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小川:金融业的本质是信息产业
本文摘自中国金融杂志最新发表的《周小川:信息科技与金融政策的相互作用》一文。
该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原行长、中国金融学会会长周小川于2019年5月8日在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专题讲座内容整理而成。
新金融琅琊榜精选了周小川讲座内容的部分要点,并做了分段处理,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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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本质上就是信息产业
金融业把信息处理看做是一种手段、工具,是一种科技对金融的支持,同时也确实认识到,金融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信息产业(IT)的发展。而IT界有人认为金融业就是信息产业。
首先,金融业处理的东西,早期还有现金、黄金、保险箱等实物的东西,但之后的金钱百分之九十以上都是M1、M2,由于计算机化,所以都变成了计算机里的数字表达。
其次,金融产品的定价,不管是贷款利率还是存款利率,都更大程度上依赖于数据基础上的分析决策,基本上也是一个信息处理行业。
再次,金融交易,如果去上交所、深交所和外汇交易中心一看就知道,基本上全是数据处理和网络化通信在运作,以至于交易大厅早就变得没有必要了,保留下来或者是为了有时可以参观一下留作纪念;或者是有时作为开会搞活动的场所。
此外,从IT行业来看,IT都有用户界面,可以认为银行、证券公司营业网点就相当于IT系统的用户界面,按终端屏幕的信息去跟用户打交道的地方,但是核心系统是IT,包括ATM也是一种信息系统跟用户打交道的界面。
IT技术的发展对金融行业产生了巨大影响。从中国四大银行在亚洲金融风波之后的发展基本上也可看出,凡是IT抓得好的银行,或者说投资去用大系统的,发展就快。
总之,不管从哪个角度看,金融行业跟IT的关系都太密切了,因此必须高度重视IT技术的发展对金融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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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不要轻易被IT供给方左右
金融业要对自己的技术需求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轻易受IT供给方的推销宣传所左右。
在技术发展过程中,搞技术创新的人都会宣传自己的新发明、新创造、新产品,当然宣传的目的是希望别人去买,而金融系统历来都是IT技术的大买家。国际上IT技术供应的大公司,一度最重视的就是金融业客户。
随着社交网络、视频等出现,银行系统在信息流量方面的占比已经下降了,但是,金融系统仍是大买家,所以IT发明创造了新产品,向金融业推销的力度仍是很大的。
有些创新技术发明商在推销时往往强调这是革命性变化、颠覆性创新,或者是关乎国家安全。对此,金融业自己需要有一个清醒的判断,不能错过也不能误判颠覆性创新。
与此同时,从全球来看,尽管技术发展很快,但真正出现颠覆性创新的并不是太多,多数还是一种所谓的线性发展,就是一步步往上走的,当然其中也包括对数线性发展的。
如果真是出现颠覆性创新,不光是在技术应用方面,甚至是整个社会结构的框架,包括公共政策和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都会受到根本性的颠覆。当然这两者之间可能界限模糊,不完全是一目了然的。
尽管供给方对新发明和新产品制造方面的推销,以及希望付诸应用的愿望是可以理解的,但我们对此还是要有清醒的认识。
当然也要清醒认知社会上存在着推销贿赂、打舆论战以及政治游说。事实上,若干大金融机构分管科技的副行长或者科技部门的老总,身边源源不断地围绕着各种供应商,他们用各种各样的手段在推销自己的产品。这几年抓的腐败案子里,也有收受科技产品推销贿赂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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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BigTech赢者通吃
由于网络效应的存在,“赢者通吃”会导致竞争的方式发生巨大变化,监管部门要防范和应对“赢者通吃”的负面影响。
“赢者通吃”会导致竞争的方式发生巨大变化,这个变化在中国的表现就是先抢流量再说,最早是先抢点击率,后来是抢流量、抢客户、抢份额,占了大头再说。在抢流量的过程中出现大量的“烧钱”现象。
对此,我们提出可以参照世界贸易组织(WTO)关于反倾销、反补贴的做法来加以应对,以利于公平竞争。
如果用倾销和补贴的办法来抢占市场份额,先实现自己成为“赢者”,然后再把其他的竞争者打掉或兼并掉,这种做法会导致不公平竞争,有可能造成重大的市场扭曲,事后会造成损失。
这个损失一般在实业界可能比较有限,譬如在共享单车市场。但如果发生在金融界,这个损失恐怕会到难以承受的地步,甚至可能引发金融危机。
在支付系统可以观察到类似的现象,最开始为了抢客户,可能会动用客户的支付资金收益去补贴产品削价;也可以倒过来,如果产品销售赚了钱,为吸引客户的备付金(从银行转移到支付系统备付金),也可以去补贴理财业务收益,让客户向其聚集。
这些方式在实业领域中其实并不奇怪,也已经反复发生了,但在金融领域涉及的金额则会非常大。所以大家看到,实业出了不正当竞争和扭曲,往往没有引起太大的震动;而金融系统出了几件事后果就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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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牌照与监管博弈
准入政策要定义金融业的边界在哪儿,谁是金融业,谁不是金融业?
