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非金融支付企业相关法律问题
作者:尚浩东 黄云 锁晖桐
第三方支付的出现促进了金融市场的飞速发展,为消费者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一些第三方支付企业携款跑路事件也对非金融支付企业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已暂停发放《支付业务许可证》(即“第三方支付牌照”)。在无法通过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背景下,收购已持有第三方支付牌照的非金融支付企业,便成为公司得以开展第三方支付业务的重要途径。
非金融支付企业的概念
(一)非金融支付企业的概念与类别
非金融支付企业又称第三方支付企业,其主要作为收付款人之间的支付中介为收付款人提供资金移转服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2号令”)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分成了四个类别,分别是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1、网络支付
网络支付是指第三方支付机构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和货币汇兑。
2015年12月28日央行颁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其中第二条将网络支付进一步定性为“指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且付款人电子设备不与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交互,由支付机构为收付款人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
2、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2012年9月27日央行颁布了《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支付机构若从事预付卡发行业务,除了需要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外,还应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
3、银行卡收单
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在2013年颁布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央行将银行卡收单进一步定义为,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二)非金融支付企业的监管
1、中国人民银行
根据2号令,非金融支付企业的主要监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央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央行主要通过行政立法以及行政处罚的方式监管非金融支付企业,央行针对非金融支付企业的现行规定如下:
序号 | 法规名称 | 生效日期 |
1 |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 2010.09.01 |
2 |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2010.12.01 |
3 |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 | 2011.06.16 |
4 |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 2012.03.05 |
5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支付机构监管报告制度的通知》 | 2012.07.13 |
6 |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 2012.11.01 |
7 |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支付机构变更事项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13.01.08 |
8 |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 2013.06.07 |
9 |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 2013.07.05 |
10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的通知》 | 2013.10.28 |
11 | 《关于上海市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实施意见》 | 2014.02.01 |
12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 | 2015.06.28 |
13 | 《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 | 2016.04.07 |
14 |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 2016.07.01 |
15 | 《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17.01.13 |
16 | 《外商投资支付机构有关事宜公告》 | 2018.03.19 |
17 | 《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 | 2018.04.01 |
18 |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关事宜的通知》 | 2018.06.29 |
19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大额交易报告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 2018.07.10 |
2、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协会”)是中国支付清算服务行业的自律组织,也是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主管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协会的章程规定了其成员单位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支付清算机构以及非金融支付机构。协会的职能包括对支付清算服务行业进行自律管理,提出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等的制定、修改建议。其部门也包括了网络支付应用工作委员会,故非金融支付企业同样需要遵守协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非金融支付企业的主体
非金融支付企业的主体主要涉及申请成立非金融支付企业的申请人以及主要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2号令对各类主体的资格进行了规定。
(一)申请人
非金融支付企业的申请人是指拟从事支付业务,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号令对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进行以下几个方面规定:
1、组织架构
申请人须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非金融机构法人,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并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2、资本条件
申请人需要有符合要求的出资人(出资人条件下文介绍),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若在省级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3、管理条件
申请人需要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并且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4、设施条件
