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把“战斗民族”的卫星送上太空,在中国却异化为“众愁”?
7月中旬,“战斗民族”俄罗斯众筹发射了一颗比金星还要亮100倍的小卫星Mayak。对于“夜空中最亮的那颗星”,天文学家的内心很崩溃——天越黑越好开展工作,搞一颗这么亮的人造卫星是来捣乱的吗?
这么个胆大行为,来自莫斯科机械工程大学的一帮年轻工程师和学生们,靠着网站上众筹来的两万美金,制造出这颗比橄榄球还要小的人造卫星,并在俄罗斯航天局的支持下,将这颗自制卫星送上天。
众筹造卫星,放在中国语境下,这脑洞开得也太大了点,因为中国众筹自身难保,更奢谈其他?
互联网众筹在2017年上半年延续了去年以来的低迷状态:新上线的平台明显减少,整体交易规模继续下滑,投资人活跃度大幅下降,互联网巨头驻足观望,或悄然退场。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6月底,我国累计上线的互联网众筹平台(不含港台澳地区)至少有653家。其中仍正常运营的平台仅余261家,约占40%;剔除其中的74家汽车众筹平台,传统的众筹平台只有187家。
京东东家、蚂蚁达客、牛投网等平台已暂停发布新的股权项目,苏宁私募股权众筹更是于6月底悄然下线。
可见,众筹生之多艰,踌躇难行,而制约众筹发展的主要障碍是法律环境。
众筹这种新型的融资方式能够为小微的初创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其在鼓励创新创业方面的作用得到了认可,但这又与现行证券体系的严格管制格格不入。
不管是在中国还是在美国,向非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从来就是一种受到高度监管的行为。
幸运的是,众筹在2015年10月终于在美国得到“正名”,但在中国,众筹还背负着非法集资的隐形枷锁。
目前,国内并没有专门针对众筹的立法,对众筹是否合法的判定主要是参考对非法集资的界定。
根据相关规定,任何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回报的行为,即可认定涉嫌非法集资。
简而言之,只要满足四个特征要件,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就难逃非法集资的嫌疑。
从众筹最初的内涵来看,即它是一种“预消费”模式,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公众募集项目资金,参与者主要是出于个人的兴趣爱好,被项目的创意而非商业价值吸引,并不存在资金借贷关系,众筹似乎与非法集资毫无瓜葛。
不过,由于如今众筹已经衍生出很多细化的分支,内涵大大扩展,它和非法集资的界限已远非初始之时那样清晰。
从目前众筹四类主流模式(回报、债权、股权、捐赠)来看,除了捐赠可以被明确排除在非法集资之外,其他三类都可能与非法集资“挂钩”。
特别是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更是一线之隔,一旦被心怀不轨者利用,打着冠冕堂皇的幌子行欺诈之实,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被追究非法集资之罪,很容易顷刻间掀翻整个众筹行业。
所以,尽管目前监管部门默许众筹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存在,但非法集资的罪名就如达摩克利斯之剑高悬。
中国目前法律规定集资不能超过两百个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权众筹只能在线下进行,而离开互联网的众筹显然要打折扣。
由此可见,众筹实际上是戴着个隐形的枷锁在发展,也就难怪众筹发展束手束脚了。
从各部委、行业自律组织下发的意见或相关表态中可知规范发展仍然是主旋律。
从2016年4月,国务院牵头组织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活动,意在规范网贷、股权众筹等互金业态。
2017年2月,民政部约谈公益众筹平台“轻松筹”,要求后者就信息审核等问题进行整改;6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向全国互联网众筹机构发布《关于互联网股权融资发展情况的调查问卷》,意在摸底国内众筹发展情况并为监管自律政策的研究制定提供决策参考。
