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进口山竹你需知道的那些事
山竹
山竹,学名Garcinia mangostana L.,英文名Mangosteen,在亚洲和非洲热带地区广泛栽培,是著名的热带水果。
山竹含有丰富的蛋白质和脂类,对机体有很好的补养作用,对体弱、营养不良、病后都有很好的调养作用。
每年的5月到9月是山竹的盛产季节,市场上的山竹大部分都是进口的,那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关于从国外进口山竹的那些事
第一课:准入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和注册名单
进口水果应在我国的检疫准入名单内,目前我国允许进口山竹。山竹的准入名单和境外企业注册名单都可通过登录海关总署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进入首页,点击“热点”进入“动植物检疫司”页面后,在“企业信息”,找到“植物产品类”中“水果”栏目中查看。
(1)准入国家/地区名单:企业可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热点”→“动植物检疫司”→“企业信息”→ “植物产品类”→“水果”→“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查询新鲜山竹的准入国家,也可复制以下链接到浏览器打开网址:
http://dzs.customs.gov.cn/dzs/2747042/3995819/sg38/3998833/index.html
温馨提示:目前我国允许从马来西亚、缅甸、泰国、印度尼西亚、越南进口新鲜山竹。
(2)注册果园和包装厂的企业名单:进口的新鲜山竹需来自经海关总署注册登记的果园和包装厂。可在“动植物检疫司”→“企业信息”→ “植物产品类”→“水果”→“允许进口水果境外注册登记企业名单”→搜索“马来西亚、缅甸、泰国、印度尼西亚、越南”中查询注册包装厂名单和注册果园,也可复制以下链接到浏览器打开查询:
http://dzs.customs.gov.cn/dzs/2747042/3995819/sg38/3974291/index.html
第二课:检疫审批
1.办理流程
申请单位在签订进口新鲜山竹贸易合同或协议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进境新鲜水果检疫审批手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1)申请单位可登录海关总署的“互联网+海关”并在动植物检疫模块下选择相应的类别办理《检疫许可证》,复制并通过浏览器打开网址:
http://online.customs.gov.cn/
(2)海关根据审核情况,自初审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签发《检疫许可证》或者《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海关总署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3)《检疫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有效期内可在许可数量范围内分批进口,可以跨年度使用。
2.注意事项
(1)进境新鲜水果仅能从《检疫许可证》上的“进境口岸”入境,进境口岸应具有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资质。
(2)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名单可登录海关总署门户网站→“专题专栏 ”→“业务专栏 ”→“指定监管场地名单”查询,或直接复制网址并通过浏览器打开查询: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ztzl86/302310/2394720/index.html
第三课:报关单证和要求
1.报关需要提供的单证
进口山竹申报时除提供一般贸易性单证外,还需提供如下单证: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输出国家/地区国家植物检疫证书;
(3)输出国家或地区的原产地证书。
2.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植物检疫证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的要求或双边国家议定书的要求。
(2)用集装箱运输进境的,植物检疫证书上应注明集装箱号码。
(3)已与我国签订协定(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的,还应符合相关协定中有关植物检疫证书的要求。
(4)植物检疫证书上的进口商和所办理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上的收货人以及进口贸易合同的买方应三者一致。
3.包装箱和标签要求
(1)包装箱上应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产地、果园注册代码、包装厂名称或注册代码。
(2)每个包装箱和零售包装盒上应使用中文和英文标明货物名称、生产地点和产品加工状态、原产地、加工厂和出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包装日期、保质期和净重等信息,每个发运货物的托盘上用中文标明“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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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课: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01
进境检验检疫:
当山竹到达入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检验检疫内容主要包括核查货证,核对植物检疫证书和包装箱上的相关信息及官方检疫标志,检查水果是否带虫体、病征、枝叶、土壤和病虫为害状,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抽取样品实施安全卫生等项目检测。
02
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除害处理:
发现检疫有害生物或其他有检疫意义的活的有害生物的,具备有效处理方法的,实施除害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放行。
(2)以下情况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a.植物检疫证书或许可证等相关证书无效、货证不符的;
b.包装箱上未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产地、果园注册代码、包装厂名称或注册代码的;
c.来自未经注册的果园或包装厂的;
d.发现带有枝条、叶片或土壤的;
e.经检验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有毒有害物质检出量超过中国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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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课: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口印度尼西亚山竹植物检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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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长沙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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