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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3.15,广州法院公布网购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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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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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一周要闻抢先看


1. 一年一度3.15,广州法院公布网购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件

2. 江苏创先河,拟规定智能电视开机广告须可“一键关闭”

3. 北京文旅局重申:电商类、教育类等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



一年一度3.15,广州法院公布网购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件



2020年3月14日,一年一度的3.15即将到来之际,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审理情况》白皮书,公布了涉及网络刷单、价格“乌龙”等在内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对于网络购物中的各个主体都具有行为指导意义。

下面为大家逐一梳理,希望大家领会精神,掌握要领,理性购物,绝不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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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刷单——合同无效

以虚构交易为目的订立网络购物合同,系以虚假的网络购物意思掩盖真实的“刷销量、赚报酬”意思,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论刷手是以未收到货款、报酬为理由,还是以商品未实际发货为理由起诉,主张退还货款、支付报酬,都不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此外,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虚构交易获得不当信誉,不但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需自行承担相应损失,还将面临市场监督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二)经营者未尽查验义务,推定明知商品质量问题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网络倒爷——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不少电子商务平台基于扩大客源、抢占市场的目的会举办大型低价促销活动,这也催生出一批专门紧盯电商,伺机低价吃货再转手高价卖出的“网络倒爷”。网络倒爷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影响其他消费者的正常消费行为,也会扰乱电子商务平台正常交易秩序,这种行为不会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四)不得滥用七天无理由规则

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保护作为在交易一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同时督促网络销售者提升自身商品质量。此规则的出发点依旧是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滥用退货规则,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电子商务平台通过制定平台规则的方式予以制止。只要平台规则不违反法律法规,就应该允许平台根据该规则对平台内用户作出管理性措施。


(五)经营者违反附随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经营者在履行合同主给付义务的同时,还负有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对与商品使用、保养有关的要求,尤其是使用不当可能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有关情况,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必要的说明,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未充分履行附随义务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代购与销售,责任大不同

网络代购属于委托合同范畴,代购方从国外购买并取得相应商品的所有权后,在网络平台销售,其与买家之间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应按照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七)标注“签收则默认完好无损”,卖家不必然免责

此类标注内容,是卖家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签收则默认完好无损”等约定,不合理地免除了卖家责任,加重了买家的责任,应属无效条款。因此,卖家以上述条款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没有依据。


(八)“云赌石”自甘风险,网络参与需谨慎

在切割前以相对低廉的价格购买原石,切割后如能得到品质上乘的翡翠,则获利巨大,反之则可能无利可图,该种买卖方式被称为“赌石”。通过远程网络直播“云赌石”,相应的风险则更大。根据自甘风险原则,当事人自愿以风险赌利润的,则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行承担。法院不鼓励当事人自甘风险又无法获利时,向对方索赔的行为。


(九)商家标价闹“乌龙”,赔偿损失要适度

法院作为居中裁判者不仅需要保护消费者的预期利益亦需结合经营者的行为性质,对经营者进行一定的“容错”保护,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令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动辄让经营者承担三倍或补差价等赔偿责任,不仅会导致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严重失衡,而且与国家鼓励创业、保护中小电商企业的理念相悖,不利于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十)隐瞒商品重要事实,退一赔三没商量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等有关情况。经营者有意隐瞒,将涉嫌欺诈。




江苏创先河,拟规定智能电视开机广告须可“一键关闭”



近日,由中国电子商会组织,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深圳市消费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牵头起草的《智能电视开机广告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下称《规范》)向有关单位、企业公开征求意见。此前,2019年11月,中国电子商会邀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监司、工信部电子信息司等部门及小米、三星、华为、索尼、乐视、LG等智能电视生产企业,联合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共同召开了《智能电视开机广告团体标准制定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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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的出台背景


