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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义务救助去还是不去,“好人法”到底能不能保护“好人”?| 医眼看法

刘严 医脉通 2022-09-21



导读

一旦一个医生表明了身份,就会被视为救命稻草,对于不能处理的结果是不能理解的。


来源:医脉通

作者:刘严 清华大学玉泉医院

本文为作者授权医脉通发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最近“吸尿”救人事迹在微信朋友圈疯传,网上有各种评价——赞扬医生、批评航空公司,认为医师在作秀的,总之,舆论群起。最后,医生被曝光,视频被疯传,最终医院对医生进行表彰和物质奖励。虽然是热门事件,但是老刘一直不愿去评价此事件。医脉通的编辑老师希望老刘对此事件谈谈自己的观点,老刘从心底里是抵触的,因为话题太敏感,而且本来就很难评价对错,这件事情还好是“大团圆”结局,如果不是的话后果又该是怎样呢?这就与“老人摔倒扶还是不扶?”的问题一样,根本就没有标准答案。所以,只谈自己的看法,仅代表个人观点,请各位脉友不要从法律、道德、伦理、医德医风等各方面上纲上线。





事件回顾


11月19日,从广州飞往纽约的南航CZ399航班上,一名老年旅客突发急性尿潴留。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介入血管外科医生张红与海南省人民医院血管外科医生肖占祥恰巧乘坐该航班,两位血管外科医生听到飞机广播寻找医生后过去查看,考虑老人膀胱内大致积存有1000毫升尿液,如不尽快排出,将面临膀胱破裂的危险。飞机上的救治条件十分有限,没有导尿包,无法进行导尿。在征得老人老伴同意后,两位医生让乘务员帮忙,找来便携式氧气瓶面罩上的导管、注射器针头、瓶装牛奶吸管、胶布,DIY一个穿刺导尿装置,对患者进行膀胱穿刺引流。然而因为客舱空间高度有限,针头又过于尖细,加之因膀胱过度胀大,自主收缩功能减弱,无法因压力差自动引流老人膀胱内的尿液。迫于无奈,医生只能用口通过导管吸出尿液,最终顺利帮老人排出700-800毫升尿液,使老人转危为安!


某微信公众号在评价此事情时指出:


当时的境况,不用我说,大家也想得出来。如果老人尿不能顺利引流出来,可能面临以下后果:1.就像两位医生判断的那样,老人膀胱破裂,引起出血、感染,危急生命。2.老人家属就会质疑两位医生的诊断,从而进一步质疑两位医生的操作,从而质疑两位医生的行医地点、行医范围是否合法?一系列的法律纠纷或许不可避免的引发。所以,就在这种处境之下,两位医生一筹莫展之时,情急之下,张红医生做出来一个惊人之举:用嘴吸出尿液!我相信医生作出这个决定,一定不是像他对媒体所说的“天职所在”那么简单。因为作为一名医生,我相信他一定知道此举所面临的职业风险。尿液作为人体液的一种,是很多传染病的载体之一,口腔黏膜直接接触陌生人体液,是一种高危的行为。



 



公共场合听到呼叫医生,去还是不去?



二十年前上医学院的时候,有个妇产科老师曾和同学们谈起这个话题,推荐答案是“千万不能去”。其原因,是因这个老师的同事,另一位妇产科医生,在乘坐火车时听到乘务员说某车厢有妇女临产,请求车上的医护帮忙。于是,本着“救死扶伤”的理念,此妇产科医生热心去帮忙。产妇胎位不正,为难产,最终在医生的帮助下终于生下孩子,但新生儿因为窘迫发生肺炎。结果,家属对此医生不依不饶,要求医生赔偿巨额费用,索赔无果,就到医院和卫生局投诉医生非法执业。于是,整个科室的医生都有了心理阴影。妇产科老师说,在医院条件极佳的情况下,都不能保证操作、手术是成功的,不能避免并发症的发生,更何况是在什么条件都没有的公共场合,感染根本是无法避免的。并且,执业医师法规定医生必须在执业地点执业,超范围实施诊疗行为常被扣上“非法行医”的帽子。被家属缠上,闹上一闹,不死也扒层皮。


每个医生都有颗仁心,遇到病人都愿意出手相助,但是“好人”不见得有好报。当下,医患关系越来越微妙,矛盾逐渐升级为纠纷,医生的思维也在不断地改变。就像报道事件一文的作者对“吸尿”事件的评价一样,医生在进行操作时一定也考虑到了职业风险,如果穿刺了而没有引流出尿液,那么结局绝对就不会这么“美好”了。助人为乐可能会立即变成医疗纠纷,没有医生会不在意,不担忧,不防范。