过去金融业内部分业也相当混乱,谁是证券业,谁是保险业,谁是银行业,谁是信托,这些划分历来有点头疼,以致涉及BigTech的时候,他们就比较容易浑水摸鱼。
譬如最开始的支付行业,第一张第三方支付牌照给了支付宝,后来支付宝又挂了余额宝,于是就开始有争议了,余额宝里的钱究竟算支付备付金还是算存款呢?这涉及是不是银监会监管的问题。如果说算存款,就需要承担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等要求。余额宝后来又挂上了天弘基金,而天弘基金就归证监会管了。
如此,BigTech就可以在监管部门政策中间分段选择,谁的政策对我有利就向谁靠。
所以,边界政策和许可政策中间也会出很多具体的问题。在动机上的问题是FinTech和TechFin既不想拿金融牌照,又想做金融业务,因为这是最节省成本的。商事制度改革后普通公司的注册一两天就可以拿下来,资本金也无要求,其他方面的要求也都非常松,而分类金融牌照既难获批又成本高,还要受更严格的监管。
尽管我们最开始就提出金融监管方要对新科技的发展保持敏锐、支持、宽容,但在初期对是否发牌照的问题,监管部门也不一定有那么足够的科技知识和清晰的科技预见性,所以发不发牌照确实很难办。如果不发,有可能压抑了某种创新科技的发展和应用。
因此,如果想采取支持、宽容,或者说绝不当绊脚石,就需要非常慎重地运用许可、牌照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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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最大可能抑制不良动机
在许可和牌照之外,可能最重要的政策选择就是激励政策,因为激励政策是一个连续政策(不像牌照是个二进制政策),监管可以对其进行调整,鼓励做什么或者不鼓励做什么,激励多一点或者少一点,是正向还是转为负向,都可以连续变化。
经过若干年观察,不少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主要盈利模式是吃利差,真正关心的还是吃利差。从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发展就可以看出,许多第三方支付机构比较少关心支付科技的研发运用和支付技术能给未来带来的效率和竞争力,它们真正关心的是备付金,说白了就是吸收存款。存款只要到手了,就赚钱了,但吃利差这件事央行和监管部门是可以调节的。
备付金要不要严格托管?究竟能给多大利差?给的利差如果太大了,肯定都蜂拥而上;是否应该让它小一点,甚至让它是零,即只鼓励第三方支付公司靠自身的科技、效率去产生附加价值?
也就是说,央行可以通过资金托管规则和利息政策所包含的激励机制去影响从业动机,使得公司能够靠正业生存发展。
一定要在激励机制上尽最大可能抑制不良动机。这样的动机和做法很难通过许可、牌照的方式解决,应该通过设立激励机制加以解决。
激励机制的设计首先要防止以第三方支付(或者P2P等)打着搞金融服务的旗号,实际看中的是客户口袋里的钱,动机出现扭曲,政策设计上对此要提防。
总之,千万不能搞错了激励机制,如果搞错了激励机制,相当于自己放火烧自己的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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