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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壁纸索赔2000万?是什么给了华为底气!

张芷璇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20-09-18

文 | 张芷璇


近日,一场由“国产之光(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正面硬刚“非洲机王(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版权风波席卷而来~


10月7日晚,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一份公告称其面临华为的起诉。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就已经引发各界热议。


(截图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该案仅仅围绕一款“珍珠极光 Pearl主题壁纸”的著作权展开。



(涉案“珍珠极光”壁纸)


原告华为公司称其是涉案壁纸的著作权所有权人,被告传音控股将“珍珠极光Pearl主题壁纸”美术作品仅简单调整色彩纯度后持续用在被告开发的 HiOS4.1 和 HiOS5.0 系统预置壁纸中,并在发布会、网页展示、广告等宣传中使用该壁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修改权等人身权利。[1]


此次“高手间过招”让吃瓜群众们过足了眼瘾~“国产之光”华为自然不必多说,但是国内有些小伙伴们对于“非洲机王”可能不太了解。


那么接下来就带大家看一看这款被称为非洲之王的传音之出海传奇。


请先擦亮眼睛,感受这一波数据的刷屏:


截止2018年,传音手机出货量为1.24亿部,且传音控股在非洲手机市场的占有率高达48.71%,几乎占据了非洲市场半壁江山。2018年借壳新界泵业登陆A股市场未果后,传音控股转向了科创板,拟融资金额为30.11亿元[2]


2019年6月,据传音控股官方网站显示,在知名泛非商业杂志《African Business》中发布的“2018/2019年度最受非洲消费者喜爱的品牌”百强榜单,传音旗下三大手机品牌TECNO、itel、Infinix纷纷上榜,分别位列第5位第17位第26位。由此可见传音品牌在非洲市场中的地位。


(截图来自传音控股官方网站)


而本案的发生时点可谓是十分微妙,正值传音控股科创板上市的关键时点。收到诉状的后一天,9月30日,传音控股如期登陆科创板,完成上市。这让人不得不联想到这是华为为了打乱其上市节奏的一步棋,这真真的是高手间的过招,“此时无声胜有声”啊!


对于该案产生的影响,虽然传音控股在披露出的公告显得十足淡定:

(截图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若经法院判决认定公司构成侵权,公司将采取使用其他图片替代涉嫌侵权图片作为预置壁纸,图片替换后预计不会影响公司上述型号手机产品的正常销售。”“因本次诉讼标的金额占公司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比例较小,且公司可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


但只怕这仅仅是我国手机厂商们在国际市场激烈角逐的一个开端。


一图千万?有何法律依据


本案的最大看点就在于,一张普通的手机预置壁纸,何德何能值得“2000万”的索赔?华为公司又有何依据呢?


由于本案尚未进行公开庭审,目前公开的信息并不充足,所以对于侵权与否的认定还须等待法院的宣判。但是对于“2000万元”天价索赔的依据,我们倒是可以一起来说道说道。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也即是说,我国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有三种:

1、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2、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3、法定赔偿。


按照法条的规定,这三种计算方法是有使用次序的即只有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时”,才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只有前两种计算方式都无法确定时,才可以适用法定赔偿额。


本案从华为公司的2000万索赔数额来看,已经远远超过了“50万元”的法定赔偿额,那么可以推测其依据必然是前两种“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二者之一。


1.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还可以参考以下基准进行计算,例如侵权使权利人利润减少的数额、权利人合理的许可使用费、因侵权导致权利人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等等。


2. 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所得收入,即为所得利益。”


这两种计算基准,看似简单,在司法实践中举证难度不可谓不大。例如在本案中,华为公司因该壁纸产生的“实际损失”很难确定,即便手机的销量和利润额容易获取,但是一张壁纸究竟能够对手机的销量产生多大“贡献率”,是非常难以衡量的。同样的道理,“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也难以衡量。这也就是为什么大多数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赔偿额的计算都采用了法定赔偿的计算方式。


此时对于法官而言,自由裁量的空间就非常大。最终究竟支持多少的赔偿额,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后作出酌情考量。


判例对比中看华为壁纸究竟“奇”在何处?


