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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保护

程芳 王广巍 中伦视界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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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王老吉、加多宝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

2018年4月19日,第十八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如期公布了“2017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被评为“十大案件”之首。

 

该案二审判决不仅社会影响大,而且社会影响好,最高人民法院在确认利益归属的时候,充分考虑利益形成的历史及各方贡献,并根据各方贡献,依法平衡各方利益。在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对《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中的难点和空白点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形成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标准,体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的司法智慧。

 

笔者认为,二审判决书中“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获得保护的前提条件及其权属认定思路是案件诸多创新中的亮点,就该两部分内容,笔者做如下解析,供各位批评指正


案情概要

2012年7月6日,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药集团”)与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加多宝公司”)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1],均主张己方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并据此指控对方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商品的包装装潢构成侵权。


一审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包装装潢中突出使用了“王老吉”三个汉字,系对涉案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签订前广药集团所拥有的王老吉商标的商誉和价值的一脉相承。而且,“王老吉”商标作为涉案包装装潢的一部分,已经融为一体,不应将商标与包装装潢割裂开来。涉案特有包装装潢的载体应该是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而“凉茶”仅为此类商品的通用名称,广药集团在收回“王老吉”商标时,附随于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应当一并归还。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涉案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应该归广药集团所有,并判令加多宝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5亿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6万余元,同时驳回加多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加多宝公司不服两案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结合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历史发展过程、双方的合作背景、消费者的认知及公平原则的考量,由于广药集团及其前身、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对涉案特有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发展各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将涉案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完全判归一方所有,均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并可能损及社会公众利益。因此,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尊重消费者认知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由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同享有。在此基础上,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相互指控对方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商品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主张,均不能成立,对广药集团及加多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予以驳回。


案件启示

举国瞩目的“红罐之争”历经了五年多审理,终于尘埃落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老吉与加多宝包装装潢纠纷两案的二审判决宣判后,得到了国内外媒体的广泛报道,肯定二审判决在确保法律效果的同时,保证了当事人双赢的社会效果,彰显了司法智慧。“红罐之争”所涉两案不同于普通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侵权纠纷案,在一般的包装装潢纠纷案中,案件审理的重点一般是“包装装潢的载体是否构成知名商品”、“涉案包装装潢区别于同类商品包装的显著特征”以及“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包装装潢是否构成混淆性近似”等等。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除了明确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保护前提外,还对合作中形成的包装装潢权益的权属确认方面的进行了论述。因此,笔者认为,这两起案件主要的意义起码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

进一步明确了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获得保护的前提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包装装潢具有显著识别特征,并使用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上,是与包装装潢有关的商业标识性权益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中确定的原则,包装装潢获得保护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包装装潢具有显著识别特征

也就是说,商品的包装装潢只要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目的,即应当判定满足这一条件。显著识别特征的强弱与对色彩、文字、图案等设计要素的选择组合、该设计是否与产品的功能效果有关、实际的宣传及使用行为等要素相关。一般情况下,在此类纠纷中,这一条件比较容易满足。


第二,包装装潢需依附于特定商品之上

二审判决确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包装装潢”与“知名商品”具有互为表里、不可割裂的关系。界定“知名商品”,是为了判断附着于其上的特定包装装潢形式是否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标识性权益的保护条件。因此,只有使用了特有包装装潢的商品,才能够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评述对象。抽象的商品名称、无确定内涵的商品概念、未使用包装装潢的具体商品等,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下包装装潢的适格载体。


第三,该特定商品需要满足“知名商品”的条件

是否构成“知名商品”,需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进行个案举证。主要参考因素包括涉案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销售对象,进行宣传推广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以及曾作为知名商品受到保护的情况等因素。


其二,

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属纠纷确立了相对比较明确的判定思路

司法实践中,“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属纠纷相对较少,以往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则更为罕见。但随着知识产权市场尤其是许可市场蓬勃发展和逐渐成熟,此类权属纠纷案件可能会逐渐增多,因此,本案中对于包装装潢权属的判定原则具有相当的前瞻性和指导意义。

 

在“红罐王老吉凉茶”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判断包装装潢权属的大致步骤是:争议各方对包装装潢的权属是否存在约定,有约定从其约定;是否有其他证据能够将涉案包装装潢与系争一方建立直接确定的联系,如果能够建立直接确定联系,按照该联系确定权属;如果以上均不能明确权属关系,则需要通过涉案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背景、消费者认知以及公平原则进行判定。

 

包装装潢并非一经完成即可受到法律的保护,而是只有当其成为知名产品的特定包装装潢之后才成为一种明确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因此,这一权益形成的过程中,系争各方贡献如何,对于判定知名产品包装装潢的归属非常重要。对于许可人一方而言,许可标识自身知名度、该标识在包装装潢中的作用及其使用方式、使用人是否阻断品牌与品牌权利人之间的联系等,均是衡量其贡献大小的因素;而对于实际经营产品的一方而言,衡量其贡献的因素包括涉案的包装装潢是否经过设计、生产销售等持续使用包装装潢的情况、长期及大规模进行市场宣传的情况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可能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属纠纷,通常情况下是在许可关系项下产生的,该等许可往往同时伴随有商标许可。虽然商标和包装装潢均为商业标识性权利,但两者的权利来源和保护条件均不相同,商标与包装装潢可以独立的发挥其识别作用,也可以分属于不同的主体,因此,商标的权属情况并不必然决定包装装潢的权属。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单纯从法律的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在“红罐王老吉凉茶”案件中最有意义的创新,同时也是本案二审改判的主要原因,可以总结为一个“不可分割”和一个“可分割”。“不可分割”指的是特有包装装潢与知名商品不可分割,即,考量受法律保护的包装装潢权益的时候,一定要以某一时间段使用了该包装装潢的知名商品为具体载体,而不能将知名商品进行抽象化和概念化。“可分割”指的是商标权与特有包装装潢权可以作为各自独立的权利分割开来,在考量特有包装装潢权属的时候,应当考虑商标权对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形成的贡献,但商标权仅是众多考量因素之一,并不必然对特有包装装潢的权属认定起决定性作用。


注:

[1] 2012年7月6日,广药集团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加多宝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民三他字第27号批复,指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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