智能电视开机广告问题一直以来深受诟病,2019年10月10日,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就曾针对此问题约谈海信、创维、夏普、长虹、小米、海尔及乐视等七家智能电视经营者,并对七家企业提出四点整改要求:一为切实履行售前告知义务,二为提供广告一键关闭功能,三为提供自主关闭开机广告的功能,四为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要求智能电视对开机广告增设“一键关闭”功能,早已成为众多消费者的强烈心愿,江苏省消协的约谈在当时即引发热议,江苏消协持续关注开机广告问题并与中国电子商会牵头起草了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与具体技术要求


《规范》规定了智能电视开机广告的测试方法和技术要求。标准适用于智能电视、智能电视机顶盒的开机广告的测试,本标准不适用于酒店、会议室、体育场馆等场所专用的智能电视、智能电视机顶盒等商用终端产品,以及运营商定制智能电视、智能电视机顶盒等终端产品。


具体技术要求:

(1) 时长要求:开机广告时长不得超过30秒,关闭广告提示窗应在1秒内提出,直至用户点击关闭广告提示窗或广告播放完毕前,应当始终提供提示窗点击关闭提示窗后,关闭广告时间不得超过3秒。

(2) 位置及显示尺寸要求:关闭广告提示窗应置于电视画面任一顶角,四个顶角区域横向、纵向限制为显示总尺寸15%,宜置于右上顶角;关闭广告提示窗窗体尺寸,纵向占据屏幕尺寸比例不低于3%,横向占据屏幕尺寸比例不低于4%。广告画面要求显示「广告」标识,宜置于左上角。

(3) 内容和功能要求:使用者单次操作关闭广告提示窗完成广告的关闭,仅针对当次开机过程中的广告,再次关机后重新开机时可重复上述过程再次关闭广告。关闭广告提示窗至少包含“×”和“关闭广告”信息,其中“×”占据关闭广告提示窗总尺寸比例不低于10%。文字内容应明确告知用户关闭广告的对应遥控器按键方法。关闭广告提示窗应置于广告画面之上,透明度不高于30%,且内容应具备良好辨识度。

同时,根据《规范》,如因设备启动时间长于关闭广告操作时间,应当提供告知设备开机中的提示画面。《规范》建议厂商通过提供开机页面自定义方式优化画面内容,且特别提出此种自定义方式应当优先考虑保护使用者信息安全与隐私安全。

 

《规范》首次对智能电视机开机广告提出“一键关闭”的参考性要求并提出相应检测技术标准。作为中国电子商会提出的团体标准,通过制定程序发布后,将作为社会自愿采用的智能电视机设计开机广告的标准,下一步,江苏省消保委将推动这一标准快速在企业推广,推广成熟后也将推动转化为地方强制性标准。

 

享小辫儿和广大智能电视机用户一样,热切期待该团体标准的正式发布。




北京文旅局重申:电商类、教育类等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


2020年3月10日,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在官方网站上发文重申了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于2019年5月份发布的《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 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中关于网络表演的定义及审批范围,再次明确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等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不需要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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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相关单位应依法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2) 互联网文化活动

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① 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

② 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③ 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3) 互联网文化产品

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① 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② 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二、《通知》:明确“网络表演”范围,删除"网吧内网络文化产品经营"及网络游戏相关的经营范围



(1) 《通知》指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现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的“演出剧(节)目、表演”拆分为“网络演出剧(节)目” 和“网络表演”。根据《通知》第二条第(六)项,严格按照调整后的审批范围进行审批,对不符合审批范围从事其他互联网经营活动的单位,不予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调整后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包括:网络音乐、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和展览、比赛活动。其中,网络表演指以网络表演者个人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等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 。


(2) 《通知》在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申请和变更功能中,删除"网吧内网络文化产品经营"及网络游戏相关的三项经营范围,这项改变导致的法律效果是:一、经营范围仅有网络游戏相关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将无法进行延续换证操作。二、含有网络游戏相关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主体变更或延续换证时,默认取消网络游戏相关经营范围,完成后即无网络游戏相关经营范围 。三、在含有网络游戏相关经营范围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登录平台时进行提示,告知上述调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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