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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是门艺术,海澜之家使人嫉妒? 服装设计版权问题

木鱼燃灯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20-09-18

文 / 木鱼燃灯



一、深圳时装斥潮牌黑鲸抄袭


近日,深圳设计师潮牌Roaringwild微信公众号发文《抄袭是门艺术,海澜之家使人嫉妒》。文中指出,海澜之家旗下快时尚品牌黑鲸HLAJEANS的2019年新款与Roaringwild的2018年旧款高度相似。但Roaringwild并未直言挑明,而是用HLAJEANS新款开箱视频、rap和PS图片等方式和调侃的口吻隐喻此事。在Roaringwild展示的几款双方产品对比中,除了衣服上的文字和部分印花有所不同,颜色、面料、版型,用肉眼几乎看不出区别。深圳时装对潮牌黑鲸“排版教学”,怎么排的呢?请看下图:

   


                                          

灵魂拷问:不是抄了哪儿?是哪儿没抄!


这种维权方式让人们有耳目一新之感,也无形中助力了文章的广泛传播。众多网友感概:“苍穹之下,爬不上车盖,唱不了rap,维权都不敢了。”


关于服装的版权问题频出,这几天购物女孩#18件衣服旅游后要退货#(故事第一季:小雅网购了18件衣服,她在五一小长假去西藏旅游之后,以“不喜欢”为由,将18件衣服都退了,虽然已经过了七天无理由退货时间,但淘宝客服介入后判定她赢,同意她退货。


然后,店家小李却意外发现小雅的朋友圈里晒了大量的旅行照,这些照片都是穿的自家的衣服)引发热议,网友纷纷为店铺老板抱不平,谴责女孩利用七天退货规则私欲膨胀。不料剧情突然反转,“#18件衣服被退店家被曝抄袭#”(故事第二季:事情曝光后,同是淘宝店主的小池看到了这件事,从曝光的照片中,小池发现李先生家的衣服和自家的很像,对方是抄袭自己的作品)。


所以,服装设计涉及的版权问题究竟有哪些呢?

 

二、服装设计的版权问题

二、服装设计的版权问题


(一)什么是服装设计?


服装设计,不同的学科,不同的视角,定义差别很大。广义上认为服装设计是一个艺术创作的过程,是艺术构思与艺术表达的统一体,内容包括服装整体风格、主题、造型、色彩、图案、面料、服饰品的配套设计等。但笔者这里探讨的“服装设计”,仅指服装样式整体,不包括服装图案等‘部分’元素侵权类型。[①]


(二)服装设计能否构成作品?——服装设计侵权“第一案”


“胡三三与裘海索、中国美术馆侵犯著作权纠纷案”[②],本案被称为“中国服装设计第一案”。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如何界定服装及其设计在著作权法中的地位。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那些虽具有实用性但更具有艺术欣赏性的服装艺术作品,应作为实用艺术作品来看待。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所保护的作品类型当中未明确列举实用艺术作品,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在界定美术作品时,采用了非详尽列举的方式,即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由此可以解释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不单指纯艺术性的美术作品,还包括了实用艺术作品,故对服装艺术作品的保护,应当可以适用对美术作品的保护规定”。[③]


二审法院指出“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范畴。本案胡三三及裘海索利用造型、色彩、面料、工艺等设计元素各自独立设计的服装,从其艺术造型、结构及色彩等外在形态来看,均具有较强的艺术性和独创性,表现出了集实用性与艺术性、中西方文化相交融的现代美感,属于受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实用美术作品”。


(三)服装设计构成什么作品?标准是什么


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陈锦川法官在其著作《著作权法审判—原理解读与实务指导》一书中,提到对服装是否提供著作权法上的保护的时候指出:“对于服装,需要注意的是区分实用服装和表演服装。


因为从使用的角度说,服装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以成衣为标志的实用性服装,这类服装以实用性为基本特征,其艺术、装饰要求也基本以实用为前提,故此类服装一般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另一类是以服装设计师作为潮流示范的方式推出的,这种服装强调的是艺术性,数量稀少,可以作为实用艺术作品。”


这种将服装分为实用服装、表演服装两大类的思路,笔者认为值得借鉴。


但是对于判断特定服装是否可以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到保护,应该从具体作品本身出发,判断其是否是否是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智力创作成果,同时具有一定高度的艺术性。[④]


2、那么,服装设计作为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有什么标准呢?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司法保护概览一文,总结了一些结论,摘录如下:


①具有美术作品意义上的艺术性/美感/审美价值是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


②需要满足实用性与艺术性能够相分离的要求。


③法院有时会比较“实用性”和“艺术性”的大小,只有对那些具有实用性但更具有艺术欣赏性的服装才能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得到著作权保护。此外,一些比较常见的设计即便不是对实用功能所必须,也会因为不具有“独创性”而被排除著作权法保护。


④“实用性”对于判定实用艺术作品可否享有著作权保护的影响,因实用性高低而不同:如果是为实现某种功能而需满足的实用性,对实用品获得著作权的阻却程度较大;如果是装饰性意义上的实用性(Eg:帽子上的图案;婚纱的设计等),则对实用品获得著作权的阻却程度较小。


⑤法院在判定“实用性”和“艺术性”是否可以分离时,所关注的标准也不尽相同。


标准一:物理上的可分离性标准。考虑的是在剔除了为实用性而进行的设计部分,其他设计部分是否本身已经具有独创性,并足以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标准二:观念上的可分离性标准。不考虑是否剥离,只是从整体上去判定是否具有较强的艺术欣赏性,以及具有艺术欣赏性的设计是否为实现特定功能所必须的,如果是必须的,则不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如果并非必须,则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四)“深圳时装”与“潮牌黑鲸”纠纷的焦点问题


“深圳时装”与“潮牌黑鲸”纠纷的焦点集中在:①“深圳时装”是否构成作品?②“潮牌黑鲸”的行为定性?


