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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广州知产:今日头条对文章筛选、编辑和推荐的行为,并非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应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广州知产 IP控控
2024-08-26


一、一审原告加盐公司诉讼请求

1. 字节跳动公司、悠久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被诉侵权文章;

2. 字节跳动公司、悠久公司在“头条网”首页、“今日头条”客户端首屏显著位置和《法制日报》连续三十天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

3. 字节跳动公司、悠久公司赔偿加盐公司经济损失及加盐公司为制止字节跳动公司、悠久公司侵权所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50000元(包括公证费2400元、律师费20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字节跳动公司、悠久公司承担。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

1.字节跳动公司、悠久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加盐公司2000元。

2.驳回加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广州知产):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

字节跳动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理由如下:首先,虽然字节跳动公司运营的“头条号”内容由悠久公司提供,但是被诉侵权内容由字节跳动公司分发到今日头条首页的科技版块,该行为足以说明字节跳动公司并非一个纯消极性的信息存储空间。其次,即使字节跳动公司在侵权内容中已标明用户账号,但是被诉侵权内容经字节跳动公司分发,已与字节跳动公司作为内容提供者提供的其他版块内容相混合,且字节跳动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会将所有头条号内容分发到各版块,因此,字节跳动公司存在筛选分发的可能性较大,应当对分发内容是否侵权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最后,字节跳动公司将头条号内容分发到其他版块后可获得由此产生的相关收益。若仅需要承担“通知-删除”义务,显然有违公平原则,根据权利义务相适应的基本法理,字节跳动公司在享有利益的同时亦应当对此承担责任。综上,字节跳动公司未尽相应注意义务,应对分发内容承担作为网络内容提供者的责任。字节跳动公司未经加盐公司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案涉权利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权利作品,侵犯了加盐公司对案涉权利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审法院(广州知产):

一、字节跳动公司对今日头条网站内容进行了管理。

从今日头条平台的版块划分情况来看,今日头条平台页面显示有“推荐”“西瓜视频”“热点”“科技”“娱乐”“游戏”等多个版块。(2020)粤广广州第167145号公证书载明,涉案被诉文章被分发至“今日头条首页/科技”版块内,加盐公司据此主张字节跳动公司侵害其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此,本院具体分析如下:

1.关于被诉侵权文章的接入方式问题

首先,悠久公司称,被诉侵权文章不是其主观发布的,而是通过“RSS同步”技术,将悠久公司的科普网上发表的被诉侵权文章内容同步至今日头条网站。而且,悠久公司的头条号后台截图显示被诉侵权文章的上传方式为“RSS同步”, 字节跳动公司对此未提异议,也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否定上述事实,可初步证实被诉文章是通过同步技术接入至今日头条平台的事实。其次,《头条号用户协议》载明“为提高您内容曝光量及发布效率,您同意在帐号所发布的全部内容均授权本公司以您的帐号自动同步发布至公司及/或关联公司及/或控制公司运营的系列客户端软件及网站。您通过本服务发布、修改、删除内容的操作,均会同步到上述系列客户端软件及网站。”该协议内容可佐证头条号平台采用内容源同步技术的事实。最后,字节跳动公司提交的《内容源接入》文件载明“内容源接入,指网站内容接入。在内容源接入后,头条号平台会定期同步内容源种子中的内容,自动发表在相关头条号。”结合上述证据,可认定悠久公司的涉案被诉文章通过RSS技术自动同步至头条号平台的事实,字节跳动公司关于“涉案文章在头条后台完成后,自动存储在‘今日头条’产品的统一服务器中”的陈述,与上述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2.关于网络用户内容在今日头条平台不同版块的分发模式问题

(1)今日头条平台内容的版块分类分发模式问题。涉案《内容源接入》文件载明“头条号平台会定期同步内容源种子中的内容,自动发表在相关头条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同步的内容,…与手动分发的内容享受同等曝光和分成。”因此,应认定今日头条网站内容的分发方式包括通过分类算法技术分发和手动分发。

(2)涉案平台通过文本分类算法分发内容时是否提取关键词的问题。字节跳动公司在一审诉讼中称,头条号用户发布文章时,平台通过机器提取文章中的关键词 ,从而将用户发布的内容分发到前台不同版块呈现。字节跳动公司于二审诉讼中提交的书面《说明》中“关于内容分类”部分称,“今日头条无差别地对作者在站内发布的文章自动进行机器分类,该过程是完全自动化的,…分类采用的技术是深度学习方法,不涉及文章关键词和作者信息的抽取。分类技术在学术和工业界都是比较成熟的算法,主要原理是提取文章的正文信息(标题、正文、视频),然后使用语义理解的深度模型进行分类。”本院认为,首先,字节跳动公司对于其分类分发内容时是否提取文章中的关键词问题,前后陈述不一,其对此也未作出合理解释。而且,字节跳动公司在其书面《说明》中“关于内容分类”部分称,文本分类算法技术的主要原理是提取文章正文信息(标题、正文、视频),可见,分类算法仍需提取文章信息才能实现分发。其次,字节跳动公司提交的《文本分类算法综述》及《自然语言处理》文档载明,文本分类算法技术也需形成词库或词袋,作为文本分类的语言识别基础,并提取文章信息进而实施分类,故字节跳动公司关于内容分发不涉及关键词提起的陈述缺乏依据。当字节跳动公司通过分类算法技术分发时,其需提取用户接入文章的关键词信息,并根据关键词信息将文章在平台的不同版块进行分类分发。

3.关于被诉文章在今日头条平台分发行为的具体实现方式问题

(1)被诉文章的分发方式。本案中,字节跳动公司主张被诉文章是通过文本分类算法技术分发至涉案“科技”版块,鉴于今日头条平台内容数量大的情况,结合涉案文章的展现量及阅读量等事实,字节跳动公司主张其通过分类算法技术分发被诉文章的意见合理,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实被诉文章的类型和性质具备采用人工分发方式的必要性及可能性,因此,本院对上述主张予以采信。

(2)被诉文章的具体版块分发流程。字节跳动公司在本案中并未对其平台内容的实际分类分发模式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应的证据,其所提交的书面《说明》中“关于内容分类”及附件《文本分类算法综述》《自然语言处理》文档均未对涉案平台所实际采用的具体分类分发流程作出说明。而且,上述《文本分类算法综述》文档显示有“知乎 首发于NLP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字样,可见上述文档并非对涉案平台分类分发流程的具体说明。

需要指出的是,《文本分类算法综述》载明,“文本预处理过程是在文本中提取关键词表示文本的过程,中文文本处理主要包括文本分词和去停用词两个阶段…基于字符串匹配的分词方法:过程:这是一种基于词典的中文分词,核心是首先建立统一的词典表…统计学认为分词是一个概率最大化问题,即拆分句子,基于语料库…。”结合字节跳动公司关于“分类技术…主要原理是提取文章的正文信息(标题、正文、视频),然后使用语义理解的深度模型进行分类”的说明,可知在今日头条平台采用文本分类算法技术分发用户文章的情况下,先由文本分类算法技术通过机器学习程序先行形成相应的词库或语料库,进而提取用户文章的关键词信息,方可实现通过分类算法技术将接入至平台的文章分发至今日头条网站前台的不同版块之下。因此,字节跳动公司是今日头条平台分类算法的词库使用者及管理者。鉴于用户文章被推送至今日头条网站的何类版块并非取决于该网络用户,而是由字节跳动公司通过文本分类算法技术决定并实施,分类算法技术是字节跳动公司实现对其涉案平台进行分类版块管理的技术,并不改变由平台最终选定文章所属版块并进行相应分发的事实,该行为已实质完成对文章进行类别筛选并推荐至不同版块的管理功能。

综上,字节跳动公司关于“未对文章进行任何选择、编辑、整理、推荐、置顶等主动干预”的意见与上述事实不符,关于其仅是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字节跳动构成帮助侵权

1.关于字节跳动公司被诉行为的性质及损害结果问题

关于被诉侵权文章的分发问题,加盐公司主张字节跳动公司分发悠久公司被诉文章到其网站“科技”版块的行为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字节跳动公司主张,头条号用户发布文章时,今日头条平台通过机器提取文章中的关键词 ,从而将用户发布的内容分发到前台不同版块呈现,并称“为利于文章的有序传播和便捷获取,机器会最低程度地利用技术对文章自动分类后在今日头条网站发布”,然而,使用文本分类算法来实现文章在平台上分类分发的前提,是通过算法进行分词并形成词库(或称为词袋和词典表),甚至需要人工进行特征工程辅助校正,相应的关键词库的形成,是字节跳动公司得以通过分类算法技术提取平台文章中关键词信息的基础,据此实现将接入至平台的文章分发至今日头条网站平台前台的不同版块。由此可见,文章分发的过程实质为算法根据的关键词信息将文章区分类别推荐至不同版块之下的实施过程,字节跳动公司是平台内容版块分发算法技术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字节跳动公司对于分类算法的运用具有管控优势。由于被诉文章在今日头条网站接入、分发的行为,导致被诉文章得以传播,而被诉文章的传播未经加盐公司许可,侵害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权益。

