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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观点 | 正式步入CRS时代,私募管理人你们真的准备好了吗?

2017-08-22 陈芳 孟言伦 中伦视界


导 言:

2017年5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联合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宣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目前《管理办法》已经施行了一个多月,那么在各金融机构中落实执行情况到底如何呢?从行业反应来看,不少大型金融机构,特别是许多在公众理解中与“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最为相关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已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始逐步建立健全履行尽职调查程序的机制。当然,其中不乏很多外资金融机构基于境外集团的要求早已根据OECD发布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AEOI标准)中的《共同申报准则》(即CRS)要求准备就绪,只是在《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后按照中国正式版本中的不同要求进行稍许修改,相关尽职调查程序机制已经完整的建立起来。而对于在公众理解中似乎与“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很难联系起来的众多境内私募机构来说,面对着已经来临的CRS时代,你们真的已经准备好了吗?


1.《管理办法》正式版本 VS 征求意见稿

在《管理办法》颁布之前,国家税务总局曾于2016年10月发布了《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在该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后,我们便立刻以征求意见稿中的内容为基础相继发布了两篇专题文章《CRS(《共同申报准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影响》上篇下篇。在这两篇专题文章中我们分别从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属于有义务进行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的金融机构、尽调对象、尽调主要目标、如何开展尽调、未按规定开展尽调的后果等不同角度介绍了CRS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影响。经过了近7个月的征求意见阶段,《管理办法》的正式版本相较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不少修改,其中既包括对一些表述上的调整,也包括了一些实质性的修改,涉及到相关条文的具体修改因内容较多在此不一一列举,仅将其中较为重要的变化进行介绍。


正式稿中对判断是否为存量账户、是否为高净值账户中涉及的时间标准及货币单位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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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暂行办法》正式稿自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后历经了约半年多的时间,相应的时间标准亦延后6个月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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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管理办法》正式版本中使用美元作为货币单位,《管理办法》第16条此处对非美元账户的折算方法在进行了规定:金融机构在计算账户加总余额时,账户币种为非美元的,应当按照计算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合为美元计算。折合美元时,可以根据原币种金额折算,也可以根据该金融机构记账本位币所记录的金额进行折算。


正式稿中对尽调中需提供的证明材料的定义进行了重新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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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正式版本进一步完善了征求意见稿中对证明材料的定义,厘清了不同证明材料间的逻辑关系,即政府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与政府出具的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官方文件(机构)皆可作为证明材料,二者为并列关系,并非包含关系。


对虽被识别为非居民企业,但合伙企业等机构声明不具有税收居民身份的情况下确定其税收居民国(地区)的标准

《管理办法》正式版本保留“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而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的“主要办公地点”,使得判断标准更清晰、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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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要求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办理注册登记,以及持续报送非居民账户有关信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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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是我国执行CRS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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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制定《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实现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收集并报送非中国税收居民金融账户信息,从而为下一步国家间信息交换做准备,但是为收集非中国税收居民金融账户信息,必然要对现有在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所有金融账户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方能进行进一步识别。因此,此次尽职调查将涉及包括中国税收居民和非中国税收居民的账户的全部金融账户信息。


3.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的关键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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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CRS时代私募基金募集需增加新程序

自2017年7月1日起,境内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新发起设立或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不仅要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要求,要求投资者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投资者背景信息调查问卷》等文件外,为贯彻执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管理人还应当获取由账户持有人(即投资人)签署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并要求投资人提供其税收居民身份文件(包括通过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程序收集的资料),且管理人应当根据现有客户资料对声明文件的合理性进行审核。

 

为此,管理人至少需要在基金认购签约文件中加入《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等为履行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所要求的相关文件。以下声明文件表格仅供参考,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制定符合自身业务需要的声明文件,或者与本机构其他业务文件进行整合,只要能够体现出下列表格中的相关信息即可。


A: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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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居民(个人)

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非居民(个人)

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及纳税人识别号相关信息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aeoi_index.html)。

军人、武装警察无需填写此声明文件。


B: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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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居民(机构)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非居民(机构)

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前述证券市场是指被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及纳税人识别号相关信息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消极非金融机构

是指(1)上一公历年度内,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由贸易或者其他实质经营活动产生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除外)以及据以产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资产转让收入占总收入比重50%以上的非金融机构;

(2)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的可以产生上述收入的金融资产占总资产比重50%以上的非金融机构,可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确认;

(3)税收居民国(地区)不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投资机构。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国家(地区)名单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 金融机构税收居民国(地区)的判断主要看其受哪个国家(地区)的管辖。

  • 在信托构成金融机构的情况下,主要由受托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决定该金融机构的税收居民国(地区)。

  • 在金融机构(信托除外)不具有税收居民身份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成立地、实际管理地或受管辖地的税收居民。公司、合伙企业、信托、基金均可以构成消极非金融机构。

控制人

指对某一机构实施控制的个人。

  • 公司的控制人按照以下规则依次判定:

  1. 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个人;

  2. 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个人;

  3.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合伙企业的控制人是拥有超过25%合伙权益的个人。

  • 信托的控制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个人

  • 基金的控制人是指拥有超过25%权益份额或者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个人。

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以及事业单位、军队、武警部队、居委会、村委会、社区委员会、社会团体等单位无需填写此声明文件。


C: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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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流程图

《管理办法》在第三章和第四章分别对个人账户和机构账户尽职调查的程序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规定。考虑到《管理办法》中所规定尽调程序非常复杂,为方便基金管理人理解以便更好的贯彻执行,我们对相关程序进行了梳理之后,分别针对个人账户和机构账户的尽调程序制作了尽调流程图。

来源:芳微法律观察


特别声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作者简介:


陈芳  律师

合伙人  上海办公室 


业务领域: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房地产,资产证券化与金融产品


孟言伦  律师 

上海办公室  资本市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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