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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店铺评论数可作为侵权获利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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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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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点评判例不代表支持判决观点

导语

若电商平台提供的交易数据低于店铺显示的累计评论数、已拼数及成交数,无法完整反映涉案店铺交易情况,则可以将店铺评论数可以作为销售情况参考。                                                                   供稿:裴一歌,艾可颂

裁判文书请戳

(2021)粤0111民初5836号

一、案情简介
原告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GIORGIOARMANIS.P.A.)(下称阿玛尼公司)是Armani品牌的经营者,同时也是第G655416号“ARMANI”商标、第G833727号“阿玛尼”等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Armani品牌及涉案专利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被告邓某文为“LIDENAMANI”、“利登阿玛尼”及其大量关联商标的申请人或持有人。同时,其亦为被告广州利登表业有限公司(下称利登公司)的前任监事及前股东、被告广州邓文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邓文帅公司)的总经理。被告利登公司为淘宝店铺“意大利阿玛尼总部”,京东店铺“利登阿玛尼兆邦专卖店”、“利登阿玛尼旗舰店”、“利登阿玛尼兆邦专卖店”,1688店铺“广州兆邦皮具有限公司”,1号店店铺“利登阿玛尼兆邦专卖店”、“利登阿玛尼旗舰店”的经营人。被告邓文帅公司为上述店铺所销售产品的“总经销商”。
被告利登公司在其运营的上述店铺中大量销售带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及图案标识的商品,包括鞋、皮带、皮包、眼镜等。阿玛尼公司认为,三被告在多个平台通过多个授权商销售多种、多型号侵权产品,侵权范围广,侵权获利巨大,对权利人的商誉、市场份额等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三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80余万元。
在案件审理中,京东、阿里巴巴等平台提供了案涉店铺被诉侵权产品近三年的销售数据。对于上述交易数据,阿玛尼公司认为,三被告从2015年起持续侵权,至今共7年,但上述平台仅提供三年的销售数据,数据并不完整。为此,阿玛尼公司根据涉案店铺商品的评论数及销售价格计算出相应店铺的销售额用于主张被告侵权获利。三被告认为,店铺显示及平台反馈的销售数据均存在刷单的情况,无法证明实际获利。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2241日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二、裁判要旨
关于本案赔偿数额的认定,法院认为:
鉴于平台提供的销售数据期间为三年,销售数据低于店铺显示的累计评论数、已拼数及成交数,无法完整反映涉案店铺交易情况,原告主张以店铺评论数作为销售情况参考,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关于店铺存在刷单的抗辩,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有较高影响力)及数量(三枚)、三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恶意明显),侵权形式(生产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期间(时间较长)、后果(被告经营店铺评论数及销售价格的乘积为5779340元)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认定三被告因商标侵权行为的共同赔偿数额为1000000元(含合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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