2.被诉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

悠久公司发布被诉文章并设定选用内容源接入RSS同步技术,导致被诉文章接入至涉案平台,字节跳动公司通过文本分类算法技术,提取网络用户接入至今日头条平台的文章中关键词信息,进而实现将文章分发至今日头条网站的前台不同版块内。分类分发文章至不同版块是为了文章的有效传播和便捷获取,便于社会公众的分类浏览,提升涉案平台的公众关注度和浏览量。由于悠久公司对被诉文章的接入行为及字节跳动公司对被诉文章的分发行为,使得涉案被诉侵权文章得以在今日头条网站上传播,侵害加盐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应认定悠久公司、字节跳动公司的被诉行为导致加盐公司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损害的结果。

3.关于字节跳动公司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1月)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因此,本案中,对于字节跳动公司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首先需判断字节跳动公司对于悠久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是否处于明知或者应知的状态。

关于字节跳动公司对悠久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是否明知的问题。本案中,(2020)粤广广州第167145号公证书载明,今日头条网站“首页/科技版块”的被诉文章《17年前阿里全员隔离马云是怎么熬过非典的?》是由悠久公司发布,并经内容源接入“RSS同步”技术,将被诉侵权文章内容同步至今日头条网站。加盐公司既未能举证证实字节跳动公司知悉被诉文章的具体接入情况,也未能举证证实字节跳动公司明知被诉文章侵害加盐公司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仍故意将该文章接入今日头条网站。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字节跳动公司对于被诉文章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处于明知的状态,故本院对此不予认定。

关于字节跳动公司是否应知悠久公司接入被诉文章构成侵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1月)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事实是否明显,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一)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二)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及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三)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主动对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四)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五)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设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权通知并及时对侵权通知作出合理的反应;(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七)其他相关因素。”《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本案中,判定字节跳动公司是否应知悠久公司接入的被诉文章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应结合考虑字节跳动公司作为今日头条平台的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和平台分类分发算法技术的使用者、管理者的事实。对此,本院具体分析如下:

(1)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本案中,字节跳动公司是今日头条平台的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和平台版块的文本分类算法技术的使用者和管理者,既为用户接入的文章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也通过文本分类算法技术分发用户文章至今日头条网站前台的不同版块。亦即,字节跳动公司的性质并非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提供服务的方式还包括对用户接入平台的内容实施分类分发管理,其对于分类算法的运用存在技术管控优势,结合考虑其通过用户协议免费获得上传作品的部分著作权的事实,字节跳动公司针对涉案平台接入及分发文章所引发侵权可能性的大小,应具备相应的预判和信息管理能力。现字节跳动公司主张其性质仅为信息存储空间的服务提供者,仅需承担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与其对网站内作品所实际享有的权利及实施分类分发行为的事实并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

(2)字节跳动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主动对作品进行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的问题。如前所述,现有证据可证实,字节跳动公司通过内容源接入技术将悠久公司网站的文章接入至今日头条网站,并通过分类算法技术将被诉文章分发推荐至其平台的“科技”版块内,在字节跳动公司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否定上述事实的情况下,应认定字节跳动公司对被诉文章存在文本分类分发管理并推荐至平台相应版块的行为,字节跳动公司主张其对被诉文章并无推荐行为的意见依据不足,且与上述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3)关于字节跳动公司有否实施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问题。鉴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网络用户可自行决定并实现其接入平台的文章所属版块和网络空间,字节跳动公司也确认其使用分类算法技术将用户接入文章分发推荐至其平台前台的不同版块,故应认定字节跳动公司是平台内容的文本分类算法技术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其对于被诉文章的传播提供了技术支持。

(4)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已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问题。字节跳动公司称其及时采取删除被诉文章的措施,已履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因加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就涉案被诉文章向字节跳动公司发送律师函,字节跳动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签收,并于一审诉讼提交其于7月23日删除涉案文章的截图,虽加盐公司未确认该截图真实性,但其亦未能举证证实上述时间后涉案文章仍未被删除,故字节跳动公司称其对被诉文章已履行删除义务的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信,但仅删除被诉文章尚不足以认定字节跳动公司已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

(5)关于字节跳动公司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问题。第一,从字节跳动公司对被诉文章的注意义务来看,被诉文章的标题《17年前阿里全员隔离马云是怎么熬过非典的?》使用了公众认知度较高的“阿里”“马云”等字样,属于较易引发公众关注的关键词,对于易于引发公众关注的文章,平台运营宜负有相对较高注意义务,但字节跳动公司在本案中未能举证证实其对于易引发公众关注的文章及标题实际采取何种预防侵权措施。第二,悠久公司于一审诉讼中提交的头条号后台截图显示,《17年前阿里全员隔离 马云是怎么熬过非典的?!》文章标题下方载有“RSS同步”“展现264.5万 阅读12.4万”等信息,字节跳动公司作为今日头条网站的运营者,其未能举证否定上述头条号后台截图信息的真实性,也未能举证证实其对于展现量达264.5万、阅读量达12.4万的公众关注度较高的文章已积极采取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第三,悠久公司在一审诉讼中提交其在科普网所发布的被诉侵权文章截图显示,该文章标题下方标注有“来源:何加盐”的信息,但在涉案平台的被诉文章标题下方仅标注有“科技生活快报”及发布时间,两者标注的作品来源信息并不相同。对于通过RSS同步技术接入的文章,如何避免在接入平台上标注的作品来源与该文章在接入前所标注的作品权利来源不一致的问题,字节跳动公司也未能举证证实其已积极采取预防侵权的合理技术措施。第四,从预防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技术上的可行性来看,字节跳动公司《内容源接入》文件载明“可指定的文章,并提供文章的标题、摘要等所有信息”,由此可见,在网络用户的文章接入前,今日头条网站可获得所接入文章的“标题、摘要”等所有信息。字节跳动公司在今日头条平台运用分类算法技术,在分发所接入的用户文章前对其标题、摘要信息先行识别,通过用户所提供的文章标题、摘要信息来实现分类分发。因此,客观上,分类算法技术在分发文章前,基于所接收的文章标题、摘要等信息同步识别预防侵权信息,在技术上具备一定的可行性和优势。第五,从举证责任来看,字节跳动公司作为今日头条平台的运营商,其通过用户协议免费获取用户接入文章的部分著作权,但未能举证证实其对文章接入及分发时曾积极采取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对于其所曾具体采取哪些预防措施、采取措施的具体时间、方式、范围、成效等,均未在本案中提供具体说明及相应证据,故其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在字节跳动公司未举证证实其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情况下,其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6)关于字节跳动公司应否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1月)第十一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关于今日头条网站的盈利模式,字节跳动公司上诉称其未从被诉文章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并称其通过商业经营获得一般性广告收入,但因其对此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故需结合涉案证据进一步判定。字节跳动公司《内容源接入》文件载明“在内容源接入后,头条号平台会定期同步内容源种子中的内容,自动发表在相关头条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同步的内容,…与手动分发的内容享受同等曝光和分成。”可见,内容源接入的文章经平台分发后,与手动分发的内容享受同等曝光和分成,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字节跳动公司与悠久公司对于被诉文章为涉案平台吸引的流量存在利益上的分成关系。随着资讯平台运营模式和平台利益分配模式的更替,不宜对平台运营者直接获得的经济利益作过于狭义的解释。结合考虑字节跳动公司依据用户协议免费取得平台内容著作权的部分权益、对平台内容进行分类分发的实际管理、对平台分发的内容与网络用户分享获利等因素,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字节跳动公司对悠久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案行为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其所采取预防侵权的必要措施应与其注意义务相符。

基于前述事实,字节跳动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其已采取符合其信息管理技术能力的、有效避免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可能的必要措施,应认定其对于被诉侵权文章的传播存在过错。

综上,作为涉案平台内容的部分著作权的权利人、涉案文章的内容源接入“RSS同步”技术的使用者、今日头条网站文本分类算法技术的受益者以及涉案网站版块分发分类算法技术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字节跳动公司已远非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未能举证证实已采取符合其信息管理技术能力的、有效预防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可能的必要措施,其仍主张要求适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原则,显然有悖于“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基础。因此,字节跳动公司以其在《头条号用户协议》明确提示用户不得发布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公示举报渠道,并已采取“通知-删除”措施为由主张其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的意见依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采纳,并认定字节跳动公司的被诉行为已构成帮助侵权。


合议庭:黄彩丽、官健、邓永军

裁判日期:2022.4.24



判决书正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73民终565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2号楼10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23662400。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

2021年10月12日前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金彪,该公司员工。

2021年10月12日前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洁,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年10月12日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久禄,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年10月12日后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洁,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加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117号星光映景3层N6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NCA099。

