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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中宣部:全国统一使用文化产业概念,规范统计口径

有深度的 文化产业评论 2019-06-30


第2082期文化产业评论


今年4月,国家统计局发布了文化产业统计新标准。为推动文化产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5月初,国家统计局和中宣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文化产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通知》发出后,各地都在组织培训、集中学习、加强研究《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进一步加强文化系统文化产业统计基础工作,提高全省文化产业统计数据质量,加强文化企业服务工作,完善文化产业统计制度,做到应统尽统,推进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和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



正文共5293字 | 预计阅读时间14分钟


今年4月,国家统计局发布了文化产业统计新标准。随后中宣部文改办和国家统计局社科文司在河北省廊坊市联合举办全国文化产业统计工作培训班,权威解读文化产业统计新标准,推动文化产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5月初,国家统计局和中宣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文化产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8〕58号)。


据悉,目前各地都在贯彻落实好培训班要求,学好用好《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完善文化产业统计制度,做到应统尽统,加强文化系统文化产业统计基础工作。文化产业评论(ID:whcypl)在对各地实施措施的搜集整理之后,得出以下落实重点:

 

《通知》发出后,各地各单位组织培训、集中学习、加强研究《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认识此次分类修订的背景和重要意义,熟悉新的行业分类方法和类别结构,掌握行业类别调整内容和代码,严格按照《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执行文化产业定义、范围和编码等国家标准。

 

《通知》发出后,各地各单位着力加强统计业务学习,加强基础数据的采集,规范文化产业统计调查对象,拓展重点抽样单位覆盖面,重点开展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和民营文化企业的统计和上报。其中,福建省文化厅针对具体细分行业,提出具体统计要求。

 

《通知》发出后,各地各单位对照《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对辖区内文化企业进行全面梳理,重点对新纳入文化产业统计范围的行业进行全面筛查。其中,邢台市重点统计了骨干文化企业数量、即将申报入统的文化企业数量、规模以上文化产业法人单位数量。

 

《通知》发出后,各级党委宣传部充分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组织协调好文化产业单位的入统工作,及时帮助解决文化产业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支持文化产业统计工作,强化责任,形成合力。


再结合《通知》内容:“少数地区存在文化产业概念表述不严谨、统计范围不规范等问题,个别地区甚至出现以扩大统计口径来提高文化产业增加值占比的现象。近年来出现文化创意产业、数字文化产业、数字产业等新概念,从不同角度来表述文化产业或文化产业某种业态。从国家文化产业统计角度,各地区要坚持以文化属性定位定向,继续统一使用文化产业概念,不宜简单以新概念代替文化产业概念、自行扩大统计口径。”可见,文化产业概念要全国一盘棋,要统一使用。

以下为通知全文:

 

国家统计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

关于加强和规范文化产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党委宣传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党委宣传部:

 

近年来,随着文化产业迅速发展,并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文化产业统计和数据发布日益引发社会关注。统计部门会同宣传文化部门积极推动文化产业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统计标准趋于成熟,统计制度逐步健全,文化产业发展状况的统计监测和分析研判水平不断提高,为制定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提供了决策依据,为反映文化体制改革成果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少数地区也存在文化产业概念表述不严谨、统计范围不规范等问题,个别地区甚至出现以扩大统计口径来提高文化产业增加值占比的现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文化改革发展的部署要求,深化文化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文化企业更加关注提升文化产品与服务质量,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必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文化产业统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使用文化产业概念

 

2004年国家统计局会同中央宣传部等部门研究制定《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指标体系框架》,开始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文化产业发展实际的统计制度,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概念表述和统计规制。随着高新科技发展,近年来出现文化创意产业、数字文化产业、数字产业等新概念,从不同角度来表述文化产业或文化产业某种业态。从国家文化产业统计角度,各地区要坚持以文化属性定位定向,继续统一使用文化产业概念,不宜简单以新概念代替文化产业概念、自行扩大统计口径。

 

二、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标准

 

按照《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国统字〔2018〕43号)文件,执行文化产业定义、范围和编码等国家标准。各地区在做好文化产业统计工作的同时,可结合本地区文化特色和统计工作实际,开拓文化产业统计新领域,鼓励各地区对文化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等进行研究,为补充完善分类内容、规范标准执行及时提供信息依据,以更好满足地方党委政府对文化产业统计数据的需求。

 

三、合理制定统计调查项目

 

各级各有关部门制定与文化产业相关的统计调查项目,其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文化产业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履行报批手续。

 

四、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

 

统计部门要把文化产业统计作为日常性工作抓紧抓好,及时研究文化产业发展新情况,健全文化产业统计制度,为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提供数据支撑和决策参考。党委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相关文化部门配合统计部门做好文化产业单位名录核查、比对工作,维护更新文化产业调查单位库,督促文化企业如实、准确填报统计数据,加强对文化产业相关数据的分析、宣传工作。

 

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家统计局 

2018年5月2日

 

国家统计局社科文司高级统计师殷国俊解读《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

 

完善文化统计分类标准 提升统计服务水平

 

——国家统计局社科文司高级统计师殷国俊解读《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

 

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持续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提供统计保障,建立科学可行的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制度,国家统计局近日颁布了新修订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并发文要求文化主管部门和各地区的统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这一统计分类标准。新分类是在已有分类基础上进行的再次修订,并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开始实施。为此,国家统计局社科文司高级统计师殷国俊对《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进行解读。