其实,在法律不明确的同时,中国式众筹发生异化,存在种种缺陷,即违背众筹基本模式,变相集资、投机炒作。
比如,项目冲动性大、稳定性差;众筹平台僧多粥少;搭平台容易,运营很难,舞台多于戏班子等。
出现这种状况,主要原因是国内缺乏创新、创意项目,以及参与各方互相信任的诚信基础与机制缺失,创意难以变为现实,甚至出现创业者卷款跑路事件。
一个根本性的原因就是,众筹在中国发展的社会背景本身就内置了变相鼓励其变异的基因。
众筹的伟大之处就在于集众人之力,让原本仅凭个人之力遥不可及的梦想有了兑现的可能,发挥的就是“众人拾柴火焰高”的效应。
这种多少带着乌托邦气质的模式,离不开相对理想主义的人群和社会文化。然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却是中国的“短板”。
中国人投资更在意的是“钱可以生利”,而较少是为了“成就一个伟大的梦想”。
除了《十万个冷笑话》和《大鱼•海棠》等极少数幸运项目,国内绝大多数众筹项目筹集到的资金不过万元左右,正是这种状况的折射。
也正因为如此,国外Kickstarter等众筹平台靠收取成功筹资项目佣金而生存的模式,在中国竟成了鸡肋,难以养活众筹平台,因而点名时间不惜取消佣金,希望通过另辟蹊径探得一条生路。
在这种背景下,那些心怀不轨、投社会公众所好的众筹很容易就势风生水起,通过制造诱人的概念和回报来行揽财之实。
与此同时,金融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其固有的贪婪特性更是诱导行业走向扭曲的天然力量。
美国次级债危机爆发,CDO、CDS等金融衍生品走火入魔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
金融衍生品发展的初衷就是为对冲风险,为股票、债券、抵押贷款等其他投资提供保险。
然而,随着金融衍生品市场红红火火地发展起来,其就成为贪婪的投机者以及金融机构崛起高利润的载体,最终走上邪路。
中国金融业也不乏这样的先例,VC、PE近几年日子不好过,除了国内IPO原因外,主要是天使离开了美国变成了魔鬼,异化成投机炒作,把项目、实体经济当做题材,上下其手拉差价,成全了金融的贪婪,损害了整体经济。
众筹也难逃这样的宿命。
如今众筹在中国初露头角,还在为寻找盈利模式辗转腾挪,一旦随着越来越多的资金进入这个行业,更多的阿里巴巴、百度式的探索为行业发展寻找到出路,其经济效益或赚钱效应必然会刺激投机资本的涌入,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引导,任由众筹左冲右突,众筹恐难摆脱从兑现梦想的渠道异变成赚取金融高利润的工具的命运,百姓的金融因而将遭遇沦陷。
如今具有众筹性质的P2P(个人与个人间的小额借贷交易)野蛮成长,市场规模不断做大与P2P平台倒闭、跑路交织,把一种好端端的金融模式做成悲喜两重天的生意,已是前车之鉴。
显然,众筹在中国当下重要的不是细化商业模式,而是需要创设正常的运营环境,这也是金融改革的着力点之一,集中体现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两句话的融合,即对众筹的引导和监督进行“两手抓”:放开与规则。
放开不是不管,而是要通过规则的设定来规范众筹的行为,发挥其正能量。
其中最为根本的是建立健全诚信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筹资、投资、平台三方各司其责,对筹资人要有明确的信用规则,对平台运营要承担相应的审核资质,投资人也要承担市场风险,众筹毕竟不是银行存贷。
在风险防范方面,美国的作法提供了借鉴。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众筹参与者的投资额设一个封顶值,视其个人收入与财产多少而定,从而保护人们不至于因为参与众筹而失去所有积蓄。
同时还规定,大笔的筹资项目只能面向合格投资人,即主要发起人财富净值不能少于100万美元,或近两年年收入不少于20万美元的个人,夫妻合计不少于30万美元年收入,12月内筹资不能超过100万美元;以及资产超过500万美元的筹资机构。
如此,中国式众筹或将摆脱“众愁”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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