法定代表人:何万里。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翔,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源,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悠久传媒(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西柳村中街(三间房动漫集中办公区53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44233174A。

法定代表人:王丹凤。


上诉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加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盐公司)、一审被告悠久传媒(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悠久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互联网法院(2020)粤0192民初38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字节跳动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依法撤销(2020)粤0192民初38574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加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涉案文章由网络用户发布,字节跳动公司已举证证实其为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一审判决认定字节跳动公司为网络内容提供者,并认定构成直接侵权,属认定事实错误。涉案文章由头条号用户“科技生活快报”发布,字节跳动公司已提交的“科技生活快报”帐号主体注册信息、文章的发布及删除时间等证据,与加盐公司取证的前台信息印证。字节跳动公司提交的《头条号用户协议》、“关于头条”“头条号注册流程”“投诉指引”等证据,证明字节跳动公司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一审判决仅根据加盐公司的公证书显示涉案文章发布在“科技”版块这一事实,就认定字节跳动公司对被诉内容进行筛选和二次发布,并认定字节跳动公司平台的其他版块是由字节跳动公司作为内容提供者直接发布,已超出本案审理范围,属错误认定。


二、字节跳动公司属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涉案文章进行筛选、编辑、推荐,接到投诉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删除涉案文章,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加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就涉案文章向字节跳动公司发送律师函,字节跳动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签收,并于7月23日删除涉案文章,已充分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字节跳动公司在《头条号用户协议》中明确提示用户不得发布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并公示畅通的举报渠道,已尽合理的注意义务。今日头条平台的“娱乐、科技、财经、体育”版块分类,既是行业通行做法,也未突破现行法律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认定。网络平台每天面对海量用户上传的内容,为使信息更高效、更有序地传播和网络用户更便捷地获取信息,网络平台通常会按照一定划分标准对平台的内容作最低限度的一般性分类,该分类不应视为网络平台对用户发布内容进行筛选、编辑、推荐,字节跳动公司未将涉案文章置于首页或其他主要页面等能明显感知的位置,也未实施改变用户发布内容的存储空间的行为,故不应仅凭内容分类来否定字节跳动公司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


三、一审判决认定字节跳动公司将用户上传的内容分发到各个版块可获得相关收益,缺乏事实和法律基础。一审判决混淆网络平台通过合法经营所获得一般性经营利益与因侵权作品直接获得的经济利益之间的区别,将普通用户发布内容带来的流量价值等同于平台获得直接经济利益,在加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字节跳动公司就涉案文章内容获得何种经济利益的情况下,认定字节跳动公司因涉案文章获得直接经济利益,属错误认定。


综上,字节跳动公司提起上诉,望判如所请。


加盐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公平、公正。一、字节跳动公司否认对文章筛选、编辑和推荐的行为,但未能证明其是否主动实施对涉案侵权作品进行选择、分发和推荐的行为。二、字节跳动公司在其运营的“今日头条”平台上主动对内容进行分发、选择和推荐,并非只是形成消极性的信息存储空间。字节跳动公司在“今日头条”平台中进行娱乐、科技、财经、体育等不同版块划分。虽然涉案文章显示是由头条号用户“科技生活快报”上传,但涉案文章已由字节跳动公司分发到今日头条首页的科技版块,说明字节跳动公司存在对网络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分发的积极行为。字节跳动公司没有尽到相应的审核核实义务,为博取更多人的关注和点赞以获得收益,主动地根据文章内容将文章推荐到对应版块,其存在主动的筛选和分发行为。字节跳动公司的今日头条网站简介称“‘今日头条’是一个通用信息平台,致力于连接人与信息,让优质丰富的信息得到高效精准的分发,促使信息创造价值”。同时,百度百科对“头条号”及“今日头条”的介绍表明“今日头条”能够通过智能推荐引擎,对优质内容的精准分发,使得相应内容得到更多的曝光。由此可知,字节跳动公司所运营的“头条号”具备为筛选优质内容并将优质内容进行分发、推荐的功能,使得优质内容得到更好的传播。三、今日头条网站作为互联网信息传播平台,主要盈利模式包括通过作品内容传播获得流量,实现流量变现。所以,字节跳动公司通过选择分发作品内容所带来的流量价值,可以转化为其因侵权行为所直接获得的收益。“今日头条”通过这种精准的引擎设置和高效的分发行为,获得巨大的收益,同时侵犯诸多著作权,应当受到相应的限制。四、悠久公司是通过头条号自动同步机制,将其他网站的内容同步到今日头条网站,没有自行分发,相应分发和版块选择由字节跳动公司进行,证明字节跳动公司存在主动分发、筛选和推荐的行为,没有尽到相应的审核义务。悠久公司也称其通过这种同步文章的行为获得字节跳动公司所分发的相应受益,字节跳动公司和悠久公司通过侵犯他人著作权获得相应收益,并进行内部分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加盐公司于一审起诉请求判令1. 字节跳动公司、悠久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被诉侵权文章;2. 字节跳动公司、悠久公司在“头条网”首页、“今日头条”客户端首屏显著位置和《法制日报》连续三十天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3. 字节跳动公司、悠久公司赔偿加盐公司经济损失及加盐公司为制止字节跳动公司、悠久公司侵权所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50000元(包括公证费2400元、律师费2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字节跳动公司、悠久公司承担。一审庭审中,加盐公司同意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案涉权利文章的权属情况。加盐公司为证明其是案涉权利文章的著作权人,提交了:1.微信公众号“何加盐”的主体信息以及该公众号于2019年1月30日发表案涉权利文章的截图;显示加盐公司是微信公众号“何加盐”的账号主体;案涉权利文章标题下方标注“原创 何加盐”,文末标识“阅读10万+”。2.加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万里的身份信息及其出具的《作者版权声明书》,记载何万里已将2020年1月30日微信公众号“何加盐”发表的原创文章《17年前阿里全员隔离 马云是怎么熬过非典的?》的著作权转让给加盐公司,何万里仅享有署名权等。另微信公众号“何加盐”发布的“转载说明”记载:本号文章欢迎转载。请通过底部二维码添加管理员微信,待管理员拉你入群,再提出申请。本号文章只开放单钩转载等。说明中明确了转载格式。


字节跳动公司、悠久公司确认上述主体信息及发表情况截图,但认为从目前的材料来看案涉权利文章的著作权归属何万里,加盐公司不享有权利。因悠久公司、字节跳动公司对加盐公司上述主张的事实未提供相反证据反驳,故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二、被诉侵权事实与比对情况。2020年3月11日,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2020)粤广广州第167145号公证书,记载:申请人何万里于2020年3月11日向该处申请对相关网页的内容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页面显示:在今日头条首页/科技版块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了文章《17年前阿里全员隔离 马云是怎么熬过非典的?》,文章标题下方标识“科技生活快报”。


经比对,被诉侵权文章主文内容与案涉权利文章高度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另据ICP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显示,字节跳动公司是网站www.toutiao.com(头条)的主办单位。


三、悠久公司、字节跳动公司关于不侵权的抗辩。字节跳动公司为证明其为信息存储空间的服务商,提供了自媒体号“科技生活快报”的后台主体信息截图,显示该用户创建时间为2017年4月2日,绑定手机号为13521340608,邮箱为670653375@qq.com,姓名李美宝,身份证号37292819800905541X,后台显示了运营者手持身份证照、企业营业执照及《山东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证》。加盐公司对上述身份信息予以确认,但认为被诉侵权文章是字节跳动公司自行同步到今日头条,不是悠久公司主动发布的,字节跳动公司存在侵权故意。此外字节跳动公司还提供了经公证的今日头条网页中“关于头条”、“投诉指引”的链接内容,头条号版块展示页面,“头条号用户协议”,头条号创建及认证流程截图、头条号内容源接入说明文档。加盐公司表示对上述证据的的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字节跳动公司已经尽合理谨慎义务;根据《内容源接入》的“功能申请”的要求,悠久公司的账号既非“新闻媒体”,也非“国家机构”,字节跳动公司仍然通过了悠久公司的该功能申请并允许悠久公司转载同步被诉侵权文章,存在明显的审核不严;该内容明确显示“抄袭不予通过”,但被诉侵权文章却在今日头条平台进行大量传播,说明字节跳动公司没有建立完善的审核制度。同时,不排除字节跳动公司存在明知该文章系侵权文章,但是仍通过审核进行上传。悠久公司、字节跳动公司确认,字节跳动公司在删除被诉侵权文章后有通过站内信通知悠久公司。


悠久公司为证明被诉侵权文章不是其公司主观发布的,提供了今日头条后台同步截图,截图显示被诉侵权文章为“RSS同步”;以及悠久公司网站科普网发表被诉侵权文章的截图,截图显示该文章标题下方标注“2020-1-31 来源:何加盐 编辑:风云”。加盐公司认为后台截图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科普网的转载行为未经加盐公司同意,也构成侵权。