 

一、分类标准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分类标准是文化产业统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2004年,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规范文化产业的统计范围,建立科学可行的文化产业统计,国家统计局在与中宣部及国务院有关文化部门共同研究的基础上,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研究制定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并作为国家统计标准颁布实施。该分类首次明确了我国文化产业的统计范围、层次、内涵和外延,为启动和开展文化产业统计工作奠定了根基。分类的实施摸清了我国文化产业的家底,为反映文化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对社会经济的作用提供了规范和标准。

 

2012年,为适应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新情况、新变化,国家统计局参考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统计框架—2009》,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分类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使分类更加切合发展需要。以此分类为基础开展的统计工作为反映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状况,为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宏观决策提供了重要的基础信息。

 

但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以“互联网+”为依托的文化新业态不断涌现并发展迅猛,日益成为文化产业新的增长点,理应把这些新业态及时纳入统计范围。2017年6月30日,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正式颁布。同年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发文要求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标准。作为派生产业统计分类标准,客观上需要根据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进行修订。

 

二、《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是在《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的基础上,依据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修订形成的,并兼顾文化管理需要和可操作性,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统计框架—2009》相衔接。在修订中,原有的定义、分类原则保持不变,新增加了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定义的活动小类,重点是调整了分类类别结构。

 

(一)分类定义和范围

 

新分类继续使用原分类对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定义,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根据这一定义,其生产活动范围包括两部分:1.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具体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和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等活动。2.为实现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所需的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包括制造和销售)等活动。

 

(二)分类编码情况

 

新分类新增设了分类编码,采用线分类法和分层次编码方法,将文化及相关产业划分为三层,分别用阿拉伯数字编码表示。第一层为大类,用01-09数字表示,共有9个大类;第二层为中类,用3位数字表示,共有43个中类;第三层为小类,用4位数字表示,共有146个小类。

 

(三)类别结构情况

 

为适应当前我国文化新业态不断涌现的新形势,更好满足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发展规划的需要,在学习领会文化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文件和《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有关要求的基础上,新修订的分类类别共设置9个大类,分别是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服务、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文化消费终端生产。根据活动相似性,在每个大类下设置若干中类、共计43个中类,在每个中类下设置了若干具体的活动类别、共计146个小类。

 

全部活动类别可进一步归纳为两个领域,即文化核心领域和文化相关领域,其中文化核心领域包括前6个大类、计25个中类和81个小类,文化相关领域包括后3个大类、计18个中类和65个小类。

 

如国民经济某行业小类仅部分活动属于文化及相关产业,则在行业代码后加“*”做标识,并对属于文化生产活动的内容进行说明;如国民经济某行业小类全部纳入文化及相关产业,则小类类别名称与行业类别名称完全一致。全部小类对应或包含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相应的行业156个行业小类中(含18个“*”标识的行业小类)。

 

(四)新增分类内容处理原则

 

为确保新分类的文化特征,本次修订对新增分类内容继续坚持如下处理原则:凡属于农业、采矿、建筑施工、行政管理、体育、国民教育、餐饮等活动均不纳入分类,如茶叶种植、国民教育系列中的艺术院校、咖啡馆和酒吧等服务;对于虽有部分活动与文化有关但已形成自身完整体系的生产活动不予纳入,如旅游、快递服务、互联网批发、综合零售等。

 

(五)本次修订的主要变化

 

与《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相比,本次修订变化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新增设了分类编码,将文化及相关产业划分为三层,层次和编码简洁明了。二是新增加了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定义的活动小类,其中包括了互联网文化娱乐平台、观光旅游航空服务、娱乐用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可穿戴文化设备和其他智能文化消费设备制造等文化新业态。三是重点调整了分类的类别结构。分类的修订吸收了近年来文化体制改革的有关成果,突出了文化核心领域内容,体现了文化生产活动的特点,类别结构设置符合我国文化改革和发展管理的现实需要和认知习惯。

 

三、《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的组织实施

 

分类标准的修订完善是加强文化产业统计工作的具体体现。我国实行的是集中的统计管理体系,这次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作为国家统计标准,从2018年开始正式实施,对各地区和各部门的统计机构均具有约束力,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以确保全国标准统一、数据规范可比。

 

结合新分类标准的实施,国家统计局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对各部门、各地区相关人员进行新分类标准的业务培训;二是修订完善现行的《文化及相关产业综合统计制度》;三是研究建立有效工作机制,积极开展文化产业单位认定工作,努力推进文化产业调查单位库建设,全面增强统计数据来源的及时性;四是建立相应的工作规范,对全国和各地区的数据开展质量评估,提高准确性和可比性;五是加大资料开发力度,有序推进数据发布规范化、制度化,全面提升统计服务水平。

 

相对于我国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统计工作中还存在着基础薄弱、部门间协调机制不健全、行业范围覆盖不全面等问题。新分类标准的实施正是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个好时机,各部门和各地区统计机构应抓住机遇,积极做好新标准实施的有关工作。同时可结合工作实际,针对文化领域的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以及地方特色文化等开展统计调查或课题研究,以更好满足本领域、本地区促进文化产业蓬勃发展的管理需要。

 

随着新分类标准的实施,国家统计局将进一步加强文化产业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和政府统计的公信力,实现新时代新形势下对统计工作的新要求,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提供有力的统计保障,为推进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和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提供优质的统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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