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案例评析|高校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

赢在IP
2024-08-26
本公众号旨在为公益目的 传播知识产权法律知识 

讨论知识产权法律案例





导语




判断一个主体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关键在于其是否作为法律上和经济上独立的行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而不在于具体的组织形式。高校不仅从事高学历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等业务,同时其也遵循市场运行规则独立参与市场活动,如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等。因此,对于他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高校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

供稿:裴一歌、秦琳

编辑:裴一歌、秦琳
裁判文书请戳

(2023)陕知民终213号




案件事实




西安**大学系事业单位法人,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培养高学历人才,促进科技文化发展。2019年11月12日,西安**大学与西*思创研究院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在机器人和智能制造相关领域进行教育研究、培训、竞争,智能科技类产业孵化、学科建设等项目开展全面战略合作,战略合作协议届满后未续签。西*思创公司、西*思创雄安公司均系西*思创研究院投资设立的子公司。
西安**大学起诉主张西*思创研究院、西*思创公司、西*思创雄安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校名、校名简称、校徽,对外宣称使用其全称、简称及校徽,使用的注册商标带有“西交”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审理,一审判决西*思创研究院、西*思创公司、西*思创雄安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简称中使用西安**大学校名简称的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西交”字样;赔偿损失;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西安**大学及西*思创研究院、西*思创公司、西*思创雄安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改判西*思创研究院、西*思创公司、西*思创雄安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简称中使用“西交”字样的行为,西*思创研究院立即停止使用西安**大学校名、校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赔偿损失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裁判要旨




案件审理中,西*思创研究院、西*思创公司、西*思创雄安公司辩称西安**大学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无法满足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被侵害人的基本要件。对此,法院认为:
判断一个主体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关键在于其是否作为法律上和经济上独立的行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而不在于具体的组织形式。本案中,西安**大学不仅从事高学历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等业务,同时其也遵循市场运行规则独立参与市场活动,就签订涉案合作协议来看,就是其独立参与市场活动的具体表现,对于他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故其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




往期精彩案例评析|商业诋毁案件中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认定案例评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中“经营者”及“其他经营者”的认定案例评析|网络平台“二选一”行为性质的认定案例评析|梵克雅宝四叶草造型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案例评析|短视频虚假刷量行为性质的认定




公益免费知识产权法律咨询请关注微信号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赢在IP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