四、其他案件事实。加盐公司提供了其于2020年7月21日向字节跳动公司发送律师函的函件、EMS查询记录及邮件底单,记录显示该邮件于7月22日由他人代收。字节跳动公司确认收到该函件,并表示当天已删除被诉侵权文章。


加盐公司提供了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的金额为2400元的公证费发票、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金额为20000元的律师费发票,以及加盐公司和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民事案件委托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案涉及的是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的民事行为,适用修改前著作权法的规定。


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有以下争议焦点:一、加盐公司是否享有案涉权利文章的著作权;二、悠久公司、字节跳动公司是否构成对案涉权利文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三、如构成侵权,悠久公司、字节跳动公司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一、加盐公司是否享有案涉权利文章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文字作品则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加盐公司主张权利的文章是关于阿里巴巴公司在2003年非典时期的商业行为,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应当认定为文字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加盐公司提交了微信公众号“何加盐”的主体信息以及案涉权利文章在该公众号发表的截图,加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万里的身份信息及其出具的《作者版权声明书》,上述证据可达到初步证明目的,故一审法院认定加盐公司是案涉权利文章的著作权人,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侵犯该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有权获得由此的赔偿或补偿。


二、悠久公司、字节跳动公司是否构成对案涉权利文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关于悠久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悠久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与字节跳动公司的合作关系,在其头条号“科技生活快报”发表被诉侵权文章,使相关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该头条号获得案涉权利文章,悠久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加盐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关于字节跳动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事实是否明显,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主动对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字节跳动公司虽抗辩其作为信息存储空间,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提供了网络用户的真实信息,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一审法院认为,字节跳动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理由如下:首先,虽然字节跳动公司运营的“头条号”内容由悠久公司提供,但是被诉侵权内容由字节跳动公司分发到今日头条首页的科技版块,该行为足以说明字节跳动公司并非一个纯消极性的信息存储空间。其次,即使字节跳动公司在侵权内容中已标明用户账号,但是被诉侵权内容经字节跳动公司分发,已与字节跳动公司作为内容提供者提供的其他版块内容相混合,且字节跳动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会将所有头条号内容分发到各版块,因此,字节跳动公司存在筛选分发的可能性较大,应当对分发内容是否侵权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最后,字节跳动公司将头条号内容分发到其他版块后可获得由此产生的相关收益。若仅需要承担“通知-删除”义务,显然有违公平原则,根据权利义务相适应的基本法理,字节跳动公司在享有利益的同时亦应当对此承担责任。综上,字节跳动公司未尽相应注意义务,应对分发内容承担作为网络内容提供者的责任。字节跳动公司未经加盐公司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案涉权利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权利作品,侵犯了加盐公司对案涉权利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关于悠久公司、字节跳动公司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著作权人可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加盐公司要求悠久公司、字节跳动公司赔偿损失和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但因其未举证证明因悠久公司、字节跳动公司的侵权行为而受到的实际损失、悠久公司、字节跳动公司的违法所得,故一审法院综合作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案涉权利文章的独创性、文章的发表和传播成本、文章字数、悠久公司、字节跳动公司的过错程度、加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悠久公司、字节跳动公司应向加盐公司赔偿的金额(含合理费用)为2000元。


关于加盐公司主张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加盐公司在本案中仅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赔礼道歉一般仅为著作人身权受到侵害时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故对加盐公司要求字节跳动公司、悠久公司赔礼道歉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和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审法院于2021年7月9日作出判决:一、字节跳动公司、悠久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加盐公司2000元。二、驳回加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加盐公司负担990元,北京字节跳动公司、悠久公司共同负担2310元。


二审期间,字节跳动公司提交证据如下:


1.腾讯网、搜狐网、新浪网、网易网、凤凰快报网等平台的页面录屏内容光盘及其《时间戳认证证书》,拟证明根据关键词将文章分类在“娱乐、科技、财经”等版块是行业的通常做法,分类行为没有超出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身份的认定,一审判决将在网页前端对版块进行分类的行为认定为“筛选”划分不当。


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当庭登录“IP360全方位数据权益保护开放式平台”对时间戳认证证书及其认证内容进行验证核实,光盘内录屏内容与时间戳认证内容一致。


2. 悠久公司《说明》,拟证明涉案侵权文章是由悠久公司发布在头条号平台,字节跳动公司并无编辑、推荐、分发行为。该《说明》载明:“涉案文章是我司主观发布的,我司只是强调不是我司手动发布,是我司为发布文章方便,通过头条号内容同步机制,将我司网站的内容同步到头条号中,…。”该《说明》的声明人处有“李美宝”字样的签名,并加盖有悠久公司印章。


3.《文本分类算法综述》部分文档及《自然语言处理》文档,拟证明今日头条网站对用户发布的文章进行机器自动分类,没有人工干预,作者在今日头条后台创作文章点击发布时,为利于文章的有序传播和便捷获取,机器会最低程度地利用技术对文章自动分类后在今日头条网站发布。


上述《文本分类算法综述》文档的页眉处有“知乎 首发于NLP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字样,文档所载内容包括“90年代后互联网在线文本数量增加和机器学习学科兴起,逐渐形成人工特征工程+浅层分类建模流程。…1.传统文本分类方法 传统的机器学习分类方法将整个文本分类问题拆解分成了特征工程和分类器两部分。特征工程分成文本预处理、特征提取、文本表示三个部分。最终目的是将文本转换成计算机可理解的格式,并封装足以用于分类的信息,即很强的特征表达能力。3.1.1 文本预处理 文本预处理过程是在文本中提取关键词表示文本的过程,中文文本处理主要包括文本分词和去停用词两个阶段。…中文分词技术 1)基于字符串匹配的分词方法:过程:这是一种基于词典的中文分词,核心是首先建立统一的词典表,当需要对一个句子进行分词时,首先将句子拆分成多个部分,将每一个部分与字典一一对应,如该词在词典中,分词成功,否则继续拆分匹配到成功。2)基于理解的分词方法:…目前基于理解的分词方法还处在试验阶段。3)基于统计的分词方法:过程:统计学认为分词是一个概率最大化问题,即拆分句子,基于语料库,统计相邻字组成的词语出现的概率,相邻的词出现的次数多,就出现的概率大,按照概率值进行分词,所以一个完整的语料库很重要。3.1.2文本表示 一般来说,词库量都是百万级别的,因此,词袋模型有两个最大的问题:高维度、高稀疏性。…3.2深度学习方法…第一步:输入层 在word2vec中,它的输入就是单纯的把词袋向量化。…算法流程:word encoder对词汇进行编号,建立词向量。…”


上述《自然语言处理》文档载明,自然语言处理(Nature Language Processing,简称NLP)可以用传统的机器学习方法来处理,也可以使用深度学习方法来处理。传统机器学习的NLP流程包括语料处理、特征工程和选择分类器。深度学习的NLP流程包括语料处理、设计模型、训练模型。中文语料预处理的4个核心步骤包括分词、词性标注、命名实体识别、去除停用词。NLP的六个实现步骤包括分词、词干提取、词形还原、词性标注、命名实体识别、分块。


加盐公司的质证意见为:1.认可上述证据1的真实性,但该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该证据证明字节跳动公司有分类行为,同时反证加盐公司的观点。2.对证据2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内容有异议。李美宝并非悠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授权书证明其是否经悠久公司授权。悠久公司在二审庭审中故意缺席,其出具单方声明的行为存在恶意。悠久公司是通过头条号平台的内容同步机制,将涉案文章内容同步到头条号中,该《说明》未提及悠久公司对版块进行选择的问题,证明字节跳动公司存在侵权行为。3.对于证据3的关联性不认可,对文本分类算法技术及自然语言处理的介绍,不能直接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及字节跳动公司平台实际采取的计算机算法或编程方式,也不能证明该平台所有文章均采取该种算法分类。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1.证据1的内容经当庭登录网页核实,加盐公司对其真实性亦无异议,本院对其页面内容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并结合涉案事实在后对其证明力进一步认定。2.虽证据2《说明》加盖有悠久公司的印章,但悠久公司及李美宝均未到庭对其作出确认,且其中关于是否主观发布的陈述也与其此前意见不符,其也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该《说明》内容也未提及字节跳动公司是否对内容进行编辑、推荐、分发的问题,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不予认定。3.证据3是对文本分类算法及自然语言处理技术进行介绍的文档,该类信息属公开信息,且加盐公司对该证据内容的真实性未提异议,本院对其内容真实性予以认定,但上述文档载明文本分类算法技术及自然语言处理的途径包括传统机器学习方法和深度学习方法,而字节跳动公司既未举证证实涉案平台所实际使用的内容分发模式及流程,也未能举证证明上述文档所载分类算法技术与涉案平台所实际使用内容分发模式之间的关联性,故对其证明力问题,本院结合涉案事实在后进一步认定。


