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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法》大修到划重点的最后时刻了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风声OPINION Author 冯媛

来源 | 风声OPINION
作者|冯媛 知名公益人

《妇女权益保障法》大修看点


冯媛



社会公众有机会再次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完善贡献意见和建议。2022年4月20日,妇女法修订草案的“二次审议稿”在提请人大常委审议后,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到5月19日截止。
这次修订,堪称对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一次“大修”。从结构上看,对人格权和人身权利的条款增加最多(增加17条),将其提升至“政治权利”之后;增加了“救济措施”并单列为独立的一章。其他增幅最大的几章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增5条)、总则、婚姻家庭权益和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各增4条)。增加幅度较小的两章是:政治权利和财产权益(各增1条)。
从字数上看,目前的修订草案是90条,比2021年12月的修订草案的86条增加了4条,比现行法律增加25条,加上增补、细化的60多处条款,共达4000多字。 



这次修订,首先是强化了总则。总则部分较现行法律文本增加了近一倍的文字,增加了对歧视妇女的界定、司法机关的职责、性别评估、性别统计、妇女权益保障的经费纳入各级预算,男女平等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鼓励国家和民间开展性别平等的教育、宣传,新闻媒体开展男女平等和维护妇女权益的公益宣传。现行法律中的措辞,也得到一定程度强化。


草案增加了保障妇女权益的诸多规定,特别是二次审议稿,将救济措施单独成章,与法律责任并列。之前被形容为“没有牙齿”的这部法律,新增了若干具体的责任部门包括预防、处理和补救的职责、措施,更有利于妇女维权。


反对性别暴力方面,修订草案承续了1992年通过、2005年修订时《妇女权益保障法》不断重视这个问题的传统,特别是在有关性骚扰和拐卖方面,回应了几十年不断的妇女的诉求、公众的最新关注。


不过,从反对性别暴力的一线工作者的角度看,仍有以下考虑建议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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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救助和服务方面仍有缺陷


最近半年多以来,笔者所在的为平妇女支持热线持续陪伴着一名居住在某省会城市的异国女性。2020年初新冠疫情爆发后,她开始遭遇家暴,先后经过报警、求助妇联和社区,丈夫很少再动手,但情绪和语言暴力有增无减。她继续求助,妇联安排对她丈夫进行了一次心理辅导,由于疫情原因,一直未能给她提供律师咨询,对她的庇护等诉求很难满足。在服务过程中,还有人不是如何设法让她丈夫停止情绪和语言暴力,而是要她别给丈夫增加压力、日子实在过不下去就离婚。这位在中国举目无亲的妇女多次说,是我去求助,但处理的人总是和我丈夫交流,很少和我说话;如果我会中文、如果我是中国人就好了。 


如果她是一个中国妇女,没有语言障碍,就会一切不同吗?她可能不知道,很多人已经习惯于要求妇女如何如何。国人大都耳熟能详“四自”精神的提法,妇女遇到问题,一般都是自己想办法克服。“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个内容在1992年通过的妇女法中,位于第一章总则的靠后位置,前面为国家有关机构的法定职责。2005年修订中,这个内容则位于各级人民政府、工青妇应当如何如何之前。这是否可以解读为2005年修订版强化了对妇女的要求——以“四自”精神进行自我维权。


而现实是,很多侵犯妇女权益的做法,并非由于妇女缺乏四自,而是那些事情瓦解了她们的自尊、摧毁她们的自信、让她们没有自立的条件、剥夺她们自强的努力,或者是无论她们多么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在缺乏外界支持的条件下,也无法抵御那些侵权行为。


本次修订,这一条的位置仍然前置于国家机构有关促进妇女权益的措施。这条前后的行文是有内在矛盾的,“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是需要国家机关的支持来伸张正义,而不是靠妇女本人的“四自”精神能解决的。因此,最好能删去这个表述。


2021年1月15日云南昭通判决了一名强奸5岁侄女的男子5年有期徒刑,并赔偿3310元。这个案例中被告人有指定律师,受害人只是由其监护人代理。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一是受害女童及其家人没有得到适足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二是这个受害女童需要一定的扶助,恢复身心创伤,她的家人可能也需要心理帮助,从创伤中走出。


这次妇女法的修订草案,在救助和服务方面有一定的增强,但仍然存在缺陷:一是对不予救助、救助不力的情形没有明确规定法律救济和法律责任,二是虽然多处提到了服务,但如何确保这些服务数量充足、内容切实、质量可靠,缺乏规定。权益受损的妇女,特别是性别暴力的受害者,迫切需要救助,同时还需要各种切实的服务和支持,如就业支持、家庭辅导、医疗健康、热线和关爱,以及草案中鲜有提及的法律服务、身心康复服务、重建生活所需的能力建设和政策扶持方面的公共服务。


