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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专利权评价报告负面是否可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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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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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被审查专利的权属状态没有影响;仅凭《专利权评价报告》无法得出专利权无效的结论。

供稿:戚海洋、艾可颂

编辑:戚海洋、艾可颂
裁判文书请戳
(2019)新民终98号





案件事实


上诉人卡哈尔·买合木提因与被上诉人吐鲁番市谢龙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谢龙制造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01民初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卡哈尔·买合木提上诉请求:1.改判谢龙制造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卡哈尔?买合木提201020663795.1号“组合式葡萄干杂土沉降分离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等行为;2.由谢龙制造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谢龙制造公司答辩称,本案涉及的实用新型专利不具备我国专利法所要求保护的基本条件,专利权评价报告已明确该专利不具有创造性,属于现有技术,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争议焦点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是否落入卡哈尔?买合木提主张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的保护范围,谢龙制造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包括涉案专利权是否有效的问题)。




二审法院认为




对于该争议焦点问题,首先,关于涉案专利权是否有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本案涉案专利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中评价意见初步结论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有创造性,但该评价报告并非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被审查专利的权属状态没有影响。若要否定专利有效性,应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进行审查后做出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而本案中涉案专利并未被申请无效,仅凭《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无法得出专利权无效的结论。综上,涉案专利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除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该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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