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分钟带你了解股权转让所得税的那些事儿!|无讼专栏
作者按:P2P平台持续爆雷、楼市泡沫吹弹可破,股权投资成为各位投资者的新宠,但若税务问题没有处理好,企业仿佛带着一颗不定时炸弹,惴惴不安,不知何时会面临一声巨响;而随着国家各项文件的完善以及税务稽查日益严厉,税务筹划的空间也愈来愈小。
“人生而自由却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税务这把枷锁在股权转让问题中的无处不在,比较典型的体现在印花税上,一旦发生任何与股权相关的财产权利转移,印花税必然如影随形挥之不去。但所幸印花税万分之五的税率并不足以让各位企业家望而却步。今天我们主要谈一谈,股权转让税收中的重头戏——所得税!
本文共计2,767字,建议阅读时间8分钟
一、境内非上市企业股权转让税收的一般规定
股权转让所得区分为自然人股东转让所得与法人股东转让所得,纳税科目与税率均有所不同。转让方为自然人时,以转让方为纳税人,缴纳税率为20%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为受让方。转让方为法人时,以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企业为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税率根据情况有所区别,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税率为20%,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
二、股权转让实务中遇到的问题
平价转让或者无偿赠与是否不用交税?
这也是无讼股权团队在与企业家交流的过程中被问到频率较高的问题,就这个问题我们用具体案例展开分析一下。
2017年上半年,大连市地税局第二稽查局调查发现甲公司存在股权转让异常情况,遂立案调查。经查,该企业由乙公司变更而来,乙公司原股东胡某和徐某分别将原值为1.5万元的股权全部以1.5万元的平价转让给张某和林某。检查人员对乙公司2010年至2015年经营数据调查后发现该公司每年都是盈利状态,公司净资产一直在增加,到2015年底,乙公司的净资产达到177.9万元。这样一家经营状况良好的公司却被乙公司股东以股权原值平价转手,对此,甲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表示,该次股权转让是经熟人介绍进行的,价格是“友情”价。针对上述陈述,检查人员当场向甲企业财务负责人解释,此次股权转让价格3万元与乙公司在转让时的净资产177.9万元之间存在巨大差距,根据相关税收规定,属于低价转让,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由此可见,单纯平价转让本身并不能减免转让方的纳税义务,很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不合理的低价转让,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这就引发了以下思考:具体什么情况会被认定为不合理低价呢,是否存在合理的低价转让呢?答案就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中。
不难看出,只有符合第十三条所列的条件才能被税务机关认可合理低价转让而不需纳税调整,其(一)、(二)项条件受客观因素影响较大,可筹划范围有限。第(三)项中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内部不对外转让的股权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可操作方式。
关于股权赠与,股权赠与行为被理解为受赠方因无偿受赠股权行为获得了受赠所得,除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之间的赠与外,该部分所得由受赠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税率为20%的所得税。简而言之,无偿赠与只是使该部分纳税义务由转让方转移到了受赠方。并不会在客观上降低相应税收。
三、股权转让税务筹划的一般办法分析
1、寻找税收洼地,运用税收优惠或补贴
节税效率:★★★
风险指数:★
操作复杂程度:★★★
出于全国各地区平衡发展的考虑,重点扶持落后地区经济,国家及各地区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或者适当调整为地方政府奖励政策。降低了实际的税负率。通常做法如下:
(1)将目标公司的注册地址变更到目标所在地区,并随之调整目标公司的的经营范围,以满足税收优惠地区的政策要求,与此同时要与当地政府签署相关的书面协议;
(2)及时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并按规定及时进行工商变更、税务变更,并进一步完成税款缴纳;
(3)根据相关地方出台的具体政策及双方协议返还部分税款或给予财政奖励。
但是,此方法也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2014年年底,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明确清理规范以下三类税收优惠政策:
(1)违反上位法的税收优惠政策;
(2)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政策;
(3)超出税收优惠时间还在执行的政策。
此文下发后,税务筹划空间被进一步压缩,各企业在考虑政策优惠时更应谨慎审核,聘请专业人士审查相关税收政策,比较稳妥的做法以有权税务机关的书面确认为准。
2、原股东撤资,新股东增资
节税效率:★★★
风险指数:★
操作复杂程度:★★
该项税务筹划主要以原股东为法人股东,公司存在大量未分配利润为前提。首先由法人股东减资退出,减资收入减掉未分配股息和投资收回后计为转让所得,以该部分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利用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规定,减掉了相当于按撤资比例计算的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部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但该筹划方式若在具体操作中出现不合规情形,则面临相应税收稽查风险。
风险案例:徐州市铜山地税局收集了某公司近几年来的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该公司从2010年到2015年期间,频繁变更公司名称、股东和注册资本,通过这一系列麻烦的操作,该公司原有的老股东已经全部彻底退出公司经营了,后期新增的两名股东则成了公司实际控制人。并且,在公司最近的一次减资行为中,工商登记信息可查询,但是地税局没有股权变更记录,稽查人员认为很可能绕开了税务管理,经稽查人员深入的了解得知,该公司在了解到股东变更时会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就找会计师事务所做了一些避税筹划,采取的方式就是以新股东注资入股、老股东撤资退股的形式掩盖股权转让行为,从而达到逃避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而对于老股东,公司只是给予了一定的补偿。这一系列操作所涉及到未按规定申报股权转让额高达93万多,涉及的个人所得税18万多。因此,税务机关依法向该公司追缴税款和相应滞纳金。
3、原股东撤资,新股东增资
节税效率:★★★
风险指数:0
操作复杂程度:★
该项税务筹划与第2项一致,主要以原股东为法人股东,公司存在大量未分配利润为前提。法人股东分配利润时依据权益性投资收益获得免税优惠,股权转让时只需以利润分配后的净资产减掉相应成本后计为应纳税所得。该项税务筹划合法合规,公司利润分配也是企业经营中必不可少的常规操作,不涉及税收管理风险。
我国税收政策宗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企业与个人均应当坚持合法纳税、合理筹划,尤其是一些拟进入资本市场的企业主体,各项合规工作应当是重中之重。如本杰明·富兰克林所言“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那就是税收和死亡。”虽然通过有效的税收筹划可以帮助纳税主体节约相应成本,但也应牢牢控制在法律红线之内!
“避税与逃税的区别就是监狱围墙的厚度。”——丹尼斯·黑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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