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非典”疫情后纠纷看当前新冠病毒疫情对民商事案件的影响
作者:孙彬彬 温晗 尚涛 徐卓 侯小茗
君子以思患而豫防之,本文旨在借鉴“非典”时期法院相关判例,对“非典”疫情后主要出现的纠纷进行梳理,以帮助各位尽早应对此次新冠病毒疫情中可能出现的争议,力争将潜在争议消弭于无形。
“非典”疫情后纠纷数据一览
选用数据库:无讼
案件类型:民事
裁判年份:2003-2013(非典疫情发生后十年间)
审理程序:一审
检索关键词:包含【非典】
不包含【并非典】(为排除“并非”导致的不相关结果)
不包含【非典型】(为排除“非典型性担保”、“非典型诈骗”及其他大量命名为“非典型性xx”的疾病,为保证【非典型性肺炎】不被排除于结果之外,我们另以【非典型性肺炎】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检得裁判文书13篇,已纳入数据范围。)
根据以上检索方式进行检索,共检得裁判文书255篇,我们对此进行可视化分析如下:
为避免案件的重复,本次检索将案件审理程序限定在一审。在法院层级上,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总数为192件,占比75%;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总数为63件,占比25%。
在案由分布上,合同纠纷为最主要的纠纷类型。其中以租赁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为主。后续本文将针对这几类主要纠纷类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2003年“非典”疫情主要集中于两广及华北地区。从案件的地域分布上来看,相关案例主要集中于疫情爆发区周边省市。可见,疫情的爆发区域与疫情后纠纷的数量存在正相关关系。
疫情后纠纷之实体问题Q&A
Q:店铺因爆发疫情而无法按时开业,可以要求房东免房租吗?
A:不一定。如果房东交付了房屋,承租人已取得房屋的使用权,承租人就需要履行按时支付租金的主合同义务。参考“非典”时期的案例,有的法院认为以“非典”属于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支付租金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还有法院认为,“非典”疫情和政府有关部门因此而下发的停止经营的通知,只是对公司的部分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尚不足以导致租赁合同“直接”或“根本”不能履行。另外,我们也看到部分法院基于公平原则,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判决减免“非典”期间房租。可见,法院在面对此问题时存在争议。
但是,在此次疫情之下,国家大规模进行交通和场所管制,对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的合同目的产生了影响,因此,笔者判断成功适用不可抗力抗辩的可能性相较“非典”时期更大,法院可能会据此判决免除承租人在疫情期间的部分或全部租金。
【参考案例】(200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289号、(2013)辽审二民抗字第14号
Q:出卖人因疫情而延迟供货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
A:如果疫情确实对出卖人的生产或者供货产生了显著影响,法院通常会减免出卖人在受影响期间存在履行瑕疵的责任,而如果疫情并未对出卖人履行合同义务产生影响,则不可免责。在买卖合同项下,按时交付无瑕疵的货物,是出卖人的主合同义务。根据“非典”时期的判例,法院认为,如果企业在“非典”期间根据政府要求备足库存,以满足国家机关提出的供货需求,而未能满足其他客户的要货需求,可以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而在其他的一些案例中,如果企业无法举证证明自身经营遭受“非典”影响,“非典”期间又并无封锁交通、限制货物交易等情况,企业未按约履行买卖合同义务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可见,疫情并非合同违约的挡箭牌。
在此次疫情中,也出现了大量网购口罩订单因物资征用而被取消的情况,如果情况属实,卖方可以依据不可抗力免除自身取消订单的责任。同时,交通管制也对快递运输造成了较大影响,由此造成的延迟交货责任也属于因不可抗力导致而可以免责。
【参考案例】(2005)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59号、(2017)晋民终93号
Q:肺炎疫情期间工程工期延误能否顺延?
