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债妻有限连带?最高法院: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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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权威案例:夫妻债务有限连带
作者 | 魏小军
江苏高院2016年3月9日发布的典型案例六申明了一个立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未举债的配偶一方对该债务承担有限连带责任,其责任范围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个人的婚前财产以及离婚后取得的财产等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财产应排除在外。”这个立场后来被江苏省法院民一庭召开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例会确立为处理婚内债务对外承担问题的基本准则,因为它大大降低了婚姻的(债务)风险,所以让该省所有进入婚姻的人都松了一口气。
在和江苏那个典型案例差不多相同的时间,河北省法院系统也进行了相近的探索。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三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中,法院判决王林应向赖清湖偿还1000万本金及相应利息,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定该债务由王某与妻子共同承担。不过,判决书又载明,单林宁在其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这一案件被提起上诉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该案件最后被提交至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民申1219号裁定书》中指出,单林宁申请再审主张借款并非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未用于家庭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上述主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符,单林宁未能证明存在上述除外情形,原审判决认定诉争借款为王林、单林宁夫妻共同债务、单林宁应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此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份公开的裁判文书中,针对婚内债务的外部承担问题,没有提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14]民一他字第10号文的精神,而是直接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认定妻对夫所负之债务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从语义来看,这里的“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应当可以理解为“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承担连带责任”,也即夫妻债务有限连带。
对这一司法立场,笔者举双手赞成。这也是笔者在2009年发表的《论我国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一文的观点(在尚不能改变现行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前提下)。原因在于:我国当前立法处理夫妻婚后所得的规则是,共有为原则、分别所有为例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未能通过协议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夫妻一方举债形成的积极财产会自然地归夫妻共有,嗣后由此获得的收益也自然地归夫妻共有。在外部关系中,夫妻的一体化色彩非常浓厚,隐含的意思是“得到归共同、欠下的自然要共担”,这也是历经持久批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还总能得到支持的原因中非常重要的一点。但这一条几乎不分青红皂白地把婚内债务交由夫妻连带承担,确实造成了非常严重的负面后果:不知道让多少无辜的已婚者飞来横债——成为终身摘不下牌的“老赖”,让多少无良的高利贷商有恃无恐——把风险推给了举债者的配偶,又让多少无赖的已婚者更加不负责任甚至不要脸——强拉硬拽地让(前)配偶来连带还债以帮他卸下包袱。在这样的背景下,必须权衡各方诉求,寻找恰当的权益结合点。相比之下,婚内债务夫妻有限连带,让夫妻一方把可能从对方举债行为获得的积极财产(包括在夫妻共同财产里面),“吐出来”作为责任财产,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又不让一方因为对方的冒失甚至恶意举债行为,陷入无妄之债,终身“破产”,应当是眼下处理婚内债务外部承担问题的最佳方案。
在配偶“被负债”日益成为严重社会问题的当下,夫妻债务有限连带无疑是数亿已婚者的福音。因为谁也无法预料,配偶未来是否会负债;即使对自己的配偶有把握,兄弟姐妹的呢?孩子的呢?......
注:最高人民法院及一审、二审相关文书已同期推送,敬请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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