字节跳动公司向本院提交关于涉案文章分发及其平台盈利模式的书面《说明》,内容包括:1.《关于涉案文章创作时间和存储服务器问题》,其中载明,后台显示被诉文章的创作时间为“2020-1-31 11:43:35”,“存储的服务器空间 1、涉案文章在头条后台完成后,自动存储在‘今日头条’产品的统一服务器中;2、‘今日头条’产品的服务器不区分不同版块,平台文章也不是按版块进行存储的。即无论是在‘财经频道’发布的文章,还是在‘科技’频道发布的文章,其存储的服务版块都是统一的服务器。”2.《关于内容分类》,其中载明,“今日头条无差别地对作者在站内发布的文章自动进行机器分类,该过程是完全自动化的,没有人工干预。作者在今日头条后台创作文章点击发布时,为利于文章的有序传播和便捷获取,机器会最低程度地利用技术对文章自动分类后在今日头条网站发布,该类发布不会进行二次存储,未对文章进行任何选择、编辑、整理、推荐、置顶等主动干预,不会改变文章的存储位置,该种分类与作者发布文章同步进行,不存在时间差。…分类采用的技术是深度学习方法,不涉及文章关键词和作者信息的抽取。分类技术在学术和工业界都是比较成熟的算法,主要原理是提取文章的正文信息(标题、正文、视频),然后使用语义理解的深度模型进行分类。”其后的附件为上述《文本分类算法综述》部分文档及《自然语言处理》文档。3.《关于今日头条盈利模式问题》,其中载明,“今日头条是一个通用信息平台,…头条号是今日头条旗下开放的内容创作与分发平台,…今日头条平台通过商业经营获得一般性的广告收入,未从涉诉文章中获得任何直接经济利益。为鼓励创作者优质创作,今日头条每年会投入大量资金扶持创作者创作优质内容。”


加盐公司认为,字节跳动公司未能验证其服务器对涉案文章的实际存储时间及头条号文章统一存储在相同的服务器,即使字节跳动公司使用的是上述证据所载的相同文本分类算法方式,也仅能证明被诉侵权文章是平台通过机器提取文章中的关键词,再将内容分发到前台不同版块呈现,故该分发行为产生的相关收益由字节跳动公司享有,字节跳动公司也不能证明所有文章均采取该种算法分类,其采取筛选分发的可能性比较大。虽然,头条号平台的主要盈利收入是来源于一般性广告收入,但一般性广告收入就是流量变现,内容创作是头条号平台的核心商业价值,若头条号平台没有内容创作者的分享,是无法自身创造价值及获取收益。字节跳动公司未尽合理注意义务,通过侵权行为享有利益。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加盐公司于一审诉讼中提交的涉案公证书附件显示,“今日头条”平台页面显示有“推荐”“西瓜视频”“热点”“科技”“娱乐”“游戏”等版块。


悠久公司于一审诉讼中提交的头条号后台截图载明,《17年前阿里全员隔离 马云是怎么熬过非典的?》文章标题下方显示,“RSS同步”“展现 264.5万阅读 12.4万”字样。


再查,字节跳动公司于一审诉讼中提交的“关于头条”的链接内容、《头条号用户协议》、《内容源接入》文件等载有以下内容:


1.“关于头条”链接内容载明,“今日头条目前拥有引擎推荐、搜索推荐、关注订阅和内容运营等多种分发方式,囊括图文、视频、问答、微头条、专栏、小说、直播、音频和小程序等多种内容体裁,…头条号是今日头条旗下开放的内容创作与分发平台”。


2.《头条号用户协议》载明“1.3‘头条号平台’是字节公司借助移动互联网产品--今日头条等软件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及内容合作伙伴所开放的内容分发渠道,您注册头条号后可以通过头条号平台上传发布内容,向用户传播消息、与用户交流互动等,字节公司是提供网络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2.10 为提高您内容曝光量及发布效率,您同意您在帐号所发布的全部内容均授权本公司以您的帐号自动同步发布至公司及/或关联公司及/或控制公司运营的系列客户端软件及网站。您通过本服务发布、修改、删除内容的操作,均会同步到上述系列客户端软件及网站。…8.3您知悉、理解并同意通过头条号平台发布、传播的内容,授权字节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控制公司可在全球范围内免费、非独家、可转授权地使用,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在当前或其他网站、应用程序、产品或终端设备等,并授权字节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对相应内容可进行修改、复制、改变、翻译、汇编或制作衍生产品;您确认并同意授权字节公司以公司名义或委托专业第三方对侵犯用户上传发布的享有知识产权的内容进行代维权等。”


3.《内容源接入》文件的“内容源接入功能介绍”处载明“内容源接入,指网站内容接入。在内容源接入后,头条号平台会定期同步内容源种子中的内容,自动发表在相关头条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同步的内容,也可在今日头条APP进行分发,与手动分发的内容享受同等曝光和分成。”“功能申请”处载明,“目前仅支持[新闻媒体][国家机构]类账号接入网站内容源,其他类型账号暂不支持申请开通。”“RSS摘要内容源接入规范”处载明,“适用说明 可指定同步的文章,并提供文章的标题、摘要等所有信息。支持图文内容接入。”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加盐公司主张字节跳动公司、悠久公司的被诉行为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字节跳动公司则抗辩称其仅系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无侵权行为,故无需承担侵权责任。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一、字节跳动公司是否仅为提供信息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二、字节跳动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三、字节跳动公司的法律责任认定。


一、字节跳动公司是否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字节跳动公司称其仅为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本院认为,对于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界定,应结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信息存储空间的内容并不享有著作权,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的是其享有著作权的内容,则属于网络内容提供者。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且该空间是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服务对象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实施管理。


(一)关于字节跳动公司对今日头条网站所发布作品是否享有权利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由此可见,著作权包括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本案中,字节跳动公司提交的《头条号用户协议》中载明“您知悉、理解并同意通过头条号平台发布、传播的内容,授权字节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控制公司可在全球范围内免费、非独家、可转授权地使用,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在当前或其他网站、应用程序、产品或终端设备等,并授权字节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对相应内容可进行修改、复制、改变、翻译、汇编或制作衍生产品。”依据上述协议,字节跳动公司对于今日头条网站平台发布、传播的内容,免费、非独家、可转授权地享有在其网站、应用程序、产品终端设备使用、修改、复制、改编、翻译、汇编及制作衍生作品等多项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亦即,字节跳动公司与平台内容的创作者共享部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二)关于今日头条网站是否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问题


对于今日头条网站是否仅为信息存储空间,字节跳动公司提交的“关于头条”链接内容载明,“今日头条目前拥有引擎推荐、搜索推荐、关注订阅和内容运营等多种分发方式,囊括图文、视频、问答、微头条、专栏、小说、直播、音频和小程序等多种内容体裁,…头条号是今日头条旗下开放的内容创作与分发平台”。由此可见,今日头条网站并非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平台,头条号是内容创作和内容分发的平台,今日头条平台有引擎推荐、搜索推荐、关注订阅和内容运营等多种分发方式,今日头条平台分发的内容也存在多样性,该平台并非仅提供信息空间以供服务对象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关于字节跳动公司是否对今日头条网站内容进行管理的问题


从今日头条平台的版块划分情况来看,今日头条平台页面显示有“推荐”“西瓜视频”“热点”“科技”“娱乐”“游戏”等多个版块。(2020)粤广广州第167145号公证书载明,涉案被诉文章被分发至“今日头条首页/科技”版块内,加盐公司据此主张字节跳动公司侵害其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此,本院具体分析如下:


1.关于被诉侵权文章的接入方式问题


首先,悠久公司称,被诉侵权文章不是其主观发布的,而是通过“RSS同步”技术,将悠久公司的科普网上发表的被诉侵权文章内容同步至今日头条网站。而且,悠久公司的头条号后台截图显示被诉侵权文章的上传方式为“RSS同步”, 字节跳动公司对此未提异议,也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否定上述事实,可初步证实被诉文章是通过同步技术接入至今日头条平台的事实。其次,《头条号用户协议》载明“为提高您内容曝光量及发布效率,您同意在帐号所发布的全部内容均授权本公司以您的帐号自动同步发布至公司及/或关联公司及/或控制公司运营的系列客户端软件及网站。您通过本服务发布、修改、删除内容的操作,均会同步到上述系列客户端软件及网站。”该协议内容可佐证头条号平台采用内容源同步技术的事实。最后,字节跳动公司提交的《内容源接入》文件载明“内容源接入,指网站内容接入。在内容源接入后,头条号平台会定期同步内容源种子中的内容,自动发表在相关头条号。”结合上述证据,可认定悠久公司的涉案被诉文章通过RSS技术自动同步至头条号平台的事实,字节跳动公司关于“涉案文章在头条后台完成后,自动存储在‘今日头条’产品的统一服务器中”的陈述,与上述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2.关于网络用户内容在今日头条平台不同版块的分发模式问题