如果要设身处地回答“去,还是不去?”“帮,还是不帮?”我想在做出决定前我会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 我有能力处理好吗?绝对正确,无过错。2. 患者是不是需要紧急的帮助?不需紧急救助可以等着直接送医院。3. 患者病情有多危重?预后不佳的患者意味着救治意义不大,麻烦更多。4. 医疗风险有多大?高风险的操作最好不要尝试。


作为一个医生,不管什么时候,当有人需要帮助的时候,第一反应都是要去帮忙的。但是,经过了现实世界的洗礼,当第一反应很快反应过后,接下来可能就是进行风险评估的。因为,当热心助人冲动散尽,可能随之而来的是一身的麻烦。就像“扶起”老太太后被索赔,生活彻底被打乱,取而代之的是搜证、举证、出庭,还有不停应付家属和媒体的骚扰。而当一个医生热心助人后没有一个完美的结果时,“非法行医”,“医疗事故”等字眼,质疑声、唾骂声会把“热心”彻底淹没,家属闹、接着告。医生停职是不可避免的,就算医院不愿意给医生放假,在百般骚扰下,医生也不可能正常工作了。除了工作没了,生活也没了;以为自己的生活没了,全家的生活其实都没了。写材料、上法庭、调解、应付媒体还算是小事,万一被人肉被攻击,生活被毁成什么样得看运气。一个案子尘埃落定至少要几年,除非医生是个有钱人,找合适中间人用钱摆平,否则几年都会陷在里面。(大部分医生不可能积累那么多财富


所以,当面对一个求助,首先可能会想到是否有那个“金刚钻”——是否有能力处理好。“吸尿”救人的两名医生可以说算是专家级别的,并且是外科医生,穿刺定是好手,也能想出各种方法。所谓艺高人胆大,所以敢揽“瓷器活”。而作为急诊科医生,也就是CPR练得更多些,其他的还真不敢说能处理好。所以,如果是产妇临产,呼叫医生,我会一动不动,接生这个活没干过,就在十几年前实习时看过一两次,完全无法帮助。而要是心跳骤停,需要心肺复苏,倒可以帮帮忙。



曾经看过一个视频,在一辆列车上,一个老人出现严重腹痛,列车员呼叫医生帮助,询问患者不适症状。当时,我曾经想过这个问题,如果在列车上有这样一个病人需要帮助,一个医生能做些什么?


第一,能明确诊断吗?答案是不能,通过视频中列车员耐心的询问病史、症状,按压腹部老人的表现。我有很多疑诊的疾病,首先心肌梗死是不能除外的,胃炎、胰腺炎、肝胆疾病、早期阑尾炎都需要鉴别,就算是肿瘤也是不能排除的。就算是在医院急诊科,遇到这样一个患者都可能需要详细检查才能诊断,在缺乏药械的列车上,一个医生能做什么呢?但一旦一个医生表明了身份,就会被视为救命稻草,对于不能处理的结果是不能理解的。


如何评估“救人”风险呢?


第一,需要看病情。如果患者病情比较轻微,预后一般良好,风险较小。比如癫痫发作的患者,一般注意呼吸道保护,避免咬伤舌头,大部分患者可以自己终止抽搐。而已经呼吸心跳停止的患者,众目睽睽之下依然如此,风险也并不大,尝试复苏即可。关键就是一些病情可能随时加重的患者,病情变化很快,很容易被家属认定为处理方式导致病情加重。


第二,要看处理方法。如果只是内科常规处理,一般风险不大。比如心衰患者,能给吸吸氧,摆个坐位,下肢下垂,估计问题也不大。如果涉及助产、包扎、止血、固定、切开、穿刺、引流等,可能带来的风险就很大了。比如在止血过程中肢体包扎过紧,导致肢体坏死;助产过程中胎儿窒息、感染、大出血、羊水栓塞;喉头水肿紧急实施环甲膜穿刺未能改善通气;心肺复苏成功,但患者肋骨骨折、血气胸。


文首事件中,患者在躁动情况下进行穿刺,如果引流不成功、发生大出血、引发膀胱破裂、感染等问题,结局又会如何?


第三,要看家属。在热心救治的时候,一般都要先向家属说明,如果家属看上去通情达理,对于条件不足的情况下实施的措施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能够接受,就可以尝试。如果家属有质疑,看上去很挑剔,蛮横无理,对不良后果不能接受,赶快转身就跑。



 



“好人法”能不能保护“好人”?



当我抵触去谈论这个话题的时候,医脉通的编辑老师说,现在不是出台了法律来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吗?


