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党中央 国务院要求“加快发展债券市场,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标准” | 债券法评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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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公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为中央第一份关于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文件,《意见》明确了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市场发展建设的方向和重点改革任务。其中,在“推进资本要素市场化配置”一节中,《意见》专门对股票和债券市场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值得各方高度重视。
一、《意见》将“股票”与“债券”市场置于同等位置,分别提出要求,充分考虑债券市场的重要性
《意见》第十一、十二条内容为:
“(十一)完善股票市场基础制度。制定出台完善股票市场基础制度的意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方向,改革完善股票市场发行、交易、退市等制度。鼓励和引导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推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完善主板、科创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市场建设。
(十二)加快发展债券市场。稳步扩大债券市场规模,丰富债券市场品种,推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标准,完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探索对公司信用类债券实行发行注册管理制。加强债券市场评级机构统一准入管理,规范信用评级行业发展。”
在笔者印象中,这是官方第一次在如此高级别文件中将股票与债券置于同等位置,根据两市场特点分别提出要求。而且,纵观《意见》全文,针对金融产品、行业的要求总计只有四条(除上述两条外,其他为“增加有效金融服务供给”及“主动有序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有关安排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债券市场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
二、《意见》明确“推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标准”,将对相关实践产生深远影响
笔者认为《意见》第十二条最重要的部分是提出“推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标准”。其核心意思是在不改变公司债、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相对独立运行的大格局下,尽可能减少我国债券市场“三足鼎立”现实对业务、监管及司法实践的负面影响。
其中,“推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应主要针对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甚至包括未来可能建立的“特殊债券(违约债券)”集中交易平台。市场的互通,意味着标准的相互融合,即无论由谁主管的债券,只要在同一交易场所交易,其尽职调查、信息披露,存管托管等标准与要求就不应相差太远(特别是在“注册制”机制下,大量的监管标准都由各交易所制定与把握)。此外,这一举措意味着银行间市场债券将进一步开放,大概率“走出去”,面向更广阔的市场与投资者。这将进一步冲击有关“银行间市场是私募债券市场”的观点。
同时,“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标准”则是更具体,但影响更为直接的方面。这里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不仅是《证券法》上的“公司债券”(“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标准本就是统一的),还应包括企业债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统一三大债券的信息披露标准,意味着在规则层面,同类型债券(主要差别在于公开或非公开发行)的信息披露水平,以及对应的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尽职调查规范等要求将趋向一致。对银行间市场债券而言,这可能意味着更高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更细致、具体的中介机构责任。此外,统一标准的落实需要统一的行政监管与司法审判。这与201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联合发文决定“建立统一的债券市场执法机制”以及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征求意见稿)》明确上述三类债券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标准”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
党中央 国务院在对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进行总体部署的关键性文件中就债券市场发展进行了专门规定,且内容切中要害,锐意创新,是行业重大利好。但是,相关意见致力于营造一个更开放、公平、法治的资本要素流动市场,意味着各参与主体要面对更严格的要求与更充分的竞争。未来,唯有专注本职、潜心耕耘的中介机构,才能在这一广阔的市场中脱颖而出,基业长青。
“债券法评”年度栏目由何海锋、邓晓明律师联合主持,分别侧重债券清偿(违约)纠纷与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问题。如您对本栏目有任何想法、意见、建议,欢迎点击文末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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