(1)今日头条平台内容的版块分类分发模式问题。涉案《内容源接入》文件载明“头条号平台会定期同步内容源种子中的内容,自动发表在相关头条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同步的内容,…与手动分发的内容享受同等曝光和分成。”因此,应认定今日头条网站内容的分发方式包括通过分类算法技术分发和手动分发。


(2)涉案平台通过文本分类算法分发内容时是否提取关键词的问题。字节跳动公司在一审诉讼中称,头条号用户发布文章时,平台通过机器提取文章中的关键词 ,从而将用户发布的内容分发到前台不同版块呈现。字节跳动公司于二审诉讼中提交的书面《说明》中“关于内容分类”部分称,“今日头条无差别地对作者在站内发布的文章自动进行机器分类,该过程是完全自动化的,…分类采用的技术是深度学习方法,不涉及文章关键词和作者信息的抽取。分类技术在学术和工业界都是比较成熟的算法,主要原理是提取文章的正文信息(标题、正文、视频),然后使用语义理解的深度模型进行分类。”本院认为,首先,字节跳动公司对于其分类分发内容时是否提取文章中的关键词问题,前后陈述不一,其对此也未作出合理解释。而且,字节跳动公司在其书面《说明》中“关于内容分类”部分称,文本分类算法技术的主要原理是提取文章正文信息(标题、正文、视频),可见,分类算法仍需提取文章信息才能实现分发。其次,字节跳动公司提交的《文本分类算法综述》及《自然语言处理》文档载明,文本分类算法技术也需形成词库或词袋,作为文本分类的语言识别基础,并提取文章信息进而实施分类,故字节跳动公司关于内容分发不涉及关键词提起的陈述缺乏依据。当字节跳动公司通过分类算法技术分发时,其需提取用户接入文章的关键词信息,并根据关键词信息将文章在平台的不同版块进行分类分发。


3.关于被诉文章在今日头条平台分发行为的具体实现方式问题


(1)被诉文章的分发方式。本案中,字节跳动公司主张被诉文章是通过文本分类算法技术分发至涉案“科技”版块,鉴于今日头条平台内容数量大的情况,结合涉案文章的展现量及阅读量等事实,字节跳动公司主张其通过分类算法技术分发被诉文章的意见合理,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实被诉文章的类型和性质具备采用人工分发方式的必要性及可能性,因此,本院对上述主张予以采信。


(2)被诉文章的具体版块分发流程。字节跳动公司在本案中并未对其平台内容的实际分类分发模式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应的证据,其所提交的书面《说明》中“关于内容分类”及附件《文本分类算法综述》《自然语言处理》文档均未对涉案平台所实际采用的具体分类分发流程作出说明。而且,上述《文本分类算法综述》文档显示有“知乎 首发于NLP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字样,可见上述文档并非对涉案平台分类分发流程的具体说明。


需要指出的是,《文本分类算法综述》载明,“文本预处理过程是在文本中提取关键词表示文本的过程,中文文本处理主要包括文本分词和去停用词两个阶段…基于字符串匹配的分词方法:过程:这是一种基于词典的中文分词,核心是首先建立统一的词典表…统计学认为分词是一个概率最大化问题,即拆分句子,基于语料库…。”结合字节跳动公司关于“分类技术…主要原理是提取文章的正文信息(标题、正文、视频),然后使用语义理解的深度模型进行分类”的说明,可知在今日头条平台采用文本分类算法技术分发用户文章的情况下,先由文本分类算法技术通过机器学习程序先行形成相应的词库或语料库,进而提取用户文章的关键词信息,方可实现通过分类算法技术将接入至平台的文章分发至今日头条网站前台的不同版块之下。因此,字节跳动公司是今日头条平台分类算法的词库使用者及管理者。鉴于用户文章被推送至今日头条网站的何类版块并非取决于该网络用户,而是由字节跳动公司通过文本分类算法技术决定并实施,分类算法技术是字节跳动公司实现对其涉案平台进行分类版块管理的技术,并不改变由平台最终选定文章所属版块并进行相应分发的事实,该行为已实质完成对文章进行类别筛选并推荐至不同版块的管理功能。


综上,字节跳动公司关于“未对文章进行任何选择、编辑、整理、推荐、置顶等主动干预”的意见与上述事实不符,关于其仅是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字节跳动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1月)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第四条规定,“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教唆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由此可见,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包括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两类。本案中,加盐公司主张字节跳动公司分发悠久公司被诉文章到其网站“科技”版块的行为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字节跳动公司则主张其并非网络内容提供者,仅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故其行为未构成侵权。对此,本院具体分析如下:


(一)字节跳动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直接侵权


如上所述,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通过信息网络共同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则两者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此类共同侵权行为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共同直接提供侵权作品,其行为构成直接侵权行为。本案中,(2020)粤广广州第167145号公证书载明,今日头条网站(www.toutiao.com)首页/科技版块中的被诉文章《17年前阿里全员隔离 马云是怎么熬过非典的?》是由头条号用户“科技生活快报”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而该“科技生活快报”的今日头条后台主体信息显示其运营者为悠久公司。悠久公司的被诉侵权文章通过字节跳动公司的今日头条平台得以传播及提高曝光率,悠久公司虽称其对被诉文章接入今日头条网站并非基于主观发布,但其通过内容源接入RSS技术设定,使被诉侵权文章得以上传至今日头条网站,故认定被诉文章的上传是由于悠久公司对其在科普网发布的文章设置内容源接入技术选项所触发实施。现加盐公司既未能举证证实字节跳动公司是被诉文章内容的直接提供者,也未能举证证实字节跳动公司与悠久公司以分工合作的形式共同提供被诉侵权文章,或字节跳动公司、悠久公司对于被诉文章在今日头条网站的接入及传播存在意思联络或共同侵权的主观故意。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字节跳动公司存在直接侵权的行为。


(二)字节跳动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帮助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1月)第六条规定,“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据此,判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仍应结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点,从侵权行为的性质、损害结果的发生、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等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进行认定。


1.关于字节跳动公司被诉行为的性质及损害结果问题


关于被诉侵权文章的分发问题,加盐公司主张字节跳动公司分发悠久公司被诉文章到其网站“科技”版块的行为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字节跳动公司主张,头条号用户发布文章时,今日头条平台通过机器提取文章中的关键词 ,从而将用户发布的内容分发到前台不同版块呈现,并称“为利于文章的有序传播和便捷获取,机器会最低程度地利用技术对文章自动分类后在今日头条网站发布”,然而,使用文本分类算法来实现文章在平台上分类分发的前提,是通过算法进行分词并形成词库(或称为词袋和词典表),甚至需要人工进行特征工程辅助校正,相应的关键词库的形成,是字节跳动公司得以通过分类算法技术提取平台文章中关键词信息的基础,据此实现将接入至平台的文章分发至今日头条网站平台前台的不同版块。由此可见,文章分发的过程实质为算法根据的关键词信息将文章区分类别推荐至不同版块之下的实施过程,字节跳动公司是平台内容版块分发算法技术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字节跳动公司对于分类算法的运用具有管控优势。由于被诉文章在今日头条网站接入、分发的行为,导致被诉文章得以传播,而被诉文章的传播未经加盐公司许可,侵害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权益。


2.被诉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


悠久公司发布被诉文章并设定选用内容源接入RSS同步技术,导致被诉文章接入至涉案平台,字节跳动公司通过文本分类算法技术,提取网络用户接入至今日头条平台的文章中关键词信息,进而实现将文章分发至今日头条网站的前台不同版块内。分类分发文章至不同版块是为了文章的有效传播和便捷获取,便于社会公众的分类浏览,提升涉案平台的公众关注度和浏览量。由于悠久公司对被诉文章的接入行为及字节跳动公司对被诉文章的分发行为,使得涉案被诉侵权文章得以在今日头条网站上传播,侵害加盐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应认定悠久公司、字节跳动公司的被诉行为导致加盐公司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损害的结果。


3.关于字节跳动公司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1月)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因此,本案中,对于字节跳动公司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首先需判断字节跳动公司对于悠久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是否处于明知或者应知的状态。


关于字节跳动公司对悠久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是否明知的问题。本案中,(2020)粤广广州第167145号公证书载明,今日头条网站“首页/科技版块”的被诉文章《17年前阿里全员隔离马云是怎么熬过非典的?》是由悠久公司发布,并经内容源接入“RSS同步”技术,将被诉侵权文章内容同步至今日头条网站。加盐公司既未能举证证实字节跳动公司知悉被诉文章的具体接入情况,也未能举证证实字节跳动公司明知被诉文章侵害加盐公司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仍故意将该文章接入今日头条网站。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字节跳动公司对于被诉文章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处于明知的状态,故本院对此不予认定。


