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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复工,企业必须知道的十个法律问题及其解答

SHIPA出品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22-11-17

协力法律服务

受新冠疫情的影响,企业正式复工后不可避免将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譬如:企业是否有义务提供防护物资问题、劳动者薪酬发放问题、复工期间被感染工伤认定问题、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是否可以延发工资等。当下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再加上有些问题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面对这些情况更需要我们未雨绸缪,协力法律服务志愿团结合以往实务经验,针对近期收集的企业法律咨询,作了十问十答的专业解答,供参考。


【企业内部问题】


01

复工后去上班,企业是否必须提供口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这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包括口罩,目前法律及司法判决还没有明确的解释。


我们理解,对一般企业而言,口罩并非单位必须要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现在还处于疫情防控期,口罩需求量极大,即使企业采购也困难重重,如果要求企业必须提供口罩,是强人所难,更不利于企业抓紧时间恢复生产经营。但是,我们建议是如果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员工提供口罩。



02

工作场所以及上下班途中被感染新冠病毒,是否算工伤?


答: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第十五条规定了视为工伤的三种情形。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另外,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非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无法适用上述规定,需要按照一般工伤认定标准进行个案认定,一般需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进行综合认定,一般情况较难认定为工伤。 



03

员工以买不到返程车票、上下班路途中没有防护物资等为由,不复工的怎么办?工资应当如何发放?如果给公司造成损失是否可以据此调整工资?


答:在员工陈述基本属实的前提下,确实买不到返程车票(需要企业核实),则可以冲抵各种假期,包括年假、福利假、调休等。出于疫情防控和各地交通管制的实际考虑,我们认为在假期冲抵期内,企业需要正常支付合同约定的标准工资。如果各类假期都调剂完了,员工仍然无法返岗的,则可以进行待岗,在第一个月发全薪,第二个月起发最低生活费。(最低生活费各地有区别,具体金额可以咨询当地人社部门)


我们认为,复工后,员工以上下班路途中没有防护物资为由,不复工的,可以视为事假,因员工并未提供劳动,企业可不予发薪。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因此,员工因上述原因如果给公司造成损失,可以据此调整工资。



04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中的工资支付周期如何定义?


答:疫情期间有很多企业延迟了复工甚至停工、停产,非常关心在此期间工资如何支付的问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月7日,国家人社部出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其中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但是上述规定都没有对“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作出具体解释。实践中,对工资支付周期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

  • ①从停工停产之日起计算一个月,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 ②按照单位实际结算月工资的具体时间段来理解,如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为单位实际计薪周期,自停工停产第一天开始起算,至停工停产后出现的第一个计薪周期结束,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显然,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将导致完全不同的结果。第一种方式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但是对企业来说负担较重;第二种方式比较合理,但是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存在引发劳动争议的可能。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这两种方式都有过支持,但目前为止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规定。为此,我们建议企业咨询当地劳动主管部门,避免违法违规。


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2020年1月份的工资是否可以延迟发放?如果可以,最长可以延迟到什么时候?能否视为民法总则规定的”不可抗力”?


答:可以延迟发放。依据2月7日人社部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三部分第(五)点的意见,“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此外,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不属于“无故拖欠”。

 

这次新冠疫情波及的范围非常广泛,许多省市启动了一级响应,属于企业所不能预见和抗拒的情况,因此由于疫情导致企业无法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工资的,不属于“无故拖欠”。 

 

但是不宜将新冠疫情造成的障碍直接等同于民法意义上的“不可抗力”。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必须同时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这三个要件。劳动部上述规定仅仅指出新冠疫情属于企业所不能预见和抗拒的情况,至于能否克服,视各企业具体情况而定。

 

为此,企业不得直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拒绝发放工资,而是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主动做好解释工作,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切实保障员工的生活,暂时不能发放的,合理安排迟延发放的时间。



05

综合工作时制度的单位,如何安排员工工作?工资如何发放?


答: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一般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春节假期及延长复工期间员工正常上班的,工资怎么发?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62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1月25日至27日属于法定节假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1月28日至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复工日前一天属于休息日,应按照正常工作的工资发放。


(2)外地返工人员自行隔离的工时怎么算?