A:一般情况下可以顺延。考虑到目前多地政府均出台了延期复工通知以及严控施工单位及外地人员复工的安排,大量在建工程可能出现无法按期完工的情况。根据“非典”时期相关案例,法院基本支持因“非典”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可以相应顺延。建议施工方及时与发包方、监理方书面确认工期顺延情况,如无法确认的,需保存好政府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指示,并严格遵照合同约定完成必要步骤。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施工单位切勿将疫情作为不按约履行合同的挡箭牌。首先法院对于疫情产生影响的时间有严格限制,期间内疫情必须对工程有直接影响且在国家发布的疫情期间范围内。其次,如施工单位自身存在过错的,不因疫情原因而免责。最后,如施工单位在疫情已经可以预见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其免责的抗辩将大打折扣。
【参考案例】(2005)三亚民一终字第79号、(2005)沈民(2)房终字第802号
Q:借款人因疫情被隔离,导致无法按时还款,是否需要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A:通常仍需承担违约责任。借款合同下,借款人的主合同义务为按时偿还借款,逾期还款属于违约。同时,借款人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支付宝等形式还款,所以对履行还款义务而言,疫情不会造成实质影响也并非不可克服的,也即不属于不可抗力这一免责事由。从“非典”时期案例来看,法院亦认为不论是“非典”、禽流感疫情还是市政施工,可能影响的只是宏观的经营环境,对借款合同的履行并不产生任何直接、必然的影响,因此对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减免民事责任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200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150号
Q:疫情期间解除旅游合同能否全额退款?
A:不一定,需要结合出行目的地以及旅行社所在地旅游文化部门发布的通知等因素具体讨论。我们假设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取消春节期间赴武汉市的旅行或武汉市赴其他地区的旅行,我们认为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支出的合理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游客。该合理费用应依据公平原则来判定。第二种是取消春节期间赴国外的旅行,该种情况下,需要根据旅行目的国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截至2020年2月3日,根据中国驻外使领馆发布的消息,由于疫情的影响,包括美国、澳大利亚、日本、新加坡、蒙古国在内的旅游热门国家已经开始对中国公民采取限制入境的措施。还有一些国家对中国公民采取了签证收紧的措施,俄罗斯暂停为中国公民办理赴俄旅游电子签证;菲律宾暂时收紧向中国湖北籍公民颁发签证,暂停向中国公民签发落地签证;捷克暂停向中国公民颁发签证。哈萨克斯坦、斯里兰卡、亚美尼亚、越南等国对中国的签证政策也有变化。加拿大、阿联酋、韩国、德国、英国、冰岛、斐济、南非、墨西哥、巴西等国在入境口岸对旅客进行体温检测和疫情筛查,发现疑似病例进行隔离观察,其中部分国家还要求中国公民填写并提交健康状况申报表。因此,我们认为,在多国限制中国旅客入境、收紧颁发签证并采取严格隔离措施的情况下,境外旅游的旅客获得全款退还的可能性较大。
同时,我们建议充分关注各旅行社的退订政策,如携程发布的退订政策规定,对出发日期在1月27日后、2月29日前的全球团队游、半自助、私家团订单免费退订。如旅行社提出合理损失弥补方案的,游客应与旅行社积极沟通,以免游客自身承担损失扩大的不利后果。
【参考案例】孟元诉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2期(总第100期)
Q:开发商能否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延迟交房?
A:在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且确对交房造成实质影响的情况下,开发商可以主张延迟交房。一般而言,类似本次疫情的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确实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但是否该不可抗力能够成为开发商延迟交房的免责理由,需要看该不可抗力是否是合同不能履行的直接原因,是否对交房产生了实质影响,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司法实践层面,因疫情可以划为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期交房的典型情况主要包括:(1)政府行为导致工地被强制隔离;(2)因疫情导致施工现场工人短缺;(3)主要建材受非典影响无法正常供货等对工程交付产生根本性影响的情况。但如果由于开发商原因导致的不能交房则不能作为免责理由。例如楼盘工地没有被强制封闭,只是开发商或建筑商主观判断而自行停工,或资金出现问题导致工程延误,或由于开发商管理不当等可以通过努力克服的情形,则不能主张不可抗力免责。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一般会要求开发商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交房等事宜确遭到疫情的实质影响。
【参考案例】(2005)沈民(2)房终字第747号
疫情后纠纷之程序问题Q&A
Q:由于疫情影响或政府采取的隔离措施等,当事人无法按时参加诉讼怎么办?