关于字节跳动公司是否应知悠久公司接入被诉文章构成侵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1月)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事实是否明显,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一)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二)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及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三)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主动对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四)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五)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设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权通知并及时对侵权通知作出合理的反应;(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七)其他相关因素。”《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本案中,判定字节跳动公司是否应知悠久公司接入的被诉文章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应结合考虑字节跳动公司作为今日头条平台的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和平台分类分发算法技术的使用者、管理者的事实。对此,本院具体分析如下:


(1)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本案中,字节跳动公司是今日头条平台的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和平台版块的文本分类算法技术的使用者和管理者,既为用户接入的文章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也通过文本分类算法技术分发用户文章至今日头条网站前台的不同版块。亦即,字节跳动公司的性质并非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提供服务的方式还包括对用户接入平台的内容实施分类分发管理,其对于分类算法的运用存在技术管控优势,结合考虑其通过用户协议免费获得上传作品的部分著作权的事实,字节跳动公司针对涉案平台接入及分发文章所引发侵权可能性的大小,应具备相应的预判和信息管理能力。现字节跳动公司主张其性质仅为信息存储空间的服务提供者,仅需承担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与其对网站内作品所实际享有的权利及实施分类分发行为的事实并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


(2)字节跳动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主动对作品进行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的问题。如前所述,现有证据可证实,字节跳动公司通过内容源接入技术将悠久公司网站的文章接入至今日头条网站,并通过分类算法技术将被诉文章分发推荐至其平台的“科技”版块内,在字节跳动公司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否定上述事实的情况下,应认定字节跳动公司对被诉文章存在文本分类分发管理并推荐至平台相应版块的行为,字节跳动公司主张其对被诉文章并无推荐行为的意见依据不足,且与上述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3)关于字节跳动公司有否实施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问题。鉴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网络用户可自行决定并实现其接入平台的文章所属版块和网络空间,字节跳动公司也确认其使用分类算法技术将用户接入文章分发推荐至其平台前台的不同版块,故应认定字节跳动公司是平台内容的文本分类算法技术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其对于被诉文章的传播提供了技术支持。


(4)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已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问题。字节跳动公司称其及时采取删除被诉文章的措施,已履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因加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就涉案被诉文章向字节跳动公司发送律师函,字节跳动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签收,并于一审诉讼提交其于7月23日删除涉案文章的截图,虽加盐公司未确认该截图真实性,但其亦未能举证证实上述时间后涉案文章仍未被删除,故字节跳动公司称其对被诉文章已履行删除义务的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信,但仅删除被诉文章尚不足以认定字节跳动公司已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


(5)关于字节跳动公司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问题。第一,从字节跳动公司对被诉文章的注意义务来看,被诉文章的标题《17年前阿里全员隔离马云是怎么熬过非典的?》使用了公众认知度较高的“阿里”“马云”等字样,属于较易引发公众关注的关键词,对于易于引发公众关注的文章,平台运营宜负有相对较高注意义务,但字节跳动公司在本案中未能举证证实其对于易引发公众关注的文章及标题实际采取何种预防侵权措施。第二,悠久公司于一审诉讼中提交的头条号后台截图显示,《17年前阿里全员隔离 马云是怎么熬过非典的?!》文章标题下方载有“RSS同步”“展现264.5万 阅读12.4万”等信息,字节跳动公司作为今日头条网站的运营者,其未能举证否定上述头条号后台截图信息的真实性,也未能举证证实其对于展现量达264.5万、阅读量达12.4万的公众关注度较高的文章已积极采取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第三,悠久公司在一审诉讼中提交其在科普网所发布的被诉侵权文章截图显示,该文章标题下方标注有“来源:何加盐”的信息,但在涉案平台的被诉文章标题下方仅标注有“科技生活快报”及发布时间,两者标注的作品来源信息并不相同。对于通过RSS同步技术接入的文章,如何避免在接入平台上标注的作品来源与该文章在接入前所标注的作品权利来源不一致的问题,字节跳动公司也未能举证证实其已积极采取预防侵权的合理技术措施。第四,从预防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技术上的可行性来看,字节跳动公司《内容源接入》文件载明“可指定的文章,并提供文章的标题、摘要等所有信息”,由此可见,在网络用户的文章接入前,今日头条网站可获得所接入文章的“标题、摘要”等所有信息。字节跳动公司在今日头条平台运用分类算法技术,在分发所接入的用户文章前对其标题、摘要信息先行识别,通过用户所提供的文章标题、摘要信息来实现分类分发。因此,客观上,分类算法技术在分发文章前,基于所接收的文章标题、摘要等信息同步识别预防侵权信息,在技术上具备一定的可行性和优势。第五,从举证责任来看,字节跳动公司作为今日头条平台的运营商,其通过用户协议免费获取用户接入文章的部分著作权,但未能举证证实其对文章接入及分发时曾积极采取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对于其所曾具体采取哪些预防措施、采取措施的具体时间、方式、范围、成效等,均未在本案中提供具体说明及相应证据,故其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在字节跳动公司未举证证实其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情况下,其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6)关于字节跳动公司应否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1月)第十一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关于今日头条网站的盈利模式,字节跳动公司上诉称其未从被诉文章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并称其通过商业经营获得一般性广告收入,但因其对此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故需结合涉案证据进一步判定。字节跳动公司《内容源接入》文件载明“在内容源接入后,头条号平台会定期同步内容源种子中的内容,自动发表在相关头条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同步的内容,…与手动分发的内容享受同等曝光和分成。”可见,内容源接入的文章经平台分发后,与手动分发的内容享受同等曝光和分成,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字节跳动公司与悠久公司对于被诉文章为涉案平台吸引的流量存在利益上的分成关系。随着资讯平台运营模式和平台利益分配模式的更替,不宜对平台运营者直接获得的经济利益作过于狭义的解释。结合考虑字节跳动公司依据用户协议免费取得平台内容著作权的部分权益、对平台内容进行分类分发的实际管理、对平台分发的内容与网络用户分享获利等因素,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字节跳动公司对悠久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案行为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其所采取预防侵权的必要措施应与其注意义务相符。


基于前述事实,字节跳动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其已采取符合其信息管理技术能力的、有效避免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可能的必要措施,应认定其对于被诉侵权文章的传播存在过错。


综上,作为涉案平台内容的部分著作权的权利人、涉案文章的内容源接入“RSS同步”技术的使用者、今日头条网站文本分类算法技术的受益者以及涉案网站版块分发分类算法技术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字节跳动公司已远非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未能举证证实已采取符合其信息管理技术能力的、有效预防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可能的必要措施,其仍主张要求适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原则,显然有悖于“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基础。因此,字节跳动公司以其在《头条号用户协议》明确提示用户不得发布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公示举报渠道,并已采取“通知-删除”措施为由主张其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的意见依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采纳,并认定字节跳动公司的被诉行为已构成帮助侵权。


三、关于字节跳动公司的法律责任


鉴于字节跳动公司的被诉行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字节跳动公司主张由腾讯网、搜狐网、新浪网、网易网等平台首页可见,根据关键词将文章分类在“娱乐、科技、财经”等版块是行业通常做法,分类行为没有超出法律对于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身份的认定。本院认为,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平台内容分发行为的责任认定,涉及对网站平台实施文本分类算法技术时的注意义务及平台版块分类运营模式的预防侵权措施合理性等问题的裁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1月)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对于字节跳动公司在本案中的法律责任认定,应兼顾衡平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在保护著作权人权益和鼓励优质创作的同时,促进用户内容提供平台的有序、高效运营,保障社会公众获取资讯的多元渠道和便利性。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被诉行为的实施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一)对于社会公众利益而言,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其平台上侵权内容的分发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既有助于提升平台内容的质量,并未改变社会公众对于平台所提供的现有浏览模式,亦不影响社会公众共享资讯和便捷获取资讯的利益。网络服务平台运营商对平台内容设置不同的类别或功能版块,便于社会公众对平台内容的浏览和检索,无论是通过提取关键词的文本分类算法技术来分发内容,还是通过人工分发网络用户提供的内容,对于平台内容设置不同版块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反而有利于相关社会公众对于平台上同类别内容的快速检索。因此,文本分类算法技术并非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充分要件。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文本分类算法技术分发用户接入平台的文章内容并据此获利时,是否已采取符合其信息管理能力的预防侵权必要措施的问题,才是判定平台运营商侵权责任的客观依据。通过合理评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促成其积极采取预防平台内容侵权的必要技术措施,并通过准确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内容分发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平台提供经合法授权传播的内容,更能提升相关社会公众对该平台的信赖度和使用黏性,更符合网络平台通过创新技术来共享资讯、吸引流量的目标和尊重知识的价值取向。