①认定“深圳时装”是否构成作品,首先就需要判断该服装的独创性。关于独创性,从深圳时装公开的的服装图片来看(笔者在店铺看了原始参数),服装是条纹拼接高领针织短袖,圆领、花色、短袖、厚薄常规、适用场景休闲、材质成分100%棉。抛开复杂的著作权法独创性理论,凭借朴素感觉,您觉得这种服装样式整体有什么“独创性”吗?(前文有图)笔者认为,“深圳时装”公开的涉案服装在设计上,色彩、条纹拼接、图案属于服装设计行业的一般做法,即“公有领域”,因此不具有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尽管笔者知道涉案服装也蕴含着很多财力、物力,但这并不是认定作品的要件。


所以,“深圳时装”涉案服装不属于作品。


②尽管笔者认为“深圳时装”不构成作品,但笔者认为涉案服装领口、袖口设计独特,口袋裁剪简单,图案搭配醒目,有艺术性。按照著作权法侵权的一般思路“接触+实质性相似”判断,结合面料材质、面料印花、颜色、剪裁等元素的特定组合来看,服装的颜色相近,袖口、领口设计相似,服装上的图案、标识相似。“潮牌黑鲸”是对“深圳时装”的抄袭。诚如前文插图对比,笔者认为“潮牌黑鲸”的行为与我们社会大力提倡的创新精神不符,也不利于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


(五)服装设计被侵权该如何维权?


在实践中时装设计的著作权保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服装成衣、服装设计图、服装样板的著作权保护,服装成衣、服装设计图、服装样板的著作权保护由于处于服装制作的不同阶段而各自具有不同的要求。对于服装设计者、厂商有没有好的维权途径呢?


首先,建议企业将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服装设计方案作为外观设计专利予以申请,即将对服装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具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


其次,凭借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如果服装产品上的设计可以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他人仿造服装的行为使公众对于仿造产品和知名商品之间发生混淆,就有可能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款列出的情形(即“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权利人就可以凭借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自己的权益。[⑤]


本案中,“潮牌黑鲸”虽然在舆论声中下架了店铺的涉案服装,但“深圳时装”以著作权法来维权,这条路显然不容易走通。倘若“深圳时装”主张“潮牌黑鲸”构成不正当竞争,就需要承担涉案服装系知名商品(或者有一定影响)的举证责任,这并非易事。


这种困难的最好解决办法不是纠纷发生之后,而是在企业初期就要在专利、商标、版权有所布局,以免日后维权被动。

 


三、不做“沉默的羔羊”


生活中事多到让人说出“习惯就好”的时候,我们是不是只能闭嘴?对于反抗以及不反抗,你只是选择了去习惯,而没有选择去改变。给新一代年轻人做出不正确的观念是个错误,但是“原来我去抄袭也没什么”的行为引导才是对年轻人最大的伤害。所有的革命都是从年轻人的行为觉醒开始的,[⑥]00后从来不是“沉默得羔羊”,我们值得期待。数据表明,快时尚的主要消费群体是00后。00后,是时尚的弄潮儿;是快时尚的主要群体;是讲究品牌又不将就的,是对社会弊病上热搜的推手。


而作为快时尚的品牌,不论是海澜之家还是深圳时装,或者任何时尚品牌,应该对消费受众、粘性用户、粉丝经济都有深刻得认识,倘若不对自己的产品怀有一份敬畏之心,舍不得下功夫,做不出有特点,有特色的产品,指望四处“拿来主义”,这条路绝不会是康庄大道。


中美贸易摩擦的背景下,服装行业也受到冲击。国家向世界展示了大国的担当和魄力,对企业来讲,贸易战是挑战,也是机遇。国产品牌是时候担当起来了,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转变,这是必走的发展之路。我们呼吁,类似海澜之家这样的企业,“玩时尚”开拓市场是好事,但也要玩的自律、玩的合法,不要成了“嗨烂之家”,否则市场回报一定是“一次春夏,一次秋冬”。


[①] 参见袁博,《服装设计版权保护为何难》,载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7年12月14日第005版。

[②] 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高知终字第18号。

[③] 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二中知初字第145号。

[④] 参见知识产权那点事微信公众号2016年6月12日推文: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司法保护概览,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5月15日。

[⑤] 参见袁博,《服装设计版权保护为何难》,载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7年12月14日第005版。

[⑥] 参见ROARINGWILD微信公众号5月8日推文:《抄袭是门艺术,海澜之家使人嫉妒》,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5月15日。


(本文为授权发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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