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基层政策文件《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健康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于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决定》中所指县域医共体,是指由辖区内县级医院牵头,其他若干家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成员单位组成的紧密型医疗联合体。
浙江省是全国县域医共体建设试点省,于2017年9月启动医共体建设试点工作。截至2019年底,浙江70个县(市、区)将208家县级医院和1063家乡镇卫生院组建成161家医共体,实现县域医共体全覆盖。从试点地区看,乡镇卫生院常见病、多发病诊治水平有所增强,基层就诊率与县域就诊率明显提高。
为进一步促进县域医共体健康发展,《决定》要求县域医共体应当建设信息化管理中心,实施统一管理,促进资源要素集约利用。推进以县域为单位的影像、心电、病理诊断和临床检验共享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基层检查、上级诊断和区域互认,积极发展远程医疗服务。
《决定》中指出,县域医共体管理委员会应当统筹规划县域医共体信息化建设,加强全民健康信息交互,推进县域医共体内部与县域医共体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强数字化运营管理,提升协同服务和管理水平,改善群众就医体验。
以下为《决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