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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来我们认真聊一聊

Stella Q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20-09-18

昨天,人类第一张黑洞照片问世,今天,视觉中国在上面加了个水印,开心的摇着尾巴向世人宣布,那是它的??


2019年4月10日,全球多个国家200多位科研人员共同参与合作的“事件视界望远镜”(Event Horizon Telescope)项目在全球6地同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的主角是人类第一张黑洞照片——室女座M87中心的超大质量黑洞的靓照。她距离地球大约5500万光年,全球各地的多台望远镜相互联合,组成了地球那么大口径的天文望远镜,共同参与了对她的拍摄,照片上的她看上去像一个红色的甜甜圈:



然而,今天,一条新闻在网上炸开了锅,视觉中国官方网站已经将这张图片收入囊中,表示该图片已经被视觉中国购买,使用该图片需要向视觉中国支付费用。




视觉中国在图片说明中表示:


此图由欧洲南方天文台提供,仅限于编辑类用途


在图片使用说明中表示:


此图片是编辑图片,如用于商业用途,请致电400-818-2525或咨询客户代表 版权所有:1995-2019©视觉中国


有人向视觉中国询问授权购买事宜,视觉中国表示,该图片新闻传播用途,非商业使用图片,商业使用需要申请



又表示,版权在作者那,视觉中国是代理著作权(啥?)



还表示,只有有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机构才能购买,其他公司和个人目前不支持购买,同时改口该图片来源于法新社:





(上述询问对话图片来源:三言财经)


透过上面礼貌客气、前后矛盾、充满不明含义的专有名词的对话,笔者只嗅到了一种味道:钱!



(图片来源:三言财经,全文请见:小心,黑洞照片版权属于视觉中国?全人类不同意!


开什么玩笑?

视觉中国,来,我们坐下来认真聊一聊。


一、黑洞照片的版权属于谁?


或许有人说,公布黑洞照片是一个新闻事件,时事新闻没有著作权,或许又有人说,黑洞是一个科学发现,历法和公式等没有著作权。


但其实,发现黑洞是一个没有著作权的新闻事件,黑洞的算法以及爱因斯坦的广义相对论是没有著作权的公式,但我们的甜甜圈黑洞照片本身却是可以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记得给我们带来许多美妙图案的哈勃望远镜吗?哈勃望远镜得到的照片都是有相应版权的,例如下面这张图片,就明确标注了著作权人:



在哈勃的官方网站上,明确规定了著作权注意事项:STScl允许在公共领域免费使用哈勃望远镜拍摄图像,但是,任何后续的使用、改编、改变都应当通知STScl及NASA。同时,STScl指出,有些图像的著作权人包括个人或STScl之外的其他机构,若使用此类图像,应获得这些著作权人的许可。



回到黑洞照片,在“事件视界望远镜”(Event Horizon Telescope)机构主页,明确写了该照片的著作权人:Event Horizon Telescope Collaboration 事件视界望远镜合作组。



关注此事的人都知道此次照片的拍摄机构是“事件视界望远镜”合作项目组织,视觉中国作为专门的著作权运营机构,一会儿说授权来自欧洲南方天文台,一会儿说来自法新社,对图片授权来源的审查如此疏忽,不知是否只是需要一个第三方授权的名头以便向他人收取使用费,而根本不在乎真正的著作权人。


另一方面,中科院院士解答黑洞版权归属时所说全世界都可使用也不准确。虽然笔者相信这些伟大的科学家分享喜悦还来不及不会向大家收取版权费,但从法律上讲,这张照片的著作权归事件视界望远镜合作组。



二、何为“编辑类使用”?


视觉中国在网站上将图片、视频均划分为“创意”和“编辑”两类,黑洞照片就属于“编辑图片”。但是,中国著作权法中没有“编辑图片”或“编辑类使用”这个概念。



在有些国家,编辑类使用(editorial licenses)是指用于文章、评论或描述中,例如用于博客、报纸、杂志等非商业用途中。存在编辑类使用的图片是因为这些图片中可能包含商标、建筑、人物肖像等照片作者之外的人拥有的法律权利,而想要使用这些照片的人难以获得例如一位徜徉在景点的陌生人的肖像权授权。


但是在中国,目前没有这样的制度,即使在有这一制度的国家,编辑类使用的概念依然很容易使人混淆。视觉中国在中国运营图片,应当按照中国的著作权法律,再说,黑洞图片怎么都不属于上述概念中的“编辑图片”。


三、为何如此贪婪?


不扒不知道,一扒吓一跳。视觉中国不仅将黑洞图片纳入麾下收取授权费,网友捅出连国旗、国徽都没有逃出它的手掌。





这胆儿也太肥了……共青团中央都看不下去了:






随手一找,还有这样的图片,不知是否获得了迪士尼的授权:



还有这样的:


这样的:


还有这样这样的:


(以上图片来源于新浪微博、公众号“都市快报”)


这是赤裸裸的贪婪!


四、视觉中国可能面临哪些法律责任?


首先,视觉中国将其不拥有著作权或者没有经过合法授权的图片发布在网上,无疑侵犯了相关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其次,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


“两高”在2005年10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复制发行’。”


同时,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即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即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则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侵犯著作权罪的主体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侵犯著作权罪的, 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如果视觉中国后续利用其并没有获得授权的图片向他人索要授权费,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类似的利用知识产权进行敲诈勒索已有先例:两名被告假冒厂家注册域名,在网上建立所谓的“官网”,并以淘宝商家盗用其“官网”图片为由,发起知识产权投诉,要求商家删除相关商品的信息链接,短短两个月的时间,超过98名淘宝卖家被敲诈了1000元至30000元不等的“授权费”,涉案金额超100万元,该两名被告一审被判敲诈勒索罪。


相关新闻:全国首例利用互联网维权机制敲诈勒索案在广东佛山宣判

相关对策:知识产权恶意诉讼问题研究


各国科学家为了全人类的福祉探索宇宙,视觉中国却将成果拿来为自己谋利,在此,笔者劝视觉中国先补一堂法律课,再抬头看看宇宙,唤醒心中的道德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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