据统计,2003-2018年间,在国家法律援助受益者中,妇女仅占比17.5%-25.8%。受家庭暴力和性骚扰、性侵犯的妇女,往往最需要法律服务。如果妇女法纳入了有关内容,对这些问题的改善,都会是有利的促进。


从陪伴那位异国女士的服务中,深感妇女法需要减少“救助”思维,增强“支持”视角。“救助”思维容易让社会和妇女自身都将妇女视为被动的受益者、受助者,没有看到她们是奔走呼号、改变逆境、重建生活的积极主体。如果妇女法修订后能强化支持的视角,并增加支持性的服务,这势必会改善目前服务的数量和质量都远远落后于需要的现状,以增进那些遭受暴力的妇女摆脱暴力、从暴力侵害中恢复的能力,特别是那些有孩子、多子女、子女年幼或有身心健康特殊需求的妇女,在原生社区和现居社区都缺乏正式和非正式的支持系统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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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禁止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

令人欣慰的是,涉及反拐的地方,社会的呼声得到了重视。人大常委的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妇女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妇女联合会应当发挥其基层组织作用,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拐卖、绑架等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排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发现妇女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解救工作。”


相比之下,2021年12月公布的修订草案,涉及拐卖的内容,和现行规定相比,只增加了禁止“出卖、非法送养女童”( 第四十八条)。


此外,大多数人对甚嚣尘上的彩礼问题深恶痛绝,但很少有人认识到那也是一种变相的贩卖妇女、一种变相的买卖婚姻,是对妇女人身和人格权利的侵犯。这些年,彩礼之风愈演愈烈,从局部蔓延开来,甚至在大城市也从象征性的“红包”变成五位数、十位数的高额,对此,妇女权益保障法不置一词,实属不妥。此外,非法嫁娶女性未成年人等行为,也属于“贩卖妇女”的不同形式。因此,应衔接我国加入的联合国有关打击贩运人口的公约,重视各种“贩卖妇女”的现实表现形式,如采用欺诈、欺骗、滥用权力或滥用女性的脆弱境况,或通过授受好处来取得对女性有控制权的某人的同意等方式,以及2021年出台的我国第三个反拐行动计划提及的利用网络拐卖人口等新形式。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打击拐卖妇女和女童的犯罪行为。


最近读到一则2010年的报道,描述一名22年前出差途中被拐卖的杭州女性,在儿子的帮助下几经曲折终于摆脱“丈夫”,回到故乡和家人团圆,但她却无法恢复身份和户口,因为被拐卖后,买方给了她新的名字,而且她也无法证明自己当初是被拐卖的。这类“善后工作”如何解决,未见后续报道。从2008年开始,国家已经相继出台三个反拐行动计划,均强调“反拐工作长效机制”,包括 了“救助、安置、康复”,并有关于“安置和回归”的专章。而在这次妇女法修订草案中,没有使用上述字句,仍沿用“善后工作”这样大而化之的词汇。


因此,需要充分考虑受害妇女和她们的孩子的处境和权利,在恢复名字、落户、居住、生计等安置方面,在身心健康恢复、社会适应和人际互动能力修复和增进等各方面迫切需要配套措施,唯其如此,才能改善成千上万、乃至更多被拐卖的妇女和她们的孩子的实际命运。


受害妇女有权得到赔偿和补偿。目前,我国法律在这方面还是空白。拐卖各环节中对她们实施了侵害的个人固然需要担责,国家有关机构在预防、解救、安置方面没有尽责尽职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应该规定相应的行政和司法救助、乃至国家赔偿,以弥补行政机关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的过失,加强国家机构的履职责任。


性骚扰,程度不同地影响着诸多妇女。这次妇女法修订草案最值得赞赏之处,是内容较民法典有进一步的丰富,但仍有一些不足。建议草案第二十五条的表述进一步推敲。如,应该采纳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委员会有关的一般性建议,明文禁止对妇女冒犯性的敌意性环境。与此同时,学校的有关教育,也不应仅仅针对女学生的自我保护,重要的是教育教育者、教育男生不要有意或无意骚扰女性。 


有关反家暴的规定,修订草案有一条重要的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结束同居、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个人隐私。妇女遭受上述暴力侵害或者面临上述暴力侵害现实危险的,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很好地弥补了现行反家暴法的局限。为了让这条修订更加周延,最好第一款修改为:“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结束交往、同居、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个人隐私”。


除此之外,妇女法修订草案在反家暴方面内容仍较薄弱,如嫁娶女性未成年人(所谓“童婚”)问题,在现实中依然存在且不局限于“贫困落后”地区,但在草案中没有体现。希望这些被遗漏的问题能得到立法者的正视。至少,应该在妇女法中重申反家暴法关于“国家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这样兜底性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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