申请人需要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以及反洗钱措施。
(二)主要出资人
1、主要出资人的条件
非金融支付企业的主要出资人是指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2号令对主要出资人的资质同样进行了规定:主要出资人截至申请日连续两年以上盈利;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两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两年以上;且最近三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2、主要出资人能否具有外资性质
关于外资公司能否成为非金融支付企业的主要出资人,2号令实际上回避了这个问题,只是规定“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2018年3月19日,央行颁布了《外商投资支付机构有关事宜公告》(“《公告》”),规定“境外机构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体的境内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这一规定实则在我国放开了第三方支付领域对外资的限制。
根据《公告》,外资公司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应具备三个条件:
商业存在。境外机构应当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作为申请支付业务许可的主体。
支付业务设施。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当在境内拥有安全、规范、能够独立完成支付业务处理的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
信息存储要求。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金融信息应在境内存储。
在实践层面,自《公告》颁布起截至目前仅有一家外资公司申请取得了第三方支付牌照。我们得知,央行对于外资公司拟申请支付牌照的审查仍然较为严格,审查周期也较长。申请人以及主要出资人除了需具备2号令的要求外,对外资公司本身也有一定的要求。外资公司须在境外开展第三方支付业务已较为成熟,在中国有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商业存在与业务设施,但对于外资公司的申请仍有大量细节尚未明确,未来央行对外资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态度以及操作细节仍有待观察。
(三)实际控制人
非金融支付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股权或其他方式最终控制非金融支付企业的公司。2号令并未对实际控制人的条件进行规定,但在央行对申请人的审查中,采取股权穿透的方式,即对申请人的上层公司进行层层审查,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也必须具备2号令关于主要出资人的要求。
非金融支付企业的业务合规问题
(一)支付业务许可证
1、概述
支付业务许可证即第三方支付牌照,主要包括了7个业务类型: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银行卡收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预付卡受理。自2011年5月3日首批支付牌照下发至今,央行已发放了共计271张支付牌照,目前市场上有效的支付牌照数量为238张。支付牌照数量减少的原因主要包括央行吊销牌照、支付机构主动注销、牌照续展失败以及支付机构合并。
2、申请
根据2号令第12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受理符合要求的各项申请,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依法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3、续展
《支付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支付机构拟于《支付业务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续展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准予续展的,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5年。
央行对续展的审查主要针对支付业务开展、公司运营、客户备付金管理、合规与风险管理、反洗钱管理、支付业务设施等事项。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工作的通知》,如果非金融支付企业存在下列情形,则央行将不予续展其支付牌照:
截至申请日,累计亏损超过实缴货币资本的50%的;
已获许可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未实质开展过, 或连续停止2年以上的;
发生占用、挪用、借用客户备付金行为的;
存在转让或变相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行为的;
超过核准范围从事支付业务的;
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数据等手段故意规避监管要求, 或恶意拒绝、阻碍检查监督的;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
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行为, 收到刑事处罚或较大金额行政处罚的;
在支付业务设施安全及风险监控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存在较大规模的盗窃、出卖、泄露、丢失客户信息情形的;
违反反洗钱法律规定, 情节特别严重的;
存在其他重大突发风险事件,或多次暴露重大风险隐患造成恶劣影响的。
以上的情形不仅是否定非金融支付企业续展支付牌照的情形,也是对非金融支付企业业务合规的要求,具有较强的指引性。
(二)分类评级
支付机构分类评级是指以支付机构的合规经营情况、风险管理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基础,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评价和确定支付机构的类别、级次。
央行从客户备付金管理、合规与风险防控、客户权益保护、系统安全性、反洗钱措施、持续发展能力6方面对支付机构进行考评,评级结果将分为A (AAA、AA、A)、B (BBB、BB、B)、C (CCC、CC、C)、D、E共5类11级。
央行根据支付机构的分类评级结果采取差异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1、对A类机构,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
2、对B类机构,除日常监管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限期整改所存在的问题。
(2)监管谈话,每年至少约谈其董事长或总经理一次。
(3)每年视情况对所存在的问题开展现场检查一次,至少涵盖B类B级机构。
3、对C类机构,除日常监管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限期整改所存在的问题。
(2)监管谈话,每半年至少约谈其董事长或总经理一次。
(3)风险提示。
(4)每年视情开展全面检查一次,至少涵盖C类C级机构。
4、对D类机构,除可采取对C类机构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责令其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
5、对E类机构,除可采取对D类机构的监管措施外,对限期未整改到位的,依法注销《支付业务许可证》。
对非金融支付企业进行分类评级的主要原因是对其进行区别化监管,我们认为,被评为D类及E类的支付机构存在着较大的合规风险,拟并购的非金融支付企业的分类评级应当至少达到C类及以上。
(三)客户备付金
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央行对客户备付金的监管较为严格,先后出台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关事宜的通知》等法规。
