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见干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三者有何区别?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这几个词大家都听过,但是估计很多人都不明白三者具体指的是那些企业,到底有什么区别?
三者听起来似乎区别不大,但实际从定义上和政策上是有很大区别的: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国家为了扶持高端技术性服务业的发展,对从事技术外包、业务外包和知识外包服务的企业进行税收等多项政策支持的企业类型。
1、对职工总数、年销售收入、资产总额评价的要求: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有要求:
而高新技术企业没有此项要求,所以高新企业未必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未必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2、对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的要求:
高新企业要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而科技型中小企业没有此项评价要求,只要能够研发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就可以了,并没有要求高技术产品收入所占比例,要求低得多。
3、对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要求:
高新企业要求在高新产业目录内(一、电子信息技术、二、生物与新医药技术、三、航空航天技术、四、新材料技术、五、高技术服务业、六、新能源及节能技术、七、资源与环境技术、八、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详见产业目录)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而科技中小型没有目录限制,只要能够研发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能转化应用就可以了。
4、对研发的要求:
高新企业、科技中小型企业均对研发有要求,研发人员或者费用必须达到一定比例;
而技术服务型企业没有研发投入方面的要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主要是企业依托自身平台,为政府和企业提供业务整体解决方案,关键的是开展外包服务,境外外包服务收入必须达到一定比例,企业的对外的外向性特征很明显。
一、税收减免: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优惠税率(一般企业所得税是25%);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优惠税率(一般企业所得税是25%);
科技型中小企业所得税率25%,但可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75%(一般企业加计扣除50%),企业更多利润免征所得税,税收减免额上不封顶。
二、直接财政奖励:
可获得各级政府奖补资金,深圳各区高新认定成功即可获奖励20万~30万不等;
三、研发费用后补助:
按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大小,政府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四、低成本融资:
轻松获得各大银行的授信贷款,贷款可以获得部分利息补助,科研保险费政府给予一定比例补贴;
五、创新品牌:
通过高企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企业创新能力“认证”标志,规范企业研发体系,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促进成果转化,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提升企业品牌形象,产品投标、科技项目申报门槛条件或加分,项目申报优先支持;
六、吸引人才:
科技创业的核心是优秀科技人才,高新技术企业员工享受积分入库、子女入学、申请公租房、购房等倾斜性政策,更有利于企业招募留住人才;
七、用地供给:
优先获得办公及工业用地,甚至还可以免费用地,大部分地区对其经营场所场所租金提供补贴;
八、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对财务报表有利;
九、企业上市:
企业所得税减免、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是企业上市前税务筹划重要政策工具;
十、亏损结转: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70分以上);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
一、直接参评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符合上述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自主评定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认定关键:人数、额度、信用、评价得分要达标)
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认定关键:人员学历、业务收入、业务范围)
1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归集
1、人员人工费用
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
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设计费用
设计费用是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6、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装备调试费用是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归集范围;
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8、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O%,另有规定的除外。
2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备注:
高新企业是成为高新企业前,先按照规定归集研发费用,研发费用比例和其他条件达标后,才有可能通过高新资格认定,成为高新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则是企业先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成为科技型中小企后,才按照税务部门告知的扣除范围,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并按75%加计扣除;
两者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大体类似,但并不能等同。
1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为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2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来源:明杰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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