A:当事人应当及时通过信函、传真、法院12368网上诉讼服务系统及微法院等方式向法院提交延期开庭的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有,例如医院、防疫部门或派出所开具的隔离证明等),以便法院准许延期。
在实践中,因疫情影响,当事人无法正常参加诉讼的情形包括:(1)无法按时缴纳诉讼费用;(2)法院传票通知开庭日期为疫情发作期,或当事人被隔离等情形,无法前往法院开庭;(3)无法在指定期限内举证或调取证据;(4)无法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5)无法在执行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前述几种情形均属于因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参加诉讼的情形,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或开庭日前及时向法院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向法院充分说明理由,争取诉讼程序利益并便于法院准许延期。
此外,根据目前各地法院发布的疫情防控期间告知和诉讼提示,法院不同程度地将部分原定于春节后开庭、接待、诉讼服务、执行等工作全部延期,受疫情影响,在此期间如当事人提出与疫情相关的合理理由,法院一般会予以准许。此外,部分地方法院推荐当事人选择法院12368网上诉讼服务系统及微法院等方式参与诉讼,当事人可以通过该电子途径递交书面材料,并与法官取得联络。
Q:由于疫情影响或政府采取的隔离措施,债权人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不能行使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A: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最后6个月内,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导致债权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应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考虑到诉讼案件一般会在疫情好转后进行,而被告届时通常会以各种理由抗辩诉讼时效中止不成立。为保证原告的诉讼权益,笔者建议原告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最后6个月内仍应向被告发送催告信函、电子邮件或微信,从而诉讼时效中断,达成双保险。
Q:在执行局工作受疫情影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如何保障实现自身合法权益?
A:疫情不仅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同时也会影响法院对被申请人财产执行受阻,而被申请人也可能趁机转移财产,导致申请人的权益无法实现。由于疫情影响,法院执行工作受到影响的情形如下:(1)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外省市(特别湖北省)的案件无法执行;(2)因减少出差外勤,导致被执行人财产调查进程受阻;(3)法院执行力度下降,被申请人趁机转移财产;(4)法院可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司法拘留等无法实施;(5)同意执行和解的被执行人无法前往法院签署笔录并办理手续,影响执行和解进展。
在疫情期间,申请执行人应主动配合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而不是一味等待执行法官凭职权查控,包括当事人通过聘请律师或向主审法官申请调查令,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工商、银行等机构调取线索,并将线索提供给执行法官以便其有的放矢,直接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另外,对于异地执行案件,目前法院实践是委托当地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执行法官适当建议,并与当地执行局内勤及主办法官取得联络,主动配合执行工作。对于被执行人利用疫情期间转移资产的情况,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执行法官报告,以便执行法官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络,要求其披露财产情况并配合执行工作,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对其进行制裁。
结语
此时此刻,我们的华夏大地仍遭受着病毒的肆虐,我们的同胞每一天都面临着生离死别,此时此刻,白衣逆行、八方支援,成千上万的同胞们走向一线,此时此刻,患难相随、休戚与共,华夏之命运再次紧紧相连。此时此刻,愿我们都能放下争执,心怀理解与包容,共渡难关。愿春日的暖阳再次照耀神州大地,愿人们的笑容早日重回大街小巷。
The End
作者简介
孙彬彬 律师
上海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诉讼仲裁, 破产与重组, 资产证券化与金融产品
温晗 律师
上海办公室 争议解决部
尚涛 律师
上海办公室 争议解决部
徐卓 律师
上海办公室 争议解决部
侯小茗
上海办公室 争议解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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