(二)对于著作权人而言,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平台分发侵权文章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利于权利人提升维权效率和降低维权成本。第一,在涉案平台接入、分发被诉侵权文章的行为,导致其得以传播,侵害加盐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诉文章在涉案平台的接入是基于悠久公司对被诉文章的发布及内容源接入“RSS同步”技术的选定,被诉文章的分发则是基于字节跳动公司对于文本分类分发算法技术的使用,接入与分发行为并非同时实施,但两行为的共同结果是导致被诉文章的传播,因此,如仅由提供被诉侵权文章的用户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而分发被诉文章的主体无需承担帮助侵权责任,显然导致侵权责任的承担与侵权行为实施之间的因果关系割裂,也不利于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二,涉案平台页面仅显示接入被诉文章的头条号用户名称为“科技生活快报”,并未直接标明该用户的实际运营者。因此,如仅可向接入被诉文章的网络用户主张权利,则权利人还需请求平台运营商披露相应网络用户的实际经营者信息,增加维权环节和难度,也不利于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第三,作为直接侵权人的网络用户,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能力往往不如平台运营商。因此,如限制权利人对诉讼主体的选择权,容易导致权利人维权难度和成本的增加,有悖于公平合理原则。


(三)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由其对分发侵权文章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并未导致其预防侵权的责任不当加重。


1.字节跳动公司对其在平台上分发的侵权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首先,字节跳动公司的《用户协议》载明用户“同意通过头条号平台发布、传播的内容,授权字节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控制公司可在全球范围内免费、非独家、可转授权地使用,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在当前或其他网站、应用程序、产品或终端设备等,并授权字节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对相应内容可进行修改、复制、改变、翻译、汇编或制作衍生产品”。亦即,字节跳动公司依据用户协议对今日头条网站的用户创作内容享有部分著作权,其法律责任亦应与其获取的利益相对等。其次,字节跳动公司通过分类文本算法技术,或辅以人工特征工程,实现今日头条网站的网络用户内容的分发,其应对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字节跳动公司通过文本分类算法技术将网络用户接入的内容分发至平台的前台不同版块中,从而优化平台内容的管理,并提高社会公众在其平台进行浏览的便利性,今日头条网站得以通过其平台内容吸引社会公众的关注度及点击率,进而实现获利,故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字节跳动公司与网络用户之间就接入内容的获利存在“分成”关系。依据字节跳动公司的“内容源接入功能介绍”内容可知,字节跳动公司对于网络用户接入其平台的内容不仅存在分发行为,而且,两者之间就接入内容的获利存在利益共享的关系。因此,字节跳动公司对其实施分类管理得以获利的平台内容侵害他人权利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2. 字节跳动公司的免责抗辩缺乏正当性基础。字节跳动公司主张,根据关键词将文章分类在“娱乐、科技、财经”等版块是行业通常做法。然而,网络平台是否设置分类版块,并非认定平台运营者责任的充分要件,通过抓取关键词的文本分类算法技术来实现平台内容的分发,并不必然成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事由。


首先,即使在平台设定分类版块的情况下,接入文章的类别属性及归属版块,可由不同的主体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既可设定由网络用户在接入文章时选定该文章所归属的具体版块,也可设定由抓取文章关键词信息的分类算法技术将该文章分发推荐至具体版块,还可设定根据文章的点击率情况,辅以二次识别及分发流程。因此,平台所使用的分类分发算法技术及模式,仅是平台向网络用户及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工具,并非判定侵权与否的依据。但应强调的是,平台内容的不同分发模式,所对应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管理责任和注意义务也应有所不同,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


其次,如字节跳动公司选择由网络用户自行决定所接入文章在平台的版块类别,则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无需且无法实现对平台内容的管理,仅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故可在平台内容涉嫌侵权时主张适用“避风港”原则。然而,该类模式易导致平台各版块的内容因缺乏有效管理而杂乱无章,影响相关社会公众在该平台的浏览体验和需求,并降低该平台内容的吸引力和点击率。由此可见,网络用户自行确定接入文章所属版块类别的分发模式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预防侵权成本较低,但易削弱平台的竞争优势。


最后,网络服务提供者选择通过文本分类算法技术来分发网络用户接入平台的内容,更易优化平台内容的管理,提高社会公众在其平台浏览的便利度,提升平台的吸引力,增加的社会公众关注度及点击率。通过文本分类算法技术来实现平台内容在不同版块的分发,实际上是对平台内容进行管理的行为。当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平台的内容进行实质管理的情况下,仍主张其仅需承担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通知-删除”义务,提出免责抗辩,显然不能成立。


3.由使用文本分类算法技术的平台运营者采取预防侵权的技术措施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与其合理注意义务相符,并未加重其应有的信息管理责任。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首先,关于平台运营者预防侵权的信息管理技术能力问题,涉案内容源接入介绍文件载明,在网络用户的文章接入及分发前,今日头条网站可获取得所接入文章的“标题、摘要”等信息,故其对接入文章具备采取预防式信息管理技术措施的可行性。而涉案被诉文章标题使用“阿里”“马云”等知名度较高、出现频率较高的用语,属较易引发社会公众关注的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该类易引发公众关注的文章也应负有相对较高的注意义务。在使用分类算法技术的情况下,可将公众关注度较高的关键词纳入文本分类算法的词库,并据此提升平台预防接入和分发侵权文章的信息管理能力。从信息管理能力而言,字节跳动公司既是涉案网站的内容源接入“RSS同步”技术使用者,也是涉案网站的文本分类算法技术的使用者和管理者,更是涉案平台的运营者,其具备预防侵权文章分发的信息管理能力和技术优势。


其次,关于平台积极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必要性问题。从被诉文章的社会公众关注度来看,悠久公司的头条号后台截图载明,涉案被诉文章《17年前阿里全员隔离 马云是怎么熬过非典的?》的展现量为264.5万、阅读量为12.4万,由此可见,被诉文章在今日头条平台所获取的展现量巨大,且被诉文章被社会公众阅读的次数较多,超过10万次。文章的展现量及阅读量较大,可佐证该文章社会公众关注度较高,吸引的网络流量较大,字节跳动公司作为涉案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社会公众关注度高的文章,应负有相对较高的注意义务,存在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必要性。而且,对于通过RSS同步技术接入的文章,悠久公司在科普网的被诉侵权文章截图显示其标题下方标注有“来源:何加盐”,而涉案平台的被诉文章标题下仅标注“科技生活快报”,两者的区别在接入文章时具备一定的信息提示作用,为避免错误标注平台文章的权利来源进而引发侵权问题,应认定平台运营者有采取预防侵权合理技术措施的必要性。


最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平台内容分发主体的选择、预防侵权的技术模式选定及侵权风险的应对方式等问题上均具备相应的选择优势,因此,由其采取预防侵权技术措施并未导致其应有信息管理责任的不当加重。相对于权利人的维权难度及成本而言,字节跳动公司对今日头条网站平台内容享有部分著作权并实施分发管理行为,且与接入文章的用户存在利益分成关系,由其对该平台的侵权内容分发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更符合公平合理原则。当然,如网络服务提供者确已在其平台采取预防侵权的必要技术措施,则应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其管理信息能力,来判定其所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合理性,并相应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如所采取的预防侵权措施与其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信息管理能力相当,则不应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苛以过高的注意义务,以衡平著作权人与平台运营商的利益,既可鼓励著作权人创作优质作品,也促成平台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优化社会公众获取合法资讯的渠道。


综上,字节跳动公司可根据其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其管理信息能力,衡量侵权风险与预防侵权的过滤技术潜在成本,采取符合其信息管理技术能力并有效预防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必要技术措施。然而,字节跳动公司在本案中并未举证证实其已积极采取符合其信息管理技术能力的预防侵权必要措施。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字节跳动公司应对被诉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于法有据,并未不当加重其信息管理责任和侵权责任,本院予以维持。


需要指明的是,技术中立并不为技术暴利提供必然的正当性基础,“避风港”原则不能成为网络平台规避法律责任的依据。随着网络平台运营模式的更替和文本分类算法技术的发展,用户内容分享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已非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技术服务者,其通过用户协议免费获取平台空间内作品的部分著作权,远非仅是信息存储空间的“善意看门人”,其通过文本分类算法技术对网络用户接入的内容进行版块分发,从而实现对平台内容管理的版块化,优化社会公众对其平台的浏览体验,提升平台吸引力和点击率,并与网络用户就其接入平台的内容进行相应的获利分成,激励用户生成内容,据此实现平台获利最大化。因此,对该类平台运营商的法律责任认定,也不宜再限于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逻辑基础,在其未能采取合理且必要的预防侵权技术措施情况下,由其对平台分发的侵权内容承担相应的帮助侵权责任,更符合平台运营模式的更替和信息技术发展的趋势,更有利于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字节跳动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彩丽

审  判  员   官  健

              审  判  员    邓永军

二○二二 年 四 月二十四 日

法 官 助 理   黄榆岚

书  记  员   林燮滢


来源: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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