1. 图片侵权获赔低为常态

说起通过图片侵权诉讼进行高额索赔,不禁让我们联想到不久前人人喊打的“视觉中国”系列索赔事件。即便强势如“视觉中国”漫天要价时也不过提出了一万多元一张的价格。那么这一“珍珠极光壁纸”究竟奇在哪呢?


事实上,图片著作权侵权一直是知识产权维权领域的“困难户”,是“成本高,收益低”的典型代表。虽然有视觉中国这些“图片贩子”们的存在,但是纵观这些年视觉中国及其旗下企业的索赔案件,也大多是以量取胜,真正获得的赔偿金数额并不高。甚至在前不久的汉华易美(视觉中国子公司)诉某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图片侵权的案件中,出现了赔偿额“不升反降”的戏剧化反转。原告索赔额为1万元,一审支持4000元,而二审法院却仅仅支持700元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


再刷图片侵权获赔下限!


依据原创宝对近10年以来的图片侵权案件的整理(相关阅读:图片侵权案件大数据报告:九百份裁判文书解答你最关心的问题),虽然一审认定侵权的比例很高(高达95.9%),但是获赔额却并不乐观,有75.46%的案件低于或等于标准酌定赔偿数额,案例中体现的最低赔偿数额为300元



这与互联网环境下大多数的图片侵权的使用方式多为公众号、公司网站传播,侵权者多为中小型企业,影响范围有限有关。在上述汉华易美案中,二审法院也指出,考虑到权利人为批量维权,所使用涉案图片作为微信公众号推送文章的配图使用、使用像素较低同时考虑涉案作品的创作高度及创作难度,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数额较高。


当然,也有获赔数额很高的案件,例如在广州市海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增城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4]单幅设计图侵权判赔金额就可达10万元人民币。法院之所以支持如此高的判赔,也是综合考虑被告的经营规模大、侵权行为的方式为全方位投放广告覆盖面积广、被告在收到原告的《律师函》后仍未采取措施停止侵权措施、主观过错明显、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费用的合理性程度等因素。


2.华为壁纸案的特别之处

回到本案,那么华为的这张简单的壁纸,究竟和其他大多数的图片侵权案相比有什么不同呢?从公示中可以看出,传音在的搭载 HiOS4.1 和 HiOS5.0 系统的超过6款手机及其包装中使用了涉案壁纸,并且进行了商业发布、网页展示、广告宣传等大规模市场营销活动。同时,结合“国产之光”和“非洲机王”的知名度和经营规模,法院支持高额的损害赔偿额似乎也不无可能。


(截图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得IP者得天下”


虽然个案成功索赔不易,但是俯瞰华为的国际市场布局,却是其利用知识产权进行市场竞争所安排的精妙的一步棋。天价索赔的背后,凸显的不仅仅是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的提高,更反映出知识产权对于企业整体战略部署的重要意义。


我国企业中不少曾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吃过大亏,尤其是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但如今却能够将其为化为己用,包括华为、小米、传音控股在内的打入国际市场的我国企业,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将知识产权作为自卫的消极权利,更灵活地将其作为进行市场竞争的“尚方宝剑”。例如华为此前在国内及美国针对三星提起的专利诉讼,就是一起典型的通过知识产权诉讼进行的竞争模式和营销手段。


而此前,尤其是对于高科技企业来说,往往更加重视“专利权”、“商标权”的储备和部署,但是通过该案,我们看到“著作权”也被拉入了国际化贸易竞争的战场。这警醒了部分抱有投机心态的企业,切不可在知识产权的问题上掉以轻心。在尊重他人的智力成果的同时,更要积极创作自己的IP。


“得IP者得天下”,绝不是一句空话。


脚注:

1.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bulletin/star/c/688036_20191008_2.pdf,最后访问日期:2019-10-09。

2.澎湃新闻:https://mp.weixin.qq.com/s?src=11×tamp=1570588411&ver=1901&signature=yC53YPH1VK-vf4phruixXgT7xPdtgUwwQl0F1BrWaZNo6NWZqQJt6vbupKshniWgsPs8fYJrSr7O-ca5Eqeqz*Cvpf5F8MeRl5hzkIi55RX4fFUUtBU7OZc25zG0YzJO&new=1,最后访问日期:2019-10-09。

3.(2019)津01民终1865号。

4.(2016)粤0106民初10306号。


(本文为授权发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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