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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读:《战投办法》修订草案重点条款要览

龚乐凡 李怡 中伦视界
2024-08-23

2020年6月18日商务部、证监会等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战投办法》修订草案”或“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早在2005年12月,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战投办法》”),之后,商务部曾于2018年7月就修订方案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过程中,我国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出现了较大变革,《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19年先后发布,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将审批制调整为备案制。《战投办法》修订草案也是在这样的新背景下,为保障其与新外商法顺畅衔接而进行调整和更新。


我们将《战投办法》修订草案与《战投办法》进行了对比,并根据商务部在公开征求意见通知中的说明就拟调整的重点条款进行解读,供各位读者学习、参考。

明确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自然人

《草案》明确进行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自然人,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自然人实施战略投资。


《战投办法》修订草案 第一条 为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引进境外资金和管理经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外国自然人)对A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上市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明确适用范围并增加了投资方式

《草案》明确了适用范围并增加了投资方式,将要约收购方式纳入适用范围。明确战略投资的定义:外国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要约收购等法定方式取得并在一定时期内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属于《战投办法》规定的战略投资,应符合办法规定的投资原则和要求。


《战投办法》修订草案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要约收购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并在一定时期内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以下简称战略投资)。

取消商务部事前审批和备案

《战投办法》修订草案取消了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的事前审批和备案的要求,删除了原《战投办法》中“经商务部批准,投资者可以根据本办法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等相关规定。

大幅降低投资门槛

《草案》大幅降低了投资门槛。降低了对非控股股东的外国投资者或其全资投资者的资产总额要求,从《战投办法》要求的拥有1亿美元资产或管理5亿美元资产的要求,分别降至5000万美元和3亿美元。


《战投办法》修订草案 第四条 外国投资者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外国自然人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

(二)外国投资者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其中,外国投资者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三)外国投资者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成立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计;外国投资者为外国自然人的,还应在近3年内未受境内外刑事处罚。


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有资产总额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但其全资投资者(指全资拥有前述主体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外国自然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的,可以依据本办法进行战略投资;同时,该全资投资者对该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资行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大幅缩短锁定期

《草案》将外国投资者的持股锁定期由《战投办法》规定的3年调整为12个月,同时规定《证券法》及其相关规定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大幅缩短了锁定期。


《战投办法》修订草案 第七条 外国投资者通过战略投资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外国投资者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的,在其采取措施满足相应条件前及满足相应条件后12个月内,对所涉股份不得转让。


《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限售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从其规定。

创新监管方式

《草案》第六条、第二十五条要求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就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战投办法》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对于符合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对于不尽责的中介机构,证监会将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加强了中介机构的责任。


《战投办法》修订草案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


战略投资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实施的,由外国投资者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上市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作尽职调查;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由外国投资者聘请中介机构同时就该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作尽职调查。


中介机构应出具报告,就前述内容逐项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


《战投办法》修订草案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结语


新的《战投办法》修订草案,从条文上看,反映了简政放权的努力,有利于创造更为友好和便利的营商环境,推动更多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境内上市公司。在吸收公众意见并进一步完善之后,期待新《战投办法》正式稿在不远的将来颁布实施,我们也将持续保持关注。


The End


 作者简介

龚乐凡  律师


上海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 房地产, 税法与财富规划

李怡  律师 


上海办公室  资本市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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