这里提到的法律被称为“好人法”,指的就是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其中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款在司法层面产生深远影响,将向社会释放出明确信号——国家法令支持善举,见危施救不单可以免去个别责任的风险,更能获得法律的支持,再无后顾之忧。


真的可以免除后顾之忧吗?很多法律界人士在看到此立法积极的一面的同时,也指出了存在的一些问题。


1. 权利义务不相协调


《民法总则》184条的字面意思可理解为:救助者有救助或者不救助的权利,但是免除救助者救助时的注意义务;而受助人需要容忍并承担因接受救助而造成的风险和后果,重要的是,其甚至丧失拒绝救助行为的权利,更不用说有权要求救助者用其希望的方式进行救助。这样权利义务不相协调的局面会导致社会的不公从而使得社会风气涌向另一个极端,导致这一立法的目的与手段出现背离。


2. “紧急状态”判断标准不明确


有学者指出,在司法实践中,第184条适用性不强与“紧急状态”的判断标准不明确有一定关系。所谓“适用性不强”是指法官在判决案件时较少会适用此条法律,有一些法官则对当事人以此法条提出理由时直接在裁判中忽略,不对其认定。造成这一情况的原因与现行该条文规定不明确有一定关系。如果一个法条存在定义、适用范围等不清晰的问题,裁判者在适用时也难以准确运用,在判断标准存在多种学说的情况下自然不好拿捏,而在“紧急状态”的判断标准不明确的情况下,判决书也难免缺失说理部分。


简而言之,这一法条目的是为了鼓励非专业救助人员对处于紧急情况下的受助人伸出援手。但作为非专业的救助人员,很难精准地判断当下是否符合受助人需要紧急救助的情况。如果救助人员主观判断情况紧急,而客观情况并不属于紧急,是否可以应用此法条仍存在争论。


举例说明,甲正缓慢地过马路,站在路边的乙看到远处800米处一辆汽车快速驶来,乙担心甲走路的速度过慢会被快速驶来的汽车撞到,便急忙跑过去将甲推到路边,造成甲骨折。而从监控上来看车主在距离甲两三百米时就明显减速,有让甲先通过的意思。如果救助人乙不将甲推倒也不会对甲的生命构成威胁,由此通过这一客观条件进行检验就可以得出救助人乙主观上存在误判,实际情况并未达到紧急,因此救助人乙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3. 救助与保护失衡


在理论上,救助人的救助行为与受助人的保护需求是统一的,但是在实践中,救助者不再受到“重大过失担责”的限制,其不再保持高度注意义务,谨慎保护他人利益,那么就可能使得受助人遭受二次伤害,也即是非但不能保全受助人的现有利益,甚至还会使其遭受更大的伤害。联系我国实行较长时间的侵权法规定不难看出,完全免除其具有因果关系的过错下的责任是否是理性的有待进一步商榷。法律存在即是为了衡量利益并对受损利益进行救助,若救助结果与保护初衷相逆,那么其存在的意义就会受到质疑。


以上法律观点看不懂?没关系。我理解其中的内涵就是,当“好人”做了自认为的“好事”,但可能被救助者仍旧出现了损害。当“好人”拿着“好人法”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的时候,却发现法官根本没有理会“好人法”,直接用“侵权责任法”把案子判了。“好人”败诉赔偿,最终判决书上还没有解释为啥“好人法”没起作用(未被适用)。


这不是个笑话,这是个现实。


当然,话说回来,好心不见得做好事,不适用“好人法”也可能是避免对于“好人法”滥用。也就是说,不能拿着“好人法”当做免死金牌,想咋干就咋干。比如一个人一条腿被压在石头下很长时间,可能专业医护人员救助的结果是断条腿,路过的“好人”非得把石头推开,人一下心律失常就over了。

 

做个好人不易,做个好医生更不易。


作为一个普通的医生,只想战战兢兢地做医生赚口饭钱,不想出名,也不想平静的生活被打扰。不想违心地说遇到需要救助的人一定会冲锋在前,也绝不会说完全漠不关心,紧急情况下生命还是重要的。


希望永远都不需要抉择这个问题,如果真的遇到了,我的选择可能是不露身份先蹭过去看看情况。如果能帮忙,自己判断能处理,就帮帮忙;如果处理不了,可能就飘走,实在需要意见,就说明意见供家属参考。没有绝对把握的操作决不做,风险太大。


各位脉友欢迎评论区讨论,各抒己见,老刘脆弱,请勿拍砖。


参考文献:

[1]蔡艺艺,李峰.论《民法总则》之“好人法”的紧急状态判断标准——以《民法总则》第184条为切入点[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35(7):58-65.

[2]张子豪.《民法总则》"好人法"适用范围解析 ——以《民法总则》第184条为切入点[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7,26(12):26-28.

[3]蒋函洋.浅谈好人法——以《民法总则》184条为引[J].中国新通信,2019,21(3):216-217.

[4]蔡旻君,张嫣然.浅析"好人法"面临的困境与解决路径[J].法制博览,2018,(18):238.

[5]李晓阳.《民法总则》“好人条款”法律问题研究[D].山东:山东大学,2019.


顾问律师:

梁雨,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现任北京仁创律师事务所主任。梁雨医疗法律专业团队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研究及实务,有丰富的医疗法律从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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