法典总则一般规定的构建作者:丁霖(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内容提要:秩序居于法律价值的首位,法律应维护秩序的一致性、稳定性。环境法典的编纂是对现有环境法律规范的重述,应该实现对现有生态环境法律秩序的优化。从法律秩序稳定性视角分析,环境法典总则一般规定具有承接宪法、衔接现行环境法,确定法典所维护的生态环境法律价值,为环境法典各分编的编纂提供设定依据和基本框架的功能。为此,环境法典一般规定应对宪法秩序与生态文明建设中形成的新生态环境法律秩序予以确认和维护,并以一般规定所应具备的统贯性、价值指引性与独立性为特征继受与发展现行《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单行法的总则框架进行规范构建。具体而言,环境法典一般规定应以立法目的确定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以及社会、经济、生态三位一体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追求,并以基本原则对这一价值追求予以展开;以适用范围中“生态环境”定义的重建实现对生态价值与生态整体性秩序的维护;以国家环境保护义务为主线、多元主体法律关系为框架构建基本环境义务条款、公民环境权利条款,并以国家的环保财政支持、环境宣传教育、全球环境治理三个条款初步具体化国家的环境保护义务。关键词:环境法典;一般规定;法律秩序;可持续发展03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规范构造与法典化表达作者:陈海嵩(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内容提要:如何通过编纂环境法典的规范方式落实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推动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当前一个重要的课题,具有推动环境法基础理论发展、丰富环境法典总则内涵等方面的创新意义。域外代表性国家环境法典中均对环境治理相关内容进行了程度不一的规定。我国环境法典总则中应用专门章节规定“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按照“1+3”逻辑理路展开:前者是基于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要求的“生态环境监管体制”,包括基础性管理体制和特殊管理体制;后者是针对环境治理多元主体提出的规范性要求,具体分为党委与政府、企业、公众三个部分,规定其中的职权、权利与义务,为环境法典规范主体行为提供基本依据和指导性原则。本部分的内容对后续分则中的相关部分具有体系化的涵摄效力,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类型化处理。关键词:环境法典总则;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多元共治;立法论04论环境法典总则编基本制度的构建理路作者:周骁然(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内容提要:环境法典总则编中的基本制度,系上承总则编一般规定和生态环境治理体系部分,下启分则各编具体制度,外接其他部门法制度的“桥梁”。构建环境法典总则编基本制度应首先明确其作为基础性规制措施体系保障可持续发展和作为核心枢纽协调衔接环境法典内外规范的两大核心制度功能;为支撑其制度功能的实现,应以“整体观”方法体系和体系化方法确保基本制度规范的合规律性和可实施性,并通过两种方法的协同运用实现规范合规律性和可实施性的统一;进而在确定基本制度应包含的各类型具体制度,以及各制度间基本结构的基础上;最终结合“继受完善型”和“改革确认型”基本制度的特点,围绕基本制度规范应当包括的“定义与适用范围条款”“法权配置条款”“核心措施条款”以及“制度衔接条款”,形成环境法典总则编基本制度的规范设计方案。关键词:环境法典;基本制度;可持续发展;“整体观”方法体系;体系化方法-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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