外地返工人员应根据是否属于严重疫情地区、自身在外接触情况与企业协商。


回到工作地前14日内若有与离开湖北地区或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回到工作地后向居住地社区报告健康状况后,自行接受14天医学观察的,则这段时间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若没有以上情况,仅因从外地回到工作地而自行隔离,则建议企业与其协商,优先考虑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若具备条件,也可安排其在家里工作。


(3)受疫情影响,近期企业减少了每日工作时间或停业,如果员工每日(周或月)工作时间不足,是否需加班补足?如果无法补足,是否可以带薪年假抵扣?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因此,如果在一个计算周期内,可以根据工作任务安排加班以补足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2月7日,国家人社部出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其中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无法补足工作时间的,公司可优先适用带薪年假。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则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支付工资。



06

公司决定继续延期14天复工,员工主动提出以事假抵充,公司如果同意是否合法?


答:若员工主动请事假,根据各公司制度按照事假规定发放工资,自然符合法律规定。但如果是公司自行决定延期14天,此时,需要区分企业自行决定延长的14天的实际情况。如果是企业和员工协商采取居家办公,远程协作等方式,若劳动者仍正常提供了劳动,应当按劳动合同支付工资。若员工此时依然希望以事假抵充,继续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如果因企业性质、条件缘故,无法进行远程协同作业的,可以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毕竟企业没有员工劳动就没有收益,但企业的房租、员工工资等支出还要继续,疫情期间企业和员工更需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共渡难关。


(如果企业在此阶段停产停工,应对延长的时间视为停工期。关于停工期工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内容,要求“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07

企业复工是否需要审批?


答:需要。目前全国基本各个省、市、区都有自己的防控指挥部,进行统一安排部署,设置了自己的复工要求、防控措施、审批要求、和工作机制。普遍流程为:企业(单位)提供材料→按隶属关系报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直接审批复工→报区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企业应当按照自己所属的区域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进行复工审批。复工后,也会由各街道(园区)或主管部门对企业(单位)的复工疫情防控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核查过程中,发现未经审批擅自复工的或未按要求落实有关防疫主体责任的企业(单位),要立即责令停产停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追究相关责任。


【企业对外合同履行问题】


08

合同的履行期限届满,但因为疫情原因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履行义务,应该如何处理?


答:企业应该尽快起草书面告知函,告知相对方因疫情原因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并提供有关疫情的证明(如当地发布的延迟复工的公告、通知等)。并与对方协商,是否可以延期履行或者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


同时,合同当事人都应及时采取措施降低损失。对于已经发生损失的分摊,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先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找调解机构介入。实在无法达成一致,也可以诉诸法院,请求法院进行裁判。



09

合同相对方提出要解除合同,如何处理?


答:首先判断己方是否希望解除合同,如果己方同意解除,那么对于合同解除双方达成了一致。此时,不应该忽略的是,双方需要对已经发生的成本进行核算,讨论如何进行合理分摊,并在协商解除合同时一并进行处理。


如果己方不同意解除合同,则需要了解对方是基于什么原因提出的合同解除,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尝试与对方沟通,尽量打消对方的顾虑,维持合同关系的稳定。如果认为对方提出的解除理由并不充分,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企业也应当尽早作安排,尽可能减少己方损失,同时考虑采取法律措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10

客户来访或者来接受服务,企业有什么防护义务?


答:首先,虽然大部分地区2月10日起可以复工,但是复工的企业仍然要到达各地的防控标准后方可复工譬如深圳市企业要按照《深圳市企业复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落实检疫查验和健康保护措施,上海市企业可参考上海市经信委发布“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行。同时通知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其次,譬如餐饮业、酒店业等人员往来频繁的企业,防护措施则要求更严格,譬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发布了《崂山区餐饮服务单位复工疫情防控操作规范》,比如,要求集体配餐单位和单位食堂的备餐间每天必须封闭消毒30分钟以上;供餐人数30人以上的每餐实施留样制度;外卖送餐箱每天消毒不少于3次、车辆消毒不少于1次等细化要求。


最后,不同类型的企业对于客户的防护注意标准不同,如果企业没有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当地的行政要求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直接导致客户感染病毒,致客户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将可能构成侵权行为,而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

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发布了《崂山区餐饮服务单位复工疫情防控操作规范》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57662169307249722&wfr=spider&for=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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