支付机构在收取客户大量的备付金后,产生了巨大的利息收入。根据央视报道,支付机构利用客户备付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占到了其总收入的11%,这与为支付市场提供便利的支付行业宗旨背道而驰,造成了支付服务市场的恶性发展。
对此,央行于2016年4月13日出台了《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针对客户备付金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了要加大对客户备付金问题的专项整治和整改监督力度,建立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逐步取消对备付金的利息支出。
2017年1月13日,央行出台了《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资金暂不计付利息。2018年6月29日,央行又出台了《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自2018年7月9日起,按月逐步提高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到2019年1月14日实现100%集中交存。
至此,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已全部集中交存于专用账户,不计付利息,也不得挪用。我们了解,许多非金融支付企业仍然存在违规使用客户备付金的情形,如使用备付金支付银行手续费等等,据此央行也给出了许多行政处罚来逐步规范对客户备付金的使用。因此在收购非金融支付机构时,应着重了解其对客户备付金的使用是否规范,保障收购的顺利进行。
非金融支付企业的收购
(一)非金融支付企业收购的背景
正如序言所述,在央行暂停发放支付业务许可证的背景下,通过并购的方式取得第三方支付牌照成为了许多公司尤其是大公司的首选。对非金融支付企业来说,近几年央行监管力度的不断加重以及行政处罚的频频发生,使许多中小型非金融支付企业的利润空间不断压缩。而对于巨头企业来说,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当下,支付毫无疑问成为了对实现O2O消费至关重要的环节。自2014年底万达完成对快钱的收购开始,小米、恒大、美的、美团等公司先后通过收购的方式拥有了第三方支付牌照,对相关业务的开展起到了很大的帮助。
(二)非金融支付企业的收购流程
1、材料递交
根据2号令,支付机构变更主要出资人(所称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需要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支付机构变更主要出资人的,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载明公司名称、拟变更事项及变更原因。
2、审批
人民银行分支行审查与拟变更事项有关的股权结构、关联关系说明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登记文件等申请材料。审查认为支付机构变更事项符合要求的,由支付结算部门以处室发文形式报请总行支付结算司批复。
央行对支付机构变更的审批分为分行的审批和总行的审批,两个审批环节皆为实质性审查,可以看出央行对非金融支付企业监管的严格。
3、期限
对非金融支付企业变更的审批期限主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央行分行应当自受理非金融支付企业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移交央行总行,总行应自收到分行的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三)收购时涉及外资的处理
1、实践中对外资收购方的态度
如前文所述,央行虽然在条文规定层面放开了外资公司持有第三方支付牌照的要求,但实践中对外资的审查仍非常严格。就我们所知,收购方若存在外资背景,无论是其自身还是其实际控制人存在外资成分,都会对收购产生较大的阻碍。因此我们建议收购主体应为一家内资企业,且其经穿透后的股权结构中不应含有任何外资成分。
2、VIE架构的可行性
对于收购方在存在协议控制模式的情形下能否作为收购主体收购非金融支付企业,央行并未给出明确答复。从目前的实践结果来看,许多已获牌照的非金融支付企业,如新浪、百度等具有海外架构的集团旗下的支付企业,并未向央行披露其协议控制的情况。
我们了解到,深圳市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现拥有支付业务许可证,其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包括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及银行卡收单。其股东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受腾讯控股有限公司(香港上市的开曼公司)的协议控制。此外,2017年12月滴滴出行以3亿元的价格收购了第三方支付公司北京一九付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本次滴滴出行的收购主体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是其通过VIE模式控制的境内公司。
鉴于实践中存在通过协议控制非金融支付企业的情形,央行并未否定该种模式。因此我们建议,如果收购主体存在VIE模式,应当与央行就此情况进行具体的沟通交流。
在央行停发第三方支付牌照的背景下,通过收购的方式取得第三方支付牌照成为许多大型企业的首选。然而,在强化金融监管的背景下,央行对非金融支付企业的监管以及非金融支付企业收购的审查均十分严格。为实现对非金融支付企业的顺利收购,我们建议,首先法律尽职调查前应充分了解央行关于非金融支付企业的各项规定;其次在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时应着重了解第三方支付公司的业务合规情况,重点把握企业的分类评级、客户备付金管理以及支付牌照的情况;最后,重点关注收购方是否具有外资成分,并与监管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
附表:本文引用的法规汇总
序号 | 法规名称 | 生效日期 |
1 |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 2010.09.01 |
2 |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 2016.07.01 |
3 |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2010.12.01 |
4 |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 2012.11.01 |
5 |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 2013.07.05 |
6 | 《外商投资支付机构有关事宜公告》 | 2018.03.19 |
7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工作的通知》 | 2015.11.20 |
8 | 《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 | 2016.04.07 |
9 |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 2013.06.07 |
10 | 《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17.01.13 |
11 |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关事宜的通知》 | 2018.06.29 |
12 | 《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 2016.04.13 |
13 |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2010.12.01 |
14 |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2004.11.01 |
The End
作者简介
尚浩东 律师
上海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资本市场/证券, 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 收购兼并
黄云
上海办公室 资本市场部
锁晖桐
上海办公室 资本市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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